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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低層住房怎樣建設方式

發布時間:2021-03-01 09:43:30

1. 農村房屋怎樣修建才能抗震

1、選擇對抗震有利的場地和地基,從地形地貌看,應選擇地勢平坦開闊的地方作為建築場地。

2、合理規劃,避免地震時發生次生災害。房屋不要建得太密,房屋的間距以不小於1~1.5倍房屋的高度為宜。

3、抗震結構方案一般應採用矩形、方形、圓形的平面布置。

4、保證結構的整體性,並使結構和聯結部分具有較好的塑性。

5、盡量不做建築突出屋面的磚煙囪、女兒牆等,以免引起房屋破壞

6、減輕建築物的自重,降低它的重心位置。建築物所受的地震荷載的大小和它的重量成正比。減輕建築物的重量,是減少地震荷載最經濟最有效措施。

7、購置正規合格材料。材料強度應達到設計要求,按設計圖紙施工,並嚴格按照施工規范施工。

(1)農村低層住房怎樣建設方式擴展閱讀:

1、民房抗震結構方案的選擇

村鎮民宅中常用的結構形式有土木結構、磚木結構和砌體結構。土木結構的房屋,因其主體結構的材料強度低、結構整體性差等原因,地震時倒塌、破壞嚴重,其抗震性能最差。磚木結構和砌體結構房屋只要經過良好的抗震設計,具備一定的抗震能力。

對目前採用較多的砌體結構房屋,應優先採用橫牆承重或最容易破壞。縱橫牆共同承重的結構體系。縱橫牆的布置宜均勻對稱,沿平面內宜對齊,沿豎向應上下連續,同一軸線上的窗間牆寬度宜均勻。

在承重牆上不宜亂開洞,留煙道不應削弱牆體,當牆體被削弱時,在留洞牆體中加配鋼筋,或煙道採用附牆預制管道構件等加強措施。屋面煙囪上加箍筋與垂直筋,以加強煙囪整體性及其與屋蓋的連接。

2、局部小牆段尺寸的控制

理論計算和震害調查表明,局部牆段尺寸過小是造成震害的主要原因之一。新建民宅為了追求寬敞、明亮,局部牆段尺寸留的過窄,有的承重窗間牆甚至不足0.5m。

按抗震規范;6~7度區承重窗間牆最小寬度為1m,8度區為1.2m,承重外牆盡端至門窗洞邊的最小距離6〜7度區為1m,8度區為1.2m。在結構平面布置時,同一軸線上縱牆垛局部尺寸宜均勻,不應相差過大。

控制南向窗洞尺寸,避免南向縱牆與北向縱牆剛度差別太大,對提高房屋抗震是有利的。

2. 在農村建兩層樓房,需要些什麼材料

自建房比較省的,鋼材每平米用量(按建築面積)大約17kg左右比較合理,水泥每1立米混凝土回約7包,磚塊按240厚牆體多孔答磚80塊,實心粘土磚128塊,其他沙石料等。

自建房注意事項:
一、建築面積及預算的確定。根據自身的經濟條件,確定建築面積並做一個初步的預算。
二、布局設計好,卧室、起居室、堂屋、車庫、農具庫、糧庫、衛生間、廚房、餐廳、樓梯
間、禽畜圈等,房間數量要夠,各房間相互關系要恰當。
三、地基基礎應扎實穩重,建設前應勘探,或挖探坑讓工程地質人員確認地基的可靠性。
四、選擇材料,盡量使用本地材料,正規材料,控制預算。
五、施工要注意安全。

