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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休幹部住房補貼發放方案

發布時間:2021-03-01 05:00:24

❶ 事業單位對離退休人員發放生活補貼的問題

離退人員每月按下列標准增加離休費:行政管理人員,省部級正職及以上1400元,省部級副職1140元,廳局級正職900元,廳局級副職730元,縣處級正職570元,縣處級副職480元,鄉科級及以下400元。

專業技術人員,教授及相當職務820元,副教授及相當職務540元,講師(含相當職務)及以下職務400元。

退休人員每月按下列標准增加退休費:行政管理人員,省部級及以上1100元,廳局級700元,縣處級460元,鄉科級350元,科員及辦事員260元。

專業技術人員,教授及相當職務700元,副教授及相當職務460元,講師及相當職務350元,助教(含相當職務)及以下職務260元;工人,高級技師和技師350元,高級工以下(含高級工)及普通工260元。

(1)離休幹部住房補貼發放方案擴展閱讀:

事業單位對離退休人員發放生活補貼注意事項:

對於工資收入水平較高地區的部分人員,此次增加的工資可能不足以完全彌補個人繳費,當期收入還會有所下降。這是由於基本工資實行全國統一標准,而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因各地工資水平的不同存在差異。

在完善工資制度的同時,凍結規范津貼補貼工資增長,各地各部門不得自行提高津貼補貼水平和調整津貼補貼標准,要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改革性補貼政策和考核獎勵政策。今後要通過建立基本工資標準的正常調整機制等措施,逐步實現基本工資在工資中佔主體。

