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天津市辦理房改購房,《公有住房價值評估審批表》《公有住房買賣協議》等,這些表格去哪裡領取
公有住房上市的買賣交易,還需注意,並不是所有的公房都有資格上市交易,同時其上市交易手續和流程也與普通商品房不同。 購房人在購買售後公房時,應當做到以下兩點: 1、了解售後公房的產權狀況。由於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產權信息具有公信力,購房人應當以該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作為唯一的依據。 2、了解售後公房的同住人情況。購房者如果了解到售後公房還有其他沒有登記為產權人的同住人,應當盡量督促出賣人與該居住人溝通,並形成書面的承諾書,以避免出現不必要的糾紛。 不可出售公房的范圍: 1、以低於房改政策規定的價格購買且沒有按照規定補足房價款的。 2、住房面積超過政府規定的控制標准,或者違反規定利用公款超標准裝修,且超標部分未按照規定退回或者補足房價款及裝修費用的。 3、處於戶籍凍結地區並已列入拆遷公告范圍的。 4、產權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5、已抵押且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轉讓的。 6、上市出售形成新的住房困難的。 7、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8、法律、法規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B. 哪個部門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正常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維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商品住宅、售後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者單幢住宅內業主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本辦法所稱共用設施設備,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住宅業主或者住宅業主及有關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附屬設施設備,一般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所有權人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負責全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折疊編輯本段第二章交存
第六條
下列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住宅,但一個業主所有且與其他物業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除外;
(二)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業屬於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七條
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情況,合理確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並適時調整。
第八條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
(二)售房單位按照多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30%,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九條
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於業主所有。
從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於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所有。
第十條
業主大會成立前,商品住宅業主、非住宅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代管。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委託所在地一家商業銀行,作為本行政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未劃定物業管理區域的,以幢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
第十一條
業主大會成立前,已售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或者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應當委託所在地一家商業銀行,作為本行政區域內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並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開立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按照售房單位設賬,按幢設分賬;其中,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帳。
第十二條
商品住宅的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已售公有住房的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或者交由售房單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應當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內,將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第十三條
未按本辦法規定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單位不得將房屋交付購買人。
第十四條
專戶管理銀行、代收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售房單位應當出具由財政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監制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票據。
第十五條
業主大會成立後,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劃轉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業主大會應當委託所在地一家商業銀行作為本物業管理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
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
(二)業主委員會應當通知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應當通知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
(三)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應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通知專戶管理銀行將該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面余額劃轉至業主大會開立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並將有關賬目等移交業主委員會。
第十六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後的賬目管理單位,由業主大會決定。業主大會應當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制度。
業主大會開立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應當接受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十七條
業主分戶賬面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期交存額30%的,應當及時續交。
成立業主大會的,續交方案由業主大會決定。
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續交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制定。
折疊編輯本段第三章使用
第十八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循方便快捷、公開透明、受益人和負擔人相一致的原則。
第二十條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按照下列規定分攤:
(一)商品住宅之間或者商品住宅與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二)售後公有住房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其中,應由業主承擔的,再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三)售後公有住房與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先按照建築面積比例分攤到各相關物業。其中,售後公有住房應分攤的費用,再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
第二十一條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單位應當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築面積,分攤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
第二十二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提出使用建議;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相關業主提出使用建議;
(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使用建議;
(三)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四)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持有關材料,向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申請列支;其中,動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向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申請列支;
(五)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審核同意後,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六)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第二十三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後,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應當包括擬維修和更新、改造的項目、費用預算、列支范圍、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緊急情況以及其他需臨時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情況的處置辦法等;
(二)業主大會依法通過使用方案;
(三)物業服務企業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四)物業服務企業持有關材料向業主委員會提出列支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同第二十二條第四項;
