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廈門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規定》
廈門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提高城鎮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城鎮在職職工,均應繳存住房公積金。
本市城鎮單位聘用進城務工人員,單位和職工可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三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稱管委會)是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管委會授權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具體負責會議籌辦和決策事項督辦工作。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稱管理中心)負責本市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運作。
第四條 管理中心應當與管委會指定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商業銀行(以下稱受託銀行)簽訂委託合同,由受託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結算等金融業務和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繳存、轉移、封存、託管、歸還等手續。
第五條 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和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單位合並、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以及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轉移或者託管手續。
單位名稱或者地址等信息變更,單位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到受託銀行辦理信息變更手續。
第六條 單位新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職工之日起30日內到受託銀行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
職工姓名或者身份證號碼變更的,單位或者職工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到受託銀行辦理信息變更手續。
第七條 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且不符合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向管理中心申請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託管手續。
職工不符合住房公積金託管條件且停止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應當自停止繳存之日起30日內,到受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手續,待恢復繳存後,由原單位自恢復繳存之日起30日內,到受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解封手續。
第八條 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是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分別乘以職工和所在單位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之和。
第九條 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是指職工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的月平均工資。單位新錄用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隨職工工資變化調整,每年調整一次。單位應當於每年7月1日前到受託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的調整手續,調整後的繳存基數在當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內不予變更。
第十條 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可根據本市經濟發展水平作適當調整。具體繳存比例,由管委會擬訂,經市人民政府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同一單位內所有職工均應當執行相同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繳存設定上、下限,具體由管委會每年公布一次。
第十二條 單位應當按月、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
上一年度經營虧損,或者經地方稅務機關批准緩繳養老或失業保險金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並經管理中心審核,報管委會批准後,可以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後,再恢復到規定的繳存比例或者補繳緩繳。降低後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5%。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的期限每次不超過一年。到期需延期的,單位應當重新申請。
第十三條 單位發生合並、分立、撤銷、破產、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應當為職工補繳以前欠繳(包括未繳和少繳)的住房公積金。
單位補繳住房公積金,根據實際採取不同方式確定:單位從未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按照國家、省的有關規定補繳,補繳有困難的,可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確定補繳時間。單位已繳存住房公積金,但未按照規定的職工范圍和標准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應當為職工補繳。
單位不提供職工工資情況或者職工對提供的工資情況有異議的,管理中心可以按照本市勞動、司法部門核定的工資,或者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積金:
(一) 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 離休、退休的;
(三)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 出境定居的;
(五)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且戶口遷出本市的;
(六)非本市戶籍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不在本市就業且離開本市的;
(七) 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八) 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提取支付房租的;
