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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住房管理方案

發布時間:2021-03-01 06:10:32

A. 求:廉租住房後期管理辦法

各區房產局、房改辦,機關各處室、經濟適用住房發展中心、有關單位:
為建立和完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加強配租廉租住房的後期管理工作,為承租廉租住房家庭創造良好的居住環境,特製定本實施意見。
一、關於配租廉租住房後期管理的范圍和機構
(一)配租廉租住房的後期管理是指廉租住房承租人與產權人(市房產局)簽訂租約,進住廉租住房以後的管理工作,包括廉租住房物業管理、資格動態管理、資金管理和其它相關管理。
(二)配租廉租住房的後期管理工作,由市經濟適用住房發展中心負責。市房產局房改指導處負責做好有關協調管理工作,計劃財務處負責做好相關資金的撥付和使用核查工作。
二、關於配租廉租住房的物業管理
(一)屬獨立小區的,組建有市經濟適用住房發展中心和廉租住房承租人代表參加的廉租住房管理委員會,並參照《物業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行使權利和義務;不屬獨立小區的,由市經濟適用住房發展中心委託廉租房承租人代表參加該小區的業主委員會,並依法行使相應的權利與義務。
(二)市經濟適用住房發展中心與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廉租住房委託管理協議》,並督促實施。
(三)市經濟適用住房發展中心協助物業管理企業與廉租住房住戶簽訂物業管理協議,並督促實施。
(四)市經濟適用住房發展中心對尚未實施物業管理的廉租住房實施經租和維修管理。
(五)市經濟適用住房發展中心負責協調處理廉租房住戶的物業管理投訴及其它問題。
三、關於配租廉租住房的資格動態管理
(一)市房產局房改指導處將已入住的廉租住房有關資料整理後移交市經濟適用住房發展中心管理;
(二)市經濟適用住房發展中心按年度會同民政部門對廉租住房住戶的家庭收入、住房情況進行核查,建立相應檔案;
(三)市經濟適用住房發展中心按規定對人均收入連續12個月超過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家庭,通知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並報經市房產局房改指導處核准後按有關政策處理。
四、關於配租廉租住房的資金管理
(一)住房租金
1、廉租住房租金按產權人與承租人簽訂的《武漢市廉租住房租約》所規定的租金標准,按月向承租人收取;
2、屬於獨立小區、己實施物業管理的廉租住房,由市經濟適用住房發展中心委託物業管理企業代收租金,物業管理企業按月向市經濟適用住房發展中心上繳所收租金,市經濟適用住房發展中心按實際收取租金的10%返回手續費用。尚未實施物業管理的廉租住房,由市經濟適用住房發展中心直接收取租金。
3、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由市經濟適用住房發展中心立賬管理。其中80%建立廉租住房維修專用資金,用於廉租住房分戶門以內相關部位的維修;另外20%作為管理費用。
(二)物業管理費用廉租住房承租人按規定向環衛部門繳納環衛費。
物業管理的其它費用由市房產局計劃財務處從財政部門撥付的市「廉租住房專項資金」中安排,按年度撥付市經濟適用住房發展中心,由其按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協議支付該費用。
(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
廉租住房視同直管公有住房進行管理,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需要維修時,由市經濟適用住房發展中心提出計劃,經市房產管理局審核,報市財政局審批後,從廉租住房專項資金中撥付使用。

B. 廉租住房制度

主管部門 建設局

答復內容
廉租住房制度是針對住房困難的最低收入回家庭實施的一種社答會救助,是中國住房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對象,需要具備兩個基本條件,一是城鎮最低收入家庭,二是住房困難,另外,申請家庭成員中至少有1人為當地非農業常住戶口。
目前,廉租住房制度通過租賃補貼、實物配租和租金減免三種方式提高保障對象的住房支付能力,改善最低收入家庭居住條件。
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實行政府定價,租金標准原則上由房屋的維修費和管理費兩項因素構成,並與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的經濟承受能力相適應。具體租金標准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享受租賃補貼的家庭,租賃住房補貼標准,按照市場平均租金與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的差額計算。

C. 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的監督管理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省級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監督檢查,並公布監督檢查結果。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情況。 已領取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應當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變動情況。
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可以對申報情況進行核實、張榜公布,並將申報情況及核實結果報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變化情況,調整租賃住房補貼額度或實物配租面積、租金等;對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停止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不得將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或者改變用途。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違反前款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
(一)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二)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交納廉租住房租金的。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未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約定,採取調整租金等方式處理。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拒絕接受前款規定的處理方式的,由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或者具體實施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本辦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2003年12月31日發布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建設部、財政部、民政部、國土資源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20號)同時廢止。

