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誰有最新《雲南省綠色建築評價標准》
《綠色建築評價標准》GB/T 50378-2014
新版《綠色建築評價標准》比2006年的版本「要求更嚴、內容更廣泛」。該標准在修訂過程中,總結了近年來我國綠色建築評價的實踐經驗和研究成果,開展了多項專題研究和試評,借鑒了有關國外先進標准經驗,廣泛徵求了有關方面意見。修訂後的標准評價對象范圍得到擴展,評價階段更加明確,評價方法更加科學合理,評價指標體系更加完善,整體具有創新性。
在過去,綠色建築評價標准有六大指標。每個指標下,滿足一定的項數即可被評為一星級、二星級或三星級綠色建築。不過,在上述標準的試運行中,發現不少問題。而新的標准里則是採用打分的方式,總分達到45-50分是一星級,60分是二星級,80分是三星級。評審專家認為重要的就打8分、10分,有的雖然需要,但做起來容易,也不需要多少錢,就4分。這樣一來,不少過去被評為一星級的項目現在可能評不上,二星級可能降為一星級,三星級則降為二星級或者一星級。
2013年初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發改委和住建部《綠色建築行動方案》中,明確提出了「十二五」期間,完成新建綠色建築10億平方米,到2015年末,20%的城鎮新建建築達到綠色建築標准要求的目標。新版《綠色建築評價標准》的實施順應了我國綠色建築發展的需要,對促進我國綠色建築發展、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將發揮重要作用。
新該標准從2015年1月1日開始實施。
新標准主要體現以下特點:
1.將標准適用范圍由住宅建築和公共建築中的辦公建築、商場建築和旅館建築,擴展至各類民用建築。
2.評價分為設計評價和運行評價。
3.綠色建築評價指標體系在節地與室外環境、節能與能源利用、節水與水資源利用、節 材與材料資源利用、室內環境質量和運行管理六類指標的基礎上,增加「施工管理」類評價指標。
4.整評價方法,對各評價指標評分,並以總得分率確定綠色建築等級。相應地,將舊 版標准中的一般項改為評分項,取消優選項。
5.增設加分項,鼓勵綠色建築技術、管理的創新和提高。
6.明確單體多功能綜合性建築的評價方式與等級確定方法。
7.修改部分評價條文,並為所有評分項和加分項條文分配評價分值。
其他已頒布的國家、行業或協會標准:
《綠色建築評價標准》GB/T 50378-2014,自2015年1月1日起實施
《綠色工業建築評價標准》GB/T 50878-2013,自2014年3月1日起實施
《綠色辦公建築評價標准》GB/T50908-2013,自2014年5月1日起實施
《建築工程綠色施工評價標准》GB/T50640-2010
《綠色醫院建築評價標准》CSUS/ GBC 2-2011
《綠色校園評價標准》CSUS/GBC 04-2013,自2013年4月1日起實施
《綠色保障性住房技術導則》(試行)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城市照明節能評價標准》JGJ/T307-2013,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在編國家標准:
《綠色生態城區評價標准》
《綠色建築檢測技術標准》
《既有建築改造綠色評價標准》
相關地方標准:
北京市《綠色建築評價標准》DB11T825-2011
天津市《天津市綠色建築評價標》DB/T29-204-2010
河北省《綠色建築評價標准》DB13(J)/T113-2010,J11753-2010
遼寧省《綠色建築評價標准》DB21/T2017-2012
江蘇省《江蘇省綠色建築評價標准》DGJ32/TJ76-2009
浙江省《綠色建築評價標准》DB33/T1039-2007
福建省《福建省綠色建築評價標准》 DBJ/T 13-118-2010,J11573-2010
江西省《江西省綠色建築評價標准》 DB36/J001-2010,J11591-2010
山東省《綠色建築評價標准》DBJ/T 14-082-2012,J11957-2011
河南省《河南省綠色建築評價標准》DBJ41/T109-2011
湖北省《湖北省綠色建築評價標准》(試行)
湖南省《湖南省綠色建築評價標准》DB13(J)/T113-2010
廣東省《廣東省綠色建築評價標准》DBJ/T 15-83-2011
海南省《海南省綠色建築評價標准》(DBJ46-024-2012)
四川省《綠色建築評價標准》DBJ51/T009-2012
貴州省《綠色建築評價標准》(試行)DBJ52/T065-2013
雲南省《綠色建築評價標准》DBJ53/T-49-2013
陝西省《綠色建築評價標准實施細則》
甘肅省《綠色建築評價標准》DB62/T25-3064-2013)
廣西壯族自治區《綠色建築評價標准》DB45/T 567-2009
寧夏回族自治區《綠色建築評價標准》 DB64/T954-2014
《綠色建築評價標准(香港版)》CSUS/GBC 1-2010
台灣省2004年起實行綠色建築法制化
綠色建築評價標識項目評價工作依據:
《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管理辦法》(建科[2007]206號)
《綠色建築評價標准》(GB/T50378-2006)
《綠色建築評價技術細則》(建科[2007]205號)
《綠色建築評價技術細則補充說明(規劃設計部分)》(建科[2008]113號)
《綠色建築評價技術細則補充說明(運行使用部分)》(建科函[2009]235號)
《綠色工業建築評價導則》(建科[2010]131號)
❷ 什麼樣的住宅是綠色住宅,綠色住宅有什麼特點
綠色住宅是基於人與自然持續共生原則和資源高效利用原則而設計建造的一種能使住宅內外物質能源系統良性循環,無廢、無污、能源實現一定程度自給的新型住宅模式。這種住宅最顯著的特徵就是親自然性,即在住宅建築的規劃設計、施工建造、使用運行、維護管理、拆除改建等一切活動中都自始至終地做到管理自然,愛護自然,盡可能地把對自然環境的負面影響控制在最小范圍內,實現住區與環境的和諧共存。
所謂「綠色建築」的「綠色」,並不是指一般意義的立體綠化、屋頂花園,而是代表一種概念或象徵,指建築對環境無害,能充分利用環境自然資源,並且在不破壞環境基本生態平衡條件下建造的一種建築,又可稱為可持續發展建築、生態建築、回歸大自然建築、節能環保建築等。綠色建築的室內布局十分合理,盡量減少使用合成材料,充分利用陽光,節省能源,為居住者創造一種接近自然的感覺。
特徵綠色住宅除須具備傳統住宅遮風避雨、通風採光等基本功能外,還要具備協調環境,保護生態的特殊功能。因此,綠色住宅的建造應遵循生態學原理,體現可持續發展的原則,在規劃設計、營建方式、選材用料方面按區別於傳統住宅的特定要求進行。根據建設部住宅產業化促進中心正在研究制定的有關綠色生態住宅小區的技術導則,衡量綠色住宅的質量大致有以下幾條標准:
l、在生理生態方面有廣泛的開敞性;
2、採用的是無害、無污、可以自然降解的環保型建築材料;
3、按生態經濟開放式閉合循環的原理作無廢無污的生態工程設計;
4、有合理的立體綠化,能有利於保護,穩定周邊地域的生態;
5、利用了清潔能源,降解住宅運轉的能耗,提高自養水平;
6、富有生態文化及藝術內涵。
具體標准
中國國家建設部和質量監督檢疫檢驗總局發布的《綠色建築評價標准》GB/T50378-2006首次在國標中對「綠色建築」進行了定義,還強調必須符合節地、節能、節水、節材以及室內環境採光、隔聲、通風以及空氣質量都須符合相關標准。
《標准》對住宅建築和公共建築的室內環境質量分別提出了要求,特別是在住宅建築標准中突出強調了有關室內環境的四項要求:採光、隔聲、通風、室內空氣質量都是與人們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各大指標中的從低到高又分為三個級別:控制項、一般項和優選項三類。按照一般項目,綠色建築必須符合如下要求:
每套住宅至少有1個居住空間滿足日照標準的要求(國家標准《城市居住規劃設計規范》中對於城市日照標准做如下要求:大寒日不小於2小時,冬至日不小於1小時。),當有4個及4個以上居住空間時,至少有2個居住空間滿足日照標準的要求。卧室、起居室(廳)、書房、廚房設置外窗,房間的採光系數不低於現行國家標準的規定。卧室、起居室(廳)、廚房設置外窗,窗地面積比不小於1/7。當一套住宅設有1個以上衛生間時,至少有一個衛生間設有外窗。
雜訊白天不大於45分貝
對建築圍護結構採取有效的隔聲、減噪措施。卧室、起居室的允許雜訊級在關窗狀態下白天不大於45分貝,夜間不大於35分貝。樓板和分戶牆的空氣聲計權隔聲量不小於45分貝,樓板的計權標准化撞擊聲聲壓級不大於70分貝。戶門的空氣聲計權隔聲量不小於30分貝;外窗的空氣聲計權隔聲量不小於25分貝,沿街時不小於30分貝。
住宅能夠自然通風
居住空間能自然通風,通風開口面積在夏熱冬暖和夏熱冬冷地區不小於該房間地板面積的8%,在其他地區不小於5%。居住空間開窗能有良好的視野,且避免居住空間之間的視線干擾。當1套住宅設有2個及2個以上衛生間時,至少有1個衛生間設有外窗。設置通風換氣裝置或室內空氣質量監測裝置。
在通風的同時保證節能
設有採暖或空調系統(設備)的住宅,運行時用戶可根據需要對室溫進行調控。採用可調節外遮陽裝置,防止夏季太陽輻射透過窗戶玻璃直接進入室內。有條件的住宅建築卧室、起居室(廳)使用蓄能、調濕或改善室內空氣質量的功能材料。
室內環境污染控制
室內游離甲醛、苯、氨、氡和TVOC等空氣污染物濃度符合現行國家標准《民用建築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的規定。
綠地人均2㎡
比如節地與室外環境的要求,按照控制項目,綠化種植適應當地氣候和土壤條件的鄉土植物,選用少維護、耐候性強、病蟲害少,對人體無害的植物。住區的綠地率不低於30%,人均公共綠地面積1-2㎡/人。採用無公害病蟲害防治技術,規范殺蟲劑、除草劑、化肥、農葯等化學葯品的使用,有效避免對土壤和地下水環境的損害。栽種和移植的樹木成活率>90%,植物生長狀態良好。
節水率不低於8%
水質達到國家或行業規定的標准,且水壓穩定、可靠。有完善的排水系統,採用建築自身優質雜排水、雜排水作為再生水源的,實施分質排水。採用節水器具和設備,節水率不低於8%。按照一般項目,採用非傳統水源時,非傳統水源利用率不小於10%。(非傳統水源指不同於傳統市政供水的水源,包括再生水、雨水和海水)。
垃圾分類回收率90%
有智能化系統定位正確,達到安全防範子系統、管理與設備監控子系統與信息網路子系統的基本配置。施工單位制定建築廢棄物管理計劃,建築廢棄物回收利用率達到30%以上。垃圾分類回收率(實行垃圾分類收集的住戶占總住戶數的比例)達90%。
相關政策
2012年,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布的《「十二五」建築節能專項規劃》,金融機構可對購買綠色住宅的消費者在購房貸款利率上給予適當優惠。《規劃》要求,加大綠色建築規模化推廣應用的支持力度,加大中央預算類投資和中央財政節能減排專項資金支持建築節能和綠色建築的力度,完善中央財政激勵政策體系,設立建築節能和綠色建築發展專項資金,重點支持綠色建築工程及集中示範城(區)建設、既有建築節能改造、政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節能監管體系建設、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供熱系統節能改造、牆體材料革新、技術創新、基礎能力建設等。地方財政配套資金標准不得少於中央財政補貼標准。
樣例
杭州打造首個綠色保障性住房,它位於丁橋鎮,名叫「郡楓綠園」,其中有經濟適用房1702戶,廉租房280戶。這些住宅具有多種節能設備,如節能反饋電梯、雨水收集系統、太陽能景觀燈等等。
在高層小區,電梯是非常耗電的。但他們使用的節能反饋電梯,就能利用電梯上下產生的勢能和動能,通過轉化後變成電能,提供給電梯內的通風和照明設備。
房子戶均50平方米,每戶的陽台上,都有一個2平方米的壁掛式太陽能熱水器;另外還有太陽能景觀燈,利用光伏發電,白天能將太陽能轉化為電能,儲存在蓄電池中,供晚上照明;中空玻璃和外牆保溫技術的運用,可以禦寒和隔熱,能常年讓室內外溫度差保持在相對較小的水平。
另外一項很有用處的是雨水收集系統,它能收集屋頂和地表的雨水,凈化過濾後可用於小區水景及綠化的澆灌,能節省不少自來水。
詳見網路--綠色住宅
❸ 綠色保障性住房技術導則規定保障房建設應遵循哪些基本原則
一、住房保障制度的總體框架住房保障的制度設計應該圍繞四個基本問題構建框架:一是為誰供給即保障對象問題;二是由誰供給即保障責任問題;三是供給什麼即保障方式問題;四是供給水平即保障標准問題。
二、適用范圍(
第二、第四十四條)
1、在區域范圍上適用本省行政區域內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
其他
鎮和獨立工礦區、國有農場的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參照執行。
2、在保障提供上本《辦法》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
三、基本原則(第三條)
1、統籌規劃、合理布局保障性住房建設的規模安排和區域布局,應當適應產城一體的城鎮化發展需要,與經濟發展和公共服務相統籌,與產業功能、城市功能和生態功能相協調。
