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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公有住房管理的法規

發布時間:2021-03-01 17:25:52

A. 請問關於房地產的相關法律法規有哪些啊

(一)主要法律:
1、《城鄉規劃法》(2007年10月28日通過,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城市房地產管理法》(1994年7月5日通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8月30日第一 次修正施行,2009年8月27日修改)
3、《建築法》(1997年11月1日通過,1998年3月1日施行,2011年4月22日修正)
4、《土地 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通過,2004年8月28日修正)
5、《招標投標法》(1999年8月30日通過,2000年1月1日實施)
6、《物權法》(2007年3月16日通過,2007年10月1日施行)
7、《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通過,1999年12月25日第一次修訂, 2004年8月28日第二 次修訂,2005年10月27日修訂)
8、《合同法》(1999年3月1日通過,1999年10月1日施行)
(二)主要法規、規章:
(1)《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1990年5月19日發布施行)
(2)《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2001年6月6日通過,2001年11月1日施行,2011年1月21日廢 止)
(3)《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1998年7月20日發布施行,2011年1月8日修改)
(4)《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1998年12月24日通過,1999年1月1日施行,2010年12月29日 通過修正決定,2011年1月8日施行)
(5)《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00年1月10日通過,2000年1月20日發布施行)
(6)《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2001年3月14日通過,2001年6月1日施行)
(7)《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1994年11月15日發布,2001年8月15日第一次修正,2004 年7月20日第二次修正)
(8)《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1995年8月7日發布,2001年8月15日修正)
(9)《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1997年5月9日發布,2001年8月15日修正)
(10)《房地產廣告發布暫行規定》(1996年12月30日發布,1998年12月3日修訂)
(11)《物業管理條例》(2003年6月8日公布,2007年8月26日修訂)
(12)《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2007年9月28日公布,自2007年11月1 日起施行)。
(13)《土地登記辦法》(2007年11月28日通過,2008年2月1日施行)
(14)《房屋登記辦法》(2008年1月22日通過,2008年7月1日施行)
(15)《關於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國發[2010]10號,2010年4月17日發布 施行)
(16)《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 [2011]1號,2011年1月26日發布施行)
(17)《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2010年10月27日通過,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18)《關於加強房地產經紀管理進一步規范房地產交易秩序的通知》(2011年5月11日發布 施行)
(19)《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2010年12月1日發布,2011年2月1日施行)
(20)《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2011年3月16日發布,2011年5月1日施行)
(2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的通知》(2011年1月27日 發布施行)
(22)《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2011年6月3日發布施行)
(23)《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2011年1月19日通過,2011年1月21日起施行)

B. 江西省公務員房補有什麼政策

住房補貼是國家為職工解決住房問題而給予的補貼資助,即將單位原有用於建房版、購房的資金轉化為住房補權貼,分次(如按月)或一次性地發給職工,再由職工到住房市場上通過購買或租賃等方式解決自己的住房問題。2009年11月,國家對於享受住房補貼的個稅問題規定:對職工因未享受國家福利分房政策,或雖已享受國家福利分房但未達規定面積標準的,單位按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的補貼標准,一次性或按月計入職工個人所在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專用賬戶的住房補貼,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C. 公租房法律規定是什麼,有哪些相關的法律規定

根據來《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自辦法》第七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在本地無住房或者住房面積低於規定標准;
2、收入、財產低於規定標准;
3、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在本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
具體條件由直轄市和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申請人應當根據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的規定,提交申請材料,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申請人應當書面同意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核實其申報信息。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受理,並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對在開發區和園區集中建設面向用工單位或者園區就業人員配租的公共租賃住房,用人單位可以代表本單位職工申請。

D. 98年國務院關於實行房改政策的規定

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第十二條按照《決定》規定,進一步搞好現有公有住房出售工作,規范出售價格。從1998年下半年起,出售現有公有住房,原則上實行成本價,並與經濟適用住房房價相銜接。