D. 關於加強廉租住房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內容

一、嚴格建設和准入管理
(一)各地區要通過新建、改建、購置、租賃等方式多渠道籌集廉租住房房源。新建廉租住房堅持集中建設和在經濟適用住房、商品住房、棚戶區改造項目中配建相結合,以配建為主。新建廉租住房項目要盡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設施較為齊全的區域,同步做好小區內外市政配套設施建設,方便低收入家庭生活、就業、就醫和子女入學。
(二)嚴格執行廉租住房單套建築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的規定。要根據低收入家庭人口結構情況,合理安排不同套型面積住房的比例。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承建的配建廉租住房,住房保障部門要提出套型面積等控制要求,作為項目法人招標的前置條件。
(三)優化廉租住房戶型設計,加大建築節能技術的推廣應用,力求在較小的戶型內滿足基本居住需要,努力做到功能齊全、布局合理、節能環保和經濟適用。
(四)各市、縣人民政府要落實經國務院同意印發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辦法》(民發〔2008〕156號)的有關規定,明確廉租住房保障申請人的收入和資產申報義務,抓緊建立住房保障、公安(車輛和戶籍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社會保險)、房地產、金融、工商、稅務、住房公積金等部門和機構的信息共享機制,著力提高廉租住房保障資格審核工作的准確性。
(五)各市、縣住房保障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完善廉租住房申請、審核、公示、輪候、配租程序,確保廉租住房配租過程公開透明,配租結果公平公正。
二、強化租賃管理和服務
(六)各市、縣住房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廉租住房產權人的權利和義務,加強廉租住房合同管理,明確承租對象的權利和義務,載明租金水平、租賃期限、轉借或轉租的處罰以及其他違反使用規定的責任等事項。
(七)集中建設的廉租住房小區的管理和服務,可由租戶自我管理、自我服務,也可以選擇專業化的物業服務企業或原公有住房管理機構承擔。在其他項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管理和服務,要納入項目統一的物業管理。
(八)強化廉租住房租金管理,提高廉租住房租金和服務收費的繳交率。對不按合同約定繳納租金並經催交無效的,可以通報承租人所在單位並從承租人工資收入中直接劃扣。
(九)廉租住房租金要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全額用於廉租住房及配套設施的維修養護和管理,不足部分由市、縣財政預算安排。按規定落實對低保家庭的供暖費補貼、水電氣開戶費減免政策。
(十)完善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發放和管理制度,確保補貼資金專款用於改善居住條件。
(十一)正在享受實物配租廉租住房或領取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的家庭,再購買其他住房的,應當辦理廉租住房保障退出手續。
(十二)房屋登記機構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時,應根據住房保障部門提供的信息,比對申請登記人家庭成員是否正在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信息。
三、切實落實監管責任
(十三)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是政府公共服務的重要職責,市、縣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門是廉租住房管理的責任主體。要健全管理機制和實施機構,充實人員,落實工作經費,切實履行政府資產管理和對低收入家庭公共服務的職責。
(十四)市、縣住房保障部門要通過定期入戶調查等方式,及時了解保障對象家庭成員變動情況及廉租住房使用情況。住房保障部門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託廉租住房物業服務企業承擔廉租住房使用情況的檢查等工作。
(十五)對騙取廉租住房保障、惡意欠租、無正當理由長期閑置,違規轉租、出借、調換和轉讓廉租住房等行為,市、縣住房保障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或合同約定責令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約定,採取調整租金等方式處理,直至收回廉租住房,並取消該家庭再次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資格;對拒不執行處理決定的,市、縣住房保障部門可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十六)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暢通投訴舉報渠道。通過各種形式主動接受媒體和公眾的監督。對社會各界舉報投訴的騙取廉租住房保障及違規使用廉租住房的行為,要及時處理,並公布結果。
(十七)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廉租住房建設、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十八)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E. 關於加強廉租住房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的政策依據

建保抄〔2010〕62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和襲城鄉建設廳、民政廳、財政廳,直轄市建委(房地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民政局、財政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民政局、財務局:
為加強廉租住房管理,確保廉租住房公平配租和有效使用,根據《國務院關於解決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和住房城鄉建設部等九部委《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建設部令第162號)等有關規定,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F. 國家廉租房管理辦法有哪些內容

《廉租住房保障辦法》於2007年9月26日建設部第13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廉租住房制度建設,逐步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范圍內,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家庭。

第三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中,明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標、措施,並納入本級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住房建設規劃。

第四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指導和監督全國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廉租住房保障的具體工作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實施機構承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價格)、監察、民政、財政、國土資源、金融管理、稅務、統計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廉租住房保障的相關工作。

