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長春市公有住房居住使用權證如何辦理
關於搞活長春市房地產市場若干規定(試行)的通知
法規出處: 長春市人民政府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企事業單位:
為搞活我市房地產市場,促進存量房地產流通,鼓勵商品房尤其是經濟適用住房的消費,滿足居民住房需求,使住宅產業成為新的經濟增長點,根據國務院《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精神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房地產市場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9]210號)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放開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交易市場
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包
括安居工程住房、解困房和集資合作建設的住房)可以上市出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不得上市出售:
1、處於戶籍凍結地區並已列入拆遷公告范圍內的;
2、擅自改變使用性質的;
3、已抵押且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的;
4.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出售的。
出售已購公有住房,出售人應當按規定繳納所得收益。其中,成交價不超過2000/平方米的,不繳納收益;成交價超過2000/平方米的,超過部分按5%繳納收益。售房收益上繳財政或返還企事業單位,專項用於住房補貼。職工個人上市出售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不再繳納所得收益。
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後一年內該戶家庭
按照市場價購買住房,或者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前一年內該戶家庭已按照市場價購買住房的,可以視為房屋產權交換。
放開公有住房使用權轉讓市場
公有住房承租人經房屋產權單位同意,可將租住的公有住房使用權轉讓。轉讓應經市房地產市場管理部門審核、評估作價,轉讓人按評估額的8.5%向房屋產權單位繳納所得收益;轉讓雙方各按成交額的0.25%繳納交易手續費。其餘收益歸轉讓人所有。
房屋拆遷的,被拆遷人可有償轉讓其拆遷安置權(使用權)
房地產轉讓實行如下稅費
商品房首次交易契稅
購買首次上市的普通商品住宅按成交額的1.5%徵收契稅。
購買首次上市的非住宅商品房按成交額的3%徵收契稅。
存量非住宅房屋轉讓稅費
存量非住宅房屋轉讓,按成交額的1%徵收營業稅、城建稅、教育附加。按成交額的1%徵收土地收益金。按成交額的3%徵收契稅。賣方為個人的,加收1%的個人所得稅。
存量普通住宅房屋(含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轉讓
稅費
營業稅:對購房後居住不足一年的,出售時按成交價減去購入原價後的差額計征;對購房後居住超過一年的,出售時免徵營業稅;個人自建住房出售時免徵營業稅。
土地增值稅:免徵。
契稅:按成交額的1.5%徵收。
個人所得稅:按成交額的1%徵收。
購買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對買方按成交額的1%徵收土地出讓金或相當於土地出讓金的價款。其他存量普通住宅房屋轉讓,對賣方按成交額的1%交納土地收益金。
房地產交換稅費
房地產交換,按差價依本規定標准徵收有關稅費。
房地產轉讓手續費,按省財政、物價部門規定的標准徵收。
規范管理,搞活房地產租賃市場
規范管理
房地產租賃,當事人依法向房地產市場管理部門登記備案,辦理《房地產租賃許可證》後,不再辦理房屋租賃營業執照(專門經營房地產租賃的企業除外)。工商、土地、國有資產及其他部門一律不再徵收與房地產租賃相關的費用。
工業企業房地產租賃
對工業企業出租非住宅房屋,有關部門應給予優惠政策。
允許開發商所建商品房先租後售
取得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的商品房,開發商可先出租。承租人在租用期限間購買的,可以租金沖抵房價。
加快處置積壓空置商品住宅
可將積壓商品住宅轉為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和政策性安置住房,並執行相應的政策;也可比照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實行限價銷售。凡按要求實行限價銷售積壓商品住宅,在2000年12月31日前,免徵銷售環節所涉及的營業稅、契稅等稅收以及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空置商品住宅限於 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
空置商品住宅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地方稅務部門認定。
拓展住房抵押貸款業務
積極推行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各商業銀行要大力開展個人購房抵押貸款業務,開展職工個人住房組合貸款業務。貸款額度、期限在允許的幅度內給予優惠,提高購房支付能力。
加大房地產價格調控力度,對經濟適用住房實行最高限價
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物價等部門,按土地區位制訂經濟適用住房的最高限價,並定期公布。在經濟適用住房銷預售審批時,凡超過最高限價的一律不準銷預售,價格管理部門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管理,按《關於加強房地產價格調控加快住房建設意見的通知》(國發[1998]34號)規定,經濟適用住房的成本因素,按征地和拆遷補償費、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建安工程費、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等四項計算,企業管理費控制在2%以下,利潤控制在3%以下。
完善房地產中介服務
建立區域性房地產中介服務中心,規范房地產咨詢、經紀、評估等中介行為。
鼓勵組建以房地產吞吐業務為主的專業性中介機構,在稅費上給予優惠政策,加快消化空置房屋。組建房地產拍賣行;組建住房擔保公司。
本規定所涉及的各項稅、土地收益金及售房收益,由房地產管
理部門代征。
本規定涉及的房地產成交價格(含租金)低於評估價格的,按照評估價格徵收有關稅費。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由市房地產管理局組織實施。市有關部門
