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怎樣辦理住房貨幣補貼證明,需要到什麼部門去辦理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有關人民團體,有關中央管理企業:
為切實解決中央京外行政事業單位無房和住房未達標離退休職工的住房補貼問題,根據各地住房分配貨幣化改革進程,從2007年開始,我部陸續向人員經費由中央財政補助的中央京外行政事業單位安排了發放無房和住房未達標離退休職工的住房補貼預算資金。為確保這項資金切實落實到無房和住房未達標離退休職工,現就中央京外行政事業單位向無房和住房未達標離退休職工發放住房補貼的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中央京外行政事業單位向無房和住房未達標離退休職工發放住房補貼,必須嚴格按照單位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分配貨幣化政策執行。1998年,《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 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規定,從1998年下半年開始停止實物分房,房價收入比超過4倍的地區,可以發放住房補貼。住房補貼的具體辦法由市、縣人民政府制定。按照住房分配屬地化原則,中央京外行政事業單位向無房和住房未達標離退休職工發放住房補貼,應當嚴格按照單位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制定的住房分配貨幣化政策執行。中央京外行政事業單位所在地市、縣尚未實施住房分配貨幣化改革的,暫不得向無房和住房未達標離退休職工發放住房補貼。
二、中央京外行政事業單位向無房和住房未達標離退休職工發放住房補貼,必須調查核實離退休職工的現有住房狀況。中央京外行政事業單位向無房和住房未達標離退休職工發放住房補貼之前,必須由本單位房管機構、人事機構、財務機構以及紀檢機構聯合對離退休職工本人及其配偶的現有住房狀況進行調查核實。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再按照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制定的住房分配貨幣化政策,以及無房和住房未達標離退休職工相應的職務(職稱)、工齡、現有住房狀況、應當享受的住房補貼面積標准、住房補貼項目和住房補貼發放標准,對離退休職工申領的住房補貼項目、住房補貼金額等進行逐項審核,並在本單位范圍內進行張榜公示,接受本單位內部職工之間的互相監督,保障相關數據准確無誤之後,才能按照規定將住房補貼發放給無房和住房未達標離退休職工。對於不符合發放住房補貼條件的離退休職工,一律不得違反規定發放住房補貼;對於符合發放住房補貼條件的離退休職工,也不得超面積、超標准發放住房補貼。中央京外行政事業單位應當結合對離退休職工本人及其配偶現有住房狀況的調查核實,建立健全本單位離退休職工住房檔案和住房補貼發放情況備查登記制度。
三、中央京外行政事業單位向無房和住房未達標離退休職工發放住房補貼,資金來源要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確保專款專用。按照國發〔1998〕23號文件等有關規定,中央京外行政事業單位發放離退休職工住房補貼所需資金,除了中央財政預算撥付的住房補貼資金以外,還可以將單位原有的公房出售收入扣除應當計提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後的余額用於發放住房補貼。中央京外行政事業單位在發放離退休職工住房補貼時,應當先使用公房出售收入,後使用中央財政預算撥付的住房補貼資金。中央京外行政事業單位必須確保住房補貼資金的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和挪作他用。中央京外行政事業單位按照規定向無房和住房未達標離退休職工發放住房補貼,其賬務處理分別按照《財政部關於國家行政機關住房改革支出經費賬務處理有關問題的規定》(財庫〔2001〕56號)、《財政部關於印發〈事業單位住房基金和離退休經費會計核算規定〉的通知》(財會字〔1999〕32號)和《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住房補貼會計處理補充規定的通知》(財會〔2003〕28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中央京外行政事業單位向無房和住房未達標離退休職工發放住房補貼,應當按照規定報送住房補貼支出決算。中央京外行政事業單位向無房和住房未達標離退休職工發放住房補貼,應當按照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報送住房補貼支出決算,認真填報住房補貼支出決算基礎數據表,如實反映本單位年度向無房和住房未達標離退休職工發放住房補貼的詳細情況,包括本單位年度已領取住房補貼的離退休職工姓名、職務(職稱)、身份證號、住房面積、住房補貼(細分為無房一次性補貼、按月補貼、未達標補貼、級差補貼、其他補貼)分項金額等具體情況,並確保相關信息資料的真實可靠,不得弄虛作假。
五、中央京外行政事業單位向無房和住房未達標離退休職工發放住房補貼,要自覺接受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的監督檢查。為確保中央京外行政事業單位發放離退休職工住房補貼政策落實到位,財政部將組織財政部駐相關地方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對中央京外行政事業單位發放離退休職工住房補貼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同時,中央京外行政事業單位向無房和住房未達標離退休職工發放住房補貼,要自覺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對於不按規定安排、使用、發放和管理住房補貼資金的,財政部將嚴格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並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⑵ 住房補貼是否應計入工資總額
