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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補貼期限

發布時間:2020-11-27 09:01:27

『壹』 社保申報中的單位工資總額申報怎麼操作急啊

社保申報中的單位工資總額就是單位當月實際發放的工資總額。

申報工資總額不需要每月都申報,一年一次,通常為6月份按照在崗職工上年度收入數申報,相對固定的數字。

社保繳納基數一般是指當月的工資,社保繳費基數是社會平均工資的60%--300%為繳納基數,比如社會平均工資是1000元,繳納的基數可以是600元--3000元。

如果你們單位人員的社保基數就是實際的應發工資金額的話,那年檢的工資總額就照應發數填,如果不是實際應發工資金額,那年檢的工資總額就照人員的社保基數總額填寫。

(1)住房補貼期限擴展閱讀:

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

1、計時工資;

2、計件工資;

3、獎金;

4、津貼和補貼

5、加班加點工資;

6、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

工資總額的計算應以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全部勞動報酬為根據。

『貳』 住房補貼發放年限有多久

住房補貼發放年限有多長時間:跟領取形式有關
住房補貼的資金來源主要有三大塊:一是國家下撥的建房資金;二是單位售房資金;三是單位多種渠道籌集的資金。發放住房補貼的基本形式有:一次性住房補貼、基本補貼加一次性補貼和按月補貼等三種形式。
(1)一次性補貼方式,主要針對無房的老職工,在職工購房時一次性發放。
(2)基本補貼加一次性補貼方式,按一般職工住房面積標准,逐步發放基本補貼,各級幹部與一般職工因住房補貼面積標准之差形成的差額,在購房時一次性發放。
(3)按月補貼方式,主要針對新職工,在住房補貼發放年限內,按月計發。
住房補貼領取流程:
單位咨詢
(1)單位通過電話或上門方式,咨詢有關開戶情況。
(2)單位可通過上網下載相關表格,或上門領取電子表格。
填寫表格准備資料
(1)單位可在網上下載《單位住房補貼資金委託管理協議》、《單位繳存住房補貼資金委託管理登記表》、《單位繳存住房補貼委託管理資金核定表》填寫列印並蓋章,另拷貝電子文檔至軟盤或u盤;
(2)單位可在網上直接填寫《企業住房補貼資金單位繳存登記表》和《企業住房補貼繳費卡申請書》由單位在網上填寫後直接提交,提交後列印並蓋章;
(3)單位準備好其它所需書面材料;
(4)對不能上網的單位,可至中心上門領取(1)中所需電子表格,回單位後填寫列印(1)中各表;並另請中心承辦人協助填寫並列印(2)中所需表格,由單位蓋章後一同攜帶所有資料至中心申請受理。
中心受理
(1)歸集處會協同網站有關承辦人共同審核單位提供的資料是否齊全、有效,表單的填寫是否正確、完整;
(2)對單位提出的個性化要求,歸集處協同網站有關承辦人共同與單位協商。
(3)歸集處承辦人告知單位等待中心審核結果。
中心內部流轉審核
(1)歸集管理處審核
歸集管理部門經辦人在確認單位申報資料齊全並符合規定要求情況下,在3個工作日內,提出簽報事由和意見,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同意後報市中心行政領導審批。
(2)行政領導審核簽約
市中心行政領導收到簽報後,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審批。審批通過後,由市中心法人代表或授權分管行政領導在《住房補貼資金委託管理協議》上簽字,並加蓋公章。如單位與市中心另有約定的,雙方法人代表可以簽訂補充協議。
(3)歸集管理處登記
歸集管理處在雙方法人代表簽訂《住房補貼資金委託管理協議書》後,於3個工作日內,由經辦人和負責人分別在《單位住房補貼委託資金管理登記表》上簽字,加蓋部門業務專用章。
單位領取相關資料
(1)歸集管理處整理單位所需領取的資料,歸檔留存資料;
(2)通知單位領取資料;
(3)網站管理辦公室辦理繳存登記手續歸集管理處將單位相關資料(包括協議、網站所需表格)移送網站管理辦公室,網站管理辦公室在審核後,確認單位已經付費並成為vip會員後,列印《上海市單位住房補貼資金單位繳存登記回執》,加蓋住房補貼資金管理機構受理章,並製作單位經辦人登錄的用戶usbkey,通知單位再次前來領取相關資料。
(4)單位在領取資料後,由網站指導單位經辦人如何操作住房補貼系統的個人開戶和其它業務功能。
單位領取繳費卡
(1)網站將單位開戶信息傳給建行主辦行。
(2)建行主辦行給單位開卡。
(3)建行主辦行將繳費卡信息傳給承辦人,同時將繳費卡實卡交換到協辦行。
(4)建行協辦行通知單位領卡。
(5)單位攜帶《上海市單位住房補貼資金單位繳存登記回執》到協辦行領取繳費卡。
(6)單位上網確認繳費卡,完成單位開戶手續。

『叄』 中華人民共和國征地拆遷補償條例什麼時候頒布的

葫蘆島市人民政府文件

葫政發[2010]12號

關於印發葫蘆島市青山水庫工程移民安置

基本政策和補償標準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

現將《葫蘆島市青山水庫工程移民安置基本政策和補償標准》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葫蘆島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葫蘆島市青山水庫工程移民安置

基本政策和補償標准

為切實做好青山水庫工程建設征地及移民安置工作,按照國家和省有關征地及移民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我市實際,特製定青山水庫工程移民安置基本政策和補償標准。

