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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發布時間:2021-02-27 09:13:06

『壹』 (急)浙江省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請專業人士評析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如何使用和管理?房改房維修資金又該如何解決?……針對這些事關千家萬戶切身利益的問題,浙江省政府常務會議3月31日原則通過的《浙江省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現階段維修資金應採用業主管理與政府管理並存的方式,鼓勵業主優先管理,並作了細化規定。

首交專項維修金按每平方米建築面積平均造價5%至8%交存

《辦法》明確規定,新建物業首期專項維修資金,由業主按其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來交存,每平方米建築面積專項維修資金首期交存的標准為當地房屋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建築面積平均造價的5%至8%。需要提醒的是,當專項維修資金個人賬面余額出現不足首期交存額的30%時,業主應及時續交。

另外,專項維修資金還應按首期交存額的3%至5%設立應急備用金,主要用於涉及房屋安全、停水、停電、電梯停運等緊急情況下的維修與更新。

房改房專項維修金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由於絕大多數房改房年代久遠、設施陳舊,亟須維修或改造、更新。而原房改政策規定專項維修資金本金不動,只用利息用於維修,遠不夠支付實際維修費用。《辦法》對此作了相應調整,明確公有住房出售後,由業主和售房單位依據國家和省政府有關房改政策規定的比例交存專項維修資金,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使用專項維修金須獲2/3以上業主「贊成票」

不少業主反映,使用專項維修資金要由政府部門審批且程序復雜,因此要求對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作出明確規定。

根據《辦法》:物業公司提出共有部分、設施設備維修、更新改造計劃和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方案,經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後,由業主委員會組織實施,並報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備案。

哪些維修可列入專項維修金使用范圍

《辦法》規定,涉及整個物業區域的共有部分、共有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比如小區消控設施、進出口大門等,在該區域全體業主專項維修資金賬戶中列支;而涉及部分或單幢物業共有部分、設施設備時,比如某幢高層樓的電梯等,則在其相關業主的維修資金賬戶中列支;維修資金不足支付維修費用的,不足部分按照物業建築面積按比例由相關業主分攤。

考慮到物業維修資金逐年增加,數量也較大,如果管理不健全、不規范,不利於對資金進行有效監督。鑒於此,《辦法》明確,專項維修資金應定期在物業小區公布賬目,接受業主監督。如果業主對公布的情況有異議,可以要求復核。此外,還應建立專項維修資金查詢制度,接受業主查詢。

『貳』 浙江省公積金怎麼提取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24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專職工住屬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償還購建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3、租賃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一定比例的;
4、離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職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9、管委會依據相關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提取住房公積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1、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先由所在單位予以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
2、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3、准予提取的,到受委託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各地公積金中心對公積金提取規定了不同的條件、流程,請咨詢當地公積金中心

『叄』 浙江省住房公積金是以什麼標准交的

行政、事業是一個標准,企業有一個標准,一般是單位5%,自己5%,但企業有的是共計5%,企業3,個人2

『肆』 浙江省住房公積金條例的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管理中心給予處罰:
(一)未按照本條例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變更、注銷繳存登記的,責令限期補辦 ;逾期不補辦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為職工個人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轉移或者封存、啟封手續的 ,責令限期補辦;逾期不補辦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為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中儲存余額或者為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出具虛假證明的 ,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並可由有關部門按管理許可權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 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職工違反本條例規定,採取欺騙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中儲存余額的,管理中心應當追回提取款項本息,並可對提取人處以提取金額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罰款。
職工採取欺騙手段,獲得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管理中心應當追回被騙取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 息,沒收非法所得,並對騙取人處以被騙取貸款金額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罰款;構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職工違反本條例規定,騙取他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中儲存余額的,管理中心應當追回被騙取的 款項本息,並對騙取人處以騙取金額一倍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管理中心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社會公布住房公積金歸集和使用情況,或者故意隱瞞事實,向社會公布虛假情況的,由同級住房委員會責令其糾正,並可對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按管理許可權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一條 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由同級住房委員會責令其糾正,限期追回被挪用的住房公積金本息,沒收非法所得;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並可按管理許可權給予行政處分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出借住房公積金的;
(二)將住房公積金用於房地產投資,經營股票、期貨或者從事其他經營性活動的;
(三)用住房公積金為他人提供擔保的;
(四)違反規定委託金融機構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的;
(五)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住房公積金損失的。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挪用住房公積金,是經政府或者有關領導人決定或者同意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依法追究有關領導人的責任。

『伍』 浙江省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暫行辦法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10月1日起我省計劃實行商品房預售款監管制度 未簽訂資金監管協議的項目不得開盤銷售

