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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務設施住房保障

發布時間:2021-03-02 01:29:49

『壹』 基本的公共服務都包括哪些

1、基礎公共服務是指那些通過國家權力介入或公共資源投入,為公民及其組織提供從事生產、生活、發展和娛樂等活動都需要的基礎性服務,如提供水、電、氣,交通與通訊基礎設施,郵電與氣象服務等。

2、經濟公共服務是指通過國家權力介入或公共資源投入為公民及其組織即企業從事經濟發展活動所提供的各種服務,如科技推廣、咨詢服務以及政策性信貸等。

3、公共安全服務是指通過國家權力介入或公共資源投入為公民提供的安全服務,如軍隊、警察和消防等方面的服務。

4、社會公共服務則是指通過國家權力介入或公共資源投入為滿足公民的社會發展活動的直接需要所提供的服務。

社會發展領域包括教育、科學普及、醫療衛生、社會保障以及環境保護等領域。社會公共服務是為滿足公民的生存、生活、發展等社會性直接需求,如公辦教育、公辦醫療、公辦社會福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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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公共服務體:系目標

1、大力發展教育、衛生、文化、體育等各項社會事業。堅持教育優先發展,促進教育公平;加強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建設,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加快發展文化事業和文化產業,滿足人民群眾文化需求。

2、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完善就業服務體系。促進就業再就業,加強勞動保護,發展和諧勞動關系,實現經濟發展和擴大就業良性互動。

3、健全社會保障制度,保障群眾基本生活。逐步建立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慈善事業相銜接的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著力解決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問題,這也是構築社會安全網的需要。

4、完善收入分配製度,規范收入分配秩序。加強收入分配調節,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更加註重社會公平,促進走共同富裕道路。

5、加強生態環境保護,促進人與自然相和諧。加快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實現可持續發展。

6、強化市場監管,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包括整頓葯品生產和流通秩序,加強食品、葯品、餐飲衛生監管,保障人民群眾健康安全。大力推進全國統一市場體系建設。七要繼續加強道路、電力、通信、供排水等公共設施建設,不斷改善城鄉居民生活條件。

『貳』 四川出台政策加強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質量管理

從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獲悉,四川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質量管理的通知》,以加強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質量管理。
據了解,近年來,四川省大力推進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建設。從總體看,目前大多數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工程質量良好,但也有少數工程存在建設質量標准不高、過程式控制制不嚴、監管力量不足等問題。通知主要從加強規劃建設管理、嚴格落實主體責任、嚴格質量過程管控、進一步構建長效機制等方面做出了詳細闡述。
針對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建設交通不便、基礎設施不全、公共服務設施不匹配不同步和建設過程中質量問題頻發的情況,通知明確了自然資源部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規劃選址、規劃方案審查以及具體建設環節的監管責任。
針對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建設存在的諸如屋面牆面滲水,砌體混合砂漿抹灰面層空鼓、開裂,混凝土表面蜂窩、麻面等質量通病問題,通知明確各地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督促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落實主體責任,並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要求,針對質量通病問題提出了加強原材料質量控制、加強工序質量控制、加強重要分部工程質量驗收、加強竣工驗收監督等管用措施,把握住管控質量通病的重點環節,切實提高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建設水平。
在構建長效機制方面,通知要求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從監管環節、監管內容、監管方式上提出加強監督檢查的重點;要求完善投訴處理制度,拓寬民情反映渠道,健全輿論監督機制並建立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質量信用檔案和不良記錄公示制度;要求建立回訪保修機制,加強對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的回訪保修工作情況監督檢查。通知提出,要採取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引入企業或其他機構參與保障性住房入住、退出和維修養護等管理服務,並指導業主用好用活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叄』 保障性住房跟安置房有什麼區別

1、保障對象不同

保障性住房安置的目標是標准有限、價格有限或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提供的租賃住房,這些家庭一般由廉租房、政策租金組成住房、有針對性的住宿等。

