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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新區住房建設

發布時間:2020-11-27 09:14:11

1. 無錫綠地天空樹高層公寓屬於住宅嗎

無錫綠地天空樹高層公寓,他就是公寓,他與民宅的住宅有所區別。公寓房與住宅最大的區別就是沒有天然氣管道鋪設進戶,而且產權方面還有區別。一般住宅的產權使用年限為70年。哦,公寓的產權有的是40年,有的是50年,就要看具體的情況了。所以說公寓與住宅樓有區別的。

2. 請問一下無錫的私人獨棟住宅可以開餐飲嗎

對做餐飲而言,當一個店開設得成功後,必然會想開第二家、第三家。這是人之常情,無可厚非。可現狀呢?很多企業一夜之間走紅,風靡整個區域,但又有更多企業一夜之間崩塌,再也找不見身影。對那些能夠快速擴張的企業來講,其盈利模式(含選址)一般都沒有太大問題,那痛點到底在哪兒呢?我們知道,連鎖擴張就是復制,其實就是標准、體系、人才及文化等的復制。於是,痛點也就躍然紙上:一是標準的難建立,體系的難復制;二是人員質素不達,人才孵化機制的不健全;三是執行體系、督導體系,以及分配體系的難閉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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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無錫市惠山區土地徵用的相關規定

市政府關於印發《無錫市市區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的通知

錫政發[2004]363號

各市(縣)和各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現將《無錫市市區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無錫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無錫市市區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保障城市建設的順利進行,保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和《江蘇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市區范圍內,因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徵收或者徵用集體土地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並需要對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統稱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撤組剩餘國有土地上原建於集體土地上房屋被拆遷的,以及撤組後原宅基地上依法翻建或改造的房屋被拆遷的,不論被拆遷人是否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和房屋產權證,均適用本辦法。 國家和省確定的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相關的土地管理工作;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和安置房建設的相關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市拆管機構)具體負責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管理工作。 集體土地房屋拆遷所在地的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市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拆遷管理

第四條 規劃部門出具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含地塊圖)後,由市拆管機構根據用地單位(以下統稱拆遷人)的申請,書面通知相關部門暫停辦理下列事項: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設用地; (二)審批新建、改建、擴建房屋及其附屬物; (三)審批改變房屋、土地用途; (四)辦理戶口的遷入、分戶; (五)核發工商營業執照;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 拆遷人憑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含地塊圖)等相關資料,向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用地申請,經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文件後,方可實施拆遷。

第六條 拆遷人應當根據被拆遷房屋的權屬登記情況,擬訂用地范圍內被拆遷房屋的補償安置實施方案,並報市拆管機構備案。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實施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用地范圍內房屋拆遷調查測算情況; (二)拆遷計劃、拆遷期限; (三)安置方式及過渡期限; (四)安置所需房源及相關資料、證明; (五)補償安置資金證明以及使用計劃; (六)其他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有關的事項。

第七條 市拆管機構應當會同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對拆遷人提交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實施方案進行審查並予以公告,由市拆管機構向拆遷人發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通知書。

第八條 拆遷人應當選擇有拆遷資質的單位實施拆遷,並與房屋拆遷實施單位訂立拆遷委託合同。拆遷委託合同自訂立之日起15日內報市拆管機構備案。 被委託的拆遷實施單位不得轉讓拆遷業務。

第九條 從事房屋拆遷評估業務的評估機構必須具有相應的房地產評估資質。

第十條 拆遷人應當按照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實施方案,負責做好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有關實施工作;拆遷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應當服從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十一條 在房屋拆遷補償安置通知書規定的拆遷期限內,拆遷人與被拆遷入應當依據房屋拆遷補償方案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應當具體載明補償形式、補償標准、安置方式、搬遷期限、臨時安置過渡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 市拆管機構應當提供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示範文本。

第十二條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後,拆遷當事人對補償安置協議產生糾紛的,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 拆遷人應當在拆遷實施前與被拆遷人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就補償、搬遷等事項簽訂書面協議。協議內容應當明確補償形式和補償金額。經協商達不成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市拆管機構裁決。裁決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的30日內做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或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市拆管機構依法處理。 因征地補償標准爭議而阻撓征地的,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章 拆遷補償安置

