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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住房保障

發布時間:2020-11-27 08:45:48

『壹』 部隊申請住房的條件是什麼

1.軍隊人員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時,由個人提出申請,所在單位進行資格審查,確定購房順序。購房人員在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後,應退出原住用的軍產公寓住房。

2.軍隊單位統一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只能出售給本單位的軍官、文職幹部、士官和職工,不得轉售或用於經營。購買軍隊經濟適用住房並享受住房補貼的軍隊人員,可以用個人住房資金賬戶中的住房補貼抵扣應付的購房款。

3.利用軍用土地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出售價(綜合成本價)與實際建房造價的差額,可作為軍用土地折款,用於抵扣本單位購房人員住房補貼;外售房屋所得收益、房屋租賃收益及其他有償服務收入,也應用於抵扣本單位購房人員住房補貼。

4.住房補貼的抵扣由建設單位或統建單位統一組織核算,經軍區級房改辦公室和住房資金管理部門審核後實施。已抵扣的住房補貼,應及時從個人賬戶中沖銷。

(1)軍人住房保障擴展閱讀

部隊申請住房的分配情況

根據《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住房分配管理辦法》,有以下相關規定:

1.第二章:保障范圍

明確了可以參加住房分配的人員范圍,規定:

①「部隊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應當重點保障達到服役最高年齡三年以內的正團職(含專業技術八級)以上幹部。」

②「轉業復員人員住房主要依託社會保障;住用部隊公寓住房、確無其他住房且沒有領取住房補貼的,經批准可以申請置換售房區現有住房,正團職以上幹部確定轉業的可以申請購買部隊經濟適用住房。」

③「已享受優惠政策購買住房的人員,購房實際建築面積未達到購房補貼建築面積標準的,原則上不予調整住房,按規定給予貨幣補差。」

2.第三章:資格審定

明確了資格審查責任主體和組織程序,規定:

①「住房分配成立由住房管理業務部門牽頭,幹部、兵員和文職人員(警務)、軍事設施建設(營房)、紀律檢查業務部門派員參與的住房分配資格審查小組(以下簡稱資格審查小組),單位分管住房業務管理部門的機關領導兼任組長。」

②「屬於跨建制單位申請參加住房分配的人員資格審查,由武警總部政治工作部幹部局、兵員和文職人員局、後勤部軍事設施建設局負責並下達到住房分配單位。」

『貳』 現役軍人能申請保障性住房嗎有什麼條件嗎

不能,你的家屬可以申請社會保障性租賃房

『叄』 殘疾軍人能享變保障住房政策嗎

軍人撫恤優待辦法
新接收的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選擇分散安置的,由安置地回人民政答府負責為其解決使用面積不低於50平方米的住房,產權歸公。所需經費除中央財政補助外,不足部分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解決。入住後,如該殘疾軍人申請改變供養方式,經批准集中供養的,所住的房屋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收回。

『肆』 病退軍官享有哪些待遇

一:《傷病殘軍人退役安置規定》 (2009年7月15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國防和軍隊建設,及時妥善安置傷病殘退役軍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現役軍官法》、《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及士兵退役安置有關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六級殘疾或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軍官、文職幹部和中級以上士官,因戰、因公、因病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六級殘疾的初級士官、義務兵和軍隊院校生長幹部學員,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傷病殘軍人退役安置工作,有軍隊軍務、幹部、營房部門和地方政府優撫安置機構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條傷病殘軍人為國防和軍隊建設做出重要貢獻,應當受到國家和社會的尊重、優待。
傷病殘軍人退役安置工作,堅持為國防和軍隊建設服務的方針,貫徹以人為本、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原則。
二:第二章 安置方式
第五條軍官、文職幹部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六級殘疾,或者因病醫療期滿後經醫學鑒定為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傷病殘軍官、文職幹部退休安置,按照職務任免許可權審批。
第六條士官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或者因病醫療期滿後經醫學鑒定為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傷病殘士官退休安置,由軍區級單位軍務部門審批。
第七條初級士官患精神病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義務兵因戰、因公、因病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由國家供養終身;被評定為五級、六級殘疾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置。
士官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符合退休條件,自願放棄退休安置的,可以選擇由國家供養終身。
三: 安置計劃

