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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廉租住房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02-28 09:40:28

❶ 重慶:如何申請公租房

如何申請公租房?哪些人能申請公租房?申請時要帶些什麼材料?記者從昨天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獲悉,昨起實施的《重慶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對此一一作了明確,現有符合廉租住房條件的家庭也能申請公租房。 《細則》共分12個部分,分別對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方式、申請條件、申請要求、審核配租、租賃管理、退出管理、出售管理等方面進行了明確和細化。 允許合租,但不超過3人 《細則》規定,申請人可以由家庭、單身人士、多人合租3種方式申請。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請條件,且人數不超過3人。同時,《細則》也在《重慶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的基礎上,對申請人必須符合的條件進行了明確界定。 《細則》規定,穩定工作的界定共有4類:一是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且在主城區連續繳納6個月以上的社會保險費或住房公積金的人員;二是在主城區連續繳納6個月以上社會保險費且在主城區居住6個月以上的靈活就業人員和個體工商戶;三是在主城區退休的人員;四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在編工作人員。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的繳納時限從申請之日起往前計算。 收入限制標准更細 《細則》對《重慶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中「單身人士月收入不高於2000元,家庭月收入不高於3000元」的收入限制標准,也有了進一步明確:一是月收入包括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養老金、其他勞動所得及財產性收入,不包括「五險一金」(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保險及住房公積金);二是2人家庭月收入不高於3000元,超過2人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於1500元。 為了讓真正需要的人住上公租房,《細則》規定必須同時符合三個條件才能認定為無住房:一是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在主城區無私有產權住房(私有產權住房包括已簽訂合同未取得產權證的房屋),二是未承租公房或廉租住房,三是申請之日前3年內在主城區未轉讓住房。 此外,申請人(包括配偶)直系親屬在主城區擁有2套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築面積達到35平方米以上的,視為家庭具有住房資助能力,同樣也不符合申請條件。 申請時要帶五種材料 《細則》中稱,公租房的申請審核程序主要包括:受理、初審、復審、公示、輪候和配租。那麼,申請時,申請人須帶上哪些材料? 《細則》中規定,申請材料主要有五種:一是身份證明,二是婚姻證明,三是工作和收入證明,四是社會保險繳費證明,五是住房情況證明。 針對不同類別的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細則》還進行了規范:主城區戶籍的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出具公安機關制發的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非主城區戶籍的出具公安機關制發的居民身份證和居住證。已婚人員提供結婚證。簽訂勞動合同的提供勞動合同,單位出具收入證明和住房公積金繳費證明;靈活就業人員由現居住所在地居委會出具就業和收入證明;個體工商戶提供營業執照、稅收繳納證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社會保險繳費證明;主城區退休人員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按月領取養老待遇證明或由原工作單位出具退休情況證明;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在編工作人員由所在工作單位出具證明。有單位的申請人,還需由單位出具住房分配情況證明。 此外,搖號配租時將通過電子搖號系統,根據申請人選擇的地點和戶型面積進行搖號配租,搖號結果通過公共租賃住房信息網和指定的公眾媒體公布,並向申請人發放配租確認通知書。未能獲得配租的申請人可直接進入同地點的下一輪搖號配租,也可提出變更申請地點,進入新的申請地點輪候。 租滿5年後可申請購買 若承租人的5年租期滿了後,可以申請購買居住的公共租賃住房。購買之後的住房可以繼承、抵押,但不能進行出租、轉讓、贈予等市場交易,而且抵押值不得超過房屋購買原值的70%。需要轉讓及抵押處置時,由政府回購,回購價格為原銷售價格加同期銀行存款活期利息。 同時,《細則》還規定,符合《重慶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請辦理辦法(試行)》相關規定的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在戶籍所在地按廉租住房保障申請規定和程序辦理,審核合格後,由當地廉租住房保障機構向市公租房管理局統一申請。廉租住戶配租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下,並按現行廉租住房政策規定交納租金,優惠部分物業服務費。租金和物業服務費的差額部分由廉租住房家庭戶籍所在地政府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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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重慶市廉租住房要哪些條件才能居住

要滿足這5項條件:
一是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且已接受版民政部門連權續救助6個月以上;二是家庭人均現住房面積符合當地廉租住房政策規定的面積標准,即家庭人均住宅使用面積低於6平方米,其中三代同堂的家庭人均住宅面積低於7平方米;
三是須有家庭成員取得重慶市非農業戶口且在本市實際居住;
四是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
五是必須符合當地廉租住房政策規定的其他標准。

❸ 重慶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請條件及如何辦理

重慶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請條件及如何辦理:
(一)申請對象條件
按照廉租住房保障政策規定,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為廉租住房保障申請對象。
1、申請家庭人均收入符合當地廉租住房政策確定的收入標准;
2、家庭住房人均現住房面積符合當地廉租住房政策規定的面積標准;
3、家庭成員取得我市非農業戶口且在本市實際居住;
4、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
5、符合當地廉租住房政策規定的其他標准。
(二)申報地點和所需材料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應當由申請家庭的戶主作為申請人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以下申請資料:
1、廉租住房保障申請表;
2、家庭成員收入證明;
3、家庭成員所在單位或居住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出具的現住房情況證明;
4、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
5、當地政府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❹ 重慶公租房事宜

重慶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

主城區外各區縣(自治縣)的公共租賃住房規劃、計劃和建設、管理工作由所在地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根據本辦法負責具體組織實施。符合廉租住房條件的家庭,未實行實物配租和領取租金補貼的,可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按《重慶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請辦理辦法(試行)》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一章 總 則

