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南京市住房公積金如何辦理
一、單位錄用在本市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的職工,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攜帶下列材料原件及其復印件到管理中心為職工申請辦理繳存登記:
1.單位設立批准文件或營業執照副本;
2.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正本;
3.人民銀行頒發的銀行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
4.錄用職工的證明文件;
5.職工身份證;
6.經辦人身份證。
二、公積金可以補繳
1.正常匯繳後的補繳,單位辦理一個月或數個月整體欠繳的補繳業務的,需填寫《住房公積金匯(補)繳書》、《住房公積金補繳清冊》。
2.首次匯繳前的補繳,單位辦理自設立至首次匯繳前住房公積金補繳,且補繳時段在6個月以內(含6個月)的,需填寫《住房公積金匯(補)繳書》、《住房公積金補繳清冊》,並提供單位《營業執照副本》或單位設立的批准文件。
以上補繳業務由銀行網點受理後按「單位補繳」業務處理,並在電腦系統備注欄中註明補繳月份。
三、公積金轉移
1.調換單位後,原單位應當以書面文本的形式,提交給原單位所在的管理住房公積金辦,再通過原管理的住房公積金辦,開具證明,交於調入單位的管理公積金辦給予轉入其資金和相關資料。
2.公積金轉移前提是,職工新入職的單位須已經開通繳納公積金的賬號。
3.職工到新入職企業當地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領取一張接收單。
4.帶著這張接收單,回到原單位要求其開具一份住房公積金轉移證明。
5.憑轉移證明、接收單、職工本人身份證、原單位發的住房公積金卡到原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賬戶轉移即可。
如果轉不過來,公司可以為員工繼續繳納公積金。
(1)南京市公有住房管理相關規定擴展閱讀:
符合下列的情形之一,並能按照規定來提供合法、有效的證明的職工,可以申請提取個人的住房公積的金賬戶內的存儲的余額: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達到國家法定離退休年齡,或已正式辦理了離退休手續的;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6、支付自住房屋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資收入15%以上部分的;
7、正在享受城鎮居民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8、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9、遇到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10、連續失業兩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本地區低工資收入,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11、職工在職去世,有繼承人或受遺贈人領取的;
12、職工為農業戶口或非本市戶口並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Ⅱ 南京市住房公積金是否強制並附上相關法律條文!謝謝!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單位不依法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回工辦理住房公答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逾期不依法繳存住房公積金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管理中心依照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七條 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管理中心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可以對單位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時辦理住房公積金的轉移、封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手續的;
(二)不按規定出具提取證明的;
(三)拒絕管理中心檢查、不如實提供與住房公積金管理有關資料的。
《南京市住房公積金繳存實施細則》
Ⅲ 請問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規定是否已經廢止還新發布有嗎替代法律是什麼
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規定已被建設部於2001年10月26日頒布的《《關於廢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等部令的決定》》廢止
Ⅳ 南京市公積金標准
南京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細則
南京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細則
(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06年11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南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及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工作。
第三條 住房公積金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第四條 在職職工為下列人員: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
(二)與單位依法訂立勞動合同並領取工資的勞動者。
(三)經有關管理部門認定與單位有勞動關系並領取工資或者傷殘津貼的勞動者。
本細則所稱在職職工不包括單位中的外籍及港、澳、台人員。
第二章 繳存登記、賬戶設立及變更
第五條 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攜帶下列材料原件及其復印件到管理中心(區縣管理部)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
(一)單位設立批准文件或營業執照副本。
(二)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組織機構代碼證。
(三)人民銀行頒發的銀行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
(四)經辦人的身份證。
單位應當自繳存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本單位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第六條 單位錄用在本市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的職工,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攜帶下列材料原件及其復印件到管理中心為職工申請辦理繳存登記:
(一)錄用職工的證明文件。
(二)職工身份證。
(三)經辦人身份證。
單位應當自繳存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第七條 每個職工只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八條 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與住房公積金管理相關信息發生變更的,單位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攜帶下列材料原件及其復印件到管理中心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一)工商部門出具的變更登記材料。
(二)經辦人身份證。
第九條 職工姓名、身份證號碼等與住房公積金管理相關信息發生變更的,職工或單位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攜帶下列材料原件及其復印件到管理中心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一)職工身份證或公安部門出具的身份證明。
(二)職工所在單位出具的證明。
第十條 單位撤銷、解散、破產的,單位或清算組織應當自撤銷、解散、破產之日起30日內攜帶下列材料原件及其復印件到管理中心辦理注銷登記:
(一)機關事業單位被撤銷的,提供上級部門批准文件。