第五條軍官、文職幹部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六級殘疾,或者因病醫療期滿後經醫學鑒定為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傷病殘軍官、文職幹部退休安置,按照職務任免許可權審批。
第六條士官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或者因病醫療期滿後經醫學鑒定為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傷病殘士官退休安置,由軍區級單位軍務部門審批。
第七條初級士官患精神病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義務兵因戰、因公、因病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由國家供養終身;被評定為五級、六級殘疾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置。
士官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符合退休條件,自願放棄退休安置的,可以選擇由國家供養終身。
第三章 安置計劃
第八條傷病殘軍人批准退休後,翌年審定安置去向,納入軍隊退休幹部、士官安置計劃,單獨列項。
傷病殘軍人退休安置去向審定,按照現行規定執行。
審定安置去向時,部隊除提供傷病殘退休軍人符合安置去向審定條件的材料外,應當提供《軍人殘疾等級評定審批表》或《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醫學鑒定表》、《士官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醫學鑒定表》
第九條傷病殘退休軍人移交政府安置工作,納入年度軍隊退休幹部安置交接工作統一組織實施。
第十條因戰、因公、因病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義務兵,以及因患精神病被評定為一級至六級殘疾的初級士官和義務兵年度安置計劃,由總參謀部和民政部有關部門共同編制,分別下達。
符合上述條件的軍隊院校生長幹部學員年度安置計劃,由總政治部匯總後,納入殘疾士兵年度安置計劃。交接工作由幹部部門會同優撫安置機構實施。
第十一條殘疾軍人退役移交政府安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殘疾撫恤關系轉移手續,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規定標准發給殘疾撫恤金。
四:安置補助
第十二條傷病殘退役軍人移交政府安置時,由軍隊根據本人傷病殘情況發給一次性安置補助費。具體補助標准和辦法由總參謀部軍務部、總政治部幹部部、總後勤部財務部另行規定。
第十三條接收一級至四級殘疾和患重症精神病退役軍人的優撫醫院,中央財政給予適當補助,用於增加床位、醫療設備及房屋維修等支出。
五:住房保障
第十四條傷病殘退休軍人住房保障,納入軍隊退休幹部住房保障計劃,採取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自理住房的方式,優先落實安置住房。 第十五條傷病殘退休軍人基本住房補貼不足10萬元的按10萬元計發。本人基本住房補貼數額高於10萬元的,按照個人住房補貼實際數額計發。安置地在高房價地區的,按照軍隊規定給予地區住房補貼。
第十六條傷病殘退休軍人住房補貼經費由中央財政根據年度安置計劃人數列入年度軍隊人員住房補貼預算統一安排。住房補貼兌現辦法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分散供養的一級至四級殘疾的退役初級士官和義務兵的購(建)房經費保障標准,按照安置地縣(市)經濟適用住房價格(沒有經濟適用住房的按照普通商品房價格)和60平方米建築面積確定,中央財政按照規定標准給予補助,不足部分由地方財政解決。其中,初級士官按照有關規定領取住房補貼,住房補貼與中央財政補助之和不足購(建)房經費標準的,由地方財政按購(建)房標准補齊。
六: 醫療保障
第十八條傷病殘退休軍人移交政府安置後的醫療保障,比照安置地國家機關退休公務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和實行公務員醫療補助,享受同職級退休公務員醫療待遇。對規定范圍內個人自付醫療費較多的,由安置管理單位給予適當補助。其中一級至級六級殘疾退休軍人由安置地民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殘疾軍人醫療補助。
第十九條一級至六級殘疾初級士官、義務兵的醫療保障,按照國家有關殘疾軍人醫療保障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大傷病殘退役軍人醫療保障經費投入力度,在分配資金時向接收安置任務重、財政困難的地區傾斜。

『伍』 退役軍人保障法中有沒有住房保障規定

我仔細看了,徵求意見稿裡面沒有這個,只是說按照機關事業單位的要保證編制

『陸』 傷殘軍人安置新規定有哪些

民政部、財政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印發《傷病殘軍人退役安置規定》政聯[2009]4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國防和軍隊建設,及時妥善安置傷病殘退役軍人,根據《中華人
民共和國兵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現役軍官法》、《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及士兵
退役安置有關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六級殘疾或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軍
官、文職幹部和中級以上士官,因戰、因公、因病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六級殘疾的初
級士官、義務兵和軍隊院校生長幹部學員,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傷病殘軍人退役安置工作,有軍隊軍務、幹部、營房部門和地方政府優
撫安置機構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條傷病殘軍人為國防和軍隊建設做出重要貢獻,應當受到國家和社會的尊
重、優待。
傷病殘軍人退役安置工作,堅持為國防和軍隊建設服務的方針,貫徹以人為本、
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原則。

第二章安置方式
第五條軍官、文職幹部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六級殘疾,或者因病
醫療期滿後經醫學鑒定為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傷病殘軍官、文職幹部退休安置,按照職務任免許可權審批。
第六條士官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或者因病醫療期滿後
經醫學鑒定為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傷病殘士官退休安置,由軍區級單位軍務部門審批。
第七條初級士官患精神病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義務兵因戰、因公、因
病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由國家供養終身;被評定為五級、六級殘疾的,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置。
士官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符合退休條件,自願放棄退休安置的,可以選擇由國
家供養終身。

