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株洲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的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設1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承擔局機關文電、會務、接待、機要、檔案等日常工作;承擔局機關信息、保密、信訪、安全、督查、建議提案辦理、政務公開、後勤服務等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
承擔局機關及直屬單位機構編制、幹部人事、教育培訓、考核獎懲、勞動工資、社會保險等工作;承擔指導局系統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注冊管理工作;承擔組織全市土建系列技術職稱考試、呈報和職業技能崗位資格考核工作;承擔局機關並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
(三)計劃財務科
編制全市城市建設項目資金使用計劃;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建設行業中長期規劃和行業各項年度計劃;承擔局機關並指導監督直屬單位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承擔監督、管理建設行業綜合統計工作。
(四)政策法規科(加掛行政審批科牌子)
承擔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建設行業法律法規的咨詢、清理、匯編工作;承擔局系統普法宣傳教育、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承擔局機關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承擔有關重大政策的調研和分析工作;承擔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審批工作;承擔局系統行政審批事項的統一受理和回復工作。
(五)審計科
承擔全市城市建設項目資金使用情況的審計工作;承擔審核、審計市政建設工程預、決算的工作;承擔局系統收費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局機關及直屬單位財務和經濟責任的審計工作。
(六)住房政策科
擬訂住房建設、住房制度改革、城鎮住房社會化及商品化體系、中低收入家庭(人員)住房的政策、規定和措施;參與編制城鎮住房建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開發計劃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承擔查處住房制度改革中的違紀、違規案件的有關工作;承擔縣市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導、協調工作。
(七)建築業管理科
擬訂全市建築業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承擔房屋建築和市政公用行業施工、監理、咨詢、檢驗檢測等企業的資質審核、報批和管理工作;承擔施工企業出入境登記工作;承擔指導工程定額、造價及勞保基金統籌管理工作;承擔組織施工企業參與對外工程承包和勞務合作的工作;承擔建設行業統計和建設活動中不良行為記錄的綜合、上報工作。
(八)工程建設管理科(加掛招商科牌子)
參與編制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承擔指導城市道路、橋梁、城市供水、節約用水、排水、污水處理、防洪排漬等設施設備及其附屬設施的規劃和建設工作;承擔指導市重點工程項目建設的工作;承擔城市建設招商引資工作。
(九)質量安全管理科
承擔全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組織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和綜合驗收的工作;承擔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核、報批工作;承擔局系統安全生產教育和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審核建設工程起重機械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的工作;承擔組織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檢查的工作,承擔參與建築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工作。
(十)勘察設計管理科
擬訂工程勘察設計咨詢業改革方案、產業政策和規范性制度;承擔監督實施各類設計標准執行的工作;承擔全市勘察設計、施工圖審查單位的資質審核報批和勘察設計注冊人員的有關管理工作。
(十一)總工程師辦公室
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城市建設、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發展規劃;參與全市重大建設項目的技術論證等前期工作;承擔重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原因分析和認證工作,參與重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搶救的現場指導;承擔建設工程初步設計審批工作;承擔指導施工圖審查工作;參與城鄉規劃的編制工作。
(十二)公用事業管理科
擬訂城市道路、供水、排水、燃氣、污水處理等公用事業行業的發展規劃和管理規范;承擔城市供水方面的行政審批工作;承擔城市排水許可證核發審批工作;承擔供氣等公用事業的特許經營管理工作;承擔指導供氣企業的管理和營運工作;承擔全市供氣企業資質的審核和審批工作;承擔城市新建燃氣企業和燃氣設施改動審批工作。
(十三)建築節能與科技科
擬訂全市建築節能、建設科技及工程建設地方標准化政策;承擔組織實施市級以上建築節能、科技重點項目和示範工程的工作;組織擬訂局系統科技發展規劃和計劃;承擔指導行業內科技成果鑒定和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的推廣、應用的工作;承擔科技發展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工作;承擔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的工作;承擔公共用房的建築節能工作;承擔建築材料使用的監管工作。
(十四)小城鎮建設管理科