為加快推進統籌城鄉發展,完善我市住房保障體系,解決城市住房困難群體的住房問題,根據《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精神,按照市人民政府「低端有保障,中端有市場,高端有遏制」的住房保障體系建設原則,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租賃住房規劃、建設、分配、使用、管理及監督。

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政府投資並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積和按優惠租金標准向符合條件的家庭供應的保障性住房。

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部門是全市公共租賃住房的行政管理部門,牽頭協調規劃、計劃、建設、管理和政策研究工作,並對區縣(自治縣)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與檢查。市級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各司其職,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的有關管理與監督工作。

市住房保障機構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組織主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對象的審核、建庫、配租、租金收取和交易審核以及住房出售、回購管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制定規劃、計劃、租金標准和住房銷售價格;指導區縣住房保障業務工作。

主城區外各區縣(自治縣)的公共租賃住房規劃、計劃和建設、管理工作由所在地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根據本辦法負責具體組織實施。

第二章 規劃建設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規劃和年度住房建設計劃由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財政、城鄉建設、規劃等部門,結合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城鄉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產業政策、人口政策以及公共租賃住房的需求情況編制,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納入國有年度建設用地供應計劃,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

公共租賃住房由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指定的機構負責建設,房屋產權由政府指定的機構擁有。

公共租賃住房通過新建、收購、改建等多種渠道籌集。新建公共租賃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體宿舍。

第三章 資金管理和政策支持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資金的來源渠道:

(一)中央安排的專項資金;

(二)財政年度預算安排資金;

(三)土地出讓收益的5%;

(四)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公積金貸款;

(五)發行債券。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貸款的本金和利息由公共租賃住房租售收入和財政性資金等償還。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資金、租售收入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供應;有償方式出讓的,土地出讓收益、稅費在地方政府許可權范圍內的,全額安排用於公共租賃住房建設。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涉及新征土地的,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地方留成部分、耕地開墾費、耕地佔用稅全額安排用於公共租賃住房建設。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涉及的城市建設配套費、異地安置人防建設費、集中綠化建設費、建設工程規劃綜合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全額安排用於公共租賃住房建設。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租賃和出售過程中的建安營業稅及附加、營業稅及附加、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契稅、印花稅等相關稅費,全額安排用於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

第四章 准入管理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以家庭為申請單位,每個家庭確定1名符合申請條件的家庭成員為申請人,其他家庭成員為共同申請人。單身人士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本人為申請人。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只限申請承租1套公共租賃住房。

申請人應年滿18周歲,在重慶有穩定工作和收入來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規定收入限制的本市無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3平方米的住房困難家庭、大中專院校及職校畢業後就業和進城務工及外地來渝工作的無住房人員。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收入限制:單身人士月收入不高於2000元;家庭月收入不高於3000元。政府將根據經濟發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價指數等因素的變化定期調整,並向社會公布。

市、區政府引進的特殊專業人才和在重慶工作的全國、省部級勞模、全國英模、榮立二等功以上的復轉軍人住房困難家庭按屬地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不受收入限制。

申請人在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所在地其直系親屬有住房資助能力的,不能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符合廉租住房條件的家庭,未實行實物配租和領取租金補貼的,可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按《重慶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請辦理辦法(試行)》規定的程序辦理。

申請主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限在主城區工作,由住房保障機構接受申請。申請主城區外的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限向工作所在地的住房保障機構提出申請。

申請租賃公共租賃住房,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

(二)身份證或戶口簿復印件;

(三)工作單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證明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的社會保險繳費證明;

(四)住房情況證明;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請人可登錄重慶市公共租賃住房網站申請,並於申請後15個工作日內將紙質材料提交住房保障機構。申請人也可到住房保障機構公布的申請點申請。

主城區由市住房保障機構委託的單位受理申請人的申請材料,並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工作;市住房保障機構應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對初審的復審工作。申請人提交的材料經審查合格後,申請人的資格將以適當的方式公示,經公示無異議的,申請人進入輪候庫。

主城區外的區縣(自治縣)可參照「兩級審核,一次公示」的原則執行。

第五章 配租管理

公共租賃住房配租面積與申請人的家庭人數相對應,2人以下(含2人)選擇建築面積40平方米以下住房,3人以下(含3人)選擇建築面積60平方米以下住房,4人以上(含4人)可選擇建築面積80平方米以內的住房。

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按申請的時間段、選擇的公共租賃住房地點和相對應的戶型面積搖號配租,並向獲得配租的申請人發放配租確認通知書。對本次搖號未能獲得配租的申請人,進入下一輪搖號配租。

符合廉租住房條件的家庭,市、區政府引進的特殊專業人才,在重慶工作的全國、省部級勞模、全國英模、榮立二等功以上的復轉軍人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優先輪候配租。

領取配租確認通知書的申請人應在收到市住房保障機構發出入住通知後的30日內,到市住房保障機構指定的地點簽訂《重慶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未按期簽訂合同的,將視為自動放棄,本次配租作廢,但可重新申請。

第六章 租賃管理

《重慶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為格式合同,每次合同期限最長為5年。

承租人享有按合同約定租賃期限使用公共租賃住房的權利。

承租人應愛護並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屬設施,不得擅自對房屋進行裝修。因使用不當造成房屋或附屬設施損壞的,應負責維修或賠償。