(二)企業破產的,提供人民法院裁定書。
(三)單位解散的,提供工商注銷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四)經辦人身份證。
單位或清算組織應當自辦妥注銷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單位住房公積金賬戶注銷手續。
第十一條 注銷登記前,單位應當按下列要求將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清理完畢:
(一)核實職工姓名、身份證號碼。
(二)符合住房公積金銷戶提取條件的,通知職工辦理提取手續。
(三)不符合住房公積金銷戶提取條件的,為職工申請辦理轉移手續。
第三章 繳 存
第十二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
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
按照國家有關工資總額組成和本市的工資總額規定確定職工工資總額。
第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由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擬定,經市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並向社會公布後執行。
第十四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繳存基數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為繳存基數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五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單位應當自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職工住房公積金專戶,由受委託銀行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
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
第十六條 單位應當按管理中心核定的月繳存額繳存住房公積金。少繳的應當補足。多繳的部分由單位和職工本人申請、受委託銀行確認、管理中心審核後,由單位辦理提取手續,劃回繳存單位。
第十七條 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每年4月至6月進行調整。繳存基數的調整方案由管理中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經管委會批准,向社會公布後執行。
第十八條 單位應按當年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方案調整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並將調整結果告知職工。職工對調整結果無異議,單位應當攜帶下列材料到受委託銀行辦理繳存基數變更手續:
(一)單位上一年度相關工資、稅務報表。
(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花名冊。
單位進行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時,應當同時核對職工姓名、身份證號碼和單位基本信息。
調整後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的執行時間從當年7月1日起至次年6月30日止。
第十九條 單位確有困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請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
(一)發生嚴重虧損或處於停產、半停產狀態的。
(二)經依法批准緩繳養老和失業保險金的。
(三)其他確有困難的情形。
第二十條 單位需要提高、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的,應當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攜帶下列材料,在當年5月31日前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
(一)職工代表大會(工會)同意該事項的決議或全體職工簽字同意該事項的決議。
(二)上級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或董事會、股東會同意該事項的決議。
(三)經稅務部門審核蓋章的單位上一年度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及附表或全體職工簽字的上一年度職工個人月平均工資明細表。
提高繳存比例的單位只須提供(一)、(二)項材料。
單位應當自接到批准通知之日起15日內,到管理中心辦理相關變更手續。
第二十一條 單位降低繳存比例、緩繳住房公積金的時間不得超過一年,超過一年需要繼續降低繳存比例、緩繳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在期滿之日前30日內重新申請。
經批准降低繳存比例、緩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待經濟效益好轉後,應當恢復到規定的繳存比例或補繳緩繳的住房公積金。
第二十二條 單位欠繳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先按原繳存額補繳欠繳的住房公積金至當年6月,然後再按調整後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繳存當年7月起的住房公積金。
單位緩繳的住房公積金如果未按規定補繳,應當視為欠繳職工住房公積金。
單位為職工補繳住房公積金時,應當向管理中心提供職工逐月應繳住房公積金明細表。
第二十三條 單位合並、分立時,原單位應當為職工補繳以前欠繳的住房公積金。無力補繳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在明確住房公積金補繳責任主體後,才能辦理合並、分立手續。
第二十四條 單位補繳住房公積金的數額,按照下列原則核定:
(一)單位從未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應當自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頒布施行之日起補繳住房公積金。
(二)補繳住房公積金的,按照本市歷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的規定核定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
(三)單位和職工均無法提供職工工資情況證明材料的,按照本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確定職工工資。
第二十五條 管理中心應當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和職工設立明細賬。
第二十六條 本市住房公積金的利息結算、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以及繳存基數的執行年度均為當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第二十七條 住房公積金自存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之日起按照國家規定的利率計息,利息歸職工個人所有。管理中心每年7月1日將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利息計入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四章 轉移 封存
第二十八條 單位應當自與職工中止勞動關系之日起30日內,攜帶下列材料及其復印件到管理中心為職工申請辦理變更登記,並自變更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管理中心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轉出手續:
(一)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文件或職工工作調動證明文件。
(二)經辦人身份證。
(三)職工身份證。
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後在本市新單位工作的,單位持上述材料、新單位的接收證明辦理變更登記和轉出手續;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後到外省市單位工作的,單位持上述材料、外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接收證明辦理變更登記和轉出手續。