安置房的目標是拆除城市居民,包括拆除住房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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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的分類

1、廉租房,是政府或機構擁有,用政府核定的低租金租賃給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對廉租住房沒有產權,是非產權的保障性住房。

2、公共租賃房,指通過政府或政府委託的機構,按照市場租價向中低收入的住房困難家庭提供可租賃的住房,同時,政府對承租家庭按月支付相應標準的租房補貼。

3、定向安置房,是政府進行城市道路建設和其他公共設施建設項目時,對被拆遷住戶進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安置的對象是城市居民被拆遷戶,也包括征地拆遷房屋的農戶。

『肆』 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區住宅與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辦法內容

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區住宅與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區住宅與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規范新建商品住宅小區參建各方行為,保障住宅正常使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商品住宅小區(以下簡稱住宅小區)住宅與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同步交付使用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國土資源、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共同負責本市住宅小區住宅與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同步交付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區縣國土資源、規劃分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住宅小區住宅與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同步交付使用的具體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房地產開發企業 應當按照規劃意見書的要求安排住宅小區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並與住宅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
教育、醫療衛生、社區管理服務等公共服務設施,應當在住宅總規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其他公共服務設施應當在住宅總規模完成80%之前 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
第五條市和區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用於住宅小區開發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時,應當將規劃意見書中明確同步建設的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及其建設時序作為出讓條件,並約定土地受讓人應當持住宅小區建設方案(以下簡稱建設方案)向相關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建設方案內容有重大變更時,受讓人應在變更後的10個工作日內將變更內容及變更後的建設方案告知相關國土資源、規劃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六條建設方案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住宅小區建設工程基本情況(附表)。
(二)建設工程的進度安排及保障措施。
(三)住宅小區分期建設時,建設方案還應當包括:
1、分期的區域劃分,區域界限,建設時序;
2、每期區域內的住宅棟號及每棟建築面積;
3、每期工程的公共服務設施項目、功能及建築名稱;
4、每期工程的市政公用基礎設施項目及建設進度安排;
5、每期工程的招標和竣工驗收計劃。
第七條建設方案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每期建設應當包括住宅、與住宅配套的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含道路、綠地)及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的公共服務設施項目,工程建設進度安排合理。
(二)工程招標和竣工驗收計劃能夠保證住宅與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
(三)分期的區域界限是道路或綠地的,將道路、道路照明、綠地納入前一期建設范圍。
(四)每期建設應當包括與交通幹道相連的道路以及與下一期建設的有效臨時隔離措施。
第八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提交建設方案。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住宅小區項目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提出的申請是否符合規劃意見書的要求進行審核,並註明與住宅同期進行驗收的公共服務設施。
第九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住宅小區項目施工招標文件備案時,應當審核施工招標范圍是否符合建設方案。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建設方案確定的施工招標范圍核發施工許可證。
第十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時,應當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申報的預售方案是否符合建設方案進行審核。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預(銷)售商品房時應當公示建設方案,並將建設方案和本辦法第十三條內容作為合同約定的房屋交付條件寫入商品房預(銷)售合同。
第十一條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根據施工許可范圍對住宅、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 等單位工程實施建設工程質量監督,並將建設方案的實施情況納入質量監督報告。
第十二條房地產 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建設方案確定的竣工驗收計劃,組織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對住宅小區工程進行竣工驗收。
第十三條住宅小區每期建設的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等工程達到下列要求時,房地產開發企業方可組織住宅工程的竣工驗收:
(一)按照建設方案內容,完成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並且竣工驗收合格。
(二)公共服務設施規劃驗收合格,具備投入使用條件,已經明確產權、管理權及其關系,並且以書面形式明確管理責任。
(三)市政公用基礎設施等工程達到下列要求:
1、生活用水及節水設施齊全,水質符合相關標准。生活用水納入城鄉自來水管網的,須取得供水專業單位的供水認可。採用自供水的住宅小區,供水設備應符合給水設計規范、設備完好。
2、生活用電應按有關部門的供電方案納入城市供電網路,不得使用臨時施工用電和其他不符合要求的用電。若因分期建設暫時無法提供永久供電的,須取得供電專業單位的認可,在規定的期限內,採取過渡性供電措施,並需保證用電的使用功能要求和使用安全。
3、採用市政管道燃氣的住宅小區,應當按照開發建設單位與燃氣供應企業確定的燃氣供應方案完成室內和室外燃氣管道的敷設和銜接,並經燃氣供應企業驗收確認。若確因客觀條件限制,暫時無法實現燃氣供應,應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會同燃氣供應企業提出過渡性解決方案。採用自建管道燃氣供應站的住宅小區,須提供該自建管道燃氣供應站的竣工驗收報告和北京市燃氣經營許可證。
4、供熱系統要符合供熱配建標准,達到建築節能設計要求。使用城市集中供熱系統的,要取得供熱專業單位出具的具備供熱條件認可文件。
5、電話通信線、有線電視線按設計要求敷設到戶。
6、道路建設符合規劃要求,與外界交通幹道之間有道路相聯,並按照設計要求完成相應的公共照明設施建設。
7、完成住宅小區相應綠化建設,因季節原因未完成綠化的,應有防塵措施。
8、住宅周邊場地清潔,道路平整。採取分期建設的,已建成與下一期施工工地有效的臨時隔離措施。分期界限是道路或者綠地的,已完成道路、道路照明或者綠地建設。
第十四條房地產開發企業依法選定的住宅小區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參與住宅小區每期建設的竣工驗收。
沒有按照建設方案完成 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前,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管理企業不得辦理入住手續。
第十五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將住宅小區的公共服務設施移交給有關單位,並辦理交接手續。
第十六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未按照建設方案進行住宅與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招標投標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 該 項目招標文件備案手續。
第十七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未按照建設方案進行竣工驗收的,或者在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等不符合第十三條規定條件時進行住宅工程竣工驗收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責令改正。
第十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建設過程中違反本辦法規定 或弄虛作假交付使用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並作為不良經營行為記錄在開發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向社會公布。情節嚴重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法降低或取消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涉嫌犯罪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案件線索移交公安檢察機關進行查處。
第十九條經濟適用房住宅小區住宅與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2007年3月1日後(含3月1日 )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住宅小區項目,適用本辦法。
2007年3月1日,全市所有已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但是未開始進行施工招標的住宅小區項目,應當依據本辦法補充制定建設方案,並按照本辦法進行招標投標、施工許可、房屋預售和竣工驗收。

