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新「國五條」細則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國務院公布房地產調控「國五條」實施細則具體內容在國辦發 〔2013〕17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繼續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通知」中有原文詳細論述,共計六條詳解,原文如下:
國辦發 〔2013〕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2011年以來,各地區、各部門認真貫徹落實中央關於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的決策和部署,取得了積極成效。當前房地產市場調控仍處在關鍵時期,房價上漲預期增強,不同地區房地產市場出現分化。為繼續做好今年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完善穩定房價工作責任制
認真落實省級人民政府負總責、城市人民政府抓落實的穩定房價工作責任制。各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省會城市(除拉薩外),要按照保持房價基本穩定的原則,制定本地區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不含保障性住房,下同)價格控制目標,並於一季度向社會公布。各省級人民政府要更加註重區域差異,加強分類指導。對行政區域內住房供不應求、房價上漲過快的熱點城市,應指導其增加住房及住房用地的有效供應,制定並公布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價格控制目標;對存在住房供過於求等情況的城市,也應指導其採取有效措施保持市場穩定。要建立健全穩定房價工作的考核問責制度,加強對所轄城市的督查、考核和問責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加強對省級人民政府穩定房價工作的監督和檢查。對執行住房限購和差別化住房信貸、稅收等政策措施不到位、房價上漲過快的,要進行約談和問責。
二、堅決抑制投機投資性購房
繼續嚴格執行商品住房限購措施。已實施限購措施的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省會城市,要在嚴格執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11〕1號)基礎上,進一步完善現行住房限購措施。限購區域應覆蓋城市全部行政區域;限購住房類型應包括所有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購房資格審查環節應前移至簽訂購房合同(認購)前;對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當地戶籍居民家庭、無法連續提供一定年限當地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當地戶籍居民家庭,要暫停在本行政區域內向其售房。住房供需矛盾突出、房價上漲壓力較大的城市,要在上述要求的基礎上進一步從嚴調整限購措施;其他城市出現房價過快上漲情況的,省級人民政府應要求其及時採取限購等措施。各地區住房城鄉建設、公安、民政、稅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要建立分工明確、協調有序的審核工作機制。要嚴肅查處限購措施執行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對存在規避住房限購措施行為的項目,要責令房地產開發企業整改;購房人不具備購房資格的,企業要與購房人解除合同;對教唆、協助購房人偽造證明材料、騙取購房資格的中介機構,要責令其停業整頓,並嚴肅處理相關責任人;情節嚴重的,要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繼續嚴格實施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銀行業金融機構要進一步落實好對首套房貸款的首付款比例和貸款利率政策,嚴格執行第二套(及以上)住房信貸政策。要強化借款人資格審查,嚴格按規定調查家庭住房登記記錄和借款人徵信記錄,不得向不符合信貸政策的借款人違規發放貸款。銀行業監管部門要加強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執行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的日常管理和專項檢查,對違反政策規定的,要及時制止、糾正。對房價上漲過快的城市,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可根據城市人民政府新建商品住房價格控制目標和政策要求,進一步提高第二套住房貸款的首付款比例和貸款利率。
充分發揮稅收政策的調節作用。稅務、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密切配合,對出售自有住房按規定應徵收的個人所得稅,通過稅收征管、房屋登記等歷史信息能核實房屋原值的,應依法嚴格按轉讓所得的20%計征。總結個人住房房產稅改革試點城市經驗,加快推進擴大試點工作,引導住房合理消費。稅務部門要繼續推進應用房地產價格評估方法加強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工作。
三、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及用地供應
各地區要根據供需情況科學編制年度住房用地供應計劃,保持合理、穩定的住房用地供應規模。原則上2013年住房用地供應總量應不低於過去5年平均實際供應量。住房供需矛盾突出、房價上漲壓力較大的部分熱點城市和區域中心城市,以及前兩年住房用地供應計劃完成率偏低的城市,要進一步增加年度住房用地供應總量,提高其占年度土地供應計劃的比例。加大土地市場信息公開力度,市、縣人民政府應於一季度公布年度住房用地供應計劃,穩定土地市場預期。各地區要繼續採取有效措施,完善土地出讓方式,嚴防高價地擾亂市場預期。各地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提出商品住房項目的住宅建設套數、套型建築面積、設施條件、開竣工時間等要求,作為土地出讓的依據,並納入出讓合同。
各地區發展改革、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建立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設項目行政審批快速通道,提高辦事效率,嚴格落實開竣工申報制度,督促房地產開發企業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建設施工,加快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項目的供地、建設和上市,盡快形成有效供應。對中小套型住房套數達到項目開發建設總套數70%以上的普通商品住房建設項目,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在符合信貸條件的前提下優先支持其開發貸款需求。
四、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規劃建設
全面落實2013年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基本建成470萬套、新開工630萬套的任務。各地區要抓緊把建設任務落實到項目和地塊,確保資金盡快到位,盡早開工建設。繼續抓好城市和國有工礦(含煤礦)、國有林區、墾區棚戶區改造,重點抓好資源型城市及獨立工礦區棚戶區改造;積極推進非成片棚戶區和危舊房改造,逐步開展城鎮舊住宅區綜合整治,穩步實施城中村改造。
強化規劃統籌,從城鎮化發展和改善居民住房條件等實際需要出發,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城市發展充分結合起來,在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住房建設等規劃中統籌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要把好規劃設計關、施工質量關、建築材料關和竣工驗收關,落實工程質量責任,確保工程質量安全。要合理安排布局,改進戶型設計,方便保障對象的工作和生活。要加大配套基礎設施投入力度,做到配套設施與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同步規劃、同期建設、同時交付使用,確保竣工項目及早投入使用。
加強分配管理。要繼續探索創新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機制,完善保障性住房申請家庭經濟狀況審核機制,嚴格准入退出,確保公平分配。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分配和退出的信息公開力度。嚴肅查處擅自改變保障性安居工程用途、套型面積等違法違規行為。2013年底前,地級以上城市要把符合條件的、有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納入當地住房保障范圍。要加強小區運營管理,完善社區公共服務,優化居住環境。
五、加強市場監管和預期管理
2013年起,各地區要提高商品房預售門檻,從工程投資和形象進度、交付時限等方面強化商品房預售許可管理,引導房地產開發企業理性定價,穩步推進商品房預售制度改革。繼續嚴格執行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一房一價規定,嚴格按照申報價格對外銷售。各地區要切實強化預售資金管理,完善監管制度;尚未實行預售資金監管的地區,要加快制定本地區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對預售方案報價過高且不接受城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指導,或沒有實行預售資金監管的商品房項目,可暫不核發預售許可證書。各地區要大力推進城鎮個人住房信息系統建設,完善管理制度,到「十二五」期末,所有地級以上城市原則上要實現聯網。
加強房地產企業信用管理,研究建立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國土資源、金融、稅務、工商、統計等部門聯動共享的信用管理系統,及時記錄、公布房地產企業的違法違規行為。對存在閑置土地和炒地、捂盤惜售、哄抬房價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有關部門要建立聯動機制,加大查處力度。國土資源部門要禁止其參加土地競買,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發放新開發項目貸款,證券監管部門暫停批准其上市、再融資或重大資產重組,銀行業監管部門要禁止其通過信託計劃融資。稅務部門要強化土地增值稅的徵收管理工作,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清算審核和稽查。住房城鄉建設、工商等部門要聯合開展對房屋中介市場的專項治理工作,整頓和規范市場秩序,嚴肅查處中介機構和經紀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有關部門要加強房地產開發企業資本金管理,加大對資產負債情況的監測力度,有效防範風險。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市場監測和研究分析,及時主動發布商品住房建設、交易及房價、房租等方面的權威信息,正確解讀市場走勢和有關調控政策措施,引導社會輿論,穩定市場預期。要加強輿情監測,對涉及房地產市場的不實信息,要及時、主動澄清。對誘導購房者違反限購、限貸等政策措施,造謠、傳謠以及炒作不實信息誤導消費者的企業、機構、媒體和個人,要進行嚴肅處理。