要保留足夠的公有住房供最低收入家庭廉價租賃。 校園內不能分割及封閉管理的住房不能出售,教師公寓等周轉用房不得出售。具體辦法 按教育部、建設部有關規定執行。

整住房投資結構,重點發展經濟適用住房(安居工程),加快解決城鎮住房困 難居民的住房問題。新建的經濟適用住房出售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按保本微利原則確定。

其中經濟適用住房的成本包括征地和拆遷補償費、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建安工程費、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含小區非營業性配套公建費)、管理費、貸款利息和稅金等7項因素,利潤控制在3%以下。

要採取有效措施,取消各種不合理收費,特別是降低征地和拆遷 補償費,切實降低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成本,使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與中低收人家庭的承受能力 相適應,促進居民購買住房。

1998年下半年開始停止住房實物分配,逐步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具體時間、步驟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確定。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後,新建經濟適 用住房原則上只售不租。

全面推行和不斷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到1999年底,職工個人和單位住房公積金 的繳交率應不低於5%,有條件的地區可適當提高。要建立健全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帳戶, 進一步提高住房公積金的歸集率,繼續按照「房委會決策,中心運作,銀行專戶,財政監督」的原則,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

(4)江西省公有住房管理的法規擴展閱讀:

規定要求發展住房金融

擴大個人住房貸款的發放范圍,所有商業銀行在所有城鎮均可發放個人住房貸款。取消對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貸款,實行指導性計劃管理。商業銀行在資產負債比例管理要求內,優先發放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貸款。

完善住房產權抵押登記制度,發展住房貸款保險,防範貸款風險,保證貸款安全。調整住房公積金貸款方向,主要用於職工個人購買、建造、大修理自住住房貸款。

發展住房公積金貸款與商業銀行貸款相結合的組合住房貸款業務。住房資金管理機構和商業銀行要簡化手續,提高服務效率。

E. 請問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規定是否已經廢止還新發布有嗎替代法律是什麼

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規定已被建設部於2001年10月26日頒布的《《關於廢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等部令的決定》》廢止