參與編制全市小城鎮建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承擔指導小城鎮綜合開發和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工作;承擔編制全市小城鎮建設資金計劃的工作;參與小城鎮建設重大項目的選址和定點工作;承擔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承擔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和危房改造工作;承擔市小城鎮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五)執法稽查科
承擔建築市場、勘察設計和市政公用事業市場的專項整治和執法監察工作;承擔查處建築市場、勘察設計、市政公用事業行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案件的工作;承擔建築施工合同備案管理工作;參與處理與建設活動有關的各類糾紛。
(十六)園區建設工程管理科
承擔園區各項工程建設的管理工作;承擔園區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及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和黨群組織按有關規定和章程設置。
❷ 如何深入推進法治株洲建設意見和建議
一、株洲法治建設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總體目標
1、株洲法治建設的重大意義。加強株洲法治建設是貫徹依法治國基本方略,落實建設「法治湖南」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也是加強和改善黨的執政方式,加快推進株洲民主政治建設的必然要求。多年來,市委高度重視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大力推進依法治市進程,在民主制度建設、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法制宣傳教育等方面取得了顯著成效,為株洲法治建設奠定良好的基礎。當前,株洲正處於大轉型、大投入、大調整、大發展的重要時期。這一時期既是發展的戰略機遇期,又是社會矛盾的凸現期。社會主義先進生產力的快速發展、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推進、人民群眾民主法制意識的日益增強,對法治建設提出了新的要求,對黨的執政能力特別是堅持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全市各級各部門要全面把握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本質要求和主要內容,深刻理解加強株洲法治建設是認真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建設小康社會與和諧社會、提高黨的執政能力的必然要求,是貫徹中央關於社
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四位一體」總體布局的重大舉措,是落實省委「干在實處、走在前列」要求的具體行動,對我市加快推進「兩個社會」建設、提前基本實現現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戰略意義。
2、株洲法治建設的指導思想:高舉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偉大旗幟,認真落實科學發展觀,致力於全面建設小康社會與和諧社會,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以依法治國為核心內容,以執法為民為本質要求,以公平正義為價值追求,以服務大局為重要使命,以黨的領導為根本保證,大力推進民主法治建設,不斷提高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各個領域的法治化水平,加快建設民主更加完善、法制更加完備、人民政治經濟和文化權益得到切實尊重和保障的法治社會,使法治建設整體上走在全省前列,為推進株洲「兩個社會」建設提供堅強的法治保障。
3、株洲法治建設的基本原則
堅持黨的領導。在黨的領導下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社會,實現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
堅持以人為本。堅持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以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尊重和保障人權,做到執法為民。
堅持公平正義。在執法、司法活動中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做到公開、公平、公正,維護公民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和公共利益。
堅持法治統一。以憲法和法律為依據,緊緊圍繞黨和國家大政方針和重大工作部署,結合株洲實際開展執法、司法工作。
堅持法治與德治相結合。堅定不移地實施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充分發揮以德治國的重要作用,在加強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同時,進一步加強社會主義道德建設。
4、株洲法治建設的總體目標:力爭到2020 年,基本實現我市經濟生活、政治生活、文化生活和社會生活的法治化,切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基本建成民主健全、法制完備、公共權力運行規范、公民權益切實保障的法治社會。「十一五」時期的主要目標是:
加快民主政治建設,促進民主制度化和規范化。黨的領導地位進一步加強和鞏固,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能力得到提高,黨的建設全面加強;堅持民主集中制,深化完善黨代會常任制,增強黨內團結和活力,擴大黨內民主;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深化「民主懇談」制度,深化民主法治村和民主法治社區創建活動,不斷豐富基層民主實現形式。
