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公共維修基金使用管理辦法的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的管理,保障住宅正常的維修、使用,根據建設部、財政部《關於印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建住房(1998)213號]及市房地局、市房改辦、市財政局《關於歸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的通知》[京房地物字(1999)第1088號]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按市房地局、市房改辦、市財政局《關於歸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的通知》及其他規定歸集的住宅公共維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國土房管局)負責指導、協調公共維修基金的使用管理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公共維修基金使用管理的監督工作。
維修基金管理依「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按幢設賬,核算到戶」的原則進行管理。
第四條維修基金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工程。
本辦法所稱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是指住宅樓房內或物業管理區域內屬全體產權人或部分產權人共同所有且使用的房屋的有關部位及設施設備。共用部位共用設施的項目應依照本市住宅公司建築面積分攤原則在《物業管理公約》約定。沒有約定的,參照本辦法附件一執行。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工程是指除日常運行維修養護范圍以外的中修、大修及改造、更新工程。維修工程的具體范圍以市國土房管局及其他部門頒布的規范為准。
第五條物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成立後,由管委會代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產權人向市國土房管局指定的銀行開立賬戶存儲。管委會申請開戶時,應填寫《物業管理委員會維修基金開戶申請表》(見附件二),並提交下列材料。
1、開戶申請書;2、管委會成立的批准文件;3、產權人分戶清冊;4、管委會主任私章和管委會的印鑒;5、物業管理服務委託合同。
管委會委託物業管理企業辦理開戶手續時,還應提交書面委託書。
第六條管委會成立前(即維修基金代管期間),維修基金原則上不得使用。確需使用的,應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1、物業管理企業應委託經市國土房管局認可的專業中介機構對維修工程的必要性及費用依照相關標準定額進行評估和核算。2、經中介機構認定後,物業管理企業方可進行維修工程。3、維修工程結束後,中介機構應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應出具證明,不合格的,應要求返工。4、物業管理企業持維修工程結算發票及中介機構出具的證明到代管單位申請支取維修基金。
第七條管委會成立後,物業管理企業應在每年年初制定房屋及小區公共設施維修(包括大修、中修、更新、改造)計劃及經費預算,報管委會批准後執行。維修項目完成後,物業管理企業持管委會批準的維修基金支取證明到銀行辦理維修基金支取手續;管委會應根據竣工決算進行維修基金的具體分攤,並計入各產權人明細戶中。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除經管委會同意外,還應報區縣國土房管局備案:1、一次支取維修基金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2、一年內支取兩次維修基金的。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管委會應召開業主大會作出支出決議後,報區縣國土房管局備案:1、一次支出維修基金50萬元以上的。2、一年內支取維修基金三次及三次以上的。3、一年內支取維修基金數額占維修基金總額30%以上的。
物業管理企業到銀行支取費用時,必須憑管委會印章和區縣國土房管局備案證明。
第八條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須進行維修工程的,屬人為損壞的,由責任人承擔費用,不得使用維修基金。
無法確定責任人的,按照受益人原則分攤。
1、物業管理區域內住宅樓房外的共用設施的維修工程,除由專業管理部門維護管理的部分外;其餘部分的維修費用由全體產權人按建築面積比例分攤。
2、住宅樓房內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費用由該幢住宅樓房內全體產權人按所擁有的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3、一幢住宅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單元門的,專屬於一個單元全體產權人使用的設施設備的維修費用由該單元門內全體產權人按所擁有的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在一棟住宅內,專屬於一層住宅內全體產權人使用的設施設備的維修費用由該層住宅內的全體產權人按所擁有的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開發企業應根據以上原則依其尚未售出的房屋面積佔全部房屋面積的比例,承擔維修費用。
第九條如一幢樓房的維修基金經使用後,不足首次歸集額的10%時,管委會應提議續籌。續籌標准及辦法由管委會決定。續籌金額一般應由產權人按所擁有的建築面積分攤。續籌基金匯總後應及時交存到代管單位,計入管委會賬戶和產權人明細戶。
利用產權人共有部位共有設施設備進行經營活動的凈收益,應存入維修基金專戶,分攤後計入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產權人明細戶,用於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設施的維修工程。
第十條管委會合並、分立或撤消時,應憑區縣國土房管局批准證明及產權人明細戶清單,到代管單位辦理合並、分立或撤消管委會賬戶手續。
產權人變更時,維修基金產權應同時變更。原產權人或變更後的產權人應持轉讓合同及雙方身份證明到管委會登記變更,並由管委會到代管單位辦理產權人明細戶更名手續。維修基金由轉讓雙方按明細戶內的賬面余額進行結算。
產權人因拆遷或其他原因造成原住宅滅失的,可辦理銷戶手續。經管委會出具證明後,到代管單位按維修基金明細戶賬面余額提取。其中,屬於公有住房售後維修基金的,應按售房單位和個人累計交納的比例分別退還。
第十一條代管單位應建立本物業區域內的維修基金查詢制度,接受產權人對其維修基金明細戶的查詢。
管委會應在每年年底對維修基金的收支及余額狀況予以公布,包括:(1)維修基金的使用及分攤情況,包括維修工程項目內容、維修總費用及各產權人分攤的費用;(2)維修基金總賬余額;(3)維修基金明細賬余額。
第十二條維修基金閑置時,經產權人大會批准,物業管理委員會可購買國債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范圍,嚴禁挪作他用。
第十三條1999年1月1日前,未建立公共維修基金的住宅,產權人應補建維修基金,按每月0.60元/平方米的標准交納,具體補建辦法另行制定。產權人已交納的房屋大、中修費(扣除已用於維修費用),物業管理啟動性經費應納入公共維修基金管理,並按建築面積比例計入各產權人明細賬。
第十四條物業管理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應建立公共維修基金管理制度,並自覺接受財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市財政局按各自職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02年7月1日起實行。原有的有關政策和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辦法為准。 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一般應包括的范圍
⑵ 目前直管公房售後維修有沒有文件可執行了
公房沒有房產證。
公房也稱公有住房,國有住宅。它是指由國家以及國回有企業、事業單位答投資興建、銷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產權(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歸國家所有。目前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可售公有住房,一類是不可售公有住房。上述兩類房均為使用權房。
公產房與私產房的最大區別在於產權,公產房沒有產權人,業主只有承租權,沒有轉讓權,所以公產房不是想賣給誰就能賣給誰,也無法繼承或辦理婚前公證。公產房交易步驟是先由房管局下屬部門對賣方進行評估,同時由房管站驗房。
⑶ 急需一份房屋維修合同書,主要是寫明如果維修後如房屋還開裂由維修方負責
房屋維修協議書
甲方:(以下簡稱甲方)立合同人:乙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根據市《公有住宅售後管理暫行辦法》和《關於出售公有住房的暫行辦法》及相關文件的有關條款,就甲方購買的住房管理維修等事項訂立本合同。
一、甲方同意將坐落於市區(縣)路(街)弄(新村)支弄號室,建築面積平方米的房屋維修委託乙方。
二、乙方將甲方提供的首期住房維修基金和房屋出售單位一次性提供的住房維修基金按規定合並存儲,專項用於甲方住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設備的維修更新,合理地使用住房維修基金。甲方負有監督責任。
三、甲方同意按照公有住宅售後管理暫行辦法和出售公有住房實施細則的規定,按照社會化管理的要求,年按月向乙方繳付管理費元。乙方用於管理人員經費和辦公費用。四、對不屬於住房維修基金使用的部位或設備,乙方提供優質有償服務。甲方同意按規定支付維修費用,並為乙方修理提供方便(包括公用部位和相鄰戶室)。
五、乙方對甲方住房維修負責,確保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的正常使用。共用設備以及共用設施凡屬人為損壞的,由損壞人負責修復或賠償。
六、甲方同意按住宅售後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在住房維修基金不足支付維修費用時,按面積支付住房維修基金。如甲方拖延維修基金支付,使乙方不能及時修復房屋和設備的,乙方不承擔由此產生的經濟賠償責任。
七、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乙方管理部門一份。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章後生效。
八、其他需要補充事項:
甲方:代表:簽訂日期:年月日
乙方:代表:簽訂日期:年月日