近日,一份《浙江省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暫行辦法》(徵求意見修改稿)在杭州眾多開發商中掀起波瀾。在這份由中國人民銀行杭州中心支行和中國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聯合下發的文件中規定,自今年10月1日起,開發商收存商品房預售款將全部納入資金監管賬戶,預售資金使用實行封閉式管理,銀行將根據項目節點完工證明,分批次向開發商支付資金。

業內人士表示,對預售資金進行監管,無疑對購房者來說更加安全,而對於開發企業來說,將會使資金流動減慢,開發速度放緩。

優先用於項目建設

所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就是開發商根據建設項目的實際情況,按照商品房預售許可規模或者建設項目全部作為獨立的預售資金監管對象,在當地商業銀行申請開立商品房預售資金專用存款賬號。購房者按合同約定支付的預購房款(含商品房按揭貸款、住房公積金貸款),將全部納入該賬戶,由銀行進行封閉式監管,開發商將不得挪用該筆資金。若開發商申請使用監管項目預售資金,需向監管銀行提出申請,並提交監管項目監理單位出具的建設項目分部分項工程完成證明或者監管項目其他有效的資金支付證明。

其目的不言而喻。根據《暫行辦法》的表述:為規范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確保商品房預售資金用於相關工程建設,防止商品房交易風險,保障預售商品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房地產市場正常秩序。

為保證預售資金用於項目建設,《暫行辦法》中規定,商品房預售資金在項目竣工驗收備案前,優先用於項目工程建設投資,其中包括支付項目工程款、建築材料、配套設施、設備等款項和法定稅收,以及歸還本項目房地產開發企業貸款。

在保證本項目工程建設資金使用的前提下,資金賬戶中商品房預售資金累計總額,只有超出該監管項目工程預算清冊總額的110%時,房地產開發企業才可以調用其中超出部分資金。

無資金監管不得開賣

根據《暫行辦法》中規定,在10月1日以後批准預售的商品房項目(含經濟適用房、限價商品房)將全部納入預售資金監管對象范圍。

對於未簽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的項目,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放《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備案登記時,也需要提供商品房預售資金存在資金賬戶的證明。

若開發商提供虛假申報材料申請開立資金賬戶,騙取工程建設資金、擅自截留挪用購房人房款或不將購房人房款存入所設定的資金賬戶,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將立即停止該項目的銷售,並勒令其限期改正。同時,將其行為記入企業的誠信檔案和人民銀行的企業徵信系統。

大型房企影響有限

記者了解到,目前在杭的絕大多數開發商手中,都已經拿到了這份《浙江省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暫行辦法》(徵求意見修改稿)。

大華集團營銷總監賴勁松表示,預售資金一旦納入監管賬戶後,對於行業內的很多不規范的小企業將會很難發展,「資金的放大效應沒有了,有多少錢就只能幹多少事。」賴勁松認為。

「現在的開發商都是兩個鍋蓋蓋三口鍋。」中天集團副總裁金偉成一針見血地地指出,很多小開發商,都是將一個項目回籠的銷售資金投入到下一個項目中,「這些銷售資金原本應該是來償還銀行貸款或者支付工程款,但是很多開發商卻拿去買地、放貸等等,而開發商自己卻並不用多少資金實力就可以運作一個大項目。」金偉成表示,倘若不能保證足額的建設資金,就很容易出現開發商資金斷裂,導致樓盤爛尾等情況。

「我們的預售款都是進總部的一個專門的賬戶的。」金地·自在城的營銷負責人沈鋒明告訴記者,上市公司有專門的資金管理部門,「上市公司的資金和相關制度是非常透明的,所以即便沒有將預售資金打進監管賬戶里,也都有明確的用途。」

做到極限將現房銷售

開發商預售資金被嚴格監管無疑會對市場產生深遠的影響。

賴勁松表示,對於正好處在這個節點上要開盤的樓盤來說,會相應的趕在10月1日之前領出預售證,樓市的供應量可能會在這段時間內放大。

「但這只是短期現象。」著名房產評論員丁建剛指出,「長期來看,樓市的供應節奏會放緩,畢竟開發商不可能像現在這樣,把A項目的銷售資金用到B項目的開發去。《暫行辦法》的出台會客觀上提高資金的使用成本。」

對開發商的要求更高,對購房者來說則會更加安全。丁建剛表示,在這種情況下,會減少爛尾項目的產生,「這個事情做到極致的話就是現房銷售。」丁建剛表示,從目前的政策來看開發商還可以有條件地支取這部分資金作為工程款等用途,如果今後要求更加嚴格,連工程款等資金都不能支取的話,開發商就沒有預先銷售的熱情,轉而會選擇現房銷售了。「不過在短期內這也是不現實的,實現現房銷售會將供應量放緩,供應減少,對目前這么大的需求市場來說不是件好事。」

