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有住房能否買賣和辦理房產證
公有住房在原則上銷售後成為了私有財產,可以自由處分,但無法辦理房產證。
對於已購公有住房的再次銷售問題,從一般原理看,由於公有住房進行銷售後就進入了私有領域,私人所有的財產,權利人可自由處分,所以已購公有住房可以自由買賣這是一般原則。但是在現實中由於很多已購公有住房是通過福利和改革受益的結果,所以在目前各地對已購公有住房的銷售還有一定的限制,譬如北京市有關文件規定,已經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的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可以進入市場銷售,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不得進入市場出售:
(1)以低於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規定的價格購買且沒有按照規定補足房屋價款的;
(2)已經被列入拆遷公告范圍內的;
(3)所有權共用的房屋,其他共用人不同意出售的;
(4)有所有權糾紛的;
(5)已經抵押且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轉讓的;
(6)上市出售後會形成新的住房困難的;
(7)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8)被依法查封或者被依法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權屬轉讓的;
(9)法律法規以及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不得出售的情形。
此外,房屋所有權人要求進入市場出售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屋土地管理局提出書面申請,區縣房屋土地管理局應當自受理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申請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做出不予批准決定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2. 公房是什麼公房買賣有什麼政策
3. 房管所的公房過戶規定
根據《關於辦理直管公房承租人過戶、分戶、更名的規定》公房非住宅過戶是指承租人因機構調整、企業兼並等原因,要求改由相關單位承租使用的行為;
民用住宅過戶是指因承租人死亡、戶口已遷出本市、經生效法律文書認定,並向管房單位申請改由其他近親屬承租使用的行為。
(一)承租人申請辦理過戶的條件
1、非住宅承租人申請辦理過戶的條件
申請人因機構調整、企業兼並等原因申請過戶的,須經上級主管單位或國資委等主管部門批准同意,方可申請過戶。
2、民用住宅承租人申請辦理過戶條件
(1)民用住宅承租人因死亡、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戶口已遷出本市,可申請辦理過戶。
(2)新的承租人原則上必須是原承租人的近親屬,擁有武漢市戶籍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成年人。
(3)新的承租人,可選擇通過公證或訴訟等司法途徑確定,也可選擇通過近親屬達成書面協議的方式確定。
(4)協議確定中,與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且他處無住房的近親屬優先,先後順序依次為原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其次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原承租人的近親屬無法就承租人過戶事宜達成一致意見時,可推舉一名承租人代表。承租人代表在與其他符合條件的近親屬簽訂「承租人代表協議書」後,臨時履行直管公房的看管義務、負責繳納租金等事項。承租人代表在處置房屋使用權,包括有償轉讓使用權、申請房改、徵收補償等。
(5)新的承租人系未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由監護人代為臨時履行直管公房的看管義務、負責繳納租金等事項,並簽訂監護人承租保證書。待被監護人成年或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辦理承租人過戶手續。
(3)重慶市公有住房出售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屬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分戶:
1、無合法公房租約的;
2、徵收主管部門公告將要徵收的;
3、承租人損壞房屋未予修復或賠償的;
4、拖欠租金的;
5、房屋戶型為單元式廳、室的;
6、分戶後每戶保底面積不足四十平方米的;
7、舊式住宅中共同部位擁擠的。
4. 房產證上規劃用途公建是什麼意思,能當二手房銷售嗎
規劃用途公建表示該房性質為」公有住房「,已經私有化的公房再次出售按二手房交易進行;沒有發生過交易的公有住房第一次發生交易,需要符合公有住房出售的條件,購買人也需要滿足購買條件。
