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馬鞍山政府徵用土地43號令是什麼
馬鞍山市政府的號令:
《馬鞍山市土地徵收補償安置辦法》已經2008年12月16日市政府第2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周春雨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馬鞍山市土地徵收補償安置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土地徵收管理,維護當事人各方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市轄區內徵收集體所有土地和拆遷集體土地上房屋、附著物(以下簡稱「征遷」)的補償安置,適用本辦法。征地撤組後剩餘土地征遷的補償安置,亦適用本辦法。國家和省確定的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對征遷補償安置標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市政府統一領導全市征遷工作。
市國土資源局統一管理征遷補償安置工作,其所屬的市土地征遷事務管理機構負責征遷補償安置管理的事務性工作。各區政府負責組織本級政府有關部門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實施轄區內征遷工作,其成立的土地征遷事務機構負責轄區內征遷補償安置的具體事務工作。慈湖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負責其管理的昭明村、楊家村集體土地的征遷實施工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征遷相關工作。
第四條 被征遷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其他權利人應當服從社會經濟發展對建設用地的需要,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積極協助做好征遷工作。
第五條 建立征遷補償安置保障聯席會議制度,由區政府(慈湖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牽頭,市國土資源、勞動保障、財政、公安、規劃、房產、農林、監察等有關部門參與,定期研究解決征遷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第二章 征地程序
第六條 征地按下列程序辦理審批手續:
(一)申請征地單位按照征地報批要求准備報件,送市國土資源局。市國土資源局應按照市政府確定的年度用地計劃及農用地轉用計劃安排組織報批。
(二)市國土資源局統籌擬定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單獨選址的項目,供地方案一並擬訂、報批),報經市政府審核同意後,依法上報有批准權的政府審批。徵收林地的,應當先徵得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第
七條 征地方案經依法批准後,在被徵收土地所在村、組內以市政府名義予以公告。其中,徵收鄉鎮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土地的,在鄉鎮政府所在地進行公告。
第八條 被征地的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其他權利人應當在征地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或其他有效證明到指定的地點辦理征遷補償登記手續。未如期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的,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調查結果為准;未如期辦理被拆遷房屋及附著物補償登記手續的,以征遷事務機構調查結果為准。
第九條 根據批準的征地方案,依照本辦法規定的補償安置標准,市國土資源局統籌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地所在地公告,聽取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方案經市政府批准後,由各區政府(慈湖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組織實施。
第十條 征地的各項費用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沒有足額到位前,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其他權利人有權拒絕交地(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其他權利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領取補償安置費的除外);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其他權利人應當自征地各項費用付清之日起30日內交付被征土地。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地方案的實施。
第十一條 征地公告後,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應在征地范圍內暫停辦理下列事項:(一)審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設用地;
(二)審批新建、改建、擴建房屋;
(三)辦理入戶或分戶,但因婚姻、出生、士兵退伍以及刑滿釋放、解除勞教等情況必須入戶或分戶的除外;
(四)核發工商營業執照;
(五)批准房屋過戶、土地流轉;
(六)變更房屋、土地用途。