『陸』 浙江省住房公積金是怎麼計算的

浙江省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為單位、個人各12%。以職工年度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5%-12%的比例計算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對於不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的單位,可在12%繳存比例的基礎上,適當提高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但最高不超過18%。相關情況如下
一、住房公積金的單位都將應以職工本人年度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職工年度月平均工資在市區最低工資標准及其以上的按實計繳,高於最高標準的按最高計繳。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工資基數統一按照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計算,具體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二、對於按正常比例繳存住房公積金有困難的單位,連續2年經營虧損、難以按正常比例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可經職代會或工會討論通過,報市住房公積金管委會辦公室批准,可適當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連續虧損3年以上的單位,經職代會或工會討論通過,報市住房公積金管委會辦公室批准,可暫緩一年繳存住房公積金
三、按最低工資標准領取工資的職工,經職工本人申請,所在單位同意,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核准,職工個人可以免繳住房公積金(個人部分),但職工所在單位應按照規定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單位部分)。
四、在繳存期限方面,提高和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緩繳住房公積金以及個人免繳住房公積金的期限均為一年。到期時,符合條件需要繼續提高、降低繳存比例、緩繳和個人免繳的,應當按規定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提示:申報年度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調整的單位,既可在網上直接辦理,也可拷貝單位年度調整數據文件,到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事大廳窗口辦理。辦理時間為6月24日至7月15日,所有單位應先做好年度基數調整工作,再辦理7月份變更業務。

