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住房保障制度的住房保障制度的產生和演變
構建政治規則層面上的住房保障制度框架國家應在更高的政治規則層面保障公民的住房需求,通過立法保障公民的住房權利,盡快出台《住房法》,立法保障應該涵蓋五個方面內容:一是按照不同的需求層次確認公民有選擇合適住房的權利,同時賦予公民有自由表達住房需求的權利,通過制定保障公民住房權利的政治規則來降低公民獲得合適住房的交換成本。二是通過立法明確人大、政府、司法、社會、公共組織和個人的責任和權利,降低住房保障制度的「依從成本」(意味著要有辦法來識別那些違反規則的行為,衡量其違反的程度,並且能識別出是誰在違規)。三是按照事權與財權相對應的原則,明確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責權利,在同一的立法目標下實現合作,降低制度的實施成本。四是推動政府職能轉變,實現由政策制定、實施、監督三者合一到政策制定者的角色轉變,同時推動非營利組織和私營部門積極參與住房保障制度的實施,提高效率。五是明確住房保障的資金來源、支出管理、政策措施,鼓勵社會資本積極進入保障性住房供應體系。構建基於責任政府的激勵機制構建基於責任政府的激勵機制,讓地方政府真正成為服務大眾的責任政府:一是改革政府官員政績考核體系,將維護人民權益、關心群眾疾苦、解決公共領域問題作為考核地方政府的主要內容,促使各級政府樹立正確的政績觀。二是改變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的供應模式,變為以政府標准價出讓供應,同時合理增加中央財政在住房保障領域的支出,增加部分用於支付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的土地出讓價格,彌補部分地方政府因土地劃撥方式供應而減少的土地收益。三是通過立法將土地出讓金收益按比例建立全國性住房保障基金,以獎勵項目建設的方式返還地方用於保障性住房建設。四是將保障性住房支出納入地方各級人大的監管范圍,對保障性住房支出的年度預算和決算實行單獨審查並向社會公開。構建全社會廣泛參與的第三方實施的非人際關系化交換住房保障制度實施的關鍵就是對代理人的監管問題,政府因其具有糾正市場失靈的職能,如果再參與保障性住房的生產和供應環節將不可避免地導致對住房產權無法清晰界定,而監管和實施的成本將會非常高。因此在設計住房保障制度框架時應該向構建社會廣泛參與的第三方實施的非人際關系化交換方向發展,改變政府既是規則制定者又是規則實施者的局面,從而降低實施和監督成本。一是將政府職責定位為住房保障政策的制定者和政策實施的指導者,由政府所屬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二是將現有的政府所屬的實施機構如直管公房管理中心或廉租住房管理中心從政府職能部門剝離,成為住房保障制度的第三方實施機構,主要轉變為兩類互不隸屬的社會非營利組織,一類為審查認定組織,負責組織社會廣泛參與保障對象資格審查認定、保障方式確定工作;另一類為項目實施組織,負責保障性住房項目的建設和管理工作。三是在國家立法的鼓勵下,個人、公共組織或私營部門組建非營利組織參與保障性住房項目的建設和管理。構建信息化管理平台規范准入退出機制構建住房保障制度框架的主要目標是糾正住房市場失靈以及防止因政府職責缺位和效率低下而導致的政府失靈,其核心是通過公共財政政策實現國民收入的再分配,使不同收入階層能夠獲得合適的住房。但是在保障性住房與市場住房之間由於政府的干預而形成巨大的利差,由此住房保障准入與退出的社會公平便成為制度框架構建的焦點。然而,交換雙方信息的不對稱對保證制度實施的公平將產生巨大影響,保證住房保障對象的信息完整性成為了社會公平的關鍵。隨著信息技術的不斷發展,整合構建完整的信息共享平台已完全可能實現,對降低住房保障制度的「依從成本」將產生積極影響。第一,通過構建涵蓋勞動保障、稅務、銀行、證券、公安、民政、房產等部門信息共享的平台,實現對住房保障對象家庭的收入、資產和住房狀況全面掌握,構建公平的資格准入機制。第二,構建針對不同收入、無房時間等因素的排隊輪候機制,實現差別化的住房保障體系。