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在藍領公寓租期內可以申請公租房嗎
如果你符合以下條件就可以。公共租賃房的供應對象為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包括已通過經濟適用房、限價房資格審核,尚在輪候的家庭以及其他住房困難家庭。
還有剛畢業的大學生和外來務工人員;已取得廉租房、經適房、兩限房資格的家庭無須再次申請;符合廉租房、經適房、兩限房申請條件及家庭中有60歲(含)以上老人、患大病人員、殘疾人員、復轉軍人、優撫對象或重點工程拆遷的優先配租。
1、申請家庭成員的身份證和戶口簿;已婚的提供結婚證;喪偶的提供死亡證明;離異的提供離婚證、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書);申請家庭成員承租公房的提供公房租賃憑證。
2、申請家庭成員自有私房的提供房屋產權證,未辦理產權證的提供正式房屋銷售合同或其它可證明房屋權屬及面積的憑證;申請家庭租住私房的提供房屋租賃合同。
3、有關單位在申請表內蓋章確認的收入、住房證明;申請家庭成員工作單位通過銀行發放工資的儲蓄存摺(或銀行對賬單)或者單位的原始工資冊(起止時間段為申請前12個月)。
4、家庭成員擁有的儲蓄存款憑證;家庭成員擁有的股票、基金、債券、商業保險憑證;家庭成員擁有的車輛等憑證;上一年度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或單位代扣代繳憑證。
5、無工作單位的,提供經過年審的失業證;個體工商戶,提供經營執照、上年度個人所得稅繳交憑證;已建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提交住房公積金繳存憑證。
6、城市低保、二級以上重度殘疾、享受撫恤補助的重點優撫對象、獲得市級以上表彰等家庭,提供相關證件;屬於外來務工人員的提交社會保險繳交憑證、勞動合同。
7、屬於普通全日制高校畢業生的提供畢業證、社會保險繳交憑證、勞動合同;屬於機關事業單位已轉正定級工作人員的申請人提交公務員主管部門出具的機關事業單位正式在編人員和轉正定級的證明材料。
8、申請家庭成員中屬於省直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還應提供工作單位開具的其未參加省直各類保障性住房申請的證明。
B. 杭州公租房申請條件放寬 年度收入66068元以下即可申請
9月3日,杭州市政府新聞辦公室官方微信號「杭州發布」消息,杭州市政府新聞辦聯合市住保房管局召開杭州住房保障情況新聞發布會,根據《關於調整杭州市市本級公共租賃住房收入准入標準的通告》,自9月4日起,杭州市本級公租房收入准入標准再次放寬,申請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標准從低於61172元放寬至低於66068元,比上一年度放寬了近5000元。
所謂公共租賃住房,是指由國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設標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進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數據顯示,近年來,為有效解決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和新市民的住房需求,杭州住保房管局不斷加大住房保障工作力度,截至今年8月31日,已累計保障12.86萬戶住房困難家庭,幫助4.2萬戶來杭創業、務工家庭實現安居;累計發放高層次人才購房(租賃)補貼11511.42萬元;大學生租房補貼發放超過2萬人,發放金額超過2億元。
公租房收入准入標准放寬,補貼標准提高
按照《通告》,杭州市戶籍住房困難家庭保障從「低收入」擴大到「中低收入」,近3年保障戶數逐年遞增,年均增加6000餘戶,本市已有63931戶籍家庭實現公租房保障。公租房收入准入標准放寬為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於66068元以後,收入標准比上一年度放寬了近5000元。以三口之家來計算,在其他條件均符合的情況下,家庭上年度可支配收入低於19.82萬即可申請公租房保障。
與此同時,保障形式更加靈活。杭州市公租房保障受理模式由實物配租到實物配租和貨幣補貼並舉,進一步增強了住房保障的靈活性。目前累計已有46695戶保障家庭領取了公租房貨幣補貼。
保障水平持續提升。近三年來,貨幣補貼標准持續提高,從2017年公租房貨幣補貼每月每平方米12元、到2018年18元、再到今年24元,補貼標准翻了一番。同樣以一個保障標准為45m²的三口之家來計算,每月補貼額度由去年的810元提高到1080元,有效增強了保障家庭通過市場租賃住房的能力。另外,市本級公租房套內裝修標准從每平方米200元提高到每平方米不低於800元,保障家庭只需配置必要家居用品即可入住,提高了保障家庭的居住生活品質。
各級各類人才分層次保障
公租房解決基礎性人才住房保障。杭州市在全國范圍內率先突破戶籍限制,將外地戶籍的新就業大學生和創業人員納入住房保障范圍,幫助他們在杭安家創業。據統計,杭州市公租房保障對象中超過50%是新就業大學畢業生和創業人員,2019年推出的907套青年教師、醫生專項公租房,解決了1000餘名青年教師和醫生的過渡性住房困難,服務了杭州經濟社會發展大局。
人才專項租賃住房解決中高層次人才住房保障。杭州市自2018年開啟人才專項租賃住房試點工作,重點解決中高層次人才住房困難。《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做好杭州市區人才專項租賃住房建設工作的通知》明確:2018年到2021年開工建設5萬套人才專項租賃住房。目前已落實人才專項租賃住房用地57宗,已開工152萬平方米,預計可建2.2萬余套人才專項租賃房。經認定的高層次人才還可以申請領取購房(租賃)補貼,目前已辦理1819件,合計金額15511.42萬元。
大學生租房補貼申領更加便捷。對在杭州市無房且未享受公共租賃住房、人才租賃房等住房優惠政策,市、區縣(市)各單位新引進的應屆全日制本科(含)以上大學畢業生,杭州給予每年1萬元租房補貼,可發放三年,期滿後收入低於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可繼續享受(期滿後最長不超過享受三年)。截至目前,已有超過2萬名來杭新就業大學生領取到了1萬元的租房補貼。
外來務工人員靈活保障
藍領公寓緩解外來務工人員租房困難。2017年,杭州市在全國范圍首推藍領公寓,租住對象在保證「非杭州戶籍」「市區無房」及「合法穩定工作」三個原則不變的前提下,優先滿足物業、餐飲、保潔、保安等服務性行業外來務工人員租賃需求,並逐步放寬至其他行業,租金價格不高於同類地段同等居住水平市場租金的70%。截至目前,全市已有81個藍領公寓項目、3.42萬套(間)房源開工建設,其中32個項目、1.45萬套(間)房源已交付並啟動租賃受理工作,有效緩解外來務工人員租房問題。
持「證」滿2年可申請公租房。持有高級職業資格證書滿2年、或者具有中級(含)以上職稱的外來創業人員,在其他條件符合的情況下,可以申請公租房。截至目前,杭州市已累計保障34852戶創業人員,解決了他們在杭創業的居住困難。
此外,公租房還面向公交環衛系統開展專項配租。將市區公交、環衛系統一線職工的住房困難納入市區公租房保障體系,凡一線環衛工人、公交一線職工符合公租房准入條件的家庭均可申請。截至目前,共推出公交、環衛專項公租房1226套,累計解決了3000餘名公交司機、環衛工人的住房困難。
C. 天津開發區保障性住房各類稅費減免優惠