(九)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二)、(三)、(四)、(五)、(六)、(九)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一)、(七)、(八)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可以同時提取職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
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一年內提取一次各自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累計提取總額不得超過實際發生的住房支出。
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且按年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以轉賬方式從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入借款人貸款賬戶,且累計提取總額不得超過應償還的貸款本息額。提取的住房公積金優先用於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
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且委託逐月自動歸還住房貸款的,依照我市逐月提取住房公積金歸還個人住房貸款的有關規定執行。
符合本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的,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提取金額不得超過應支付的房租額。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累計計算提取金額。具體比例由管委會根據我市具體情況擬訂。
第十五條 職工滿足下述條件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積金。職工如有未結清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應當先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
(一) 職工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
(二) 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後,連續滿二年未重新就業的;
(三) 職工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並造成生活嚴重困難的;
(四) 職工因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血親發生福建省勞動社保部門規定的特殊病症,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規定情形提取住房公積金,應當經所在單位核實蓋章後,向管理中心申請。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提取的,由受託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第十七條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本市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 申請貸款前繳存住房公積金達到規定期限;
(二) 自有資金付款不低於規定比例;
(三) 具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和貸款償還能力;
(四) 無可能影響貸款償還能力的債務。
前款第(一)項中的規定期限和第(二)項中的規定比例,由管理中心擬訂,經管委會批准後公布執行。
第十八條 受託銀行應嚴格執行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和使用的有關規定,按照與管理中心簽訂的委託合同約定辦理業務,並向管理中心提供有關業務資料。
第十九條 管理中心與受託銀行、受託銀行與單位應當定期進行對賬。
管理中心和受託銀行應當向職工、單位提供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的查詢服務。
第二十條 單位的職工(代表)大會和工會應當對本單位建立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一條 管理中心應當每年定期向市財政部門和管委會報送財務報告,並向社會公布上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和使用情況。
第二十二條 管理中心應當依法接受市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審計結果由市審計部門定期公布。
第二十三條 市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向管委會通報。
第二十四條 管理中心和職工有權督促單位按時履行下列義務:
(一)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登記或者變更、注銷登記;
(二)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轉移、封存或者託管;
(三)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管理中心對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時,被檢查單位應當予以配合並如實提供相關資料。
第二十五條 職工與單位發生住房公積金爭議,當事人可以與單位協商處理,或者由所在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當事人可以向管理中心投訴。職工向管理中心投訴要求單位補繳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內提出書面申請。逾期的,管理中心不予受理。
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或者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由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行政處罰。
第二十六條 單位不按照規定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封存、託管手續,或者拒絕為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進行核實蓋章的,職工可以向管理中心投訴,或者憑有效證明材料,直接向管理中心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封存、託管及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核等手續。