3. 農村房屋建設需要注意哪些要素

(一)施工前的准備工作
1、選擇施工隊伍
工程施工前應對當地的建築隊伍進行考察,選擇有技術、有施工機械、有施工經驗整體素質好的專業施工隊伍,最好是有資質的建築公司。
2、選擇設計圖紙和專用通用圖集(2006年編:安徽省社會主義新農村住房圖集),施工圖紙是建設工程的重要依據,直接決定工程結構安全及使用功能是否合理,並且施工中的監督、驗收以及爭議的處理都要依據圖紙,因此,施工前進行圖紙設計或選擇專用施工圖集,對於選用圖集的,其基礎應請專業人員進行復核,以確保結構安全。
3、選址
建房前,應對周邊地質環境進行考察。應盡量避免在水溝、池塘和有糞坑、墓穴的地方選址建房。以防止地基產生不均勻下沉,造成房屋開裂,甚至倒塌。
4、簽訂合同
在選擇好施工隊伍後,雙方應簽訂正式合同,將相關事宜(特別是工程選址、工期、材料的與質量要求,工程質量、安全責任、保修期限、爭議處理、工程造價結算等)在合同中約定。
(二)施工過程中的重要控制點
1、地基基礎
(1)地基必須挖至老土層,土質應均勻一致,並且進入老土層深度不應小於20cm。
(2)基礎埋深(從建成後室外地坪最低處算)不應小於當地凍土層厚度,且不小於50cm,必要時,應有設計。基槽(坑)回填土應分層夯實。
(3)基礎控至持力層後,應用鋼筋(粗)探測地基下是否有空洞、軟弱層,若有,應清除並挖至老土。
(4)基礎持力層符合要求後,應立即施工基礎,避免雨水浸泡和曝曬,如發生浸泡,要在基礎施工前清除浸泡、變軟的地基土;基礎施工完畢後,應立即進行回填避免受水浸泡,擾動地基。
2、毛石基礎
(1)毛石基礎砌築:毛石基礎應分層坐漿砌築,(第一層毛石與土之間也立如此),並將大面向下,上下應相互錯開,若基礎成階梯形,應先從最低處砌起;
(2)毛石之間應留空隙,用砌築砂漿搞實,不應採用干鋪一層毛石,再鋪一層砂漿,然後用水沖灌縫的施工方法,以免水泥被水沖流失。
(3)毛石砌體、應採用石質較好的石頭,不能使用風化石。
3、磚砌體工程
(1)選用的磚強度必須滿足要求,盡量把送到檢測部門檢驗合格後方可使用。
(2)承重牆應為240毫米實心磚牆(一磚牆),空斗牆不得作為承重牆體。
(3)為保證砌體質量,嚴禁干磚上牆,應採用統一的組砌方法,磚砌體水平灰縫飽滿度不應小於80%(即磚與砂漿的接觸面);砌體豎縫灰漿必須飽滿,灰縫厚度控制在8-12mm。
(4)在磚砌體轉角處或交叉處,砌體應同時施工,不能同時施工(砌築)時,應留置斜槎(踏步槎),嚴禁將該處分成兩次分別施工(此處如設構造柱例外),使縱橫牆之間無可靠連接,以至造成牆體開裂,甚至倒塌。
(5)在構造柱或未設構造柱的牆體轉角處或交叉處,沿牆高度每500毫米設置牆體(不少於2Ф6鋼筋)拉結筋,拉結筋長度應深入兩邊牆體不小於1米。
(6)嚴禁在砌築完畢的承重磚砌體上開水平槽, 或牆身上隨意打洞。
(7)砌體砂漿應按規定配比施工,採用機械攪拌,使用過程中不能隨意加水,必須在一定時間內使用完(砂漿初凝失去流動性前),不超過2個小時,嚴禁渣子灰代替石灰膏,嚴禁石粉代替砂子。
(8)門窗過梁厚度必須滿足要求,過梁在兩邊牆體的擱置 長度不少於250毫米,且過梁底部應坐漿,如採用鋼筋磚過梁,底部配筋直徑應為Ф6-Ф8mm,兩端伸入牆內不小於240毫米,兩端鋼筋必須彎鉤,鋼筋不少於3根,水泥砂漿強度等級不小於M5。
(9)兩端與其它砌體不連接的單片牆,(如兩端設有構造柱,但構造柱尚未澆注),砌築高度不應超過一步腳手架;如必須超過時,應採取臨時穩定措施,以免在外力影響下(如大風等)造成砌體倒塌。
(10)用於施工通行的臨時洞口寬度不宜大於900毫米 ,高度不宜大於1.8米,並在此處設置過梁,洞口補砌時,應與兩邊砌築咬槎。
(11)外牆腳手眼堵塞要密實,以免造成外牆滲水。
4、混凝土工程
(1)水泥:過期(超3個月)、結塊的水泥不能使用,購買水泥時,應向銷售商索取水泥合格證。
(2)混凝土應按規定配比施工。採用機械攪拌,使用時不能隨加水,主要受力構件的砼強度等級不得小於C20(梁、板、柱等)。
(3)拌制砼骨料(石子、砂)目測不能有泥團和泥粉存在,級配要合理(既粒徑大小),水必須採用無污染的干凈水。