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積極穩妥地推進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加快轉變政府職能,到2010年,國務院提出的建設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得到全面落實;完善行政決策的規則和程序,全面推進政府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和法制化;進一步明確和規范政府各部門的職權及行政程序,改革和完善行政執法機制;加強市場監管,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依法平等保護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嚴格教育、培訓、管理制度,建設一支政治合格、懂法守法、嚴格依法行政的公務員隊伍。
維護司法公正,切實保障社會公平正義。認真落實司法體制改革的各項措施,確保司法權的依法獨立行使,到2010年,中央提出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必須保障在全社會實現公平和正義的目標要求在全市各地得到全面貫徹和落實;積極推進各級政法機關執法行為規范化建設,爭取用三年左右時間把各項執法工作納入規范有序的軌道;規范法律服務行為,建立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務體系。
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著力提高全民法律素質。制定和實施株洲市「五五」普法規劃,加強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提高全民法律意識和法律素質,增強領導幹部和公務員隊伍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加強思想道德建設,提高全民思想道德素質;加強法學教育和研究,為我市法治建設提供理論支持和智力保障。
完善公民權益保障機制,維護和實現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深入持續開展依法維權活動,重點做好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農民工、外來務工人員等社會群體的維權工作;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提高社會治安防控能力;加強社會公共安全管理,完善各類突發性公共事件預警和應急處置機制,提高應對突發事件和風險的能力。
二、堅持和改善黨的領導
5、完善黨的領導方式。堅持在黨委統一領導下推進株洲法治建設,加強和改進各級黨委對同級人大、政府、政協等各種組織的領導,發揮這些組織中黨組的領導核心作用。按照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原則,規范黨委與人大、政府、政協的關系,支持人大依法履行國家權力機關的職能,支持政府履行法定職能、依法行政,支持政協圍繞團結和民主兩大主題履行職能。加強和改進黨對政法工作的領導,支持政法機關發揮職能作用。加強黨對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的領導,支持他們依照法律和章程開展工作,更好地成為黨聯系廣大人民群眾的橋梁和紐帶。
6、提高依法執政水平。加強黨對法治建設工作的領導,推進依法治市進程。督促、支持和保證國家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在法治軌道上推動各項工作的開展。支持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樹立司法權威。依法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和保障,確保司法公正。黨員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要帶頭學習法律,遵守法律,維護憲法和法律的權威,自覺成為株洲法治建設的實踐者、推動者、宣傳者。
7、全面加強黨的建設。加強黨的思想、組織、作風和制度建設,不斷提高執政能力和領導水平。堅持用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武裝頭腦,學習好、遵守好、貫徹好、維護好黨章,深化幹部教育培訓工作,切實提高黨員幹部的思想政治素質和業務能力。鞏固和擴大先進性教育成果,建立有株洲特色的黨員長期受教育、永葆先進性的長效機制。深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切實加強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建設,建設一支政治堅定、能力突出、作風過硬、群眾信任、善於領導科學發展的幹部隊伍。堅持「兩個務必」,大興求真務實之風,按照「七個減少」和「四個不」的要求,深入開展創建「人民滿意機關活動」和機關效能建設,轉變工作作風。扎實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完善有效預防和懲治腐敗體系。認真落實黨內監督十項制度,落實領導幹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經濟責任審計、述職述廉、誡勉談話等制度,嚴肅查辦職務犯罪,抓住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開展糾風治亂。加強黨內監督,充分發揮紀委作為黨內監督專門機關的作用。健全黨的領導制度和工作機制,改革和完善決策機制,提高決策水平。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積極探索發展黨內民主的有效途徑和方式,擴大和深化黨代會常任制,堅持實行黨代會年會制度,下半年全市鄉鎮黨委換屆,全面推行黨代會常任制試點。堅持和完善黨代表提案、建議、意見制度,進一步發揮全委會在重大決策、重大事項、重要人事任免中的作用,推進黨的建設和黨內生活制度化、規范化。鼓勵和維護黨員講真話、講心裡話,保障黨員的民主權利。