天津市濱海新區保障性住房建設與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天津市濱海新區(下稱新區)保障性住房建設、配租、配售(銷售)和管理,構建和完善新區多層次、多渠道、科學普惠的住房保障體系,強化政府住房保障職能,切實解決新區中低收入家庭和來新區就業各類人員的住房困難問題,根據《關於印發天津市廉租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津政發〔2008〕38號)、《關於印發天津市限價商品住房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津政發〔2008〕39號)和《關於印發天津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津政發〔2008〕40號)等天津市保障性住房相關規定,結合新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章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濱海新區行政區域內保障性住房的規劃、建設、分配、使用和監督等管理與服務工作。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優惠,限定戶型、面積、租金標准和銷售價格,向具有新區非農業戶籍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和來新區就業各類人員,以出租或者出售方式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和藍白領公寓。 廉租住房是指政府提供優惠,限定戶型、面積和租金標准,向具有新區非農業戶籍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和特定對象,以出租方式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實行租房補貼、實物配租和公有住房租金核減三種方式相結合。 經濟適用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優惠,限定戶型、面積和銷售價格,向具有新區非農業戶籍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以出售方式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限價商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優惠,限定戶型、面積和銷售價格,向具有新區非農業戶籍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和來新區就業各類人員,以出售方式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新區限價商品住房分為面向社會住房困難家庭的普通限價商品住房和面向企業、單位的企業定製限價商品住房。 藍白領公寓是指政府提供優惠,限定房型、面積和租金標准,向來新區就業各類人員,以出租方式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條 解決新區居民的住房困難是新區人民政府的重要職責,相關管委會承擔相應責任。 應當優先解決具有新區非農業戶籍低收入家庭和來新區就業繳納社會保險的各類人員住房困難,對其中屬於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住房困難家庭實行應保盡保,並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其他住房困難家庭予以適度保障。 第五條 保障性住房實行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分配、統一管理。 保障性住房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嚴格的准入與退出機制。 第六條 新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規定負責新區保障性住房的組織實施和管理。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管委會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新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依據本規定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新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研究擬定保障性住房發展規劃、年度計劃,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及時向社會公布。 新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新區住房信息管理系統,加強對新區保障性住房建設供給和需求的分析,作為編制保障性住房發展規劃、年度計劃的重要依據。 第八條 保障性住房房源按照政府統籌、市場運作的原則,可以組織建設,也可以通過回收、回購、收購、接受捐贈等途徑籌集。 新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保障性住房房源管理制度。保障性住房的地段、戶型、面積、價格、交付期限及供給對象等信息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應當納入新區年度土地供應計劃,確保優先供應。 第十條 保障性住房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布局、配套建設,充分考慮住房困難家庭對交通、就醫、就學等配套設施的要求。每項保障性住房建設中應配建一定比例的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保障性住房建設堅持小戶型、統一裝修、經濟實用、節能省地的原則,滿足住戶的基本住房需求。保障性住房建設、戶型、面積等標准由新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家和我市有關規定,結合新區實際確定,報新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按下列渠道籌集: (一)年度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項建設資金; (二)提取貸款風險准備金和管理費用後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余額; (三)土地出讓金凈收益中按照不低於10%的比例安排的資金。 (四)保障性住房售房款; (五)保障性住房建設融資款; (六)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 第十二條 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應當專項用於下列支出: (一)新建、改建、回購保障性住房; (二)收購其他住房用作保障性住房; (三)保障性住房分配之前所需的維護和管理; (四)償付保障性住房建設融資本息。 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籌集及支出,國家和我市另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專款專用。 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的籌集、撥付、使用、管理和租金收支,依法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和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三章 申請與分配 第十四條 具有新區非農業戶籍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可以申請保障性住房。 住房困難標准、住房保障面積標准、家庭收入標准以及具體的住房保障方式,由新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報新區人民政府批准,定期向社會公布。 在新區工作繳納社會保險的各類人員可申請承租藍白領公寓;也可申請購買面向企業、單位的企業定製限價商品住房。 第十五條 申請保障性住房之前的5年內有房產轉讓行為的不得申請保障性住房。 