(4)砼澆築時,應採用機械振搗,確保砼密實,最好一次性澆築完畢,要留置施工縫時,應在板或次梁、樓梯的1/3處,圈樑除交接的任意位置,懸臂梁、板(如牛腿梁、雨蓬、陽台等)不能留施工縫,必須一次澆築完;施工縫應留垂直縫,縫處應安模板,不能讓砼隨意流淌。
(5)砼養護,常溫下,應對砼覆蓋並澆水養護、保持濕潤,養護時間,自拌砼不得少於7天,商品砼不少於14天。
(6)穿板的管道或預留洞口應事先留置,留置位置應准確,現澆板上不能隨意開洞、開槽。
(7)砼澆築完畢後2-3天,其上面不能堆載,以後的臨時堆載不能過大或振動,材料不能集中堆放,避免破壞砼結構。
(8)陽台、廚房、衛生間、屋面應採用現澆砼結構。
5、支撐系統及模板
(1)模板支撐系統的強度、剛度、穩定性應滿足要求,特別是底層的支撐應支設在堅硬的物體上,不能直接支設在軟土上,豎向支撐應盡量垂直於地面,豎向支撐之間應相互拉接,以防失穩,造成整體坍塌。
(2)模板拼縫應嚴密,以免水泥漿流失,造砼孔洞,麻面等,降低承載能力。
(3)承重結構(梁、板底部模板)不能隨意拆除,必須使砼達到一定強度(設計強度70-80%,懸挑構件強度100%)時方可拆模(夏天一般在21天,冬天一般在日平均氣溫累計達到600度),以防砼結構受到破壞。
(4)支撐模板時,應對模板的標高及軸線進行復測(應滿足層高、開間的尺寸)。
6、鋼筋工程
(1)應選擇正規生產廠家(大廠)生產的,具備出廠合格證,最好使用前將鋼筋送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外觀檢查表面不得有裂紋、疤節,螺紋鋼筋縱助螺紋應均勻一致,圓鋼斷面應成園型。鋼筋表面應成青黑色,在加工、搬運中如出現斷裂,其質量可能不合格,應送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2)雨蓬、陽台、等懸臂結構(即挑出外牆部分的板、梁應嚴格控制上部鋼筋的位置,不能使鋼筋位置放錯)。
(3)懸臂梁在牆體部分的尾梁長度應滿足抗傾覆要求,應有專業人員進行復核。
(4)陽台、走廊欄板配單層鋼筋時,豎向鋼築應設在內側,施工時應避免鋼筋位置錯誤,防止欄板傾覆。
(5)磚混結構圈樑必須沿牆貫通,不能間斷,構造柱應與圈樑連成一體,增強房屋的抗震性能。
(6) 筋彎鉤應為135度,彎鉤平直,長度不小於箍筋直徑的10倍,鋼筋接頭應相互錯開,梁板鋼筋位置應符合要求。
7、預制樓板安裝
(1)預制樓板必須使用有資質的預制廠的產品,預制樓板的鋼筋數量(樓板鋼筋必須為預應力鋼筋,直徑為5毫米)規格和砼強度(不低於C30)符合規范要求,同時要對預制樓板外觀檢查,不能有裂紋,不能有蜂窩孔洞(砼鬆散)、鋼筋位置必須正確,還要生產廠家提供預制樓板的出廠合格證及樓板承載力檢測報告。
(2)預制樓板上不能隨意開洞、開槽。
(3)預制樓板擱置長度在砼構件上(如圈樑)長度不小於80毫米。在牆體(磚牆上)不少於100毫米;安裝就位時兩塊樓板之間應留20-40毫米間隙;安裝就位時板兩端下口應座漿,擱置在牆體兩端的樓板孔應用砼堵實;
(4)安裝好的樓板之間的縫隙處理:先清理板縫內的雜質,用細石砼分兩層灌搗密實,樓板之間較大的縫隙應採取現澆砼填實,在常溫下養護不少於48小時,不能用磚來填補。
8、水電、門窗、屋面、裝飾等內容較多由時間關系,在這里就不講了。
9、一般基本規定(關系使用安全)
(1)陽台攔板高度不小於1.05米,上人屋面女兒牆或欄桿(垂直桿件間的凈距不應大於0.11米,且不易攀爬)高度不小於1.05米,外窗檯高度和樓梯扶手高度不小於0.9米,否則應採取安全防護措施。
(2)樓梯平台上部及下部過道處的凈高不應小於2米,梯段的凈高不宜小於2.2米,套內樓梯的踏步寬度不應小0.22米,高度不應大於0.2米。
(3)每個梯段的踏步一般不應超過18級,也不應少於3級。
(4)廚房、衛生間應低於其它房間地坪30毫米,陽台、室外與室內地坪應有一定的高差。
(5)施工完成的承重牆體不能隨意拆除、開洞、開水平槽等。
10、驗收和使用
(1)外觀檢查:工程竣工交付使用時,應對房屋的質量進行檢查,檢查牆體、板是否有明顯的裂縫,外牆、窗、廚衛間、屋面等是否有滲漏現象,對水、電要做通水通電試驗。
(2)檢查是否完成合同約定的所有內容,工程質量是否達到約定的要求。