第十二條 對征遷補償、安置爭議的協調、裁決,責令交出土地及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等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章 征地補償和人員安置
第十三條 征地實行區片綜合地價方式補償。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由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兩部分組成。其中,土地補償費為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40%,安置補助費(含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基金)為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60%。
第十四條 土地補償費按以下規定支付和使用:被徵收土地屬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設立財務專戶,由鄉鎮、街道管理,所有人使用。屬村民組所有的,土地補償費總額的70%由集體經濟組織按村民自治規定,自行組織分配給應安置人員,用於被征地農民的生產、生活支出。餘下的30%納入村集體經濟組織公積金,用於歷次征遷遺留等問題的處理,其使用、管理由區政府(慈湖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負責監督。
第十五條 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單位人均佔有耕地的數量確定。被征地單位總人口為征地公告之日在籍的符合安置條件的常住農業人口。被征地單位征地前耕地總數量以國土資源部門調查成果為准。耕地是指菜地、水田、旱地、經濟作物地。精養魚塘(含魚苗塘)按耕地計算。
第十六條 被征地單位的下列人員屬於應安置人員:
(一)常住農業人口以及出生和合法婚入人員;
(二)原有常住農業戶口的現役義務兵;
(三)原有常住農業戶口的勞改勞教人員;
(四)1995年8月1日前戶口遷入被征地村民組,有承包地和住房,主要勞動力從事農業生產並承擔農業義務的人員。承包地未達到所在村民組承包地人均水平的,按實佔比例予以安置;(五)國家政策性移民中初始遷入地的農業人口;
(六)本市市區政策性遷移為小城鎮戶口的「自理口糧戶」,在原居住地仍有承包地和住房的人員;
(七)征地轉戶時屬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轉戶花名冊為准),在歷次征地中應安未安人員。
下列人員不屬於應安置人員:
(一)歷次征地已安置人員和征地轉戶後婚入及出生的自然增長人員;
(二)1982年10月15日後遷入人員不符合前款第四項規定條件的,不予安置。但可以辦理戶口農轉非;
(三)自費農轉非人員和戶口遷出的在校全日制大中專學生。
第十七條 應安置人員由村民委員會提出,在被征地村民小組公示後,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審核,區政府(慈湖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確認後,抄送市土地征遷事務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八條 征地時,安置補助費在支付下列費用後,剩餘部分由區政府統一繳入市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基金專戶:
(一)不滿16周歲人員(含政策性移民時隨父母生活統一農轉非人員),一次性發給撫養補助費1.2萬元;
(二)16周歲(含16周歲)以上人員,一次性發給自謀職業補助費1.5萬元;
(三)無固定工作或無穩定收入的自費農轉非人員、原征地撤組轉戶時不滿16周歲未安置人員和戶口遷出的在校全日制大中專學生,一次性發給生活補助費8000元。
第十九條 將下列人員應得的補償安置費一次性撥給區民政部門,由區民政部門按規定安置或發放生活費:
(一)未滿16周歲的孤兒;
(二)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的孤老人員;
(三)持有殘疾證明、喪失勞動能力且無監護人的人員;
(四)經縣級以上醫院證明患有精神病且無監護人的人員。
第二十條經批准安置的農業人口,由公安部門及時就地辦理農轉非,納入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體系、城鎮就業服務體系和城鎮居民醫療保險體系。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執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第二十一條 經批准佔用國有農場農用地,導致原使用單位受到損失的,應按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標准,支付土地、青苗、附著物補償費、農業人口安置補助費,其人員不納入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體系。佔用林地補償按《安徽省林地保護管理條例》執行。
第四章 青苗、附著物、住房補償
第二十二條 征地應依法據實支付青苗和附著物補償費,青苗和附著物補償費歸所有者所有。經依法批准臨時使用農村集體土地的,用地單位應按本辦法支付租金、青苗及附著物補償費等費用。
第二十三條 青苗補償費,按一季農作物的產值乘以征地時實際種植面積計算,無青苗的不予補償。擅自佔用耕地,改變耕地用途,栽種樹木或挖塘養魚等,按原使用用途計算青苗補償費。零星名貴觀賞樹木可以移植的,付給移植費;不能移植的,給予適當補償。零星栽種的樹木按實補償。
第二十四條 農田水利及機電排灌設施,需要復建的,由用地單位復建;電力、廣播、通訊設施等附著物能遷移的,付給遷移費。不需復建和不能遷移的附著物,依據重置價結合成新據實補償給所有權人。需遷移墳墓的,應當予以公告。遷移費用按市民政部門核實的標准執行。
第二十五條 拆遷宅基地上合法住房按重置價結合成新予以補償。