一、基本原則

(一)以人為本,維護移民的合法權益,滿足移民生存與發展的需求。

(二)顧全大局,保障水庫建設整體推進,兼顧國家、集體、個人利益。

(三)依法確定補償標准,前期補償、補助與後期扶持相結合。

(四)節約利用土地,合理規劃工程佔地,控制移民規模。

(五)依法辦事,因地制宜,統籌規劃。

二、政策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年主席令第28號)

(二)《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2006年國務院令第471號)

(三)《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

(四)《國務院關於完善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的意見》(國發[2006]17號)

(五)《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2004)

(六)《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切實維護農民合法權益的通知》(遼政發[2004]27號)

(七)《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完善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的實施意見》(遼政發[2006]44號)

(八)《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青山水庫移民安置規劃大綱的批復》(遼政發[2009]110號)

(九)《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遼寧省葫蘆島市青山水庫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復》(發改農經[2010]369號)

(十)《遼寧省人民政府批轉省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全省電網建設征地動遷補償實施方案的通知》(遼政發[2008]17號)

(十一)《關於青山水庫移民安置規劃報告的審核意見》(遼水移局[2009]51號)

(十二)《關於青山水庫工程初步設計報告的批復》(遼發改農經[2010]358號)

(十三)《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國土資源廳關於做好徵收農民宅基地補償安置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遼政辦明電[2007]128號)

(十四)遼寧省國土資源廳《關於葫蘆島市青山水庫工程征地補償標準的答復意見》(2010年6月7日)

(十五)參照省內其他在建水庫補償標准。

三、補償范圍和補償原則

(一)補償范圍

1、水庫建設需徵佔土地以及地上建築物、樹木、青苗、專項設施等列入補償范圍。

2、2009年2月20日省政府下發《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青山水庫建設工程佔地及淹沒區內禁止新增建設項目和遷入人口的通告》之前,在水庫工程佔地及淹沒區內的實物量予以補償,以後發生的一切實物量不列入補償范圍。

(二)搬遷及個人財產補償

1、被徵收土地上的建築物根據其不同結構類型、質量標准等情況,按照其原規模、原標准或者恢復原功能的原則,參照補償標准補償。

2、被徵收土地上的樹木等按照規定的標准補償。

3、大棚看護參照偏(倉)房的標准補償。

4、青苗補償按一茬作物的產值計算。

5、搬遷費、過渡期生活補助費以及移民個人房屋和附屬建築物、個人所有樹木、青苗、農副業設施等個人財產補償費,由移民區縣級政府直接全額兌付給移民。

6、移民遠遷後,在水庫周邊淹沒線以上屬於移民個人所有的零星樹木、房屋等應當依照規定的標准徵收並給予補償。

(三)征地補償和安置補助

1、市政府根據移民安置年度計劃,按照移民安置實施進度將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支付給與其簽訂移民安置協議的縣級人民政府。

2、農村移民在本縣(市)通過新開發土地或者調劑土地集中安置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集體財產補償直接全額兌付給安置地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

農村移民自願分散安置到本縣其它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的,應當由縣級人民政府與移民安置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簽訂協議,按照協議安排移民的生產和生活。

3、農村移民在市內其它縣安置的,與市政府簽訂移民安置協議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將相應的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交給移民安置區縣(鄉)級人民政府,用於安排移民的生產和生活。

4、移民自願投親靠友的,移民區縣(鄉)級人民政府應當與接受地縣(鄉)級人民政府和移民共同簽訂協議,將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交給接受地縣(鄉)級人民政府,統籌安排移民的生產和生活。

5、移民選擇一次性貨幣安置,可將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支付給移民,不再分配土地。

6、對於征地補償實行長效補償的按《青山水庫部分移民實行長效補償安置方案》執行。

(四)專項設施補償

1、工礦企業和交通、電力、電信、廣播電視等專項設施以及中小學的遷建或者復建,按照其原規模、原標准或者回復原功能的原則補償。礦山企業補償政策及標准另行制定。

2、城(集)鎮遷建、工礦企業遷建、專項設施遷建或者復建補償費,由市政府交給縣(市)人民政府或者有關單位。因擴大規模、提高標准增加的費用,由縣(市)人民政府或者有關單位自行解決。

四、補償標准

(一)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1、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之和為該耕地被徵收前3年平均產值的16倍,其中旱田平均年產值1000元/畝、水田2000元/畝、菜田3000元/畝。

徵收農民宅基地佔用的集體所有土地,對宅基地中種植蔬菜的部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照徵收鄰近菜地的標准補償;對用於建造房屋和其它用途的部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照徵收鄰近一般旱地的標准補償。

2、徵收其它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下列標准補償:

(1)土地補償費標准。

徵收林地、草地、葦塘、養殖水面、農田水利用地等農用地,按照鄰近一般旱地被徵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倍補償。

徵收鄉(鎮)、村公共設施或者公益事業、鄉鎮企業佔用的集體所有土地,按照鄰近一般旱地被徵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7倍補償。

徵收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及未利用地,按照鄰近一般旱地被徵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倍補償。

(2)安置補助費標准

徵收林地、草地、葦塘、養殖水面、農田水利用地以及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土地被徵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倍補償。

3、徵用單位或者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耕地,參照徵收耕地的補償標准給予補償;未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國有未利用地,不予補償。