第十六條 申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由申請人提出申請,申請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須共同申請;其他家庭成員也可以共同申請。申請家庭的收入、住房面積應當合並計算。 申請家庭包括新區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請條件、達到規定年齡的單身居民。 第十七條 符合申請條件的每一家庭只能申請一套保障性住房。 第十八條 申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應當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戶籍、收入、住房等相關信息,提交下列資料: (一)保障性住房申請審核表; (二)家庭住房狀況的證明材料; (三)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 (四)新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屬低收入家庭的,還應當提交家庭收入情況的證明材料。 申請家庭應當聲明同意接受管委會房管部門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其戶籍、收入、住房等情況的調查核實。 第十九條 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銷售)實行申請、審核、公示和發證制度。 新區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銷售)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按照就近、排序、選房的程序進行配租、配售(銷售)。在房源不足的情況下採取搖號、輪候方法配租、配售(銷售)。 第二十條 申請保障性住房,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新區非農業戶籍申請廉租住房的家庭,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申請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的,向相關管委會房管部門提出申請;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對廉租住房申請進行初審,報管委會房管部門、民政部門。管委會房管部門、民政部門對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申請進行審核後公示,無異議的由管委會房管部門核發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購買)資格證明,錄入信息系統、建立申請家庭住房檔案,並向新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非新區戶籍在新區繳納社會保險的申請企業定製限價商品住房的各類人員,向所在企業、單位提出申請,所在企業、單位對申請資格初審後報管委會勞動人力資源部門,管委會勞動人力資源部門審核簽署意見後,由企業、單位報新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經復核符合條件的,進行公示,無異議的由新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核發企業定製限價商品住房購買資格證明,錄入信息系統、建立申請人員住房檔案。 非新區戶籍在新區繳納社會保險的申請藍白領公寓的各類人員,向所在企業、單位提出申請,所在企業、單位對申請資格進行初審後報管委會房管部門,經復核符合條件的,進行公示,無異議的由管委會房管部門核發藍白領公寓配租資格證明,錄入信息系統、建立申請人員住房檔案,並向新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保障性住房申請家庭在輪候期間,家庭人口、戶籍、收入、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請條件的,應當如實向管委會房管部門申報,並退出輪候。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在輪候時予以優先分配: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包括特困家庭); (二)孤老家庭; (三)申請家庭成員中有屬於重度殘疾、重點優撫對象、獲得市級以上見義勇為表彰、特殊貢獻獎勵、勞動模範稱號的;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家庭,可以予以單列分配: (一)居住在危房的; (二)居住在已確定拆遷范圍內的住房且不符合安置條件的。 第二十四條 保障性住房的分配房源、分配方案及分配結果,由新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及時向社會公布,接受監督。 第四章 售價與租金 第二十五條 保障性住房的租金標准、銷售價格由新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新區物價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家和我市有關規定確定。 第二十六條 取得購買保障性住房資格的,未在新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限內簽訂保障性住房買賣合同及未按合同規定期限繳納購房款的,視為放棄本次購房資格。 承租保障性住房的,應當按合同約定及時繳納租金;無正當理由累計欠繳租金超過六個月的,按市場指導租金標准計租。 第二十七條 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全額上繳新區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用於保障性住房的維護和管理費用以及國家和我市規定的支出。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八條 新區保障性住房實行入住備案制度。 第二十九條 保障性住房的住戶不得違反規定將保障性住房出租、空置、轉借、調換、轉讓、抵押以及作為經營性用房。 承租保障性住房的,應當在接到辦理入住手續通知後的兩個月內辦理交房手續並入住。承租的保障性住房連續空置不得無故超過六個月。 第三十條 新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保障性住房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管委會房管部門具體負責對保障性住房住戶的使用情況進行調查、核實、提出處理意見。 第三十一條 物業服務企業受新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委託,應當建立保障性住房住戶、住房檔案,將住戶入住情況登記造冊,及時了解和掌握保障性住房的使用情況,發現違反規定使用保障性住房以及住戶的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變化等情況,應當及時報告所在管委會房管部門。 保障性住房住戶有義務配合物業服務企業、管委會房管部門和新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對保障性住房使用情況的核查工作。 第三十二條 保障性住房住戶不得改變房屋用途,不得損毀、破壞、不得擅自裝修和改變房屋結構、配套設施。 第三十三條 保障性住房住戶應當及時繳納物業服務費用。 未分配的保障性住房的物業服務費用,由新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按規定向物業服務企業支付。 