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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住房銷售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03-03 04:59:14

① 江蘇省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我是蘇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職工

目前沒有《江蘇省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只有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與蘇州市政府《蘇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

聲明一點 ,絕無「住房公積金與戶口所在地掛勾」這一說法

如單位執意不交公積金,你可向蘇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或蘇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張家港分中心投訴。

http://www.gjj.suzhou.gov.cn/news/gjj/2006/11/9/gjj-15-27-42-2198.shtml

http://www.gjj.suzhou.gov.cn/news/gjj/2006/11/9/gjj-15-13-38-1433.shtml

② 江蘇省普通住宅什麼時候開始執行144平方米以內的,是哪個文件規定的

國家六部委的文件規定,享受國家優惠政策的普通住宅面積為120平方米,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還可上浮20%。於是多數城市才用144平方米,用足了政策。

③ 科級幹部住房江蘇省標准

江蘇省政府批轉省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關於 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實施方案的通知 【頒布單位】 江蘇省人民政府 【頒布日期】 19980924 【實施日期】 19980924 【章名】 通知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現將省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 實施方案》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實施方案 省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 【章名】 全文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五大關於「建立城鎮住房公積金,加快改革住房制 度」的精神,進一步深化我省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根據《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 1998〕23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目標和基本原則 (一)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導思想:穩步推進住房商品化、社 會化,逐步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和我國國情的城鎮住房新 制度;加快住房建設,使住宅業成為新的經濟增長點,不斷滿足城鎮居民 日益增長的住房需求。 (二)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標是:停止住房實物分配,逐步實 行住房分配貨幣化;建立和完善以經濟適用住房為主的多層次城鎮住房供 應體系;發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規范住房交易市場。 (三)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則是:堅持在國家統一政 策目標指導下,地方分別決策,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堅持國家、單位和 個人合理負擔;堅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辦法」,平穩過渡,綜合配套 。 二、停止住房實物分配,逐步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 (四)全省1998年12月1日停止住房實物分配,逐步實行住房 分配貨幣化。職工解決住房主要實行個人購買,購房資金來源有:職工工 資,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以及財政和單位原有住房建設資金可以 轉化的住房補貼等。 (五)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後,房價收入比(即本地區一套建築面積6 0平方米的經濟適用住房的平均價格與雙職工家庭年平均工資之比)在4 倍以上,且財政、單位原有住房建設資金可轉化為住房補貼的市、縣(市 )和單位,其4倍以上部分,可以對無房和住房面積未達到規定面積標准 的職工實行住房補貼。本方案制定的購房補貼面積標准(見附表一)僅對 實施新制度購房時適用。