第三章安置計劃
第八條傷病殘軍人批准退休後,翌年審定安置去向,納入軍隊退休幹部、士官
安置計劃,單獨列項。
傷病殘軍人退休安置去向審定,按照現行規定執行。
審定安置去向時,部隊除提供傷病殘退休軍人符合安置去向審定條件的材料外,
應當提供《軍人殘疾等級評定審批表》或《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
力醫學鑒定表》、《士官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醫學鑒定表》。
第九條傷病殘退休軍人移交政府安置工作,納入年度軍隊退休幹部安置交接工
作統一組織實施。
第十條因戰、因公、因病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義務兵,以及因患精
神病被評定為一級至六級殘疾的初級士官和義務兵年度安置計劃,由總參謀部和民政
部有關部門共同編制,分別下達。
符合上述條件的軍隊院校生長幹部學員年度安置計劃,由總政治部匯總後,納入
殘疾士兵年度安置計劃。交接工作由幹部部門會同優撫安置機構實施。
第十一條殘疾軍人退役移交政府安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殘疾撫恤關系轉
移手續,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規定標准發給殘疾撫恤金。

第四章安置補助
第十二條傷病殘退役軍人移交政府安置時,由軍隊根據本人傷病殘情況發給一
次性安置補助費。具體補助標准和辦法由總參謀部軍務部、總政治部幹部部、總後勤
部財務部另行規定。
第十三條接收一級至四級殘疾和患重症精神病退役軍人的優撫醫院,中央財政
給予適當補助,用於增加床位、醫療設備及房屋維修等支出。

第五章住房保障
第十四條傷病殘退休軍人住房保障,納入軍隊退休幹部住房保障計劃,採取購
買經濟適用住房或自理住房的方式,優先落實安置住房。
第十五條傷病殘退休軍人基本住房補貼不足10萬元的按10萬元計發。本人基本
住房補貼數額高於10萬元的,按照個人住房補貼實際數額計發。安置地在高房價地區
的,按照軍隊規定給予地區住房補貼。
第十六條傷病殘退休軍人住房補貼經費由中央財政根據年度安置計劃人數列入
年度軍隊人員住房補貼預算統一安排。住房補貼兌現辦法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分散供養的一級至四級殘疾的退役初級士官和義務兵的購(建)房經
費保障標准,按照安置地縣(市)經濟適用住房價格(沒有經濟適用住房的按照普通
商品房價格)和60平方米建築面積確定,中央財政按照規定標准給予補助,不足部分
由地方財政解決。其中,初級士官按照有關規定領取住房補貼,住房補貼與中央財政
補助之和不足購(建)房經費標準的,由地方財政按購(建)房標准補齊。

第六章醫療保障
第十八條傷病殘退休軍人移交政府安置後的醫療保障,比照安置地國家機關
退休公務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和實行公務員醫療補助,享受同職級退休公務員醫療待
遇。對規定范圍內個人自付醫療費較多的,由安置管理單位給予適當補助。其中一級
至級六級殘疾退休軍人由安置地民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殘疾軍人醫療補助。
第十九條一級至六級殘疾初級士官、義務兵的醫療保障,按照國家有關殘疾軍
人醫療保障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大傷病殘退役軍人醫療保障經費投入力度,在分
配資金時向接收安置任務重、財政困難的地區傾斜。

第七章責任追究
第二十一條軍地有關部門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和軍隊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認
真做好傷病殘軍人退役安置工作。
第二十二條在傷病殘軍人退役安置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相關責任人依
據黨紀、政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給不符合條件的軍人辦理傷病殘退役手續的;
(二)未按照年度安置計劃及時兌現住房補貼、落實住房,或者未按照規定標准
發放有關經費的;
(三)以不正當理由拒絕審定安置去向或交接,影響年度安置任務完成的;
(四)交接工作中未履職盡責或者收取規定標准外經費,影響交接工作的;
(五)傷病殘軍人有關生活、醫療待遇落實不到位的。
第二十三條傷病殘退役軍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審定安置去向或者辦理移交手續
的,由管理單位研究報軍級以上單位批准,停止年度定期增加退休費,停發退休生活
補貼和地區津貼,取消安置補助費。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軍人殘疾等級評定工作,按照總參某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頒發
的《軍人殘疾等級評定管理辦法》([2005]後字第2號)執行。
軍人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醫學鑒定工作,按照總參某部、總政治部、總後勤
部《軍人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醫學鑒定辦法》(後發[2008]17號)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適用於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自頒發之日起施行。