保障方式

第五條.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實行貨幣補貼和實物配租等相結合。貨幣補貼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實物配租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提供住房,並按照規定標准收取租金。

實施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過發放租賃補貼,增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廉租住房緊缺的城市,應當通過新建和收購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房源。第六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財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人口數量、結構等因素,以戶為單位確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准。

第七條.採取貨幣補貼方式的,補貼額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現住房面積與保障面積標準的差額、每平方米租賃住房補貼標准確定。

每平方米租賃住房補貼標准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市場平均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其中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按照當地市場平均租金確定租賃住房補貼標准;對其他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可以根據收入情況等分類確定租賃住房補貼標准。

第八條.採取實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積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現住房面積與保障面積標準的差額。

實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標准實行政府定價。實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按照配租面積和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租金標准確定。有條件的地區,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免收實物配租住房中住房保障面積標准內的租金。

房屋來源

第九條.廉租住房保障資金採取多種渠道籌措。

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來源包括:

(一)年度財政預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二) 提取貸款風險准備金和管理費用後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余額;

(三)土地出讓凈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社會捐贈及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

第十條.提取貸款風險准備金和管理費用後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余額,應當全部用於廉租住房建設。

土地出讓凈收益用於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比例,不得低於10%。

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應當按照國家財政預算支出和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廉租住房的維護和管理。

第十一條.對中西部財政困難地區,按照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中央財政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的有關規定給予支持。

第十二條.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來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收購的住房;

(二)騰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會捐贈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第十三條.廉租住房建設用地,應當在土地供應計劃中優先安排,並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採取劃撥方式,保證供應。

廉租住房建設用地的規劃布局,應當考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居住和就業的便利。

廉租住房建設應當堅持經濟、適用原則,提高規劃設計水平,滿足基本使用功能,應當按照發展節能省地環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廣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廉租住房應當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准。

第十四條新建廉租住房,應當採取配套建設與相對集中建設相結合的方式,主要在經濟適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

新建廉租住房,應當將單套的建築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並根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確定套型結構。

配套建設廉租住房的經濟適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項目,應當在用地規劃、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者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明確配套建設的廉租住房總建築面積、套數、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後的移交或回購等事項。

第十五條.廉租住房建設免徵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鼓勵社會捐贈住房作為廉租住房房源或捐贈用於廉租住房的資金。

政府或經政府認定的單位新建、購買、改建住房作為廉租住房,社會捐贈廉租住房房源、資金,按照國家規定的有關稅收政策執行。

申請核准

第十六條.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收入情況的證明材料;

(二)家庭住房狀況的證明材料;

(三)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

(四)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七條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應當由戶主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

(二)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審核,提出初審意見並張榜公布,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一並報送市(區)、縣人民政府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並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的申請材料轉同級民政部門;

(四)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並反饋同級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五)經審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符合規定條件的,由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對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作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予以登記,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向社會公開登記結果。

經審核,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訴。

第十八條.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民政等有關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可以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等進行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十九條.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綜合考慮登記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難程度和申請順序以及個人申請的保障方式等,確定相應的保障方式及輪候順序,並向社會公開。

對已經登記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凡申請租賃住房貨幣補貼的,要優先安排發放補貼,基本做到應保盡保。

實物配租應當優先面向已經登記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二十條.對輪候到位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或者具體實施機構應當按照已確定的保障方式,與其簽訂租賃住房補貼協議或者廉租住房租賃合同,予以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配租廉租住房。

發放租賃住房補貼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結果,應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條.租賃住房補貼協議應當明確租賃住房補貼額度、停止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的情形等內容。

廉租住房租賃合同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和設備狀況;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賃期限;

(五)房屋維修責任;

(六)停止實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將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或者改變用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納廉租住房租金等;

(七)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辦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調整租金、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等;

(八)其他約定。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省級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監督檢查,並公布監督檢查結果。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情況。

第二十三條.市(區)、縣人民政府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按戶建立廉租住房檔案,並採取定期走訪、抽查等方式,及時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變動等有關情況。

第二十四條.已領取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應當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變動情況。

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可以對申報情況進行核實、張榜公布,並將申報情況及核實結果報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變化情況,調整租賃住房補貼額度或實物配租面積、租金等;對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停止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

第二十五條.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不得將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或者改變用途。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違反前款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

(一)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二)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交納廉租住房租金的。

第二十六條.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未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約定,採取調整租金等方式處理。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拒絕接受前款規定的處理方式的,由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或者具體實施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收入標准、住房困難標准等以及住房保障面積標准,實行動態管理,由市、縣人民政府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不予受理,並給予警告。