4. 在農村建房子第一層要建多高比較標准

在農村建房層高最好是在一般宜在2.6~3.0米之間。

《農村住房建設技術政策(試行)》堅持「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原則,做好住房空間、平面布局
提高住房的適應性。室內空間組織宜具有一定靈活性,可分可合,適應不同時期家庭結構變化,避免頻繁拆改。住房層高一般宜在2.6~3.0米之間,其中底層層高可酌情增加,但一般不超過3.3米。

農村,指鄉下,不同於城市、城鎮而從事農業的農民聚居地。以從事農業生產為主的勞動者聚居的地方。 相對於城市的稱謂,指農業區,有集鎮、村落,以農業產業(自然經濟和第一產業)為主,包括各種農場(包括畜牧和水產養殖場)、林場(林業生產區)、園藝和蔬菜生產等。跟人口集中的城鎮比較,農村地區人口呈散落居住。在進入工業化社會之前,社會中大部分的人口居住在農村。以從事農業生產為主的農業人口居住的地區,是同城市相對應的區域,具有特定的自然景觀和社會經濟條件,也叫鄉村。

2015年中央一號文件要求,堅持不懈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讓農村成為農民安居樂業的美麗家園。

特點:

①人口稀少,居民點分散在農業生產的環境之中,具有田園風光;

②家族聚居的現象較為明顯;

③工業、商業、金融、文化、教育、衛生事業的發展水平較低。鴉片戰爭以前,中國農村處於封建社會末期。沿海地區已先後和數量不等地出現了資本主義萌芽,在農村中占統治地位的仍然是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和小農經營的自然經濟。