六、加快建立和完善引導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的長效機制
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基礎性工作,加快研究提出完善住房供應體系、健全房地產市場運行和監管機制的工作思路和政策框架,推進房地產稅制改革,完善住房金融體系和住房用地供應機制,推進住宅產業化,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平穩健康發展。
國務院辦公廳
2013年2月26日
(中央人民政府網站)
Ⅱ 北京城市居民申請保障性住房申請條件
北京城市居民申請保障性住房申請條件
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頒的《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試行)和《北京市限價商品住房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一、《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為主,實物配租為輔。對已承租公房的低收入家庭,按現行有關規定租金減免政策。申請家庭必須具有本市戶籍,在本市生活同時,申請家庭人均住房面積、家庭收入、家庭資產應符合規定的標准。申請家庭離婚年限原則上應滿三年。
北京市城市居民申請廉租住房家庭收入、住房、資產准入標准
家庭人口 家庭年收入 人均住房使用面積 家庭總資產凈值
1人 8364元及以下 7.5平米及以下 15萬元及以下
2人 16728元及以下 7.5平米及以下 23萬元及以下
3人 25092元及以下 7.5平米及以下 30萬元及以下
4人 33456元及以下 7.5平米及以下 38萬元及以下
5人及以上 41820元及以下 7.5平米及以下 40萬元及以下
註:申請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家庭在滿足以上家庭收入、住房、資產准入標准基礎上,須同時具備申請家庭成員中有老人、嚴重殘疾人員、患有大病人員和承租危房及面臨拆遷中的其中一項條件。
二、 《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優惠政策,限定建設標准、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向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出售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申請人須取得本市城鎮戶籍滿3年,且年滿18周歲,單身家庭提出申請的,申請人須年滿30周歲。同時,申請家庭人均住房面積、家庭收入、家庭資產應符合規定的標准。申請家庭離婚年限原則上應滿三年。
北京市城市居民申購經濟適用住房家庭收入、住房、資產准入標准
家庭人口 家庭年收入 人均住房使用面積 家庭總資產凈值
1人 22700元及以下 10平米及以下 24萬元及以下
2人 36300元及以下 10平米及以下 27萬元及以下
3人 45300元及以下 10平米及以下 36萬元及以下
4人 52900元及以下 10平米及以下 45萬元及以下
5人及以上 60000元及以下 10平米及以下 48萬元及以下
註:申請經濟適用住房應當以家庭為單位,一人戶(單身)家庭申請人須年滿30周歲。
三 、《北京市限價商品住房管理辦法》申請人購買限價商品住房應當以家庭為單位提出申請,並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申請人須有本市戶籍,年滿18周歲,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其中申請人為農業戶口的,應是征地拆遷所涉及的家庭;單身家庭申請限價商品住房的,申請人須年滿30周歲。申請家庭人均住房面積、家庭收入、家庭總資產凈值符合規定的標准。具體標准按照我市每年向社會公布的標准執行。申請家庭離婚年限原則上應滿三年。
北京市城市居民申購限價商品住房家庭收入、住房、資產准入標准
家庭人口 家庭年收入 人均住房使用面積 家庭總資產凈值
3人及以下 8.8萬及以下 15平米及以下 57萬元及以下
4人及以上 11.6萬及以下 15平米及以下 76萬元及以下
註:申請限價商品住房應當以家庭為單位,一人戶(單身)家庭申請人須年滿30周歲。
符合申請保障性住房條件的住房困難家庭,可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市、區、街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將按照三級審核、兩級公示制度,對申請家庭的收入、住房、資產等情況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家庭,實行輪候配售、配租制度。
符合申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需要提供的材料;
1 提供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的身份證;
2 提供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的戶口籍;
3 提供申請家庭成員的收入證明明細(個稅、社保、公積金)
4 提供申請家庭成員的婚姻狀況證明;(結婚證或離婚證及法院判決書)
5 提供申請家庭成員戶籍地及現住地的房產證明;(房屋租賃合同、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屋產權單位的證明)
Ⅲ 政府賣保障性住房需要交什麼稅
關於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8〕2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精神,促進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制度建設和住房租賃市場的健康發展,經國務院批准,現將有關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支持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稅收政策
(一)對廉租住房經營管理單位按照政府規定價格、向規定保障對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徵營業稅、房產稅。
(二)對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經營管理單位按照政府規定價格、向規定保障對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
開發商在經濟適用住房、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造經濟適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築面積占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徵開發商應繳納的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徵土地增值稅。
(四)對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經營管理單位與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相關的印花稅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徵。
開發商在經濟適用住房、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造經濟適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築面積占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徵開發商應繳納的印花稅。
(五)對廉租住房經營管理單位購買住房作為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經營管理單位回購經濟適用住房繼續作為經濟適用住房房源的,免徵契稅。
(六)對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在法定稅率基礎上減半徵收契稅。
(七)對個人按《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建設部等9部委令第162號)規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貨幣補貼,免徵個人所得稅;對於所在單位以廉租住房名義發放的不符合規定的補貼,應徵收個人所得稅。
(八)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於2008年1月1日前捐贈住房作為廉租住房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37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有關公益性捐贈政策執行;2008年1月1日後捐贈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有關公益性捐贈政策執行。個人捐贈住房作為廉租住房的,捐贈額未超過其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准予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承租人、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以及廉租住房租金、貨幣補貼標准等須符合國發[2007]24號文件及《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建設部等9部委令第162號)、《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007]258號)的規定;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經營管理單位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辦或確定的單位。