❷ 退休人員住房補貼

退休職工住房補貼標准:
關於給予離退休職工發放住房補貼有關文件依據
一、國資廳發分配[2006]3號文件,不但沒有禁止發放住房補貼,而且要求參照所在地政府機關公務員標准執行,取消住房補貼是違背政策規定的
1、《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關於中央企業嚴格執行國家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資廳發分配[2006]3號)文件中對於住房補貼有明確的要求:參照所在地政府機關公務員標准,並結合本企業職工住房的實際情況和企業經濟承受能力確定。
2、《國務院關於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 [1994]43號)文件中第三十一條規定:所有單位,不論隸屬關系,都應執行所在市(縣)人民政府對房改工作的統一部署和規定。
二、國務院規定房改政策實行屬地管理的原則,省份的不同,存在差異是正常的,不能做為不發的理由
1、《山東省財政廳關於調整職工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計提基數等有關問題的通知》(魯財綜字【1999】56號)第四條規定:按照房改屬地管理的原則,駐濟以外的省屬單位執行所在地的有關政策,中央駐濟單位參照本通知執行。
第五條、調整職工住房補貼,是省委省政府為加大住房貨幣分配力度,進一步增加職工住房消費能力,擴大內需,促進經濟發展而採取的重大措施。各部門、各單位一定要高度重視,切實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做好本單位職工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的計提發放和管理工作,把省委省政府對廣大職工的關懷落到實處。
2、《山東省財政廳關於給離退休人員發放住房補貼的通知》(魯財綜字[2000]7號)文件中也要求:給離退休人員發放住房補貼,體現了省委、省政府對老同志的關懷和照顧,各部門、各單位一定要高度重視,切實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積極做好計提和發放工作,把省委、省政府對老同志的關懷落到實處。中央駐濟單位可參照本通知執行。
3、《山東省財政廳關於提高離退休人員住房補貼比例的通知》(魯財綜[2001]74號)文件明確指出,考慮到今後離退休老同志住房維護方面開支明顯加大的新情況,為使他們的生活水平不受大的影響,經省委、省政府研究決定,從今年10月1日起,將駐濟離退休人員的住房補貼比例,由現在的10%提高到35%,與在職人員一致起來。計發住房補貼的月工資基數仍按魯財綜字[2007]7號和魯財綜字[2000]30號文件規定執行。
文件還要求:駐濟以外省直單位的離退休人員住房補貼發放比例,按照房改政策屬地原則,一律執行駐地住房補貼政策和標准。
提高離退休人員住房補貼比例,體現了省委、省政府對離退休老同志的關懷和照顧,各部門、各單位一定要高度重視,切實按照有關規定作好發放工作。
三、任何企業都應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及黨和國家、政府的政策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章總則中第五條規定: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十八條中規定:公司研究決定改制以及經營方面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的意見,並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四、給離退休職工發放住房補貼,是企業勞動者勞動福利的延續,適應《勞動法》勞動者享有平等的「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一章總則中第三條規定: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1)一次性補貼方式,主要針對無房的老職工,在職工購房時一次性發放。
(2)基本補貼加一次性補貼方式,按一般職工住房面積標准,逐步發放基本補貼,各級幹部與一般職工因住房補貼面積標准之差形成的差額,在購房時一次性發放。
(3)按月補貼方式,主要針對新職工,在住房補貼發放年限內,按月計發。
職工住房補貼政策:
住房補貼的資金來源主要有三大塊:一是國家下撥的建房資金;二是單位售房資金;三是單位多種渠道籌集的資金。
發放住房補貼的基本形式有:一次性住房補貼、基本補貼加一次性補貼和按月補貼等三種形式。
標准:
提租補貼」(即租房補貼)具體標准為: 正部級240元/月,副部級210元/月,正司級130元/月,副司級115元/月,正處級100元/月,副處級(包括技術工人中的高級技師)90元/月,科級(包括技術工人中的高級工、技師和25年以上科員、辦事員、初中級技術人員和普通工人)80元/月,科以下70元/月。
按月領取的購房補貼,1999年至2004年的職工,按當月標准工資×月住房補貼系數(0.66);2005年1月1日以後的實行定額發放:科級以下800元;副科級900元;正科級1000元;副處級1100元;正處級1200元;副司級1400元;正司級1600元;機關工勤人員,普通工人800元,技術工人中的高級技師可達1100元。
另外,無房一次性補貼和住房未達標補貼,僅對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參加工作的老職工發放;級差補貼則指有房老職工在其現住房面積經達標、未達標、超標處理後,因職務、技術等級晉升,按晉升後的購房補貼面積標准與晉升前的差額一次性補貼。
中國城鎮住房制度改革20多年來,人們一直在混淆「住房補貼」與職工工資中應有的「住房含量」概念。這是兩個性質完全不同的概念。實施住房補貼的理論基礎是福利經濟學,而體現職工工資中應有住房含量的理論依據則是勞動力價格理論。住房補貼的供給者是國家,而職工工資中住房含量的提供者是勞動力購買者——職工所在單位。勞動力價格理論揭示了住房含量的提供者,也給出了國家住房補貼的范圍。福利經濟學之父庇古給出了一項重要命題:即在國民收入一定的條件下,通過國民收入的再分配可以增加一國的福利。該命題的依據是邊際效益遞減律。國家或政府補貼,無論是實物補貼,還是貨幣補貼,從本質上看,都應該是財富自高收入家庭向低收入家庭的轉移。市場經濟國家如此,福利國家也是如此。 美國是典型的市場經濟國家,政府十分謹慎地行使著對市場的干預權。在住房補貼問題上,將住房補貼的對象限定於低收入家庭。一部分低收入家庭在支付了其家庭收入25%的房租後,政府補貼剩餘的房租給房東。瑞典是高福利國家的代表,在住房補貼對象的選擇上,也明確規定為退休人員和低收入、多子女家庭。德國向低收入家庭租用的「社會住宅」建設提供補貼,1991-1996年間,政府為「社會住宅」建設提供了180億馬克。我國現階段的住房制度改革是按1998年《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精神實施的。《通知》指出:對房價收入比(即本地區一套建築面積為60平方米的經濟適用住房的平均價格與雙職工家庭平均工資之比)在4倍以上的城市可以實行住房補貼,最低收入家庭租賃由政府或單位提供的廉租住房。應該說,我國住房補貼對象也是明確的。即以貧困家庭或相對於經濟適用住房市場價(租價或售價)屬於貧困的家庭為補貼對象。住房補貼是一種具有福利性質的財富自高收入家庭向低收入家庭的轉移,其實施的手段自然是稅收與稅收轉移支付。政府作為收稅者,也自然成為稅收的支出者。國家是住房補貼的當然承擔者。
勞動力價格理論認為:勞動的價格是由生產費用即為創造勞動力這一商品所需要的勞動時間來決定的。換句話說,工人的勞動的價格是由必要生活資料價格決定的。工人的必要生活資料不僅包括用於工人自身的食物、衣服和居住等等自然需要,還包括工人的補充者——子女的生活資料。所以,簡單勞動力的生產費用等於維持工人生存和延續後代的費用之和。勞動力的價格可以歸結為一定量生活資料的價格,其最低限度是勞動力的承擔者即人每天得不到就不能更新他的生命過程的那個商品量的價值,也就是維持身體所必不可少的生活資料的價值。住房屬於維持身體與養育子女所必不可少的生活資料,在工人的勞動價值中必須有所體現。這就是說,職工工資中應該包含有住房含量。在不同的國家與不同的經濟發展時期,住房含量大小可以不同,但住房含量作為勞動價值的一個組成部分就不能不在其勞動報酬中體現。
作為職工勞動力購買者——職工所在單位,是職工工資的支付者,也自然是職工住房含量的承擔者。職工和單位之間的勞務交易是自願交易。在買者和賣者之間的自願交易中——簡單地說就是在自由市場上——出現的價格能夠協調千百萬人的活動。人們各自謀求自身利益,卻能使每一個人都得益。職工單位按市場供需狀況支付職工工資。工資,作為勞動力的價格,由勞動力的買者和賣者之間的競爭即需求與供給關系決定。工資隨市場供求關系的變化也會出現漲或跌,但不會低於最低工資額。最低工資額是維持生存和延續後代的費用的價格。在保證維持生存和延續後代費用的基礎上,將工資交由市場確立,是市場機制運行的要求,也是效率與公平實現的必要條件。

