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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公有住房管理

發布時間:2021-03-01 14:15:33

Ⅰ 公有住房與商品房有啥區別

1、建造人不同:

公有住房是指由國家以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投資興建、銷售的住宅。商品房是指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由房地產開發經營公司開發的。

2、住宅產權歸屬人不同:

目前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可售公有住房,一類是不可售公有住房。公有住房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產權(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歸國家所有。

商品房未出售前,住宅的產權(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歸房地產開發經營公司所有。商品房未出售後,住宅的產權(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歸私人所有。

3、性質不同:

公有住房,是相對於所有權屬於個人的私有住房而言的,公有住房是有公益性質的民生項目。商品房純粹是以營利為目的。

(1)單位公有住房管理擴展閱讀:

公房因為你自身的特殊性在交易過程中與一般商品房的交易有些不同,購房者對此應該有所了解,具體程序是:

1、公有住房承租人在落實受買人後,先按當時的出售公有住房政策與公有住房的所有權人或受託人簽訂《公有住房買賣合同》。《公有住房買賣合同》簽訂後,可售公有住房承租人即可憑《公有住房買賣合同》與買受人簽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簡稱《出售合同》)。

2、可售公有住房上市成交雙方當事人在《出售合同》簽訂後的三十天內,應持《出售合同》、《公有住房買賣合同》、《公有住房上市出售交易過戶申請表》及有關資料,向房屋所在地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交易過戶審核手續。

3、原可售公有住房承租人在收到經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審核的《上海市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過戶審核表》(簡稱《過戶審核表》)後,持《公有住房買賣合同》及《出售合同》、《過戶審核表》等有關資料向公有住房所有權人或受託人辦理購房手續,並交納公有住房購房款項和首期房屋維修基金。

4、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買賣雙方當事人憑《過戶審核表》及有關資料按規定分別向財稅部門和交易中心交清全部稅費或保證金後三天內,憑稅費或保證金交款憑證及有關資料向區、縣房地產登記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申領房地產權證。

5、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買賣雙方當事人憑區、縣房地產登記處出具的《公房上市出售已受理權證變更通知》,向原公有住房物業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維修基金。

6、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後,仍按公有住房售後管理辦法執行。

Ⅱ 單位公房現都有住房想申請政府收回該房怎麼辦理

不能……目前我國房屋管理採用登記制度。即房屋登記在誰名下就是誰的。理論內上講,這房子不是李的,容李無權處分,買賣合同自然無效。如果單位能夠將房屋過戶給李,或者單位出具證明證實該房屋歸李使用且同意李將該房出售才可以。

另外,類似學校這種土地有特殊用途的單位,土地使用權人是不能變更的……換而言之,2證齊全是不可能的。

Ⅲ 公有房屋包括哪些類型

公有住房根據抄形成的主體、歷襲史過程及資產來源,一般有如下幾種類型:①國家行政單位由國家撥款和按國家政策規定組織收入等形式構建的住房;②全額預算管理、差額預算管理和自收支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由國家撥款、貸款、組織收入、接受饋贈等形成的住房;③企業由國家直接投資、利用貸款、接受饋贈或稅後利潤及其他國家有權益等形成的住房;④其他按照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界定房屋產權屬於國家所有的住房。也就是說,利用國國家資金或者國有權益構建或者受贈的住房。明確規定房產權屬於國家的住房,一般都屬於公房。
公有住房根據管理、使用主體的不同,又可以分為以下三種主要類型、:
①直管公房,是由房地產管理部門的公有住房; ②系統管理公房,是由政府各部門所屬單位按系統自管自用的公房;③單位自管公房,是全民所有的企事業單位自管自用的公房。需要指出的是,由國有資產投資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投資開發的商品房,不屬於公有住房的范圍。

Ⅳ 單位公有住房所有權人是承租人還是單位

當然是單位了。

Ⅳ 什麼叫自管公有住房

公房(公抄有住房、公產住襲宅)是指由政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投資興建、銷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產權歸國家所有。公有住宅主要由本地政府建設,主要向城市居民出租、出售,由企業建設的住宅,向本企業職工出租、出售。公房的大量存在是由於我國長期以來實行住房福利化的結果。在住房貨幣化改革過程中,公房出售,租金提升已成趨勢,但今後國家仍將興建廉價公房以供城市居民中低收入者租住。公房出售後,產權即歸私人所有,即成為所謂「房改房」。
由產權單位自行管理的公有住房稱為自管公有住房。

Ⅵ 未出售的公有住房如何管理

每個城市的管理辦法各有不同,請問你要哪的!!!