三、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8、支持和保證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行使各項職權。要進一步加強和改進黨對人大工作的領導,黨委要適時聽取人大黨組工作匯報,認真研究解決人大工作中的重要問題,支持和保證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行使監督權、重大事項決定權和選舉任免權。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要自覺在黨的領導下全面擔負起憲法和法律賦予的各項職責,使市委的重大決策經過法定程序成為全市人民的意志,使黨組織推薦的人選經過法定程序成為國家政權機關的領導人,充分發揮國家權力機關的作用。要正確履行監督職責,緊緊圍繞黨委工作大局,把改革發展穩定的重大問題和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熱點、難點問題作為監督重點,綜合運用聽取和審議工作報告、預算審查、執法檢查、執法評議等形式,加強對政府、法院、檢察院工作的監督,確保憲法和法律得到正確實施,確保行政權、審判權、檢察權的正確行使,確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得到尊重和維護,切實增強監督的針對性和實效性。要依法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明確界定重大事項范圍,規范重大事項決定程序,凡屬人大及其常委會法定職權范圍內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政府、法院、檢察院應依法及時提交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對人大及其常委會作出的決議、決定及審議意見,政府、法院、檢察院應當認真貫徹執行。要進一步完善任免監督機制,把人大常委會對所任命幹部述職評議和民主測評的結果,作為考核、任免幹部的重要依據之一。
9、充分發揮人大代表的作用。改進人大代表選舉工作,完善代表候選人公示制度,優化人大代表的知識、年齡、專業結構。加強對各級人大代表的法律知識培訓,不斷提高代表的綜合素質和履行職責的能力。堅持實行差額選舉制度和選民、代表聯名提名推薦候選人制度,尊重、維護和保障選民、代表的選舉權利。規范和創新人大代表的活動方式,增強代表履職實效。各級政府和「兩院」要加強同人大代表的聯系,建立健全代表知情知政的機制。加強人大代表議案、建議的辦理和落實,建立落實政府領導領辦重點建議制度和承辦單位辦理建議工作領導負責制,確保辦理質量和效率。積極探索人代會閉會期間議案的提出和處理工作。代表在閉會期間要積極開展活動,密切聯系選舉單位和選民,及時反映人民群眾的呼聲和要求,支持代表依法履行職責、行使權力,逐步建立和完善代表履職考核制度和辭職制度,建立健全代表工作激勵約束機制,推行人大代表向選民和選舉單位述職、接受評議制度。
10、加強人大常委會制度建設。各級人大常委會要圍繞堅持黨的領導、發揮代表作用、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進一步完善組織制度和運行機制。完善人大常委會的議事程序和會議制度,建立和完善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會會議和公民旁聽人代會、人大常委會會議制度,促進人大及其常委會工作制度化、規范化、法制化。優化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結構,逐步提高專職比例。健全學習和培訓制度,進一步重視和加強人大常委會機關幹部隊伍建設和辦事機構建設,努力提高依法履行職責的能力。
四、堅持和完善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
11、切實加強人民政協的政治協商。進一步完善政治協商制度,把政治協商納入決策程序,就經濟發展社會等重要問題在決策之前和決策執行過程中進行協商,充分發揮人民政協的政治協商在重大決策中的作用,提高決策的科學化和民主化水平。在積極推進人民政協政治協商的制度化、規范化和程序化的同時,積極探索政治協商新形式,拓寬政治協商途徑,使政治協商開展得更加生動活潑,更加富有成效。
12、積極推進人民政協的民主監督。進一步明確民主監督的內容,完善民主監督的形式,健全民主監督的機制,暢通民主監督的渠道,加大民主監督的力度,提高民主監督的實效,切實發揮人民政協民主監督的作用。各級黨委和政府要自覺接受民主監督,認真聽取來自人民政協的批評和建議,切實發揮政協提案和建議案在民主監督方面的作用。認真貫徹市委批轉的《關於實行委派民主監督員工作制度的意見》精神,支持政協不斷探索民主監督新方式,努力形成民主監督長效機制。黨委和政府的監督機構以及新聞媒體要密切與人民政協的聯系,加強工作協調和配合,提高民主監督的質量和成效。
13、積極支持人民政協參政議政。各級人民政協要圍繞黨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對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中的重要問題以及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重大問題,特別是發展中具有綜合性、全局性、戰略性、前瞻性的問題,深入調查研究,開展咨詢論證,積極建言獻策,並充分發揮人民政協的政治優勢,積極協助黨委和政府做好協調關系、化解矛盾、理順情緒、維護穩定的工作。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加強與人民政協的聯系和溝通,為人民政協參政議政創造良好條件。
14、加強人民政協自身建設。充分發揮人民政協作為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的重要機構的作用,支持各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參與重大決策的討論和協商及其履行職責的各種活動。適應改革開放和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進一步擴大人民政協的團結面,增強人民政協的包容性,認真探索發揮各階層、各界別作用的方法和途徑。依法保障政協委員的各項民主權利,鼓勵和支持政協委員議政建言,充分發揮政協委員在履行政協職能中的主體作用。著眼於統一戰線和人民政協事業的長遠發展,加強人民政協機關建設,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堅定、作風優良、學識豐富、業務熟練的高素質政協工作幹部隊伍。
五、加強法治政府建設
15、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深化政府機構改革,合理劃分和依法規范各級政府和政府各部門的職責許可權,實現政府職責、機構和編制的法定化。根據中央和省委關於加快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要求,全面實施鄉鎮機構改革,切實轉變鄉鎮政府職能,精減內設機構和領導職數,嚴格核定和控制財政供養人員編制,強化鄉鎮公益性事業單位的公共服務職能,加快鄉鎮經營性事業單位改制,著力提高鄉鎮政府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能力。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進一步減少行政審批項目,簡化審批程序,降低審批成本,提高辦事效率;加強行政服務中心建設,強化服務功能。深化投資體制改革,規范核准制,健全備案制;合理界定政府投資范圍,嚴格規范政府投資行為,建立健全政府投資決策責任追究制度和投資項目績效評估制度。推進公共財政體制改革,優化財政支出結構,嚴格控制財政風險;繼續深化部門預算、國庫集中收付、政府采購和收支兩條線管理制度改革,規范行政事業性收費等政府非稅收