❸ 求:河南省豫財預【2008】140號『關於離休幹部生活補貼』文件的官方全文。謝謝了

中共河南省紀委 省委組織部

省委老幹部局 河南省監察廳

河南省財政廳 河南省人事廳

河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河南省

審計廳關於對企事業單位離休

幹部發放生活補貼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8年4月24日·豫財辦預[2008]140號

各省轄市和有關縣(市)紀委、組織部、老幹部局、監察局、財政局、人事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審計局,省屬各企事業單位:

離休幹部是黨和國家的寶貴財富,為革命和建設做出了突出貢獻。行政機關規范津貼補貼後,為妥善解決企事業單位離休幹部生活待遇問題,經省委、省政府同意,比照機關離休幹部政策,對我省企事業單位離休幹部發放生活補貼。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發放對象與范圍

全省地方企事業單位離休幹部及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的老工人(以下簡稱「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

二、發放標准

我省企事業單位離休幹部和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的生活補貼發放標准,暫採取比照同類同職行政機關人員標準的辦法確定。

(一)企事業單位離休幹部中有行政職務的人員和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的生活補貼發放標准,按當地政府行政機關同類同職人員標准執行。

(二)企事業單位離休幹部中有專業技術職稱人員的生活補貼發放標准,按下列辦法比照執行:正高級職稱比照行政機關副廳級;副高級職稱比照副處級;中級職稱比照正科級;初級職稱比照科員級。

(三)企事業單位離休幹部中既有行政職務又有專業技術職稱人員的生活補助發放標准,可按上述辦法確定的較高補貼標准執行。

(四)國家關於事業單位績效工資有關政策出台後,事業單位離休幹部和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的生活待遇,按照規定予以規范和調整。

(五)省屬駐鄭企事業單位離休幹部和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的生活補貼發放標准,按照駐鄭省直行政機關同職同類人員標准執行。省屬駐鄭以外企事業單位離休幹部和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的生活補貼發放標准,參照當地省垂直管理行政單位同類同職人員標准執行。

(六)企事業單位離休幹部和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行政機關同類同職人員標准發放生活補貼後,除保留住房補貼外,地方政府原出台的其他各項生活補貼(如職務津貼、能源補貼、適當補貼等)不再發放。

在此次政策調整前,對已享受單位自定生活補貼的離休幹部和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其補貼額高於本次核定的生活補貼發放標准部分是否繼續保留,由所在企業單位自行確定。

三、開支渠道

凡參加養老保險統籌的企事業單位,其離休幹部和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發放生活補貼所需資金,由養老保險金支付。未參加養老保險統籌的企業,所需資金按原資金渠道解決。對特別困難的企業,由當地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支持。未參加養老保險統籌的事業單位,所需資金原則上由所在單位負擔。對特困事業單位,經審核後,由同級財政給予專項補助。

四、審批程序

全省各級組織部門、人事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職能分工會同主管單位對本級所屬企事業單位離休幹部和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人數、應享受職級待遇和補貼標准進行核定。參加養老保險統籌的,由各級主管部門將離休幹部和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分別按姓名、性別、職務、級別、單位性質等登記核實後,報同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縣級及以下的,要報所在省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確定。未參加養老保險統籌的,由企事業單位或主管部門將離休幹部和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的基本情況,比照參加養老保險統籌人員的統計辦法,報同級組織或人事部門審核確定。