『伍』 我國當前在社會保障、醫保、住房保障和教育這幾大公共服務領域做得比較好或有創新之處有特色的地方有哪些

醫療費是越來越高
房子是越來越貴
高等教育完全商業化
生病看不起,房子買不起,讀書讀不起不說,讀出來還找不到工作,
你說還有什麼做得好的?

『陸』 小區公共服務設施包括那些

公共服務設施包括基礎設施和附屬設施。

1、基礎設施

基礎設施包括交通、郵電、供水供電、商業服務、科研與技術服務、園林綠化、環境保護、文化教育、衛生事業等市政公用工程設施和公共生活服務設施等。它們是國民經濟各項事業發展的基礎。在現代社會中,經濟越發展,對基礎設施的要求越高;

完善的基礎設施對加速社會經濟活動,促進其空間分布形態演變起著巨大的推動作用。建立完善的基礎設施往往需較長時間和巨額投資。

對新建、擴建項目,特別是遠離城市的重大項目和基地建設,更需優先發展基礎設施,以便項目建成後盡快發揮效益。

2、附屬設施

附屬設施是配套設施,使得基礎設施得到更好服務、發揮更大作用、實現保值和增值功能的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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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築規范》(GB50368-2005)規定,住宅應具有與其居住人口規模相適應的公共服務設施、道路和公共綠地。配套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公建)應包括:

教育、醫療衛生、文化、體育、商業服務、金融郵電、社區服務、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等9類設施。配套公建的項目與規模,必須與居住人口規模相對應,並應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期交付。

設施需求:

(1)教育設施的配套質量需求逐步提高。隨著經濟條件的改善和教育意識的不斷增強,居民對教育設施的質量提出更高的要求。

由於少年兒童比例的持續下降,住區內教育設施的配套面臨資源整合,提升質量、提高配套標准等潛在要求。因此,優化教育設施的資源配置,提高配套標准.提升配套質量是教育設施配套的發展趨勢。

(2}老年設施的配套需求面臨數量與質量的同步提高。老齡化程度的加重.使得社會對老年設施的需求激增。這就意味著住區將承擔更多的社會養老服務功能。因此,一方面住區內養老設施的數量需求持續增加,另一方面.居民經濟條件的改善。對養老設施的配套質量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社區服務設施的配套需求不斷增強。社區服務性設施包括基本的醫療衛生、文化體育.各種活動站、服務站、社區管理等,是居民R常生活必須的基本生活設施,隨著住區老齡人口的增多和全民健身、保健意識的增強,居民對上述設施的數量和服務質量的需求日益提升。

『柒』 貴陽保障性住房有哪些規定

貴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文件
築府辦發〔2013〕82號
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貴陽市保障性住房運營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高新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工作部門和單位:
《貴陽市保障性住房運營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貴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9月23日