二、支持住房租賃市場發展的稅收政策
(一)對個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
(二)對個人出租、承租住房簽訂的租賃合同,免徵印花稅。
(三)對個人出租住房,不區分用途,在3%稅率的基礎上減半徵收營業稅,按4%的稅率徵收房產稅,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
(四)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按市場價格向個人出租用於居住的住房,減按4%的稅率徵收房產稅。
上述與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相關的新的優惠政策自2007年8月1日起執行,文到之日前已征稅款在以後應繳稅款中抵減。與住房租賃相關的新的優惠政策自2008年3月1日起執行。其他政策仍按現行規定繼續執行。
各地要嚴格執行稅收政策,加強管理,對執行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上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特此通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〇八年三月三日
Ⅳ 廈門出台政策對部分保障性住房申請家庭實行特殊租金補助
從廈門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了解到,近日出台的《廈門市社會保障性住房管理條例實施辦法》中,不僅為家庭收入在中等偏下的保障性租賃房申請謹判家庭提供40%至90%不等的租金補助,還為意外身亡或重疾的承租家庭增加了申請特殊租金補助的渠道睜咐。
據廈門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房保障處處長李奮發介紹,廈門市自2006年大力推進社會保障性住房建設分配以來,通過保障性租賃房已解決3.5萬戶本市戶籍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基本居住需求。根據有關政策,屬於中等偏下收入申請家庭,家庭收入為低收入家庭年收入控制標准以上的,按社會保障性住房市場租金標準的40%予以補助;屬於低收入申請家庭,家庭收入為低收入家庭收入控制標准0.5倍以上的,按社會保障性住房市場租金標準的70%予以補助;屬於低收入申請家庭,家庭收入為低收入家庭收入控制標准0.5倍及以下的,按社會保障性住房市場租金標準的80%予以補助;屬於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及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申請家庭的,按社會保障性住房市場租金標準的90%予以補助。同時,對最低收入和低收入家庭分別給予80%和40%的物業費補助。
此外,社會保障性住房住戶在承租期間因意外事故致殘或者身亡、重大疾病等造成近12個月家庭年收入低於低收入家庭收入控制標準的,可以向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申請自付租金部分的50%作為特殊租金補助,由區一級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核定,並簽訂祥早改特殊租金補助合同。
記者了解到,上述補助政策已於10月12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為5年。
(原題為《廈門出台政策對部分保障性住房申請家庭實行特殊租金補助》)
Ⅳ 解讀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
解讀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9月28日,北京市住房基本保障試點配租配售搖號儀式在北京電視台演播廳舉行。在公證員的全程監督下,經過6輪搖號,陶然亭街道首批219戶參加搖號家庭中的207戶獲得了房源。
正是在這一天,《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試行)》和《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辦法》正式頒布實施。它標志著宣武區的試點工作圓滿結束,亦標志著北京市將於10月份開始實行新的住房保障辦法。
關鍵詞一:條件
辦法規定,經濟適用房申請人須取得本市城鎮戶籍時間滿3年,且年滿18周歲。單身家庭提出申請的,申請人須年滿30周歲。申請家庭成員中已享受經濟適用住房政策或已作為其他家庭的成員參與經濟適用住房申請的人員,不得再次參與申請。
申請家庭的人均住房面積須符合規定的標准。申請家庭現有兩處或兩處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積應合並計算。另外,家庭住房人均使用面積需低於10平方米,且申請人和家庭成員5年內未出售或者轉讓過房產。
此外,申請家庭的收入和資產必須達到相關要求。辦法規定,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員的全部收入總和,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各類保險金及其他勞動收入、儲蓄存款利息等。家庭資產是指全部家庭成員名下的房產、汽車、現金和有價證券、投資(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城八區的上述標准由市建委會同相關部門根據本市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價格等因素確定,報市政府批准後,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參考北京市建委在宣武區陶然亭街道率先進行的住房基本保障政策試點工作的政策,申請家庭准入標准由過去的「年收入6萬元以下」調整為分別按照每戶人口數的不同而制定的相應的收入、住房、資產標准。具體標准為上一年度1人戶家庭年收入低於2.27萬元,2人戶家庭年收入低於3.63萬元,3人戶家庭年收入低於4.53萬元,4人戶家庭年收入低於5.29萬元,5人及5人以上家庭年收入低於6萬元。
關鍵詞二:審核
宣武區陶然亭住房保障試點提出了「市、區、街的三級審核」及「兩次公示」的審核程序,將審核過程變得更嚴,監督范圍擴得更廣,因此得到了市民的認可。此前,位於崇文門東花市的北京市房地產交易中心曾是北京惟一辦理經濟適用房購買資格審核的地方。《辦法》頒布後,符合標準的申請家庭可直接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政府提出申請。
辦法規定,申請過程將繼續推行「三級審核、兩次公示」的程序。這意味著審核工作重心下移,街道辦和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的監管職責加強。按照試點工作的程序,初審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政府通過審核材料、入戶調查、組織評議等方式對申請家庭的收入、住房、資產情況進行初審,並將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同時進行的還有社區內公示,實現鄰里間的相互監督,特別是將對人戶分離家庭在戶口所在地和實際居住地同時進行公示。復審則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進行,並負責將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情況進行媒體公示,無異議的上報市建委。最終由市建委對符合條件的家庭予以備案並建檔。至今,宣武區陶然亭街道辦事處本市住房基本保障政策試點已先後完成了3批共547戶經濟適用住房、18戶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申請家庭的媒體公示。
對於弄虛作假,隱瞞收入和住房、資產狀況及偽造證明的申請人,將取消其申請資格,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擅自轉租或轉借他人居住的,責令其退回房屋,或按同地段商品住房價格補足購房款。出具虛**明的單位和個人,也將追究其責任。已騙購或擅自改變用途的,擅自轉租或轉借的,將責令其退回或按同地段商品住房的價格補足購房款。
關鍵詞三:管理
《辦法》頒布以後,北京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將由過去的開發商、買房人供需雙方直接買賣變成政府備案公開搖號配售,而只有獲得購房資格的保障住房申請家庭才能參加搖號選房。
新規定對過去5年內可上市的經濟適用住房的上市交易政策作了重大調整,明確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的購買人擁有有限產權,只能自住,不得出租、出借或從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動。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特殊情況下,可向購買人戶口所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申請回購,回購價格按照原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確定;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的,出售時應當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並由政府優先回購,購房人也可以在補繳政府應得收益後取得完全產權。
廉租住房只能用於申請家庭及其成員自住。一旦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租、轉借的;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內居住的,將收回房屋或停止發放補貼。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定期對享受廉租房家庭住房、收入、人口及資產狀況進行檢查,對家庭收入連續一年超出規定標準的,取消其廉租房資格,停發租房補貼,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收回廉租住房。
對名額分配管理上,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組織實施輪候搖號配售。其中,劃撥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涉及的被拆遷家庭、重點工程建設涉及的被拆遷家庭、舊城改造和風貌保護涉及的外遷家庭、家庭成員中含有60周歲以上(含)老人、嚴重殘疾人員、患有大病人員、優撫對象、復員軍人等住房困難家庭,可以優先配售。以本次陶然亭街道首批219戶為例,他們其中17戶家庭按照100%的比例獲得廉租住房房源,82戶特殊家庭按照100%的比例獲得經濟適用住房房源,108戶一般家庭按照90%的比例獲得經濟適用住房房源。