第三十條.對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審核同意或者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對已經登記但尚未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記;對已經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退出實物配租的住房並按市場價格補交以前房租。

第三十一條.廉租住房保障實施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執行政府規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或者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實施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則

第三十三條.對承租直管公房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可以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對住房保障面積標准范圍內的租金予以適當減免。

G. 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廉租住房保障方法的介紹

本辦法所稱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范圍內,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家庭。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中,明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標、措施,並納入本級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住房建設規劃

H. 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的保障方式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實行貨幣補貼和實物配租等相結合。貨幣補貼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實物配租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提供住房,並按照規定標准收取租金。
實施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過發放租賃補貼,增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廉租住房緊缺的城市,應當通過新建和收購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房源。 採取貨幣補貼方式的,補貼額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現住房面積與保障面積標準的差額、每平方米租賃住房補貼標准確定。
每平方米租賃住房補貼標准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市場平均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其中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按照當地市場平均租金確定租賃住房補貼標准;對其他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可以根據收入情況等分類確定租賃住房補貼標准。 採取實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積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現住房面積與保障面積標準的差額。
實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標准實行政府定價。實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按照配租面積和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租金標准確定。有條件的地區,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免收實物配租住房中住房保障面積標准內的租金。

I. 廉租房管理

關於廉租住房小區後續管理工作的幾點意見
廉租住房小區的後續管理是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廉租住房建設深受低收入家庭的歡迎和擁護。截止目前,(**單位)管理著**個保障性住房小區中的***套廉租住房(其中:****小區***套、****小區***套、****小區***套),住戶均屬於**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隨著政府住房保障政策的深入,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數量也逐年增加,如何以科學發展觀統領廉租住房後續管理工作,怎樣管好這些廉租住房和廉租家庭,讓這些住上新房的群眾過得舒適,把好事辦好,是(**單位)在當前和今後工作中都值得探索和急需解決的新問題。
近年來,(**單位)採取建章立制和優質服務並舉的方法,加強對廉租住房和廉租家庭的管理,收到良好效果,一是設立管理服務站,選派工作人員進駐小區配合物業管理;二是嚴格准入退出機制,對小區人員入住情況進行動態跟蹤,對溜狗戶、開私家車、私自轉租、出借、改變使用用途等違規承租行為嚴肅查處;三是租金收繳根據承租住戶經濟實際水平採取全年一次性或分階段收取方式進行。