各地的公有住房出售的流程具體規定不一樣,基本上都要先報公有住房出售的主管單位審批,同意然後再去房管局過戶。以下是重慶地區的要求和流程,重慶地區公有住房轉個人產權的前置審批單位是「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
一、設定依據
1、《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
2、《重慶市公有住房出售管理辦法》(渝住改發[1994]07號);
3、《重慶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關於印發<重慶市非成套公有住房出售管理辦法>的通知》(渝住改發[2001]1號);
4、《重慶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關於重慶市公有住房出售申辦程序》(渝住改發[1995]110號);
5、《重慶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關於印發<出售非成套公有住房申辦程序>的通知》(渝住改發[2001]202號);
6、《重慶市住房改革辦公室關於取消公有住房出售現住房折扣的通知》(渝住改發[2004]77號)。
二、項目內容
公有住房出售
三、申請材料
1、關於出售公有住房辦理權屬登記及相關手續的請示 原件1份
2、公有住房出售情況匯總表 原件1份
3、公有住房出售職工分戶登記表 原件1份
4、公有住房出售價格評估報告書 原件1份
5、售房款、公共維修基金到帳證明 原件1份
6、房屋產權證書 驗原件/收復印件1份
7、公有住房出售職工清冊 原件3份
涉及非成套住房出售、房改房騰退、房屋換購以及換購退還房由單位收回的,需分別補充以下材料:
1、重慶市房屋安全鑒定報告 原件1份
2、房改退出房出售一覽表、職工退房申請 原件各1份
3、換購房屋情況明細表 原件1份
4、單位應收回換購退還房明細表 原件1份
依據:
1、《重慶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關於重慶市公有住房出售申辦程序》(渝住改發[1995]110號);
2、《重慶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關於印發<出售非成套公有住房申辦程序>的通知》(渝住改發[2001]202號);
四、受理條件
1、房屋面積已經勘測機構核查
2、房屋價格已經房屋價格評估機構評估
3、出售房屋價格符合規定標准
4、 售房款、公共維修金已按規定繳交並存入資金管理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專戶
5、涉及非成套住房出售的,還需符合:所出售的房屋經鑒定為安全房屋。
五、申請受理機關
重慶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
六、決定機關
重慶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
七、收費標准
無
八、辦理時限
15個工作日辦結
九、證件及有效期限
《重慶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關於××出售公有住房的批復》
十、其他特別說明事項
單位在辦理公有住房出售批復之前,所售房屋須經房屋面積勘測機構核查,房屋價格須經房屋價格評估機構評估,若出售房屋系非成套住房,該房屋須經房屋鑒定部門鑒定。
5. 重慶市公有住房出售管理辦法 渝住改發[1994]07號
沙區公有位房能買回產權嗎?
6. 重慶直管公房的現行法規和拆遷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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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我是公產房,能賣房嗎,和私產房有什麼區別,是多交國家錢嗎
公有住房只能是單位職工購買,符合公有住房出售管理相關規定的,經縣級以上房改部門審核批准後才能辦理產權過戶手續,職工購買單位公有住房,根據契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可直接免徵契稅。
各地的公有住房出售的流程具體規定不一樣,基本上都要先報公有住房出售的主管單位審批,同意然後再去房管局過戶。以下是重慶地區的要求和流程,重慶地區公有住房轉個人產權的前置審批單位是「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
一、設定依據
1、《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
2、《重慶市公有住房出售管理辦法》(渝住改發[1994]07號);
3、《重慶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關於印發<重慶市非成套公有住房出售管理辦法>的通知》(渝住改發[2001]1號);
4、《重慶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關於重慶市公有住房出售申辦程序》(渝住改發[1995]110號);
5、《重慶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關於印發<出售非成套公有住房申辦程序>的通知》(渝住改發[2001]202號);