④地方習俗較濃厚。多數農村有本地的一些約定熟成的習慣風俗。⑤交通不發達,相對城市的交通來說,農村的道路多為泥濘的鄉間小路。

5. 農村住房重建需要依照怎樣的法律法規走流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本市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引導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合理、節約利用土地資源,推進新農村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上農村村民新建、改建、擴建和翻建住房(以下統稱「村民建房」)及其管理。
第三條(有關用語的含義)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農村村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本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二)個人建房,是指由單戶村民自行建造住房的活動。
(三)集體建房,是指由村民委員會組織實施新建農村村民住房的活動。
第四條(管理部門)
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房地資源局」)是本市村民建房用地和配套設施建設的主管部門;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村民建房的用地管理和配套設施建設管理,鎮(鄉)土地管理所作為其派出機構具體實施相關的管理工作。
上海市城市規劃管理局(以下簡稱「市規劃局」)是本市村民建房的規劃主管部門;區(縣)規劃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村民建房的規劃管理。
上海市建設和交通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設交通委」)是本市村民建房的建築活動主管部門;區(縣)建設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村民建房的建築活動監督管理。
區(縣)人民政府和鎮(鄉)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村民建房的管理。鎮(鄉)人民政府受區(縣)規劃管理部門委託,審核發放個人建房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對個人建房進行開工查驗和竣工驗收;受區(縣)建設管理部門委託,進行個人建房安全質量的現場指導和檢查。
發展改革、農業、環保、市容環衛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基本原則)
農村村民實施建房活動,應當符合規劃、節約用地、集約建設、安全施工、保護環境。
農村村民建房的管理和技術服務,應當尊重農村村民的生活習慣,堅持安全、經濟、適用和美觀的原則,注重建築質量,完善配套設施,落實節能節地要求,體現鄉村特色。
第六條(技術服務和知識宣傳)
市建設交通委應當會同市規劃局、市房地資源局、市環保局、市市容環衛局等部門組織編制村民建房的規劃技術標准、住宅設計標准和配套設施設置規范。
區(縣)人民政府和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合理確定本轄區內村民建房的布點、范圍和用地規模,統籌安排村民建房的各項管理工作。區(縣)建設管理部門和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宣傳力度,向農村村民普及建房技術與質量安全知識。
第七條(村民建房的方式)
本市鼓勵集體建房,引導村民建房逐步向規劃確定的居民點集中。所在區域已實施集體建房的,不得申請個人建房;所在區域屬於經批準的規劃確定保留村莊,且尚未實施集體建房的,可以按規劃申請個人建房。
農村村民將原有住房出售、贈與他人,或者將原有住房改為經營場所,或者已參加集體建房,再申請建房的,一律不予批准。
第八條(用地計劃)
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市房地資源局、市發展改革委下達的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確定村民建房的年度用地計劃指標,並分解下達到鎮(鄉)人民政府。
鎮(鄉)人民政府審核建房申請,應當符合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分解下達的村民建房年度用地計劃指標。
第九條(公開辦事制度)
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規劃管理部門和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實行公開辦事制度,將村民建房的申請條件、申報審批程序、審批工作時限、審批許可權等相關規定和年度用地計劃進行公示。
第十條(宅基地的使用規范)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規定標准。現有宅基地面積在規定標准之內,且符合村鎮規劃要求的農村村民實施個人建房的,應當在原址改建、擴建或者翻建,不得易地新建。
農村村民按規劃易地實施個人建房的,應當在新房竣工後三個月內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附著物;參加集體建房的,應當在新房分配後三個月內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附著物。原宅基地由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依法收回,並由鎮(鄉)人民政府或者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及時組織整理或者復墾。
區(縣)人民政府在核發用地批准文件時,應當註明新房竣工後退回原有宅基地的內容,並由鎮(鄉)土地管理所負責監督實施。
第二章個人建房
第十一條(申請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村民需要新建、改建、擴建或者翻建住房的,可以以戶為單位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並填寫《農村村民個人建房申請表》:
(一)同戶(以合法有效的農村宅基地使用證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計戶)居住人口中有兩個以上(含兩個)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未婚者,其中一人要求分戶建房,且符合所在區(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分戶建房條件的;
(二)該戶已使用的宅基地總面積未達到本辦法規定的宅基地總面積標準的80%,需要在原址改建、擴建或者易地新建的;
(三)按照村鎮規劃調整宅基地,需要易地新建的;
(四)原宅基地被徵收,該戶所在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尚未撤銷且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
(五)原有住房屬於危險住房,需要在原址翻建的;
(六)原有住房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需要易地新建或者在原址翻建的;
(七)區(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中的危險住房,是指根據我國危險房屋鑒定標準的有關規定,經本市專業機構鑒定危險等級屬C級或D級,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住房。
第十二條(集體經濟組織內的審查程序)
村民委員會接到個人建房申請後,應當在本村或者該戶村民所在的村民小組張榜公布,公布期限不少於30日。
公布期間無異議的,村民委員會應當在《農村村民個人建房申請表》上簽署意見後,連同建房申請人的書面申請報送鎮(鄉)人民政府;公布期間有異議的,村民委員會應當召集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三條(行政審批程序)
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村民委員會報送的《農村村民個人建房申請表》和建房申請人的書面申請後20日內,會同鎮(鄉)土地管理所進行實地審核。審核內容包括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規劃、擬建房位置以及層數、高度是否符合標准等。