五、發放辦法

為方便企事業單位離休幹部和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領取生活補貼,對參加了養老保險統籌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生活補貼隨其每月的離休費(或養老金)一並發放;對未參加養老保險統籌的,由企事業單位或主管部門隨離休費(或養老金)按月發放。

六、執行時間

企事業單位離休幹部和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生活補貼的發放時間,從當地政府行政機關發放規范後津貼補貼之日起執行。

❹ 威海市環翠區已故離休老幹部住房補貼發放有這個政策嗎

是有的,但各省市都有時間限制,例如重慶1999年7月1日後在世未達標的可以享受住房補貼。
到原單位、或原主管部門、或當地老乾局可以咨詢;
當地相關政策的話,網上應該可以搜索到的。

❺ 國家關於離休幹部的住房補貼政策是什麼

離休幹部住房有困難的,就地安置的由所在單位負責優先解決。

依據勞人老[1982]10號關於發布《貫徹國務院關於老幹部離職休養規定中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的通知,第十四條規定:離休幹部住房有困難的,就地安置的由所在單位負責優先解決。確實無力建房的基層單位,由上級主管部門或房管部門負責解決。

跨省安置離休幹部的建房,原工作單位將所需建房費劃撥給接受安置地區後,由接受安置地區作為自籌基建優先列入地方計劃,並負責籌建、管理。各級離休幹部每戶的建築標准,可參照國家建築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確定。

(5)離休幹部住房補貼發放方案擴展閱讀:

老幹部離職休養的相關要求:

1、有離休幹部的單位,每年按每個離休幹部一百五十元計算,由離休幹部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作為特需經費列入預算,統一掌握,主要用於解決離休幹部的特殊困難和必要的活動經費開支。

2、易地安置的離休幹部所需各項經費,由原單位匯交接受安置單位支付。易地安置已由接受地區支付退休費的退休改離休幹部,由接受地區的幹部、人事部門單列編制,並負責各項經費的預算編造和支付工作,由"撫恤和社會福利救濟費類"的"離休費"中列支。

3、離休幹部身邊無子女的,按照顧在職幹部的規定,由當地人事、勞動部門負責調一名在外地工作的子女(包括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到離休幹部安置居住地工作。

❻ 離休老幹部的 住房補貼問題

按國家規定,未參加過福利分房的正式職工都應享受住房補貼(有享受標准,分一次兌清和分次兌清)。但政策已出台10年了(1998年出台的房改政策),除了中央,省,州享受外,其他的等了10多年都未兌現。暈!

❼ 國家關於離休幹部的住房補貼政策是什麼

不知道你們當地有沒有出台相關政策。
我這里是分兩部分。一部分是住房租金補貼,好像標準是離休幹部基本離休金的6.1%,每月在工資里發放。
另一部分叫住房補貼,是對離休幹部按照級別應當享受住房面積,實際未享受或者未達標的,給予一次性貨幣補貼。比如科級(及以下)離休幹部,按照規定是90個平方。但是房改的時候夫妻雙方均未分房也未購買房改房,那麼就按照90個平方給予補貼。如果雙方分房或者購買房改房合起來有80個平方,那麼就要補貼10個平方,如果雙方的面積超過90,就不再補貼,也不用退還。就這個意思。
如果夫妻雙方都是離休幹部,那麼按照高級別的算。比如一個是處級,應當110平,一個是科90平,倆人加起來有80個平方,那麼就補貼30個平方,夫妻雙方合起來算,只補貼30個平方。

❽ 泰州市高港區離休幹部住房補貼的具體政策規定是什麼

白馬人民醫院離休幹部先後二次向市委書記張雷反應國家調整護理費一事:至今白馬人民醫院院長兼黨支部書記拒絕執行文件的規定,即從今年一月份開始執行護理費調整的新標准。其理由是:原護理費的支付渠道一直是在白馬人民醫院發放,現護理費調整後想改變支付渠道,由社保局發放(因社保局局長和院長關系非同一般),本院搞了一個申請表,要求同意並將其中護理費這一項減150元/月,強迫執行文件外的附加條件,當然住房補貼也沒有,這就是張雷書記領導下的執政為民。為什麼黨的方針政策說得有條有理,做起來就缺德呢!共產黨的幹部就真的沒有人嗎?