第三,運用價格機制規范保障性住房的退出機制,一是對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在收入提高後實行逐步調高租金的方式或逐步減少租賃補貼,直到租金調整為市場租金或停發補貼;二是對經濟適用住房方式保障的家庭在購買其他住房後實行由保障實施機構折價回購方式退出保障,回購的住房由保障實施機構向其他符合條件的家庭出租或出售;三是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按略低於市場租金標准確定,為市場租金的80%~90%,一旦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通過市場購房便執行市場租金直到承租人退出;四是對租賃型保障對象在保障期間購買市場住房的給予一次性購房補貼,在承租人退出該房後才將購房補貼撥付售房企業,保障對象將補貼購買的市場住房再次上市交易時,必須將購房補貼款退還政府,同時按購房時補貼款所佔比率提取售房時所獲取的利潤。構建科學的信息收集體系全國房屋普查所涵蓋的信息非常廣泛,從城鎮到農村,內容包括房屋狀況、居住狀況、產權人及家庭情況等,同時由於城市的發展,房屋基本信息變更迅速,增加了信息收集的難度。構建科學的信息收集體系不僅可以增加信息的准確度,還可以提高信息收集的效率,對分析和制定住房公共政策極為重要。首先,明確組織機構,將全國房屋普查工作納入到行政機構的重要日常職能。其次,固定房屋普查時間,將房屋普查工作常態化,一是在國家制定五年規劃的前一年開展全國性的房屋普查工作,為制定下一個住房建設及住房保障五年規劃提供准確的決策數據;二是其他年份通過抽樣調查修正數據,為制定年度住房保障計劃和保障性住房土地利用計劃提供依據。再次,建立以社區、村委會為基礎的房屋檔案信息系統,對住房情況及時修改更新。最後,對所有竣工的新建房屋由建設部門提供統一編號的「身份證明」,並通過網路建立新建房屋信息系統,便於查詢和管理。
㈡ 國家從什麼時候開始要求建設保障性住房
2004年開始,但是2010年大力發展
㈢ 為了解決城市貧困家庭保障性住房問題
隨著城市居民的收入差異不斷擴 大,城市各收入人群的住房消費出現了較大分化。城市貧困人群難以從商品房市場中獲得住房,需要通過保障性住房來滿足其住房需求。由於,城市貧困群體在城市 生活中存在著多方位的劣勢。並且,因住房既是城市活動的基礎性空間物品,又是與城市社會、經濟、和空間結構等方面具有高度關聯性的商品。為充分發揮保障性 住房的效用,本文從保障性住房發展歷程的分析入手,並通過分析保障性住房與城市貧困問題和城市住房市場兩方面的關聯性,提出城市貧困人群保障性住房策略, 以及城市規劃對保障性住房策略的作用。 保障性住房的發展歷程顯示:保障性住房並不是孤立地存在,它與宏觀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人口的變遷、住房市場的完善、房地產業的發展等等有著緊密聯系、相 互制約的復雜作用鏈;制定合理的城市貧困人群保障性住房策略,需要在宏觀社會、經濟發展進程中考察城市貧困人口對保障性住房的空間需求,以及住房市場發展 與保障性住房制度的關系。 城市貧困問題與保障性住房關系的研究顯示:服務於城市貧困人口的保障性住房分配方式應基於空間社會分工的標准;產業結構調整對保障性住房空間需求將產生聯 動性影響;只有改變城鄉二元戶籍制度才能確定保障性住房的真正需求總量;均衡的區域發展戰略對解決城市貧困和保障性住房制度的建設具有決定性的作用。 城市住房市場與保障性住房關系的研究顯示:保障性住房應是整個住房市場體系中必要的組成部分,住房市場的發展健康與否,從生產到分配的全過程都會對保障性 住房產生巨大的影響,而保障性住房對於住房市場的完善也是至關重要的。完善我國住房市場和保障性住房制度則需要:明確我國房地產業的根本目的所在;對市場 化的分配機制進行控制;制定基於空間社會分工基礎上的再分配機制。 城市貧困群體保障性住房策略的集合包括:改革戶籍制度,將保障性住房作為引導和調控區域發展的調控資源;明確房地產產業發展目標,加大保障性住房比例,完 善住房市場體系;依據產業結構類型制定各城市保障性住房的比例和分配原則;形成以土地混合利用和TOD為核心的城市發展模式。 最後,保障性住房策略的實施需要在以各個相關政策和制度體系的共同作用下,通過城市規劃在空間和空間行為中予以整合、控制和協調。根據我國規劃體系的實質 內涵和控制方式,城市貧困群體保障性住房的策略集合對接到我國城市規劃體系中需要跨越幾個層級。主要對接的規劃為,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 細規劃、住房建設規劃。
㈣ 2017年保障性住房需要多少錢