關鍵詞四:保障
按規定,今後北京經濟適用住房的戶型面積將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此次戶型調整意義重大,使經濟適用房告別了以往不限戶型套型的歷史,某種程度上意味著經濟適用住房調整為基本保障住房這一概念的到位。
另據《北京住房建設規劃》,「十一五」期間,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規模約1500萬平方米,約21萬套。享受經濟適用住房政策的住房建設規模約1500萬平方米。另外用於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建設規模約47萬至60萬平方米,約1萬套,還將通過租金補貼的形式,解決其他約6.7萬戶「雙困」家庭的住房問題。同時,北京低收入家庭住房檔案系統建設將在年底完成,3.83萬低保困難家庭將實現應保盡保。
目前,北京市、區、街鄉三級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機構已基本建立,各街道、鄉鎮的資格審核窗口將於近期全面開放,開始受理市民申請。同時,市建委會同相關部門,正在針對《辦法》積極制定住房保障對象准入標准、經濟適用住房審核管理辦法和上市交易辦法等,相關配套文件將於近期陸續出台。
Ⅵ 膠南申請保障性住房流程
青島市人民政府令
(第199號)
《青島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已於2008年7月中塵25日經市十四屆人民政做滑府純培臘第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長夏耕
Ⅶ 天津限價房政策
天津市濱海新區保障性住房建設與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天津市濱海新區(下稱新區)保障性住房建設、配租、配售(銷售)和管理,構建和完善新區多層次、多渠道、科學普惠的住房保障體系,強化政府住房保障職能,切實解決新區中低收入家庭和來新區就業各類人員的住房困難問題,根據《關於印發天津市廉租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津政發〔2008〕38號)、《關於印發天津市限價商品住房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津政發〔2008〕39號)和《關於印發天津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津政發〔2008〕40號)等天津市保障性住房相關規定,結合新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濱海新區行政區域內保障性住房的規劃、建設、分配、使用和監督等管理與服務工作。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優惠,限定戶型、面積、租金標准和銷售價格,向具有新區非農業戶籍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和來新區就業各類人員,以出租或者出售方式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和藍白領公寓。
廉租住房是指政府提供優惠,限定戶型、面積和租金標准,向具有新區非農業戶籍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和特定對象,以出租方式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實行租房補貼、實物配租和公有住房租金核減三種方式相結合。
經濟適用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優惠,限定戶型、面積和銷售價格,向具有新區非農業戶籍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以出售方式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限價商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優惠,限定戶型、面積和銷售價格,向具有新區非農業戶籍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和來新區就業各類人員,以出售方式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新區限價商品住房分為面向社會住房困難家庭的普通限價商品住房和面向企業、單位的企業定製限價商品住房。
藍白領公寓是指政府提供優惠,限定房型、面積和租金標准,向來新區就業各類人員,以出租方式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條 解決新區居民的住房困難是新區人民政府的重要職責,相關管委會承擔相應責任。
應當優先解決具有新區非農業戶籍低收入家庭和來新區就業繳納社會保險的各類人員住房困難,對其中屬於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住房困難家庭實行應保盡保,並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其他住房困難家庭予以適度保障。
第五條 保障性住房實行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分配、統一管理。
保障性住房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嚴格的准入與退出機制。
第六條 新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規定負責新區保障性住房的組織實施和管理。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管委會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新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依據本規定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新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研究擬定保障性住房發展規劃、年度計劃,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及時向社會公布。
新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新區住房信息管理系統,加強對新區保障性住房建設供給和需求的分析,作為編制保障性住房發展規劃、年度計劃的重要依據。
第八條 保障性住房房源按照政府統籌、市場運作的原則,可以組織建設,也可以通過回收、回購、收購、接受捐贈等途徑籌集。
新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保障性住房房源管理制度。保障性住房的地段、戶型、面積、價格、交付期限及供給對象等信息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應當納入新區年度土地供應計劃,確保優先供應。
第十條 保障性住房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布局、配套建設,充分考慮住房困難家庭對交通、就醫、就學等配套設施的要求。每項保障性住房建設中應配建一定比例的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保障性住房建設堅持小戶型、統一裝修、經濟實用、節能省地的原則,滿足住戶的基本住房需求。保障性住房建設、戶型、面積等標准由新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家和我市有關規定,結合新區實際確定,報新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按下列渠道籌集:
(一)年度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項建設資金;
(二)提取貸款風險准備金和管理費用後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余額;
(三)土地出讓金凈收益中按照不低於10%的比例安排的資金。
(四)保障性住房售房款;
(五)保障性住房建設融資款;
(六)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
第十二條 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應當專項用於下列支出:
(一)新建、改建、回購保障性住房;
(二)收購其他住房用作保障性住房;
(三)保障性住房分配之前所需的維護和管理;
(四)償付保障性住房建設融資本息。
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籌集及支出,國家和我市另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專款專用。
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的籌集、撥付、使用、管理和租金收支,依法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和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三章 申請與分配
第十四條 具有新區非農業戶籍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可以申請保障性住房。
住房困難標准、住房保障面積標准、家庭收入標准以及具體的住房保障方式,由新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報新區人民政府批准,定期向社會公布。
在新區工作繳納社會保險的各類人員可申請承租藍白領公寓;也可申請購買面向企業、單位的企業定製限價商品住房。
第十五條 申請保障性住房之前的5年內有房產轉讓行為的不得申請保障性住房。
第十六條 申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由申請人提出申請,申請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須共同申請;其他家庭成員也可以共同申請。申請家庭的收入、住房面積應當合並計算。
申請家庭包括新區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請條件、達到規定年齡的單身居民。
第十七條 符合申請條件的每一家庭只能申請一套保障性住房。
第十八條 申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應當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戶籍、收入、住房等相關信息,提交下列資料:
(一)保障性住房申請審核表;
(二)家庭住房狀況的證明材料;
(三)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