❾ 天津住房補貼政策 離休人員住房補貼政策實施細則

天津離休人員住房補貼政策實施細則:廣大離休幹部為我國的革命、建設和改革事業做出了重要貢獻,他們是黨和國家的寶貴財富。全面落實離休幹部各項政治、生活待遇,是中央和市委的一貫要求。為更好地推動我市企業離休幹部住房貨幣分配工作,在執行全市統一房改政策的情況下,結合實際,制定本細則。天津市住房補貼政策有哪些?

一、企業離休幹部住房貨幣分配政策和實施范圍

企業離休幹部住房貨幣分配按照《印發天津市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實施辦法的通知》(津政發〔1999〕38號)、《批轉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關於全面推進住房貨幣分配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津政發〔2001〕59號),以及《關於進一步推動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津政發〔2006〕53號)等有關房改政策執行。

實施范圍:市屬企業和實施住房貨幣分配的區屬企業中無房或住房未達到規定面積標準的離休幹部(含1999年6月30日之後去世的離休幹部)。已經出台住房貨幣分配方案的區和單位,仍按原定方案執行。

二、住房補貼發放工作步驟

有關區人民政府、有關委局和集團公司按照全市的統一部署,積極開展工作,採取有力措施,確保完成企業無房或住房未達到規定面積標准離休幹部住房補貼發放工作。具體工作步驟:

(一)建檔驗收。有關區人民政府、有關委局和集團公司按照市住房委員會《關於市級機關和全額事業單位老職工住房補貼相關問題的通知》(津房委〔2007〕3號)要求,推動所屬企業建立無房或住房未達規定面積標準的離休幹部住房檔案,建檔工作要做到程序規范、信息錄入准確、資料完整詳實,並在一定范圍內對離休幹部現住房認定情況進行公示。有關區人民政府、有關委局和集團公司要成立專門的房改工作班子,負責對所屬企業建檔工作進行集中驗收,並留檔備查。

(二)審核名單。有關區人民政府、有關委局和集團公司將《三類困難企業離休幹部無房或住房未達標房補情況匯總表》(附件2)和《三類困難企業離休幹部無房或住房未達標房補情況明細表》(附件3)一並報市國資委黨委,由市國資委、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審核確認已實施退出和擬實施退出的三類困難企業名單;由市委老幹部局審核上述企業離休幹部名單。

(三)落實資金。有關區人民政府、有關委局和集團公司將自籌的所屬企業離休幹部住房補貼資金劃入專門賬戶;市財政局、市人力社保局按核定的離休幹部人數和標准,將三類困難企業專項補貼資金一次性足額核撥到有關區人民政府、有關委局和集團公司三類困難企業專用資金賬戶。

(四)發放補貼。有關區人民政府、有關委局和集團公司按核定的住房補貼額,一次性發放給離休幹部本人;離休幹部已去世的,由其法定繼承人按規定程序領取。離休幹部住房補貼發放情況記入職工住房檔案中保存。

(五)審查監督。企業離休幹部住房貨幣分配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關繫到離休幹部切身利益和單位利益。各有關單位要建立由組織、人事、財務、監察和老幹部等部門組成的內部監督組織,加強對企業離休幹部住房貨幣分配工作各環節的監督檢查,確保公開、公平、公正。

三、住房補貼資金來源

企業單位離休幹部住房補貼資金由離休幹部所在單位解決,資金或經費有困難的企業由上級主管部門幫助解決。三類困難企業離休幹部住房補貼資金,在企業自籌資金、三類困難企業專項補貼資金和相關費用中解決;轉制為非國有或破產企業離休幹部住房補貼資金,由離休幹部所在單位和企業原上級主管部門共同解決。

四、責任分工

市國資委黨委、市國資委負責企業離休幹部住房補貼發放的組織實施工作。市國土房管局負責做好相關房改政策的指導工作,並會同市委組織部、市委老幹部局、市財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國資委黨委、市國資委等部門督促、檢查、推動離休幹部住房補貼發放工作。有關區人民政府、有關委局和集團公司要積極做好離休幹部住房建檔、補貼資金核定籌集和發放工作,並切實做好政策解釋和離休幹部思想穩定工作,確保此項工作積極穩妥實施。

五、專用賬戶的監督管理

企業離休幹部住房補貼資金要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貪污專戶資金,有違反行為的,要依法處理;對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刑事責任。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3-09-13,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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❿ 軍隊離休老幹部住房補貼

已經去世的沒有補貼了。在去世後新出的政策也不用於已經去世的人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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