F. 江西省物業管理條例

江西省城市居住小區物業管理條例

(1998年12月18日江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根據
2001年12月22日江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
《關於修改<江西省城市居住小區物業管理條例>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城市居住小區(以下簡稱居住小區)的物業管理,保障業主、使用人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創造安全、優美、舒適、文明的居住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居住小區物業管理活動,以及對其實施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物業,是指居住小區內各類房屋和共用設施設備等。
本條例所稱業主,是指居住小區物業的所有權人。
本條例所稱使用人,是指物業的承租人和實際使用物業的其他人。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企業,是指接受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的委託,根據物業管理服務合同進行專業管理服務的企業。
第四條 城市新建居住小區和共用設施設備齊全的原有居住小區,應當實行物業管理。
共用設施設備不齊全的住宅相對集中的居住區,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組織整治,創造條件逐步實行物業管理。
居住小區的范圍,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所在地房管部門)按照住宅與共用設施設備的相關情況劃定。
第五條 居住小區物業管理實行業主自治管理和物業管理企業專業化有償服務相結合的原則。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縣級以上房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居住小區物業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並對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進行監督管理。
市政、綠化、公安(消防)、市容環境衛生、價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及供水、供氣、供電等企業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和本條例規定,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物業管理的有關工作。
城市居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對居住小區物業管理進行指導監督。
第二章 居住小區物業管理分工
第七條 居住小區內共用的道路和排水設施的日常養護和維修管理,由物業管理企業負責;屬於城市道路和公共排水設施的由市政管理部門負責。
第八條 居住小區內綠化建設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共用的綠地、園林設施等日常養護和維修管理,由物業管理企業負責並接受園林綠化管理部門的指導監督。
第九條 居住小區規劃用地內道路、住宅樓周圍及綠地、樓道等公共環境的清掃保潔,由物業管理企業負責。
居住小區內共用的廁所、化糞池、垃圾站(箱、道)等環境衛生設施的日常養護和維護管理由物業管理企業負責;廁所、化糞池的清掏、清運工作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生活垃圾由物業管理企業負責收集到垃圾中轉站,清運工作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
第十條
高層樓以樓內供水泵房總計費水表為界,多層樓以樓外自來水表井為界,界限以外(包括計費水表)的供水管線及設備,由供水企業負責維修管理;界限以內(包括水表井至用戶)的供水管線及設備由物業管理企業負責維修管理。
第十一條
居住小區內供電線路、供氣線路、消防器具設施、路燈等,屬於共用設施設備的,由物業管理企業負責維修管理;屬於公共部分的,分別由供電、供氣企業和管理消防、路燈的部門負責維修管理。
第十二條 供水、供電、供氣企業應當對居民用水、用電、用氣裝表計量,一戶一表,以戶結算,並按照規定定期抄表。
供水、供電、供氣等企業可委託物業管理企業代收相關費用。
第三章 業主自治管理
第十三條
公有住宅出售建築面積達到30%以上或者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建築面積達到50%以上的居住小區,應當設立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由所在地房管部門會同住宅出售單位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第十四條 業主大會由居住小區內全體業主組成;業主人數較多的,每棟應當按住戶比例推選業主代表,組成業主代表大會。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應當有過半數業主或者主業代表出席。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作出的決定,應當經全體業主或者業主代表過半數通過。
業主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遇有特殊情況,經15%以上業主或者業主代表提議、業主委員會應當就所提議題召開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犬會。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應當邀請居民委員會和使用人代表列席。
第十五條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選舉、罷免業主委員會成員;
(二)審議通過業主公約和業主委員會章程;
(三)聽取並審議業主委員會工作報告,改變或者撤銷業主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監督業主委員會工作;
(四)決定選聘或者解聘物業管理企業;
(五)聽取和審議維修基金預決算的報告,監督維修基金的使用;
(六)決定物業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項。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制定的業主公約和業主委員會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和規章相抵觸。
第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是在居住小區內代表全體業主對物業實施自治管理的組織。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地房管部門備案:
(一)成立業主委員會登記申請書;
(二)業主委員會成員名單;
(三)業主委員會章程。
第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成員應當由業主擔任。業主委員會成員不得少於5人,人數為單數。業主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組成。
業主委員會每屆任期3年。
第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維護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開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擬定業主公約草案和業主委員會章程草案;
(三)執行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選聘或者解聘物業管理企業的決定,與物業管理企業訂立、變更或者解除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四)審議物業管理企業提出的物業管理服務年度計劃、財務預算和決算;
(五)定期檢查監督物業管理企業代管的維修基金的使用情況;