據中華調研網了解到2016年全國保障性住房覆蓋面達到20%左右,這是政府對人民作出的承諾,要全力完成。作為我國房地產市場調控的核心措施,國家對保障房政策的再次強調被市場看好。31日在股票市場,新華聯、招商地產、中天城投等多隻涉及保障房概念的股票漲幅明顯。從保障房建設資金的來源看,其主要來源於中央政府的財政撥款、地方政府的土地受讓收入、銀行貸款、地方政府發債以及其他社會融資渠道。雖然近年來我國多次強調引民間資本進入保障房建設領域,但從數據來看,銀行等傳統資金來源渠道依然是保障房建設的主要融資通道。近年來商業銀行對保障房建設的信貸投入規模以及增長幅度顯示:商業銀行支持保障房建設的力度始終在加大。據工行提供的數據,自2016年以來,工行通過發放貸款和承銷保障性住房私募債等多種方式,已累計向保障性住房建設提供了超過750億元的資金支持。建行的數據是,截至2016年末,保障性住房項目開發貸款余額590.80億元,增幅達129.62%;個人住房貸款余額超過1.5萬億元,新增2157.83億元。
㈤ 保障性住房的產生背景
世界各國將住房大多分為公屋或私屋。公屋是由政府買單的保障性住房,而私屋則是私人擁有不享受政府買單優惠的自建或市場化的商品房。
日本有一種保障性住房叫公營住房,類似於廉租住房,住戶是沒有任何產權的;還有一種是公團住房,政府提供相當的優惠條件,使得住房者擁有一部分產權。
新加坡的保障性住房叫「組屋」,既有出租,也有銷售。
社會保障性住房是我國城鎮住宅建設中較具特殊性的一種類型住宅,它通常是指根據國家政策以及法律法規的規定,由政府統一規劃、統籌,提供給特定的人群使用,並且對該類住房的建造標准和銷售價格或租金標准給予限定,起社會保障作用的住房。
㈥ 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發展歷程
根據國家現有政策,我國針對城市低收入家庭,特別是特困家庭,為其提供廉租住房或廉租房補貼,以實物與貨幣補貼相結合的形式解決這部分人群的住房困難問題。2005年,國家發展改革委、建設部發出《城鎮廉租住房租金管理辦法》。同年,建設部、民政部發出《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請、審核及退出管理辦法》。2007年,國務院發出《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提出進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改進和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制度;逐步改善其他住房困難群體的居住條件,包括加快集中成片棚戶區的改造,積極推進舊住宅區綜合整治以及多渠道改善農民工居住條件等。以此為開端,我國開始大規模建設保障性住房。隨後,各項政策措施對保障房建設的相關問題進一步明確。2007年1
1月,建設部等七部委出台《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2007年12月,建設部等五部委聯合發出《關於改善農民工居住條件的指導意見》;2008年3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出《關於加強廉租住房質量管理的通知》;2009年12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出台《關於推進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工作的指導意見》;2010年4月22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出《關於加強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2010年4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三部委發出《關於加強廉租住房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2010年6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七部委聯合發出《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2011年9月,國務院辦公廳發出《關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2012年3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出《關於做好2012年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通知》,2012年6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出《