⑷ 哪個部門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正常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維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商品住宅、售後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者單幢住宅內業主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本辦法所稱共用設施設備,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住宅業主或者住宅業主及有關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附屬設施設備,一般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所有權人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負責全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折疊編輯本段第二章交存
第六條
下列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住宅,但一個業主所有且與其他物業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除外;
(二)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業屬於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七條
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情況,合理確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並適時調整。
第八條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
(二)售房單位按照多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30%,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九條
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於業主所有。
從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於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所有。
第十條
業主大會成立前,商品住宅業主、非住宅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代管。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委託所在地一家商業銀行,作為本行政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未劃定物業管理區域的,以幢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
第十一條
業主大會成立前,已售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或者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應當委託所在地一家商業銀行,作為本行政區域內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並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開立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按照售房單位設賬,按幢設分賬;其中,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帳。
第十二條
商品住宅的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已售公有住房的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或者交由售房單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應當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內,將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第十三條
未按本辦法規定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單位不得將房屋交付購買人。
第十四條
專戶管理銀行、代收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售房單位應當出具由財政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監制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票據。
第十五條
業主大會成立後,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劃轉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業主大會應當委託所在地一家商業銀行作為本物業管理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
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
(二)業主委員會應當通知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應當通知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
(三)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應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通知專戶管理銀行將該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面余額劃轉至業主大會開立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並將有關賬目等移交業主委員會。
第十六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後的賬目管理單位,由業主大會決定。業主大會應當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制度。
業主大會開立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應當接受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十七條
業主分戶賬面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期交存額30%的,應當及時續交。
成立業主大會的,續交方案由業主大會決定。
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續交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制定。
折疊編輯本段第三章使用
第十八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循方便快捷、公開透明、受益人和負擔人相一致的原則。
第二十條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按照下列規定分攤:
(一)商品住宅之間或者商品住宅與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二)售後公有住房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其中,應由業主承擔的,再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三)售後公有住房與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先按照建築面積比例分攤到各相關物業。其中,售後公有住房應分攤的費用,再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
第二十一條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單位應當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築面積,分攤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
第二十二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提出使用建議;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相關業主提出使用建議;
(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使用建議;
(三)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四)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持有關材料,向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申請列支;其中,動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向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申請列支;
(五)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審核同意後,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六)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第二十三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後,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應當包括擬維修和更新、改造的項目、費用預算、列支范圍、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緊急情況以及其他需臨時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情況的處置辦法等;
(二)業主大會依法通過使用方案;
(三)物業服務企業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四)物業服務企業持有關材料向業主委員會提出列支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同第二十二條第四項;
(五)業主委員會依據使用方案審核同意,並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動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經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審核同意;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發現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使用方案的,應當責令改正;