(六)聽取業主、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物業管理企業的管理服務活動;
(七)監督共用設施設備的合理使用;
(八)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業主委員會應當按照其章程的規定定期召開會議,會議必須有過半數成員出席,作出決定應當經全體成員過半數通過。
第四章 居住小區物業管理服務
第十九條 物業管理企業從事物業管理服務,應當與業主委員會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在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中,當事人應當約定物業管理服務的下列事項,並根據收費標准約定各項服務的收費:
(一)房屋建築共用部位的日常養護和維修管理;
(二)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養護和維修管理;
(三)保潔服務;
(四)保安服務;
(五)業主或者使用人委託的其他服務事項。
第二十條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按照下列要求提供物業管理服務:
(一)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准和規范以及業主委員會審定的物業管理服務年度計劃,實施物業管理;
(二)在房屋使用前,將住宅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維護的方法、要求、注意事項以及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書面告知業主、使用人;
(三)受業主委員會的委託,代管維修基金,按照業主委員會審定的財務預算使用維修基金;
(四)經常對居住小區進行全面的巡視、檢查,定期對住宅的共用部位、共同設施設備進行日常養護;
(五)發現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損壞時,立即採取保護措施,並按照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約定進行維修;
(六)接到物業損壞報修時,限時進行維修和處理;
(七)做好物業管理費用收支的各項賬目,妥善保管物業檔案資料和有關的財務賬冊;
(八)6個月公布1次物業管理服務費、維修基金的使用情況,接受業主和業主委員會的監督;
(九)定期聽取業主委員會、業主、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改進和完善管理服務;
(十)發現違反本條例或者業主公約的行為,立即進行勸阻、制止,並向業主委員會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十一)按照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的要求,做好其他管理服務事項。
第二十一條 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公平以及與管理水平相適應的原則。
第二十二條 在制定物業管理公共性服務收費和專項服務收費的具體標准時,價格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房管部門實行價格聽證制度。
第二十三條 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包括下列項目:
(一)公共性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用於為業主、使用人提供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養護和保潔、保安等具有公共性的服務;
(二)專項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用於電梯、轉供電、二次供水等房屋設備運行服務所需的費用;
(三)特約服務收費,實行經營者自主定價,用於物業管理企業為業主、使用人個別需求提供的特約服務。
第二十四條
物業管理企業收費的項目和標准應當公布。已按照本條例規定向業主、使用人收取物業管理服務費用的,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重復收取性質相同的費用。
物業管理服務費用經約定可以預收,但預收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
未受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使用人委託,物業管理企業自行提供服務收取費用的,業主和使用人有權拒付。
第二十五條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在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後的10日內向業主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並報所在地房管部門備案:
(一)對預收的物業管理服務費用按實際使用結算,多收的部分予以退還;
(二)移交全部物業檔案資料和有關的財務賬冊;
(三)移交業主共有的房屋、場地和其他財物。
第二十六條
居住小區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做好前期物業管理工作,保修期內的維修費用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前期物業管理動用維修基金,必須事先經所在地房管部門審核。
前款所稱前期物業管理,是指住宅出售後至業主委員會成立前的物業管理。
第二十七條 居住小區經綜合驗收合格後,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將下列工程資料移交給業主委員會並報城市建設檔案館存檔:
(一)居住小區規劃圖、竣工總平面圖;
(二)單體建築結構、設備竣工圖;
(三)管線竣工圖;
(四)其他物業管理所需的資料。
新建居住小區未經綜合驗收或者綜合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條
住宅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提供必需的物業管理服務用房,其費用列入開發建設成本,產權屬全體業主共有,有償提供給物業管理企業使用,其收益的使用由業主委員會決定。
第五章 物業的使用
第二十九條 物業使用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損壞房屋承重結構和破壞房屋外貌;
(二)佔用、損壞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或者擅自移裝共用設備;
(三)在天井、庭園、平台、屋頂以及道路或者其他場地搭建建築物、構築物;
(四)亂設攤點、亂設集貿市場;
(五)亂倒垃圾、雜物;
(六)在建築、構築物上亂張貼、亂刻畫;
(七)排放或者堆放有毒有害物質,堆放易爆物品或者發出超過環境保護規定標準的雜訊;
(八)違法違章從事生產、經營、加工、養殖等活動;
(九)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條 業主或者使用人裝修住宅,應當事先告知物業管理企業。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將裝修住宅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業主或者使用人。
物業管理企業發現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的行為,應當勸阻制止,並督促改正;對拒不改正的,應當及時告知業主委員會,並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一條 業主或者使用人不得擅自改變住宅的使用性質。因特殊情況需要改變使用性質的,應當符合城市規劃要求,並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居住小區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不得擅自改變使用性質。
第三十二條
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時,相鄰業主、使用人應當予以配合。因相鄰業主、使用人阻撓維修造成其他業主、使用人財產損失的,責任人應當負責賠償。