但同時,實際管理操作中也存在著一些不足之處,需要進一步改進工作方法,完善管理措施,現歸納總結幾點意見匯報如下:
一、 應當建立和完善保障對象檔案。
對住房保障對象按照收入水平、家庭困難程度和急需救助程度等情況進行分類區分,大致分為4種情況:低保特殊困難家庭、低保家庭、非低保特殊困難家庭、非低保家庭。其中特殊困難家庭是指:家庭為孤(孤身1人,無子女,無依靠)、老(年齡在60歲周歲以上)、病(患有重大疾病,經二級以上醫院證明,喪失勞動能力)、殘(一至二級傷殘且持有二代殘疾人證,喪失勞動能力)人員,在日常管理工作中應對這部分人員的入住情況重點關注,生活上給予照顧。
實行一戶一檔,建立電子檔案及實物配租台賬,登記和掌握廉租住房在實物、區位、權益等方面的基本狀況,做到帳實相符、帳表相符、帳卡相符,便於及時核查。傾聽廉租住戶的訴求,確保該廉租住房符合正常居住條件。
入住異動狀況、回訪記錄、核查結果載入檔案。
二、應當注重加強保障對象的入戶教育。
通過板報宣傳欄、張貼公告、入住咨詢解答等形式多樣的宣傳引導工作,規范承租戶的生活行為與方式。在辦理入住手續時統一簽訂合同,向每位承租戶發放《廉租住房使用說明與注意事項》與《承租戶須知》,為承租家庭入住後實施規范化管理打好基礎。
三、 應當完善廉租住房租金收繳的措施。
在原有的收繳形式基礎上,增加對住房保證金金額的收取,並納入項目經費的專項管理,強化交費時限的約束力,嚴格執行滯納金、違約金等經濟懲罰措施,減少因延遲交租或惡意欠租帶來的間接經濟損失。
以方便群眾為宗旨,可以與小區就近的銀行網點聯系協商,實行「一卡通」式便捷性服務交費。
對廉租住房小區的商業店面,由於受市場因素影響較大,存在增值的可能性,可以繼續面向社會以公開招租、競價拍租方式獲得收益的最大化。這部分租金收入應納入項目經費的專項管理,作為今後廉租住房的維修費、管理費等運營成本的項目支出。
四、應當全面實施廉租住房合同管理,嚴格規范廉租住房准入退出機制。
根據詳實的承租戶資料,採取定期、不定期、月訪、季度訪、半年一核、一年一審、接受舉報等方法,實行全程動態跟蹤管理方式,登記每戶的經濟收入、人口、住房變動情況,調查核實每位承租戶是否仍然符合居住廉租條件。對於騙取住房、惡意欠租、無正當理由長期空置、私自轉租、轉讓、出借、調換、改變使用用途等違規承租行為,一經查實,直接解除租賃合同關系,取消其住房承租資格。
但實際操作過程中,經常會遇到違規承租住戶故意隱瞞超標收入及住房狀況,查實違規後,在處理時拒不騰退,甚至態度野蠻抗拒清退,給正常工作造成很大的阻力。
單靠(**單位)的部門力度根本無法獨立解決此類問題,這就需要建立起協管機制,與街道辦事處、民政、公安、稅務、銀行、公積金等部門信息共享,建立居民經濟狀況核查系統,掌握保障家庭的存款賬戶、股市賬戶、納稅記錄、房產紀錄、公積金繳納、購車等情況,從而了解保障家庭實際情況,提供核查報告。
應當運用法律手段規避不必要矛盾糾紛和法律風險,與住戶所在地的街辦居委會、物業管理公司三方合作,共同送達限期騰退住房通知書進行告知,並在(**單位)聘請的常年法律顧問的協助下,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住房的騰退,有效保障廉租住房小區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實現。
五、發揮經濟手段的調節作用,建立「廉租住房維修資金」制度,並實現物業管理的統一性和規范化。
廉租住房是一種稀缺的公共資源,當家庭收入超過最低收入標准又拒絕退出的,可發揮經濟手段的調節作用,執行市場租金標准,合理配置保障性住房資源。
應當建立「廉租住房維修資金」制度,從每套廉租住房的月租金或年租金中提取一定比例(以15% - 20%為宜)的維修費用,專項用於整個經濟壽命期內房屋維護,這對於廉租住房的保值增值以及「以租養房」政策的良性循環將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強化小區物業的監督管理,有利的規范小區的物業管理行為,實現保障性住房小區在物業管理上統一性、規范化操作,最好成立自己的物業管理專門隊伍。還可以設立專職的維修隊,解決處理小區住房的日常報修、維護、修繕等業務。目前,由於市場上的物業管理公司良莠不齊、內部管理混亂,造成只顧前期物業就急於後期退出、或只管收取物業管理費而不管事、推諉拖拉,致使小區臟、亂、差的狀況嚴重,****小區就曾有類似情況的出現,現暫由(**單位)整改接管。今後,小區的物業管理實行統一,有利於為小區住戶創造宜居環境,便於各項管理工作的規范開展。
六、應當完善小區管理服務站的職能作用,發揮好小區住戶的群眾力量。
應當在每一個廉租住房小區,按項目標准化建設設立管理服務站。要撥付專項的經費支出,切實解決這些管理服務站軟硬體配備(如辦公設備、通訊、交通工具等)、管理人員勞動報酬等實際需要開支的問題。
針對小區衛生環境不盡人意,車輛、設施偷盜現象屢有發生,承租戶成分復雜、難於管理的問題,應聯系轄區居委會、治安警務室、物業公司等機構,協調聯動,齊抓共管、群防群治。並且以點帶面,組建小區住戶志願者服務隊伍或居民理事維持會,建立維權維穩服務站、健康醫療服務站、扶貧幫困服務站、文化服務站、再就業服務站、黨員活動站、書報閱覽室等服務機構,在住房的維修與管理、小區環境、計劃生育、小區治安、鄰里關系等綜合治理上,積極管理小區與幫扶困難承租戶,建設和諧社區。
七、借鑒他山之石,雕琢我山之玉,促進自身發展。
廉租住房的後續管理是一項系統而又復雜的工作。要進一步解放思想,統一認識,認真貫徹落實**發[2012]**號文件「*******」。
(**單位)不能局限於坐井觀天、閉門造車,應放開眼界,走出去、學進來,應當積極向在廉租住房後續管理方面做的有特色、有成效的其他縣市(區)單位考察學習,借鑒他們的廉租住房管理的成功經驗,發展摸索、整理總結出自己的一套行而有效管理模式。
而且還應加強職工的隊伍建設,通過有專業性的業務知識培訓,促進房地產專業技術人員的隊伍培養,為廉租住房的後續管理工作奠定人才基礎。
以上意見,當否?懇請予以批評指正。
] 撰稿人: GXFC @ 徐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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