具體補貼辦法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制定,報 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1.1998年11月30日之前參加工作的無房和住房面積未達到 規定面積標準的職工,購房時可實行一次性補貼。 (1)家庭購房補貼由夫婦雙方所在單位按職工本人應享受的購房補 貼面積標准分別計發。職工購房補貼額為每平方米建築面積補貼額與補貼 面積之積。 (2)職工住房每平方米建築面積補貼額以市、縣(市)公布的經濟 適用住房平均價的一半與職工每平方米建築面積負擔價之差為計算基數, 房價收入比4倍以上部分,在1999年底前購房的,可以全額補貼,今 後補貼比例的上限由省政府每年公布。 職工每平方米建築面積負擔價按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的4倍除以60 平方米計算,職均工資以當地統計部門公布的數字為准。 (3)對住房未達到規定面積標準的職工,在新購住房時,按面積差 計算一次性住房補貼。 (4)購房補貼在職工購房時一次性計發。工作年限在25年以上( 含25年)的職工全額計發,未滿25年的職工按實際工作年限計發,剩 余年限的補貼作為借支,在今後工作年限內逐年抵扣。 (5)購房職工工作年限不25年調離、辭職的,借支余額由新單位 或本人在離開時一次歸還。 2.1998年12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的職工,實行逐月計發住房 補貼。補貼依據房價收入比和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確定。 按月計發的補貼進入個人住房專項資金帳戶,按公積金原則進行管理 和使用。 (六)有條件的市、縣(市)和單位可給予職工工齡補貼,補貼額為 職工家庭每平方米建築面積負擔價、年工齡貼率(0.6%)、1992 年前的工齡和補貼面積四項之積。 (七)建立購房補貼的申請、審批、發放和使用管理制度。購房補貼 資金在職工購買住房時直接劃入售房單位,防止流失。 (八)住房補貼資金主要從財政和單位原住房建設資金渠道中統籌解 決。各級政府和各單位要做好年度住房資金的預算(計劃)、核定、劃轉 工作,並按公正合理的原則,確定發放對象。 (九)要建立健全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帳戶,進一步提高住房公積金 的歸集率,按照「房改領導小組決策,中心運作,銀行專戶,財政監督」 的原則,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和制度建設。有關承辦銀行要為市、縣(市 )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提供良好的服務。 (十)單位住房公積金計繳比例原則上維持6%,有條件的市、縣( 市)可調整到7%,個人住房公積金計繳比例6%不變。計繳基數按職工 1997年度月平均工資核定。 (十一)在1998年11月30日前開工建設並於1999年12 月底前竣於交付使用的住房,既可按照《省政府印發〈關於深化城鎮住房 制度改革的方案〉的通知》(蘇政發〔1995〕29號)的規定向職工 出售,也可按照本實施方案規定由職工購買。 三、建立住房供應新體系 (十二)對不同收入家庭實行不同的住房供應政策。最低收入家庭可 租住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和普通居民住 宅;其他收入高的家庭按市場價購、租商品住房。住房供應政策具體辦法 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制定。 (十三)新建的經濟適用住房,其出售價格實行政策指導價,按保本 微利原則確定。 新建的經濟適用住房成本價包括征地和拆遷補償費、勘察設計和前期 工程費、建安工程費、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含小區非營業性配套公 建費)、管理費、貸款利息和稅金等7項因素,利潤控制在3%以下。 新建的經濟適用住房只售不租,不向已購房改成本價住房或經濟適用 住房達標的職工出售。 (十四)廉租住房可以從騰退的舊公有住房中調劑解決,也可以由政 府或單位出資興建。要保留足夠的公有住房供最低收入家庭廉價租賃。廉 租住房的租金實行政府定價,具體標准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制定。 (十五)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和承租廉租住房實行申請、審批制度。具 體辦法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制定。 (十六)城市房屋拆遷安置要與房改結合,原則上實行貨幣化安置。 (十七)拓展住房租賃市場,多種方式供應住房。鼓勵房地產開發企 業增加長期投資,向社會出租住房;鼓勵私營業主和有經濟實力的城鄉居 民購買商品住宅作為收益性資產用於出租。 (十八)各級財政不再撥款用於單位購、建住房。在符合城市總體規 劃和堅持節約用地的前提下,繼續鼓勵集資、合作建房或興辦職工住房合 作社等多種形式的住宅建設。 鼓勵有條件的企事業單位進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允許其利用自用土 地,通過集資等方式開發建設經濟適用住房,並享受國家經濟適用住房建 設各項政策。 (十九)加快改革現行的住房維修管理體制,推行社會化、專業化、 市場化的物業管理方式。新建住宅,全面推行住宅小區管理和公房售後物 業管理。規范物業管理企業的行為,引入競爭機制,提高各項服務水平, 切實搞好住房的維修和住宅小區環境管理,解除居民買房的後顧之憂。 四、進一步深化現有公有住房的改革 (二十)繼續推進租金改革。