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部隊分房子是怎麼政策
《軍隊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已經中央軍委批准,於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開始實施。軍隊房改要按照國家統一政策,結合軍隊高度集中統一的特點,採取統一租金標准,統一起步時間,軍內自行運轉的辦法。
由於軍地住房有所交叉,這項改革涉及到地方不少單位和個人,為妥善處理好軍地交叉住房的有關問題,保證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順利進行,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軍隊人員租住軍產房的,其租金一律按中央軍委〔1992〕1號文件的規定執行(唐山駐軍人員仍執行原規定);租住地方公房的,按當地政府規定的租金標准交租,憑地方產權管理單位的證明,由所在軍隊單位發給住房補貼。
地方人員租住軍產房的,地方租金標准高於軍隊租金標準的,按地方規定的租金標准交租;地方租金標准低於軍隊租金標準的,原則上按軍隊房改有關規定交租,具體辦法由當地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協調後實施。
二、與承租人同住軍產房在地方單位工作的家庭成員,由軍隊產權管理單位向其家庭成員所在工作單位出具證明,並由所在工作單位按當地政府有關規定給予補貼。當地政府規定無補貼的,通過協商解決。
三、軍隊人員購買軍產住房和集資建房,涉及地方的有關事宜,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大力支持,並協助辦理有關手續。
四、軍隊企業化工廠的住房制度改革,執行當地政府的房改方案。
軍隊住房制度改革是國家住房制度改革的組成部分,關繫到軍隊革命化、現代化、正規化建設。望各地駐軍和當地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門加強聯系,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協商解決有關問題,共同把房改工作搞好。
(1)總後住房管理規定擴展閱讀:
中央軍委《進一步深化軍隊住房制度改革方案》,要求控制公寓住房新建規模,發展經濟適用住房。從1999年起,除旅團部隊幹部住房建設,公寓區的危房翻建、缺房添建外,其他住房的新建,原則上按經濟適用住房的政策組織建設。
軍隊經濟適用住房,是指由軍隊單位組織建設,享受國家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行政劃撥土地、地方人民政府減免有關稅費等優惠政策,建成以後出售給軍隊人員的住房。
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是國家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組成部分,組織實施單位應主動與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協調,爭取地方人民政府的支持。
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如何出售。
軍隊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主要向符合購房條件的離休、退休幹部,接近服役最高年限或公寓住房保障不了的在職幹部、高級士宮,工齡滿15年的軍隊職工出售,優先出售給在邊遠艱苦地區工作和無房或住房未達標的軍隊人員。在公寓區居住、確無其他住房的非編人員,經批准也可購買。
征地建設的,為彌補經費不足,允許少量外售,但外售房屋的總量不得超過總建築面積的30%;利用軍用土地建設的,一般不得外售,屬於城市規劃要求建設的商業網點用房可向地方單位、個人出售,並按有關規定辦理土地轉讓手續。
利用軍用土地折款和批准外售的房屋所得收益,應當用於抵扣軍隊購房人員的住房補貼,不得以贏利為目的。
軍隊經濟適用住房產權歸誰所有。
凡是按規定以綜合成本價或市場價購買的軍隊經濟適用住房,房屋所有權歸購房者個人所有。按建設部、總後勤部《關於軍隊房改售房權屬登記發證有關問題的通知》建房[1997]18號的有關規定,到駐地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權屬登記,領取《房屋所有權證》。
所購住房可依法進入市場,實行准入制度,在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所含土地收益,並按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交納有關稅費後,其餘收入歸個人所有。
『貳』 部隊申請住房的條件是什麼
1.軍隊人員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時,由個人提出申請,所在單位進行資格審查,確定購房順序。購房人員在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後,應退出原住用的軍產公寓住房。
2.軍隊單位統一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只能出售給本單位的軍官、文職幹部、士官和職工,不得轉售或用於經營。購買軍隊經濟適用住房並享受住房補貼的軍隊人員,可以用個人住房資金賬戶中的住房補貼抵扣應付的購房款。