入及管理,建立健全財政預算、資金使用績效評估制度和專項審批制度。
16、加快政府職能轉變。按照職權法定、依法行政、有效監督、高效便民的要求,積極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全面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完善經濟調節機制,全面貫徹執行中央宏觀調控政策,加強和改善金融管理,積極推進資源要素配置的市場化改革,促進經濟結構的調整和優化,深度推進民營經濟的國際化進程,創建中國民營經濟創新示範區;完善經濟社會發展統計體系和經濟運行的監測、評估、預警機制,保持經濟持續快速協調發展。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加強對食品、葯品、餐飲衛生等行業的市場監管,完善市場交易規則,嚴肅查處商業賄賂,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健全市場監管體系和產品質量監管機制,打破部門保護、地區封鎖和行業壟斷,維護公正、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加強誠信體系建設和信用監管,建立稅務、工商、金融、衛生、公安、質監等部門全方位監控的信用黑名單制度和信用公開評價制度,依法保護各類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加快形成統一、開放、競爭、
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強化社會管理,落實社會管理的各項法定職責,依法查處損害公共利益、影響社會秩序的違法行為,加大環境資源保護、安全生產、勞動和社會保障等領域的執法力度,加快建設環境友好型和資源節約型社會。優化公共服務,深化醫療衛生體制改革,大力發展城鄉社區衛生服務,健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逐步解決看病難、看病貴問題;深化教育體制改革,強化政府對教育特別是義務教育的保障責任,積極探索和快速推進保障城鄉公民教育資源平等的權利;深化社會保障制度改革,進一步規范失業保障制度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健全就業服務體系、社會福利體系;改革公共服務供給模式,推行公共服務社會化,鼓勵和支持社會投資進入公共服務領域,逐步建立統一、公開、公平、高效的現代公共服務體系,為社會提供優質高效的公共產品和服務。
17、全面推進依法行政。認真貫徹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一致的基本要求,深化法治政府建設,切實做到行政權力授予有據、行使有規、監督有效。全面貫徹《行政許可法》,嚴格實施行政許可,依法完善行政許可定期評價和清理工作制度,積極探索行政許可權的相對集中行使。嚴格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序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規范起草、審核、發布程序,完善前置審核和備案審查制度,建立健全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行政規范性文件提出異議的處理機制。完善行政決策的規則和程序,健全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社會公示制度和聽證制度,完善重大決策專家咨詢制度,聘請律師、法學專家及相關專業人員組成政府法律顧問團,參與重大決策咨詢,實行決策的論證制度和決策失誤責任追究制度,推行行
政決策事項跟蹤反饋制度和績效評估制度,加快推進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和法制化。推進電子政務建設和政務公開,完善政府內部辦公業務專網建設,擴大網上辦公范圍,實現資源整合和信息共享,推進政府管理自動化、信息化;加強政府門戶網站建設,為公眾信息咨詢、申請許可等提供便利條件;深入推進政務(信息)公開,重點加大對財政收支、行政審批事項、國有資產管理、重大建設項目等領域的公開力度,切實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創新行政管理方式,聘請律師擔任政府法律顧問,引導和規范行業組織、中介機構的發展,逐步將行政機關承擔的行業標准制定、資信資格認定、檢驗檢測、信用評價等移交行業組織和中介機構,降低行政管理的服務成本。改革和完善行政執法機制,按照權力與利益脫鉤、權力與責任掛鉤的原則,適當下移行政執法重心,減少行政執法層次,加快形成權責明確、行為規范、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執法體制。規范行政執法活動和執法程序,合理行使行政
自由裁量權,完善行政執法責任制、行政執法評議考核機制和責任追究制度,保證行政執法機關嚴格依法行使職權、履行職責。積極籌建城市管理領域綜合執法機構,重點推進文化、交通、農業、環境保護、食品安全等領域的綜合執法工作。同時,調整規范鄉鎮政府的行政執法職能。完善行政監督制度,創新層級監督方式,支持監察、審計等部門依法獨立開展專門監督,強化社會監督,完善行政投訴處理機制。各級政府要自覺接受人大監督、政協民主監督以及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訴訟法規定對行政機關實施的監督;發揮行政復議功能,加強行政訴訟應訴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機關法定代表人出庭應訴制度。
18、建設一支政治合格、懂法守法、嚴格依法行政的公務員隊伍。認真貫徹實施《公務員法》,增強法律意識,提高法律素質;建立健全公務員學習法律制度、依法行政情況考核制度,實施科級以上領導幹部任前法律知識培訓考試制度,不斷提高公務員依法行政的觀念和能力;加強對行政執法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強化執法為民的觀念;加強對行政執法人員的資格管理,實行上崗執法人員定期培訓制度,不斷提高執法業務水平,對於不具備執法資格的一律不得上崗執法。嚴格依法懲處執法人員徇私枉法、貪贓枉法、執法犯法等行為,繼續加強各級政府和政府各部門的法制機構和隊伍建設,健全法制員培訓教育制度和聯系制度,更好地為建設法治政府服務。
六、加強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建設
19、認真落實司法體制改革的各項措施。按照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統一部署,穩步推進市和縣、市、區兩級法院、檢察院改革,及時總結經驗,進一步健全權責明確、相互配合、相互制約、高效運行的司法體制,切實維護司法公正。改革司法機關工作機制和人財物管理體制,逐步實現審判權、檢察權與內部行政事務相分離。加強對司法工作的監督,嚴厲懲治司法領域的腐敗。深化司法人事制度改革,完善法官、檢察官遴選制度和評價體系,建設一支高素質的司法隊伍。