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標准按照貸款利息、維護費並根據不同地段、不同房屋類別等因素,由市物價部門會同市財政、市住房保障機構等相關部門研究確定。租金實行動態調整,每2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承租人應當按時交納政府規定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過程中發生的水、電、氣、通訊、電視、物業服務等費用。

因人員變動申請換租相應規定面積的公共租賃住房,應向市住房保障機構提出申請,由市住房保障機構按換租規定進行配租。

公共租賃住房小區物業管理,由市住房保障機構組建或選聘的專業物業服務公司承擔;物業服務費由市物價部門會同市住房保障機構及相關部門研究核定。

第七章 退出管理

承租人租賃合同期滿,應退出公共租賃住房。需要續租的,應在合同期滿3個月前重新申請,經審核符合條件的,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承租人通過購買、獲贈、繼承等方式在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地區獲得其他住房的,或在租賃期內超過政府規定的收入標準的,應當退出公共租賃住房。

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和購買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解除租售合同,收回公共租賃住房,其行為記入信用檔案,5年內不得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採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欺騙方式取得公共租賃住房的;

轉租、出借的;

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結構或使用性質的;

承租人無正當理由連續空置6個月以上的;

拖欠租金累計6個月以上的;

在公共租賃房中從事違法活動的;

違反租賃合同約定的。

承租人在合同期滿或終止租賃合同的應當退出。確有特殊困難的,給予一定的過渡期限;拒不騰退的,按合同約定處理,並在適當范圍內公告,必要時市住房保障機構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章 出售管理

承租人在租賃5年期滿後,可選擇申請購買居住的公共租賃住房。

公共租賃住房出售價格以綜合造價為基準,具體價格由市物價部門會同市住房保障、市財政等部門研究確定,定期向社會公布。

購買公共租賃住房,可選擇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後,不再支付租金;分期付款時,未付款面積按照規定交納租金。

購買人與產權人或受託人書面簽訂銷售合同,明確付款價格、付款方式、修繕責任,以及雙方其他的權利和義務,付清全款後向房屋和土地權屬部門辦理登記。

購買的公共租賃住房不得進行出租、轉讓、贈予等市場交易,可以繼承、抵押。

公共租賃住房購買後抵押,抵押值不得超過房屋購買原值的70%。

購買人通過購買、獲贈、繼承等方式在購買公共租賃住房所在地獲得其他住房的,或因特殊原因需要轉讓以及抵押處置時,由政府回購,回購價格為原銷售價格加同期銀行存款活期利息。

第九章 監督管理

市住房保障機構應當建立公共租賃住房檔案,詳細記載規劃、計劃、建設和住房使用,承租人和購房人的申請、審核、輪候、配租、配售以及違法違約情況等有關信息。

住房保障機構應當組織對承租或購買公共租賃住房人員履行合同約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予以配合,如實提供資料;在監督檢查中,住房保障機構有權採取以下措施:

(一)2名以上工作人員可持工作證明,在至少1名成年家庭成員在場的情況下,進入公共租賃住房檢查使用情況;

(二)對違法違規行為予以制止並責令改正。

承租人隱瞞或偽造住房、收入等情況,騙取公共租賃住房和查實社會單位為申請人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由有關部門對承租人和直接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主管人員及直接責任人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房地產中介機構為公共租賃住房接受委託代理轉讓、出租或者轉租的,由相關部門對房地產中介機構依法處理。

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計劃、建設、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接受社會的監督。有關部門接到對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的,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及時核實並作出處理。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公共租賃住房規劃、計劃、建設、分配、使用和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要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開發區和園區集中建設向用工單位或園區就業人員出租的集體宿舍,由開發區和園區實施住房管理。