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2012年12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七部委發出《關於加快推進棚戶區(危舊房)改造的通知》,2013年4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出《關於做好2013年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通知》,2013年12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三部委發出《關於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並軌運行的通知》, 2014年4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出《關於做好2014年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通知》, 2014年6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出《關於並軌後公共租賃住房有關運行管理工作的意見》,2015年6月,國務院發出《關於進一步做好城鎮棚戶區和城鄉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有關工作的意見》。我國保障性安居工程大致包括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各類棚戶區改造、廉租房、公租房以及農村危房改造。2011年國務院辦公廳發出的《關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明確,我國將重點發展公共租賃住房。
㈦ 保障性住房是誰建的,又是由誰來賣
是的。
國家補貼開發商。
㈧ 保障性住房的主要問題
2013年10月,住房問題是當前經濟社會發展中諸多矛盾的一個側影。建設和完善住房保障和供應體系,是保障和改善民生,促進經濟社會均衡發展的客觀要求。這四個關系的提出,對於解決住房問題具有指導意義。
在保障性住房問題上,地方政府當前重建設、輕管理現象非常普遍,導致保障性住房面臨六大突出問題。 現行住房保障政策都是以規范性文件形式發布的,雖有一定效力,但未形成法律制度約束。雖然中國於2005年發布《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請、審核及退出管理辦法》,但因沒有上升到法律層面,管控效用並不大。
從國際經驗來看,許多國家都是通過立法,在法律層面上確定嚴格准入及退出機制管理,實施有效的動態監管,保障了政府公共資源的分配公平。
所以說,在立法上健全保障性住房的動態管理機制,是住房保障工作得以正常運轉、可持續發展和社會公平得以體現的根本性措施。
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停止福利性住房分配以來,隨著經濟發展和房改的深化,我國房地產市場快速成長,住房建設快速發展,城鎮居民的住房條件明顯改善,特別是近幾年來保障性住房建設步伐進一步加快。
與商品房相比,保障性住房制度還很不完善,致使有人開始懷疑這項舉措的推行。保障性住房成為「雞肋」的現象,主要是由於保障性住房無法像商品房那樣有高額的「賣地」款可得,反而要政府倒貼配套資金。因此,一些地方政府在建設保障性住房的過程中,將保障性住房建在了位置偏遠房源不好的地方。 「十二五」期間新建3600萬套保障房的宏大計劃。然而頻頻曝出多地保障房入住率不高。究其緣由,申請門檻偏高、選址偏遠、配套設施滯後等,恐怕是主要原因。
隨著各地適時調整申請門檻以及配套設施的逐步完善,保障房空置率較高的問題有望得到逐步解決。同時也要看到,空置率較高的問題雖可改變,但選址偏遠、大規模集中連片建設的現象卻難以在短期內改觀。 從長遠來看,這種空間布局有可能引發各種深層次的社會問題,比如「居住隔離」現象。作為一種常見的城市病,居住隔離是指由於種族、宗教、職業、生活習慣、文化水準和財富差異等原因,導致不同社會群體居住在不同層次的社區中,進而產生隔離,甚至演化為歧視和敵對。
二戰結束後,英法等西方國家為了緩解住房短缺的局面,陸續建設了大量的公共住房,然而由於建設和規劃布局中存在的種種弊端,最終誘發和加劇了居住隔離,這一現象在上世紀90年代開始逐步引起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