(五)業主委員會依據使用方案審核同意,並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動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經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審核同意;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發現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使用方案的,應當責令改正;
(六)業主委員會、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七)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第二十四條
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緊急情況,需要立即對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以下規定列支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的規定辦理;
(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後,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和第七項的規定辦理。
發生前款情況後,未按規定實施維修和更新、改造的,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可以組織代修,維修費用從相關業主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分戶賬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還應當從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第二十五條
下列費用不得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一)依法應當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
(二)依法應當由相關單位承擔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
(三)應當由當事人承擔的因人為損壞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所需的修復費用;
(四)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應當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養護費用。
第二十六條
在保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用於購買國債。
利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應當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或者商業銀行櫃台市場購買一級市場新發行的國債,並持有到期。
利用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應當經業主大會同意;未成立業主大會的,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同意。
利用從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應當根據售房單位的財政隸屬關系,報經同級財政部門同意。
禁止利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從事國債回購、委託理財業務或者將購買的國債用於質押、抵押等擔保行為。
第二十七條
下列資金應當轉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滾存使用:
(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存儲利息;
(二)利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業主所得收益,但業主大會另有決定的除外;
(四)住宅共用設施設備報廢後回收的殘值。
折疊編輯本段第二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房屋所有權轉讓時,業主應當向受讓人說明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和結余情況並出具有效證明,該房屋分戶賬中結余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
受讓人應當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過戶的協議、房屋權屬證書、身份證等到專戶管理銀行辦理分戶賬更名手續。
第二十九條
房屋滅失的,按照以下規定返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房屋分戶賬中結余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返還業主;
(二)售房單位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面余額返還售房單位;售房單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單位財務隸屬關系,收繳同級國庫。
第三十條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及業主委員會,應當每年至少一次與專戶管理銀行核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目,並向業主、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公布下列情況:
(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結存的總額;
(二)發生列支的項目、費用和分攤情況;
(三)業主、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分戶賬中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結存的金額;
(四)其他有關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和管理的情況。
業主、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對公布的情況有異議的,可以要求復核。
第三十一條
專戶管理銀行應當每年至少一次向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及業主委員會發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對賬單。
直轄市、市、縣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及業主委員會對資金賬戶變化情況有異議的,可以要求專戶管理銀行進行復核。
專戶管理銀行應當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查詢制度,接受業主、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對其分戶賬中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賬面余額的查詢。
第三十二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三十三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應當執行財政部有關規定。
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收支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
第三十四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票據的購領、使用、保存、核銷管理,應當按照財政部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並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折疊編輯本段第三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會同同級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一)未按本辦法第八條、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將房屋交付買受人的;
(三)未按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分攤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的。
第三十六條
開發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將房屋交付買受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開發建設單位未按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分攤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的,同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追回挪用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挪用金額2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物業服務企業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情節嚴重的,除按前款規定予以處罰外,還應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追回挪用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追回挪用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同第三十七條第三款。
第三十八條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同第三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同上。
業主大會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第三十九條
對違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票據管理規定的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折疊編輯本段第四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實施前,商品住宅、公有住房已經出售但未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應當補建。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依據本辦法制定。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共同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1998年12月16日建設部、財政部發布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建住房[1998]213號)同時廢止。
折疊編輯本段專業解讀
據西安市房地局住房維修資金管理中心報告認為,此次頒布實施的新《辦法》進一步加大了管理力度,條例得到了細化,可操作性更強,與舊《辦法》相比,其變化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概念:「維修基金」變臉「維修資金」 ;
(2)繳存額依據標准:由「房款」變為「建安費」;
(3)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繳存期限得到明確 ;
(4)住宅維修資金:可購買國債增值;
(5)未繳維修資金:不得將房屋交付購買人;
(6)續繳時間:余額不足首期繳存額30%時;
(7)挪用維修資金:情節嚴重追究刑事責任。[1]
C. 天津市和平區房信房產物業管轄所屬的公產房公有住房不讓買產權,想買產權改成私產,請問如何做
那你們這是企業產權的公產房!所有權在企業!對方可以不賣產權!就算去法院起訴也沒有用啊!
產權的交易不能單方的啊!