用人單位發放給勞動者的住房補貼是否應當計入工資總額,還應結合各地的實際情況具體予以區分,對於那些專款專用,勞動者不能自由支配的住房補貼,一般不應作為工資對待,而對於那些以現金形式發放給勞動者,並且勞動者可以自由支配的住房補貼,則可以考慮計入工資總額。
理論上看,勞動者的工資應當是其基於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所獲得的相應報酬。對於勞動者工資的具體組成,由於實踐中的情況較為復雜,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司法解釋等對此沒有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
但在1990年1月1日國家統計局經國務院批准發布的《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中,對勞動者工資總額的組成予以了明確規定,即勞動者工資主要由六個部分組成: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該規定還對以上六種工資組成部分的具體內涵及外延進行了相應規定。
根據這一規定,計入勞動者工資總額中的津貼和補貼,是指為了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的勞動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給職工的津貼,以及為了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影響支付給職工的物價補貼。
一般包括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勞動消耗的津貼,如保健性津貼、技術性津貼、年功性津貼及其他津貼,以及為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上漲或變動影響而支付的各種補貼。
國家統計局於同日發布的《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范圍的解釋》第四條中,對於工資總額中不包括的項目和范圍也進行了相應規定,根據這一解釋規定,勞動保險和職工福利、勞動保護方面的各種收入待遇,均不應計入工資總額,比如生活困難補貼、集體福利費、上下班交通補貼、取暖補貼、洗理費等。
結合勞動者工資的性質和上述規定精神可以看出,確定勞動者工資總額的時候,不能對用人單位發放給勞動者的補助、補貼等一概而論,認為均應或者均不應計入勞動者的工資總額,而是應當具體分析這些補助、補貼的性質。
需要注意的是,由於各地的房改政策不盡相同,所以用人單位發放給勞動者的住房補貼是否應當計入工資總額,還應結合各地的實際情況具體予以區分。
對於那些專款專用,勞動者不能自由支配的住房補貼,一般不應作為工資對待,而對於那些以現金形式發放給勞動者,並且勞動者可以自由支配的住房補貼,則可以考慮計入工資總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第一條規定,
「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的福利性補貼,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第一條規定的,可作為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不能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福利性補貼,應作為《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第三條規定的職工福利費,按規定計算限額稅前扣除。」
⑶ 職工住房補貼的會計處理
1、職工住房補貼計入管理費用科目;
2、具體會計分錄是:
借:管理費用-福利費
貸:銀行存款
3、福利費是指企業從費用中提取的、准備用於職工福利方面的資金。比如職工的醫療衛生費用、職工困難補助費,以及應付的醫務、福利人員工資等。外商投資企業按規定從稅後利潤中提取的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用於支付職工的非經常性獎金(如特別貢獻獎、年終獎等)以及職工集體福利的。
⑷ 公務員住房補貼屬於什麼會計科目
計提住房補貼時:
借:生產成本——住房補貼(生產工人)
製造費用——住房補貼(車間管理人員)
管理費用——住房補貼(企業管理人員)
產品銷售費用(營業費用)——住房補貼(銷售人員)
貸:應付職工薪酬——住房補貼
發放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住房補貼
貸:現金/銀行存款
⑸ 事業單位的住房基金如何核算
住房基金是指按國家政策法規和財務制度規定,由國家財政和單位共同籌集,用於單位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設的專項基金。住房基金包括:財政預算和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撥付的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和住房建設資金;自管住房出租收入;留歸單位使用的售房收入;按國家規定提取的職工住房公積金和其他建房資金;從單位售房收入提取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劃轉的住房折舊、維修和大修理資金;上級主管部門撥付的住房資金等。 事業單位收到財政預算和預算外資金專戶撥付的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和住房建設資金,收到上級主管部門撥付的住房資金,收到自管住房出租收入,收到住房方面的其他資金以及取得的住房基金利息收入時,有關會計分錄如下:借:銀行存款等科目貸:專用基金--住房基金 同時,按出售的固定資產的原價: 借:固定基金 貸:固定資產 事業單位應將已出售職工住房的原價、出售收入等情況在備查簿中進行登記。 事業單位提取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職工住房公積金和其他建房資金,借記有關支出及成本費用類科目,貸記「專用基金」科目。 事業單位繳納職工住房公積金,發放住房補貼,向物業管理企業劃轉已售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費,支付自管住房維修、管理和改造費用,支付住房建設支出以及住房方面的其他支出,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專用基金--住房基金 貸:銀行存款等科目。