3.利用軍用土地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出售價(綜合成本價)與實際建房造價的差額,可作為軍用土地折款,用於抵扣本單位購房人員住房補貼;外售房屋所得收益、房屋租賃收益及其他有償服務收入,也應用於抵扣本單位購房人員住房補貼。
4.住房補貼的抵扣由建設單位或統建單位統一組織核算,經軍區級房改辦公室和住房資金管理部門審核後實施。已抵扣的住房補貼,應及時從個人賬戶中沖銷。
(2)總後住房管理規定擴展閱讀
部隊申請住房的分配情況
根據《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住房分配管理辦法》,有以下相關規定:
1.第二章:保障范圍
明確了可以參加住房分配的人員范圍,規定:
①「部隊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應當重點保障達到服役最高年齡三年以內的正團職(含專業技術八級)以上幹部。」
②「轉業復員人員住房主要依託社會保障;住用部隊公寓住房、確無其他住房且沒有領取住房補貼的,經批准可以申請置換售房區現有住房,正團職以上幹部確定轉業的可以申請購買部隊經濟適用住房。」
③「已享受優惠政策購買住房的人員,購房實際建築面積未達到購房補貼建築面積標準的,原則上不予調整住房,按規定給予貨幣補差。」
2.第三章:資格審定
明確了資格審查責任主體和組織程序,規定:
①「住房分配成立由住房管理業務部門牽頭,幹部、兵員和文職人員(警務)、軍事設施建設(營房)、紀律檢查業務部門派員參與的住房分配資格審查小組(以下簡稱資格審查小組),單位分管住房業務管理部門的機關領導兼任組長。」
②「屬於跨建制單位申請參加住房分配的人員資格審查,由武警總部政治工作部幹部局、兵員和文職人員局、後勤部軍事設施建設局負責並下達到住房分配單位。」
『叄』 2011年總後勤部關於職工住房補貼的有關規定
關於軍隊住房制度改革中有關問題的通知
總後勤部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建房改[2001]107號
各省、自治區建設廳、房改辦,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建委(房地產管理局、房改辦),各軍區聯勤部,各軍兵種後勤部,總參三部、管理局,總政直工部,總裝後勤部,軍事科學院院務部,國防大學、國防科學技術大學校務部,武警部隊後勤部,總後直屬師以上單位:
中央軍委《進一步深化軍隊住房制度改革方案》([1999]19號)頒發後,在實施過程中涉及軍隊和地方之間的工作銜接問題。經研究,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軍隊幹部、士官、職工經批准以經濟適用住房價格或市場價格購買住房,未退出租住的軍隊公寓住房時,其配偶方在地方未承租或未購買公有住房的,所在單位應當按照當地政府有關規定計發住房補貼。 二、承租軍產住房的地方人員(指轉業、復員等地方人員),其所在單位要協助軍隊有關部門做好本人和配偶的住房情況登記工作。地方未安排住房、現承租軍隊不可售住房的地方人員,退出軍隊住房後,所在單位可按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計發住房補貼。承租軍隊可售住房的地方人員,確無其他住房的,經總後勤部批准,也可購買軍隊住房。在軍隊和地方兩處住房的地方人員,其在地方的住房達到當地政府規定的職工住房建築面積核定標準的,必須退出軍隊住房;對拒絕退出的,除按市場租金收取房租外,住房產權管理單位應當依法收回軍隊住房。 經批准借住軍產住房的地方人員,應當與住房產權管理單位簽訂借住協議。辦理借房證。借住期間應當按照軍隊有關規定交納房租、水電、取暖等費用。 三、軍隊單位向地方有償轉讓軍用土地(含合建、換建)的項目,必須報經總後勤部批准並辦理《軍用土地補辦出讓手續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 已經總後勤部批准但未辦理《許可證》的項目,地方分得的住房可按規定向住戶出售,辦理職工個人住房產權登記手續,所收售房款封存在住房資金管理機構,待繳納土地轉讓費、領取《許可證》後,地方政府有關部門憑軍隊單位出示的《許可證》,再行辦理土地過戶手續和解凍售房款。
1998年前,未經總後勤部批準的項目,應按照總後勤部《關於擅自開發房地產項目補辦手續有關問題的通知》([1999]後營字第35號)要求,由軍地雙方積極配合,抓緊報批;待批准後,可按前款辦理。如軍隊單位拖延辦理,可直接向總後基建營房部反映情況。以利於敦促解決。
四、軍隊組織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納入國家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由國家有關部門專項下達,享受國家和當地政府規定的有關稅費減免政策。 五、經總後勤部批准出售的軍隊現有住房和由總後勤部下達計劃建設的安居工程住房、經濟適用住房(轉讓給地方的部分房屋除外),按規定到當地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個人房屋權屬登記手續;地方有關部門在辦理軍隊房改售房產權登記時,除按規定收取登記費、測量費外,不再收取其他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肆』 求:總後勤部2008年8月1日頒布《關於調整軍隊住房租金標準的通知》全文