D. 天津市公有住房購買產權,應在房管站辦,還是直接到所屬房管局辦.房管站辦是否多收服務費.急盼回答,謝謝.
首先去房管站登記(每月25日~下月10日)辦理帶起齊身份證、戶口本、房本原件及復印件和手章,然後填個表,如果有工齡還要單位蓋章。後來聽房管站電話去交買產權的錢(應該是天津銀行),最後交完錢去房管站拿材料,再去房管局辦產權證,30天後去房管局拿產權證就行了。
房管站不收服務費,去房管局辦產權證可能需要80元+5元,或者就不收80元只收5元。
E. 《關於<天津市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管理辦法>補充規定的通知》(津國土房管[2008]818號)全文哪裡有
【標 題】關於《天津市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管理辦法》補充規定的通知
【時 效 性】有效
【頒布單位】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內容分類】房產管理 【頒布日期】2008-9-25
【實施日期】2008-9-25
【失效日期】
【文 號】津國土房管[2008]818號
關於《天津市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管理辦法》補充規定的通知
各委、局、集團公司,各區縣房地產管理局,市房產總公司,公用公房經營管理處,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做好本市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的管理,切實維護公有住房租賃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根據《天津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市政府令[2004]第72號),結合實際情況,現就《天津市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管理辦法》(津國土房管[2007]489號)中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申請變更承租人的規定補充如下:
一、承租人子女已故的,已故子女的配偶、子女也可以申請過戶。
二、承租人死亡時,戶籍在承租人承租的公有住房內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以外的親屬,經符合過戶條件的家庭成員同意,共同簽訂同意過戶協議書,公證後也可以申請過戶。
三、符合過戶條件的家庭成員僅有一人的,應當做過戶聲明,並進行公證。符合過戶條件的家庭成員中有18周歲以下未成年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18周歲以下未成年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外的其他符合過戶條件的家庭成員申請過戶時,其他符合過戶條件的家庭成員應當達成一致過戶意見,並承諾保證18周歲以下未成年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該公有住房的生活居住,對上述意見和承諾進行聲明公證(聲明書見附件)後,可以申請過戶。
還有個附件,是《公有住房承租聲明書》,你可以自己下載。
希望這個對你有幫助。
F. 公有住房租及售後公房管理費免徵營業稅怎麼做
一、辦稅事項名稱:公有住房租金及售後公房管理費收入減免營業稅
二、辦理條件:
1、納稅人按照市物價局規定的公有住房租賃收費標准出租公有住房的租金收入;
2、納稅人按照市物價局規定的售後公房物業管理費標准收取的售後公房物業管理費收入;
3、企業應於次年1月底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上年的免稅申請。
三、按規定應當攜帶和提交的材料目錄:
1、《納稅人流轉稅稅收減、免(含即征即退)申請表》;
2、稅務登記證復印件二份;
3、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二份;
4、出租公有住房租金收入或售後公房物業管理費收入明細賬復印件二份;
5、《公有住房租金及售後公房管理費免徵營業稅申請表》一式叄份;
6、市物價局核定的有關收費標准原件一份、復印件二份(審核無誤後,原件退還納稅人);
7、《公有住房租金及售後公房管理費免徵營業稅申請情況說明表》
8、公共租賃住房(單位租賃房)項目名單批文復印件(公共租賃住房經營管理單位提供)
9、稅務機關規定應當報送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納稅人應承諾以上所提供的材料和內容真實、可靠、完整;所有復印件加蓋公章並統一使用A4紙樣,表格用黑色水筆填寫,外文資料須附翻譯件)
四、辦理時限:60個工作日
五、辦結告知:
1、准予許可,發《減免稅通知書》。
2、不予許可,發《審批結果通知書》。
G. 天津市住房維修基金管理中心在哪
天津市房屋維修資金管理中心
天津市河北區海河東路52號奧式商務區C座
H. 公有住宅售後維修養護管理暫行辦法 是否還有效
還有效的。
I. 天津市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管理辦法是法律嗎
天津市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公有住房的管理,進一步規范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的行為,維護房屋租賃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天津市房屋租賃管理規定》和《天津市直管公產房屋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有住房是指市人民政府、國有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宗教團體等所有,通過福利方式分配給職工,執行市人民政府批准租金標準的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除外。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和使用權置換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包括公有住房使用權的過戶、分戶和並戶。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變更公有住房承租人:
(一)未依法簽訂公有住房租賃合同的;
(二)房屋使用權有爭議的;
(三)承租人拖欠房屋租金的;
(四)承租人擅自拆改房屋結構的;
(五)成套獨用住房變為成套伙用住房的;
(六)申請人沒有本市城鎮戶籍的;
(七)國家和本市規定不得變更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戶籍遷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親屬,可以申請辦理變更承租人過戶手續。
公有住房使用權過戶只能由一人提出申請,符合過戶條件的人員有兩人以上(含兩人)的,應當達成一致意見後方可申請過戶。
符合過戶條件人員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人民法院調解、審判過程中,需要通過回購、代理轉讓等方式確定承租權或處置公有住房的,由公有住房產權人或者其委託的房屋經營管理單位、置換經營單位回購或者代理轉讓公有住房。
第六條 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的,新的承租人通過以下方式確定:
(一)公有住房承租人生前可以指定其配偶、子女、父母或者其他同戶籍親屬在其死亡後繼續承租公有住房;
(二)公有住房承租人生前未指定承租人的,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申請過戶。承租人子女已故的,已故子女的子女可以申請過戶。