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本辦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❺ 重慶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的重慶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統籌城鄉發展,完善我市住房保障體系,解決城市住房困難群體的住房問題,根據《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精神,按照市人民政府「低端有保障,中端有市場,高端有遏制」的住房保障體系建設原則,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租賃住房規劃、建設、分配、使用、管理及監督。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政府投資並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積和按優惠租金標准向符合條件的家庭供應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條 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部門是全市公共租賃住房的行政管理部門,牽頭協調規劃、計劃、建設、管理和政策研究工作,並對區縣(自治縣)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與檢查。市級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各司其職,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的有關管理與監督工作。
第五條 市住房保障機構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組織主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對象的審核、建庫、配租、租金收取和交易審核以及住房出售、回購管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制定規劃、計劃、租金標准和住房銷售價格;指導區縣住房保障業務工作。
第六條 主城區外各區縣(自治縣)的公共租賃住房規劃、計劃和建設、管理工作由所在地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根據本辦法負責具體組織實施。 第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規劃和年度住房建設計劃由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財政、城鄉建設、規劃等部門,結合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城鄉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產業政策、人口政策以及公共租賃住房的需求情況編制,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納入國有年度建設用地供應計劃,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
第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由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指定的機構負責建設,房屋產權由政府指定的機構擁有。
第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通過新建、收購、改建等多種渠道籌集。新建公共租賃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體宿舍。 第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資金的來源渠道:
(一)中央安排的專項資金;
(二)財政年度預算安排資金;
(三)土地出讓收益的5%;
(四)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公積金貸款;
(五)發行債券。
第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貸款的本金和利息由公共租賃住房租售收入和財政性資金等償還。
第十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資金、租售收入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供應;有償方式出讓的,土地出讓收益、稅費在地方政府許可權范圍內的,全額安排用於公共租賃住房建設。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涉及新征土地的,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地方留成部分、耕地開墾費、耕地佔用稅全額安排用於公共租賃住房建設。
第十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涉及的城市建設配套費、異地安置人防建設費、集中綠化建設費、建設工程規劃綜合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全額安排用於公共租賃住房建設。
第十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租賃和出售過程中的建安營業稅及附加、營業稅及附加、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契稅、印花稅等相關稅費,全額安排用於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 第十七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以家庭為申請單位,每個家庭確定1名符合申請條件的家庭成員為申請人,其他家庭成員為共同申請人。單身人士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本人為申請人。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只限申請承租1套公共租賃住房。
第十八條 申請人應年滿18周歲,在重慶有穩定工作和收入來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規定收入限制的本市無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3平方米的住房困難家庭、大中專院校及職校畢業後就業和進城務工及外地來渝工作的無住房人員。
第十九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收入限制:單身人士月收入不高於2000元;家庭月收入不高於3000元。政府將根據經濟發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價指數等因素的變化定期調整,並向社會公布。
市、區政府引進的特殊專業人才和在重慶工作的全國、省部級勞模、全國英模、榮立二等功以上的復轉軍人住房困難家庭按屬地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不受收入限制。
第二十條 申請人在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所在地其直系親屬有住房資助能力的,不能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第二十一條 符合廉租住房條件的家庭,未實行實物配租和領取租金補貼的,可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按《重慶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請辦理辦法(試行)》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二條 申請主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限在主城區工作,由住房保障機構接受申請。申請主城區外的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限向工作所在地的住房保障機構提出申請。
第二十三條 申請租賃公共租賃住房,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
(二)身份證或戶口簿復印件;
(三)工作單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證明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的社會保險繳費證明;
(四)住房情況證明;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四條 申請人可登錄重慶市公共租賃住房網站申請,並於申請後15個工作日內將紙質材料提交住房保障機構。申請人也可到住房保障機構公布的申請點申請。
第二十五條 主城區由市住房保障機構委託的單位受理申請人的申請材料,並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工作;市住房保障機構應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對初審的復審工作。申請人提交的材料經審查合格後,申請人的資格將以適當的方式公示,經公示無異議的,申請人進入輪候庫。
主城區外的區縣(自治縣)可參照「兩級審核,一次公示」的原則執行。 第二十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配租面積與申請人的家庭人數相對應,2人以下(含2人)選擇建築面積40平方米以下住房,3人以下(含3人)選擇建築面積60平方米以下住房,4人以上(含4人)可選擇建築面積80平方米以內的住房。
第二十七條 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按申請的時間段、選擇的公共租賃住房地點和相對應的戶型面積搖號配租,並向獲得配租的申請人發放配租確認通知書。對本次搖號未能獲得配租的申請人,進入下一輪搖號配租。
第二十八條 符合廉租住房條件的家庭,市、區政府引進的特殊專業人才,在重慶工作的全國、省部級勞模、全國英模、榮立二等功以上的復轉軍人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優先輪候配租。
第二十九條 領取配租確認通知書的申請人應在收到市住房保障機構發出入住通知後的30日內,到市住房保障機構指定的地點簽訂《重慶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未按期簽訂合同的,將視為自動放棄,本次配租作廢,但可重新申請。 第三十條 《重慶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為格式合同,每次合同期限最長為5年。
第三十一條 承租人享有按合同約定租賃期限使用公共租賃住房的權利。
承租人應愛護並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屬設施,不得擅自對房屋進行裝修。因使用不當造成房屋或附屬設施損壞的,應負責維修或賠償。
第三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標准按照貸款利息、維護費並根據不同地段、不同房屋類別等因素,由市物價部門會同市財政、市住房保障機構等相關部門研究確定。租金實行動態調整,每2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第三十三條 承租人應當按時交納政府規定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過程中發生的水、電、氣、通訊、電視、物業服務等費用。
第三十四條 因人員變動申請換租相應規定面積的公共租賃住房,應向市住房保障機構提出申請,由市住房保障機構按換租規定進行配租。
第三十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小區物業管理,由市住房保障機構組建或選聘的專業物業服務公司承擔;物業服務費由市物價部門會同市住房保障機構及相關部門研究核定。 第三十六條 承租人租賃合同期滿,應退出公共租賃住房。需要續租的,應在合同期滿3個月前重新申請,經審核符合條件的,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第三十七條 承租人通過購買、獲贈、繼承等方式在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地區獲得其他住房的,或在租賃期內超過政府規定的收入標準的,應當退出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和購買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解除租售合同,收回公共租賃住房,其行為記入信用檔案,5年內不得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一)採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欺騙方式取得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轉租、出借的;
(三)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結構或使用性質的;
(四)承租人無正當理由連續空置6個月以上的;
(五)拖欠租金累計6個月以上的;
(六)在公共租賃房中從事違法活動的;
(七)違反租賃合同約定的。
第三十九條 承租人在合同期滿或終止租賃合同的應當退出。確有特殊困難的,給予一定的過渡期限;拒不騰退的,按合同約定處理,並在適當范圍內公告,必要時市住房保障機構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條 承租人在租賃5年期滿後,可選擇申請購買居住的公共租賃住房。
第四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出售價格以綜合造價為基準,具體價格由市物價部門會同市住房保障、市財政等部門研究確定,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二條 購買公共租賃住房,可選擇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後,不再支付租金;分期付款時,未付款面積按照規定交納租金。
第四十三條 購買人與產權人或受託人書面簽訂銷售合同,明確付款價格、付款方式、修繕責任,以及雙方其他的權利和義務,付清全款後向房屋和土地權屬部門辦理登記。
第四十四條 購買的公共租賃住房不得進行出租、轉讓、贈予等市場交易,可以繼承、抵押。
第四十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購買後抵押,抵押值不得超過房屋購買原值的70%。
第四十六條 購買人通過購買、獲贈、繼承等方式在購買公共租賃住房所在地獲得其他住房的,或因特殊原因需要轉讓以及抵押處置時,由政府回購,回購價格為原銷售價格加同期銀行存款活期利息。 第四十七條 市住房保障機構應當建立公共租賃住房檔案,詳細記載規劃、計劃、建設和住房使用,承租人和購房人的申請、審核、輪候、配租、配售以及違法違約情況等有關信息。
第四十八條 住房保障機構應當組織對承租或購買公共租賃住房人員履行合同約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予以配合,如實提供資料;在監督檢查中,住房保障機構有權採取以下措施:
(一)2名以上工作人員可持工作證明,在至少1名成年家庭成員在場的情況下,進入公共租賃住房檢查使用情況;
(二)對違法違規行為予以制止並責令改正。
第四十九條 承租人隱瞞或偽造住房、收入等情況,騙取公共租賃住房和查實社會單位為申請人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由有關部門對承租人和直接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主管人員及直接責任人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五十條 房地產中介機構為公共租賃住房接受委託代理轉讓、出租或者轉租的,由相關部門對房地產中介機構依法處理。
第五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計劃、建設、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接受社會的監督。有關部門接到對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的,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及時核實並作出處理。
第五十二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公共租賃住房規劃、計劃、建設、分配、使用和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要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五十三條 開發區和園區集中建設向用工單位或園區就業人員出租的集體宿舍,由開發區和園區實施住房管理。
第五十四條 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❻ 重慶市最新規定的申請公租房條件