Ⅶ 公有住房有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
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的通知
(法發〔1996〕4號)

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各級軍事法院、各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各海事法院:
現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報告我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一九九六年二月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791次會議討論通過)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公房使用、承租問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堅持男女平等和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等原則,考慮雙方的經濟收入,實事求是,合情合理地予以解決。現將審判實踐中提出的一些問題,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解答如下:
一、問:在離婚案件中,當事人對公房的使用、承租問題發生爭議,人民法院可否予以處理?
答:在離婚案件中,當事人對公房的使用、承租問題發生爭議,自行協商不成,或者經當事人雙方單位或有關部門調解不成的,人民法院應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依法予以妥善處理。
二、問: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在什麼情況下,離婚後雙方均可承租?
答: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離婚後,雙方均可承租:
(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關系存續5年以上的;
(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的;
(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資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權,婚後夫妻共同償還借款的;
(四)婚後一方或雙方申請取得公房承租權的;
(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後因該承租房屋拆遷而取得房屋承租權的;
(六)夫妻雙方單位投資聯建或聯合購置的共有房屋的;
(七)一方將其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交回本單位或交給另一方單位後,另一方單位另給調換房屋的;
(八)婚前雙方均租有公房,婚後合並調換房屋的;
(九)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三、問:對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應依照什麼原則處理?
答:對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應依照下列原則予以處理:
(一)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
(二)男女雙方在同等條件下,照顧女方;
(三)照顧殘疾或生活困難的一方;
(四)照顧無過錯一方。
四、問:對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對另一方是否給予經濟補償?
答:對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對另一方可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
五、問: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能夠隔開分室居住使用的,可否由雙方分別租住?
答: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其面積較大能夠隔開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雙方分別租住;對可以另調房屋分別租住或承租方給另一方解決住房的,可予准許。
六、問:離婚時,一方對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無權承租的,可否暫時居住?
答、離婚時,一方對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無權承租而解決住房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調解或判決其暫時居住,暫住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暫住期間,暫住方應交納與房屋租金等額的使用費及其他必要的費用。
七、問:離婚時,一方對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無權承租而另行租房經濟上確有困難的,如何處理?
答:離婚時,一方對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無權承租,另行租房經濟上確有困難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負擔能力,應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八、問:在調整和變更單位自管房屋租賃關系時,是否需徵得自管房單位的同意?
答:人民法院在調整和變更單位自管房屋(包括單位委託房地產管理部門代管的房屋)的租賃關系時,一般應徵求自管房單位的意見。經調解或判決變更房屋租賃關系的,承租人應依照有關規定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
九、問:對夫妻雙方共同出資而取得「部分產權」的房屋,應如何處理?
答:對夫妻共同出資而取得「部分產權」的房屋,人民法院可參照上述有關解答,予以妥善處理。但分得房屋「部分產權」的一方,一般應按所得房屋產權的比例,依照離婚時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公布的同類住房標准價,給予對方一半價值的補償。
十、問:對夫妻雙方均爭房屋「部分產權」的,可否採取競價方式解決?
答:對夫妻雙方均爭房屋「部分產權」的,如雙方同意或者雙方經濟、住房條件基本相同,可採取競價方式解決。

Ⅷ 自管公房和公有住房有什麼區別嗎

1、管理不同:公房是指政府和單位分配給職工和解放時收歸國有,並且租金按照政府專規定的租金標准執行的居住屬房屋。公房分為國家所有的房屋與集體所有的房屋。在我國,集體所有的房屋租賃的情況不是很多,這類房屋租賃由集體經濟組織自行管理。

2、部門不同:按管理部門的不同,國家所有房屋租賃又分為直管公房(統管公房)租賃和自管公房(非統管公房)租賃,前者指由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直接管理的公房的租賃,後者指由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有企業單位自行管理的公房的租賃。其中,國有住房租賃占較大比重。

3、手續辦理不同:公房出租人應當在承租人要求辦理受配房屋或者承租權轉讓、交換、租賃戶名變更手續後15日內發放《租用公房憑證》。承租人憑《租用公房憑證》向房屋所在地的派出所辦理戶籍手續。

