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出租房屋管理辦法
有專門給房東用的房屋出租管理系統,可以網路上搜一下
B. 關於房屋租賃法的有關細則
提供上海地區的房屋租賃合同(格式合同)供內您參考。容
http://www.shfdz.gov.cn/xxzx/index.jsp?type=00210002
C. 在《房屋租賃管理辦法(修改稿)》執行前簽訂的租房合同,在新法規生效後該如何處理
到合同期滿後,重新簽的話,就照修訂法執行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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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出租房屋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市、鎮近郊地區出租房屋的管理,
保障租賃雙方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根據
國家有關規定,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省內各市、鎮近郊地區農民、居民私有房
屋和集體所有房屋用於出租的,均按本規定管理。
近郊地區的范圍,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
第三條 市、鎮近郊地區出租房屋的管理工作,統
由當地市、縣人民政府的房管部門、公安部門負責;出
租房屋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應根據實際
情況建立出租房屋管理站(以下簡稱房管站),負責處
理日常工作;市、縣房管、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
加強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 房屋所有人出租房屋,須向所在街道或鎮房
管站提出申請,經審查符合安全、衛生要求,具備基本
生活設施的,發給《出租房屋許可證》。
第五條 房屋出租人須每月向所在街道辦事處或鎮
人民政府繳交當月租金收入總額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的
管理費。
凡拒交管理費經教育不改者,房管站可吊銷其《出
租房屋許可證》。
第六條 房屋承租人憑下列有效證件租用房屋:
(一)承租房屋用於居住的,本市、鎮居民憑本人
身份證件和工作單位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證明;非本市、
鎮人員憑本人身份證件,當地公安機關發給的《暫住證》
和用工單位出具的證明。
(二)承租房屋經營商業、服務業(不含旅館業、
招待所)的,除憑個人身份證件外,本市、鎮居民須憑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或街道辦事處
(鎮人民政府)出具的證明;外地個體工商業者須憑原
居住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和准予外
出經營證明;外地和本地國營、集體工商企業須憑《營
業執照》和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
(三)企事業單位需承租房屋作辦公或兼住宅用的,
除憑有效證件外,還須憑出租房屋所在市、鎮人民政府
批准設立辦事機構的批文。
(四)租賃房屋作倉庫、工場用的,除憑有郊證件
外,還須憑當地公安消防的部門核發的《防火安全合格
證》和環保部門的批准文件。
第七條 租賃雙方須按規定持有關證件向當地房管
站辦理登記,簽訂《房屋租賃協約》。
承租人還須持《房屋租賃協約》向當地公安派出所
辦理住宿登記。
第八條 房屋租賃期滿或提前中止協約,租賃雙方
及時到房管站辦理解除協約手續,承租人應到公安派出
所注銷住宿登記。
需延長租賃期限的,租賃雙方須到房管站辦理登記
手續。違者,房管站可予以警告,或沒收租賃期內出租
人所得租金的部分或全部;當地公安派出所可依戶口管
理條例對承租人處以罰款。
第九條 承租人未徵得出租人和房管站同意並辦理
登記手續,不得將房屋轉租或變更房屋用途。違者,房
管站可沒收其所得租金,解除其租賃關系。
第十條 沒有申領《出租房屋許可證》並簽訂《房
屋租賃協約》的房屋所有人,不得私自將房屋出租。違
者,房管站應責令其補辦手續,並可沒收其所得租金。
情節嚴重的,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並解除原租賃關系。
第十一條 承租人留宿客人,須按戶口管理條例規
定到當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二條 租賃雙方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
規定,維護社會公德,做好防火、防盜等安全工作,嚴
禁在房屋周圍搞違章建築,保持房屋環境衛生清潔,不
得造成環境污染。
出租人發現有利用出租房屋進行賭博、賣淫、嫖娼
等違法犯罪活動或有可疑情況的,應及時向公安機關舉
報。對知情不報或故意隱瞞包庇者,解除其租賃關系,
吊銷《出租房屋許可證》,並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論處,
直到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被處罰的當事人對處罰決定
不服的,可在五天內向執罰單位的上一級機關提出申訴,
上級機關應在接到申訴書的十天內作出裁決,並通知原
執罰單位和受罰人。
第十四條 各市、縣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實
施細則。
E.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的修改決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的決定
(2014年3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5號發布)
市人民政府決定,對《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八條修改為:
出租的居住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應當符合消防、治安、防災、衛生等方面的標准和要求,並具備供水、供電等必要的生活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居住房屋,不得出租:
(一)屬於違法建築的;
(二)被鑒定為危險房屋的;
(三)違反規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二、第十條第一款修改為:
出租居住房屋,每個房間的居住人數不得超過2人(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關系的除外),且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積不得低於5平方米。
三、第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
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出租房間達到10間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使用人達到15人以上的,出租人應當建立管理制度,明確管理人員,落實安全管理職責,建立信息登記簿或者登記系統,並將相關登記信息報送公安部門備案。
四、增加一款,作為第二十三條第一款:
居住房屋的出租人應當與公安派出所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
