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法律案例,急!
答:1、該案法官的考慮應該是公序良俗,是為防止個案不公正。沒有彌補法律漏洞的問題。
2、我個人觀點,如果判決黃文彬遺囑有效,也不會產生極端不公正的結果。因為關於遺贈問題法律沒有限制婚外情人的受贈權利。根據刑法解釋七規定,情人也可以理解為身邊人,其行為也受到法律限制,有連帶責任。那麼其依法受贈也未嘗不可。況且,當黃文斌被確診為肝癌晚期後,張學英不顧嘲笑挖苦扶持黃文斌,這時候蔣倫芳在干什麼呢?96年到01年5年間黃與蔣分居,他們之間僅存的只有法律意義上的婚姻了。所以,即使判決遺囑無效,也應當判決給付張學英適當的補償,才算公平。
3、法官在適用原則的時候應當考慮法律規則優先。窮盡規則方用原則。並應該權衡正義與法律的價值。不能單純為了追求所謂的正義而否定法律規則。
我認為該案判決有點嘩眾取寵。
『貳』 尊敬的法律專家您好!我是勞動爭議案件,經省高院判決,單位支付欠發的工資津貼、補貼和住房補貼,但是沒
本來拒絕履行法院判決書,不僅應當支付遲延履行債務期間的雙倍債務利息,還可能涉嫌構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罪;但在實踐中,由於執行庭必須按照判決書內容執行,所以判決書沒有判決遲延履行債務期間的利息,執行庭一般不會主動執行該內容;這就是我國法律不完善的地方---遲延履行判決書確認的給付義務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是法定的條件,但就是由於判決書又要求增加一個判項,形成執行庭無法按規定執行卻只能按判決執行的怪事!我們國家的怪事太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