第二十六條 拆遷非住宅房,對用地、建設手續合法的產權人按下列規定進行補償。其中,被拆遷人為企業的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
(一)拆遷非住宅房,拆遷補償款按住房補償標准結合各類結構層高計算補償。拆遷非住宅房中的附房、披房不加價;
(二)被拆遷工廠、站場、倉庫堆棧中的設備、設施屬破壞性拆除的應以評估價為依據給予補償;
(三)拆遷企業的停產停業費按徵收公告日期前3個月稅後利潤計補3個月,需搬遷設備的,搬遷、安裝費按拆遷企業設備總價值的5%給予補償;
(四)拆遷學校、醫院、敬老院、村委會(社區)辦公等公共服務用房,應當按城市規劃要求予以重建或置換,不需要重建或置換的,按拆遷非住宅房補償標准執行。被拆遷人將房屋出租的,拆遷實施單位僅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有關承租人補償費用由被拆遷人支付。
第二十七條 拆遷個體工商戶自有營業用房及連家店的,被拆遷人需提供土地使用權證、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如土地使用權證上載明的土地用途為宅基地的,按住房補償標準的1.1倍計算,不再另行安置和支付停業搬遷損失等其它補償;如土地使用權證載明為其它用途的,按第二十六條規定補償。
第二十八條 下列青苗、附著物、住房不予補償:
(一)未依法取得用地批准、規劃許可或在批准、許可的面積外違法建設的附著物、住房;(二)徵收土地公告後搶栽的花草、樹木;
(三)超過批准使用期限,臨時用地上的附著物;
(四)天然野生雜叢。
第二十九條 徵收郊區專業菜地,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標准為5000元/畝。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由各區按規定用途專款專用。
第五章 住房拆遷安置
第三十條 拆遷住房應給予住房安置。符合下列條件的,屬於住房安置對象:
(一)征地公告前依法辦理用地批准、規劃許可或持有建房證、房屋產權證的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
(二)符合第十六條規定的應安置人員和1982年10月15日後遷入,有合法住房的人員;原有常住農業戶口,後轉為非農戶口,仍在其原居住房屋生活且有合法產權登記手續的,比照應安置人員予以住房安置;但已享有城鎮住房福利(含福利分房、住房補貼、單位集資建房)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住房安置對象:
(一)房屋未被拆遷的;
(二)暫住戶或雖是常住戶口但屬租房居住的;
(三)通過繼承、贈予、買賣等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權或實際使用權、收益權,但不是拆遷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
(四)歷次征遷中已予住房安置或住房貨幣安置的;
(五)1982年10月15日後遷入,無合法住房的。
第三十二條 住房拆遷安置實行貨幣化加配購安置房方式或產權調換安置方式,被拆遷人可選擇上述兩種方式中的一種。
(一)住房拆遷貨幣化加配購安置房方式。拆遷合法面積住房按重置價支付補償款給被拆遷人。對應予住房安置的人員按每人3萬元計付住房安置款,獨生子女和喪偶者另加1.5萬元。配購安置房面積為每個符合拆遷安置人員20平方米,獨生子女和喪偶者另加10平方米。特困戶住房拆遷補償安置費用總額不足以購置應安置標准內安置房的,差額款由用地單位全額支付。(二)住房拆遷產權調換安置方式。每個應予住房安置人員按30平方米實行等面積產權調換,互不支付差價。對於被拆遷原合法住房面積(不含披房、附房)低於應安置面積的,按原面積予以調換安置;高於應安置面積的,高出部分按拆遷住房重置價補償給被拆遷人。
第三十三條 遠郊、線型工程等特殊情形不適宜實行貨幣安置和產權調換安置的,經市政府批准可按自拆自建方式安置。實行自拆自建方式安置的,由區政府負責組織實施,被拆遷房屋按重置價的120%標准予以補償。自拆自建宅基地征遷補償、「三通一平」及公共設施建設等費用按每戶4.6萬元由區政府統籌包干使用。
第三十四條 被拆遷戶分戶安置原則和人均被拆遷住房合法面積認定依據市政府關於集體土地上房屋產權登記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拆遷人拆遷房屋,應支付被拆遷人搬遷補助費;被拆遷人需臨時自行安置過渡的,應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過渡費);被拆遷人在拆遷公告規定的最後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的,拆遷人可按規定標准給予一次性搬遷獎勵費。
第三十六條 被拆遷人的子女就讀小學、初中,因住房拆遷需要轉學的,持市土地征遷事務管理機構出具的《馬鞍山市住房拆遷戶子女轉學證明》,教育部門應根據其拆遷後的實際過渡住址,按就近入學原則安排就讀,不得收取跨地區借讀費。
第三十七條 實行住房貨幣安置的住房安置款或實行產權調換方式調換應安置面積的購房款均由用地單位支付給區政府。
❷ 安徽馬鞍山十七冶金建設公司的經濟效益員工待遇如何
安徽馬鞍山十七冶金建設公司的經濟效益非常好,經常開不出工資,員工待遇也非常內好,容經常有人到建設公司門口去要工資和待遇,員工經常在外地施工一年沒有幾天能在家裡,孩子都不知道他爸長的什麼樣,一個月的工資只能夠10天花,住房一輩子都買不起。
❸ 修玉環 雙衛網登陸賬號和密碼忘記了 北票市中醫院(北票市第二人民醫院)
不大消楚牙
'
❹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批准馬鞍山市城市總體規劃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批准馬鞍山市城市總體規劃的通知
國辦函〔2017〕73號
安徽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報請審批馬鞍山市城市總體規劃的請示收悉。經國務院批准,現通知如下:
一、國務院原則同意《馬鞍山市城市總體規劃(2002—2020年)(2017年修訂)》(以下簡稱《總體規劃》)。