因物業維修、裝修造成相鄰業主的、使用人的自用部位、自用設備損壞或者其他財產損失的,責任人應當負責賠償。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佔用居住小區內的區間道路、場地。因物業維修或者公共利益需要臨時佔用、挖掘區間道路、場地的,應當與業主委員會簽訂協議,並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除執行任務的治安、消防、搶險、救護、環衛、殯葬等特種車輛外,機動車輛在居住小區內停放規定,由業主委員會決定。設有固定停車場所和管理服務人員的,其車輛停放收費按價格管理部門核定的標准執行。車輛停放的收益應當納入維修基金。
第三十四條
利用物業設置廣告等經營性設施的,應當在徵得相關業主、使用人和業主委員會的書面同意後,方可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經批準的,應當與業主委員會簽訂協議,並支付設置費用。收取的費用應當納入維修基金。
第六章 物業維修經費
第三十五條 在公用住宅和新建居住小區住宅出售的同時,應當設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簡稱維修基金)。
屬公有住宅出售的,由公有住宅售房單位按多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30%提取維修基金;購房者按購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單位繳交維修基金。
新建居住小區商品住宅銷售時,購房者應當按購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單位繳交維修基金。
第三十六條 維修基金應當在銀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維修基金明細戶應當按單幢住宅設置,按戶核算。
第三十七條 維修基金應當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大修、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八條 維修基金的使用,由物業管理企業提出年度財務預算,經業主委員會審定後實施。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備大修、更新、改造的費用,由整憧住宅的業主共同承擔。
共用設施大修、更新、改造的費用,由居住小區內全體業主共同承擔。
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屬人為損壞的,其維修、更新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住宅自用部位、自用設備的維修、更新費用,由業主承擔。
維修基金不足時,經業主委員會決定,按業主擁有的住宅建築面積比例向業主續籌。
第三十九條 業主轉讓住宅時,其維修基金賬戶中剩餘部分的費用不予退還,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
第七章 投 訴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房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受理制度,接受業主委員會、業主、使用人和物業管理企業對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的投訴。
第四十一條 房管部門受理投訴後,應當進行調查、核實,並自受理投訴之日起30日內答復投訴人。
投訴人對房管部門的答復有異議的,可以向上一級房管部門提出復核要求。上級房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將復核意見答復投訴人。
第四十二條 投訴內容屬於其他部門或者企業職責范圍的,房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5日內,移送有關部門或者企業處理,並書面告知投訴人。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房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並通告全體業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新建居住小區開發建設單位未將工程資料移交或者報送存檔的,由房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一)新建居住小區開發建設單位未進行前期物業管理或者擅自動用維修基金的;
(二)居住小區未經綜合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三)新建居住小區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宅售房單位未設立維修基金的。
前款第(二)項所列行為情節嚴重的,可吊銷開發建設單位資質證書。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挪用維修基金或者造成維修基金損失的,由財政部門和房管部門按章處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物業管理企業不履行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的,業主或者使用人都有權向業主委員會或者房管部門投訴,業主委員會或者房管部門應當予以制止並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有權解除委託管理合同;造成業主、使用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業主或者使用人違反業主公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對違反業主公約的,業主委員會或者相關的業主、使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業主或者使用人未按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用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按日加收應交納費用3%的滯納金或者按照約定加收滯納金。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九條
房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按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管理不力,嚴重影響本行政區域居住小區物業管理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管理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既不申請復議也不提起訴訟,期滿又不履行義務的,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有關專業用語的含義:
(一)自用部位,是指1套住宅分戶門內的空間及其室內牆面和天井、庭園等部位;
(二)自用設備,是指1套住宅內部的門窗、衛生潔具以及通向總管的供水、排水、燃氣管道、電線等設備;
(三)共用部位,是指1幢住宅內部,建設費用已分攤進入住房銷售價值的由整幢住宅的業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門廳、樓梯間、水泵間、電表間、電梯間、電梯機房、走廊通道、傳達室、內天井、房屋承重結構、室外牆面、屋面、屋頂等部位;
(四)共用設備,是指1幢住宅內部,建設費用已分攤進入住房銷售價格的由整幢住宅的業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供水管道、排水管道、落水管、照明燈具、垃圾通道、電視天線、水箱、水泵、電梯、避雷裝置、消防器具等設備;
(五)共用設施,是指居住小區內,建設費用己分攤進入住房銷售價格的由業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道路、綠地、停車場庫、路燈、公益性文體設施、消防設施、排水管道、窖井、化糞池、垃圾站(房)等設施;
(六)房屋承重結構,是指住宅的基礎、承重牆體、樑柱、樓蓋、屋頂等。
第五十二條 大廈寫字樓、商住樓、別墅區、工業區及其他非居住房屋的物業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