第十四條 被拆遷房屋的合法依據,以拆遷人在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含地塊圖)前所持有的房屋權屬證書、土地權屬證書或者取得的合法建房手續為准。

第十五條 被拆遷房屋的原用途,以房屋權屬證書、土地權屬證書上載明的用途為准;房屋權屬證書、土地權屬證書上未載明用途或者載明的用途不一致的,以合法建房手續載明的用途為准。

第十六條 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以房屋權屬證書或者合法建房手續上載明的建築面積為准;拆遷當事人對被拆除房屋建築面積有異議的,可以委託具有資質的房產測繪機構進行實際測量。

第十七條 拆遷人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含地塊圖)後,被拆遷入已取得合法建房手續且新房已建造完畢的,拆遷人應當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已取得合法建房手續但新房尚未建造完畢的,被拆遷人應當立即停止建房,已建新房部分,由拆遷人依據評估結果給予補償。

第十八條 對拆遷違法建築、逾期的臨時建築或者臨時建築在建築規劃許可證中載明城市建設需要時無條件拆除的,已建新房應拆除而未拆除的舊房,用地單位在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含地塊圖)後被拆遷人進行房屋及其附著物新建、改建、擴建或者突擊裝修裝飾部分,拆遷租賃(借)住宅用房的承租人,均不予補償安置。 拆遷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安置,但應當給予適當補貼。

第十九條 住宅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一般實行房屋產權調換方式。

第二十條 住宅房屋的被拆遷人提出自行解決住房並作出書面承諾的,由被拆遷人向拆遷人提出申請,經市拆管機構認定後,可以按下列計算提取補償安置款。 補償安置款=(指定地點的單位建築面積安置房成本價 - 單位建築面積安置房建安價+單位建築面積的被拆遷房屋重置價結合成新評估價)×合法建築面積。

第二十一條 住宅房屋的被拆遷人要求實行產權調換的,由拆遷人提供拆遷安置房給予產權調換。

第二十二條 住宅房屋的被拆遷人以一處宅基地或者合法建房手續為一戶,被拆遷人在同一拆遷范圍內有多處住房的,應當合並為一戶計算其原住房面積;被拆遷住宅房屋合法建築面積經公示後,被拆遷入憑拆遷房屋安置協議書和安置房准購證,每戶可以按下列規定進行產權調換: (一)被拆遷住宅房屋合法建築面積小於等於200平方米的,按被拆遷住宅房屋重置價結合成新與產權調換房的建安價結算差價後,可以按實際被拆遷住宅房屋合法建築面積最接近的戶型進行產權調換;也可以按實際被拆遷住宅房屋合法建築面積的房屋結構、成新系數等因素折算確定產權調換面積。 (二)被拆遷住宅房屋合法建築面積大於200平方米的,可按實際超出面積的50%折算增加產權調換面積,但每戶實際安置面積不得超過250平方米;大於產權調換面積的部分在其重置價結合成新評估價不低於120%不超過200%內給予補償。 產權調換房面積大於被拆遷住宅房屋面積部分,按住宅房屋市場價結算。

第二十三條 拆遷住宅房屋,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支付過渡費、搬家費和固定設施移裝費。

第二十四條 被拆遷人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按期全部履行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拆遷入應當給予適當獎勵。

第二十五條 拆遷非住宅房屋不作產權調換,對被拆遷入實行貨幣補償。被拆遷人的房屋權屬證書上載明工礦企業用房及其他非商業經營用房的,由拆遷人按被拆除房屋重置價結合成新評估價的2.5倍對被拆遷人予以補償;被拆遷人的房屋權屬證書上載明商業經營用房的,由拆遷人按被拆除房屋重置價結合成新評估價的3.5倍對被拆遷人予以補償。

第二十六條 拆遷非住宅房屋,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入支付搬遷費用和固定設備移裝費用。