鎮(鄉)人民政府審核完畢後,應當將審核意見連同申請材料一並報區(縣)人民政府審批建房用地;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在20日內審批。
建房用地批准後,由區(縣)人民政府發給用地批准文件;由鎮(鄉)人民政府發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四條(審批結果的公布)
區(縣)人民政府和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將村民建房的審批結果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五條(宅基地范圍劃定和開工查驗)
經批准建房的村民戶應當在開工前向鎮(鄉)土地管理所申請劃定宅基地范圍。
鎮(鄉)土地管理所應當在10日內,到實地丈量劃定宅基地,並通知鎮(鄉)人民政府派員到現場進行開工查驗,實地確認宅基地內建築物的平面位置、層數和高度。
村民戶應當嚴格按照用地批准文件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施工。
第十六條(施工圖紙)
農村村民建造兩層或者兩層以上住房的,應當使用具備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或經其審核的圖紙,或者免費使用市建設交通委推薦的通用圖紙。
市建設交通委應當組織落實向農村村民推薦通用圖紙的實施工作。
第十七條(環衛設施配建要求)
個人建房應當按規定同時配建三格化糞池。化糞池應當遠離水源,並加蓋密封。
第十八條(竣工期限)
鎮(鄉)人民政府在審核發放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核定竣工期限。
易地新建住房的竣工期限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
第十九條(竣工驗收)
個人建房完工後,應當通知鎮(鄉)人民政府進行竣工驗收。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申請後的15日內,到現場進行驗收。
鎮(鄉)人民政府應當提前通知鎮(鄉)土地管理所,由鎮(鄉)土地管理所派員同時到實地檢查個人建房是否按照批準的面積和要求使用土地。
經驗收符合規定的,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將驗收結果送區(縣)建設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補建圍牆的程序)
村民戶需要在原宅基地范圍內補建圍牆的,應當經村民委員會審核同意,並向鎮(鄉)人民政府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補建圍牆申請經批准後,村民戶應當在開工前向鎮(鄉)人民政府申請查驗;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在15日內派員到現場進行查驗,實地確認建造圍牆的位置、高度等事項。
補建圍牆的村民戶應當嚴格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施工;完工後,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進行竣工驗收。
第三章集體建房
第二十一條(集體建房的統籌安排)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經批準的村鎮規劃,結合實際,組織制定集體建房實施計劃。有條件的村民委員會可以按本辦法規定實施集體建房。
第二十二條(集體建房的規劃和用地審批)
實施集體建房項目的村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向區(縣)規劃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審批過程中,規劃部門應當征詢環保、市容環衛等部門的意見,明確污水收集處理、生活垃圾收集處理等配套設施的建設要求。
村民委員會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憑以下材料向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提出用地申請:
(一)建設用地申請書(含項目選址、用地和居住人口規模、資金來源、原宅基地整理復墾計劃等情況);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其附圖;
(三)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關於實施集體建房項目的決定;
(四)相關村民戶符合個人建房條件且同意參加集體建房的有關材料;
(五)住房配售初步方案(含住房配售對象情況、配售面積、按規定應當退還的原宅基地情況等)。
集體建房用地選址涉及村或者村民小組之間的宅基地調整的,村民委員會提出用地申請時,除前款規定的材料,還應提交宅基地調整和協商補償的有關材料。
經審核批準的,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頒發建設用地批准書。
第二十三條(集體建房的工程建設管理)
集體建房適用國家和本市有關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的管理規定。
集體建房項目應當按照規定,向區(縣)建設管理部門辦理建築工程施工許可、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申報、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區(縣)建設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集體建房項目的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條(集體建房的配售)
集體建房的住房配售初步方案,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集體建房項目竣工驗收備案後,村民委員會應當按照住房配售初步方案和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事項,提請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確定住房配售的具體方案。
實施集體建房的村民委員會應當向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符合個人建房條件的村民配售住房。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對集體建房的配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檢查結果送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
村民委員會應當向村民公布集體建房的成本構成和配售情況,接受村民監督。
第二十五條(集體建房的環衛設施配建要求)
集體建房應當按規定同時配建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設施,並建造集中收集糞便的管道和處理設施。
第二十六條(集體建房的相關標准和規范)
實施集體建房,應當符合本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住宅設計標准和配套設施設置規范。
第四章相關標准
第二十七條(用地面積和建築面積標准)
個人建房的用地面積和建築面積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4人戶或者4人以下戶的宅基地總面積控制在150平方米至180平方米以內,其中,建築佔地面積控制在80平方米至90平方米以內。不符合分戶條件的5人戶可增加建築面積,但不增加宅基地總面積和建築佔地面積。
(二)6人戶的宅基地總面積控制在160平方米至200平方米以內,其中,建築佔地面積控制在90平方米至100平方米以內。不符合分戶條件的6人以上戶可增加建築面積,但不增加宅基地總面積和建築佔地面積。
個人建房用地面積的具體標准,由區(縣)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范圍內予以制定。
區(縣)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個人建房的建築面積標准。
第二十八條(建築佔地面積的計算標准)