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出租房屋不符合治安、消防等標准和要求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出租人未落實相應安全管理責任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租賃當事人、居住使用人違反其他治安管理、居住登記管理等規定的,由公安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六、原第三十一條調整為第三十二條,修改為: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一款規定,不符合最小出租單位、居住人數限制和最低人均承租面積規定的,由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責令責任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七、原第三十四條調整為第三十五條,修改為: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房地產經紀機構和經紀人員居間、代理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居住房屋租賃業務的,由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暫停房地產經紀機構的網上備案資格;逾期不改正的,對房地產經紀人員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取消網上備案資格,並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八、刪去原第三十五條。
此外,根據本決定對部分文字和條文的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調整和修改後,重新公布。
F. 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的第三章
租賃登記
第十三條 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備案制度。
簽訂、變更、終止租賃合同的,內當事人應當向房屋所在容地市、縣人民政府房增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第十四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在租賃合同簽訂後30日內,持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文件到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第十五條 申請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書面租賃合同;
(二)房屋所有權證書;
(三)當事人的合法證件;
(四)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文件。
出租共有房屋,還須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證明。
出租委託代管房屋,還須提交委託代管人授權出租的證明。
第十六條 房屋租賃申請經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查合格後,頒後《房屋租賃證》。
縣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鎮的房屋租賃申請,可由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委託的機構審查,並頒發《房屋租賃證》。
第十七條 《房屋租賃證》是租賃行為合法有效的憑證。租用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房屋租賃證作為經營場所合法的憑證。租用房屋用於居住的,房屋租賃證可作為公安部門辦理戶口登記的憑證之一。
第十八條 嚴禁偽造、塗改、轉借、轉讓房屋租賃證。遺失房屋租賃證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
G. 秦皇島市辦理居住證要收房屋租賃稅合理嗎
辦居住證不需要交房屋租賃稅。
辦理上海居住證所需資料:
1、上海市居住證申請內表原件容一份;
2、申請人本人有效身份證或戶口簿復印件復印件一份;
3、委託書原件一份;
4、在滬合法居住證明原件或復印件一份;
5、代辦人有效身份證或戶口簿復印件復印件一份;
6、監護人有效身份證或戶口簿復印件復印件一份;
7、監護關系證明一份。
H. 關於房屋租賃有何規定,怎樣算違法
將商品房改成出租房本身就是不合法的,只是現在的租賃雙方都是達成共識,你情我願也不會有人去舉報,就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具體的可以參考《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以及當地的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可由建設管理部門查以及《物權法》第七十七條規定: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拓展資料:
房屋租賃是指出租人(一般為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房屋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雙方當事人必須簽訂書面合同。房屋租賃合同中應包括以下方面的主要條款:出租房屋的范圍、面積;房屋租賃的期限、用途;租金的數額及交付時間;房屋修繕的責任、轉租以及違約責任等等。在此基礎上,雙方當事人應持房屋租賃合同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備案登記,領取《房屋租賃證》。
I. 秦皇島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秦房字[2002]12號)
秦皇島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市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制度,保障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安全,維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所有人合法權益,根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建設部、財政部第165號令)、《物業管理條列》等行政法規、法律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單幢住宅內業主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本辦法所稱共用設施設備,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住宅業主或者住宅業主及有關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附屬設施設備,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所有權人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會同市財政局負責全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第二章 交存
第六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對象為全市(包括海港區、北戴河區、山海關區、市開發區、北戴河新區、撫寧縣、昌黎縣、盧龍縣、青龍縣)下列物業的業主:
(一)住宅,但一個業主所有且與其他物業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除外;
(二)住宅區內的非住宅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
(三)能夠辦理產權轉移登記的下房、車庫和地下車位(庫)(人防設施不交專項維修資金,其維修養護責任由受益人承擔)。
(四)商業用房、辦公用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收取參照執行。
第七條 商品房(公共租賃房、廉租房除外)每平方米建築面積首期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秦皇島市區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平均造價的7%。
(一)多層住宅(6層以下含6層)每平方米77元;
(二)高層住宅(7層以上含7層)每平方米119元;
(三)公寓每平方米126元;
(四)別墅每平方米154元;
(五)地下車位每平方米112元;
(六)商業用房每平方米172元;
(七)辦公用房每平方米186元;
(八)經濟適用房每平方米123元;
(九)車庫和下房按照地(樓)上建築物標准交存維修資金。