貴陽市保障性住房運營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體系,加強和規范保障性住房運營管理,確保保障性住房有效使用,實現保障性住房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45號)、《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
11號)、《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黔府辦發〔2011〕109號)和《貴陽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築府發〔2011〕32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雲岩區、南明區、花溪區、烏當區、白雲區、觀山湖區及高新技術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范圍內政府投資建設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以下統稱保障性住房)運營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保障性住房運營管理主要包括資金籌集、房屋租賃管理和物業服務、復核與退出管理及社區服務管理等內容。
第四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統籌和指導全市保障性住房運營管理工作,政府指定機構(或房屋產權單位,下同)具體實施運營管理;各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統籌和指導所轄區域內保障性住房的社區服務和管理。各級財政、民政、物價、公安、工商、稅務、商務、教育、城市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住房公積金管理及供水、供電、燃氣、廣電等部門按照部門職責和項目管理許可權做好保障性住房運營管理相關工作。
第二章 運營管理資金的籌集和使用
第五條
保障性住房租金由政府指定機構收取。租金收入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獨立核算,專戶管理,專項用於保障性住房維護和管理。保障性住房租金的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第六條
實行統一物業服務的保障性住房小區,住戶應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物業服務費主要用於保障性住房小區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日常運營、維護,綠地的養護、公共秩序和公共環境衛生的維護及支付公用水電費等。
第七條
保障性住房租金和物業服務費標准由物價部門按審批許可權確定,並在保障性住房租賃合同中明確,承租人應一並交納。確定和調整保障性住房租金標准和物業服務費標准,應當以保證正常運營和維護為原則,綜合考慮房屋地段、類別、住房市場租金水平等因素。保障性住房租金不包括承租人租賃期間實際發生的水、電、氣、有線電視、通迅等費用。
第八條 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稅收優惠政策。
第九條 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應繳入同級財政保障性住房專戶。同級財政部門視上年度租金收入情況,按不超過租金收入的50%
向政府指定機構預撥保障性住房維修養護費用和運營管理費,該款項每半年撥付一次。政府指定機構應於每年3月、9月向財政部門提出資金撥付申請,財政部門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審核後於當年 4月、10月撥付。
第十條
審計部門或由審計部門委託的會計師事務所於每年年終對保障性住房物業服務費開支范圍外的運營管理費和維修費用的合理性及支出情況進行審計,並按審計結果進行清算。如確有不足,調整運營管理費、維修費用的標准及所佔比例須報同級人民政府研究後再行明確。
第三章 房屋租賃管理和物業服務
第十一條 保障性住房必須經依法驗收達到入住條件後才能交付使用。
第十二條 政府指定機構作為保障性住房的出租人。
第十三條 承租家庭辦理公共租賃住房入住手續時,應與政府指定機構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承租人為保障性住房申請核定表中的申請人,其他入住家庭成員應與保障性住房申請核定表中所列家庭成員一致。
第十四條 保障性住房租賃合同應包括租賃房屋的基本情況、租金標准及調整原則、租金收取方式、租賃期限、修繕責任、合同解除、違反使用規定的責任以及雙方權利義務等。租賃合同示範文本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推薦使用。
第十五條 政府指定機構應完善入住家庭成員基本信息檔案,建立入住家庭管理台帳,並根據家庭成員基本信息變化進行動態更新。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簽訂後15日內,政府指定機構應將配租家庭名單、配租房源、房屋租金等材料報送市和承租家庭所屬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承租家庭因自身原因要求在申請家庭成員間變更承租人的,可向政府指定機構提出申請,並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承租家庭可推舉新的承租人,填寫變更書面申請,明確變更原因,政府指定機構核定家庭各項費用均已結清後,收齊承租人身份證、戶口本、租賃合同、死亡證明、共同申請人同意變更意見書等材料,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審核。
(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組織所轄社區服務中心或鄉鎮人民政府對家庭申請情況進行復核,家庭仍符合承租條件的,應在15日內將同意變更意見反饋給政府指定機構。
(三)政府指定機構在接到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反饋意見5日內,為家庭辦理承租人變更手續,合同期限不變。
第十七條 承租家庭因人口變化需調整配租住房,或因子女入學等家庭原因申請在同套型調換配租住房地點的,承租家庭可向政府指定機構提出申請,經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審核後,政府指定機構予以調整或調換。具體申請程序和辦理時限按第十六條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政府指定機構可委託有資質的專業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物業服務。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可納入項目所在小區的統一物業服務。物業服務企業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聘用小區內有就業能力和就業意向的保障家庭人員。