《通知》對離休幹部、駐邊遠艱苦地區的基層幹部以及住房困難家庭,明確了租金照顧減免辦法。新中國成立前入伍(含參加革命工作)的軍隊人員,住房在規定面積以內的,新租金超過本人及配偶房租補貼部分免繳。駐守邊防和島嶼的團級以下部隊(含團),住房租金減半計算。
軍隊人員住房在標准面積以內的,新租金額減去租金補貼後,應繳租金仍超過個人月工資總額8%以上的部分予以免繳。符合住用軍隊住房條件的轉業復員等地方人員並符合享受地方政府規定的低收入家庭住房租金減免條件的,住房管理單位按規定給予相應的租金減免。《通知》還明確了在地方沒有其他住房確需借住軍隊住房的轉業復員人員等地方住戶房租計收辦法。
(4)總後住房管理規定擴展閱讀:
按照國家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軍隊住房租金標准從1992年開始先後已進行了三次調整,主要目的是逐步減少住房的福利成分,推動住房分配貨幣化、管理社會化。
此次提高租金標准,增發房租補貼,有利於用經濟手段抑制多處占房和超面積住房;調整後的租金標准,基本達到住房維修管理成本,有利於推動軍隊住房物業管理;購買自有住房的軍隊人員增加補貼後,補貼的錢基本夠繳物業服務費,有利於促進自有住房的社會化管理。
『伍』 求解放軍總後勤部1995頒發的《軍隊集資建房管理暫行規定》
總後勤部1993年3月19日發布實施《軍隊集資建房管理暫行辦法》,不是1995年。規定 集資房住滿五內年後,容允許參加集資建房的人員出售,出售的住房由建房單位按當地房管部門評估價格購回。個人所得房款按集資建房時本人負擔的住房造價比例分配。
『陸』 求 軍隊經濟適用房管理規定
軍隊經濟適用房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精神和中央軍委《進一步深化軍隊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軍隊經濟適用住房,是指由軍隊單位組織建設,享受國家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劃撥土地、地方人民政府減免有關費用等優惠政策,建成後主要出售給軍隊人員的住房。
第三條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按照統籌規劃,按需建設,注重質量,規范運作的要求組織實施。
第四條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是軍隊基本建設的組成部分。組織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應當嚴格執行《中國人民解放軍工程建設管理條例》和國家、軍隊的有關標准規定。
第二章建設方式
第五條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應當適應社會化保障的要求,採取集中統建、單位自建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有條件的可以購買地方經濟適用住房。
第六條駐軍比較集中的城市,盡可能由軍兵種、軍區(以下簡稱軍區級單位)或者省軍區組織統建,實行統一規劃、統一貸款、統一建設、統一出售、統一管理。
第七條師(含)以上機關、院校、醫院、科研單位等,缺房較多,且有經費和建房用地,建成後能夠實行物業管理的,經批准,也可以組織建設。
第八條向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出售的經濟適用住房,原則上由軍區級單位統一規劃建設。
第九條購買地方經濟適用住房,一般由單位組織協調。單位統一購買的,應當報總後勤部批准;個人需要支取住房補貼購買的,由軍區級單位後勤(聯勤)部批准。
(6)總後住房管理規定擴展閱讀:
為扎實推進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專項清理整治工作,經中央軍委批准,中央軍委辦公廳日前印發《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專項清理整治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
《意見》明確,處理遺留問題要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嚴格標准、依法糾治,突出重點、全面整改,積極穩妥、講求實效的原則。
要堅持歷史問題歷史看待,客觀認定問題性質,以政策法規為依據,嚴格依法依規糾治問題。要緊盯關鍵環節和重難點問題,逐項對標清查,逐一掛賬銷號,以破解難題帶動整治工作扎實落地。
《意見》針對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存在的遺留問題,從完善報建手續、規范住房出售、推行物業管理、規范住用秩序等方面,明確了相應的處理方法、操作程序和具體要求。
《意見》強調,各級黨委是專項清理整治工作的責任主體,軍政主官是第一責任人,要加強組織領導,強化責任擔當,切實發揮統攬總抓作用;對重點難點問題,實行軍委機關和大單位掛牌督辦制度,上下聯動聚力攻關,始終保持真糾實治的強勁態勢;
嚴格落實監督檢查和違規問責,對單位組織不力、工作滯後、整改落實不到位,甚至弄虛作假、拒不整改的,一經發現要按有關規定嚴肅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