20、規范司法行為。堅持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並重,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嚴格規范司法審判行為,堅持和完善立案與審判、審判與監督、審判與執行三個分立,全面落實公開審判制度、檢察長列席審判委員會制度,繼續深化審判權運行的制約機制,完善合議庭和獨任法官審判責任制以及法官違法審判責任認定和追究制度。堅持和完善行政訴訟異地交叉審判制度。建立健全執行威懾機制和執行聯動協作機制,切實解決執行難問題。嚴格規范檢察執法行為,加強對刑事偵查行為的監督和對訴訟活動的監督,大力推進檢務公開,健全主辦、主訴檢察官辦案責任制。堅決杜絕刑訊逼供等嚴重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現象。認真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努力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建立健全刑事執法與行政執法相銜接的制度,防止和糾正以罰代刑。健全司法糾錯機制,依法及時糾正司法過錯行為,切實維護司法權威。
21、加強和規范法律服務。完善律師、公證、民商事仲裁、司法鑒定、基層法律服務等管理制度。加強律師隊伍建設,積極探索建立政府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完善律師監管機制,規范律師執業活動,確保律師依法參與各項訴訟行為,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規范公證管理和公證服務,建立公證行業誠信保障體系,提高公證的公信力。規范民商事仲裁,提高仲裁水平。完善司法鑒定管理制度,明確司法鑒定人的主體責任,建立面向社會的統一的司法鑒定體制。進一步規范城鄉基層法律服務,促進其健康發展。
❸ 株洲市規劃建設總承包有限責任公司怎麼樣
簡介:株洲市規劃建設總承包有限責任公司成立於2014年04月17日,主要經營范圍專為從事建設工屬程總承包業務以及項目管理和相關的技術與管理服務等。
法定代表人:陳綱要
成立時間:2014-04-17
注冊資本:2000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430200000130506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的法人獨資)
公司地址:株洲雲龍示範區雲峰大道1769號達沃斯現代服務總部園區1號樓
❹ 株洲市征地拆遷安置房建設管理辦法的株洲市人民政府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株洲市征地拆遷安置房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
株政發內〔2010〕41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容府,雲龍示範區管委會,市直有關單位:
《株洲市征地拆遷安置房建設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予以印發,請認真執行。
株洲市征地拆遷安置房建設管理辦法
❺ 株洲市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工作實施細則的實施細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關於規范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與農村建設用地減少相掛鉤試點工作的意見》、《關於進一步規范城鄉建設用地增減相掛鉤試點工作的通知》、《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管理辦法》、《湖南省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拆舊區土地整理復墾項目管理細則》以及《株洲市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工作實施方案》等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株洲市內專項用於指標周轉的城鄉用地增減掛鉤項目區的選址、申報、實施、驗收、管理和監督,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本細則所稱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以下簡稱掛鉤)是指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若干擬整理復墾為耕地的農村建設用地地塊(即拆舊地塊)和擬用於城鎮建設的地塊(即建新地塊)等面積共同組成建新拆舊項目區(以下簡稱項目區),通過建新拆舊和土地整理復墾等措施,在保證項目區內各類土地面積平衡的基礎上,最終實現增加耕地面積,提高耕地質量,節約集約用地,合理布局城鄉建設用地的目的。
第四條本細則所稱拆舊區土地整理復墾項目(以下簡稱拆舊區項目)是指對城鎮規劃圈外利用不合理、不充分和廢棄閑置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以及國有工礦用地等進行整理復墾的項目。
第五條項目區實施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與鄉鎮建設規劃和土地整理專項規劃相銜接。
第六條掛鉤工作管理實行層級管理責任制
掛鉤工作實行「省主管、市統籌、縣實施」的層級管理,市政府成立增減掛鉤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協調掛鉤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制訂掛鉤工作相關政策,落實掛鉤項目資金。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國土資源局,由市國土資源局和市財政局指定專人開展工作,負責制定轄區內掛鉤工作方案並報批,審查項目區實施方案,督查項目實施,監督掛鉤資金的使用,組織項目驗收和落實周轉指標的歸還計劃等工作。
掛鉤項目建新區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掛鉤資金籌措,掛鉤項目拆舊區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復墾項目的實施。
第七條項目區申報原則
(一)以規劃統籌掛鉤工作,引導城鄉用地結構調整和布局優化,推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促進城鄉協調發展。