第十九條 政府指定機構或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應承擔以下服務工作:
(一)掌握保障性住房住戶入住情況,協助住戶辦理入住、退出等相關手續;協助住房保障部門建立保障性住房相關管理檔案;
(二)定期走訪住戶,及時處理住戶房屋使用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三)開展日常巡查,及時處理住戶違章搭建、擅自改變房屋用途或違規拆改房屋等行為;
(四)及時掌握擅自轉租、轉借、轉讓、調換、空置及非法從事經營活動等情況並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
(五)受理住戶的房屋報修,負責房屋維修工作;並定期公布小區房屋和公共設施的維修、維護情況及資金的使用情況;
(六)通過對小區現有場地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充分利用和合理改造,因地制宜,按照有關規定建設「鄰里中心」、商業服務場所、農貿市場等便民服務設施,改善和提升保障家庭的生活品質;
(七)收繳房屋租金,並提供便捷化服務,實現房屋租金收取及繳納水、電、煤氣費用等「一站式服務」;
(八)其他日常服務事項。
第二十條 保障性住房承租人應嚴格按照租賃合同約定承擔相關責任和義務,並享有以下權利:
(一)就小區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質詢,並得到答復;
(二)對小區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了解小區日常維護、維修情況。
第二十一條 承租人應當按時交納保障性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過程中發生的水、電、氣、通訊、有線電視等費用。
第二十二條 凡因承租人使用不當或者人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損壞,由房屋承租人負責修復或賠償。經政府指定機構許可,承租人可根據實際需要添加必要的生活設施,但不得更改房屋布局、破壞房屋結構。騰退房屋時,承租人自行添加的生活設施和裝飾不予補償。
第四章 復核和退出管理
第二十三條 保障性住房保障實行年度復核制度。每年第一季度,保障家庭應主動向戶籍所在地社區服務中心或鄉鎮政府申報年度復核,並按規定提交相關材料。經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復核仍符合保障性住房保障條件的,繼續納入保障。
第二十四條 保障家庭應及時主動向所在社區服務中心或鄉鎮政府申報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變化情況,經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核准後,按相對應的保障標准和方式予以調整;保障性住房承租人因經濟狀況改善,或通過購置、繼承、受贈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保障條件和標準的,應當停止發放租賃補貼,並按照租賃合同約定的方式退出保障。
第二十五條 民政部門應將每季度保障家庭的低保和低收入異動情況匯總,送同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根據民政部門提供的保障家庭收入異動情況,調整保障標准或實施退出。
第二十六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在進行房屋權屬登記時,應先行查詢住房保障資料庫,對已納入住房保障的家庭應提交住房保障部門進行資格審核,對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應先行退出住房保障。
第二十七條 承租家庭有轉租、轉借、閑置、改變用途、違章搭蓋、擅自拆改房屋和違規使用公共空間等違規行為或違反租賃合同約定行為的,政府指定機構應按照租賃合同約定及時制止,製作詢問筆錄。
家庭拒不改正的,政府指定機構應按房屋租賃合同約定處理,直至解除租賃合同,要求家庭退出公共租賃住房。
政府指定機構應在15日內將處理結果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報告,並及時將檢查及處理情況錄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信息系統。
第二十八條 保障家庭若出現惡意欠租、拒不騰退住房等行為且經3次通告無效的,應按租賃合同的約定承擔相應責任,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停止發放租賃補貼;保障家庭若出現非法侵佔保障性住房且經教育不改的,依法移交公安機關處理,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取消其保障資格。
第五章 社區服務與管理
第二十九條 政府指定機構應按照便於管理、利於服務、綜合利用的原則為社區服務管理辦公室合理安排辦公服務場所。
第三十條 區級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為社區服務中心或鄉鎮政府提供與開展保障性住房小區服務管理相適應的經費、人員和設備保障。
第三十一條 社區服務中心、鄉鎮政府負責保障性住房小區的公共服務和社會管理工作,積極建立與相關部門、房屋出租人及住戶的聯動機制,抓好保障性住房小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工作。
第三十二條 社區服務中心應根據保障性住房小區就業困難人員情況設置公益性崗位,政府指定機構也可向市、區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公益性崗位,提高保障家庭收入。小區生活困難人員可參與小區物業服務工作。
第三十三條 社區服務中心、鄉鎮政府應設立由社區服務中心或鄉鎮政府、公安派出所、政府指定機構或其委託物業服務企業及住戶代表共同組成的保障性住房社區服務管理辦公室。
第三十四條 社區服務管理辦公室應當圍繞服務住戶、凝聚人心、優化管理、維護穩定的要求開展服務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為:
(一)宣傳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章;
(二)監督保障性住房物業服務企業履行服務管理職責;
(三)通過小區內就業或結對幫扶就業等方式拓展就業渠道,積極開展「就業培訓進社區」,鼓勵和引導低收入家庭創業、就業,逐步提高低收入家庭生活水平;
(四)組織開展社區志願服務,並根據居民的需要,組織開展或者引進市場組織開展日間照顧、居家養老、家政、托幼、修理、文化娛樂等多種形式的便民利民服務;
(五)指導和幫助住房以棟為單位民主推選代表建立住戶自治委員會,實施住戶自治;
(六)協助社區服務中心、居委會建立社區居民、組織信息庫,掌握居民、組織動態信息;