按照《國務院關於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 革的決定》(國發〔1994〕43號)和蘇政發〔1995〕29號文 件精神,從1998年12月1日起,全省公有住房租金上調20%左右 ,即磚混一等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積;寧、鎮、揚、通、泰、徐為1.60 元;蘇、錫、常為1.75元;淮、鹽、連、宿為1.45元。租金提高 後,有條件的地方可在原住房租金補貼的基礎上對在職職工提高0.8個 百分點,離退體人員提高1個百分點。補貼基數按1997年底的職工工 資計算。繼續對家庭確有困難的離退人員、民政部門確定的社會救濟對象 、非在職的優撫對象和特困職工家庭等實行減免政策。對政府規定的暫不 出售的公有住房適當控制租金上調幅度。租金支出超過家庭收入10%以 上的部分,經當地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批准可動用該戶成員公積金支付。 (二十一)穩步出售職工現租住的公有住房。從1998年12月1 日起,售房成本價以1997年價格為基數上調3%,現住房折扣調整為 2%,一次性付款折扣調整為8%,年工齡折扣率仍為0.6%。 職工購買現有公有住房按規定的現住房購房面積標准執行(見附表二 )。不超過購房面積標准下限部分的按享受政策折扣的成本價計算;下限 與上限之間部分的按不享受政策折扣的成本價計算;超過上限部分的一律 按市場價計算。 建房面積標准仍按《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黨政機關 幹部職工住宅建設、分配、修繕和使用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蘇辦〔 1997〕140號)文件規定執行。 (二十二)校園內不能分割及封閉管理的住房,教師公寓等周轉用房 ,列入舊城改造規劃地段、地處臨街宜改造為營業用房的住房,平房、別 墅、庭院式住房,代管房,產權尚有爭議、具有歷史意義和當地市、縣( 市)人民政府認為不宜出售的住房不得出售。 (二十三)此前,我省部分加大房改力度的試點城市和企事業單位, 要認真總結經驗,在原有基礎上繼續深化改革。 五、培育和規范住房交易市場 (二十四)對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實行准入制度。 各市、縣(市)要對城鎮職工家庭進行住房狀況普查登記,清查和糾正房 改過程中違紀違規行為,建立個人住房檔案。依據建設部等部門制定的交 易准入制度,規范和管理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交易規則和市場。 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在試點的基礎上逐步展開,市、縣 (市)上市交易方案須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二十五)各省轄市和有條件的縣(市),要建立和完善統一、規范 、功能齊全的住房有形市場,提供信息、交易、產權登記、中介(咨詢、 經紀、評估、代理)等項服務。 (二十六)職工按房改政策所購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 地使用證後,經市、縣(市)房改辦批准,其住房可以上市交易,交易行 為包括買賣、租賃、交換、抵押等。 (二十七)職工所購住房上市交易時,應同時辦理房屋公用部位維修 變更手續,維修基金隨之轉移。 六、加快發展住房金融 (二十八)擴大個人住房貸款的發放范圍,所有商業銀行在所有城鎮 均可發放個人住房貸款。取消對個人住房貸款的規模限制,適當放寬個人 住房貸款的貸款期限。 (二十九)對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貸款,實行指導性計劃管理。商 業銀行在資產負債比例管理要求內,優先發放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貸款 。 (三十)完善住房產權抵押登記制度,發展住房貸款保險,防範貸款 風險,保證貸款安全。 (三十一)調整住房公積金貸款方向,住房公積金應當主要用於職工 個人購買、建造、大修理自住住房貸款。 (三十二)發展住房公積金貸款與商業銀行貸款相結合的結合住房貸 款業務。住房資金管理機構和商業銀行要簡化手續,提高服務效率。 (三十三)個人住房貸款的擔保,可採取房產抵押、有價證券質押、 房產抵押保證人擔保、由專門的擔保公司(保險公司、置業公司)擔保等 多種方式。 七、加強領導,狠抓落實,保證改革順利實施 (三十四)各市、縣(市)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對城鎮住房改革工作 的領導,根據本方案要求,認真進行測算,制定1998年度的實施方案 ,報省政府批准後執行。 (三十五)加強房改的輿論宣傳,研究房改理論,積極引導幹部和群 眾樹立住房新觀念。 (三十六)嚴肅紀律,加強監督檢查。對違反蘇政發〔1995〕2 9號文件和本方案精神,繼續實行無償實物分配住房,低價出售公有住房 ,變相增加住房補貼,用成本低或低於成本價超標出售、購買公有住房, 公房私租牟取暴利等行為,各級監察部門要嚴肅查處。 (三十七)本方案由省政府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負責解釋。 (三十八)本方案自發布之日實行。原有的有關政策和規定,凡與本 方案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方案為准。 【章名】 附表一:職工購房補貼面積標准 一般幹部職工:75平方米 科級幹部:90平方米 處級幹部:110平方米 廳局級幹部:135平方米註:以上面積均指建築面積 【章名】 附表二:現住房購房面積標准 一般幹部職工:65-85平方米 科級幹部:75-100平方米 處級幹部:90-120平方米 廳局級幹部:130-150平方米註:以上面積均指建築面積