(二)臨時佔地補償標准

臨時佔用耕地,按佔1年補2年,佔2年補3年產值給予補償。

臨時佔用荒山、荒地、荒灘、荒溝未利用地不予補償。

(三)個人房屋及附著物平均補償標准

1、房屋及附著物平均補償標准。

根據水利部《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移民設計規范》(SL290-2003)規定,房屋及附屬建築物補償費,按照不同結構類型,質量標準的重建價格計算;農副業實施補償費,按照原有設施狀況、規模和標准計算。

其它附著物補償標准根據我市的實際情況確定。

2、林木、果樹平均補償標准。

(1)林地上的林木根據樹種和林齡按面積補償(果樹除外)。

(2)非林地(含四旁樹和散生木及房前屋後樹木)上的一般林木補償按附表中的標准計算;常綠及珍貴樹木補償標准按一般林木補償標準的3倍計算。

(3)疏林地林木補償按非林地樹木補償標准計算。

(4)果樹根據樹種和樹齡按株補償。

3、其它沒有列入可研報告及不可預見的附著物,按照其原規模、原標准或者恢復原功能原則,由移民區縣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在包干經費中自行解決。

(四)搬遷及過渡期生活到補助費

1、搬遷補助費包括移民搬遷運輸、醫葯補助、誤工補助、搬遷損失和臨時住房補貼等。

2、過渡期生活補助費400元/人。

(五)農村集體經濟補償費

農村集體房屋及附屬建築物的補償標准與農村個人補償標准相同。

(六)鄉村企業單位補償費

鄉村企業房屋及附屬建築物的補償標准與農村個人補償標准相同。搬遷運輸按房屋面積80元/平方米計算。誤工補助費按3個月平均工資補償。停產補助按3個月利稅的70%補償。

(七)鄉村事業單位補償費

鄉村事業單位房屋及附屬建築物的補償標准與農村個人的補償標准相同。搬遷運輸費根據所需搬遷的具體實物量確定。

(八)公共設施恢復費

農貿市場按原有的實際數量和規模標准進行補償。

(九)小型水利設施補償費

小型水利設施是指國家投資建設的機電井、方塘、提水站等,根據水利設施實際情況及利用程度給予補償。

五、移民安置

(一)移民安置方式

本市內移民集中安置(本地後靠集中安置、異地集中安置)、移民投親靠友安置、移民進城安置、集中供養安置、移民買房安置、分散插戶安置與上述方式相結合的長效補償安置。

(二)移民安置政策

1、本市內移民集中安置。移民集中安置分兩種形式:本地後靠集中安置及異地集中建點安置。本地後靠集中安置是指移民在淹沒線外還有部分生產資料,對這樣的移民通過在當地建集中安置點安置。異地建集中安置點安置是指移民在失去了全部生產資料,需要在異地建集中安置點安置。

本地後靠集中安置政策要求:

(1)由負責安置的部門在移民原居住地附近符合條件的地方統一規劃宅基地,按抓號的順序選擇宅基地的地點。

(2)安置區縣級人民政府對安置區的「三通一平」、子女就學、移民就醫等統籌安排,確保移民有一個好的生產生活環境。

(3)集中安置點的建房標准由移民自行決定,並由移民自主建房。

對自願集中安置的移民有以下要求:

(1)移民要服從統一安置地點的選擇。

(2)移民不領取征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及其它集體補償部分。移民不領取實物量中電話、電視、水井部分的補償費用,由安置區統籌安排。

異地集中安置政策及要求:

異地集中安置移民政策及要求與本地後靠集中安置相同。區別在於異地集中安置的移民淹沒線以上屬於移民個人的所有零星樹木按國家規定的標准給予補償。

2、移民投親靠友安置。移民投親靠友安置是指移民自己聯系,自己協商,在親友所在地進行安置的人員。

投親靠友移民按《補償標准》核算征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用於解決移民生產用地和宅基地。

在戶口遷出以後,將「兩費」匯至接收地縣級人民政府。並為移民戶一次性兌付房屋及附屬建築物補償費、移民搬遷費和過渡期生活補助費。移民自主建房。安置接收鄉(鎮)應按當地村民標准妥善安排宅基地,並按《安置協議》為移民安排耕地。同時,確保移民享有當地村民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等一切待遇。

3、移民進城安置。移民進城安置是指移民自願由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自謀職業,不需要統一安置的一種安置形式。凡自願申請進城人員,經公證部門公證,由公安部門辦理農轉非手續。

移民進城安置人員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農轉非安置的移民應具有一定的勞動技能,能夠以從事個體經營活動,對城市環境有較強的適應能力。

(2)農轉非安置的移民一般應農村生產生活資料較少,能夠較快進城安置。對於剩餘土地資源較多且不能自行處理的,不予考慮。

(3)現役軍人、在校大中專學生及已經畢業的大中專院校學生家庭,可根據這些人群在城市的生活能力,考慮其進城安置。

滿足以上條件且具有進城安置意願的人員,必須出具由親友或鄉(鎮)、村當地政府的擔保協議,不再要求二次安置。

移民進城安置享有以下優惠政策:

(1)一次性兌付房屋及附屬建築物補償費、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移民搬遷費和移民過渡期生活補助費。

(2)與城市居民享有同等的子女入學、參軍、就醫、就業等待遇。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可比照我市失地農民參保辦法參加社會保險。符合低保條件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4、集中供養安置。集中供養安置是指農村中的無兒無女並已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以及年未滿18周歲的孤兒,由鄉(鎮)敬老院及孤兒院進行安置的一種安置形式。凡自願集中供養人員由本人申請,村裡推薦,鄉審核,縣(市)里批准,簽訂安置協議,經公證部門公證。