(六)業主委員會、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七)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第二十四條
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緊急情況,需要立即對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以下規定列支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的規定辦理;
(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後,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和第七項的規定辦理。
發生前款情況後,未按規定實施維修和更新、改造的,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可以組織代修,維修費用從相關業主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分戶賬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還應當從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第二十五條
下列費用不得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一)依法應當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
(二)依法應當由相關單位承擔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
(三)應當由當事人承擔的因人為損壞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所需的修復費用;
(四)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應當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養護費用。
第二十六條
在保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用於購買國債。
利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應當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或者商業銀行櫃台市場購買一級市場新發行的國債,並持有到期。
利用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應當經業主大會同意;未成立業主大會的,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同意。
利用從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應當根據售房單位的財政隸屬關系,報經同級財政部門同意。
禁止利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從事國債回購、委託理財業務或者將購買的國債用於質押、抵押等擔保行為。
第二十七條
下列資金應當轉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滾存使用:
(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存儲利息;
(二)利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業主所得收益,但業主大會另有決定的除外;
(四)住宅共用設施設備報廢後回收的殘值。
折疊編輯本段第二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房屋所有權轉讓時,業主應當向受讓人說明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和結余情況並出具有效證明,該房屋分戶賬中結余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
受讓人應當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過戶的協議、房屋權屬證書、身份證等到專戶管理銀行辦理分戶賬更名手續。
第二十九條
房屋滅失的,按照以下規定返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房屋分戶賬中結余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返還業主;
(二)售房單位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面余額返還售房單位;售房單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單位財務隸屬關系,收繳同級國庫。
第三十條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及業主委員會,應當每年至少一次與專戶管理銀行核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目,並向業主、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公布下列情況:
(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結存的總額;
(二)發生列支的項目、費用和分攤情況;
(三)業主、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分戶賬中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結存的金額;
(四)其他有關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和管理的情況。
業主、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對公布的情況有異議的,可以要求復核。
第三十一條
專戶管理銀行應當每年至少一次向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及業主委員會發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對賬單。
直轄市、市、縣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及業主委員會對資金賬戶變化情況有異議的,可以要求專戶管理銀行進行復核。
專戶管理銀行應當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查詢制度,接受業主、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對其分戶賬中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賬面余額的查詢。
第三十二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三十三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應當執行財政部有關規定。
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收支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
第三十四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票據的購領、使用、保存、核銷管理,應當按照財政部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並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折疊編輯本段第三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會同同級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一)未按本辦法第八條、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將房屋交付買受人的;
(三)未按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分攤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的。
第三十六條
開發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將房屋交付買受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開發建設單位未按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分攤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的,同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追回挪用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挪用金額2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物業服務企業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情節嚴重的,除按前款規定予以處罰外,還應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追回挪用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追回挪用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同第三十七條第三款。
第三十八條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同第三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同上。
業主大會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第三十九條
對違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票據管理規定的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折疊編輯本段第四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實施前,商品住宅、公有住房已經出售但未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應當補建。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依據本辦法制定。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共同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1998年12月16日建設部、財政部發布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建住房[1998]213號)同時廢止。
折疊編輯本段專業解讀