一、申請方式

公共租賃住房可以家庭、單身人士、多人合租方式申請。

(一)家庭申請的,需確定1名符合申請條件的家庭成員為申請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關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員為共同申請人。

(二)單身人士申請的,本人為申請人。未婚人員、不帶子女的離婚或喪偶人員、獨自進城務工或外地獨自來渝工作人員可以作為單身人士申請。

(三)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請條件,且人數不超過3人,並確定1人為申請人,其他人為共同申請人。

二、申請條件

申請人應年滿18周歲,在主城區有穩定工作和收入來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規定收入限制的無住房人員、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3平方米的住房困難家庭、大中專院校及職校畢業後就業和進城務工及外地來主城區工作的無住房人員。但直系親屬在主城區具有住房資助能力的除外。

(一)有穩定工作是指:

1.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且在主城區連續繳納6個月以上的社會保險費或住房公積金的人員;

2.在主城區連續繳納6個月以上社會保險費且在主城區居住6個月以上的靈活就業人員和個體工商戶;

3.在主城區退休的人員;

4.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在編工作人員。

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的繳納時限從申請之日起往前計算。

(二)收入限制標準是指:單身人士月收入不高於2000元,2人家庭月收入不高於3000元,超過2人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於1500元。市政府將根據經濟發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價指數等因素的變化定期調整,並向社會公布。

月收入包括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養老金、其他勞動所得及財產性收入。不包括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市、區政府引進的特殊專業人才和在主城區工作的全國、省部級勞模、全國英模、榮立二等功以上的復轉軍人住房困難家庭不受收入限制。

(三)無住房是指: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在主城區無私有產權住房(私有產權住房包括已簽訂合同未取得產權證的房屋),未承租公房或廉租住房,且申請之日前3年內在主城區未轉讓住房。

(四)住房困難家庭是指: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3平方米的本市家庭。計算方法為: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住房建築面積÷家庭戶籍人口數。

住房建築面積按公房租賃憑證或房屋權屬證書記載的面積計算;有多處住房的,住房建築面積合並計算;家庭人口按戶籍人口計算。

(五)住房資助能力是指:申請人父母、子女或申請人配偶的父母在主城區擁有2套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築面積達到35平方米以上。

三、申請要求

(一)申請人可到公共租賃住房申請點申請;也可登錄公共租賃住房信息網申請,並在1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點提交書面材料。

(二)申請人應如實填寫申請表,承諾所填內容真實有效,並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三)每個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只限申請承租1套公共租賃住房。

(四)申請材料

1.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

(1)主城區戶籍城鎮居民(含已轉戶的農村居民),大中專院校及職校畢業生,市、區引進的特殊專業人才,全國、省部級勞模,全國英模,榮立二等功以上的復轉軍人填寫黃色申請表;

(2)其他人員填寫白色申請表。

2.身份證明

主城區戶籍的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出具公安機關制發的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非主城區戶籍的出具公安機關制發的居民身份證和居住證。

3.婚姻狀況證明

已婚人員需提供結婚證明。

4.工作、收入和社會保險費或住房公積金繳費的證明

(1)簽訂勞動合同的提供勞動合同,單位出具收入證明和住房公積金繳費證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社會保險繳費證明。

(2)靈活就業人員和個體工商戶提供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社會保險繳費證明;靈活就業人員提供現居住所在地居委會出具的就業和收入證明,個體工商戶提供營業執照和稅收繳納證明。

(3)主城區退休人員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按月領取養老待遇證明或由原工作單位出具退休情況證明。

(4)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在編工作人員由所在工作單位出具證明。

共同申請人有工作的,應當按照上述規定提供收入證明;無工作的由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出具證明。