(二)以城帶鄉、以工促農,通過掛鉤工作,改善農民生產、生活條件,促進農業適度規模經營和農村集體經濟發展。
(三)以掛鉤周轉指標安排建新拆舊年度規模,調控實施進度,考核計劃目標。
(四)因地制宜,統籌安排,零拆整建,先易後難,突出重點,分步實施。
(五)充分尊重群眾意願,維護集體和農戶土地合法權益。
(六)項目區必須由當地實現資金平衡。
第八條項目區立項申報程序
項目區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交掛鉤周轉指標申請和掛鉤項目區實施方案等相關資料,經市掛鉤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查後,出具審查意見,報省國土資源廳。
第九條項目區立項申報材料
(一)項目區基本情況,包括項目區的人口、面積、自然地理概況、土地利用現狀、土地權屬、土地利用規劃情況等;
(二)分析項目區建設用地整理復墾條件、潛力、可行性及對環境的影響,落實拆舊地塊,確定拆舊地塊的規模、范圍、位置。落實建新地塊規模、范圍、位置;
(三)制定項目拆舊地塊整理復墾與拆遷安置補償方案;
(四)拆舊區權屬證明及權屬匯總表;
(五)提出掛鉤周轉指標的使用和歸還計劃;
(六)提出建新地塊的土地使用安排;
(七)資金來源保障證明;
(八)拆舊區安置方案;
(九)建新區安置方案;
(十)市、縣級人民政府批准農村居民點撤並、改造及相關方案的文件;
(十一)相關聽證會紀要與簽到表;
(十二)市、縣人民政府關於歸還周轉指標的承諾書;
(十三)縣級國土資源局、鄉鎮人民政府與村、相關單位簽署的協議;
(十四)涉及拆遷的須提供被拆遷對象(村民或原用地單位)簽署的意見;
(十五)拆舊地塊實施前的詳細現狀影像資料等。
(十六)項目區(包括拆舊地塊與建新地塊)位置圖、土地利用現狀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
(十七)拆舊地塊勘測定界圖(比例尺不小於1:2000);
(十八)拆舊地塊實施規劃圖(比例尺不小於1:10000);
(十九)建新區地塊勘測定界(比例尺不小於1:2000);
第十條市、縣市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按批準的實施方案,切實組織好項目區的實施工作,並對其真實性、可行性負責。
通過項目立項的掛鉤項目,由市掛鉤領導小組辦公室在項目申報表上簽署意見,明確項目承擔單位、立項地點、項目類型、項目建設規模及項目建設期限等指標,項目承擔單位原則上為建新區所在地國土資源局。
通過項目立項的拆舊區項目,由項目建設單位組織進行項目設計和預算編制,市國土資源局組織相關部門對設計和預算進行審查,項目的預算由市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審核後,報市掛鉤領導小組確定。項目設計和預算審查通過的項目,由市國土資源局下達項目建設任務和項目資金預算,明確項目建設規模、新增耕地、投資規模、主要工程任務以及資金來源。項目建設單位原則上為拆舊區所在地國土資源局。
項目設計和預算一經批復,不得擅自修改。因特殊原因確需調整的,須按原程序報原批准機關批准。
第十一條項目區涉及工程建設的必須嚴格執行項目法人制、招投標制、合同制、公示制、監理制和廉政建設制度。
按照招投標有關規定需進行項目招投標的,項目建設單位應根據《湖南省土地開發整理項目施工招投標管理辦法》,自行組織或委託招標代理機構對掛鉤項目的全部工程或單項工程、特殊專業工程實施招投標,確定工程施工單位,簽訂工程承包合同。
第十二條項目區竣工驗收
項目竣工後,項目承擔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項目初驗,辦理竣工決算和工程結算,並經市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審核出具決算意見後,寫出竣工報告並提出驗收申請。
(一)竣工驗收依據
1.項目區實施規劃及批准文件。
2.實施規劃變更文件、土地權屬調整方案。
3.現行國家、省行業標准及相關規定。
(二)竣工驗收內容
項目區實施規劃執行情況、拆遷農戶滿意程度調查、復墾耕地及增加的耕地有效面積的數量和質量、建新區農民集中居住用地及城鎮建新地塊用地情況、資金使用與管理情況、工程質量、土地權屬管理、檔案資料管理、工程管護措施、後續利用及掛鉤周轉指標歸還情況等。
(三)竣工驗收應提交的材料
1.項目區竣工驗收請示、自查報告和市(州)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初驗意見。
2.項目區竣工報告。
3.項目區竣工圖。
4.項目區批准文件和經批準的項目區實施規劃方案。
5.項目區實施前後土地利用結構變化表及相關影像資料。
6.土地權屬調整方案落實情況報告。
7.項目區招標、監理有關材料。
8.工程質量驗收報告(含有驗收資質單位出具的房屋驗收報告)。
9.項目財務決算及審計報告。
10.鄉、鎮政府出具的拆遷農戶滿意程度調查報告。
11.拆舊地塊農民安置去向表。
12.與農戶簽訂的復墾耕地承包協議。
13.復墾耕地質量報告,符合條件的補劃為基本農田的文件及圖件。
14.掛鉤周轉指標歸還情況報告。
15.電子文檔。
(四)竣工驗收程序
項目區驗收採取自下而上方式進行。
由項目區所在縣市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自查,市國土資源部門對拆舊地塊的復墾數量和質量、建新地塊的規模及掛鉤周轉指標歸還情況進行初驗,省國土資源廳組織終驗。
第十三條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作好項目區成果的檔案管理工作,收集整理有關文件和資料,立卷歸檔,妥善保管。
第十四條掛鉤周轉指標的使用與管理
掛鉤周轉指標按照「總量控制、封閉運行、定期考核、到期歸還」的原則進行管理,專項用於項目區內建新地塊的面積規模控制,並在規定時間內用拆舊地塊復墾出來的農用地(耕地)面積歸還,歸還的農用地(耕地)面積數不得少於下達的掛鉤周轉指標。周轉指標歸還快的,可在不突破總量的前提下在規定時間內滾動使用。
項目區終驗合格後,由省國土資源廳出具驗收意見函。
第十五條株洲市土地儲備中心作為項目業主,負責組織建新區土地報批、費用收取和掛鉤資金使用,設立增減掛鉤資金專戶,確保資金專款專用。
(一)資金來源:
1.財政撥款。主要指財政部門撥入市土地儲備中心的專項資金。
2.使用城鄉建設用地掛鉤周轉指標用地單位按使用年度計劃指標應繳納的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等費用標准預繳拆舊區復墾資金及增減掛鉤項目結余資金。
3.集體、農民和經濟實體共同投資。
4.吸納社會資金投入。
(二)資金管理:
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資金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1.項目業主對項目資金的使用負管理責任,建立健全會計核算制度,確保資金專款專用。