據西安市房地局住房維修資金管理中心報告認為,此次頒布實施的新《辦法》進一步加大了管理力度,條例得到了細化,可操作性更強,與舊《辦法》相比,其變化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概念:「維修基金」變臉「維修資金」 ;
(2)繳存額依據標准:由「房款」變為「建安費」;
(3)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繳存期限得到明確 ;
(4)住宅維修資金:可購買國債增值;
(5)未繳維修資金:不得將房屋交付購買人;
(6)續繳時間:余額不足首期繳存額30%時;
(7)挪用維修資金:情節嚴重追究刑事責任。[1]
⑸ 職工團購房是否違反相關政策規定
一九九五年出售公有住房方案實施細則 第一條 根據《關於出售公有住房的暫行辦法》(滬府發〔一99四〕一9號)和《關於一九九五年出售公有職工住房的方案》(滬府〔一995〕二二號)的規定,特製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出售公有住房,應貫徹購房自願、產權歸己、維修自理的原則。? 第三條 凡獨用成套的公有住房,均可向承租的居民戶和獲得新分配住房的職工出售,但列入舊城改造規劃、產權歸屬不清和具有歷史保護價值的房屋以及市政府認為不宜出售的房屋除外。出售公有住房按計劃、有步驟、分期分批地進行。一995年出售的是一般標准、獨用成套、作居住使用的多層和高層職工住宅。 職工租住單位購買的外銷商品房、僑匯商品房、高標准內銷商品房仍不列入出售范圍。 第四條 按成本價購買公有住房,每個職工家庭享受一次。職工家庭是指承租人及其配偶;承租人和同住人在二人或二人以上的;因離婚、喪偶、配偶支內或支農等離開本市(另一方不再享受購房優惠)而承租戶內留有一人的;四0歲以上的單身未婚男子或女子。 第五條 購買公有住房的對象為獲得新分配住房的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職工和在住所地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年滿一吧周歲的同住成年人。 職工家庭內有多人的,應協商確定購房人,協商不成的,不辦理購房手續。職工家庭購房時,可申請共有產權。共有人必須是前款規定的購房對象。共有人再購房時應合並計算購房面積。承租人死亡或遷離本市的,應變更租賃戶名後辦理購房手續。?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能購房:擅自轉租或變相轉租的;擅自改變公有住房結構及有違章搭建或違章建築的;利用承租房屋改變用途的;承租人全家遷離本市的;承租人去國(境)外定居、探親、留學承租戶內留有一人的(承租戶內留有二人或二人以上的,須變更租賃戶名後按規定購買)。? 第六條 一995年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價為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一0陸0元。 第七條 按購房人每一年工齡給予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一5.三0元的工齡折扣,確定一995年公有住房出售的計算基價,職工家庭購房時的工齡仍可以新配房職工、承租人或同住成年人中工齡最長的一人為計算依據。但該工齡最長者及其配偶再遷至他處時不得重復享受優惠。職工購房時的工齡按連續工齡標准計算到一99一年底。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符合國家提前退休規定的提前退休職工,其購房時的工齡應加上提前的「工齡」。? 第八條 一995年公有住房的實際售價以確定的計算基價連乘以各種折扣和增減率計算。? 對按成本價購買公有住房的職工給予下列折扣:? 一、購買已租住的公有住房,按規定給予5%的折扣。? 二、多層和高層住宅的面積折扣,多層住宅為一0%,高層住宅為一二%。? 三、房屋的地段、朝向、層次等增減系數詳見附件。? 四、房屋的成新折扣率為每年二%,折舊後殘值低於四0%的按四0%計算。? 第九條 對購房者給予以下優惠:? 一、購房者仍可按規定享受原有的住房補貼。? 二、購房者免繳房產稅、契稅,並緩征地租。? 三、購買新建住房者免繳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 第十條 一995年公有住房實際出售單價計算公式如下:? 新分配公有住房的實際出售單價(元/平方米)=〔成本價(元/平方米)-一5.三元/年.平方米x購房工齡(年)〕xxx地段增減率x朝向增減率x層次增減率。 已租住公有住房的實際出售單價(元/平方米)=〔成本價(元/平方米)-一5.三元/年.平方米x購房工齡(年)〕xxx地段增減率x朝向增減率x層次增減率。 其中:購房工齡棗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連續工齡按市人事局有關規定計算;企業單位職工連續工齡按市勞動局有關規定計算。連續工齡計算到一99一年底。? 竣工年限棗按房屋出售年份減去房屋竣工年份計算。? 加層的房屋按原來房屋竣工年份計算。? 第十一條 一995年公有住房實際出售單價(含新分配公有住房、已租住公有住房、套增配房)的最低限價:ⅰ級地段內,定為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二一三元;ⅱ級地段內,定為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二00元;ⅲ級地段內,定為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一吧吧元;ⅳ級地段內,定為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一漆5元;ⅴ級地段內,定為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一陸三元;ⅵ級地段內,定為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一50元。? 第十二條 出售公有住房的分戶建築面積計算標准,按《關於印發異產同幢房屋建築面積攤算辦法的通知》(滬房〔9三〕權字發第5二號)規定執行。建築面積計算保留二位小數,以下四捨五入。? 第十三條 職工家庭購買公有住房的建築面積控制標准,一般按人均建築面積二四平方米計算。家庭成員中有下列對象的也可按下列標准執行: 一、建築面積控制標准漆5平方米棗一般職工、幹部;具有各類初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 二、建築面積控制標准吧5平方米棗科級幹部;具有各類中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具有高級工證書的技術工人。? 三、建築面積控制標准一00平方米棗縣處級幹部;副教授、副研究員等各類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以及不分正副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 四、建築面積控制標准一二0平方米棗副局級幹部。? 5、建築面積控制標准一四0平方米棗正局級幹部;教授;研究員;以及享受教授、研究員待遇的各類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 陸、建築面積控制標准50平方米棗無業、待業、孤寡老人。? 漆、部級幹部按國務院規定的控制標准執行。? 購買高層公有住房在上述建築面積控制標準的基礎上再增加建築面積一0平方米。? 以上是職工家庭購買公有住房的建築面積控制標准,不是必須達到的分房標准。? 第十四條 一995年職工購買公有住房超過建築面積控制標準的部分,實行市場價。對於享受離職休養待遇的幹部購買公有住房超過建築面積控制標准一0平方米以內的,其超過部分按一995年規定的成本價購買,不再享受優惠折扣,超過部分的實際售價以成本價連乘以地段、朝向、層次等增減系數和成新折扣後確定;再超過部分,實行市場價。凡按市場價購買的部分,不享受一995年的優惠折扣政策,其實際售價應連乘以朝向、層次等增減系數和成新折扣後確定。? 第十五條 一995年多層住宅每平方米建築面積市場價:ⅰ、ⅱ級地段定為二9二吧元;ⅲ、ⅳ級地段定為二09二元;ⅴ、ⅵ級地段定為一二55元。? 一995年高層住宅每平方米建築面積市場價:ⅰ、ⅱ級地段定為四四四二元;ⅲ、ⅳ級地段定為三一漆三元;ⅴ、ⅵ級地段定為一90四元。? 第十六條 職工家庭購房後,因居住困難或其他原因符合住房分配規定的職工,仍可在單位享受住房分配和購買住房。具體辦法按《公有住房出售後再套配、增配的若干規定》(滬房地改發〔一995〕二四0號)辦理。? 第十七條 購房人以現金一次付清全部購房款的,給予一次性付款折扣。一995年一次性付款折扣為二0%。申請抵押貸款支付購房款的,不享受一次性付款折扣,首期付款不低於實際售價的三0%。? 第十八條 對公有住房的出售人,可免繳營業稅,售房所得不計入計算所得稅的稅基。 第十九條 出售、購買公有住房的程序? (一)出售公有住房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出售公有住房前應先辦理可售公房的確認手續。部屬、市屬單位和區、縣屬單位分別報市、區縣房改辦確認。對一99四年度出售過公有住房的樓房不再辦理確認手續。? 二、出售公有住房應編報可售公有住房的售房規模。部屬、市屬單位和區、縣屬單位分別報市、區縣房改辦審核,備案。? 三、單位將一995年度竣工的新建住房以出售形式分配給職工之前,應辦妥申領單位房屋所有權證的有關手續。? 四、出售人向住戶宣傳購房政策。? 5、出售人為購房人辦理購房有關手續,開具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專用票據。? (二)購買公有住房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職工家庭購買公有住房前,應先辦理認購手續,預付手續費一00元(不購房時不予退還)。購房時,應協商一致,確定購房人。? 二、職工家庭確定購房人後,應填寫《職工家庭購買公有住房協議書》。? 三、購房人提供有關購房手續的證明,選擇付款方式後與出售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支付定金一000元,按規定繳付購房款和有關稅費。? 四、購房人憑購房合同、購房票據及付款憑證、證明文件向房屋所在地房產登記發證機關辦理申領房屋所有權證有關手續。? 第二十條 按成本價購買公有住房,購房者擁有全部房屋產權。購房款已付清、並購房後住滿五年者,其住房可進入房地產市場轉讓、出租,收益歸己,但須按規定補交土地出讓金和有關稅費。該住戶今後的自住房應自行解決。? 職工購買公有住房前與單位訂有配房協議的,在購買公有住房後五年內,違反正常工作調動規定,擅自離職的,必須向單位補交擅自離職當年住房成本價與市場價的差價。? 第二十一條 房屋維修責任和維修費用的承擔規定如下:? (一)室內維修由購房人自理。? (二)住房的共用部位和電梯等共用設備以及公共設施的維修,由全幢房屋所有人共同承擔,購房戶的維修費用在房屋維修基金中提取,租賃戶的維修費用由產權單位承擔。? (三)住房的共用部位、共用設備以及公共設施,凡屬人為損壞的,由損壞人修復或賠償。? (四)住房建築以外的道路、上下水管道、窨井、化糞池、路燈、綠化等街坊公共設施的管理、維修、養護等費用,由房屋所有人共同承擔。購房戶承擔的費用,應在城市維護費中列支,在公有住房出售起步階段,暫在街坊公共設施管理、維修、養護基金中列支;租賃戶承擔的費用,由產權單位支付。? 第二十二條 高層住宅水泵、電梯的運行費,由全幢房屋所有人按建築面積合理分攤。在公有住房出售的起步階段,購房的居民戶只承擔運行費用的二0%,其餘吧0%在維修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三條 房屋維修基金按下列規定籌集:? (一)多層住宅的購房人在購房時首期應按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成本價的一.5%繳付房屋維修基金,一995年定為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一5.90元;出售人應一次性從售房款中按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成本價的陸%繳付房屋維修基金,一995年定為每平方米建築面積陸三.