5.住房情況證明

有工作單位的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由單位出具住房分配情況證明。住房困難家庭需出具公房租賃憑證或房屋權屬證書。

6.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1)引進的特殊專業人才由市人事部門出具引進人才證明;

(2)省部級以上勞模、英模提供勞模、英模證書;

(3)榮立二等功以上的復轉軍人提供立功受獎證書;

(4)大中專院校及職校畢業生提供畢業證書。

以上規定材料屬證明的提交原件,屬證件、證書或合同的提交復印件,並提供原件核對。

四、審核配租

(一)受理

對申請材料齊全的,申請點應予以受理,並出具受理憑證。

(二)初審

自申請點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初審機構完成初審,提出初審意見。初審合格的提交市公共租賃房管理局復審;不合格的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三)復審

市公共租賃房管理局自收到初審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提出復審意見。合格的進行公示;不合格的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四)公示

復審合格的申請人將在市公共租賃住房信息網上進行公示,內容包括收入、住房等相關情況,時間不少於7個工作日。對公示對象有異議的,市公共租賃房管理局接受實名舉報,並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經核查異議成立的,應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五)輪候

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進入申請人輪候庫,申請人可在重慶市公共租賃住房信息網或申請點查詢。輪候期間, 申請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數等情況發生變化,應主動和及時向原申請點如實提交書面材料,重新審核資格。

(六)配租

市公共租賃房管理局應當將配租房源的戶型、數量、地點、申請時間段等相關信息在公共租賃住房信息網和指定報刊上適時公布。並按申請的時間段、選擇的公共租賃住房地點和相對應的戶型面積搖號配租。

1.申請時間段是指市公共租賃房管理局公布的申請人能夠參與搖號配租的申請時間范圍。

2.相對應的戶型面積是指公共租賃住房配租面積與申請人的家庭人數相對應。2人以下配租建築面積40平方米以下住房,3人以下配租建築面積60平方米以下住房,4人以上配租建築面積80平方米以下住房。

家庭成員只有父女或母子兩人的,可按3人配租面積配租。

3.搖號配租由市公共租賃房管理局組織,按照分類方式,通過電子搖號系統,根據申請人選擇的地點和戶型面積進行配租。

搖號配租過程接受市監察部門、公證機構、新聞媒體及申請人代表監督,搖號結果通過公共租賃住房信息網和指定的公眾媒體公示,接受社會監督,無異議的向申請人發放配租確認通知書。未能獲得配租的申請人可直接進入同地點的下一輪搖號配租,也可提出變更申請地點,進入新的申請地點下一輪搖號配租。

(七)簽訂合同

領取配租確認通知書的申請人應在收到市公共租賃房管理局發出的入住通知後的30日內,攜帶本人身份證件、配租確認通知書和入住通知書到指定地點簽訂《重慶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以下簡稱租賃合同)。未在規定時間內簽訂租賃合同的,視為自動放棄,本次申請配租作廢,但可重新申請,申請時間按重新申請之日計算。

五、租賃管理

(一)合同管理

1.租賃合同簽訂期限最短為1年,最長為5年。

2.租賃合同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1)房屋的位置、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和設備狀況;

(2)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3)租賃期限;

(4)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5)房屋維修責任;

(6)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辦法;

(7)其他約定。

3.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之日,按3個月的租金標准一次性交納履約保證金,以保證租賃合同的正常履行。租賃合同期滿或終止,無違約責任的退還保證金本金。違約的可從保證金中抵扣應承擔的相關費用。

4.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共同申請人可按原租賃合同繼續承租,但需確定新的承租人,變更租賃合同,租賃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餘時間計算。

(二)租金管理

1.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標准由市物價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研究確定,原則上不超過同地段、同品質、同類型普通商品房市場租金的60%。租金實行動態調整,每2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2.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按建築面積計算。承租人應按月交納租金,交納日期為每月20日前,拖欠的從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應付金額的萬分之五支付違約金。

3.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租金收入專項用於償還公共租賃住房貸款利息和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

4.對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費用的,可按租賃合同約定通報其所在單位或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從其工資收入或住房公積金賬戶中直接劃扣。

(三)房屋管理

1.公共租賃住房只能用於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或轉租,也不得用於從事經營性活動或改變房屋用途。

2.承租人應按時交納房屋使用過程中發生的水、電、氣、通訊、有線電視、物業服務等相關費用。

3.承租人應當每2年向市公共租賃房管理局申報住房、收入情況,未按規定申報的,視為放棄租賃住房,合同終止。

4.承租人應愛護並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屬設施,不得對房屋進行裝修。對於房屋內部易損易耗設施及使用不當造成房屋或附屬設施損壞的,由承租人承擔維修責任或賠償責任。

5.公共租賃住房產權單位應當建立專項維修資金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後的大修、更新和改造,確保共用部位和設施設備處於良好狀態。

6.多人合租的,由申請人負責簽訂租賃合同、繳納租金及其他費用。承租期間,不得增加共同居住人員。

(四)換租規定

因承租人數發生變化或工作地點改變需要變更房屋面積或地點的,可向市公共租賃房管理局提出換租申請。

1.換租面積應符合規定的配租面積標准。

2.變更地點申請換租的,經審核、公示符合條件的重新進入申請人輪候庫參加搖號配租;同一地點申請換租面積的,經審核、公示符合條件的進入換租輪候庫,根據公示的騰退房源情況、換租輪候順序和相對應的戶型面積依次進行換租。