(四)新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屬低收入家庭的,還應當提交家庭收入情況的證明材料。
申請家庭應當聲明同意接受管委會房管部門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其戶籍、收入、住房等情況的調查核實。
第十九條 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銷售)實行申請、審核、公示和發證制度。
新區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銷售)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按照就近、排序、選房的程序進行配租、配售(銷售)。在房源不足的情況下採取搖號、輪候方法配租、配售(銷售)。
第二十條 申請保障性住房,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新區非農業戶籍申請廉租住房的家庭,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申請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的,向相關管委會房管部門提出申請;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對廉租住房申請進行初審,報管委會房管部門、民政部門。管委會房管部門、民政部門對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申請進行審核後公示,無異議的由管委會房管部門核發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購買)資格證明,錄入信息系統、建立申請家庭住房檔案,並向新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非新區戶籍在新區繳納社會保險的申請企業定製限價商品住房的各類人員,向所在企業、單位提出申請,所在企業、單位對申請資格初審後報管委會勞動人力資源部門,管委會勞動人力資源部門審核簽署意見後,由企業、單位報新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經復核符合條件的,進行公示,無異議的由新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核發企業定製限價商品住房購買資格證明,錄入信息系統、建立申請人員住房檔案。
非新區戶籍在新區繳納社會保險的申請藍白領公寓的各類人員,向所在企業、單位提出申請,所在企業、單位對申請資格進行初審後報管委會房管部門,經復核符合條件的,進行公示,無異議的由管委會房管部門核發藍白領公寓配租資格證明,錄入信息系統、建立申請人員住房檔案,並向新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保障性住房申請家庭在輪候期間,家庭人口、戶籍、收入、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請條件的,應當如實向管委會房管部門申報,並退出輪候。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在輪候時予以優先分配: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包括特困家庭);
(二)孤老家庭;
(三)申請家庭成員中有屬於重度殘疾、重點優撫對象、獲得市級以上見義勇為表彰、特殊貢獻獎勵、勞動模範稱號的;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家庭,可以予以單列分配:
(一)居住在危房的;
(二)居住在已確定拆遷范圍內的住房且不符合安置條件的。
第二十四條 保障性住房的分配房源、分配方案及分配結果,由新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及時向社會公布,接受監督。
第四章 售價與租金
第二十五條 保障性住房的租金標准、銷售價格由新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新區物價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家和我市有關規定確定。
第二十六條 取得購買保障性住房資格的,未在新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限內簽訂保障性住房買賣合同及未按合同規定期限繳納購房款的,視為放棄本次購房資格。
承租保障性住房的,應當按合同約定及時繳納租金;無正當理由累計欠繳租金超過六個月的,按市場指導租金標准計租。
第二十七條 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全額上繳新區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用於保障性住房的維護和管理費用以及國家和我市規定的支出。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八條 新區保障性住房實行入住備案制度。
第二十九條 保障性住房的住戶不得違反規定將保障性住房出租、空置、轉借、調換、轉讓、抵押以及作為經營性用房。
承租保障性住房的,應當在接到辦理入住手續通知後的兩個月內辦理交房手續並入住。承租的保障性住房連續空置不得無故超過六個月。
第三十條 新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保障性住房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管委會房管部門具體負責對保障性住房住戶的使用情況進行調查、核實、提出處理意見。
第三十一條 物業服務企業受新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委託,應當建立保障性住房住戶、住房檔案,將住戶入住情況登記造冊,及時了解和掌握保障性住房的使用情況,發現違反規定使用保障性住房以及住戶的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變化等情況,應當及時報告所在管委會房管部門。
保障性住房住戶有義務配合物業服務企業、管委會房管部門和新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對保障性住房使用情況的核查工作。
第三十二條 保障性住房住戶不得改變房屋用途,不得損毀、破壞、不得擅自裝修和改變房屋結構、配套設施。
第三十三條 保障性住房住戶應當及時繳納物業服務費用。
未分配的保障性住房的物業服務費用,由新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按規定向物業服務企業支付。
第六章 退 出
第三十四條 按本規定取得經濟適用房不得上市轉讓,購房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新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按原價格並考慮成新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
第三十五條 購買限價商品住房滿五年,購房人可以上市交易,上市交易增值部分個人收益70%,政府收益30%。
退出保障性住房的申請家庭不得再次申請保障性住房。因特殊情況退出保障性住房的,重新申請應按有關規定辦理。
上述規定應當在保障性住房買賣合同中予以載明,並明確相關違約責任。
第三十六條 申請家庭已取得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後又擁有其他住房的,應當主動向管委會房管部門申報並退出保障性住房。退出的保障性住房由新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按規定及合同約定收回或者回購。
第三十七條 承租保障性住房的,其家庭人口、戶籍、收入、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化時,應當主動申報。新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對不符合承租條件的,收回保障性住房。
承租保障性住房合同期滿需繼續承租的,應當提前三個月向管委會房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仍符合承租條件的,續簽租賃合同。
租賃合同期滿未再申請或者經審核不符合承租條件的,房屋由新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收回。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 申請保障性住房時或者在輪候期間,不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戶籍、收入、住房等情況及其變化的,取消其輪候資格。
第三十九條 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騙取保障性住房的,收回房屋。對出具虛假證明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四十條 保障性住房除購房按揭抵押外不得進行商業性抵押,違反規定的收回房屋。
第四十一條 出租、空置、轉借、調換、經營、轉讓保障性住房,擅自裝修和改變房屋用途,損毀、破壞和改變房屋結構和配套設施的,收回房屋。
保障性住房承租戶在接到辦理入住手續通知後兩個月內未辦理手續並入住的,取消其承租資格;承租的保障性住房無故連續空置超過六個月的,收回房屋。
第四十二條 不按期繳納租金的,責令補繳,並加收每逾期一日應繳金額千分之三的滯納金;逾期十個月以上的,收回房屋。
第四十三條 按照本規定,取消申請輪候資格或者收回房屋的,申請家庭五年內不得再申請社會保障性住房。
第四十四條 應當退出保障性住房而未退出的,自應當收回之日起按市場租金標准繳納租金,並可給予三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滿仍拒不退出的,交由相關部門強制執行。
第四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接受舉報的單位應當依法進行調查、核實和處理,並及時將處理結果反饋舉報人。
第四十六條 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可以按新區人民政府規定申請廉租住房租房補貼。
已領取廉租住房租房補貼的家庭,可以申請保障性住房,在購買保障性住房後停止發放租房補貼。
第四十八條 具有新區非農業常住戶口,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或民政部門定期定量補助的社會優撫對象承租的公有住房可享受租金核減政策。
第四十九條 本規定未盡事宜依據國家和天津市保障性住房相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條 本規定自2010年6月23日至2015年6月22日施行。
附件:濱海新區保障性住房保障標准和申請條件
附件
濱海新區保障性住房保障標准和申請條件