第二十七條 因拆遷造成企業停業、停產等損失的,拆遷人應當按照房屋拆遷補償總額的10%向被拆遷人支付一次性補助費。

第二十八條 被拆遷的房屋已取得工商營業執照並持續營業一年以上的(需提供拆遷前一年的持續營業稅單),實際用於經營的建築面積,按房屋權屬證書上載明的用途進行評估補償,並給予適當補助。 補助金額按實際用於經營的建築面積,由拆遷人按房屋權屬證書上載明的用途,按照重置價結合成新評估價增加一倍對被拆遷人給予一次性補助。 凡本辦法施行後,被拆遷人用於經營的建築面積未能依法辦理房屋用途變更等手續的,拆遷時一律按房屋權屬證書上載明的用途作出相應的補償,但不給予補助。

第二十九條 拆遷中涉及拆遷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等設施以及用於公益事業的非生產經營性房屋及附屬設施的,拆遷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費用應當接受市拆管機構的監督。

第四章 安置房建設管理

第三十一條 安置房建設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區人民政府申報的安置房實施項目,結合拆遷人實施拆遷項目所需的安置用房,平衡制定年度建設計劃,並確定各區安置房建設規模。

第三十二條 安置房建造由各區人民政府確定項目法人,項目法人應當通過招標投標方式確定施工、監理等單位。

第三十三條 安置房建設項目的征地費用、騰地拆遷費用、建設工程費用、配套費用應當列入安置房建設結算成本。安置房成本價和市場價由市物價局會同相關部門予以核定並公布。

第三十四條 被拆遷人的安置方案由區人民政府負責初審並予以公示,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確認後,由區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安置實施工作。

第三十五條 安置房主要用於城市建設和發展中住宅房屋被拆遷人的產權調換,不得用於其他銷售。區人民政府用於安置的安置房面積,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核定,剩餘安置房由市人民政府統一收購。

第三十六條 建立安置房建設資金專用賬戶。拆遷人應當按照所需安置用房的建設成本落實資金,並預先存入專用賬戶,接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市財政部門的監管。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氣條 被拆遷房屋重置價結合成新、裝修裝飾和附著物的補償評估參照《無錫市城市房屋拆遷評估技術規范(試行)》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實施的拆遷項目,仍按原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江陰市、宜興市、錫山區、惠山區人民政府和新區管委會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05年1月15日起施行。