物業管理用房根據小區的實際情況配置 。

G. 關於房地產方面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2、行政法規:《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

3、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當前形勢下進一步做好房地產糾紛案件審判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關於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若干問題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4、部門規章:《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進一步嚴格房地產用地管理鞏固房地產市場調控成果的緊急通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告第1307號――關於發布行業標准《房地產登記技術規程》的公告、《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9號--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注銷前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完善商品住房預售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等。

(7)江西省公有住房管理的法規擴展閱讀

交易模式

地產交易形式

(1)一級市場。這是由國家壟斷經營的市場,它涉及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變更和國有土地所有權的實現。經營業務包括:徵用土地,辦理產權轉移手續;以出售或拍賣的方式轉讓土地的一定時期的使用權;出租土地,定期收取地租等。

(2)二級市場。這是由具有法人資格的土地開發公司對土地進行綜合開發、經營所形成的市場。

外資進入房地產市場的主要渠道,包括外商直接投資、借用外債、境外機構和個人以自購和包銷方式買入商品房等方式。

房產交易形式

(1)房產買賣。其中包括國有房產的買賣、集體房產的買賣和私有房產的買賣。

(2)房屋租賃。

(3)房產互換。

(4)房產抵押。

樓市信息

H. 符合房改政策的單位公有住房--法律糾紛————在線等

公房也稱公有住房,國有住宅。它是指由國家以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投資興建、銷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產權(擁有權、佔有權、處分權、收益權)歸國家所有。目前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可售公有住房,一類是不可售公有住房。上述兩類房均為使用權房。
也稱公有住宅、公產住房、國有住宅,在國外也稱公共住宅、公營住宅。它是指國家(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城市政府)以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投資興建、銷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產權歸國家所有。公有住宅主要由本地政府建設,主要向本城市居民出租出售;由企業建設的住宅,向本企業職工出租出售。公房隨著出售而變為私房。
公房有時也指拆遷後分到的房子。
公產房與私產房的最大區別在於產權,公產房沒有產權人,業主只有承租權,沒有轉讓權,所以公產房不是想賣給誰就能賣給誰,也無法繼承或辦理婚前公證。 公產房交易步驟是先由房管局下屬部門對賣方進行評估,同時由房管站驗房。
一、關於公產房的性質
所謂公產房,是我國特殊體制下遺留下來的產物,它是指公有住房,是相對於所有權屬於個人的私有住房而言的,一般個人只有承租權而沒有所有權。公房使用者在法律允許范圍內,對公有房屋享有的佔有、使用、部分收益和有限制處分的權利。
按照產權人的不同又分為三種:
第一種是直管公有住房,指由政府接管,國家出租、收購、新建、擴建的住房,大多數由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直接管理出租、修繕,少部分免租給單位使用的住房。
第二種是單位自管產。指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等單位所有的住房,俗稱企業產。
第三種公產房是行政事業單位作為產權人,分配或出租給單位員工居住使用的房屋。通常能上市交易的是前兩種,在北京交易時一般需要取得上市許可證。
二、公房產繼承中的法律問題
關於公產房能否繼承的問題,實踐中爭議很大,眾說紛紜,各執己見,很難統一 。公產房的這種特殊形態,是我國社會所特有的一種事物。現在公產住房的產權在法律上講是模糊的。司法實踐中對於許多問題是用政策性的臨時規定進行調整的,其合法性和合理性也存在矛盾。
從法律上講,公產房出租人與承租人的權利之間存在某種脫節的聯系,是一種不完整的不動產所有權,比如說,公產房的承租人可以通過租賃房屋獲得一定的收益,其承租人的繼承人當然也基於某種優先權繼續獲得房屋的租賃收益。
按照我國《繼承法》的規定,遺產一般是公民死亡時遺留下來的的個人合法財產,對於公產房承租人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所以並不在遺產范圍,依法不能繼承。
當然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對於公產房的繼承問題出現較多的緩沖處理。現在許多認為公產房可以繼承的人認為住房是父母的辛勤勞動掙下來的,住房就是「遺產」,當然可由繼承人繼承。此種要求雖不合法,卻也符合我國現實的社會實際。
實踐中從社會安定、和諧的角度來考慮,一般來說可以變更承租人。建設部的《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規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可以繼續承租。」
從這些規定來看,公有住房承租權的取得是有一定法定條件的,特別是原承租人死亡時,承租權並不能像其他可繼承的財產權一樣適用《繼承法》的規定來繼承。但對於符合承租條件的承租人要變更承租人姓名延續承租的,經過住房部門同意是可以變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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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關於房地產的相關法律法規有哪些