3.換租完成後,重新簽訂租賃合同,並按規定騰退原承租的住房。

(五)管理模式

1.公共租賃住房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組建由社區居委會、房屋管理機構、派出所、物業服務公司、住戶代表等組成的小區管理委員會,負責小區的社會管理工作。

2. 市公共租賃房管理局組建或委託的房屋管理機構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收取、房屋使用、維護和住房安全情況檢查,並對物業服務公司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3. 市公共租賃房管理局組建或選聘的專業物業服務公司承擔小區物業管理。物業服務費由市物價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研究核定。物業服務費實行動態調整,每2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六、退出管理

(一)租賃合同期滿,承租人應退出公共租賃住房;需要續租的,應在租賃合同期滿3個月前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條件的,重新簽訂租賃合同,並對原承租住房享有優先權。

(二)承租人通過購買、獲贈、繼承等方式在主城區獲得住房,且達到政府公布的人均住房建築面積標準的,或在租賃期內超過政府規定收入標準的,應當退出公共租賃住房。

(三)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解除租賃合同,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其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1.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欺騙方式取得公共租賃住房的;

2.轉租、出借的;

3.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結構或使用性質的;

4.承租人無正當理由連續空置6個月以上的;

5.拖欠租金累計6個月以上的;

6.在公共租賃房中從事違法活動的。

(四)退出規定

1.承租人應在租賃合同期滿或終止之日騰退住房,並結清房屋租金、水、電、氣、物業等相關費用。原有住房和設施有損壞、遺失的,承租人應恢復、修理和賠償。

2.承租人在租賃合同期滿或終止後,不符合租住條件但暫時無法退房的,可以給予3個月過渡期。過渡期內按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的1.5倍計收租金。

3.承租人不再符合租住條件,拒不騰退住房的,按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的2倍計收租金,並在適當范圍內公告。必要時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七、出售管理

(一)承租人在租賃5年期滿後,可選擇申請購買居住的公共租賃住房。

(二)公共租賃住房出售價格以綜合造價為基準,具體價格由市物價部門會同市住房保障、市財政等部門研究確定,定期向社會公布。

(三)購買公共租賃住房,可選擇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後,不再支付租金;分期付款時,未付款面積按照規定交納租金。

(四)購買的公共租賃住房可以繼承、抵押,不得進行出租、轉讓、贈予等市場交易。抵押值不得超過房屋購買原值的70%。

(五)購買人通過購買、獲贈、繼承等方式在主城區獲得其他住房,且達到政府公布的主城區人均住房建築面積標準的,或因特殊原因需要轉讓以及抵押處置時,由政府回購,回購價格為原銷售價格加同期銀行存款活期利息。

八、監督管理

(一)市公共租賃房管理局有權組織對承租人的租住資格進行抽查復核,承租人應予以配合。經抽查不符合條件的,取消租住資格。

(二)房屋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對承租人履行租賃合同約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予以配合,如實提供資料。在監督檢查中,房屋管理機構有權採取以下措施:

1.2名以上工作人員可持工作證明,在至少1名成年家庭成員在場的情況下,進入公共租賃住房檢查使用情況;

2.對違法違規行為予以制止並責令改正。

(三)承租人隱瞞或偽造住房、收入等情況,騙取公共租賃住房的,解除租賃合同,收回房屋,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承租期間按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的3倍計收租金,並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四)對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公共租賃房管理局提請有關部門依法依紀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五)市公共租賃房管理局設立舉報電話、舉報信箱,接受社會監督,對違法違紀行為的舉報,要及時核實並作出處理。

(六)政府職能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資格審核和監督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要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九、廉租住房的申請

符合《重慶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請辦理辦法(試行)》相關規定的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在戶籍所在地按廉租住房保障申請規定和程序辦理,由廉租住房保障機構向市公共租賃房管理局統一申請,並在輪候配租時享有優先權。

(一)廉租住房家庭應申請戶籍所在地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無公共租賃住房的,由市公共租賃房管理局統籌安排租賃地點。

(二)廉租住房家庭配租建築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下。

(三)廉租住房家庭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按現行廉租住房政策規定交納租金,並優惠部分物業服務費。租金和物業服務費的差額部分由廉租住房家庭原戶籍所在地政府承擔。

(四)已實行實物配租的,不能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已領取租金補貼的,經戶籍所在地廉租住房保障機構同意,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獲得公共租賃住房後,停止領取租金補貼。

十、公共租賃住房出售的具體實施辦法另行制定。開發區、園區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由開發區和園區自行制定。

十一、本細則所稱以上、以下,包括本數。

十二、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❼ 重慶廉租房怎麼、在哪裡申請

最佳答案符合下列條件的城鎮家庭,均可向所在地廉租住房保障專管理機構申請享受屬廉租住房保障:(一)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規定的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且已接受民政部門連續救助6個月以上;(二)家庭人均住宅使用面積低於6平方米(三代同堂的家庭人均住宅面積低於7平方米);(三)家庭成員取得我市非農業戶口且在本市實際居住;(四)家庭成員之間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 但像您這種情況,按照屬地管理原則,應在現戶口所在地區向當地廉租住房保障機構提出申請。有關廉租房的具體申請手續,請向當地廉租住房保障機構咨詢。