4. 無錫市房屋拆遷補償標准

無錫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於建設項目實施和舊區改造,有利於生態環境改善和保護文物古跡,並遵循公開、公平、等價有償的原則。第四條 拆遷人應當依法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應當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房屋承租人,是指與被拆遷人具有合法租賃關系的單位和個人;非居住房屋,是指在有關單位發布暫停辦理有關手續通知前,具有完備合法手續且實際作為非住宅使用的房屋。第五條 市、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建設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建設部門可以委託依法成立的管理房屋拆遷日常事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條例》和本辦法的實施工作。區人民政府和計劃、土地、房管、工商、物價、規劃、公安、稅務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協助做好房屋拆遷管理工作。第二章 拆遷管理第六條 市、市(縣)規劃部門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確定拆遷范圍後,拆遷范圍內不得進行下列活動:(一)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屬物;(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賃關系以及分列房屋租賃戶名。第七條 建設單位可以持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向市、市(縣)房管、土地等部門申請暫停辦理第六條(二)、(三)項規定的事項。因重大市政建設項目拆遷房屋的,建設單位可以持建設項目批准文件向市、市(縣)規劃、房管、土地等部門申請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期限不超過一年。有關部門收到建設單位的申請後,應當在擬拆遷范圍內以公告形式公布有關暫停辦理的事項及期限。第八條 暫停辦理有關手續的期限內,建設單位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暫停辦理期限順延至拆遷期限屆滿日;暫停辦理有關手續的期限屆滿時,建設單位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暫停措施自行解除。第九條 需要拆遷房屋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建設部門提出申請,建設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發給房屋拆遷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第十條 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資料:(一)項目批准文件;(二)用地規劃許可證;(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五)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不少於拆遷補償安置款總額50%的資金存款證明;(六)產權清晰、無權利負擔的安置用房證明。建設單位應當在拆遷方案中明確存款金額與安置房 價值之和不足補償安置資金總額部分的分期到位時間。第十一條 建設部門在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同時,應當將房屋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形式,在本地主要報紙上予以公布。規模較小的房屋拆遷,可以在拆遷范圍內以及附近地區張貼房屋拆遷公告。第十二條 建設部門和拆遷人應當及時向被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拆遷人應當自房屋拆遷公告發布之日起10日內,向被拆遷人發送拆遷通知書,並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內,實施房屋拆遷。第十三條 拆遷人不得擅自調整拆遷范圍或者延長拆遷期限。拆遷范圍確需調整的,拆遷人應當重新辦理拆遷許可證;拆遷期限確需延長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期限屆滿15日前,向建設部門提出延期申請。第十四條 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託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拆遷人自行拆遷的,建設部門應當對拆遷人的拆遷業務工作加強指導、監督和檢查。拆遷人委託拆遷的,應當向被委託的拆遷單位出具委託書,訂立委託拆遷合同,並在15日內向建設部門備案。被委託的拆遷單位不得轉讓拆遷業務。建設部門及管理機構不得作為拆遷人,不得接受拆遷委託。第十五條 從事房屋拆遷業務的人員,應當掌握與房屋拆遷有關的法律、法規、政策以及其他業務知識,並經建設部門的專業培訓、考核,取得上崗證明。被拆遷人有權要求從事房屋拆遷業務的人員出具上崗證明。第十六條 在建設部門公布的拆遷期限內,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訂立統一文本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後,拆遷人應當在5日內送建設部門備案。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第十七條 拆遷房屋為代管房的,代管人應當提交委託文書和有關證明材料,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並辦理證據保全。共有房屋拆遷的,應當由共有人共同訂立或者委託代理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第十八條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後,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第十九條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無法達成的,經當事人申請,由建設部門裁決。建設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部門在裁決前應當做好拆遷政策的宣傳解釋工作,聽取拆遷當事人意見,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裁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已經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產權調換、周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第二十條 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市、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建設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第二十一條 市政建設項目拆遷房屋,按照先騰地、後處理糾紛的原則辦理。被拆遷人應當服從建設需要,按照工程建設要求按期搬遷。第二十二條 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建設項目轉讓的,應當經建設部門同意,原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有關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給受讓人。項目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書面通知被拆遷人,並自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予以公告。第二十三條 拆遷人實施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資金應當用於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建設部門應當與拆遷人、出具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的金融機構三方簽訂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監管協議,並加強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的監督。金融機構應當配合建設部門做好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二十四條 拆遷人在進行拆遷施工時,必須遵守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和公安、道路、交通運輸等規定。拆遷工地應當設置圍護,確保安全。第二十五條 拆遷工作結束後,拆遷人應當向建設部門提出申請,由建設部門對拆遷項目進行驗收。第二十六條 建設部門和拆遷人應當建立、健全拆遷檔案管理制度,加強對拆遷資料的管理,並按照有關規定向市、市(縣)房管、土地等部門移交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權證等有關資料。第三章 拆遷補償與安置第二十七條 拆遷人應當按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被拆遷人可以依法選擇拆遷補償方式。第二十八條 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准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准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築,應當給予適當補償,但在臨時建築規劃許可證中載明因城市建設需要時無條件拆除的,不予補償。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拆遷公益事業用房以及交通崗亭、交通標志等公共設施的,拆遷人應當依照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因房屋拆遷需要遷移管線或者鋪設臨時管線的費用,由拆遷人負擔;但結合道路擴建按照城市規劃需要就位或者新建、擴建各種管線的費用,拆遷人不予負擔。第二十九條 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第三十條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應當提供不少於兩處經建設部門審核同意使用的安置用房,供被拆遷人選擇。第三十一條 拆遷由租賃雙方協商議定租金標準的出租居住房屋、非居住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未對解除租賃關系達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產權調換。安置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房屋租賃合同重新訂立。第三十二條 拆遷政府規定的租金標準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的,由被拆遷人安置房屋承租人,租賃關系繼續保持。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的,租賃關系終止,拆遷補償金額的80%補償給房屋承租人,20%補償給被拆遷人。第三十三條 被拆除住宅房屋經拆遷補償評估後,拆遷補償款不足5萬元的,由拆遷人給被拆遷人(公房承租人)補足5萬元;被拆遷人(公房承租人)也可以提出申請,由拆遷人提供不小於原住房面積、指定地點、層次的房屋供被拆遷人(公房承租人)租住,拆遷人應扣除區位補償部分後,支付拆遷補償款。拆遷人應對被拆遷人(公房承租人)屬於孤老、孤殘、孤幼的給予酌情照顧,所在區民政部門應協助補償