陸0元。? (二)高層住宅的購房人在購房時首期應按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成本價的一.5%繳付房屋維修基金,一995年定為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一5.90元;出售人應一次性從售房款中按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成本價的一二%繳付房屋維修基金,一995年定為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一二漆.二0元。 上述維修基金由房屋自管組織負責專戶存儲(按居民個人儲蓄利率計息),專項使用。以後再需籌集維修基金時,均由房屋所有人分攤。? 高層住宅電梯和水泵共用設備的大修和更新費用,原則上由全幢房屋所有人按建築面積合理分攤。在公有住房出售的起步階段,由出售人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按出售的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提取一00元費用,用於電梯和水泵等共用設備的大修和更新。? 高層住宅出售人提供的電梯和水泵等共用設備大修和更新費用,具體使用辦法按《上海市公有住宅售後管理暫行辦法》(滬府發〔一99四〕59號)的規定執行。? 出售人應一次性從售房款中按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二0元繳付街坊公共設施管理、維修、養護基金。? 第二十四條 出售人和購房人需交付的費用:? 出售人交付的費用:房屋維修基金;街坊公共設施管理、維修、養護基金;高層住宅水泵和電梯等設備的大修和更新費用;實際售房款(不計一次性付款折扣)0.5%的手續費;房屋出售價0.5‰的房屋買賣合同印花稅。購房人交付的費用:購房款;首期維修基金;實際售房款(同上)0.5%的手續費;房屋登記勘丈費0.三0元/m二及房產權證工本費5元;房屋出售價0.5‰的房屋買賣合同印花稅(分期付款的按購房總價0.5‰交付);產權登記權證印花稅5元。? 第二十五條 出售單位應會同業主組建業主管理組織。業主管理組織可自行管理物業或委託物業管理部門管理。公有住房售後管理工作按《上海市公有住宅售後管理暫行辦法》(滬府發〔一99四〕59號)的規定辦理。購買公有住房後,產權人應按照社會化管理的要求,根據管理單位的管理質量和內容,按月交納管理費。多層住宅產權人每月每套應承擔三-5元的管理費;高層住宅產權人每月每套應承擔5-一0元的管理費,由業主管理組織與物業管理部門簽訂管理合同時確定。 第二十六條 公有住房出售後的款項,按《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房委會關於售房歸集資金管理和使用規定的通知》(滬府辦〔一995〕二0號)辦理。? 房地產公司違反有關規定出售使用權住房給單位,單位再分配給職工租住的,售房款由市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歸集,專項用於住宅建設和舊房更新改造。?個人購買使用權住房的,可按《公有住房出售暫行辦法》和本實施細則的規定,交付成本價的首期維修基金;按本實施細則計算購房款(不計一次性付款折扣)0.5%的手續費;房屋登記勘丈費0.三0元/m二;房產權證工本費5元;房屋買賣合同0.5‰印花稅;產權登記權證印花稅5元等。產權歸己。其購房建築面積不受面積控制標准限制,住房的維修和管理按《上海市公有住宅售後管理暫行辦法》執行。房屋產權單位必須按本實施細則的規定,交付產權單位應交付的費用。 第二十七條 新建公有住房分配時應貫徹先售後租原則。單位向職工分配新建住房時,出售數量不能低於新建住房總量的三0%,單位給本系統收入較高職工分配新建住房的,其出售價可在成本價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一0陸0元的基礎上適當上調,具體價格上調辦法由單位自行制定報市房改辦審核、備案。? 第二十八條 一995年漆月一日起不再按《上海市優惠價房出售管理辦法》規定出售公有住房。公有住房套配時不再執行有關租金獎勵規定。? 第二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按成本價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職工家庭購房認購手續截止一99陸年陸月底。? 第三十條 市房改辦組織實施公有住房出售工作,並負責解釋本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市房改辦和原市房產管理局以前發布的有關文件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以本實施細則為准。?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 不知道你是哪裡的,給你上海的95方案,至今還延用著,每年稍有改動處,然後其他各地大致相同,兼具自己的地方特色,你參考
⑹ 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暫行辦法的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建設部關於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若干問題的說明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針對經濟形勢,中央對擴大住房消費進一步作出了部署,特別要求加快開放住房二級市場。國務院有關部門及各地方人民政府正積極研究制定有關具體措施。建設部就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若干問題向大家作一介紹。
一、關於開放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交易市場的現實意義
加快開放已購公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交易市場,既是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需要,也是完善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的需要。從部分省、市試點的情況看,開放已購公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交易市場有著十分積極的現實意義。
第一,有利於搞活市場,擴大住房有效需求,推動住房消費。職工按房改政策購買公有住房時,一般是根據單位分房情況,先住後買,沒有多少可選擇的餘地。隨著居民家庭收入和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相當一部分已購公房居民急於進一步改善居住條件,希望通過以小換大、以舊換新,實現住房的升級換代。但這部分居民單靠家庭積蓄來購買商品房往往又是不現實的。開放住房二級市場後,將這部分存量房屋資產轉化為貨幣資金,加上家庭的存款及政策性和商業性的貸款支持,就可以大大增強這部分居民的住房購買力,從而使這部分原來游離於市場之外的住房消費群體進入市場,更廣泛地調動起群眾住房消費的積極性,進而促進增量住房的消化和住宅建設的發展。因此,在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後,開放已購公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交易市場將成為拉動住房消費的一個重要方面。
第二,有利於保持房改政策的連續性,推動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發展。向城鎮職工出售公有住房和向中低收入居民出售經濟適用住房是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經過十多年的房改實踐,越來越多的職工家庭住房已成為私有財產。而房改的目的是實現住房的商品化、社會化,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只有經過市場這一環節,才能最終實現住房的商品屬性。同時,隨著人們產權意識、市場意識的增強,職工在購買住房時,除了考慮其經濟承受能力外,也會更多地考慮其所能獲得的權益。如果長期不能解決再交易的問題,必然會使職工對購買住房特別是經濟適用住房產生後顧之憂。因此,當前穩步開放已購公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交易市場,是住房制度改革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要求。
第三,有利於促進存量住房資源的合理使用,滿足不同層次居民的住房需求。由於城鎮居民家庭收入水平、住房消費能力等差異較大,開放住房二級市場後,就等於把住房市場中最大的一塊資產盤活了。由於住房二級市場量大面廣,在價格、區位、戶型等方面選擇餘地大,有利於滿足不同層次居民的住房即期消費需求。如,剛步入社會的青年家庭需要的是小戶型住房;住房困難家庭需要的就是面積大一些的住房;而有些家庭住房雖然不困難,但因位置不合適,希望調整住房;等等。開放住房二級市場後,通過市場機制的作用,將在相當程度上促進存住房的有效配置,滿足不同層次的住房需求。
第四,有利於相關產業的延伸和發展。將加快房地產中介服務、裝飾裝修、物業管理、房屋租賃等的發展,增加更多的就業崗位。如上海市開放住房二級市場後,住房置換、住房置業擔保等新興業務應運而生,房地產經紀活動也異常活躍。僅房屋置換公司就吸納了800名下崗紡織女工擔當「房嫂」,為買賣雙方牽線搭橋,帶來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從部分省市的試點情況看,廣大居民對開放已購公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交易市場是積極支持的,這一舉措對促進市場流通、刺激住房消費的作用也是十分明顯的。如,上海市共有20069戶(其中僅今年上半年就達8963戶)職工家庭將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其中有約90%家庭又重新購房,平均每個家庭通過換購增加住房建築面積43平方米,增加投入15.91萬元,僅此一項就增加住房消費量近83萬平方米,新增個人直接住房投資22.54億元。江蘇省南通、常熟、江陰三個城市自4季度開展已購公房上市試點以來,已有4360戶居民出售已購公有住房,其中3850戶(占總數的88%)以舊換新、以小換大,平均每戶增加住房面積40多平方米,新增的購房支出總計6億元,帶動的裝修、傢具等間接消費總計5.67億元。青島市自3月開放二級市場以來,房地產交易中心受理的已購公房上市出售登記已達1.3萬戶,96萬平方米。(註:上述數據統計截止時間均為6月底)
二、關於出台的有關政策文件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促進住宅建設發展的通知》(國發〔1998〕23號文件) 關於「培育和規范住房交易市場」、「穩步開放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交易市場」的精神,在總結部分省市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建設部經會簽國土資源部,於四月發布了《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暫行辦法》(建設部第69號令),該辦法主要規定了開放二級市場的基本條件和上市交易程序,明確了上市准入制度。經國務院原則同意,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建設部又聯合下發了《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讓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規定》(財綜字〔1999〕113號),進一步明確了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中所涉及的土地出讓金繳納和收益分配的有關政策。這兩個文件的發布,是促進和規范住房二級市場開放的指導性文件。鑒於北京市的特殊地位,國務院有關部門還參與制定了北京市的相關政策(即將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這是三部文件在北京市的具體化。
