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個人所得稅的減免稅政策有哪些規定
(一)免稅項目
1.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2.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3.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是指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
4.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5.保險賠款。
6.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
7.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提示:離退休人員按規定領取離退休工資或養老金外,另從原任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不屬於免稅的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應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的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8.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9.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10.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是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者累計居住不超過90日的個人,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由境外僱主支付並且不由該僱主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場所負擔的部分,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
11.對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免徵個人所得稅:僅限於外籍個人在我國的受雇地與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間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過2次的費用。
12.按照國家規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住房公積金、基本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從納稅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13.按照國家有關城鎮房屋拆遷管理辦法規定的標准,被拆遷人取得的拆遷補償款,免徵個人所得稅。
(二)減稅項目
1.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
2.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
3.其他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准減免的。
(三)暫免徵稅項目
1.外籍個人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搬遷費、洗衣費。
2.外籍個人按合理標准取得的境內、境外出差補貼。
3.外籍個人取得的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批准為合理的部分。
4.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
5.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外籍專家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可免徵個人所得稅:
(1)根據世界銀行專項借款協議,由世界銀行直接派往我國工作的外國專家;
(2)聯合國組織直接派往我國工作的專家;
(3)為聯合國援助項目來華工作的專家;
(4)援助國派往我國專為該國援助項目工作的專家;
(5)根據兩國政府簽訂的文化交流項目來華工作兩年以內的文教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負擔的;
(6)根據我國大專院校國際交流項目來華工作兩年以內的文教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負擔的;
(7)通過民間科研協定來華工作的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政府機構負擔的。
6.個人舉報、協查各種違法、犯罪行為而獲得的獎金。
7.個人辦理代扣代繳手續,按規定取得的扣繳手續費。
8.個人轉讓自用達5年以上,並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9.對個人購買福利彩票、賑災彩票、體育彩票,一次中獎收入在1萬元以下的(含1萬元)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超過1萬元的,全額徵收個人所得稅。
10.自2009年5月25日起,對以下情形的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當事雙方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1)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贍養人;
(3)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
2. 住房補貼的要交個人所得稅嗎
需要,那部分所得應該屬於勞動薪金所得,工資、薪金所得按以下步驟計算繳納個人所得內稅:
每月取得工資容收入後,先減去個人承擔的基本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以及按省級政府規定標准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再減去費用扣除額2000元/月(來源於境外的所得以及外籍人員、華僑和香港、澳門、台灣同胞在中國境內的所得每月還可附加減除費用3200元),為應納稅所得額,按5%至45%的九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3. 住房補貼要交個人所得稅嗎
住房補來貼要繳納個人所得稅自。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養老保險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144號)文件對改革制度涉及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養老保險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作了如下規定:
一、企業和個人按照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提取並向指定金融機構實際繳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不計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免予徵收個人所得稅。超過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繳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應將其超過部分並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領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時,免予徵收個人所得稅。
三、企業以現金形式發給個人的住房補貼、醫療補助費,應全額計入領取人的當期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但對外籍個人以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仍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020號)的規定,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4. 「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免納個人所得稅,請問包括住房補貼嗎
應該是!
最起碼你的公積金如果不超出國家標注的是不收稅的!
此外,當你使用公積金貸款時,收入-公積金還貸額才開始計稅!
5. 住房補貼是否繳交個人所得稅
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養老保險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財稅字〔1997〕144號文件規定:「企業以現金形式發給個人的住房補貼、醫療補助費,應全額計入領取人的當期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因此,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等規定精神,你公司實際上沒有繳納到「住房公積金」專戶,應視同現金發放形式,應並入當月的工資薪金繳納個人所得稅。
6. 個人所得稅有哪些免稅或優惠規定
個稅一共有專項附加扣除,可以免除一定的個稅,具體如下:
1.子女教育:納稅人專的子女接受學前教育和學歷屬教育的相關支出,按照每個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
2.繼續教育:納稅人接受學歷或非學歷繼續教育的支出,在規定期間可按每年4800元或3600元定額扣除。
3.大病醫療: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發生的自負醫葯費用超過1.5萬元部分,可在每年6萬元限額內據實扣除。
4.住房貸款利息:納稅人本人或配偶發生的首套住房貸款利息支出,可按每月1000元標準定額扣除。
5.住房租金:納稅人本人及配偶在納稅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沒有住房,而在主要工作城市租賃住房發生的租金支出,可根據承租住房所在城市的不同,按每月800元到1200元定額扣除。
6.贍養老人:納稅人贍養60歲(含)以上父母的,按照每月2000元標準定額扣除。
7. 2019年11月,國家對住房補貼個稅問題規定
事業單位住房補貼政策===對職工因未享受國家福利分房政策,或雖已享受國家福利分房但未版達規定面積標准權的,單位按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的補貼標准,一次性或按月計入職工個人所在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專用賬戶的住房補貼,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請問這個文件的文號是多少?
8. 住房補貼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財稅字[1997]144號對改革制度涉及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養老保險金徵收個人內所得稅問題規定如下:
企業以現容金形式發給個人的住房補貼,醫療補助費,應全額計入領取人的當期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但對外籍個人以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仍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020號)的規定,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另:根據《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明確個人所得稅有關業務政策問題的通知》京地稅個[2002]597號文件規定:根據建設部、國家計委、財政部、人民銀行、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建設銀行、中直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進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規定,個人從單位取得的補貼標准內的住房補貼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超過標準的部分並入當月工薪計算納稅。
9. 免徵個人所得稅的福利范圍應如何界定
免徵個人所得稅的福利范圍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組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四項所稱福利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組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所稱救濟金,是指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支付給個人的生活困難補助費。
第十二條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八項所稱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規定免稅的所得。
(9)住房補貼免徵個人所得稅規定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
(一)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二)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三)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四)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五)保險賠款;
(六)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退役金;
(七)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費、離休費、離休生活補助費;
(八)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九)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十)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免稅所得。
前款第十項免稅規定,由國務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