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後暫未就業或新單位尚未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其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到管理中心集中管理。
第二十九條 住房公積金賬戶在管理中心集中管理的職工重新就業或新就業單位已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新單位應當自錄用該職工或新單位賬戶設立之日起30日內,攜帶下列材料原件及其復印件到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並自變更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管理中心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轉入手續:
(一)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或錄用職工證明文件。
(二)新單位的接收證明。
(三)經辦人身份證。
(四)職工身份證。
第三十條 職工與單位保留勞動關系但不領取工資的,單位應當自停領工資之日起30日內,攜帶相關材料、經辦人身份證和職工身份證到管理中心為該職工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封存登記。恢復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單位應當持相關材料、經辦人身份證和職工身份證到管理中心為該職工申請辦理啟封登記。
第三十一條 單位不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變更登記、封存、轉移、啟封手續的,職工可以按照《南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向管理中心申請督促辦理。經督促,單位在15日內仍不辦理的,管理中心可以依職工申請予以辦理。
第五章 查詢 對賬
第三十二條 管理中心向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發放《住房公積金卡》。職工可以持本人身份證或《住房公積金卡》到受委託銀行查詢列印本人的住房公積金信息。
第三十三條 管理中心向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和職工提供電話、網路、簡訊等查詢服務。
第三十四條 職工、單位有權查詢本人、本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情況。職工、單位對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有異議的,可以持本人身份證、單位證明申請受委託銀行復核;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持本人身份證、單位證明和銀行的復核結果申請管理中心重新復核。受委託銀行、管理中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第三十五條 管理中心每年與繳存單位核對單位和職工賬戶信息。管理中心在每年7月31日前向繳存單位發放信息核對單。繳存單位在每年8月31日前將信息核對情況書面通知管理中心。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細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Ⅳ 哪些人可以申請南京公租房
收入符合南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認定標准並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南京市無住房的,可以申請南京公租房。
根據南京市住建部門下發的《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第二條 申請條件
(一)具有江南六區戶籍滿5年的城鎮居民;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在規定標准以下(現執行標准為:中等偏下收入低於3333元;低收入低於2083元);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在規定標准以下(現執行標准為15平方米以下);
(四)家庭人均財產在規定標准以下(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認定標准為:3人戶低於20萬元,2人及以下戶低於23萬元,4人及以上戶低於17萬元;低收入家庭認定標准為:3人戶低於15萬元,2人及以下戶低於17萬元,4人及以上戶低於13萬元);
(五)家庭車輛在規定標准以下(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認定標准:擁有2輛以上或1輛價格超過12萬元機動車輛的家庭不認定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低收入家庭認定標准:擁有2輛以上,或1輛價格超過8萬元機動車輛的家庭不認定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5)南京市公有住房管理相關規定擴展閱讀: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七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地無住房或者住房面積低於規定標准;
(二)收入、財產低於規定標准;
(三)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在本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
具體條件由直轄市和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
Ⅵ 南京市政府如何安置無房戶的法律法規
目前南京對無房戶的安置(也就是申請經濟適用房)規定如下:
一、南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請經濟適用住房需符合下列情形:1、具有本市市區城市的常住戶口已滿5年;2、家庭人均月收入1000元以下;3、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15平方米以下。
二、除申購家庭夫婦外,下列家庭成員可以作為分攤家庭收入的人口:1、與申購家庭夫婦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關系並共同生活的人員;2、正在服義務兵役的子女;3、在外地讀書的未婚子女。
三、除申購家庭夫婦外,下列人員可以作為分攤家庭住房建築面積的人口:1、共同居住的他處無住房的近親屬及其家庭成員;2、正在服義務兵役的子女;3、在外地讀書的未婚子女;4、原同戶籍的勞教或服刑人員。
四、下列房屋應當認定為申購家庭的住房:1、家庭成員的私有房屋;2、家庭成員承租的公有房屋;3、現實際居住的父母或者子女的房屋;4、因離婚失去自有、共有住房(含承租公有住房)不滿2年的;5、家庭成員轉讓或被拆遷不滿5年的自有、共有住房(含承租公有住房);6、已購買或已拆遷安置的房屋。
五、根據您家庭的實際,對照上述規定,如符合可前往戶口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提出住房保障申請。如您還有其他疑問可咨詢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產局房改辦:84221312。
Ⅶ 公有住房有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
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的通知
(法發〔1996〕4號)
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各級軍事法院、各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各海事法院:
現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報告我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一九九六年二月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791次會議討論通過)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公房使用、承租問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堅持男女平等和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等原則,考慮雙方的經濟收入,實事求是,合情合理地予以解決。現將審判實踐中提出的一些問題,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解答如下:
一、問:在離婚案件中,當事人對公房的使用、承租問題發生爭議,人民法院可否予以處理?