三、關於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產權問題
產權明晰是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基本條件,也是群眾最關心的問題。三部文件及我部69號令明確規定:職工個人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和按成本價購買的公有住房,房屋產權歸職工個人所有;已取得合法產權證書,即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或房地產權證,可依法進入二級市場交易。同時規定,對《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暫行辦法》實施前,個人已領取房屋所有權,但尚未領取土地使用權證書,在2000年底以前需要上市出售的,產權人可以憑房屋所有權證書上市出售;土地使用權證書的辦理兩步合並為一步,即在該住房出售後,由購買人憑變更登記後的房屋所有權證直接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對因各種原因,尚未取得房屋產權證書的,當事人可向房屋所在地房屋權屬登記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公有住房出售單位應當及時履行有關房改審批等手續,並提供相關資料,積極協助買房個人辦理房產權登記工作。房屋權屬登記發證機關應按照規定的產權登記發證時限要求抓緊辦理。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或妨礙個人住房產權登記發證工作,也不得扣壓個人住房產權證書。對此,建設部曾專門下發《關於進一步轉變工作作風,切實加強和改善房屋權屬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建住房〔1999〕119號),進行了部署。
四、關於不得上市的幾種情況
為了保護二級市場權益人的利益,防止在實物分配體制下形成的住房分配不公現象通過二級市場合法化,《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了八種不得上市的情形。即;1、以低於房改政策規定的價格購買且沒有按照規定補足房價款的;2、住房面積超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控制標准,或者違反規定利用公款高標准裝修,且超標部分未按照規定退回或者補足房價款及裝修費用的;3、處於戶籍凍結地區並已列入拆遷公告范圍的;4、產權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5、已抵押且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轉讓的;6、上市出售後形成新的住房困難的;7、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8、其它按照法律、法規及縣以上人民政府規定不宜出售的。
五、關於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需要履行的必要手續
1、由產權人向房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材料。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對其申請進行審核後,十五日內作出是否准予其上市出售的書面意見。
2、經審核,符合上市出售條件,准予上市出售的,由買賣當事人向房屋所在地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申請辦理交易過戶手續,繳納有關稅費。
3、買賣當事人在辦理完成交易過戶手續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並憑變更後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原則上應當盡可能簡化程序,降低收費,以方便群眾,減輕負擔。建設部在《關於進一步轉變工作作風,切實加強和改善房屋權屬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 對有關問題已提出了相應要求。
六、關於上市出售價格確定及其管理問題
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成交價格,按照政府宏觀指導下的市場原則,由交易雙方協商議定。(根據三部文件規定,土地出讓金或相當於土地出讓金的價款需由購買人交納。)按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的規定,應向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如實申報成交價格。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要對所申報的成交價格進行核實,對需要評估的房屋進行現場查勘和評估,並以核實的價格作為計征有關稅費和收費分配的依據。
七、關於土地出讓金或相當於土地出讓金的價款的繳納問題
由於房改成本價及經濟適用住房價格中均不含土地使用權價款,因此根據現行法律制度,三部文件明確: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時,均需由購買人繳納土地出讓金或相當於土地出讓金的價款。
對於經濟適用住房,由於其土地使用權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個人購買時價格中不含土地出讓金,因此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時,應當按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的規定,由購買人向國家補交土地出讓金。
對於已購公有住房,則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其原土地使用權以劃撥方式取得的,應當按規定由購買人向國家補交土地出讓金。另一種是原土地使用權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如原單位購買了商品住房(價格中包含了開發商已向國家繳納的土地出讓金)再根據房改政策按房改成本價出售給職工,按現行的法律規定,其上市出售時,不需要再向國家補交土地出讓金。但因為應由新的購買人繳納相當於土地出讓金的價款,所不同的是這部分價款應當根據原投資渠道分別上交財政或返還原產權單位。
土地出讓金和相當於土地出讓金的價款在繳納標准上是一致的,即均為不低於該住房座落位置的標定地價的10%,具體比例由各地確定。考慮到多數地方尚沒有標定地價資料,而二級市場的開放又是當務之急,實際操作中各地可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徵收方式。如北京市經研究論證,並經國務院房改五人小組原則同意,擬按房屋成交價的3%(相當於標定地價的10%)作為應繳納土地出讓金或相當於土地出讓金的價款,以便操作執行。
購買人繳納土地出讓金或相當於土地出讓金的價款後,按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商品住宅辦理產權登記。
八、關於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收益分配
經濟適用住房出售價格是按保本微利原則確定的政府指導價,因此,三部文件明確:居民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時,除按規定交納有關稅費外,出售收益全部歸出售人所有。這一點與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收益分配在政策上是有所區別的。
九、關於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收益分配
由於職工按房改成本價購買公有住房時享受了各種不同程度政策,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帶來的經濟利益關系較為復雜。這些住房客觀上存在著地段、標准等方面的差異,在個人按房改政策購買時,價格上基本上沒有考慮或很少考慮這些因素。但再按市場價上市出售時,這些因素必然會變化。因此,為了解決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時,因成交價格差異過大來的收入不公平問題,三部文件對已購有住房上市出售收益分配作了相應規定。按照這一規定,職工個人上市出售已購公有住房取得的價款中,除按規定交納有關稅費外,出售人實際應得收益主要包括兩部分:一部分是出售人應得的基本收益,另一部分則是凈收益分成。
1、基本收益。是相當於其住房面積標准部分的經濟適用住房價款,即該家庭中職務較高一方應享受的住房面積標准與上市出售時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基準價格之乘積。這一基本思路的確定,主要是考慮保持新、老房改方案之間的銜接和新、老職工利益的平衡。經濟適用住房基準價格是住房貨幣化方案中老職工計發一次性補貼的基礎,也是新參加工作職工按月計發住房補貼的依據。因此,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時,把住房面積標准以內的經濟適用住房價款確定為出售人應得收益基數,相對而言比較合理的。
2、凈收益分成。若因上市出售價格高於經濟適用住房基準價格等原因,出售收入高於出售人應得基本收益的,三部文件規定:凈收益部分應按超額累進比例或一定比例繳納所得收益,剩餘部分歸出售人。所得收益由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代收後,按規定上交財政或返還原產權單位。凈收益分成的兩種處理辦法具體採用哪一種,由地方確定,但原則上房屋成交價格差異較大的應當採用超額累進方式,房屋成交價格差異相對較小的一般適用於按一定比例繳納。北京市採取了按超額累進比例繳納的方式,即:成交價在4000-5000元/平方米的部分,20%繳納所得收益,80%歸出售人;成交價在5000元/平方米以上的部分,50%繳納所得收益,50%歸出售人。
凈收益實際上相當於原產權單位購建該住房時實際支付的配套費等土地收益,理論上應當全部返還原產權單位或財政(原由中央財政或地方財政投資的行政機關、事業單位住房)。但考慮到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後,該戶家庭按規定不得再按照成本價或標准價購買公有住房,也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而只能按市場價購買商品房,因此,為了保證其必要的購房能力,調動其購房積極性,將部分凈收益留給出售人是必要的,總的精神是這部分收益越高,單位分成的比例也越高。
十、關地超標住房的處理
超過面積標準的住房須於上市出售前按規定進行相應處理後,方可上市出售。上市出售時,除個人已支付的房價款歸出售人外,超標部分的凈收益全額繳納所得收益,出售人不得參與分成。
十一、關於物業管理