第六章 退 出 第三十四條 按本規定取得經濟適用房不得上市轉讓,購房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新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按原價格並考慮成新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 第三十五條 購買限價商品住房滿五年,購房人可以上市交易,上市交易增值部分個人收益70%,政府收益30%。 退出保障性住房的申請家庭不得再次申請保障性住房。因特殊情況退出保障性住房的,重新申請應按有關規定辦理。 上述規定應當在保障性住房買賣合同中予以載明,並明確相關違約責任。 第三十六條 申請家庭已取得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後又擁有其他住房的,應當主動向管委會房管部門申報並退出保障性住房。退出的保障性住房由新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按規定及合同約定收回或者回購。 第三十七條 承租保障性住房的,其家庭人口、戶籍、收入、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化時,應當主動申報。新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對不符合承租條件的,收回保障性住房。 承租保障性住房合同期滿需繼續承租的,應當提前三個月向管委會房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仍符合承租條件的,續簽租賃合同。 租賃合同期滿未再申請或者經審核不符合承租條件的,房屋由新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收回。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 申請保障性住房時或者在輪候期間,不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戶籍、收入、住房等情況及其變化的,取消其輪候資格。 第三十九條 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騙取保障性住房的,收回房屋。對出具虛假證明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四十條 保障性住房除購房按揭抵押外不得進行商業性抵押,違反規定的收回房屋。 第四十一條 出租、空置、轉借、調換、經營、轉讓保障性住房,擅自裝修和改變房屋用途,損毀、破壞和改變房屋結構和配套設施的,收回房屋。 保障性住房承租戶在接到辦理入住手續通知後兩個月內未辦理手續並入住的,取消其承租資格;承租的保障性住房無故連續空置超過六個月的,收回房屋。 第四十二條 不按期繳納租金的,責令補繳,並加收每逾期一日應繳金額千分之三的滯納金;逾期十個月以上的,收回房屋。 第四十三條 按照本規定,取消申請輪候資格或者收回房屋的,申請家庭五年內不得再申請社會保障性住房。 第四十四條 應當退出保障性住房而未退出的,自應當收回之日起按市場租金標准繳納租金,並可給予三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滿仍拒不退出的,交由相關部門強制執行。 第四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接受舉報的單位應當依法進行調查、核實和處理,並及時將處理結果反饋舉報人。 第四十六條 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可以按新區人民政府規定申請廉租住房租房補貼。 已領取廉租住房租房補貼的家庭,可以申請保障性住房,在購買保障性住房後停止發放租房補貼。 第四十八條 具有新區非農業常住戶口,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或民政部門定期定量補助的社會優撫對象承租的公有住房可享受租金核減政策。 第四十九條 本規定未盡事宜依據國家和天津市保障性住房相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條 本規定自2010年6月23日至2015年6月22日施行。 附件:濱海新區保障性住房保障標准和申請條件 附件 濱海新區保障性住房保障標准和申請條件 一、廉租住房 (一)廉租住房保障標准 廉租住房套型建築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普通精裝修,配備櫥衛等必要設備,具備基本生活功能。一個家庭限定配租一套廉租住房,廉租住房租金標准採取政府指導價。符合廉租住房租房補貼條件的家庭,享受廉租住房租房補貼。 (二)廉租住房租房補貼標准 1.租房補貼標准和租房補貼面積標准。租房補貼標准為: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積28元,租房補貼面積標准為:人均使用面積12平方米。 2.月租房補貼額的計算。家庭應補貼面積小於15平方米的,按15平方米計算。每戶家庭最低月租房補貼額為:410元。 (三)廉租住房申請條件 1.具有新區非農業常住戶口; 2.家庭上年人均月收入低於800元(含); 3.家庭人均現住房使用面積低於9平方米(含)。(四)廉租住房退出 出現下列不符合承租條件情形的,新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收回房屋。 1.家庭住房或收入已超過規定標準的; 2.擁有其他房屋的; 3.申請家庭成員戶籍均已遷出新區的; 4.出現不符合承租廉租住房的其他情形的。 二、經濟適用住房 (一)經濟適用住房保障標准 經濟適用住房套型建築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普通精裝修。 (二)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 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由新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物價部門按照我市有關規定,在綜合考慮建設、管理成本和不高於3%利潤的基礎上確定。 (三)經濟適用住房申請條件 1.具有新區非農業常住戶籍,申請經濟適用住房之前的5年內沒有房產轉讓行為的; 2.家庭上年收入低於新區統計局公布的城鎮單位從業人員人均勞動報酬2倍的; 3.人均住房使用面積低於9平方米(含); 4.拆遷實行貨幣補償安置,原則上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安置費中拆遷房屋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低於25萬元,他處住房合計建築面積40平方米以下或使用面積30平方米以下。 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每戶只允許申請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四)經濟適用住房退出 經濟適用住房不得上市轉讓,但可向新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回購,回購價格按原成交價格並考慮成新和物價水平等因素確定。 退出經濟適用住房的申請家庭不得再次申請經濟適用住房。因特殊情況退出經濟適用住房的,重新申請應按有關規定辦理。 三、限價商品住房 (一)限價商品住房保障標准 限價商品住房分為面向社會住房困難家庭的普通限價商品住房和面向企業、單位的企業定製限價商品住房。面向社會的普通限價商品住房套型建築面積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一居室50平方米左右,兩居室70平方米左右。其中一居室、兩居室住房套數的比例不低於70%;面向企業、單位的企業定製限價商品住房套型建築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套數比例不低於90%,套型建築面積在12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套數比例最高不超過10%。 (二)限價商品住房銷售價格 限價商品住房的銷售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由新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物價部門按照我市有關規定,在綜合考慮土地整理成本、建築安裝成本、配套成本、項目管理費用和利潤等因素基礎上測定限價商品住房銷售價格。原則上比測定銷售價格前3個月內周邊或同地區普通商品住房價格低20%左右。 (三)限價商品住房申請條件 1.面向社會住房困難家庭的普通限價商品住房 (1)具有新區非農業戶籍,申請限價商品住房之前的5年內沒有房產轉讓行為的; (2)家庭人口原則上在2人(含)以上,男超過25歲、女超過23歲的未婚人員及離異(離異時間2年以上)、喪偶人員也可作為單人戶申請; (3)家庭住房建築面積不超過60平方米; (4)家庭上年人均收入低於3萬元; (5)在計算家庭上年人均收入時,2人(含)以下家庭的家庭人口可按實際人口數的1.5倍計算。 2.面向企業、單位的企業定製限價商品住房 (1)在濱海新區工作,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的各類人員; (2)工作地20公里范圍內無住房; (3)為鼓勵各類人員長期在新區工作居住,限制炒房。新區實行限價商品住房購房、辦證分離制度,在新區繳納社會保險3年(含)以上或社會保險關系轉移到新區,年齡25周歲以上的購房人方可辦理房地產權證。 (四)限價商品住房退出 購買限價商品住房滿五年,購房人可上市交易,上市交易增值部分個人收益70%,政府收益30%。 退出限價商品住房的申請家庭不得再次申請限價商品住房。因特殊情況退出限價商品住房的,重新申請應按有關規定辦理。 四、藍白領公寓 (一)藍白領公寓保障標准 1.藍領公寓是指政府提供優惠,限定房型、面積和租金標准,向來新區就業的各類技術工人,以出租方式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藍領公寓人均建築面積6平方米左右。 2.白領公寓是指政府提供優惠,限定房型、面積和租金標准,向來新區就業的各類管理和科技人員,以出租方式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白領公寓人均使用面積不高於25平方米。 (二)藍白領公寓申請條件 在新區就業繳納社會保險的無住房人員均可在企業所屬管委會申請承租藍白領公寓。 (三)退出 出現下列不符合承租條件情形的,所屬管委會管理單位收回房屋。 1.擁有其他房屋的; 2.申請人不在新區就業的; 3.出現不符合承租藍白領公寓的其他情形的。
D. 誰能告訴我天津西青區藍領公寓的具體位置我去過一回忘記什麼路了 離李莊子不太遠
藍領公寓有很多,西青區也有好幾個藍領公寓,估計應該是大寺,也就是西版青開發區的藍領公寓了權,所以以大寺為起點,另外從大寺到李七庄的車很多,832、161都到,請自己選擇!
公交線路:710路 → 878路 → 511路,全程約47.1公里
1、從大寺乘坐710路,經過4站, 到達李七庄站(也可乘坐710區)
2、乘坐878路,經過3站, 到達體院北站(也可乘坐便民1路、951路、658路)
3、乘坐511路,經過19站, 到達濱海高新區站
4、步行約160米,到達高新區綜合服務中心
E. 天津限價房政策
天津市濱海新區保障性住房建設與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天津市濱海新區(下稱新區)保障性住房建設、配租、配售(銷售)和管理,構建和完善新區多層次、多渠道、科學普惠的住房保障體系,強化政府住房保障職能,切實解決新區中低收入家庭和來新區就業各類人員的住房困難問題,根據《關於印發天津市廉租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津政發〔2008〕38號)、《關於印發天津市限價商品住房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津政發〔2008〕39號)和《關於印發天津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津政發〔2008〕40號)等天津市保障性住房相關規定,結合新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濱海新區行政區域內保障性住房的規劃、建設、分配、使用和監督等管理與服務工作。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優惠,限定戶型、面積、租金標准和銷售價格,向具有新區非農業戶籍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和來新區就業各類人員,以出租或者出售方式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和藍白領公寓。
廉租住房是指政府提供優惠,限定戶型、面積和租金標准,向具有新區非農業戶籍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和特定對象,以出租方式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實行租房補貼、實物配租和公有住房租金核減三種方式相結合。
經濟適用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優惠,限定戶型、面積和銷售價格,向具有新區非農業戶籍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以出售方式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限價商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優惠,限定戶型、面積和銷售價格,向具有新區非農業戶籍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和來新區就業各類人員,以出售方式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新區限價商品住房分為面向社會住房困難家庭的普通限價商品住房和面向企業、單位的企業定製限價商品住房。
藍白領公寓是指政府提供優惠,限定房型、面積和租金標准,向來新區就業各類人員,以出租方式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條 解決新區居民的住房困難是新區人民政府的重要職責,相關管委會承擔相應責任。
應當優先解決具有新區非農業戶籍低收入家庭和來新區就業繳納社會保險的各類人員住房困難,對其中屬於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住房困難家庭實行應保盡保,並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其他住房困難家庭予以適度保障。
第五條 保障性住房實行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分配、統一管理。
保障性住房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嚴格的准入與退出機制。
第六條 新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規定負責新區保障性住房的組織實施和管理。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管委會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新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依據本規定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新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研究擬定保障性住房發展規劃、年度計劃,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及時向社會公布。