6、《重慶市住房改革辦公室關於取消公有住房出售現住房折扣的通知》(渝住改發[2004]77號)。
二、項目內容
公有住房出售
三、申請材料
1、關於出售公有住房辦理權屬登記及相關手續的請示 原件1份
2、公有住房出售情況匯總表 原件1份
3、公有住房出售職工分戶登記表 原件1份
4、公有住房出售價格評估報告書 原件1份
5、售房款、公共維修基金到帳證明 原件1份
6、房屋產權證書 驗原件/收復印件1份
7、公有住房出售職工清冊 原件3份
涉及非成套住房出售、房改房騰退、房屋換購以及換購退還房由單位收回的,需分別補充以下材料:
1、重慶市房屋安全鑒定報告 原件1份
2、房改退出房出售一覽表、職工退房申請 原件各1份
3、換購房屋情況明細表 原件1份
4、單位應收回換購退還房明細表 原件1份
依據:
1、《重慶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關於重慶市公有住房出售申辦程序》(渝住改發[1995]110號);
2、《重慶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關於印發<出售非成套公有住房申辦程序>的通知》(渝住改發[2001]202號);
四、受理條件
1、房屋面積已經勘測機構核查
2、房屋價格已經房屋價格評估機構評估
3、出售房屋價格符合規定標准
4、 售房款、公共維修金已按規定繳交並存入資金管理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專戶
5、涉及非成套住房出售的,還需符合:所出售的房屋經鑒定為安全房屋。
五、申請受理機關
重慶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
六、決定機關
重慶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
七、收費標准
無
八、辦理時限
15個工作日辦結
九、證件及有效期限
《重慶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關於××出售公有住房的批復》
十、其他特別說明事項
單位在辦理公有住房出售批復之前,所售房屋須經房屋面積勘測機構核查,房屋價格須經房屋價格評估機構評估,若出售房屋系非成套住房,該房屋須經房屋鑒定部門鑒定。
8. 公房過戶手續如何辦理
公房也稱公有住房,國有住宅。它是指由國家以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投資興建、銷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產權(擁有權、佔有權、處分權、收益權)歸國家所有。那麼,,找法網小編為您介紹,希望能給您提供幫助。 辦理已購公房過戶的過程大體如下:產權人憑房屋所有權證(房屋所有權共有的,還需提交共有人同意出售的書面意見)、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與原產權單位簽訂的公有住房買賣合同(如產權人無法提交與原產權單位簽訂的公有住房買賣合同的,可以房改售房的檔案材料或原產權單位出具的證明作為依據辦理)、與買受人簽訂的已購公有住房買賣合同,由買賣雙方直接到房屋所在區、縣國土房管局交易管理、權屬登記部門辦理過戶手續。但是公房不可以自由買賣,如果要買賣是需要一定的手續的。需要經過當地的房屋管理部門同意,必要時還需要經過國資委批准。需要承擔的風險是可能無法辦理產權轉移(過戶)手續。 相關知識閱讀:公房買賣要注意什麼2013 (一)購房過程中購房人去世的,如何辦理產權手續 購房人在辦理購房手續過程中死亡的,凡已按規定交納了首付款,且繼承人願意繼續支付的,可由其繼承人按照原協議繼續支付房價款,房屋產權可按繼承的有關規定變更為繼承人所有。原購房人產權證尚未辦理的,所購住房產權可直接登記在繼承人名下。 (二)承租人的繼承人是否有獲得房屋的租賃收益的權利 公產房出租人與承租人的權利之間存在某種脫節的聯系,是一種不完整的不動產所有權,比如說,公產房的承租人可以通過租賃房屋獲得一定的收益,其承租人的繼承人當然也基於某種優先權繼續獲得房屋的租賃收益。按照中國《繼承法》的規定,遺產一般是公民死亡時遺留下來的的個人合法財產,對於公產房承租人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所以並不在遺產范圍,依法不能繼承。根據建設部的《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規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可以繼續承租。」所以,在司法實踐中,一般來說是可以變更承租人。
9. 公房是什麼公房買賣有什麼政策
公房有兩類,一類是可售公房,包括成本價公房、標准價/優惠價公房和央產房;一類是不可售公房。成本價公房、標准價/優惠價公房上市出售,除了需交契稅、個稅、增值稅及附加外,還需要交土地出讓金。
已購公房買賣應交的稅費
核定價,指繳稅時稅務機關核定的價格。網簽價,指買賣雙方在網簽時定的價錢。繳稅時,核定價和網簽價,哪個高取哪個為計稅依據。
公房是我國特定經濟時期的產物,除了不可售公房外,已購公房都可在滿足相關條件後上市交易。
資料來源:《關於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
《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