『柒』 我兒子是帶病退伍的軍人父母有沒有住房保障

沒有。
兒子帶病退伍和父母有無住房保障沒有任何關系,沒有政策規定這樣的情況父母就可以享受住房保障。
所以沒有。

『捌』 傷殘軍人買房有沒有什麼優惠政策

傷殘軍人購買一般的商品房是沒有優惠的,但國家規定,對於申請經濟適用房或者廉租房,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退役傷殘軍人,具體視各地相關政策而定。

《優撫對象住房優待辦法》規定:

三、優撫對象住房優待以現行住房保障制度為依託,堅持政府主導、政策扶持、社會參與相結合,堅持屬地管理、因地制宜。

四、優撫對象申請住房保障的,其依法享受的撫恤金、補助金、優待金和護理費等待遇,在准入審核中不計入家庭收入。

五、優撫對象申請經濟適用住房、公共租賃住房、住房租賃補貼或農村危房改造的,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安排。

七、優撫對象辦理房產、土地證件時,免交登記費、工本費;自建房時,免交基礎設施配套費、撥地定樁測繪費等相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8)軍人住房保障擴展閱讀:

《優撫對象住房優待辦法》關於退役傷殘軍人住房的規定:

六、優撫對象符合相應條件的,優先納入災後恢復重建、集中居住區建設等政策范圍。

八、符合供養條件的優撫對象,應當優先安排到當地光榮院、福利院等機構集中供養。

九、優撫對象以家庭為單位享受住房優待,家庭認定一般以戶口簿為准。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家庭分戶的,其配偶及子女視為一個家庭,父母及未成年弟妹視為一個家庭,生前父母已離異的,按照家庭實際情況認定。

『玖』 分散安置的1-4級傷殘軍人住房補貼費用全部由中央財政承擔嗎

1級至4級分散供養殘疾退役士兵購(建)房資金(以下簡稱購建房資金),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財政解決,專項用於1級至4級分散供養殘疾退役士兵移交地方安置時購建房支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民政部文件《1級至4級分散供養殘疾退役士兵購(建)房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財社〔2013〕1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民政廳(局),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民政局:

為加強和規范1級至4級分散供養殘疾退役士兵購(建)房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退役士兵安置條例》、《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等相關規定,特製定《1級至4級分散供養殘疾退役士兵購(建)房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1級至4級分散供養殘疾退役士兵購(建)房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1級至4級分散供養殘疾退役士兵購(建)房資金使用管理,切實保障其基本居住需求,促進殘疾退役士兵順利移交和妥善安置,根據《退役士兵安置條例》、《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1級至4級分散供養殘疾退役士兵購(建)房資金(以下簡稱購建房資金),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財政解決,專項用於1級至4級分散供養殘疾退役士兵移交地方安置時購建房支出。

第三條 1級至4級分散供養殘疾退役士兵名單,由公安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武警總部有關部門提供,民政部審核匯總下達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

第四條 中央財政根據民政部提供的殘疾退役士兵人數和中央財政定額補助標准,分配各省購建房補助資金。購建房屋產權歸1級至4級分散供養殘疾退役士兵所有。自行解決住房的,購建房資金發給殘疾退役士兵本人。

第五條 購建房所需經費的標准,按照安置地縣(市)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價格和60平方米的建築面積核定;沒有經濟適用住房的地區按照普通商品住房價格核定。

第六條 購建房資金應當堅持專款專用,嚴格按照規定的范圍、標准和程序使用,確保資金使用安全、規范、高效。

第七條 各級財政、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購建房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並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審計、稽查等工作。對虛報、騙取、冒領、擠占、挪用、截留購建房資金等違規行為,依照 《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 》 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民政部門可依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第九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民政部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註:請注意第五條「安置地縣(市)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價格和60平方米的建築面積核定」

『拾』 傷殘軍人退役安置規定出台後調整為四級的殘疾軍人是否按《傷殘軍人退役安置規定》享受住房經費保障

要糾正以下提問(因為殘疾軍人已經是2005捻月就作廢的舊稱),應是「已經退役並被調整為四級殘疾軍人的,在《1級至4級分散供養殘疾退役士兵購(建)房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財社〔2013〕15號)出台後,是否享受住房經費保障?」,回答是不行的!

因為這是建國以來唯一對於殘疾軍人住房資金的相關文件,而其第二條就明確了享受對象的。第二條: 1級至4級分散供養殘疾退役士兵購(建)房資金(以下簡稱購建房資金),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財政解決,專項用於1級至4級分散供養殘疾退役士兵移交地方安置時購建房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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