集中供養安置的政策:

(1)一次性兌付房屋及附屬建築物補償費。

(2)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交由接收單位。

(3)集中供養人員生活標准不低於政府制定的標准。

5、移民買房安置。移民買房安置是指移民通過各級政府組織或親友聯系自願購買農村中長期在外務工、經商戶在農村長期閑置的房屋,並且以上人員的土地資源已長期被別人承包或荒廢,對於土地資源,縣級政府可以採取徵收土地資源的方式,把這些土地資源分配給買房安置的移民。

移民買房安置的政策:

(1)移民安置部門根據買賣雙方簽訂的購房協議,安置鄉(鎮)政府出具的證明一次性兌付房屋及附屬建築物的補償費、移民搬遷費、實物量調查中的電話、電視、水井部分的補償費用。

(2)移民淹沒線以上屬於移民個人的所有零星樹木按國家規定標准給予補償。

(3)移民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償費之和是該移民戶遷出地與遷入地耕地的差額部分。

(4)移民安置部門負責協調移民戶的戶口遷移事宜。

(5)移民享有當地村民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等一切待遇。

6、分散插戶安置

分散插戶安置是指本市轄區內的部分鄉鎮、村、組,在第二輪土地調整時留有的部分機動地和小規模開墾治理的土地以及閑置的學校、企事業單位院落中進行插戶安置的一種形式。

分散插戶安置的政策:

(1)安置接收地鄉(鎮)人民政府享有所安置移民全額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用於解決移民生產用地和宅基地。

(2)由負責安置部門按建房進度為分散插戶安置的移民兌付房屋及附屬建築物補償費。移民自主建房的,由安置接收地鄉(鎮)人民政府按當地村民標准解決宅基地,按集中建點安置的標准劃撥耕地。

(3)移民享有當地村民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等一切待遇。

(三)人口確定

1、截止到與移民戶簽訂移民安置和補償協議時,淹沒區內的下列人員可列入水庫移民人口:

(1)凡淹沒區內,在2009年調查時有正式戶籍的農業和非農業人口;

(2)復員退伍、大中專院校畢業、勞教勞改回原籍人口;

(3)原籍在淹沒區的現役義務兵、在校大中專學生以及勞教勞改人員,民辦教師、在外地的中小學生,臨時工等;

(4)按計劃出生、合法結婚、依法收養的人口;

(5)凡嫁給城鎮或非農戶的農村婦女及其子女,無法遷入男方落戶、戶口仍在庫區的常住人口;

(6)無子女的戶主,確需招子、招女和正常因婚遷入庫區的人口。

2、下列人員不列入水庫移民人口:

(1)無房屋又無耕地的「空掛戶」人口;

(2)插入老居民的非正常遷入人口;

(3)在當地居住無本地戶籍的人口;

(4)死亡未注銷戶口的人口。

3、移民戶的認定:

(1)移民戶的認定原則上以公安機關發放的戶口薄為准;

(2)在戶口薄上未體現分戶,但實際已分戶生活並符合正常分戶條件、村民公認的,經張榜公布,村民委員會和鄉(鎮)人民政府共同審核後可以認定分戶;

(3)夫妻雙方與未成年子女分別立戶的,按照一戶給予認定;

(4)喪失勞動能力的鰥寡孤獨老人和殘疾人員可以與其贍養人或法定繼承人合並立戶。

(四)住房建設

1、農村移民集中安置的農村居民點應當按照批準的移民安置規劃確定的規模和標准遷建。

農村移民集中安置的農村居民點的道路、供水、供電等基礎設施,由(鄉)鎮、村統一組織建設。

2、移民可以選擇下列建房方式:

(1)移民自行建房,由安置地鄉(鎮)人民政府統一劃撥宅基地,並負責解決基礎設施和商業、娛樂等服務設施,將淹沒房屋及附屬建築物的補償費按標准兌付給移民。對補償費用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社會救濟人口、特困戶移民,可考慮給予適當補助。

(2)由鄉(鎮)政府統一劃撥宅基地,爭得移民同意統一建造住房,房屋單價與補償單價基本相同。

(3)移民選擇一次性貨幣安置,縣(市)政府可將房屋及附屬建築物補償費、宅基地補償費支付給移民,不再劃撥宅基地。

3、農村移民新建住房,宅基地的用地標准:

(1)安置地人均耕地1300平方米以上的村,每戶不準超過400平方米;

(2)安置地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上,1300平方米以下(含本數)的村,每戶不準超過300平方米;

(3)安置地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下(含本數)的村,每戶不準超過200平方米;

根據農村實際和移民意願,可適當擴大宅基地面積,超出現有規定宅基地面積的部分計入承包地指標。

4、農村移民1戶只能擁有1處宅基地。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宅基地:

(1)農村移民戶無宅基地的;

(2)農村移民戶除父母身邊留1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確需另立門戶,以及三代以上同堂並且已有宅基地低於分戶標準的;

(3)按照移民戶的認定原則准許分戶的;

(4)回鄉落戶的復退軍人需要建住宅而無宅基地的。

5、農村移民安置用地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相關手續。

(五)優惠政策

1、移民搬遷安置過程中需辦理有關手續,各有關部門應簡化程序,從速辦理。

2、移民及其子女就學、招工和參軍等方面應享受當地居民同等待遇。

3、各有關部門要整合資金,在新農村建設、農業開發、扶貧、道路交通、農田水利、土地治理等方面向庫區和移民安置區傾斜。

4、移民安置區各市(縣)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出台移民安置優惠政策。

六、移民後期扶持

(一)扶持范圍

後期扶持的范圍是具有農業戶口的原遷移民。轉為非農業戶口的農村移民不再納入後期扶持范圍。對扶持期內人口的自然變化,實行「生不增,死不減」的政策,核減的後期扶持資金納入當地項目扶持。