⑹ 新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計提工資的時候摘要寫什麼
每月月初,先向抄社保局繳襲納當月單位應交部分養老保險為2萬元,個人部分養老保險為5000元(從個人工資中扣除),
借:事業支出或經營支出——社保費(單位部分) 20000
其他應收款——社保費(個人部分) 5000
貸:銀行存款 25000
月底,計提職工工資,
借:事業支出或經營支出——職工工資 100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 100000
發放工資,
借:應付職工薪酬 100000
貸:其他應收款——社保費(個人部分)5000
庫存現金或銀行存款 95000
⑺ 福州事業單位住房補貼有多少
各地住房補貼是不一樣的,這得看你的工資條,還得是詳單。不過現在幾乎沒有事業單位給你工資條,都是打卡,只有數額。我在上級單位會計那裡查到了我的住房補貼,295.7元。當然這個金額是隨著你級別和工齡漲的。住房補貼不等於公積金。住房補貼是發在工資里的,公積金是個人和單位都以繳納基數的5%-12%(我們這里是8%)繳納,不包括在工資里,只有買房、建房或者退休才能取出來。
⑻ 行政事業單位工資中「交通補貼」、「住房補貼」、「物業補貼」繳納個人所得稅嗎
交通補貼:
一般企業的員工獲取的交通補貼是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按照《關於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規定,「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訊待遇,已經實行貨幣化改革的,按月按標准發放或支付的住房補貼、交通補貼或者車改補貼、通訊補貼,應當納入職工工資總額,不再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應該納入工資總額計算個人所得稅。
2. 住房補貼:
住房補貼要繳納個人所得稅。關於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養老保險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文件規定,企業以現金形式發給個人的住房補貼、醫療補助費,應全額計入領取人的當期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3. 物業補貼:
物業補貼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物業補貼屬於工資性收入,需要計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8)事業單位會計住房補貼擴展閱讀:
2013年11月26日,《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公布。條例規定,"堅持社會化、市場化方向改革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公務用車實物配給方式"。中國的公車改革終於塵埃落定。
2014年7月16日,《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方案》和《關於全面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正式發布,中國公車改革全面推開。
根據方案,2014年底前,中央和國家機關應力爭基本完成公車改革;2015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地方黨政機關公車改革;用2至3年時間,公車改革全面完成。
方案規定,取消一般公務用車,保留必要的執法執勤、機要通信、應急、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和按規定配備的其他車輛。中央和國家機關每個單位可保留5輛以內機要通信、應急用車。
《方案》明確,改革後行政區域內普通公務出行方式由公務人員自行選擇,實行社會化提供,適度發放公務交通補貼。中央和國家機關補貼標准為司局級每人每月1300元,處級每人每月800元,科級及以下每人每月500元。
邊疆少數民族地區和其他邊遠地區補貼標准不得高於中央和國家機關標準的150%,一般地區不高於130%,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內不同地區補貼標准差距不得超過20%。
參考資料:交通補貼-網路
⑼ 在新會計准則中,住房補貼,交繳個人所得稅嗎
按規定標准繳納的住房公積金,不計入工資薪金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也就是說,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補充:
企業以現金方式發放的住房補貼應並入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
⑽ 員工住房補貼,請問入什麼會計科目呢謝謝```
計提時:
借:
管理費用
/
製造費用
等-
福利費
貸:
應付職工薪酬
-福利費
支付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福利費
貸:
庫存現金
/銀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