一、廉租住房
(一)廉租住房保障標准
廉租住房套型建築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普通精裝修,配備櫥衛等必要設備,具備基本生活功能。一個家庭限定配租一套廉租住房,廉租住房租金標准採取政府指導價。符合廉租住房租房補貼條件的家庭,享受廉租住房租房補貼。
(二)廉租住房租房補貼標准
1.租房補貼標准和租房補貼面積標准。租房補貼標准為: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積28元,租房補貼面積標准為:人均使用面積12平方米。
2.月租房補貼額的計算。家庭應補貼面積小於15平方米的,按15平方米計算。每戶家庭最低月租房補貼額為:410元。
(三)廉租住房申請條件
1.具有新區非農業常住戶口;
2.家庭上年人均月收入低於800元(含);
3.家庭人均現住房使用面積低於9平方米(含)。(四)廉租住房退出
出現下列不符合承租條件情形的,新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收回房屋。
1.家庭住房或收入已超過規定標準的;
2.擁有其他房屋的;
3.申請家庭成員戶籍均已遷出新區的;
4.出現不符合承租廉租住房的其他情形的。
二、經濟適用住房
(一)經濟適用住房保障標准
經濟適用住房套型建築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普通精裝修。
(二)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
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由新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物價部門按照我市有關規定,在綜合考慮建設、管理成本和不高於3%利潤的基礎上確定。
(三)經濟適用住房申請條件
1.具有新區非農業常住戶籍,申請經濟適用住房之前的5年內沒有房產轉讓行為的;
2.家庭上年收入低於新區統計局公布的城鎮單位從業人員人均勞動報酬2倍的;
3.人均住房使用面積低於9平方米(含);
4.拆遷實行貨幣補償安置,原則上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安置費中拆遷房屋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低於25萬元,他處住房合計建築面積40平方米以下或使用面積30平方米以下。
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每戶只允許申請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四)經濟適用住房退出
經濟適用住房不得上市轉讓,但可向新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回購,回購價格按原成交價格並考慮成新和物價水平等因素確定。
退出經濟適用住房的申請家庭不得再次申請經濟適用住房。因特殊情況退出經濟適用住房的,重新申請應按有關規定辦理。
三、限價商品住房
(一)限價商品住房保障標准
限價商品住房分為面向社會住房困難家庭的普通限價商品住房和面向企業、單位的企業定製限價商品住房。面向社會的普通限價商品住房套型建築面積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一居室50平方米左右,兩居室70平方米左右。其中一居室、兩居室住房套數的比例不低於70%;面向企業、單位的企業定製限價商品住房套型建築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套數比例不低於90%,套型建築面積在12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套數比例最高不超過10%。
(二)限價商品住房銷售價格
限價商品住房的銷售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由新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物價部門按照我市有關規定,在綜合考慮土地整理成本、建築安裝成本、配套成本、項目管理費用和利潤等因素基礎上測定限價商品住房銷售價格。原則上比測定銷售價格前3個月內周邊或同地區普通商品住房價格低20%左右。
(三)限價商品住房申請條件
1.面向社會住房困難家庭的普通限價商品住房
(1)具有新區非農業戶籍,申請限價商品住房之前的5年內沒有房產轉讓行為的;
(2)家庭人口原則上在2人(含)以上,男超過25歲、女超過23歲的未婚人員及離異(離異時間2年以上)、喪偶人員也可作為單人戶申請;
(3)家庭住房建築面積不超過60平方米;
(4)家庭上年人均收入低於3萬元;
(5)在計算家庭上年人均收入時,2人(含)以下家庭的家庭人口可按實際人口數的1.5倍計算。
2.面向企業、單位的企業定製限價商品住房
(1)在濱海新區工作,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的各類人員;
(2)工作地20公里范圍內無住房;
(3)為鼓勵各類人員長期在新區工作居住,限制炒房。新區實行限價商品住房購房、辦證分離制度,在新區繳納社會保險3年(含)以上或社會保險關系轉移到新區,年齡25周歲以上的購房人方可辦理房地產權證。
(四)限價商品住房退出
購買限價商品住房滿五年,購房人可上市交易,上市交易增值部分個人收益70%,政府收益30%。
退出限價商品住房的申請家庭不得再次申請限價商品住房。因特殊情況退出限價商品住房的,重新申請應按有關規定辦理。
四、藍白領公寓
(一)藍白領公寓保障標准
1.藍領公寓是指政府提供優惠,限定房型、面積和租金標准,向來新區就業的各類技術工人,以出租方式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藍領公寓人均建築面積6平方米左右。
2.白領公寓是指政府提供優惠,限定房型、面積和租金標准,向來新區就業的各類管理和科技人員,以出租方式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白領公寓人均使用面積不高於25平方米。
(二)藍白領公寓申請條件
在新區就業繳納社會保險的無住房人員均可在企業所屬管委會申請承租藍白領公寓。
(三)退出
出現下列不符合承租條件情形的,所屬管委會管理單位收回房屋。
1.擁有其他房屋的;
2.申請人不在新區就業的;
3.出現不符合承租藍白領公寓的其他情形的。
Ⅷ 什麼條件可以申請經濟適用房
1、有當地城鎮戶口(含符合當地安置條件的軍隊人員)或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供應對象。
2、無房或現住房面積低於市、縣人民政府規定標準的住房困難家庭。
3、家庭收入符合市、縣人民政府劃定的收入線標准。
4、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家庭須提供以下材料復印件並校驗原件身份證明材料;戶籍證明材料;婚姻狀況證明材料;住房情況證明材料。
(8)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家庭收入標准和住房困難標准,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商品住房價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結構等因素確定,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經濟適用住房資格申請採取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市(區)、縣人民政府逐級審核並公示的方式認定。審核單位應當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等情況進行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經審核公示通過的家庭,由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發放准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核准通知,註明可以購買的面積標准。然後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難程度和申請順序等因素進行輪候。
符合條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通知購買一套與核准面積相對應的經濟適用住房。購買面積原則上不得超過核准面積。購買面積在核准面積以內的,按核準的價格購買;超過核准面積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優惠,由購房人按照同地段同類普通商品住房的價格補交差價。
Ⅸ 有誰了解2017保障性住房最新消息
保障性住房的保障對象: 廉租房對象 1999年出台的《城鎮廉租住房管理辦法》規定:「城鎮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單位在住房領域實施社會保障職能,向具有城鎮常住居民戶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對低廉的普通住房。」 經適房對象 2007年修訂後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規定:「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准建設,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公租房對象 2017年頒布的《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規定:「公共租賃住房供應對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將新就業職工和有穩定職業並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來務工人員納入供應范圍。公共租賃住房的供應范圍和供應對象的收入線標准、住房困難條件,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已享受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和經濟適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賃住房。」 保障性住房的租賃條件 住房困難家庭或者單身居民申請租賃保障性住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家庭申請的,家庭成員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戶籍;單身居民申請的,應當具有本市戶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單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請受理日 之前連續兩年均不超過本市規定的租賃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線標准; (三)家庭財產總額或者單身居民個人財產總額不超過本市規定的租賃保障性住房的財產限額; (四)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在本市無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設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提出申請時未在本市和國內其他地區享受住房保障; (六)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一條 為完善住房保障體系,規范安居型商品房建設和管理,根據《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條例》及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安居型商品房的建設、管理及相關活動。 本辦法所稱安居型商品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銷售價格和轉讓年限,按照規定標准,主要採取市場化運作方式籌集、建設,面向符合條件的家庭、單身居民配售的具有保障性質的住房。 第三條 安居型商品房建設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導、市場運作、統籌規劃和分步實施原則。 第四條 市住房保障部門負責全市安居型商品房的計劃編制、建設管理、准入審核、配售及產權管理等相關工作。