5. 無錫住宅區——金色江南在哪裡

金色江南位於梁青路和梁溪河之間,綿延2400米。總建築面積約60萬平方米,佔地面積602100平米,容積率約1.19,住房面積有90---290平方米不等。綠化率達70%左右,汽車車位率約60%。地面擴展車位率約20%。全方位提供商業、娛樂、健身、教育、醫療等生活服務,會所是社區高尚生活的體現,金色江南在每個園區,特設為各區業主服務的小型貴賓會所,集中室內泳池、健身室、乒乓球室、撞球室、酒吧、餐廳等休閑設施,另外,在梁清路鴻橋區域,將建設獨具特色的名品休閑商業街,建成後以優惠招商的方式邀請國內外知名服裝、百貨、娛樂、餐飲品牌進駐,成為無錫市時尚消費的又一大熱點。

無錫梁清路與望惠路交角東南側,南臨梁溪河,交通便利,地處風景區外圍,環境優美,具有濃烈江南水鄉氣息。南側基地內建築保證對梁溪河河岸線78米以上的退讓,形成沿梁溪河的景觀生態綠化區。小區除建有商業、會所等配套設施外,還配有托兒所和幼兒園各一所,以及一個大型的農貿菜市場。市場與小區相對獨立,互不幹擾。

2002年4月16日無錫鴻意地產以6.9億元拍得「金色江南」 地塊,項目分為四期開發。

一期「天景花園」,建築面積約12萬平方米,以多層和小高層為主。工程已於2004年8月交付;

二期「頤景花園」,建築面積約16萬平方米,工程已於 2003年年底動工建設,於2005年12月底交付;

三期「秀景花園」,建築面積約9萬平方米,於2004年年底開工建設, 2006年12月底交付;

四期「集景花園」,總建築面積約33萬平方米,一組團(約16萬平方米)於2005年四季度開工建設,於2007年年底交付,二組團(約17萬平方米)2006年年底開工建設,預計於2008年年底交付。

三期2006年底交房,四期一組團公寓全面封頂;二組團07年12月開盤。

物業地址:梁青路與望惠路交界處
售樓地址:無錫市梁青路413號(金色江南二期主入口西側)

6. 無錫新房辦房產證要多少錢

一、根據蘇價服[2002]33號文件規定:
1、房屋交易手續費,按住房建築面積收取,新建商品房每平方米3元,由轉讓方(賣方)承擔,經濟適用房減半收取;存量住房每平方米6元,由買賣雙方各承擔50%;房改房首次上市減半收取。
2、非住房交易手續費,按非住房建築面積收取,每平方米10元,由買賣雙方各承擔50%。
3、房屋租賃手續,住房每套100元,非住房每件在建築面積1000平方米以下(含1000平方米)收取200元,1000平方米以上每件300元,由出租人承擔。

二、根據無錫市物價局錫價服[2002]153號,無錫市財政局錫財綜[2002]17號文件規定:
1、房屋所有權的初始、變更、轉移登記費:
住房按每套80元收取。經濟適用房、首次上市的房改房減半收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每套20元。
非住宅以同一座落獨立產權人為一宗(其房屋超過5幢的,每5幢為一宗)定額收取。其標准為:
建築面積100M2(含100M2)以下,每宗200元;
建築面積100以上--500M2,每宗400元;
建築面積500以上--1000M2,每宗600元;
建築面積1000以上--2000M2,每宗1000元;
建築面積2000以上--5000M2,每宗1500元;
建築面積5000以上--10000M2,每宗2000元;
建築面積10000以上--20000M2,每宗4000元;
建築面積20000以上,每宗10000元;
2、房屋他項權利登記費,住宅房屋按每套80元收取。非住宅房按不超過非住宅登記費標準的60%收取。
3、遺失、損壞補證、驗(換)證,向兩個(含兩個)以上核發房屋所(共)有權證的,每增加一本證書收取工本費10元,房屋登記費由房屋所有權人繳納。