新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新區住房信息管理系統,加強對新區保障性住房建設供給和需求的分析,作為編制保障性住房發展規劃、年度計劃的重要依據。
第八條 保障性住房房源按照政府統籌、市場運作的原則,可以組織建設,也可以通過回收、回購、收購、接受捐贈等途徑籌集。
新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保障性住房房源管理制度。保障性住房的地段、戶型、面積、價格、交付期限及供給對象等信息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應當納入新區年度土地供應計劃,確保優先供應。
第十條 保障性住房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布局、配套建設,充分考慮住房困難家庭對交通、就醫、就學等配套設施的要求。每項保障性住房建設中應配建一定比例的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保障性住房建設堅持小戶型、統一裝修、經濟實用、節能省地的原則,滿足住戶的基本住房需求。保障性住房建設、戶型、面積等標准由新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家和我市有關規定,結合新區實際確定,報新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按下列渠道籌集:
(一)年度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項建設資金;
(二)提取貸款風險准備金和管理費用後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余額;
(三)土地出讓金凈收益中按照不低於10%的比例安排的資金。
(四)保障性住房售房款;
(五)保障性住房建設融資款;
(六)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
第十二條 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應當專項用於下列支出:
(一)新建、改建、回購保障性住房;
(二)收購其他住房用作保障性住房;
(三)保障性住房分配之前所需的維護和管理;
(四)償付保障性住房建設融資本息。
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籌集及支出,國家和我市另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專款專用。
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的籌集、撥付、使用、管理和租金收支,依法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和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三章 申請與分配
第十四條 具有新區非農業戶籍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可以申請保障性住房。
住房困難標准、住房保障面積標准、家庭收入標准以及具體的住房保障方式,由新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報新區人民政府批准,定期向社會公布。
在新區工作繳納社會保險的各類人員可申請承租藍白領公寓;也可申請購買面向企業、單位的企業定製限價商品住房。
第十五條 申請保障性住房之前的5年內有房產轉讓行為的不得申請保障性住房。
第十六條 申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由申請人提出申請,申請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須共同申請;其他家庭成員也可以共同申請。申請家庭的收入、住房面積應當合並計算。
申請家庭包括新區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請條件、達到規定年齡的單身居民。
第十七條 符合申請條件的每一家庭只能申請一套保障性住房。
第十八條 申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應當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戶籍、收入、住房等相關信息,提交下列資料:
(一)保障性住房申請審核表;
(二)家庭住房狀況的證明材料;
(三)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
(四)新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屬低收入家庭的,還應當提交家庭收入情況的證明材料。
申請家庭應當聲明同意接受管委會房管部門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其戶籍、收入、住房等情況的調查核實。
第十九條 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銷售)實行申請、審核、公示和發證制度。
新區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銷售)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按照就近、排序、選房的程序進行配租、配售(銷售)。在房源不足的情況下採取搖號、輪候方法配租、配售(銷售)。
第二十條 申請保障性住房,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新區非農業戶籍申請廉租住房的家庭,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申請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的,向相關管委會房管部門提出申請;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對廉租住房申請進行初審,報管委會房管部門、民政部門。管委會房管部門、民政部門對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申請進行審核後公示,無異議的由管委會房管部門核發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購買)資格證明,錄入信息系統、建立申請家庭住房檔案,並向新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非新區戶籍在新區繳納社會保險的申請企業定製限價商品住房的各類人員,向所在企業、單位提出申請,所在企業、單位對申請資格初審後報管委會勞動人力資源部門,管委會勞動人力資源部門審核簽署意見後,由企業、單位報新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經復核符合條件的,進行公示,無異議的由新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核發企業定製限價商品住房購買資格證明,錄入信息系統、建立申請人員住房檔案。
非新區戶籍在新區繳納社會保險的申請藍白領公寓的各類人員,向所在企業、單位提出申請,所在企業、單位對申請資格進行初審後報管委會房管部門,經復核符合條件的,進行公示,無異議的由管委會房管部門核發藍白領公寓配租資格證明,錄入信息系統、建立申請人員住房檔案,並向新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保障性住房申請家庭在輪候期間,家庭人口、戶籍、收入、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請條件的,應當如實向管委會房管部門申報,並退出輪候。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在輪候時予以優先分配: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包括特困家庭);