(二)扶持范圍和扶持期限

對納入後期扶持范圍的移民每人每年按600元標准扶持,從其完成搬遷之日起扶持20年。

(三)扶持方式

1、資金直接扶持。對於青山水庫的原遷移民,按季度直接將後期扶持資金發放到移民個人。

2、項目扶持。按照國家有關移民政策,對青山水庫的移民要繼續從其它渠道積極籌措資金,解決庫區和移民安置區基礎設施建設和經濟社會長遠發展問題。重點加強基本人口糧田及配套水利設施建設,加強交通、供電、通信和社會事業等方面的基礎設施建設,加強生態環境建設、環境保護,加強移民勞動力就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教育,通過貼息貸款、投資補助等方式對移民能夠直按受益的生產開發項目給予支持。現有政府性資金、包括財政預算內安排的相關專項資金,以及各類政府性基金要向庫區和移民安置傾斜。市、縣兩級政府要加大資金投入,努力拓寬資金渠道,支持庫區和移民集中安置區經濟社會長遠發展。

七、附則

以上移民安置政策和補償標准未盡事宜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執行。

附件:青山水庫工程征地及移民補償標准表

主題詞:水利 移民 安置 標准 通知

抄送:市委辦、人大辦、政協辦、紀委辦,法院、檢察院、

人民團體,新聞單位。

葫蘆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0年7月16日印製

『肆』 中發3號文件有誰知道

中發[2001]3號文件
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暫行辦法
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jun委
2001年2月15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做好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加強國防和軍隊建設,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保持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軍隊轉業幹部,是指退出現役作轉業安置的軍官和文職幹部。

第三條軍隊轉業幹部是黨和國家幹部隊伍的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資源,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重要力量。

軍隊轉業幹部為國防事業、軍隊建設作出了犧牲和貢獻,應當受到國家和社會的尊重、優待。

第四條軍隊幹部轉業到地方工作,是國家和軍隊的一項重要制度。國家對軍隊轉業幹部實行計劃分配和自主擇業相結合的方式安置。

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由黨委、政府負責安排工作和職務;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由政府協助就業、發給退役金。

第五條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堅持為經濟社會發展和軍隊建設服務的方針,貫徹妥善安置、合理使用、盡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則。

第六條國家設立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機構,在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下,負責全國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相應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市(地)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設立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機構。

第七條解放軍總政治部統一管理全軍幹部轉業工作。

軍隊團級以上單位黨委和政治機關負責本單位幹部轉業工作。

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負責全軍轉業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幹部的移交,並配合當地黨委、政府做好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

第八條接收、安置軍隊轉業幹部是一項重要的政治任務,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按時完成軍隊轉業幹部安置任務。

第九條軍隊轉業幹部應當保持和發揚人民軍隊的優良傳統,適應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t要,服從組織安排,努力學習,積極進取,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貢獻力量。

第十條對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貢獻突出的軍隊轉業幹部和在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個人,國家和軍隊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轉業安置計劃

第十一條全國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劃,由國家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會同解放軍總政治部編制下達。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編制下達。

中央和國家機關及其管理的在京企業事業單位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劃,由國家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編制下達。

中央和國家機關京外直屬機構、企業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勞都安置計劃1,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編制下達。

第十二條擔任團級以下職務(含處級以部文職幹部和享受相當待遇的專業技術幹部,下同)的軍隊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軍隊幹部轉業安置計劃:

(一)達到平時服現役最高年齡的;

(二)受軍隊編制員額限制不能調整使用的;

(三)因身體狀況不能堅持軍隊正常工作但能夠適應

地方工作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現役作轉業安置的。

第十三條擔任團級以下職務的軍隊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軍隊幹部轉業安置計劃:

(一)年齡超過50周歲的;

(二)二等甲級以上傷殘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經駐軍醫院以上醫院診斷確認,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

(四)受審查尚未作出結論或者留黨察看期未滿的;

(五)故意犯罪受刑事處罰的;

(六)被開除黨籍或者受勞動教養喪失幹部資格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作轉業安置的。

第十四條擔任師級職務(含局級文職幹部,下同)或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軍隊幹部,年齡50周歲以下的,本人申請,經批准可以安排轉業,列入軍隊幹部轉業安置計劃。

擔任師級職務或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軍隊幹部,年齡超過50周歲、地方工作需要的,可以批准轉業,另行辦理。

第十五條因軍隊體制、編制調整或者國家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成建製成批軍隊幹部的轉業安置,由解放軍總政治部與國家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協商辦理。

中央和國家機關及其管理的在京企業事業單位計劃外選調軍隊幹部,經大軍區級單位政治機關審核並報解放軍總政治部批准轉業後,由國家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辦理審批。

第三章 安置地點

第十六條軍隊轉業幹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時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隨軍前或者結婚時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第十七條配偶已隨軍的軍隊轉業幹部,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一)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戶口滿4年的;

(二)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戶口滿3年的;

(三)配偶取得天津市重慶市和省會(自治區首府)城市、副省級城市常住戶口滿2年的;