『柒』 浙江省住建廳規定:購房定金、購房款應全部納入監管銀行賬戶

澎湃新聞記者 李曉青
11月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官網發布了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的《關於進一步規范商品房委託銷售行為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規定房地產承銷機構及其人員代理銷售商品房時,應向購房人表明身份,不得以提供居間服務等名義變相收取由開發企業支付的傭金以外的「電商費」、「服務費」、「咨詢費」等價外費用。通知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通知》從加強房地產開發企業委託銷售行為管理、加強房地產承銷機構代理銷售行為管理和加強行業監管與整頓三方面進行了規范。
在對開發商委託銷售管理方面,《通知》規定,開發企業委託承銷機構銷售商品房,須簽訂書面委託合同,合同中應明確委託銷售的范圍、方式(線上、線下)、期限、許可權、傭金結算、再委託銷售行為約束、不得向購房人收取任何費用、違約責任等事項。另外,開發企業不得委託承銷機構銷售不符合現售條件的商品房。
在銷售收取的定金方面,規定銷售收取的定金、購房款等應全部納入該項目資金監管銀行賬戶,承銷機構不得以自己的名義設置銀行賬戶收取定金、購房款等。
對於承銷機構代理的銷售行為,《通知》提到,房地產承銷機構及其人員代理銷售商品房時,應向購房人表明身份,不得以提供居間服務等名義變相收取由開發企業支付的傭金以外的「電商費」、「服務費」、「咨詢費」等價外費用。不得在房地產調控政策之外設置資金、身份等條件變相限制購房權利;房地產承銷機構對外銷售的商品房價格,應當與該項目申報的「一房一價」一致,不得以任何形式拆分購房款,不得使用虛假或不規范的價格標識、標價方式誤導消費者,不得出現預售商品房「售後包租」等商業宣傳,不得捏造或者散布不實信息惡意炒作,不得變相捂盤惜售擾亂市場秩序。
以下為《關於進一步規范商品房委託銷售行為的通知》全文:
各市、縣(市、區)房地產主管部門,各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
為進一步規范商品房委託銷售行為,保障市場各方合法權益,營造公平的市場環境,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根據《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等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房地產開發企業委託銷售行為管理
(一)開發企業委託承銷機構銷售商品房,須簽訂書面委託合同,合同中應明確委託銷售的范圍、方式(線上、線下)、期限、許可權、傭金結算、再委託銷售行為約束、不得向購房人收取任何費用、違約責任等事項。各地可根據工作需要,制定商品房委託銷售合同示範文本。
(二)開發企業在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時,應在預售方案中載明銷售方式。實行委託銷售的,應在預售方案中明確承銷機構名稱及主要委託事項。銷售過程中委託的承銷機構或主要委託事項發生變更的,應及時到當地房地產主管部門提交變更資料。房地產主管部門應對受委託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情況、再委託行為約束、不得向購房人收取任何費用等內容進行重點審查。開發企業隱瞞有關情況的,依照《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予以處理。
(三)在承銷機構促成商品房成交後,開發企業與購房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應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如實填寫委託銷售機構的詳細信息。
(四)開發企業不得委託承銷機構銷售不符合現售條件的商品房。違反規定的,依照《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予以處理。
(五)開發企業應在銷售現場醒目位置公示商品房銷售委託書、承銷機構名稱、承銷機構營業執照、備案證明文件、代理銷售房源信息以及承銷機構工作人員姓名、單位、照片等內容。承銷機構人員應主動表明身份,便於購房人了解服務人員真實情況。故意隱瞞情況,誤導消費者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六項規定予以處理。
(六)開發企業應根據合同約定加強對承銷機構及其人員銷售行為的監督。銷售收取的定金、購房款等應全部納入該項目資金監管銀行賬戶,承銷機構不得以自己的名義設置銀行賬戶收取定金、購房款等。開發企業不按規定收取、使用預售資金的,根據《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浙江省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暫行辦法》等規定予以處理。
二、加強房地產承銷機構代理銷售行為管理
(一)房地產承銷機構應依法及時到所在地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
(二)房地產承銷機構不得代理銷售不符合銷售條件的商品房。違反規定的,依照《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處理。
(三)房地產承銷機構應加強對從業人員的教育培訓管理,提升服務水平和職業素養,從事銷售的人員應當經過房地產主管部門或相關單位組織的專業培訓。
(四)房地產承銷機構在銷售現場以外開展咨詢、宣傳等銷售相關活動時,應在活動現場出示營業執照等主體資格證明、商品房銷售委託書和批准商品房銷售的證明文件;發布房地產項目代理銷售廣告的,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房地產廣告發布規定》等要求。
(五)房地產承銷機構及其人員代理銷售商品房時,應向購房人表明身份,不得以提供居間服務等名義變相收取由開發企業支付的傭金以外的「電商費」「服務費」「咨詢費」等價外費用。不得在房地產調控政策之外設置資金、身份等條件變相限制購房權利。
(六)房地產承銷機構對外銷售的商品房價格,應當與該項目申報的「一房一價」一致,不得以任何形式拆分購房款,不得使用虛假或不規范的價格標識、標價方式誤導消費者,不得出現預售商品房「售後包租」等商業宣傳,不得捏造或者散布不實信息惡意炒作,不得變相捂盤惜售擾亂市場秩序。
(七)房地產承銷機構要嚴格落實房地產調控政策,並書面告知購房人相關政策,嚴禁故意誤導、誘導、欺騙、強制或協助購房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騙取購房資格或規避限購政策。
(八)房地產承銷機構應加強對購房人個人信息的管理,不得泄露和非法提供購房人個人信息。
三、加強行業監管與整頓
(一)開展專項行動。各地應組織開展對商品房委託銷售行為的專項檢查,堅決治理和整頓行業亂象。各地要制定整治方案,對委託銷售活動中的各類違法違規行為進行重點查處,對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要掛牌督辦。要加強與宣傳、發展改革、公安、市場監管、人民銀行、銀監等部門的協調配合,及時將有關違法違規線索移交有關部門查處。省級部門將適時對各地專項整治情況進行督查。專項整治工作總結、違法違規行為典型案例於2020年12月31日前報送省建設廳。
(二)建立常態機制。各地要加快建立常態化監管機制,把好商品房預售許可、房地產經紀備案等重要關口,發現違法違規銷售行為的,必須在督促整改到位後方能允許開盤銷售或繼續銷售。要加強事前、事中、事後監管力度,定期開展房地產開發企業「雙隨機」檢查。要加快推進房地產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失信「黑名單」制度,及時將有關違法違規企業(機構)及人員情況錄入浙江省房地產開發經營系統信用模塊,加快建立「一處違法、處處受限」的聯合懲戒機制。
(三)加大宣傳引導。各地要進一步暢通群眾投訴舉報渠道,規范辦理程序和行為。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互聯網等媒體,加大對違法違規銷售行為的打擊曝光力度,加強風險提示預警,不斷提升群眾的安全防範意識。
本通知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0年10月29日

『捌』 浙江省公積金提取條件有哪些

你好,提取出公積金需要滿足一些條件,比如說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且已辦回理退休手答續。或者是交的房租,超過家庭總支出的15%等等,各地公積金政策有所不同,建議通過官網查詢或者咨詢當地公積金管理中心。滿足條件即可提交申請,但審批手續繁瑣,短時間內無法取出。如果您有急用錢需求,建議您選擇大品牌進行借款,有錢花是原網路金融信貸服務品牌,它運用人工智慧和大數據風控技術,為用戶帶來方便、快捷、安心的互聯網信貸服務,申請材料簡單,最快30秒審批,最快3分鍾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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