(二)孤老家庭;
(三)申請家庭成員中有屬於重度殘疾、重點優撫對象、獲得市級以上見義勇為表彰、特殊貢獻獎勵、勞動模範稱號的;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家庭,可以予以單列分配:
(一)居住在危房的;
(二)居住在已確定拆遷范圍內的住房且不符合安置條件的。
第二十四條 保障性住房的分配房源、分配方案及分配結果,由新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及時向社會公布,接受監督。
第四章 售價與租金
第二十五條 保障性住房的租金標准、銷售價格由新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新區物價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家和我市有關規定確定。
第二十六條 取得購買保障性住房資格的,未在新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限內簽訂保障性住房買賣合同及未按合同規定期限繳納購房款的,視為放棄本次購房資格。
承租保障性住房的,應當按合同約定及時繳納租金;無正當理由累計欠繳租金超過六個月的,按市場指導租金標准計租。
第二十七條 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全額上繳新區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用於保障性住房的維護和管理費用以及國家和我市規定的支出。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八條 新區保障性住房實行入住備案制度。
第二十九條 保障性住房的住戶不得違反規定將保障性住房出租、空置、轉借、調換、轉讓、抵押以及作為經營性用房。
承租保障性住房的,應當在接到辦理入住手續通知後的兩個月內辦理交房手續並入住。承租的保障性住房連續空置不得無故超過六個月。
第三十條 新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保障性住房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管委會房管部門具體負責對保障性住房住戶的使用情況進行調查、核實、提出處理意見。
第三十一條 物業服務企業受新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委託,應當建立保障性住房住戶、住房檔案,將住戶入住情況登記造冊,及時了解和掌握保障性住房的使用情況,發現違反規定使用保障性住房以及住戶的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變化等情況,應當及時報告所在管委會房管部門。
保障性住房住戶有義務配合物業服務企業、管委會房管部門和新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對保障性住房使用情況的核查工作。
第三十二條 保障性住房住戶不得改變房屋用途,不得損毀、破壞、不得擅自裝修和改變房屋結構、配套設施。
第三十三條 保障性住房住戶應當及時繳納物業服務費用。
未分配的保障性住房的物業服務費用,由新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按規定向物業服務企業支付。
第六章 退 出
第三十四條 按本規定取得經濟適用房不得上市轉讓,購房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新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按原價格並考慮成新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
第三十五條 購買限價商品住房滿五年,購房人可以上市交易,上市交易增值部分個人收益70%,政府收益30%。
退出保障性住房的申請家庭不得再次申請保障性住房。因特殊情況退出保障性住房的,重新申請應按有關規定辦理。
上述規定應當在保障性住房買賣合同中予以載明,並明確相關違約責任。
第三十六條 申請家庭已取得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後又擁有其他住房的,應當主動向管委會房管部門申報並退出保障性住房。退出的保障性住房由新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按規定及合同約定收回或者回購。
第三十七條 承租保障性住房的,其家庭人口、戶籍、收入、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化時,應當主動申報。新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對不符合承租條件的,收回保障性住房。
承租保障性住房合同期滿需繼續承租的,應當提前三個月向管委會房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仍符合承租條件的,續簽租賃合同。
租賃合同期滿未再申請或者經審核不符合承租條件的,房屋由新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收回。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 申請保障性住房時或者在輪候期間,不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戶籍、收入、住房等情況及其變化的,取消其輪候資格。
第三十九條 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騙取保障性住房的,收回房屋。對出具虛假證明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四十條 保障性住房除購房按揭抵押外不得進行商業性抵押,違反規定的收回房屋。
第四十一條 出租、空置、轉借、調換、經營、轉讓保障性住房,擅自裝修和改變房屋用途,損毀、破壞和改變房屋結構和配套設施的,收回房屋。
保障性住房承租戶在接到辦理入住手續通知後兩個月內未辦理手續並入住的,取消其承租資格;承租的保障性住房無故連續空置超過六個月的,收回房屋。
第四十二條 不按期繳納租金的,責令補繳,並加收每逾期一日應繳金額千分之三的滯納金;逾期十個月以上的,收回房屋。
第四十三條 按照本規定,取消申請輪候資格或者收回房屋的,申請家庭五年內不得再申請社會保障性住房。
第四十四條 應當退出保障性住房而未退出的,自應當收回之日起按市場租金標准繳納租金,並可給予三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滿仍拒不退出的,交由相關部門強制執行。
第四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接受舉報的單位應當依法進行調查、核實和處理,並及時將處理結果反饋舉報人。
第四十六條 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可以按新區人民政府規定申請廉租住房租房補貼。
已領取廉租住房租房補貼的家庭,可以申請保障性住房,在購買保障性住房後停止發放租房補貼。
第四十八條 具有新區非農業常住戶口,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或民政部門定期定量補助的社會優撫對象承租的公有住房可享受租金核減政策。
第四十九條 本規定未盡事宜依據國家和天津市保障性住房相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條 本規定自2010年6月23日至2015年6月22日施行。