個人建房的建築佔地面積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住房、獨立的灶間、獨立的衛生間等建築佔地面積,按外牆勒腳的外圍水平面積計算;
(二)室外有頂蓋、有立柱的走廊的建築佔地面積,按立柱外邊線水平面積計算;
(三)有立柱的陽台、內陽台、平台的建築佔地面積,按立柱外邊線或者牆體外邊線水平面積計算;
無立柱、無頂蓋的室外走道和無立柱的陽台不計建築佔地面積,但不得超過批準的宅基地范圍。
第二十九條(用地人數的計算標准)
村民戶申請個人建房用地的人數,按照該戶在本村或者村民小組內的常住戶口進行計算,其中,領取本市《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者《獨生子女證》)的獨生子女,按2人計算。戶口暫時遷出的現役軍人、武警、在校學生,服刑或者接受勞動教養的人員,以及符合區(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人員,可以計入戶內。
村民戶內在本市他處已計入批准建房用地人數的人員,或者因宅基地拆遷已享受補償安置的人員,不得計入用地人數。
區(縣)人民政府可以制定關於申請個人建房用地人數的具體認定辦法。
第三十條(用地程序和標准)
原址改建、擴建、翻建住房或者按規劃易地新建住房的,均應當辦理用地手續,並按本辦法規定的用地標准執行。
第三十一條(間距和高度標准)
村鎮規劃對個人建房的間距和高度標准有規定的區域,按照村鎮規劃執行。村鎮規劃尚未編制完成或者雖已編制完成但對個人建房的間距和高度標准未作規定的區域,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朝向為南北向或者朝南偏東(西)向的房屋的間距,為南側建築高度的1.4倍;朝向為東西向的房屋的間距,不得小於較高建築高度的1.2倍。老宅基地按前述標准改建確有困難的,朝向為南北向或者朝南偏東(西)向的房屋的間距,為南側建築高度的1.2倍;朝向為東西向的房屋的間距,不得小於較高建築高度的1倍。
(二)相鄰房屋山牆之間(外牆至外牆)的間距一般為1.5米,最多不得超過2米。
(三)樓房總高度不得超過10米,其中,底層層高為3米到3.2米,其餘層數的每層層高宜為2.8米到3米。副業棚舍為一層。不符合間距標準的住宅,不得加層。
第三十二條(圍牆的建造要求)
個人建房需要設立圍牆的,不得超越經批準的宅基地范圍,圍牆高度不得超過2.5米,不得妨礙公共通道、管線等公共設施,不得影響相鄰房屋的通風和採光。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鎮鄉人民政府的監督檢查)
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區域內農村村民建房活動的監督檢查,發現有違反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的行為的,應當予以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在24小時內報告區(縣)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
第三十四條(農村村民非法佔地建房的處罰)
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設住宅的,由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
超過本市規定的標准,多佔的土地按非法佔用土地處理。
新建房屋竣工後,不按規定拆除原有房屋、退還宅基地的,按照非法佔用土地處理。
第三十五條(房地產管理部門處罰的執行)
房地產管理部門依法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
第三十六條(個人建房違反規劃管理的處罰)
農村村民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建房、嚴重影響村鎮規劃的,由區(縣)規劃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建房,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築;影響村鎮規劃,尚可採取改正措施的,由區(縣)規劃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土建工程造價5%至10%的罰款。
農村村民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擅自擴大建築佔地面積、移位建房等嚴重影響村鎮規劃的,由區(縣)規劃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建房,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築;影響村鎮規劃、尚可採取改正措施的,由區(縣)規劃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土建工程造價5%至20%的罰款。
農村村民建房的房屋層高超過規定標準的,由區(縣)規劃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土建工程造價2%至10%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集體建房違反規劃管理的處罰)
集體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區(縣)規劃管理部門依據《上海市城市規劃條例》的有關規定,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
(一)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實施建房的;
(二)擅自擴大建築佔地面積、移位建房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實施建房等違反規劃管理的情形。
有前款規定情形,不能拆除的,沒收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拆除或者沒收後仍未完全消除影響的,處以建設工程違法部分造價的20%至100%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農村違法建設工程的強制拆除)
對妨礙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觀的農村違法建設工程,市和區(縣)規劃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證和認定,並對違法建築作出限期拆除的決定;當事人未在限期內拆除違法建築的,市或者區(縣)規劃管理部門可以依法申請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組織強制拆除。
第三十九條(違反質量和安全要求的處罰)
實施集體建房的村民委員會和參與集體建房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依法對住房建設工程的質量和施工安全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集體建房的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由區(縣)建設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條(行政復議和訴訟)
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一條(執法者違法違規行為的追究)
有關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嚴格依照法定程序辦理村民建房審批手續,不得假借各種名義收取費用。
有關行政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賄賂、侵害農村村民合法權益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應用解釋部門)
市房地資源局、市規劃局和市建設交通委可以對本辦法的具體應用問題進行解釋。
第四十三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一九九二年十月三日市人民政府第24號令發布的《上海市農村個人住房建設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6. 什麼是「農民自建低層住宅」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83條中「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築活動,不適用本法」釋義。