馬鞍山是長江中下游地區現代加工製造業基地和濱江旅遊城市。《總體規劃》實施要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及中央城鎮化工作會議、中央城市工作會議精神,認真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認識、尊重和順應城市發展規律,堅持經濟、社會、人口、環境和資源相協調的可持續發展戰略,提高新型城鎮化質量和水平,統籌做好馬鞍山市城鄉規劃、建設和管理的各項工作,逐步把馬鞍山市建設成為經濟繁榮、和諧宜居、生態良好、富有活力、特色鮮明的現代化城市。
二、重視城鄉區域統籌發展。在《總體規劃》確定的353平方公里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實行城鄉統一規劃管理。加強城中村和城鄉結合部地區的規劃建設管理,城鎮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應當統籌考慮為周邊農村提供服務。根據市域內不同地區的條件,重點發展縣城和基礎條件好、發展潛力大的重點鎮,優化村鎮布局,加強對村鎮建設的指導,促進農業產業化和農村現代化。
三、合理控制城市規模。到2020年,中心城區常住人口控制在106萬人以內,城市建設用地控制在110平方公里以內。要貫徹落實城鄉規劃法關於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禁止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之外設立各類開發區和城市新區。要落實好《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開發邊界,加強邊界管控,促進城市緊湊布局。增強城市內部布局的合理性,提升城市的通透性和微循環能力。堅持節約和集約利用土地,嚴格控制新增建設用地,加大存量用地挖潛力度,合理開發利用城市地下空間資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切實保護好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
四、完善城市基礎設施體系。要按照綠色循環低碳的理念規劃建設城市基礎設施。進一步完善公路、鐵路、港口等交通基礎設施,加強城市內外交通銜接。建立以公共交通為主體,各種交通方式相結合的多層次、多類型的城市綜合交通體系,方便不同交通方式的換乘。做好停車場規劃布局,推動城市停車場建設。堅持先地下、後地上的原則,統籌規劃建設城市供水水源和給排水、垃圾處理等基礎設施,積極有序地開展地下綜合管廊建設。劃定基礎設施黃線保護范圍,加強對各類設施用地的規劃控制和預留。高度重視城市防災減災工作,加強災害監測預警系統和重點防災設施的建設,建立健全包括消防、人防、防洪、防震和防地質災害等在內的城市綜合防災體系。
五、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城市。要按照促進生產空間集約高效、生活空間宜居適度、生態空間山清水秀的總體要求,形成合理的城市空間結構,促進經濟建設、城鄉建設和環境建設同步發展。要切實做好節能減排工作,加快淘汰落後產能,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總量,積極發展綠色建築。加強城市環境綜合治理,提高污水處理率和垃圾無害化處理率,限期達到《總體規劃》提出的各類環境保護目標。劃定城市藍線保護范圍,結合水域自然形態進行保護和整治,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建設節水型城市。積極推行低影響開發模式,推進海綿城市建設。加強綠化工作,劃定城市綠地系統的綠線保護范圍。要加強對採石等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以及濕地、水源地等特殊生態功能區的保護,制定並嚴格實施有關保護措施。
六、創造優良的人居環境。要堅持以人為本,統籌安排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教育、醫療、市政等公共服務設施的規劃布局和建設。將城市保障性住房的建設目標納入近期建設規劃,確保保障性住房用地的分期供給規模、區位布局和相關資金投入。加快棚戶區、城中村、城鄉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根據城市的實際需要與可能,穩步推進城市有機更新。不斷完善城市管理和服務,提高城市發展的宜居性,努力把城市建設成為人與人、人與自然和諧共處的美麗家園。
七、重視歷史文化和風貌特色保護。要統籌協調發展與保護的關系,按照整體保護的原則,切實保護好城市傳統風貌和格局。要落實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和紫線管理要求,重點保護好太白樓等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及其周圍環境。要加強對重要地段建築高度、體量和樣式的規劃引導和控制,做好城市整體設計,保護好山水格局,突出人文景觀與自然景觀有機交融的濱江城市風貌。
八、嚴格實施《總體規劃》。城市建設要實現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共同進步。城市管理要健全民主法治,堅持依法治市,構建和諧社會。《總體規劃》是馬鞍山市城市發展、建設和管理的基本依據,城市規劃區內的一切建設活動都必須符合《總體規劃》的要求。要結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明確實施《總體規劃》的重點和建設時序。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法對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包括各類開發區)的一切建設用地與建設活動實行統一、嚴格的規劃管理,市級城市規劃管理權不得下放,切實保障規劃的實施。要加強公眾和社會監督,提高全社會遵守城市規劃的意識。駐馬鞍山市各單位都要遵守有關法規及《總體規劃》,支持馬鞍山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馬鞍山市規劃好、建設好、管理好。