2.掛鉤資金結余部分,建新區在市裡的項目,市、縣市區兩級按5:5比例分成,建新區在縣里的項目,按項目區全額返回,專項用於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工作。
第十六條拆舊區房屋拆遷與農民安置:拆舊區涉及房屋拆遷的必須堅持農民自願的原則,農民自己要提出申請。
(一)農民安置採取以下三種方式:
1.集中安置點:採取拆遷重建的方式,給予被拆遷農戶一塊重建宅基地。結合《村莊建設規劃》,採取「統一規劃、自主建造」的原則。集中安置區內批准宅基地面積按照30-35平方米/人的標准,配套一定面積的生產以及公共建築用地。重建宅基地面積小於原房屋面積的,給予120元/平方米的三通一平補助。集中安置區內的基礎設施建設由政府統一投入。
2.集中聯建公寓式安置:採取「以宅基地換房」的方式,由政府統一興建公寓式安置房。擬換房的農民向村委會提出換房申請,村委會制定村民宅基地換房辦法提交村民代表大會或村民大會通過。村委會與村民簽訂以宅基地換房的協議。村委會再與縣市區人民政府簽訂本村村民以宅基地換房的總體協議。
3.自主安置的方式:由政府按征購的標准給予補償,被拆遷農戶自行安置,不再另行安排宅基地或「以宅基地換房」。
(二)房屋拆遷補償標准:拆舊區內涉及拆遷房屋的,必須提供相關的合法證明材料。拆遷補償標准參照株洲市征地拆遷補償標准執行。
(三)農民搬遷完成後,由村委會負責組織對房屋進行拆遷。
第十七條掛鉤項目土地徵收
(一)項目區內建新地塊需要徵收為國有土地的,可按批次建設用地報批,按原地類進行補償;屬於經營性用地的,必須按照規定實行招拍掛方式供地,其中用於房地產開發的,必須征為國有。
(二)掛鉤項目建新地塊土地徵收,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鎮規劃和經批準的掛鉤試點項目規劃。申報徵收的建新地塊必須是納入項目建新區,所徵收土地的用地位置、地塊必須與項目編制申報和批準的建新地塊的位置、地塊一致。其掛鉤項目原則上應當已經完成拆舊,並通過驗收。
第十八條對歸還掛鉤周轉指標情況好的縣市區在下一年度分解指標時可適當多分配周轉指標,並對其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給予傾斜,對在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對未能按計劃及時歸還掛鉤周轉指標的縣市區,停止下達下一年度的掛鉤周轉指標,並對其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予以相應扣減,情況嚴重的,停止其開展掛鉤試點工作。
第十九條對弄虛作假、營私舞弊等違紀、違規行為和違反本細則有關規定的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從頒布之日起執行。
❻ 株洲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的人員編制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機關行政編制為70名(含離退休管理服務行政編制2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紀檢組長1名,總工程師1名,總經濟師1名,科長(主任)18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紀檢監察負責人1名),副科長(副主任)15名。
紀檢(監察)機構和黨群組織行政編制及領導職數在局機關行政編制及領導職數總額內。
機關後勤服務全額撥款事業編制5名。
❼ 株洲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怎麼樣
簡介: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國務院《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的通知回》(國發[2002]12號)及株洲市機構答編制委員會《關於調整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的通知》(株編委發[2002]2號)精神,設立株洲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株洲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承擔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歸集、支付、使用和核算職能的正處級事業單位,由市人民政府管理。
注冊資本:1602萬人民幣
❽ 株洲市建設局怎麼去
打個的啊`~最方便1!不超過5塊錢!!在新華西路4號!!
❾ 政府一般怎樣鼓勵各地採用裝配式建造舉例說明。
近年來,國家相繼在《關於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政府工作報告》中明確要「大力推廣裝配式建築」,並發布了《關於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築的指導意見》,對建築業向工業化轉型給予指導、對建築業裝配式建築發展方向進行了規劃。
事實上,住房城鄉建設部推進裝配式建築發展的步伐一直在向前邁進:
2014年住房城鄉建設部在推動建築業改革發展的綱領性文件《關於推進建築業發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見》中明確提出,要轉變建築業發展方式,推動建築產業現代化結構體系、建築設計、部品構件配件生產、施工、主體裝修集成等方面的關鍵技術研究與應用。
2016年住房城鄉建設部在上海召開全國裝配式建築現場會,提出「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築,促進建築業轉型升級」,並明確了發展裝配式建築必須抓好的七項工作。
2017年住房城鄉建設部印發《「十三五」裝配式建築行動方案》,採取編制規劃、制定標准、夯實基礎和培育隊伍等多種措施,大力推廣裝配式建築,為未來一段時間我國裝配式建築的發展指明了方向。
目前,越來越多的地區開始認識到推廣裝配式建築對於社會、經濟、環境發展的重大意義。截至2016年年底,全國已有30多個省市專門出台了裝配式建築指導意見和相關配套措施,部分省市已經出台政策、資金扶持措施並提出了量化目標。
以上海市為例,作為「重點推進」區域的典型代表,上海市在2016年便要求外環線以內符合條件的新建民用建築全部採用裝配式建築,外環線以外要超過50%;自2017年起,外環以外在50%的基礎上要逐年增加。對總建築面積達到3萬平方米以上且預制裝配率達到45%及以上的裝配式住宅項目,每平方米補貼100元,單個項目最高補貼1000萬元。2016年,上海市落實裝配式建築1385萬平方米,連續兩年實現翻番;預制構件生產企業達到41家,產能突破1200萬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