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房屋建築,因其具有的時效性、臨時性和簡易性等特點,不可能也沒有必要按照本法的規定進行管理;農民在農村自建的低層住宅,量大面廣、情況千差萬別。

目前仍以較為簡易的居多,要將這類農村自建住宅都納入國家的行政管理之中,目前難以做到,從執法成本考慮,也沒有大的必要。因此,本條規定,這兩類房屋建築不適用本法規定。

(6)農村低層住房怎樣建設方式擴展閱讀:

《房屋建築工程抗震設防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房屋建築工程抗震設防的監督管理,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抗震設防區從事房屋建築工程抗震設防的有關活動,實施對房屋建築工程抗震設防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房屋建築工程的抗震設防,堅持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四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房屋建築工程抗震設防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築工程抗震設防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國家鼓勵採用先進的科學技術進行房屋建築工程的抗震設防。

制定、修訂工程建設標准時,應當及時將先進適用的抗震新技術、新材料和新結構體系納入標准、規范,在房屋建築工程中推廣使用。

第六條新建、擴建、改建的房屋建築工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進行抗震設防。

7. 城鄉關於私人住房重建有什麼要求規定

農民在本村自己的宅基地上建自住房,不超過2層,只需要村出具宅基地證明即可。如果要辦理房產證,就還要去鄉里辦理准建證,然後去房管局辦理房產證。

農村請人建造房屋,屬於承攬合同關系。

三層或以上的房屋拆建,要找有資質的單位。二層或以下的房屋,可以找一般的泥水工人建造就行。

承攬人自己受傷的,屋主不用承擔責任。但是如果是超過兩層的房屋,而屋主選人不當的,發生傷害事故,應當承擔部分賠償責任。依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條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建築法》第八十三條第三款規定:......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築活動,不適用本法。即:"農民自建低層住宅"是不需要建築資質的。

《建設部關於加強村鎮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見》第三條第三項的規定:對於村莊建設規劃范圍內的農民自建兩層(含兩層)以下住宅(以下簡稱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設活動,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以為農民提供技術服務和指導作為主要工作方式。可以看出"農民自建低層住宅"是指兩層(含兩層)以下住宅。即:農民自建兩層(含兩層)以下的住宅是不需要建築資質的,反之三層(含三層)以上則是需要建築資質,受《建築法》調整的。

《合同法》
第十五章承攬合同
第二百五十一條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
第二百五十二條承攬合同的內容包括承攬的標的、數量、質量、報酬、承攬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驗收標准和方法等條款。
第二百五十三條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參考資料:http://wenku..com/view/1da2bd24192e45361066f589.html)

8. 法律有規定農村自建低層建築不需要報建嗎

《鄉村規劃法》第四十一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專共設施和公益事屬業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使用原有宅基地進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規劃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建設,不得佔用農用地;確需佔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後,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後,方可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9. 在農村房子第一層要建多高比較標准

一般情況來說農村的房子第1層最好弄高一點比較好,至於多高呢,自己選擇就好了回,2.6到答3.0米是最好的。但是一般是不超過3.3米的。樓層太低的話就會讓人非常的壓抑心情也會變得不好。,太高了又不好看,而且還浪費材料浪費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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