(四)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戶口的。

第十八條父母身邊無子女或者配偶為獨生子女的軍隊轉業幹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軍隊轉業幹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父母雙方或者一方為軍人且長期在邊遠艱苦地區工作的軍隊轉業幹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離退休安置地安置。

第十九條軍隊轉業幹部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一)自主擇業的;

(二)在邊遠艱苦地區或者從事飛|行、艦艇工作滿10年的;

(三)戰時獲三等功、平時獲了二,等功以上獎勵的;

(四)因戰因公致殘的。

第二十條夫婦同為軍隊幹部且同時轉業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隨軍條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轉業,留隊一方符合配偶隨軍條件的,轉業一方可以到留隊一方所在地安置。

第二十一條因國家重點工程、重點建設項目、新建擴建單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軍隊轉業幹部,經接收單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安置。

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規定條件的軍隊轉業幹部,可以到該地區安置。

第四章 工作分配與就業

第二十二條擔任師級職務的軍隊轉業幹部或者擔任營級以下職務(含科級以下文職幹部和享受相當待遇的專業技術幹部,下同)且軍齡不滿20年的軍隊轉業幹部,由黨委、政府採取計劃分配的方式安置。

擔任團級職務的軍隊轉業幹部或者擔任營級職務且軍齡滿20年的軍隊轉業幹部,可以選擇計劃分配或者自主擇業的方式安置。

第二十三條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黨委、,政府應當根據其德才條件和在軍隊的職務等級、貢獻、專長安排工作和職務。

擔任師級領導職務或者擔任團級領導職務且任職滿最低年限的軍隊轉業幹部,一般安排相應的領導職務。接收師、團級職務軍隊轉業幹部人數較多、安排領導職務確有困難的地區,可以安排相應的非領導職務。

其他擔任師、團級職務或者擔任營級領導職務且任職滿最低年限的軍隊轉業幹部,參照上述規定,合理安排。

第二十四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制定優惠的政策措施,鼓勵軍隊轉業幹部到艱苦地區和基層單位工作。

對自願到邊遠艱苦地區工作的軍隊轉業幹部,應當安排相應的領導職務,德才優秀的可以提職安排。

在西藏或者其他海拔3500米以上地區連續工作滿5年的軍隊轉業幹部,應當安排相應的領導職務或者非領導職務,對正職領導幹部安排正職確有困難的,可以安排同級副職。

第二十五條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採取使用空出的領導職位、按規定增加非領導職數或者先進後出、帶編分配等辦法,安排好師、團級職務軍隊轉業幹部的工作和職務。

黨和國家機關按照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劃數的15%增加行政編制,增加的編制主要用於安排師、團級職務軍隊轉業幹部。

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把師、團級職務軍隊轉業幹部的安排與領導班子建設通盤考慮,有計劃地選調師、團級職務軍隊轉業幹部,安排到市(地)、縣(市)級領導班子或者事業單位、國有大中型企業領導班子任職。

第二十六條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軍隊轉業幹部,一般應當按照其在軍隊擔任的專業技術職務或者國家承認的專業技術資格,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行政職務。

擔任行政職務並兼任專業技術職務的軍隊轉業幹部,根據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志願,可以安排相應的行政職務或者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

第二十七條國家下達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的年度增人計劃,應當首先用於安置軍隊轉業幹部。編制滿員的事業單位接收安置軍隊轉業幹部,按照實際接收人數相應增加編制,並據此增加人員工資總額計劃。

第二十八條黨和國家機關接收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在主管部門的組織、指導下,對擔任師、團級職務的,採取考核選調等辦法安置;對擔任營級以下職務的,採取考試考核和雙向選擇等辦法安置。對有的崗位,也可以在軍隊轉業幹部中採取競爭上崗的辦法安置。

第二十九條對計劃分配到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幹部,參照其軍隊職務等級安排相應的管理或者專業技術工作崗位,並給予3年適應期。

企業接收軍隊轉業幹部,由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編制計劃,根據軍隊轉業幹部本人志願進行分配,企業安排管理或者專業技術工作崗位,並給予2年適應期。

軍隊轉業幹部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或者有固定期限勞動、聘用合同,用人單位不得違約解聘、辭退或者解除勞動、聘用合同。

第三十條中央和國家機關京外直屬機構、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時完成所在地黨委、政府下達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任務。需要增加編制、職數和工資總額的,其上級主管部門應當予以支持。

第三十一條對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地政府應當採取提供政策咨詢、組織就業培訓、拓寬就業渠道、向用人單位推薦、納入人才市場等措施,為其就業創造條件。

第三十二條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在社會上招聘錄用人員時,對適合軍隊轉業幹部工作的崗位,應當優先錄用、聘用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

第三十三條對從事個體經營或者創辦經濟實體的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地政府應當在政策上給予扶持,金融、工商、稅務等部門,應當視情提供低息貸款,及時核發營業執照,按照社會再就業人員的有關規定減免營業稅、所得稅等稅費。

第五章 待遇

第三十四條計劃分配到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幹部,其工資待遇按照不低於接收安置單位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件人員的標准確定,津貼、補貼、獎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計劃分配到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幹部,退休時的職務等級低於轉業時軍隊職務等級的,享受所在單位與其轉此時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件未員的退休待遇。

本條規定不適用於到地方後受降級以上處分的軍隊轉業幹部。

第三十六條計劃分配到企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其工資和津貼、補貼、獎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國家和所在企業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軍隊轉業幹部的軍齡,計算為接收安置單位的連續工齡(工作年限),享受相應的待遇。在軍隊從事護理飛教學工作,轉業後仍從事該職業的,其在軍隊的護齡、教齡應當連續計算,享受接收安置單位同類人員的待遇。