④ 關於江蘇省住房公積金買房的規定

公積金不能跨市貸款買房。
只要是商品房,可以在你們市買!

⑤ 江蘇省新建住宅區供配電工程管理辦法是何時頒布的

第一條 為規范新建居住區供配電設施工程價格的管理,保障各方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江蘇省價格管理監督條例》等有關規定,特製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區域范圍內執行《居住區供配電設施建設標准》(DGJ32/J11-2005)的新建居住區(含商住兩用)。
本辦法不適用於居住區內高壓供電客戶。
第三條 新建居住區供配電工程包括居住區供配電設施的建設、運行、維護、搶修、更新改造等內容。
新建居住區供配電設施是指從電網電源點起至居民電能計量裝置(含表箱、電表)以及低壓供電公建電氣設施的產權分界處止的電氣設施。
第四條 居住區公建設施包括居住區公用照明、公用汽車庫、電梯、水泵以及為居住區配套的托兒所、中小學、醫療衛生所(室)、物業及社區用房等設施。
第五條 居住區開發建設單位應配合供電企業進行供配電工程施工,負責提供供配電設施用房、用地、管溝,負責辦理線路通道相關手續。居住區業主或業主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應配合供電企業對居住區供配電設施的運行、維護、搶修、更新改造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六條 為保障消費者的利益,新建居住區供配電工程設計標准、工程質量應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要求。供電企業提供的運行、維護、搶修以及更新改造服務也應符合國家、行業的相關規定。
第七條 居住區基本供電容量按《居住區供配電設施建設標准》(DGJ32/J11-2005)配置。
(一)新建居民住宅供電容量的基本配置按建築面積大小實行不同的標准:每戶建築面積在120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為每戶8千瓦;每戶建築面積在120--150(含150)平方米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為每戶12千瓦;每戶建築面積在15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戶為16千瓦。
(二)公建設施應按實際設備容量計算。設備容量不明確時,按負荷密度估算:辦公60~100瓦/平方米;商業(會所)100~150瓦/平方米。
第八條 新建居住區供配電工程價格按補償合理成本的原則制定。其標准應主要根據新建居住區供配電工程建設等費用進行測算,不包括施工過程中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的土地徵用、青苗賠償、市政規費等費用。
供配電工程建設成本根據《居住區供配電設施建設標准》和供配電工程的定額測算。供配電工程定額按國家和省職能部門制定的定額執行。
第九條 省價格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政策,制定全省新建居住區供配電工程價格指導標准。各市價格主管部門根據省有關規定和價格幅度,分市、縣制定供配電工程統一價格。
(一)新建居住區供配電工程價格標准以不帶電梯多層住宅服務價格為標准,其他類別根據系數計算。帶電梯住宅為1.2、辦公用房為1.3、商業用房為1.5、別墅(含聯排)為1.5、保障性住房為0.90。
(二)居民住宅配置容量超過基本配置標準的,每戶每提高1千瓦,價格標准提高10%。
(三)公建設施收費面積以規劃總平面圖中批準的公建面積為准,收費標准按照不帶電梯多層住宅標準的40%。
第十條 新建居住區供配電工程價格按建築面積收取,建築面積以規劃部門出具的居住區規劃總平面圖批準的建築面積為依據。
第十一條 新建居住區供配電工程收費由項目建設單位交納,供電企業統一收取、集中管理、統籌使用。
第十二條 各級供電企業收取的新建居住區供配電工程收費應實行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新建居住區供配電工程費用如有出現節余或缺口,由供電企業專戶管理統一平衡,並作為以後標准調整的依據。
省電力公司要加強對系統內新建居住區供配電工程資金的管理,並自覺接受價格部門的監管。各級供電企業應於每年的1月底前將上年度的新建居住區供配電工程收費收支情況向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報告,省電力公司應將新建居住區供配電工程收費的收支情況向省價格部門報告。
第十三條 建立新建居住區供配電工程價格標准調整機制。省價格主管部門根據各地供配電工程費用變動情況,適時對配電工程指導價格標准進行調整,調整周期一般不低於一年。
第十四條 各供電企業按本辦法規定的范圍和各地核定的價格標准收取新建居住區供配電工程服務費用。
第十五條 供電企業要按照市場准入標准,開放電力供配電工程設計、建設、監理市場,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進行社會招標確定供配電工程設計、建設、監理單位。
第十六條 為提高價格政策透明度,各市制定的新建居住區供配電工程價格標准應向社會公布。各級供電企業應在收費地點醒目位置將服務內容、價格依據和標准進行公示,自覺接受用戶和價格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施工臨時用電、高可靠性用電仍按現行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進行查處:
(一)越權定價、擅自或變相提高價格標準的;
(二)擅自設立收費項目、亂收費用的;
(三)不實行明碼標價或在標價之外加收費用的;
(四)不按規范要求,降低電力工程建設材料和設備配置標準的;
(五)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執行。省電力公司制定新建居住區供配電工程資金管理辦法報省物價局備案後同時執行。以往有關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准。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實施前供電企業已制訂居住區供配電工程實施方案並已答復項目建設單位的,仍按原規定或合同(協議)執行。