第八條 業主分戶賬面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期交存額30%的,應當及時續交。續交標准為首期交存數額的70%。
第九條 成立業主大會的,續交方案由業主大會決定。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續交方案須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
第十條 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會同市財政局,對首期商品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標准適時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商品房屋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方式由業主按規定將資金存入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即業主在辦理商品房入住手續前持開發建設單位出具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通知單和身份證到指定銀行交存,銀行根據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核定的分戶明細資料進行核對收款,並出具專用收據。專用收據由省財政廳統一印製,市財政局與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共同監督管理,專儲銀行購買、使用。
第十二條 未按規定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開發建設單位不得將房屋交付購買人,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不予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第三章 使用
第十三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循方便快捷、公開透明、受益人與負擔人相一致的原則。
第十五條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按照下列規定分攤:
(一)單幢住宅整體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的,由單幢住宅的全體業主按照各自擁有專有部分建築面積比例決定使用及共同分攤。
(二) 單幢住宅涉及一個單元的維修,由單元內的業主按照各自擁有專有部分建築面積的比例共同分攤;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元的維修,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元內的業主按照各自擁有專有部分建築面積的比例決定使用及共同分攤。
(三)物業區域內全體業主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由全體業主按照各自擁有專有部分建築面積的比例決定使用及共同分攤。
(四)物業區域內如有未交納專項維修資金的物業,由物業所有權人按照專有部分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維修費用。
第十六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專業施工隊伍、物業服務企業、相關業主根據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提出使用建議;
(二)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使用建議;
(三)專業施工隊伍、物業服務企業、相關業主持有關材料,向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列支,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維修項目審核工作;
(四)使用金額2萬以下的,出具現場勘察情況報告;
(五)使用金額2萬元以上的,審計部門對施工決(預)算出具的審計報告;
(六)工程竣工驗收單及保修文件;
(七)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審核同意後,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八)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第十七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後,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專業施工隊伍、物業服務企業、相關業主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應當包括擬維修和更新、改造的項目、費用預算、列支范圍、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緊急情況以及其他需臨時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情況的處置辦法等;
(二)業主大會依法通過使用方案;
(三)業主委員會依據使用方案審核同意,並報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備案。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組織維修項目預算的審核,審核中如發現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使用方案的,應當責令改正;
(四)業主委員會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五)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第十八條 申請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時應提供下列材:
(一)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申請表;
(二)召開業主大會情況報告及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同意動用維修資金的簽字表;
(三)業主委員會根據業主大會決議對專業施工隊伍、物業服務企業、相關業主辦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事宜的授權書;
(四)維修施工方案、預算、合同、業主委員會意見;
(五)按照專有部分建築面積比例各戶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分攤表;
(六)維修資金不敷使用、未繳維修資金及未出售的房屋,提供按其所佔房屋建築面積比例的分攤維修費用說明;
(七)公示的圖文資料;
(八)施工單位的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
(九)辦理人身份證復印件。
第十九條 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緊急情況,可動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增值收益並由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組織應急維修專業隊伍立即組織實施,同時辦理維修資金申報手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按照以下規定列支:
(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1、專業施工隊伍、物業服務企業、相關業主提出緊急維修申請書、維修(更新、改造)項目、費用預算及組織實施使用方案等有關材料,向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列支;
2、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審核同意後,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3、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後,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1、專業施工隊伍、物業服務企業、相關業主提出緊急維修申請書、維修(更新、改造)項目、費用預算及組織實施使用方案等有關材料,向業主委員會提出列支;