第三十八條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發給退役金。團級職務和軍齡滿20年的營級職務軍隊轉業幹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轉業時安置地同職務等級軍隊幹部月職務、軍銜(級別)工資和軍隊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為計發基數80%的數額與基礎、軍齡工資的全額之和計發。軍齡滿20年以上的,從第21年起,軍齡每增加一年,增發月退役金計發基數的1%。

第三十九條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二按照下列條件和標准增發退役金:

(一)榮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軍區級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分別增發月退役金計發基數的5%、10%、15%。符合其中兩項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項標准增發。

(二)在邊遠艱苦地區或者從事飛|行、艦艇工作滿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別增發月退役金計發基數的5%、10%、15%。符合其中兩項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項標准增發。

本辦法第三十八條和本條各項規定的標准合並計算後,月退役金數額不得超過本人轉業時安置地同職務等級軍隊幹部月職務、軍銜、基礎、軍齡工資和軍隊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之和。

第四十條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退役金,根據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退休幹部退休生活費調整的情況相應調整增加。

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月退役金低於安置地當年黨和國家機關相應職務等級退休幹部月退休生活費數額的,安置地政府可以發給差額補貼。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退役金,免徵個人所得稅。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被黨和國家機關選用為正式工作人員的,停發退役企。其工資等各項待遇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去世後,從去世的下月起停發退役金。區別不同情況,一次發給本人生前10個月至40個月的退役金作為撫恤金和一定數額的退役企作為喪葬補助費。具體辦法由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遺屬生活確有困難的,由安置地政府按照國家和當地的有關規定發給生活困難補助金。

第四十二條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享受所在單位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件人員的政治待遇;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享受安置地相應職務等級退休幹部的有關政治待遇。

第四十三條軍隊轉業幹部在服現役期間被中央軍事委員會授予榮譽稱號的,比照全國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享受相應待遇;被大軍區級單位授予榮譽稱號或者榮立一等功,以及被評為全國模範軍隊轉業幹部的,比照省部級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享受相應待遇。

第六章 培訓

第四十四條軍隊轉業幹部的培訓工作,是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在政策和經費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

第四十五條對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應當進行適應性培訓和專業培訓,有條件的地區也可以在安置前組織適應性培訓。培訓工作貫徹「學用結合、按需施教、注重實效」和「培訓、考核、使用相結合」的原則,增強針對性和實用性,提高培訓質量。

軍隊轉業幹部培訓的規劃、組織協調和督促檢查工作,由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負責。

第四十六條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的專業培訓,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按部門或者專業編班集中組織實施,培訓時間不少於3個月。

軍隊轉業幹部參加培訓期間享受接收安置單位在職人員的各項待遇。

第四十七條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就業培訓,主要依託軍隊轉業幹部培訓中心具體實施,也可以委託地方院校、職業培訓機構承擔具體工作。負責培訓的部門應當根據社會人才需求合理設置專業課程,加強定向職業技能培訓,以提高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就業競爭能力。

第四十八條軍隊轉業幹部培訓中心,主要承擔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的適應性培訓和部分專業培訓,以及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就業培訓。

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軍隊轉業幹部培訓中心的管理。軍隊轉業幹部培訓中心從事社會服務的收益,主要用於補助培訓經費的不足。

第四十九條各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師資、教學設施等方面,支持軍隊轉業幹部培訓工作。對報考各類院校的軍隊轉業幹部,應適當放寬年齡條件,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對獲二等功以上獎勵的,應適當降低錄取分數線投檔。

第七章 社會保障

第五十條軍隊轉業幹部的住房,由安置地政府按照統籌規劃、優先安排、重點保障、合理負擔的原則給予保障,主要採取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現有住房或者租住周轉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決。

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到地方單位工作後的住房補貼,由安置地政府或者接收安置單位按照有關規定解決。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到地方後未被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期間l的住房補貼,按照安置地黨和國家機關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件人員的住房補貼的規定執行。

軍隊轉業幹部因配偶無住房補貼,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超過家庭合理負擔的部分,個人支付確有困難的,安置地政府應當視情給予購房補助或者優先提供住房公積金貸款。

軍隊轉業幹部住房保障具體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一條軍隊轉業幹部的軍齡視同社會保險繳費年限。其服現役期間的醫療等社會保險費,轉入安置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第五十二條計劃分配到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幹部,享受接收安置單位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件人員的醫療、養老、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待遇;計劃分配到企業的軍隊轉業幹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第五十三條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到地方後未被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期間的醫療保障,按照安置地黨和國家機關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件人員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家屬安置

第五十四條軍隊轉業幹部隨調配偶的工作,安置地黨委、政府應當參照本人職務等級和從事的職業合理安排,與軍隊轉業幹部同時接收安置,發出報到通知。調入調出單位相應增減工資總額。

對安排到實行合同制、聘任制企業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幹部隨調配偶,應當給予2年適應期。適應期內,非本人原因不得擅自違約解聘、辭退或者解除勞動、聘用合同。

第五十五條軍隊轉業幹部隨遷配偶、子女符合就業條件的,安置地政府應當提供就業指導和服務,幫助其實現就業;對從事個體經營或者創辦經濟實體的,應當在政策上給予扶持,並按照國家和安置地促進就業的有關規定減免稅費。