第七條 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後沒有符合第五條規定過戶條件人員的,承租人的兄弟姐妹可以在本市主要報紙刊登公告,公告三個月期滿無異議的,可以申請過戶。
第八條 依據本辦法第五條至第七條規定仍無法確定新的承租人的,產權人可以依法收回該公有住房使用權。
第九條 承租人死亡的,其配偶、子女、父母以外同戶籍的其他親屬,出具經公證的符合過戶條件人員放棄承租權、同意過戶給其他親屬的協議書,也可以申請過戶。符合過戶條件的人員僅有一人的,可以出具經公證的過戶聲明。
第十條 申請公有住房使用權過戶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戶籍簿及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圖章;
(三)公有住房租賃合同;
(四)原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五)原承租人戶籍遷出本市的,提交戶籍注銷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六)指定承租人的,提交經公證的公有住房指定承租人協議書;
(七)經公證的符合過戶條件人員同意過戶協議書(符合過戶條件人員僅有一人的,提交經公證的過戶聲明);
(八)承租人的兄弟姐妹申請過戶的,提交兄弟姐妹關系公證書、具結書和在本市主要報紙刊登的公告。
第十一條 18周歲以下未成年人或者其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申請過戶的,可以由其監護人代理申請過戶,並提交經公證的代為履行承租公有住房相關義務的保證書。
符合過戶條件的人員中有18周歲以下未成年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並且由該18周歲以下未成年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外的其他符合過戶條件的人員申請過戶的,其他符合過戶條件的人員應當承諾保證18周歲以下未成年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在該公有住房居住,對上述承諾聲明進行公證後,可以申請過戶。
第十二條 夫妻離婚涉及公有住房使用權過戶的,申請辦理過戶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戶籍簿及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圖章;
(三)公有住房租賃合同;
(四)訴訟離婚的,提交人民法院判決書或者調解書(原件及復印件);協議離婚的,提交經民政部門備案的離婚協議書和離婚證(原件及復印件)。
第十三條 在同一套或者同層毗鄰非成套公有住房中,有兩個以上(含兩個)公有住房租賃合同,承租人是同一人或者與其配偶、子女、父母分別承租的,可以申請辦理並戶,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戶籍簿及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圖章;
(三)公有住房租賃合同;
(四)承租人與配偶不同戶籍的,提交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承租人與子女、父母不同戶籍的,提交親屬關系公證書。
第十四條 承租人或者與承租人共同居住的近親屬,可以申請分戶。
申請分戶不得將成套獨用住房變為成套伙用住房,居室計租面積不得小於9平方米。
第十五條 公有住房使用權分戶的,申請分戶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戶籍簿及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圖章;
(三)公有住房租賃合同;
(四)分戶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的書面協議;
(五)與承租人共同居住的近親屬同意分戶的書面證明;
(六)訴訟離婚的,提交人民法院判決書或者調解書(原件及復印件);協議離婚的,提交經民政部門備案的離婚協議書和離婚證(原件及復印件)。
第十六條 公有住房承租人在徵得配偶、同戶籍近親屬同意後,可以申請公有住房使用權置換,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戶籍簿及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圖章;
(三)公有住房租賃合同;
(四)經公證的配偶及同戶籍近親屬同意使用權置換協議書;
(五)公有住房使用權置換雙方簽訂的公有住房使用權置換協議書;
(六)承租人與配偶不同戶籍的,提交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
第十七條 承租人可以通過公有住房產權人或者其委託的房屋經營管理單位、置換經營單位回購或者代理轉讓公有住房。房地產經紀機構代理公有住房置換、回購或者代理轉讓等業務的,應當徵得公有住房產權人同意。
回購或者代理轉讓公有住房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戶籍簿及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圖章;
(三)公有住房租賃合同;
(四)經公證的配偶及同戶籍近親屬同意回購或者代理轉讓的協議書;
(五)承租人與配偶不同戶籍的,提交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
第十八條 公有住房產權人或者其委託的房屋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相關申請材料進行核查,必要時應當到現場查勘。
市內六區直管公產住房變更承租人相關申請材料由市房產總公司負責核查,其他區縣直管公產住房變更承租人相關申請材料由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管理局負責核查;單位產住房變更承租人相關申請材料由房屋經營管理單位負責核查。
公有住房產權人或者其委託的房屋經營管理單位也可以委託置換經營單位核查公有住房置換的申請材料,辦理公有住房置換手續。
經核查符合條件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辦理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手續;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4年1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關於修改天津市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管理辦法的通知》(津國土房管〔2007〕489號)和《關於天津市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管理辦法的補充規定的通知》(津國土房管〔2008〕818號)同時廢止。
J. 目前直管公房售後維修有沒有文件可執行了
公房沒有房產證。
公房也稱公有住房,國有住宅。它是指由國家以及國回有企業、事業單位答投資興建、銷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產權(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歸國家所有。目前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可售公有住房,一類是不可售公有住房。上述兩類房均為使用權房。
公產房與私產房的最大區別在於產權,公產房沒有產權人,業主只有承租權,沒有轉讓權,所以公產房不是想賣給誰就能賣給誰,也無法繼承或辦理婚前公證。公產房交易步驟是先由房管局下屬部門對賣方進行評估,同時由房管站驗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