馬鞍山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本通知精神,認真組織實施《總體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改變。你省和住房城鄉建設部要加強對《總體規劃》實施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國務院辦公廳
2017年7月20日
(此件公開發布)
❺ 誰知道馬鞍山市《關於加強市轄區農村宅基地使用和農民住宅建設管理的意見》具體內容
關於加強市轄區農村村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
事處)審核後,統一向國土分局申請辦理。一戶多宅的,原則上只能辦理一處宅基地登記。
1、申請人可分別執下列文件申請登記:
(1)原郊區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宅基地批准文件;
(2)1998年12月31日前房產管理部門頒發的房屋產權證書;
(3)市規劃管理部門頒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經市規劃管理部門認可有效的由原郊區規劃建設管理部門頒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2、登記范圍和面積分別按下列規定確定:
(1)依據原郊區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宅基地批准文件的,按宅基地批准文件確定;
(2)依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辦理登記的,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劃定的范圍和面積確定;
(3)依據房屋產權證書辦理登記的,一般以房屋垂直投影為界。
3、宅基地登記申請人應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村民。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村民使用宅基地的,應先由原使用該宗地的本集體經濟組織村民辦理登記,再由交易雙方按本意見的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土地登記:
(1)經批准即將徵用、拆遷的宅基地;
(2)違法用地;
(3)權屬有爭議的。
(三)變更登記
農村村民因出賣、交換、贈與或以其他方式轉讓住宅的,雙方當事人應自轉讓之日起15日內持原土地使用證、變更後的房屋產權證明及轉讓協議、身份證到原土地登記機關辦理宅基地變更登記。
征地轉戶後集體土地變成國有土地且村民繼續使用宅基地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統一組織收回原證,重新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
(四)收費
農村村民宅基地管理收費依據省政府《轉發省物價局等六部門關於專項治理農民建房收費切實減輕農民負擔意見的通知》(皖政[2001]99號)的規定執行。
本意見從2003年6月1日起執行。
❻ 馬鞍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和市建設檔案館那個單位好
你好知道網友!你問的馬鞍山市公積金中心與檔案館,大多數人可能會選擇公積金中心,熱部門,而建設檔案館相對冷清,當然這個回答僅供參考,以你自己愛好選擇!
❼ 馬鞍山市集體土地上房屋權屬登記發證領導小組《關於集體土地上房屋權屬登記有關具體政策的補充規定的通知
馬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集體土地上房屋權屬登記發證工作有關具體問題的通知
(馬政辦[2007]87號)
當塗縣、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市政府《關於印發開展集體土地上房屋權屬登記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馬政〔2007〕31號)精神,現就集體土地上房屋權屬登記發證工作中的有關具體問題通知如下:
一、登記發證范圍
(一)凡屬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符合以下條件的房屋可以申請辦理房地產權屬登記。
1.經有關部門批准建設或認可的原有房屋。包括不同歷史時期,有批准權機關(組織)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建設規劃手續或證明,原有狀況基本未變的房屋。
2.原宅基地上翻建、改建、擴建的房屋。包括辦理了合法的建設和用地手續的,以及雖未辦理但經國土、規劃部門審核認可的房屋。
3.符合建房條件但未辦理建設、用地手續的房屋。包括因村民家庭成員變化等原因分戶建設的,經市規劃、國土部門審核認可的房屋。
4.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多處房屋的,只登記一處房屋,由該成員自行申報。
(二)下列房屋不予辦理房地產權屬登記:
1.城市居民在集體土地上的房屋;
2.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家庭將房屋出售、出租或已征遷安置後再建的房屋;
3.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申報登記一處以外的其他房屋;
4.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土地上建設或取得的房屋;
5.臨時建設。
二、房屋用地、建設標准以及超標問題的處理辦法
(一)用地標准以及超標問題的處理。