第二十七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第二條規定以外的單位及其職工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1992年4月8日頒布的《廈門市公積金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㈡ 廈門市社會保障性住房管理條例的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和完善本市社會保障性住房制度,加強政府住房保障職能,逐步解決本市居民的住房困難,促進和諧社會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社會保障性住房的規劃、建設、分配、使用和監督等管理與服務工作。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社會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優惠,限定戶型、面積、租金標准和銷售價格,向本市住房困難家庭,以出租或者出售方式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社會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保障性租賃房、經濟適用住房、保障性商品房以及其他用於保障用途的住房。
第四條 解決本市居民的住房困難是市人民政府的重要職責。
市人民政府應當優先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對其中屬於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住房困難家庭實行應保盡保,並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其他住房困難家庭予以適度保障。
第五條 社會保障性住房實行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分配、統一管理。
社會保障性住房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嚴格的准入與退出機制。
第六條 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負責本市社會保障性住房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管理。
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社會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
區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依據本條例負責社會保障性住房管理的相關工作。
㈢ 廈門社保和住房公積金
廈門翔安領公積金的方式是:住房公積金繳存後是不允許退還給個人和企版業的,權取出住房公積金只能提出申請將錢用作購房、裝修、租房使用,並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給所在地區的住房公積金管理辦公室,文件審查合格後會按規定將住房公積金分期打入你的住房公積金聯名卡,或者你退休,提供退休證明可提取全部住房公積金。
一、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規定,由於工作原因調離原工作地,在同一省的可以做住房公積金所屬地轉移,跨省的由於目前沒有實現跨省聯網,因此無法將住房公積金現有賬戶資金轉移,住房公積金只能以我上文提到的申請項提請取用,因工作地變化不能作為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申請原因。
二、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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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廈門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是什麼
廈門市的住房公積金提取出來的方法:
1、到當地市房管局開個「無房產證明」,拿身版份證原件給工作人員,權告訴他提取公積金,工作人員會開證明;
2、帶上身份證原件,去公積金繳費銀行,讓銀行工作人員幫忙列印公積金流水單;
3、接著去當地的公積金管理局填夠公積金提取申請表,在申請表上填寫你的銀行卡賬號等相關信息;
4、最後將房產證明、公積金流水單、公積金申請表,身份證正反面復印件,一並交給公積金管理局的工作人員審理,審核通過,大概半個月就能領取到公積金。
㈤ 廈門地區如何辦理住房公積金轉移手續
公積金轉移抄流程:
職工因襲工作變動調出單位或與原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單位需填寫《住房公積金變更清冊》和《住房公積金轉移憑證》,並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批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的轉出或者封存手續。
職工離開工作單位,只是中斷工資關系仍保留勞動關系的,其在中斷期間住房公積金的繳存隨之中斷,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不變,結余的住房公積金本息仍保留在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單位應為職工辦理封存手續。
職工住房公積金封存僅適用於中斷工資關系仍保留勞動關系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管理。職工住房公積金封存期間,凡符合提取規定的,由單位代為辦理支取手續。
㈥ 廈門最新版的酒店住房管理系統有哪些品牌
遠程查看/簡訊通知這些都是需要網路版的才能解決。普通用的單機版的都不能實現
可以使用:x8酒店管理系統。你說的這些功能都有的
㈦ 廈門住房租賃方案是什麼我是外地戶口,在廈無房,工作12年,可以申請
根據《廈門市社會保障性住房管理條例》、《廈門市社會保障性住房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廈府辦〔2015〕199號)、《廈門市建設局關於公布廈門本市戶籍家庭住房困難標准住房保障面積標准和家庭收入(資產)標準的通知》(廈建安居〔2015〕69號)有關規定,為做好廈門市保障性租賃房2016年第一批輪候分配工作,特製定本方案。
一、安排原則
(一)按批次輪候分配原則
保障性租賃房實行按批次輪候分配製度。每批次已意向登記的申請家庭順序號通過搖號產生,僅在本批次有效,不得跨批次使用。搖號結果公布後,未納入受理范圍的申請家庭順序號失效;每批次選房分配工作結束後,未進入選房分配的申請家庭或未按規定參加選房或辦理相關手續的申請家庭,本批次順序號失效。
(二)房源安排原則
1.本批次為島外房源,面向全市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提供;
2.批次選房結束,剩餘房源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收回。
二、申請對象
面向住房困難的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三、申請分配程序和時間安排
(一)申請分配程序
1.符合保障性租賃房申請條件的住房困難家庭,在規定時間內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進行意向登記;
2.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公開搖號;
3.根據搖號結果,進入批次受理范圍的申請家庭應在規定時間內提供完整資料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辦理正式申請手續;
4.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按規定進行審核、公示,確認保障性租賃房輪候資格;
5.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組織選房及辦理後續相關事項。
(二)時間安排
1.意向登記: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4月22日(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2.公開搖號:2016年4月28日