Ⅹ 貴陽保障性住房有哪些規定
貴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文件
築府辦發〔2013〕82號
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貴陽市保障性住房運營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高新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工作部門和單位:
《貴陽市保障性住房運營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貴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9月23日
貴陽市保障性住房運營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體系,加強和規范保障性住房運營管理,確保保障性住房有效使用,實現保障性住房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45號)、《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
11號)、《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黔府辦發〔2011〕109號)和《貴陽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築府發〔2011〕32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雲岩區、南明區、花溪區、烏當區、白雲區、觀山湖區及高新技術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范圍內政府投資建設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以下統稱保障性住房)運營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保障性住房運營管理主要包括資金籌集、房屋租賃管理和物業服務、復核與退出管理及社區服務管理等內容。
第四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統籌和指導全市保障性住房運營管理工作,政府指定機構(或房屋產權單位,下同)具體實施運營管理;各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統籌和指導所轄區域內保障性住房的社區服務和管理。各級財政、民政、物價、公安、工商、稅務、商務、教育、城市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住房公積金管理及供水、供電、燃氣、廣電等部門按照部門職責和項目管理許可權做好保障性住房運營管理相關工作。
第二章 運營管理資金的籌集和使用
第五條
保障性住房租金由政府指定機構收取。租金收入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獨立核算,專戶管理,專項用於保障性住房維護和管理。保障性住房租金的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第六條
實行統一物業服務的保障性住房小區,住戶應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物業服務費主要用於保障性住房小區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日常運營、維護,綠地的養護、公共秩序和公共環境衛生的維護及支付公用水電費等。
第七條
保障性住房租金和物業服務費標准由物價部門按審批許可權確定,並在保障性住房租賃合同中明確,承租人應一並交納。確定和調整保障性住房租金標准和物業服務費標准,應當以保證正常運營和維護為原則,綜合考慮房屋地段、類別、住房市場租金水平等因素。保障性住房租金不包括承租人租賃期間實際發生的水、電、氣、有線電視、通迅等費用。
第八條 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稅收優惠政策。
第九條 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應繳入同級財政保障性住房專戶。同級財政部門視上年度租金收入情況,按不超過租金收入的50%
向政府指定機構預撥保障性住房維修養護費用和運營管理費,該款項每半年撥付一次。政府指定機構應於每年3月、9月向財政部門提出資金撥付申請,財政部門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審核後於當年 4月、10月撥付。
第十條
審計部門或由審計部門委託的會計師事務所於每年年終對保障性住房物業服務費開支范圍外的運營管理費和維修費用的合理性及支出情況進行審計,並按審計結果進行清算。如確有不足,調整運營管理費、維修費用的標准及所佔比例須報同級人民政府研究後再行明確。
第三章 房屋租賃管理和物業服務
第十一條 保障性住房必須經依法驗收達到入住條件後才能交付使用。
第十二條 政府指定機構作為保障性住房的出租人。
第十三條 承租家庭辦理公共租賃住房入住手續時,應與政府指定機構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承租人為保障性住房申請核定表中的申請人,其他入住家庭成員應與保障性住房申請核定表中所列家庭成員一致。
第十四條 保障性住房租賃合同應包括租賃房屋的基本情況、租金標准及調整原則、租金收取方式、租賃期限、修繕責任、合同解除、違反使用規定的責任以及雙方權利義務等。租賃合同示範文本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推薦使用。
第十五條 政府指定機構應完善入住家庭成員基本信息檔案,建立入住家庭管理台帳,並根據家庭成員基本信息變化進行動態更新。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簽訂後15日內,政府指定機構應將配租家庭名單、配租房源、房屋租金等材料報送市和承租家庭所屬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承租家庭因自身原因要求在申請家庭成員間變更承租人的,可向政府指定機構提出申請,並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承租家庭可推舉新的承租人,填寫變更書面申請,明確變更原因,政府指定機構核定家庭各項費用均已結清後,收齊承租人身份證、戶口本、租賃合同、死亡證明、共同申請人同意變更意見書等材料,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審核。
(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組織所轄社區服務中心或鄉鎮人民政府對家庭申請情況進行復核,家庭仍符合承租條件的,應在15日內將同意變更意見反饋給政府指定機構。
(三)政府指定機構在接到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反饋意見5日內,為家庭辦理承租人變更手續,合同期限不變。
第十七條 承租家庭因人口變化需調整配租住房,或因子女入學等家庭原因申請在同套型調換配租住房地點的,承租家庭可向政府指定機構提出申請,經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審核後,政府指定機構予以調整或調換。具體申請程序和辦理時限按第十六條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政府指定機構可委託有資質的專業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物業服務。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可納入項目所在小區的統一物業服務。物業服務企業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聘用小區內有就業能力和就業意向的保障家庭人員。
第十九條 政府指定機構或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應承擔以下服務工作:
(一)掌握保障性住房住戶入住情況,協助住戶辦理入住、退出等相關手續;協助住房保障部門建立保障性住房相關管理檔案;
(二)定期走訪住戶,及時處理住戶房屋使用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三)開展日常巡查,及時處理住戶違章搭建、擅自改變房屋用途或違規拆改房屋等行為;
(四)及時掌握擅自轉租、轉借、轉讓、調換、空置及非法從事經營活動等情況並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
(五)受理住戶的房屋報修,負責房屋維修工作;並定期公布小區房屋和公共設施的維修、維護情況及資金的使用情況;
(六)通過對小區現有場地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充分利用和合理改造,因地制宜,按照有關規定建設「鄰里中心」、商業服務場所、農貿市場等便民服務設施,改善和提升保障家庭的生活品質;
(七)收繳房屋租金,並提供便捷化服務,實現房屋租金收取及繳納水、電、煤氣費用等「一站式服務」;
(八)其他日常服務事項。
第二十條 保障性住房承租人應嚴格按照租賃合同約定承擔相關責任和義務,並享有以下權利:
(一)就小區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質詢,並得到答復;