第五十六條軍隊轉業幹部配偶和未參加工作的子女可以隨調隨遷,各地GongAn部門憑軍隊轉業於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的通知及時辦理遷移-落戶手續。隨遷子女需要轉學、入學的,由安置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安排;報考各類院校時,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軍隊轉業幹部身邊無子女的,可以隨調一名已經工作的子女及其配偶。

各地在辦理軍隊轉業幹部及其隨調隨遷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落戶和轉學、入學事宜時,不得收取國家政策規定以外的費用。

第五十七條軍隊轉業幹部隨調隨遷配偶、子女,已經參加醫療、養老、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的,其社會保險關系和社會保險基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一並轉移或者繼續支付。未參加社會保險的,按照國家和安置地有關規定,參加醫療、養老、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

第九章 安置經費

第五十八條軍隊轉業幹部安置經費,分別列入中央財政、地方財政和軍費預算,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逐步加大投入。

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涉及的行政事業費、培訓費、轉業生活補助費、安家補助費和服現役期間的住房補貼,按照現行的經費供應渠道予以保障。

軍隊轉業幹部培訓經費的不足部分由地方財政補貼。安置業務經費由本級財政部門解決。

第五十九條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退役金,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到地方後未被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期間的住房補貼和醫療保障所需經費,由安置地政府解決。

第六十條軍隊轉業幹部安置經費應當專款專用,不得挪用、截留、剋扣、侵佔,有關職能部門對安置經費的使用情況應當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章 管理與監督

第六十一條各級黨委、政府應當把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納入目標管理,建立健全領導責任制,作為考核領導班子、領導幹部政績的重要內容和評選雙擁模範城(縣)的重要條件。

第六十二條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主要負責軍隊轉業幹部的計劃安置、就業指導、就業培訓、經費管理和協調軍隊轉業幹部的社會保障等工作。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由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各級黨委、政府應當加強對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的監督檢查,堅決制止和糾正違反法律、法規主管部門管理,主要負責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政策指導、就業培訓、協助就業、退役金發放、檔案接轉與存放,並協調解決有關問題;其他目常管理服務工作,由戶口所在街道、鄉鎮負責。

第六十三條各級黨委、政府應當加強對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的監督檢查,堅決制止和糾正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行為;對拒絕接收軍隊轉業幹部或者未完成安置任務的部門和單位,組織、人事、編制等部門可以視情暫緩辦理其人員調動、錄用和編制等審批事項。

第六十四條軍隊轉業幹部到地方報到前發生的問題,由其原部隊負責處理;到地方報到後發生的問題,由安置地政府負責處理,涉及原部隊的,由原部隊協助安置地政府處理。

對無正當理由經教育仍不到地方報到的軍隊轉業幹部,由原部隊根據有關規定給予黨紀、軍紀處分或者其他處罰。

第六十五條退出現役被確定轉服軍官預備役的軍隊轉業幹部,到地方接收安置單位報到時,應當到當地人民武裝部進行預備役軍官登記,履行其預備役軍官的職責和義務。

第六十六條凡違反本辦法規定,對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造成嚴重影響的單位和個人,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處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置工作造成嚴重影響的單位和個人,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六十七條中國人民武裝jingcha部隊轉業幹部的安置工作,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六十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六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適用於此後批准轉業的軍隊幹部。以往有關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的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

第七十條本辦法由國家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的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伍』 公積金貸款能貸多少錢

您好,您公積金貸款額度是720除以0.12等於6000,6000減去2646等於3354,3354除以43.52等於77,也就是說您最多首套買房公回積金貸款30年77萬,貸款30年看答您買房的樓齡了,磚混結構的是47減去樓齡是貸款年限,鋼混結構的是57減去樓齡是貸款年限。希望能幫到您。

『陸』 當兵五年退伍有什麼待遇

領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地方一次性經濟補助金之和的80%,發給一次性就業補助金,同時按規定享受扶持退役軍人就業創業的各項優惠政策。

士兵服現役期間父母戶口所在地變更的,可隨父母任何一方安置。縣級安置任務較重的可由市級在本行政區域內統籌安排,市級安置有困難的可由省級統籌調劑安排。由上級統籌安排的人員,要經本人同意且不受戶口所在地限制,公安部門根據實際安置地辦理落戶手續。

選擇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回到地方後又放棄安排工作待遇的,經本人申請確認後,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其在部隊選擇自主就業應領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地方一次性經濟補助金之和的80%,發給一次性就業補助金,同時按規定享受扶持退役軍人就業創業的各項優惠政策。

(6)住房補貼期限擴展閱讀:

退伍待遇的相關要求規定:

1、退役士兵在國家規定的待安排工作期,以其在軍隊服役最後年度的繳費工資為基數,按20%的費率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中8%作為個人繳費記入個人賬戶,所需費用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同級財政資金安排。

2、退役士兵在國家規定的待安排工作期按規定參加安置地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繳費部分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足額繳納,個人繳費部分由退役士兵個人繳納,軍地相關部門協同做好保險關系接續,確保待遇連續享受。

『柒』 怎麼計算公積金貸款能貸多少錢

您好抄,您公積金貸款額度是襲720除以0.12等於6000,6000減去2646等於3354,3354除以43.52等於77,也就是說您最多首套買房公積金貸款30年77萬,貸款30年看您買房的樓齡了,磚混結構的是47減去樓齡是貸款年限,鋼混結構的是57減去樓齡是貸款年限。希望能幫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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