⑥ 江蘇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蘇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蘇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蘇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已由蘇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於2002年5月29日制定,並經江蘇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於2002年8月20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02年8月26日

蘇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城市房屋拆遷必須按照城市規劃進行,有利於保護古城、古鎮和文物古跡,有利於改善生態環境。

第四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應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本條例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本條例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條 市和縣級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管理部門。

蘇州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受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委託,對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可以委託吳中區和相城區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其行政區域內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市和縣級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與城市房屋拆遷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遷管理

第六條 需要拆遷房屋的單位,必須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按照規定繳納拆遷管理費。

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建設項目批准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含規劃定點紅線圖);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五)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存款證明;

(六)拆遷人委託拆遷的,應當提供委託合同。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全部文件、資料之日起三十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答復申請人。

第七條 拆遷范圍確定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書面通知工商、規劃、房管、國土等有關部門暫停辦理拆遷范圍內的營業執照,新建、擴建、改建房屋,轉讓、租賃、抵押房屋和房屋析產,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等相關手續。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拆遷人需要延長暫停期限的,必須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八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之日起七日內,將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有關事項登報公告。

拆遷人應當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內,向被拆遷人發送房屋拆遷通知書,並及時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第九條 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期限內,實施房屋拆遷。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期限屆滿十五日前,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延期拆遷申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給予答復。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准延期拆遷的,應當登報公告。

第十條 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託拆遷。委託拆遷的,被委託人必須具有房屋拆遷資格證書。被委託人不得轉讓房屋拆遷業務。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作為拆遷人,不得接受拆遷委託。

拆遷實施單位的管理人員必須持有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核發的拆遷上崗證。

第十一條 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應當採用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統一的文本格式。

拆遷以標准租金租賃的直管公房和單位自有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被拆除房屋為代管房的,代管人應當提交委託文書或者有關證明材料。代管人是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並辦理證據保全。