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後,房屋維修仍按照上市出售前公有住房售後維修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個人繳交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的結余部分,經雙方結算後隨房屋產權同時過戶。
十二、關於稅收政策問題
為了進一步搞活住房交易市場,鼓勵和支持住房建設、消費和流通,國家將出台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行規定。
十三、關於違規行為的處罰
根據《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暫行辦法》,違反規定將不準上市出售的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違反規定,將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後,又以非法手段按成本價購買公有住房或政府提供優惠政策建設的住房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回所購房屋,不予辦理產權登記手續,並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或者按照商品房市場價格補齊房價款,並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⑺ 長春市公有住房居住使用權證如何辦理
關於搞活長春市房地產市場若干規定(試行)的通知
法規出處: 長春市人民政府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企事業單位:
為搞活我市房地產市場,促進存量房地產流通,鼓勵商品房尤其是經濟適用住房的消費,滿足居民住房需求,使住宅產業成為新的經濟增長點,根據國務院《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精神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房地產市場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9]210號)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放開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交易市場
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包
括安居工程住房、解困房和集資合作建設的住房)可以上市出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不得上市出售:
1、處於戶籍凍結地區並已列入拆遷公告范圍內的;
2、擅自改變使用性質的;
3、已抵押且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的;
4.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出售的。
出售已購公有住房,出售人應當按規定繳納所得收益。其中,成交價不超過2000/平方米的,不繳納收益;成交價超過2000/平方米的,超過部分按5%繳納收益。售房收益上繳財政或返還企事業單位,專項用於住房補貼。職工個人上市出售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不再繳納所得收益。
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後一年內該戶家庭
按照市場價購買住房,或者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前一年內該戶家庭已按照市場價購買住房的,可以視為房屋產權交換。
放開公有住房使用權轉讓市場
公有住房承租人經房屋產權單位同意,可將租住的公有住房使用權轉讓。轉讓應經市房地產市場管理部門審核、評估作價,轉讓人按評估額的8.5%向房屋產權單位繳納所得收益;轉讓雙方各按成交額的0.25%繳納交易手續費。其餘收益歸轉讓人所有。
房屋拆遷的,被拆遷人可有償轉讓其拆遷安置權(使用權)
房地產轉讓實行如下稅費
商品房首次交易契稅
購買首次上市的普通商品住宅按成交額的1.5%徵收契稅。
購買首次上市的非住宅商品房按成交額的3%徵收契稅。
存量非住宅房屋轉讓稅費
存量非住宅房屋轉讓,按成交額的1%徵收營業稅、城建稅、教育附加。按成交額的1%徵收土地收益金。按成交額的3%徵收契稅。賣方為個人的,加收1%的個人所得稅。
存量普通住宅房屋(含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轉讓
稅費
營業稅:對購房後居住不足一年的,出售時按成交價減去購入原價後的差額計征;對購房後居住超過一年的,出售時免徵營業稅;個人自建住房出售時免徵營業稅。
土地增值稅:免徵。
契稅:按成交額的1.5%徵收。
個人所得稅:按成交額的1%徵收。
購買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對買方按成交額的1%徵收土地出讓金或相當於土地出讓金的價款。其他存量普通住宅房屋轉讓,對賣方按成交額的1%交納土地收益金。
房地產交換稅費
房地產交換,按差價依本規定標准徵收有關稅費。
房地產轉讓手續費,按省財政、物價部門規定的標准徵收。
規范管理,搞活房地產租賃市場
規范管理
房地產租賃,當事人依法向房地產市場管理部門登記備案,辦理《房地產租賃許可證》後,不再辦理房屋租賃營業執照(專門經營房地產租賃的企業除外)。工商、土地、國有資產及其他部門一律不再徵收與房地產租賃相關的費用。
工業企業房地產租賃
對工業企業出租非住宅房屋,有關部門應給予優惠政策。
允許開發商所建商品房先租後售
取得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的商品房,開發商可先出租。承租人在租用期限間購買的,可以租金沖抵房價。
加快處置積壓空置商品住宅
可將積壓商品住宅轉為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和政策性安置住房,並執行相應的政策;也可比照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實行限價銷售。凡按要求實行限價銷售積壓商品住宅,在2000年12月31日前,免徵銷售環節所涉及的營業稅、契稅等稅收以及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空置商品住宅限於 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
空置商品住宅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地方稅務部門認定。
拓展住房抵押貸款業務
積極推行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各商業銀行要大力開展個人購房抵押貸款業務,開展職工個人住房組合貸款業務。貸款額度、期限在允許的幅度內給予優惠,提高購房支付能力。
加大房地產價格調控力度,對經濟適用住房實行最高限價
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物價等部門,按土地區位制訂經濟適用住房的最高限價,並定期公布。在經濟適用住房銷預售審批時,凡超過最高限價的一律不準銷預售,價格管理部門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管理,按《關於加強房地產價格調控加快住房建設意見的通知》(國發[1998]34號)規定,經濟適用住房的成本因素,按征地和拆遷補償費、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建安工程費、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等四項計算,企業管理費控制在2%以下,利潤控制在3%以下。
完善房地產中介服務
建立區域性房地產中介服務中心,規范房地產咨詢、經紀、評估等中介行為。
鼓勵組建以房地產吞吐業務為主的專業性中介機構,在稅費上給予優惠政策,加快消化空置房屋。組建房地產拍賣行;組建住房擔保公司。
本規定所涉及的各項稅、土地收益金及售房收益,由房地產管
理部門代征。
本規定涉及的房地產成交價格(含租金)低於評估價格的,按照評估價格徵收有關稅費。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由市房地產管理局組織實施。市有關部門
應當按照分工,積極配合本規定的落實。
本規定適用於長春市城市規劃區內。各縣(市)可參照執行。
附件一:《長春市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房上市出售管理辦法(試行)》;
附件二:《長春市公有住房使用權轉讓管理辦法(試行)》。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一
長春市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
出售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促進已購公有住房的流通和新建商品房、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滿足居民住房需求,拉動經濟增長,根據《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搞活長春市房地產市場若干規定(試行)的通知》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首次進入市場出售的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我市城鎮職工根據國家和市人民政府有關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規定,按照成本價(或者標准價)購買的公有住房,或者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指導價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解困房和集資合作建設的住房。
第四條 市房地產管理局是我市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的行政主管部門。財政、稅務、物價、土地、金融等到部門應當配合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管理工作。
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
可以上市出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暫不允
許出售:
(一)處於戶籍凍結地區並已列入拆遷公告范圍內的;
(二)擅自改變使用性質的;
(三)已抵押且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出售的。
出售已購公有住房,出售人應當按規定繳納所得收益。其中,成交價不超過2000元/平方米,不繳納收益;成交價超過2000元/平方米,超過部分按5%繳納收益。售房收益上繳財政或返還企事業單位,專項用於住房補貼。職工個人上市出售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不再繳納所得收益。
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徵收如下稅費:
對已購房後居住不足一年的,出售時營業稅按成交價減去購入
原價後的差額計征。
對購房後居住超過一年的,出售時免徵營業稅。
免徵土地增值稅。 .