2、業主委員會依據使用方案審核同意,並報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備案。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如發現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使用方案的,應當責令改正;
3、業主委員會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4、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第二十條 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涉及范圍內的相關業主、業主大會,要對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方案認真審議、真實表決,嚴格把關。業主委員會要對業主表決情況、費用分攤方案與維修決算數額提出審核意見,並公示。未成立業主大會的以及業主委員會自管的項目,需經社區居委會見證,並公示。
第二十一條 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負責對維修資金使用的審核和備案。審核同意的,應出具備案通知,不同意的應提出責令改正意見。
第二十二條 業主大會要求審計的,應經有資質的審計單位進行工程決算審計,審計費用在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維修項目分次實施的可合並審計。
第四章 收益管理
第二十三條 在保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會同市財政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委託專戶銀行將其代管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轉存銀行定期存款或購買國債。
第二十四條 業主大會也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委託專戶銀行將其自管的住宅維修資金的部分轉存銀行定期存款或購買國債。利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業主大會應當經全體業主同意。
第二十五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費用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增值收益中提取。
第五章 賬戶管理
第二十六條 新建住宅項目在辦理入住手續前一個月,開發建設單位應按指定格式報送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測繪後的項目基本情況和分戶明細資料。項目基本情況和分戶明細資料經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審核確認後開具《新建項目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開戶通知單》。銀行憑《新建項目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開戶通知單》和上述資料開戶。
第二十七條 業主大會成立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代管,並委託兩家銀行作為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住宅戶門號建賬到戶。未劃定物業管理區域的,以項目或幢為單位設賬,按住宅戶門號建賬到戶。
第二十八條 業主大會成立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可繼續由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代管,也可由業主大會決定賬目管理單位並設專戶管理。業主大會決定賬目管理單位並建專戶管理的,須經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同意,同時將業主繳交維修資金單據(原件)收齊,形成業主大會決議並經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確認後,方可立戶建賬並劃轉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二十九條 業主大會開立專項維修資金賬戶的,應將原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委託銀行,作為本物業區域內的專戶管理銀行,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住戶門號設分戶賬,並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制度,繼續接受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監督。
第三十條 專戶管理銀行應當每年至少二次向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及業主委員會發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對賬單。
第六章 查詢管理
第三十一條 專戶管理銀行應當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查詢制度,接受業主、業主委員會對其分戶賬中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查詢。查詢內容為:
(一)業主查詢:個人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和結存余額,發生列支的項目、費用和分攤情況。
(二)業主委員會查詢:物業服務區域內分戶賬中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和結存余額,發生列支的項目、費用和分攤情況。
第三十二條 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及業主委員會對資金賬戶變化情況有異議的,可以要求專戶管理銀行進行復核。
第七章 組織實施
第三十三條 為規范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施工由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的專業施工隊伍組織實施;中標後的專業施工隊伍必須交納一定數額的保證金。
第三十四條 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會同市財政局,共同負責市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第三十五條 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負責對縣(包括昌黎、撫寧、青龍、盧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部門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六條 2012年1月1日前取得施工許可證的開發建設項目仍按以前的規定執行。2012年1月1日後取得施工許可證的開發建設項目,按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實施,《秦皇島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秦房字[2002]12號)同時廢止。本市制定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和使用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建設部、財政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建設部、財政部第165號令)以及河北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