答:在離婚案件中,當事人對公房的使用、承租問題發生爭議,自行協商不成,或者經當事人雙方單位或有關部門調解不成的,人民法院應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依法予以妥善處理。
二、問: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在什麼情況下,離婚後雙方均可承租?
答: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離婚後,雙方均可承租:
(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關系存續5年以上的;
(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的;
(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資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權,婚後夫妻共同償還借款的;
(四)婚後一方或雙方申請取得公房承租權的;
(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後因該承租房屋拆遷而取得房屋承租權的;
(六)夫妻雙方單位投資聯建或聯合購置的共有房屋的;
(七)一方將其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交回本單位或交給另一方單位後,另一方單位另給調換房屋的;
(八)婚前雙方均租有公房,婚後合並調換房屋的;
(九)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三、問:對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應依照什麼原則處理?
答:對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應依照下列原則予以處理:
(一)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
(二)男女雙方在同等條件下,照顧女方;
(三)照顧殘疾或生活困難的一方;
(四)照顧無過錯一方。
四、問:對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對另一方是否給予經濟補償?
答:對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對另一方可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
五、問: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能夠隔開分室居住使用的,可否由雙方分別租住?
答: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其面積較大能夠隔開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雙方分別租住;對可以另調房屋分別租住或承租方給另一方解決住房的,可予准許。
六、問:離婚時,一方對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無權承租的,可否暫時居住?
答、離婚時,一方對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無權承租而解決住房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調解或判決其暫時居住,暫住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暫住期間,暫住方應交納與房屋租金等額的使用費及其他必要的費用。
七、問:離婚時,一方對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無權承租而另行租房經濟上確有困難的,如何處理?
答:離婚時,一方對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無權承租,另行租房經濟上確有困難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負擔能力,應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八、問:在調整和變更單位自管房屋租賃關系時,是否需徵得自管房單位的同意?
答:人民法院在調整和變更單位自管房屋(包括單位委託房地產管理部門代管的房屋)的租賃關系時,一般應徵求自管房單位的意見。經調解或判決變更房屋租賃關系的,承租人應依照有關規定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
九、問:對夫妻雙方共同出資而取得「部分產權」的房屋,應如何處理?
答:對夫妻共同出資而取得「部分產權」的房屋,人民法院可參照上述有關解答,予以妥善處理。但分得房屋「部分產權」的一方,一般應按所得房屋產權的比例,依照離婚時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公布的同類住房標准價,給予對方一半價值的補償。
十、問:對夫妻雙方均爭房屋「部分產權」的,可否採取競價方式解決?
答:對夫妻雙方均爭房屋「部分產權」的,如雙方同意或者雙方經濟、住房條件基本相同,可採取競價方式解決。
Ⅷ 公租房法律規定是什麼,有哪些相關的法律規定
根據來《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自辦法》第七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在本地無住房或者住房面積低於規定標准;
2、收入、財產低於規定標准;
3、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在本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
具體條件由直轄市和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申請人應當根據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的規定,提交申請材料,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申請人應當書面同意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核實其申報信息。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受理,並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對在開發區和園區集中建設面向用工單位或者園區就業人員配租的公共租賃住房,用人單位可以代表本單位職工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