(一)主要法律:

1、《城鄉規劃法》(2007年10月28日通過,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城市房地產管理法》(1994年7月5日通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8月30日第一 次修正施行,2009年8月27日修改)

3、《建築法》(1997年11月1日通過,1998年3月1日施行,2011年4月22日修正)

4、《土地 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通過,2004年8月28日修正)

5、《招標投標法》(1999年8月30日通過,2000年1月1日實施)

6、《物權法》(2007年3月16日通過,2007年10月1日施行)

7、《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通過,1999年12月25日第一次修訂, 2004年8月28日第二 次修訂,2005年10月27日修訂)

8、《合同法》(1999年3月1日通過,1999年10月1日施行)

(二)主要法規、規章:

(1)《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1990年5月19日發布施行)

(2)《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2001年6月6日通過,2001年11月1日施行,2011年1月21日廢 止)

(3)《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1998年7月20日發布施行,2011年1月8日修改)

(4)《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1998年12月24日通過,1999年1月1日施行,2010年12月29日 通過修正決定,2011年1月8日施行)

(5)《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00年1月10日通過,2000年1月20日發布施行)

(6)《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2001年3月14日通過,2001年6月1日施行)

(7)《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1994年11月15日發布,2001年8月15日第一次修正,2004 年7月20日第二次修正)

(8)《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1995年8月7日發布,2001年8月15日修正)

(9)《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1997年5月9日發布,2001年8月15日修正)

(10)《房地產廣告發布暫行規定》(1996年12月30日發布,1998年12月3日修訂)

(11)《物業管理條例》(2003年6月8日公布,2007年8月26日修訂)

(12)《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2007年9月28日公布,自2007年11月1 日起施行)。

(13)《土地登記辦法》(2007年11月28日通過,2008年2月1日施行)

(14)《房屋登記辦法》(2008年1月22日通過,2008年7月1日施行)

(15)《關於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國發[2010]10號,2010年4月17日發布 施行)

(16)《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 [2011]1號,2011年1月26日發布施行)

(17)《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2010年10月27日通過,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18)《關於加強房地產經紀管理進一步規范房地產交易秩序的通知》(2011年5月11日發布 施行)

(19)《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2010年12月1日發布,2011年2月1日施行)

(20)《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2011年3月16日發布,2011年5月1日施行)

(2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的通知》(2011年1月27日 發布施行)

(22)《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2011年6月3日發布施行)

(23)《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2011年1月19日通過,2011年1月21日起施行)

(9)江西省公有住房管理的法規擴展閱讀:

相關條例

保證房地產開發的質量,途徑很多,但認真貫徹ISO9000標准,推行質量認證,的確是一條必由之路。房地產開發企業在ISO9000貫標中必須緊抓以下五個環節。

一、在立項過程中,要服從城市的整體規劃和區域規劃,充分尊重規劃部門的意見,對標書和合同要嚴格評審。

二、認真做好每一個項目的策劃工作,從市場調研、投資立項、征地、拆遷、委託設計、委託施工,直到竣工交付的整個過程都應仔細認真地策劃,做到運籌帷幄,決勝千里;

要按照策劃的結果,編制質量計劃,用以指導項目開發建設的實施,確保項目開發建設的質量指標、建設周期和成本合理。

三、嚴格按ISO9000對采購的要求和國家《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做好規劃設計、施工、供貨等幾個方面的分承包方的評價和選擇。