附件:濱海新區保障性住房保障標准和申請條件
附件
濱海新區保障性住房保障標准和申請條件
一、廉租住房
(一)廉租住房保障標准
廉租住房套型建築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普通精裝修,配備櫥衛等必要設備,具備基本生活功能。一個家庭限定配租一套廉租住房,廉租住房租金標准採取政府指導價。符合廉租住房租房補貼條件的家庭,享受廉租住房租房補貼。
(二)廉租住房租房補貼標准
1.租房補貼標准和租房補貼面積標准。租房補貼標准為: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積28元,租房補貼面積標准為:人均使用面積12平方米。
2.月租房補貼額的計算。家庭應補貼面積小於15平方米的,按15平方米計算。每戶家庭最低月租房補貼額為:410元。
(三)廉租住房申請條件
1.具有新區非農業常住戶口;
2.家庭上年人均月收入低於800元(含);
3.家庭人均現住房使用面積低於9平方米(含)。(四)廉租住房退出
出現下列不符合承租條件情形的,新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收回房屋。
1.家庭住房或收入已超過規定標準的;
2.擁有其他房屋的;
3.申請家庭成員戶籍均已遷出新區的;
4.出現不符合承租廉租住房的其他情形的。
二、經濟適用住房
(一)經濟適用住房保障標准
經濟適用住房套型建築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普通精裝修。
(二)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
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由新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物價部門按照我市有關規定,在綜合考慮建設、管理成本和不高於3%利潤的基礎上確定。
(三)經濟適用住房申請條件
1.具有新區非農業常住戶籍,申請經濟適用住房之前的5年內沒有房產轉讓行為的;
2.家庭上年收入低於新區統計局公布的城鎮單位從業人員人均勞動報酬2倍的;
3.人均住房使用面積低於9平方米(含);
4.拆遷實行貨幣補償安置,原則上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安置費中拆遷房屋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低於25萬元,他處住房合計建築面積40平方米以下或使用面積30平方米以下。
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每戶只允許申請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四)經濟適用住房退出
經濟適用住房不得上市轉讓,但可向新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回購,回購價格按原成交價格並考慮成新和物價水平等因素確定。
退出經濟適用住房的申請家庭不得再次申請經濟適用住房。因特殊情況退出經濟適用住房的,重新申請應按有關規定辦理。
三、限價商品住房
(一)限價商品住房保障標准
限價商品住房分為面向社會住房困難家庭的普通限價商品住房和面向企業、單位的企業定製限價商品住房。面向社會的普通限價商品住房套型建築面積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一居室50平方米左右,兩居室70平方米左右。其中一居室、兩居室住房套數的比例不低於70%;面向企業、單位的企業定製限價商品住房套型建築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套數比例不低於90%,套型建築面積在12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套數比例最高不超過10%。
(二)限價商品住房銷售價格
限價商品住房的銷售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由新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物價部門按照我市有關規定,在綜合考慮土地整理成本、建築安裝成本、配套成本、項目管理費用和利潤等因素基礎上測定限價商品住房銷售價格。原則上比測定銷售價格前3個月內周邊或同地區普通商品住房價格低20%左右。
(三)限價商品住房申請條件
1.面向社會住房困難家庭的普通限價商品住房
(1)具有新區非農業戶籍,申請限價商品住房之前的5年內沒有房產轉讓行為的;
(2)家庭人口原則上在2人(含)以上,男超過25歲、女超過23歲的未婚人員及離異(離異時間2年以上)、喪偶人員也可作為單人戶申請;
(3)家庭住房建築面積不超過60平方米;
(4)家庭上年人均收入低於3萬元;
(5)在計算家庭上年人均收入時,2人(含)以下家庭的家庭人口可按實際人口數的1.5倍計算。
2.面向企業、單位的企業定製限價商品住房
(1)在濱海新區工作,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的各類人員;
(2)工作地20公里范圍內無住房;
(3)為鼓勵各類人員長期在新區工作居住,限制炒房。新區實行限價商品住房購房、辦證分離制度,在新區繳納社會保險3年(含)以上或社會保險關系轉移到新區,年齡25周歲以上的購房人方可辦理房地產權證。
(四)限價商品住房退出
購買限價商品住房滿五年,購房人可上市交易,上市交易增值部分個人收益70%,政府收益30%。
退出限價商品住房的申請家庭不得再次申請限價商品住房。因特殊情況退出限價商品住房的,重新申請應按有關規定辦理。
四、藍白領公寓
(一)藍白領公寓保障標准
1.藍領公寓是指政府提供優惠,限定房型、面積和租金標准,向來新區就業的各類技術工人,以出租方式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藍領公寓人均建築面積6平方米左右。
2.白領公寓是指政府提供優惠,限定房型、面積和租金標准,向來新區就業的各類管理和科技人員,以出租方式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白領公寓人均使用面積不高於25平方米。
(二)藍白領公寓申請條件
在新區就業繳納社會保險的無住房人員均可在企業所屬管委會申請承租藍白領公寓。
(三)退出
出現下列不符合承租條件情形的,所屬管委會管理單位收回房屋。
1.擁有其他房屋的;
2.申請人不在新區就業的;
3.出現不符合承租藍白領公寓的其他情形的。
F. 合肥藍領公寓不給擺地攤!24小時監管這是郊區為什麼這么嚴
我們現在一般來說第胎是比較現在是開放的,但是根據地方的需要,訂餐是有規定的,開放不是每個地方都讓有擺地攤的,您說的那個地方可能是不能擺,是根據它的交通各方面的
G. 天津 限價房 咨詢
我X 樓上你嫌麻煩嗎?
回答問題很簡單 您能申請限價房!!!120%可以
H. 藍領工人買不起房子,公租房子也沒有的享受怎麼辦
其實公租房就是政府為無住房工作人員建設的·
他和拆遷這塊沒有影響的·
之前版我去咨詢過這個問題·權··
你如果實在不放心最好在打電話咨詢下公租房申請點的辦公人員·
政府有時候也要隨時更換政策的嘛?
就像上次申請公租房一樣··本來最初是有社保、收入限制的才能申請公租房·結果申請人數太少了·不到一兩個月的時間就改了政策。沒有社保、收入沒有限制了·都可以申請了·
I. 合肥新站區藍領公寓是不是誰都可以租
你應該租不到,它家面對的不是個人,是企業,以下是一個新聞報導的內容:據介紹專,目前合肥新站區推屬出的「藍領公寓」公共租賃房,主要租賃對象為注冊地與經營地均在區內平板顯示產業基地的企業。承租企業根據本企業員工住宿需求,以企業為單位統一提出申請,經區經貿局調研核准後,即可簽訂租賃合同並入住。
J. 藍領公寓怎麼樣好不好值不值得買
樓盤名稱:合肥藍領公寓
城市:合肥
樓盤位置:瑤海-陶沖湖-新汴河路
規劃版信息:其佔地面權積為0平方米,容積率暫無數據,綠化率0%,共0棟樓,停車位暫無數據
(所載信息僅供參考,最終以售樓處信息為准。)
買新房,就上搜狐焦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