2、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政府主導主要體現在法制建設、制度設計、規劃編制、標准制訂、公共投入、運營監管和政策支持上。創新住房保障供給模式,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形成多元參與、公平競爭的格局,實現供應主體和供應方式多元化,不斷提高公共服務的質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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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確指導思想、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目標要求,把解決城市(包括縣城,下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作為維護群眾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作為政府公共服務的一項重要職責,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為重點、多渠道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政策體系。
(二)總體要求。以城市低收入家庭為對象,進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改進和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制度,加大棚戶區、舊住宅區改造力度,力爭到「十一五」期末,使低收入家庭住房條件得到明顯改善,農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難群體的居住條件得到逐步改善。
(三)基本原則。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要堅持立足國情,滿足基本住房需要;統籌規劃,分步解決;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統一政策,因地制宜;省級負總責,市縣抓落實。
二、進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
(四)逐步擴大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范圍。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是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主要途徑。2007年底前,所有設區的城市要對符合規定住房困難條件、申請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應保盡保;2008年底前,所有縣城要基本做到應保盡保。「十一五」期末,全國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圍要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擴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2008年底前,東部地區和其他有條件的地區要將保障范圍擴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五)合理確定廉租住房保障對象和保障標准。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家庭收入標准和住房困難標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當地統計部門公布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結合城市經濟發展水平和住房價格水平確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及財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統籌研究確定。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家庭收入標准、住房困難標准和保障面積標准實行動態管理,由城市人民政府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六)健全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實行貨幣補貼和實物配租等方式相結合,主要通過發放租賃補貼,增強低收入家庭在市場上承租住房的能力。每平方米租賃補貼標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市場平均租金、保障對象的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其中,對符合條件的城市低保家庭,可按當地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准和市場平均租金給予補貼。
(七)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要採取政府新建、收購、改建以及鼓勵社會捐贈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供應。
小戶型
租賃住房短缺和住房租金較高的地方,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大廉租住房建設力度。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築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主要在經濟適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區中配建,並在用地規劃和土地出讓條件中明確規定建成後由政府收回或回購;也可以考慮相對集中建設。積極發展住房租賃市場,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中小戶型住房面向社會出租。