1、委託規劃設計時,在審查資質的基礎上,一般項目可採用議標的方法,重大項目可採用招標,甚或國際招標。設計輸出除符合法律、法規外,一定要符合城市規劃和開發企業的設計意圖。

無論是單體建築,還是聯片開發,都應和周圍的建築及環境相協調,並體現出設計大師們高超的建築藝術,美化城市,給市民提供一個舒適、幽雅的生活空間。開發企業不能只顧自身經濟效益,不顧社會效益。

2、委託施工時,可採用工程招標的方法。在審查資質的基礎上,優先選用通過ISO9000認證的施工企業。

3、要對供貨企業進行評價和選擇,以確保三大材、工程設備及其他物資的質量。

四、按ISO9001的要求,搞好施工過程的質量控制,保證工程質量。

開發企業在工程招標後,不能放任不管,而要嚴格監控。在做好施工前期准備後,應進行詳細的技術交底。不管施工企業是否通過質量認證,都應該按ISO9000標准來要求他們。

1、不能將主體結構進行分包以及其他違法分包;

2、對每一個工程項目都必須編制質量計劃,明確對施工過程式控制制的要求;

3、對關鍵過程、特殊過程必須編製作業指導書,嚴格按規程操作;

4、使用合格的施工設備和檢測器具,並保證施工安全;

5、對特殊過程必須嚴格控制,消除日後的事故隱患;

6、遵守法律、法規,不能給周邊環境造成污染等等。

五、按照ISO9001的要求,對建材質量和工程質量進行嚴格控制。

1、對於該委託監理的工程,開發企業一定要對監理企業進行資質審查、評價選擇,再委託監理;

2、在進貨檢驗中,不允許緊急放行(來不及檢驗而先投入使用),最起碼是鋼材和水泥禁止緊急放行;

3、在過程檢驗中,不允許例外轉序(來不及檢驗而進行下道工序施工)或必須經過嚴格審批 ;

4、對分項、分部工程未取得合格的檢驗結果時,不得進行最終檢驗(竣工驗收)。

當然,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貫標中還有很多重要工作要做,本文不擬一一敘述。

對於房地產開發企業來說,除了貫徹ISO9001以外,還要貫徹執行ISO14001(環境管理國際標准)和OHSAS18001(職業安全衛生國際標准),這樣才能使住房或者工作場所具有適用性、安全性、耐久性、環境性、經濟性等五大性能;

才能使城市的立體環境(水、土壤、大氣等)得到控制和改善,才能使人與自然和諧;也只有這樣,才能贏得現代城市居民青睞,拓寬銷路,為房地產開發企業帶來效益,促進該領域的發展。

相關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3、物業管理條例

4、房屋登記辦法

5、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

6、土地登記辦法

7、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2007修訂)

8、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大閑置土地處置力度的通知

9、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當前形勢下進一步做好房地產糾紛案件審判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10、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長宋曉明在「物權法擔保物權國際研討會」上的講話——物權法擔保物權編實施中的幾個重要問題

11、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12、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

13、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

14、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

15、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

1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17、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

18、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19、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的司法解釋

20、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交易模式

地產交易形式

(1)一級市場。這是由國家壟斷經營的市場,它涉及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變更和國有土地所有權的實現。經營業務包括:徵用土地,辦理產權轉移手續;以出售或拍賣的方式轉讓土地的一定時期的使用權;出租土地,定期收取地租等。

(2)二級市場。這是由具有法人資格的土地開發公司對土地進行綜合開發、經營所形成的市場。

外資進入房地產市場的主要渠道,包括外商直接投資、借用外債、境外機構和個人以自購和包銷方式買入商品房等方式。

房產交易形式

(1)房產買賣。其中包括國有房產的買賣、集體房產的買賣和私有房產的買賣。

(2)房屋租賃。

(3)房產互換。

(4)房產抵押。

各國稅種

發達國家在交易環節徵收的稅種往往較少,且稅率也較中國低,這樣有利於增加房地產的交易和流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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