3.申請受理:2016年5月3日至2016年6月14日(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冬令時)、3:00-6:00(夏令時))
四、房源安排
(一)島外房源約3000套,安排在集美區的華鈴花園(期房,一房型)、後溪花園(現房,一房型);海滄區的海新陽光公寓(現房,一房型)、新陽居住區(期房,二房型);同安區的濱海公寓(現房,一房型);翔安區的東方新城(期房,一房型、二房型)、洋唐居住區(現房,一房型)、九溪小區(期房,三房型)等島外保障性住房項目。每種房型的數量和地點將根據取得保障性租賃房輪候資格的各房型申請家庭數量及屆時的實際房源數量確定,以《選房手冊》為准。
(二)面積標准
1.一房型建築面積約45平方米;
2.二房型建築面積約60平方米;
3.三房型建築面積約70平方米。
五、申請條件
(一)家庭申請
1.申請家庭成員中至少有2人具有本市戶籍,且其中一人應當在申請之日前取得本市戶籍滿3年。申請人應當具有本市戶籍,且在本市工作和生活;
2.申請家庭在本市無住房或者申請家庭的人均住房建築面積符合規定的住房困難標准;
3.申請家庭在申請之日前3個自然年度(即2013年、2014年和2015年)家庭收入的平均值和上一自然年度(即2015年)家庭收入均符合規定的標准;
4.申請家庭資產符合規定的標准。
申請之日前已被民政部門確認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且符合前款第1項和第2項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本批次保障性租賃房。
(二)單身居民申請
1.年滿30周歲在本市工作和生活的單身居民,在申請之日前取得本市戶籍滿3年;
2.在本市無住房或者住房建築面積符合規定的住房困難標准;
3.申請家庭在申請之日前3個自然年度(即2013年、2014年和2015年)家庭收入的平均值和上一自然年度(即2015年)家庭收入均符合規定的標准;
4.資產符合規定的標准。
申請之日前已被民政部門確認為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且符合前款第1項和第2項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本批次保障性租賃房。
(三)上述申請條件為基本申請條件,其它包括家庭人口、婚姻、戶籍、收入(資產)、住房等與取得保障性租賃房輪候資格相關的申請條件詳見《廈門市社會保障性住房管理條例》、《廈門市社會保障性住房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的具體規定。
(四)廈門本市戶籍家庭住房困難標准和家庭收入(資產)標准
1.廈門本市戶籍家庭住房困難標准
廈門本市戶籍家庭住房困難標准為: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不高於12平方米(含12平方米)。
2.廈門本市戶籍家庭收入(資產)標准
申請保障性租賃房的家庭收入(資產)標准為:1人戶,年收入不高於5萬元,資產不高於20萬元;2-3人戶,家庭年收入不高於8萬元,家庭資產不高於32萬元;4人及以上戶,家庭年收入不高於11萬元,家庭資產不高於44萬元。
六、工作流程及要求
(一)意向登記
符合本批次申請條件的申請家庭應在規定時間內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提出意向登記,並提交身份證、戶口簿等證件供核驗,提交申請之日前3個自然年度(即2013年、2014年和2015年)地稅部門出具的申請家庭成員的《個人所得稅明細申報記錄》或者養老金證明材料或者失業證或者其他相關收入證明材料供核查。登記後領取《廈門市保障性租賃房意向登記單》。按規定可以作為優先分配、適當優先分配或者單列分配對象的申請家庭,應當在意向登記時予以明確提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應提交有效的《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供核驗。
(二)搖號
意向登記結束後,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公開搖號,確定已取得《廈門市保障性租賃房意向登記單》申請家庭的順序號及批次受理范圍,公證部門對搖號過程及結果予以公證。搖號結果通過《廈門日報》、市建設局網站等向社會公布。
1.本批次意向登記家庭納入受理范圍的包括:
(1)排序在1-3000號的申請家庭;
(2)排序在3000號以後的屬於優先分配、適當優先分配、單列分配情形的申請家庭。
2.未納入受理范圍申請家庭的《廈門市保障性租賃房意向登記單》及搖號產生的申請家庭順序號失效。
(三)申請受理
1.申請人填寫《廈門市保障性租賃房申請表》,在規定的申請受理時間內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提交完整的申請材料。未在規定的申請受理時間內提交申請材料的,視為自動放棄其可以享有本批次保障性租賃房申請資格,其申請家庭順序號失效。
2.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申請家庭的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家庭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家庭應當在收到上述告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補正全部材料,補正材料的時間不記入受理期間計算。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或者申請家庭未在規定期限內補正全部材料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家庭。
3.申請材料包括但不限於:
(1)按規定填寫的《廈門市保障性租賃房申請表》;
(2)申請家庭成員的身份證明、收入證明、住房證明等材料,具體按《廈門市保障性租賃房2016年第一批申請材料提交指南》(附件1)提供;
(3)申請家庭對其申報的相關信息和提交資料的真實性作出的書面承諾,及申請家庭簽署的同意接受有關部門對其家庭人口、婚姻、戶籍、收入(資產)、住房等情況進行調查核實的聲明。
4.按規定可以作為優先分配、適當優先分配或者單列分配對象的申請家庭,應當在申請時提供相關材料證明其可以作為優先分配、適當優先分配或者單列分配對象,在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作出受理決定前未提交上述證明材料的,視為自動放棄其可以享有的優先分配、適當優先分配或者單列分配權利。
(四)審核公示
1.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作出受理決定後,對申請家庭的人口、戶籍、收入(資產)、住房等情況進行入戶調查核實,並將調查核實情況在社區內公示,公示期不少於7日。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根據調查核實情況和公示情況,在每批次申請截止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及申請家庭的人口、戶籍、收入(資產)、住房等情況是否符合規定進行審查,並將申請材料及初審意見報送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
申請家庭實際居住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有義務配合戶籍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進行協助調查工作;
2.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在收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報送的申請材料及初審意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公安、民政、稅務、社保、市場監管等部門發出申請家庭的人口、戶籍、收入(資產)等情況的協助調查函,公安、民政、稅務、社保、市場監管等部門自收到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的協助調查函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書面反饋核查結果。