三、根據無錫市物價局錫價服[2002]146號文規定:
1、房產平面圖測繪(1:500)按每平方公里16萬元收取。
2、房屋面積測算:按房屋建築面積平方米收費。
新建商品房
住房:2.50元/M2 非住房:4.00元/M2
存量房(二手房)及其他非交易房
住房:2.00元/M2 非住房:3.50元/M2
住房面積、結構不發生變化的,收取20元/件。
房產測繪費由委託人繳納。
說明:
1.2002年7月1日起收件的按新標准執行
2.繼承轉讓費(房屋交易手續費)減半由接受方支付
3.租賃:期限不超過二年
4.他項權利登記:開票分開

7. 無錫市濱湖區住房城鄉建設局是什麼級別

區住房城鄉建設局是正處級。

8. 無錫市房管局投訴電話是多少

無錫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房產管理處聯系電話:81823568

無錫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房產管理處主要負責擬訂有關住房政策;負責全市直管公房的管理及委託經營管理工作,審核市管公房更新重置方案,辦理公房接、撤管手續,指導監督受託經營管理單位;

負責公房的出售審批及違紀違規糾錯工作;監督管理房產測繪和房屋面積計量工作;指導監督全市房屋產權管理工作;

負責單位職工住房貨幣補貼備案工作;落實私房政策,組織復查處理私房改造中的遺留問題。

(8)無錫新區住房建設擴展閱讀

無錫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部門職能

(一)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擬訂並組織實施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依法查處有關違法建設行為和市場違規行為。

(二)編制和下達年度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的使用計劃和年度城市建設計劃;綜合協調城市道橋基礎設施、城市地下管線及綜合管廊的建設管理,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和管理;指導城市地鐵、軌道交通建設。參與城市重點工程項目的概算審批;負責城建規費及相關費用的收繳和管理工作;負責城市建設檔案管理工作。

(三)規范和指導全市村鎮建設。擬訂並指導實施小城鎮和村莊建設政策;指導全市重點鎮的建設,引導新市鎮轉型發展;指導小城鎮和村莊改善人居生態環境、農村住房建設和危房改造、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的保護利用工作;組織指導村鎮建設適用技術的研究和推廣工作。

(四)負責全市建設行業和建築市場監管。負責建設行業有關資質、資格管理和行業統計工作;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負責建築市場主體行為管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招標投標、合同備案、標準定額和工程造價、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負責建設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和信用管理。

(五)負責全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和質量監督。監督管理全市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質量檢測工作;負責社會性投資建設工程和政府性投資道橋工程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審查備案管理;負責全市建設工程項目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管理。

(六)負責推進全市住房保障和住房制度改革。完善市住房保障體系,保障全市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編制並組織實施保障性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會同有關部門安排並監督使用保障性住房資金,統籌協調市(縣)、區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

(七)負責全市房屋管理。負責各類房屋的安全、修繕、白蟻防治管理;牽頭組織舊住宅區、棚戶區(危舊房)、城中村改造工作;負責直管公房的資產管理、私房政策落實工作;負責房產測繪、房屋面積、房屋交易檔案等管理工作;監督管理住房公積金、住房基金。

(八)負責全市房地產市場監督管理。監管房地產開發建設、商品房交付使用工作;負責安置房規范管理,指導定銷商品房建設管理、商品住宅性能認定工作;協調管理城市國有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工作;負責商品房預銷售管理,規范房屋交易行為;監督管理房屋交易和中介服務。實施商品房和存量房交易網上管理;負責房地產市場監測分析,健全信息系統和預警預報系統;指導監督房屋產權管理工作。

(九)負責物業管理行業管理工作。監管並規范物業管理活動;負責新建物業的物業管理區域劃分、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臨時管理規約的備案;指導監督舊住宅小區和拆遷安置房小區的物業管理、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委員會的運作,管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十)負責全市建築節能減排和住房建設系統科技進步工作。監管全市建築節能、新型牆體材料推廣應用;負責建設工程技術管理,組織開展建設科技項目攻關和新產品、新技術、新材料推廣應用;指導城鄉建設國際科技合作項目及引進項目的技術創新。

(十一)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人才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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