(二)對小區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了解小區日常維護、維修情況。
第二十一條 承租人應當按時交納保障性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過程中發生的水、電、氣、通訊、有線電視等費用。
第二十二條 凡因承租人使用不當或者人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損壞,由房屋承租人負責修復或賠償。經政府指定機構許可,承租人可根據實際需要添加必要的生活設施,但不得更改房屋布局、破壞房屋結構。騰退房屋時,承租人自行添加的生活設施和裝飾不予補償。
第四章 復核和退出管理
第二十三條 保障性住房保障實行年度復核制度。每年第一季度,保障家庭應主動向戶籍所在地社區服務中心或鄉鎮政府申報年度復核,並按規定提交相關材料。經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復核仍符合保障性住房保障條件的,繼續納入保障。
第二十四條 保障家庭應及時主動向所在社區服務中心或鄉鎮政府申報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變化情況,經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核准後,按相對應的保障標准和方式予以調整;保障性住房承租人因經濟狀況改善,或通過購置、繼承、受贈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保障條件和標準的,應當停止發放租賃補貼,並按照租賃合同約定的方式退出保障。
第二十五條 民政部門應將每季度保障家庭的低保和低收入異動情況匯總,送同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根據民政部門提供的保障家庭收入異動情況,調整保障標准或實施退出。
第二十六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在進行房屋權屬登記時,應先行查詢住房保障資料庫,對已納入住房保障的家庭應提交住房保障部門進行資格審核,對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應先行退出住房保障。
第二十七條 承租家庭有轉租、轉借、閑置、改變用途、違章搭蓋、擅自拆改房屋和違規使用公共空間等違規行為或違反租賃合同約定行為的,政府指定機構應按照租賃合同約定及時制止,製作詢問筆錄。
家庭拒不改正的,政府指定機構應按房屋租賃合同約定處理,直至解除租賃合同,要求家庭退出公共租賃住房。
政府指定機構應在15日內將處理結果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報告,並及時將檢查及處理情況錄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信息系統。
第二十八條 保障家庭若出現惡意欠租、拒不騰退住房等行為且經3次通告無效的,應按租賃合同的約定承擔相應責任,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停止發放租賃補貼;保障家庭若出現非法侵佔保障性住房且經教育不改的,依法移交公安機關處理,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取消其保障資格。
第五章 社區服務與管理
第二十九條 政府指定機構應按照便於管理、利於服務、綜合利用的原則為社區服務管理辦公室合理安排辦公服務場所。
第三十條 區級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為社區服務中心或鄉鎮政府提供與開展保障性住房小區服務管理相適應的經費、人員和設備保障。
第三十一條 社區服務中心、鄉鎮政府負責保障性住房小區的公共服務和社會管理工作,積極建立與相關部門、房屋出租人及住戶的聯動機制,抓好保障性住房小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工作。
第三十二條 社區服務中心應根據保障性住房小區就業困難人員情況設置公益性崗位,政府指定機構也可向市、區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公益性崗位,提高保障家庭收入。小區生活困難人員可參與小區物業服務工作。
第三十三條 社區服務中心、鄉鎮政府應設立由社區服務中心或鄉鎮政府、公安派出所、政府指定機構或其委託物業服務企業及住戶代表共同組成的保障性住房社區服務管理辦公室。
第三十四條 社區服務管理辦公室應當圍繞服務住戶、凝聚人心、優化管理、維護穩定的要求開展服務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為:
(一)宣傳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章;
(二)監督保障性住房物業服務企業履行服務管理職責;
(三)通過小區內就業或結對幫扶就業等方式拓展就業渠道,積極開展「就業培訓進社區」,鼓勵和引導低收入家庭創業、就業,逐步提高低收入家庭生活水平;
(四)組織開展社區志願服務,並根據居民的需要,組織開展或者引進市場組織開展日間照顧、居家養老、家政、托幼、修理、文化娛樂等多種形式的便民利民服務;
(五)指導和幫助住房以棟為單位民主推選代表建立住戶自治委員會,實施住戶自治;
(六)協助社區服務中心、居委會建立社區居民、組織信息庫,掌握居民、組織動態信息;
(七)收集社情民意,通過主動溝通、疏導思想、理順情緒等方式化解矛盾;引導承租人規范行為和自覺參與社區事務;建立健全訴求表達機制、矛盾調處機制、權益保障機制、社區防範機制等服務管理機制,維護社區治安和穩定。社區服務管理辦公室應幫助住戶自治委員會通過合理的創收措施多渠道籌集工作經費,確保住戶自治工作正常開展。
第三十五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教育、城市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公積金、供水、供電、燃氣、廣電等部門及社區服務中心、鄉鎮政府、保障性住房產權人或其委託管理單位要建立信息共享機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保障性住房小區的社區服務和管理工作。
(一)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組織保障性住房保障年度復核工作,對保障家庭的異動情況進行處理,做好保障家庭隨機抽查;
(二)民政部門負責保障家庭的收入審核工作,對小區失業人員、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員和優撫對象進行社會救助、社會幫扶;
(三)公安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應根據保障家庭申請及時辦理戶籍遷移手續,協助社區服務中心、鄉鎮做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建立社區安全防範機制和防範網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協助相關部門對保障家庭車輛購置情況進行核查;
(四)教育部門應積極支持處於義務教育階段的保障對象子女在公辦學校就近入學;
(五)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做好保障性住房小區市政排污、路燈等配套設施的管理和維護;在規劃管理部門認定違法(違章)事實的基礎上,及時處理住戶違法(違章)建設行為;
(六)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協助相關部門對保障家庭交繳社會保險情況進行核查,為保障家庭就業、創業提供政策扶持;
(七)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負責協助相關部門對保障家庭住房公積金交繳情況進行核查;
(八)工商、稅務、商務等部門應積極為住房保障家庭創業提供政策扶持;
(九)衛生、體育、供水、供電、通訊、燃氣、廣播電視等部門配合產權人做好保障性住房小區相關生活配套設施的建設、維護和服務工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及保障性住房產權人或其委託管理單位應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對舉報投訴的違反保障性住房管理規定的行為,一經查實,嚴格處理,並及時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
第三十七條 紀檢監察、審計、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要加強對保障性住房運營管理的監督和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有關部門和人員在保障性住房運營管理和資金使用過程中的違規行為。
第三十八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保障性住房產權人及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嚴重失職及侵害承租人合法權益等行為的,給予相應紀律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按租賃合同約定承擔相應責任,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責令按市場價格補繳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的租金,記入保障性住房管理檔案,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保障性住房的;
(二)改變所承租保障性住房用途的;
(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保障性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在保障性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保障性住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承租人自退回保障性住房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保障性住房;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條 社會投資者(含各類企業、園區、機構、個人等)投資建設的保障性住房,具體運營管理辦法可依據本辦法自行制定,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備案。
第四十一條 清鎮市、修文縣、息烽縣、開陽縣保障性住房運營管理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實施。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貴陽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