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工作不滿五年離職住房補貼要返還一半是否有法律依據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住房補貼後,要求勞動者2年內不得辭職的規定是無效的。勞動者依然享受自由擇業權,可以辭職。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掛號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37、38、46、47、50條
⑵ 公司出了紅頭文件說有住房補貼的,後來辭職了沒有了可以告公司嗎
如果你有這紅頭文件證實在勞動合同存續期內有這項福利,但企業並未對部分員工實行,你可直接到當地勞動監察大隊去申訴和主張權利。
⑶ 辭職後還能領到單位的住房補貼嗎
辭職後怎麼可能琮能拿到原單位給的住房補貼呢,按道理講,你已辭職,不再屬於回該單位的員工,答那麼原單位是沒有義務再替你繳納住戶金或是發給你補貼的。當然,若是當初簽定協議的時候明確表明在哪個期間段必須發放補貼金的,也是可以領取的。
⑷ 單位是按月發放住房補貼的,22號離職,是否還可以領取當月的補貼。
如果單位是按朋發放住房補貼,你22號離職,沒有達到一個月,一般來講,是不能得到補貼的。
如果你委託同事代為辦理辭職手續,到現在還沒有辦理完畢。你有權要求給予住房補貼。
工資應結算到22號為止。
⑸ 主動離職的還能領取住房補貼嗎
我覺得還是要看單位的吧,我知道有的單位是比如你08年7月離職的,那08年1-6月份的住房補貼不給你的,在08年以前的還是給你的,我先生單位有人離職就是這樣的。
⑹ 離職,公司住房補貼一年一萬,要求拿錢後兩年內不許辭職,我想辭職怎麼辦
1、住房補貼屬於單位給予員工的福利待遇,如果單位在給予住房補貼時與你約定了條件、你也簽字表示同意的,雙方之間的協議生效,並適用《合同法》或《民法通則》調整,這與因提供專業培訓而約定的服務期違約金不同。
2、也就是說:如果你工作不滿二年辭職:你應當按約定向公司返還住房補貼。如果你不還,公司有權到法院起訴你違約,要求你承擔違約責任。
3、」有什麼辦法拿了錢之後辭職還可以不退這個住房補貼嗎?「:合法的辦法幾乎沒有,但可以用一樓說的泡病假、和公司領導協商等辦法解決。
4、」如果我辭職了,就是不退這個錢,去新單位原公司不給我轉關系怎麼辦?有什麼好辦法嗎「:
(1)不給你轉關系:可以提起勞動仲裁解決。只要你是合法辭職(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試用期內提前三天),公司不給你轉關系就是違法。
至於你不交違約金的問題,公司有權另行追究,但無權扣你的勞動關系。
(2)另外,如果你拿不到原單位的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就到新單位工作:被原單位告了的話,你的新單位將和你一起承擔對原單位的賠償責任。而且新單位將無法為你辦理勞動合同和社保等。
5、建議:這事你不佔理,金額又不是太大,最好是和原單位領導協商解決,拿到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後再到新單位。
⑺ 求助!!!在深圳申請人才住房和生活補貼時,辭職了,但是社保已經繳
社保繳納滿半年是可以辦理補貼的。
社保補貼申請的程序:
1.向街道勞動保障機構申報版就業,並憑《再就業優權惠證》、社會保險繳費憑證等相關材料,向街道勞動保障機構提出社會保險補貼申請;2.街道勞動保障機構核實靈活就業人員的就業情況,出具靈活就業證明,並為其向當地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申請社會保險補貼;
3.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後,將補貼資金直接支付給本人;社會保險補貼標准按靈活就業人員實際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一定比例計算。具體補貼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資金管理通知》制定。
⑻ 辭職後原單位的住房補貼怎麼取
到單位里拿提取住房補貼的申請表,讓單位蓋章後到公積金中心蓋章批准後到銀行取出。
⑼ 住房補貼離職了還有嗎
是否有住房補貼,如果是屬於辭職前的,就應該有,辭職時只要提前三十天,無論批與不批均可以解除勞動關系,補貼可以依法取得。
⑽ 我工作10幾年了,單位給我住房補貼在辭職時要退還嗎
勞動者辭職,無論工作多久,用人單位已發放的住房補貼都是不需要退還用人單位的。
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補貼,是為了激勵勞動者更好的工作,用人單位已收益,無再次收回的道理和法律依據。
如果用人單位強行扣除勞動者工資或不給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工資並且辦理離職手續。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