(八)確保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來源。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根據廉租住房工作的年度計劃,切實落實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一是地方財政要將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納入年度預算安排。二是住房
公積金
增值收益在提取貸款風險准備金和管理費用之後全部用於廉租住房建設。三是土地出讓凈收益用於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比例不得低於10%,各地還可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適當提高比例。四是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廉租住房的維護和管理。對中西部財政困難地區,通過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中央財政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等方式給予支持。
三、改進和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制度
(九)規范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並與廉租住房保障對象銜接。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家庭收入標准和住房困難標准,由城市人民政府確定,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要求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由該家庭提出申請,有關單位按規定的程序進行審查,對符合標準的,納入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范圍。過去享受過福利分房或購買過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已經購買了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又購買其他住房的,原經濟適用住房由政府按規定回購。(十)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標准。經濟適用住房套型標准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群眾生活水平,建築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各地要根據實際情況,每年安排建設一定規模的經濟適用住房。房價較高、住房結構性矛盾突出的城市,要增加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十一)嚴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經濟適用住房屬於政策性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各種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可轉讓經濟適用住房,但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具體交納比例由城市人民政府確定,政府可優先回購;購房人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後,也可以取得完全產權。上述規定應在經濟適用住房購房合同中予以明確。政府回購的經濟適用住房,繼續向符合條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出售。(十二)加強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管理。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只能由距離城區較遠的獨立工礦企業和住房困難戶較多的企業,在符合城市規劃前提下,經城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利用自用土地組織實施。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納入當地經濟適用住房供應計劃,其建設標准、供應對象、產權關系等均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執行。在優先滿足本單位住房困難職工購買基礎上房源仍有多餘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統一向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出售,或以成本價收購後用作廉租住房。各級國家機關一律不得搞單位集資合作建房;任何單位不得新徵用或新購買土地搞集資合作建房;單位集資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出售。
四、逐步改善其他住房困難群體的居住條件(十三)加快集中成片棚戶區的改造。對集中成片的棚戶區,城市人民政府要制定改造計劃,因地制宜進行改造。棚戶區改造要符合以下要求:困難住戶的住房得到妥善解決;住房質量、小區環境、配套設施明顯改善;困難家庭的負擔控制在合理水平。(十四)積極推進舊住宅區綜合整治。對可整治的舊住宅區要力戒大拆大建。要以改善低收入家庭居住環境和保護歷史文化街區為宗旨,遵循政府組織、居民參與的原則,積極進行房屋維修養護、配套設施完善、環境整治和建築節能改造。(十五)多渠道改善農民工居住條件。用工單位要向農民工提供符合基本衛生和安全條件的居住場所。農民工集中的開發區和工業園區,應按照集約用地的原則,集中建設向農民工出租的集體宿舍,但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城中村改造時,要考慮農民工的居住需要,在符合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集中建設向農民工出租的集體宿舍。有條件的地方,可比照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相關優惠政策,政府引導,市場運作,建設符合農民工特點的住房,以農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向農民工出租。