(七)收集社情民意,通過主動溝通、疏導思想、理順情緒等方式化解矛盾;引導承租人規范行為和自覺參與社區事務;建立健全訴求表達機制、矛盾調處機制、權益保障機制、社區防範機制等服務管理機制,維護社區治安和穩定。社區服務管理辦公室應幫助住戶自治委員會通過合理的創收措施多渠道籌集工作經費,確保住戶自治工作正常開展。
第三十五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教育、城市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公積金、供水、供電、燃氣、廣電等部門及社區服務中心、鄉鎮政府、保障性住房產權人或其委託管理單位要建立信息共享機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保障性住房小區的社區服務和管理工作。
(一)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組織保障性住房保障年度復核工作,對保障家庭的異動情況進行處理,做好保障家庭隨機抽查;
(二)民政部門負責保障家庭的收入審核工作,對小區失業人員、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員和優撫對象進行社會救助、社會幫扶;
(三)公安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應根據保障家庭申請及時辦理戶籍遷移手續,協助社區服務中心、鄉鎮做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建立社區安全防範機制和防範網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協助相關部門對保障家庭車輛購置情況進行核查;
(四)教育部門應積極支持處於義務教育階段的保障對象子女在公辦學校就近入學;
(五)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做好保障性住房小區市政排污、路燈等配套設施的管理和維護;在規劃管理部門認定違法(違章)事實的基礎上,及時處理住戶違法(違章)建設行為;
(六)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協助相關部門對保障家庭交繳社會保險情況進行核查,為保障家庭就業、創業提供政策扶持;
(七)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負責協助相關部門對保障家庭住房公積金交繳情況進行核查;
(八)工商、稅務、商務等部門應積極為住房保障家庭創業提供政策扶持;
(九)衛生、體育、供水、供電、通訊、燃氣、廣播電視等部門配合產權人做好保障性住房小區相關生活配套設施的建設、維護和服務工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及保障性住房產權人或其委託管理單位應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對舉報投訴的違反保障性住房管理規定的行為,一經查實,嚴格處理,並及時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
第三十七條 紀檢監察、審計、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要加強對保障性住房運營管理的監督和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有關部門和人員在保障性住房運營管理和資金使用過程中的違規行為。
第三十八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保障性住房產權人及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嚴重失職及侵害承租人合法權益等行為的,給予相應紀律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按租賃合同約定承擔相應責任,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責令按市場價格補繳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的租金,記入保障性住房管理檔案,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保障性住房的;
(二)改變所承租保障性住房用途的;
(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保障性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在保障性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保障性住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承租人自退回保障性住房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保障性住房;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條 社會投資者(含各類企業、園區、機構、個人等)投資建設的保障性住房,具體運營管理辦法可依據本辦法自行制定,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備案。
第四十一條 清鎮市、修文縣、息烽縣、開陽縣保障性住房運營管理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實施。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貴陽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捌』 住宅小區公共設施有哪些

公共設施主要包括:

教育、醫療衛生、文化體育、商業服務、行政管理、回社區服務等設答施,比如:綠地、道路、路燈、地下(上)線路和管道、停車場(庫)、配電房(室)及電器設備、水泵房(室、井)及水泵、會所、門衛室、人防用房及設備、消防用房及設備、電梯、假山(水)、健身娛樂設施、公告牌等等。

『玖』 經濟適用房公共用服務設施和住宅小區一樣嗎

經濟適用住房是指已經列入國家計劃,由城市政府組織房地產開發企業或者回集資建房單位建造,以微答利價向城鎮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 它是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商品住宅。具有經濟性和適用性的特點。經濟性,是指住房的價格相對同期市場價格來說是適中的,適合中等及低收入家庭的負擔能力。適用性,是指在房屋的建築標准上不能削減和降低,要達到一定的使用效果。和其他許多國家一樣,經濟適用房是國家為低收入人群解決住房問題所做出的政策性安排,另一種出租為主的住宅政策稱為廉租房。
住宅小區開發的是開發商進行的市場行為,從成本和投入以及市場價格分析,要高於經濟適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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