公房轉租,由租賃當事人到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並提交以下書面材料:租用公房憑證,轉租合同以及租賃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將公房轉租給外來流動人員的,還應提交(房屋租賃治安許可證)。公房出租人不得收取房屋租賃保證金。

Ⅸ 什麼是「直管公有住房」房產類別、房屋產別具體怎麼分類

直管公房是指由國家各級房地產管理部門管理的國有房產,還包括計劃經濟時代回國有和大集體企事業單答位自建的福利房。
如同國有企業的「大鍋飯」一樣,直管公房是計劃經濟福利制度的產物。改革開放以來,對直管公房這一國家資源,如何在社會中公正、合理地進入市場,以充分發揮其作為「物」的社會效益,改變《公地悲劇》現象,進行符合市場經濟規律的改革,物歸其意,是應有之義。但正因其帶有很濃的福利色彩,顯然步子邁得比國企改革艱難得多。
房屋產別分類包括由政府接管、國家經租、收購、新建以及由國有單位用自籌資金建設或購買的房產。國有房產分為直管產、自管產、軍產三種。

Ⅹ 符合房改政策的單位公有住房--法律糾紛————在線等

公房也稱公有住房,國有住宅。它是指由國家以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投資興建、銷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產權(擁有權、佔有權、處分權、收益權)歸國家所有。目前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可售公有住房,一類是不可售公有住房。上述兩類房均為使用權房。
也稱公有住宅、公產住房、國有住宅,在國外也稱公共住宅、公營住宅。它是指國家(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城市政府)以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投資興建、銷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產權歸國家所有。公有住宅主要由本地政府建設,主要向本城市居民出租出售;由企業建設的住宅,向本企業職工出租出售。公房隨著出售而變為私房。
公房有時也指拆遷後分到的房子。
公產房與私產房的最大區別在於產權,公產房沒有產權人,業主只有承租權,沒有轉讓權,所以公產房不是想賣給誰就能賣給誰,也無法繼承或辦理婚前公證。 公產房交易步驟是先由房管局下屬部門對賣方進行評估,同時由房管站驗房。
一、關於公產房的性質
所謂公產房,是我國特殊體制下遺留下來的產物,它是指公有住房,是相對於所有權屬於個人的私有住房而言的,一般個人只有承租權而沒有所有權。公房使用者在法律允許范圍內,對公有房屋享有的佔有、使用、部分收益和有限制處分的權利。
按照產權人的不同又分為三種:
第一種是直管公有住房,指由政府接管,國家出租、收購、新建、擴建的住房,大多數由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直接管理出租、修繕,少部分免租給單位使用的住房。
第二種是單位自管產。指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等單位所有的住房,俗稱企業產。
第三種公產房是行政事業單位作為產權人,分配或出租給單位員工居住使用的房屋。通常能上市交易的是前兩種,在北京交易時一般需要取得上市許可證。
二、公房產繼承中的法律問題
關於公產房能否繼承的問題,實踐中爭議很大,眾說紛紜,各執己見,很難統一 。公產房的這種特殊形態,是我國社會所特有的一種事物。現在公產住房的產權在法律上講是模糊的。司法實踐中對於許多問題是用政策性的臨時規定進行調整的,其合法性和合理性也存在矛盾。
從法律上講,公產房出租人與承租人的權利之間存在某種脫節的聯系,是一種不完整的不動產所有權,比如說,公產房的承租人可以通過租賃房屋獲得一定的收益,其承租人的繼承人當然也基於某種優先權繼續獲得房屋的租賃收益。
按照我國《繼承法》的規定,遺產一般是公民死亡時遺留下來的的個人合法財產,對於公產房承租人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所以並不在遺產范圍,依法不能繼承。
當然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對於公產房的繼承問題出現較多的緩沖處理。現在許多認為公產房可以繼承的人認為住房是父母的辛勤勞動掙下來的,住房就是「遺產」,當然可由繼承人繼承。此種要求雖不合法,卻也符合我國現實的社會實際。
實踐中從社會安定、和諧的角度來考慮,一般來說可以變更承租人。建設部的《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規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可以繼續承租。」
從這些規定來看,公有住房承租權的取得是有一定法定條件的,特別是原承租人死亡時,承租權並不能像其他可繼承的財產權一樣適用《繼承法》的規定來繼承。但對於符合承租條件的承租人要變更承租人姓名延續承租的,經過住房部門同意是可以變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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