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自收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報送的申請材料及初審意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根據協查結果對申請家庭的人口、戶籍、收入(資產)等情況進行復審,對申請家庭租金補助比例進行核定,並將申請材料及復審意見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
3.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自收到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的申請材料及復審意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市國土房產部門發出申請家庭住房情況的協助調查函,市國土房產部門在收到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的協助調查函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書面反饋核查結果。
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自收到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的申請材料及復審意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結果。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將每批次的審核結果通過指定的報紙、網站公示7日,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確認保障性租賃房輪候資格。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復核,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申請人。
4.申請家庭自行申報的優先分配、適當優先分配、單列分配情形,以最終審核結果為准。經審核不屬於優先分配、適當優先分配、單列分配情形的,按以下原則處理:
(1)排序在1-3000號申請家庭的,不予確認優先分配、適當優先分配、單列分配資格,但仍可按普通申請家庭進行審核公示;
(2)排序在3000號以後的申請家庭,經審核不符合優先分配、適當優先分配、單列分配情形的,不予進入選房分配階段,其申請家庭順序號失效。
(五)分配
1.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根據每批次的資格公示結果和房源供應情況,制定選房方案,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後以《選房手冊》形式公布執行。選房手冊應當包括本批次選房的申請名單、選房順序、房源清單、選房規則、具體時間及地點安排等。
2.申請家庭應當按照所在批次《選房手冊》的規定參加選房。
3.申請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自動放棄本批次的申請資格,其本批次申請家庭順序號失效:
(1)未按《選房手冊》規定參加選房的;
(2)未按《選房手冊》規定簽訂《選房確認書》的;
(3)簽訂了《選房確認書》,但未在規定時間內與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簽訂合同的。
4.選房及相關手續辦理
(1)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向取得輪候資格的申請家庭發放《選房通知書》,組織申請家庭按《選房手冊》中的選房順序依次辦理選房手續。
(2)待所選房源具備交房入住條件時,申請家庭應當與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簽訂保障性租賃房租賃合同,租金標准將按合同簽訂時執行的租金標准確定。符合租金補助政策的申請家庭應當與戶籍所在地的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簽訂租金補助合同,租金補助合同期限不得超過租賃合同期限。
(3)申請家庭按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發出的《交房入住通知書》載明的時間辦理交房入住手續。
5.配租的房型標准為:
(1)1人戶可以配租一房型;
(2)2人戶及夫妻帶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子女家庭可以配租二房型;
(3)3人及以上戶(不含夫妻帶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子女)可以配租三房型。
6.保障性租賃房租金補助按照申請家庭的家庭收入水平分檔執行,具體為:
(1)屬於中等偏下收入申請家庭,家庭收入為低收入家庭年收入控制標准以上的,按保障性租賃房市場租金標準的40%予以補助;
(2)屬於低收入申請家庭,家庭收入為低收入家庭收入控制標准0.5倍以上的,按保障性租賃房市場租金標準的70%予以補助;
(3)屬於低收入申請家庭,家庭收入為低收入家庭收入控制標准0.5倍及以下的,按保障性租賃房市場租金標準的80%予以補助;
(4)屬於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及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申請家庭的,按保障性租賃房市場租金標準的90%予以補助。
前款第(1)、(2)、(3)項中的家庭收入是指申請家庭在首次申請社會保障性住房、承租期間申請租金補助變更或者申請續租之日前3個自然年度家庭收入的平均值。
7.目前依據《廈門市建設局關於公布廈門本市戶籍家庭住房困難標准住房保障面積標准和家庭收入(資產)標準的通知》(廈建安居〔2015〕69號)的申請保障性租賃房不同檔次租金補助的家庭收入標准執行,具體為: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含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取得民政部門核發的《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並在有效期內;
(2)低收入家庭:1人戶家庭年收入不高於3萬元,2-3人戶家庭年收入不高於5萬元,4人及以上戶家庭年收入不高於7萬元;
(3)中等偏下收入家庭:1人戶家庭年收入不高於5萬元,2-3人戶家庭年收入不高於8萬元,4人及以上戶家庭年收入不高於11萬元。
㈧ 廈門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
廈門市來的住房公積金提取出來的源方法:
1、到當地市房管局開個「無房產證明」,拿身份證原件給工作人員,告訴他提取公積金,工作人員會開證明;
2、帶上身份證原件,去公積金繳費銀行,讓銀行工作人員幫忙列印公積金流水單;
3、接著去當地的公積金管理局填夠公積金提取申請表,在申請表上填寫你的銀行卡賬號等相關信息;
4、最後將房產證明、公積金流水單、公積金申請表,身份證正反面復印件,一並交給公積金管理局的工作人員審理,審核通過,大概半個月就能領取到公積金。
㈨ 想要分析下廈門市保障性住房的利弊問題應該從哪些方面入手呢
應該從「邊緣戶」情況先開展摸底調查,再在政策允許范圍內適當放寬條件。要讓有住房困難的中低收入家庭按照政府承諾的時間表住進新家,建成後的保障性住房不僅要配套設施齊全、交通便利,還要成立物業服務公司,為住戶提供相關服務,讓他們滿意。問題應該從基層開始著手解決,這都是影響著整個社會日後大發展的根本存在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