五、完善配套政策和工作機制(十六)落實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經濟政策和建房用地。一是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棚戶區改造、舊住宅區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二是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應。三是對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各地要切實保證供應。要根據住房建設規劃,在土地供應計劃中予以優先安排,並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四是社會各界向政府捐贈廉租住房房源的,執行公益性捐贈稅收扣除的有關政策。五是社會機構投資廉租住房或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棚戶區改造、舊住宅區整治的,可同時給予相關的政策支持。(十七)確保住房質量和使用功能。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棚戶區改造以及舊住宅區整治,要堅持經濟、適用的原則。要提高規劃設計水平,在較小的戶型內實現基本的使用功能。要按照發展節能省地環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廣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要切實加強施工管理,確保施工質量。有關住房質量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應在建設合同中予以明確。(十八)健全工作機制。城市人民政府要抓緊開展低收入家庭住房狀況調查,於2007年底之前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住房檔案,制訂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工作目標、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住房建設規劃,並向社會公布。要按照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年度計劃,確保廉租住房保障的各項資金落實到位;確保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落實到位,並合理確定區位布局。要規范廉租住房保障和經濟適用住房供應的管理,建立健全申請、審核和公示辦法,並於2007年9月底之前向社會公布;要嚴格做好申請人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的調查審核,完善輪候制度,特別是強化廉租住房的年度復核工作,健全退出機制。要嚴肅紀律,堅決查處弄虛作假等違紀違規行為和有關責任人員,確保各項政策得以公開、公平、公正實施。(十九)落實工作責任。省級人民政府對本地區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工作負總責,要對所屬城市人民政府實行目標責任制管理,加強監督指導。有關工作情況,納入對城市人民政府的政績考核之中。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是城市人民政府的重要責任。城市人民政府要把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加強領導,落實相應的管理工作機構和具體實施機構,切實抓好各項工作;要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每年在向人民代表大
會所
作的《政府工作報告》中報告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年度計劃的完成情況。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部際聯席會議負責研究提出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有關政策,協調解決工作實施中的重大問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各地工作的指導,抓好督促落實。建設部會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等有關部門抓緊完善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
❹ 綠色保障性住房技術導則規定保障房建設應遵循哪些基本原則
1應堅持可持續發展的建設理念,優化規劃設計、統籌施工建造,全面提高回保障性住房答建設的環境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2應立足於保障性住房的全壽命期,包括規劃設計、施工建造,運營管理及最終拆除。
3應遵循因地制宜、被動優先、經濟適用、技術創新的基本原則。
(1)因地制宜:應充分考慮當地氣候條件和地域特點,注重建築與周邊環境的協調,合理利用原有場地上的自然生態條件,減少對生態環境的影響與破壞。
(2)被動優先:在規劃設計、施工建造中應優先採用被動式技術措施。
(3)經濟適用:在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前提下,應選用適宜技術和部品,合理控制建設和運營管理成本。
(4)技術創新:採用標准化設計和工業化建造技術,推廣節能環保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健全技術集成體系和產業化部品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