❽ 重慶廉租房申請條件是哪些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認真做好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對象家庭認定工作的通知》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根據《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民政部城市低收入認定辦法》和《建設部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建設部令第162號)精神,經市政府同意,現就做好我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對象家庭認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對象范圍
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對象家庭是指具有本市非農業戶口且在本市實際居住,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扶養關系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住房使用面積符合當地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規定的住房困難面積標准、人均收入符合當地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對象家庭收入標準的城市居民家庭。
二、認定方法
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對象家庭的收入標准和住房困難標准,由市政府定期公布。
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對象家庭收入的核算按照《重慶市城鄉居民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算辦法(試行)》(渝辦發〔2008〕297號)執行。對已享受城市居民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可直接認定為低收入家庭,不再重復進行家庭收入核定。
三、認定程序
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對象家庭認定工作實行屬地管理,逐級審核認定。具體程序如下:
(一)申請。申請城市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應當由戶主向戶籍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居民戶口簿、身份證、婚姻狀況證明、家庭收入證明、家庭住房證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二)初審。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及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審查,提出初審意見並張榜公布家庭收入情況和住房情況。群眾無異議後,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一並報送區縣(自治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也可委託社區居民委員會對其屬地范圍內申請城市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的家庭收入、財產、住房狀況進行調查核實,並根據核實情況進行民主聽證、張榜公示。群眾無異議後,再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三)審核。區縣(自治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對申請人的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並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申請材料轉同級民政部門。
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並反饋同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同時,做好統計備案工作。

經審核,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符合規定條件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對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作為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對象予以登記,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向社會公開登記結果。

經審核,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申請人對結果有異議的,可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或民政部門申訴。


❾ 重慶廉租房怎麼申請

一、重慶市廉租房申請條件

1、有穩定工作:

(1)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且在主城區連續繳納6個月以上的社會保險費或住房公積金的人員;

(2)在主城區連續繳納6個月以上社會保險費且在主城區居住6個月以上的靈活就業人員和個體工商戶;

(3)在主城區退休的人員;

(4)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在編工作人員。

2、收入限制標準是指:單身人士月收入不高於2000元,2人家庭月收入不高於3000元,超過2人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於1500元。市政府將根據經濟發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價指數等因素的變化定期調整,並向社會公布。

月收入包括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養老金、其他勞動所得及財產性收入。不包括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市、區政府引進的特殊專業人才和在主城區工作的全國、省部級勞模、全國英模、榮立二等功以上的復轉軍人住房困難家庭不受收入限制。

3、無住房是指: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在主城區無私有產權住房(私有產權住房包括已簽訂合同未取得產權證的房屋),未承租公房或廉租住房,且申請之日前3年內在主城區未轉讓住房。

4、住房困難家庭是指: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3平方米的本市家庭。計算方法為: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住房建築面積÷家庭戶籍人口數。

住房建築面積按公房租賃憑證或房屋權屬證書記載的面積計算;有多處住房的,住房建築面積合並計算;家庭人口按戶籍人口計算。

5、住房資助能力是指:申請人父母、子女或申請人配偶的父母在主城區擁有2套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築面積達到35平方米以上。

二、重慶市廉租房申請流程

1、提交申請材料:

(1)廉租住房保障申請表;

(2)家庭成員收入證明;

(3)家庭成員所在單位或居住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出具的現住房情況證明;

(4)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

(5)當地政府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2、審核

(1)初審

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應當於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家庭提供的材料進行核實,並提出初審意見。

(2)復審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會同民政、公安等相關部門共同對申請家庭的戶口、人口、住房情況、家庭收入等情況進行復審,並於收到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提出復審意見。

3、公示

(1)初審公示

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由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在申請人居住地范圍內進行為期15日的公示,對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提出初審意見,並將初審意見和有關材料一並報送所在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門。

對初審不符合規定保障條件的,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初審結果有異議的,可向所在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申訴。

(2)復審公示

對復審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區縣(自治縣)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將申請家庭的基本情況在申請人居住地范圍內進行為期15日的公示,對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應當予以登記,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向社會公開登記結果。

對經審核不符合規定保障條件的,區縣(自治縣)廉租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訴。

4、輪候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登記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難程度和申請順序等確定相應的保障方式及輪候順序,並向社會公開。輪候辦法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具體確定。

5、建檔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按戶建立廉租住房檔案,並採取定期走訪、抽查等方式,及時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變動等有關情況。

(9)重慶廉租住房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重慶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十一條 符合廉租住房條件的家庭,未實行實物配租和領取租金補貼的,可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按《重慶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請辦理辦法(試行)》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二條 申請主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限在主城區工作,由住房保障機構接受申請。申請主城區外的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限向工作所在地的住房保障機構提出申請。

第二十三條 申請租賃公共租賃住房,應提交以下材料:

1、《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

2、身份證或戶口簿復印件;

3、工作單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證明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的社會保險繳費證明;

4、住房情況證明;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重慶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

❿ 重慶申請廉租房需要辦理什麼手續

重慶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請條件及如何辦理:

(一)申請對象條件

按照廉租住房保障政策內規定,容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為廉租住房保障申請對象。

1、申請家庭人均收入符合當地廉租住房政策確定的收入標准;

2、家庭住房人均現住房面積符合當地廉租住房政策規定的面積標准;

3、家庭成員取得我市非農業戶口且在本市實際居住;

4、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

5、符合當地廉租住房政策規定的其他標准。

(二)申報地點和所需材料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應當由申請家庭的戶主作為申請人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以下申請資料:

1、廉租住房保障申請表;

2、家庭成員收入證明;

3、家庭成員所在單位或居住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出具的現住房情況證明;

4、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

5、當地政府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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