我市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且佔地面積不得超過160平方米。對超標部分的土地,按照國家土地管理局《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安徽省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1.1982年2月13日國務院發布《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之前農村村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超標部分權屬無爭議的,可暫按現有實際面積登記發證,在土地證內註明超標的面積及其原因。超標的面積在以後村鎮規劃、房屋改造和分戶時調整。
2.1982年2月13日以後建房的,超標部分能夠退還的要予以退還;確實無法退還的,可在頒發土地證時,在土地證書內註明超標的面積及其原因。超標的面積以後分戶建房或在現有房屋拆遷、改建、翻建時退還。
(二)住房的建築面積標准及超標問題處理。
我市農村住房每戶建築面積標准為160平方米,家庭人口較多的可以適當增加住房面積,但人均不得超過40平方米(獨生子女按兩人計)。批准村民建房的文件沒有明確建築面積,或實際建設與批准不符的,由規劃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後,市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地產權屬登記,並在《房地產權證》上分別註明批准建設面積、超建面積。
三、住房規劃有關問題的處理辦法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家庭,凡能提供鄉鎮或區政府核發的村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宅基地批准文件、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批準的文書,且實際建設符合批準的,按批准登記發證。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家庭,不能提供鄉鎮或區政府核發的村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宅基地批准文件、規劃管理部門批準的文書,但僅有一處住宅的,經規劃管理部門審核後,予以登記發證。
四、不同歷史時期集體土地使用證明的認定
(一)1962年9月27日《農村人民公社工作修正草案》(即人民公社60條)公布以前,頒發了土地所有證,且證書表示的地塊本人仍在使用、權屬無爭議的,為合法有效證件。
(二)1962年9月27日至1982年《國家建設徵用土地條例》、國務院《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發布時止,市、區政府和公社(鄉鎮)及其相關部門出具的土地使用證明,且證書表示的地塊本人仍在使用、權屬無爭議的,為合法有效證件。
(三)1982年至198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發布時止,市、區、鄉鎮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出具的使用土地證明,且證書表示的地塊本人仍在使用、權屬無爭議的,為合法有效證件。
(四)1987年以後。各級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土地使用證明,證書表示的地塊本人仍在使用、權屬無爭議的,為合法有效證件。
(五)凡是執有上述不同時期合法有效土地證明文件的,可到土地管理部門換取統一的土地使用權證。
五、審核方式
為提高效率、簡化手續、方便辦理,由房地產管理部門牽頭,市規劃、國土部門參加組成專門領導小組,負責對集體組織成員申請辦理房地產權屬登記的材料進行集中審理。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發布部門:馬鞍山市政府 發布日期:2007年10月25日 實施日期:2007年10月25日 (地方法規)
❽ 中國建設銀行的上班時間表
中國建設銀行的上班時間表:
個人儲蓄業務:
周一至周五辦理業務時間 8:00--5:00 ;周六、周日辦理業務時間 9:00--16:30
對公業務:
周一至周五辦理業務時間 8:30--12:00 ;周六、周日辦理業務時間 13:30--17:00
信貸資金貸款、居民儲蓄存款、外匯業務、信用卡業務,以及政策性房改金融和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等多種業務。
(8)馬鞍山住房和建設擴展閱讀:
一、中國建設銀行改造為股份制商業銀行並相應建立了一個新的現代公司管理架構,明確了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的權利和責任。
中國建行的目標是按照「三會分設、三權分開、有效制約、協調發展」的原則,建立科學高效的決策、執行和監督機制,確保各方獨立運作、有效制衡
二、股東大會是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對銀行重大事項做出決策,包括審議批准利潤分配方案、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和決算方案、注冊資本的改變、發行債券、合並、分立以及修改公司章程等。
三、中國建設銀行以古銅錢為基礎的內方外圓圖形,有著明確的銀行屬性,著重體現建設銀行的「方圓」特性。方,代表著嚴格、規范、認真;圓,象徵著飽滿、親和、融通。
象徵古老文化與現代經營觀念的融會貫通,寓意中國建設銀行在全新的現代經濟建設中,植根中國,面向世界。
標准色為海藍色,象徵理性、包容、祥和、穩定,體現國有商業銀行的大家風范,寓意中國建設銀行像大海一樣吸收容納各方人才和資金。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國建設銀行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建設銀行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