被拆除房屋為共有產權的,共有人應當共同書面委託代理人與拆遷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已死亡的,由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委派的代表提供合法繼承證明或者出具具結書,與拆遷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第十二條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後,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第十三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當事人可以向批准拆遷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裁決。被拆遷人是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進行裁決應當先予調解。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條 在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未完成搬遷的,由市、縣級市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第十五條 拆遷人實施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全部用於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與拆遷人、出具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存款證明的金融機構訂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監管協議。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應當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金融機構應當配合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做好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房屋拆遷活動的監督,拆遷工作結束後,應當組織對拆遷項目進行檢查驗收。

第十七條 法律、法規對拆遷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古樹名木和歸僑、僑眷、華僑私有房屋等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章 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十八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拆除未超過批准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築,按照使用期內的殘存價值參考剩餘期限給予補償;拆除違法建築、超過批准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

第十九條 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由被拆遷人選擇。

第二十條 被拆遷房屋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下列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據省有關規定製定:

(一)被拆遷房屋重置價、房屋裝修評估值、附屬物評估值,以及房屋成新程度、層高、樓層等調節因素;

(二)被拆遷房屋區位基準價、劃撥用地折扣,以及房屋的周邊環境、交通和商業服務便利程度、公共事業設施配套狀況等區位調節因素;

(三)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

自竣工之日起至拆遷許可證頒發之日止不滿五年的住宅房屋被拆遷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增加百分之十的貨幣補償金額。

第二十一條 被拆遷房屋重置價僅指房屋重置建安成本價,由市和縣級市物價、房產管理部門根據房屋的結構和等級確定,按年度公布。

拆遷區位及其區位基準價,按照以下規定確定:

(一)蘇州市區的拆遷區位,由市人民政府參照土地級別分類確定公布;區位基準價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房屋所在區位和用途分類確定。其中,蘇州工業園區、蘇州新區、吳中區、相城區的拆遷區位及其區位基準價,由所在區的管理委員會或者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⑦ 江蘇省關於國務院(國有土地房屋徵收和補償 補充規定

即使是一個省,補償規定也是各有不同,會依據當地政策和實際情況發回公告。國有土地房屋補償答方式主要有兩種,貨幣補償和房屋產權調換,選擇哪種方式由被徵收人決定。
選擇貨幣補償的,應遵循「同房同價」的原則,即,不低於周邊同等檔次房屋的市場交易價格。選擇產權安置的,應遵循「拆一還一、互補差價」的原則,即,多大面積的拆遷房屋安置多大面積的回遷房屋。回遷房屋應該就近安置,且不能降低被拆遷人的生活水平。

⑧ 江蘇張家港樓市政策調整:兩年住房限售政策取消

江蘇省蘇州市張江港執行了兩年的住房限售政策已悄然放開。

12月11日,澎湃新聞致電張家港市不動產登記中心詢問「張家港是否取消限售」時,工作人員回應「是的」。其表示,接到張家港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會議口頭通知,限售政策取消,不滿兩年可過戶交易,具體可咨詢住建部門。

對於限售放開一事,張家港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相關工作人員則回應稱:「暫時還不清楚,等公告」。

2017年8月28日,為保障合理住房需求,穩定市場預期,強化市場監管,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張家港市出台住房限售政策。

限售政策明確,自2017年8月27日起,取得不動產證未滿2年的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不得轉讓。司法裁決、拆遷安置房上市首次交易、繼承、直系親屬間贈與等不受該規定限制。

限售政策自2017年8月27日起實施。2017年8月26日24時之前已取得不動產登記證的住房不受限售政策限制。

按照張家港市不動產登記中心的說法,張家港市執行了兩年的限售政策已悄然放開。

值得一提的是,僅11月以來,多地住房政策微調。

11月11日,深圳調整「豪宅稅」門檻:普通住宅標准不再設價格線,只需滿足兩個條件,即:小區容積率高於1.0的住宅、單套建築面積在144平方米以下均為普通住宅,滿兩年可免徵增值稅。

11月29日,佛山限購政策調整:在佛山市工作、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或中級工及以上職業資格的人才,首套購房不受戶籍和個稅、社保繳存限制。

12月4日,成都限購政策調整:具有高新南區購房資格的居民家庭可到成都天府新區、高新西區、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購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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