(四)契稅按成交額的1.5%徵收。
(五)個人所得稅按成交額的1%徵收。
(六)對買方按成交額的1%徵收土地出讓金或相當於土地出讓金的價款。
鼓勵職工家庭為改善居住條件,將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
用住房上市出售換購住房。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後一年內該戶家庭按照市場價購買住房,或者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前一年內該戶家庭已按照市場價購買住房的,可以視同房屋產權交換。
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出售,房屋所有權人應當
填寫《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登記表》或《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登記表》,並向市房地產市場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房屋所有權證;
同住成年人同意出售的書面意見;
身份證及戶籍證明或其它有效身份證件。
對《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登記表》和《已購經濟適用住
房上市出售登記表》中涉及到有關單位、部門出具意見的,各有關單位、部門要予以支持配合。
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符合出售條件的,由房屋
買賣雙方簽定《房地產轉讓合同》,房地產市場管理部門對房屋現場勘察和評估後,予以辦理交易過戶手續。同時,買賣雙方按規定繳納有關稅費。
房屋買賣當事人辦理交易過戶手續後,應當按規定到市
房產產權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並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證。
本辦法規定的稅、費、土地收益金和收益,統由房地產
管理部門徵收或代征。
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後,房屋維修
仍按照上市出售前公有住房售後維修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個人繳交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設施維修基金的結余部分不予退還,隨房屋產權同時過戶。
本辦法由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
長春市公有住房使用權轉讓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公有住房使用權轉讓行為,合理調劑住房餘缺,改善群眾居住條件,提高房屋的使用效能,根據《關於搞活我市房地產市場的若干規定》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適用於長春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公有住房使用權轉
讓的管理。本辦法所稱公有住房,包括市房管部門直管、單位自管的住宅房屋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有住房使用權轉讓、是指公有住房承租人經
產權單位同意,將其承租使用的公有住房使用權按規定轉讓給他人的行為。
第四條 公有住房使用權轉讓應當按照平等互利、自願有償、誠實
信用的原則進行。
第五條 長春市房地產管理局是我市公有住房使用權轉讓的行政主管部門。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轉讓公有住房使用權:
有租賃糾紛的;
危險房屋;
同住家庭成員對轉讓有異議的;
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不得轉讓的。
第七條 公有住房使轉讓時,在同等條件下,該房屋所有權單位有優先受讓權。
第八條 公有住房使用權轉讓時,應當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轉讓雙方到市房地產市場管理部門領取《公有住房使用權轉讓登記審批表》和《公有住房使用權轉讓合同》
房屋產權單位和同住已成年家庭簽署是否同意轉讓的意見並
蓋章。
轉讓雙方持《登記審批表》、《轉讓合同》、身份證、戶口簿
(受讓方是外埠人員的,須提交房屋所在地公安部門頒發的暫住證)、公有住房使用證或其他合法承租關糸證明、房屋拆遷安置協議書(已拆遷的),到市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手續。
市房地產市場管理部門赴房屋現地勘察、評估,符合轉讓條件的,簽署准予轉讓意見,並收繳有關稅費。
房屋產權單位憑《登記審批表》等,予以辦理更名過戶手續,換發公有住房使用證。
未經市房地產市場管理部門批准,不得擅自轉讓公有住房使用權。
第九條 公有住房使用權轉讓價格由轉讓雙方協商議定。
第十條 公有住房使用權轉讓,轉讓雙方各按成交額的0.25%繳納交易手續費。成交額的8.5%歸產權單位,其餘的轉讓收益歸轉讓人所有。
公有住房使用權轉讓,成交價格低於評估價格的,按評估價格繳納稅費和收益。
第十一條 未按本辦法規定轉讓公有住房使用權的,轉讓行為無效。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及房屋產權單位可依法處理。
第十二條 轉讓公有住房拆遷安置協議的,參照本辦法執行。評估價格時,應以協議安置的新房作為標的。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⑻ 房屋維修
甲方:(以下簡稱甲方) 立合同人: 乙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根據市《公有住宅售後管理暫行辦法》和《關於出售公有住房的暫行辦法》及相關文件的有關條款,就甲方購買的住房管理維修等事項訂立本合同。 一、甲方同意將坐落於市 區(縣) 路(街) 弄(新村) 支弄 號室,建築面積 平方米的房屋維修委託乙方。 二、乙方將甲方提供的首期住房維修基金和房屋出售單位一次性提供的住房維修基金按規定合並存儲,專項用於甲方住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設備的維修更新,合理地使用住房維修基金。甲方負有監督責任。 三、甲方同意按照公有住宅售後管理暫行辦法和出售公有住房實施細則的規定,按照社會化管理的要求, 年按月向乙方繳付管理費 元。乙方用於管理人員經費和辦公費用。 四、對不屬於住房維修基金使用的部位或設備,乙方提供優質有償服務。甲方同意按規定支付維修費用,並為乙方修理提供方便(包括公用部位和相鄰戶室)。五、乙方對甲方住房維修負責,確保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的正常使用。共用設備以及共用設施凡屬人為損壞的,由損壞人負責修復或賠償。 六、甲方同意按住宅售後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在住房維修基金不足支付維修費用時,按面積支付住房維修基金。如甲方拖延維修基金支付,使乙方不能及時修復房屋和設備的,乙方不承擔由此產生的經濟賠償責任。 七、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乙方管理部門一份。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章後生效。 八、其他需要補充事項: 甲方: 乙方: 代表: 簽訂日期: 年月日
打字不易,如滿意,望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