應當按照分工,積極配合本規定的落實。
本規定適用於長春市城市規劃區內。各縣(市)可參照執行。
附件一:《長春市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房上市出售管理辦法(試行)》;
附件二:《長春市公有住房使用權轉讓管理辦法(試行)》。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一
長春市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
出售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促進已購公有住房的流通和新建商品房、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滿足居民住房需求,拉動經濟增長,根據《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搞活長春市房地產市場若干規定(試行)的通知》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首次進入市場出售的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我市城鎮職工根據國家和市人民政府有關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規定,按照成本價(或者標准價)購買的公有住房,或者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指導價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解困房和集資合作建設的住房。
第四條 市房地產管理局是我市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的行政主管部門。財政、稅務、物價、土地、金融等到部門應當配合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管理工作。
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
可以上市出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暫不允
許出售:
(一)處於戶籍凍結地區並已列入拆遷公告范圍內的;
(二)擅自改變使用性質的;
(三)已抵押且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出售的。
出售已購公有住房,出售人應當按規定繳納所得收益。其中,成交價不超過2000元/平方米,不繳納收益;成交價超過2000元/平方米,超過部分按5%繳納收益。售房收益上繳財政或返還企事業單位,專項用於住房補貼。職工個人上市出售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不再繳納所得收益。
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徵收如下稅費:
對已購房後居住不足一年的,出售時營業稅按成交價減去購入
原價後的差額計征。
對購房後居住超過一年的,出售時免徵營業稅。
免徵土地增值稅。 .
(四)契稅按成交額的1.5%徵收。
(五)個人所得稅按成交額的1%徵收。
(六)對買方按成交額的1%徵收土地出讓金或相當於土地出讓金的價款。
鼓勵職工家庭為改善居住條件,將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
用住房上市出售換購住房。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後一年內該戶家庭按照市場價購買住房,或者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前一年內該戶家庭已按照市場價購買住房的,可以視同房屋產權交換。
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出售,房屋所有權人應當
填寫《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登記表》或《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登記表》,並向市房地產市場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房屋所有權證;
同住成年人同意出售的書面意見;
身份證及戶籍證明或其它有效身份證件。
對《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登記表》和《已購經濟適用住
房上市出售登記表》中涉及到有關單位、部門出具意見的,各有關單位、部門要予以支持配合。
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符合出售條件的,由房屋
買賣雙方簽定《房地產轉讓合同》,房地產市場管理部門對房屋現場勘察和評估後,予以辦理交易過戶手續。同時,買賣雙方按規定繳納有關稅費。
房屋買賣當事人辦理交易過戶手續後,應當按規定到市
房產產權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並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證。
本辦法規定的稅、費、土地收益金和收益,統由房地產
管理部門徵收或代征。
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後,房屋維修
仍按照上市出售前公有住房售後維修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個人繳交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設施維修基金的結余部分不予退還,隨房屋產權同時過戶。
本辦法由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
長春市公有住房使用權轉讓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公有住房使用權轉讓行為,合理調劑住房餘缺,改善群眾居住條件,提高房屋的使用效能,根據《關於搞活我市房地產市場的若干規定》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適用於長春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公有住房使用權轉
讓的管理。本辦法所稱公有住房,包括市房管部門直管、單位自管的住宅房屋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有住房使用權轉讓、是指公有住房承租人經
產權單位同意,將其承租使用的公有住房使用權按規定轉讓給他人的行為。
第四條 公有住房使用權轉讓應當按照平等互利、自願有償、誠實
信用的原則進行。
第五條 長春市房地產管理局是我市公有住房使用權轉讓的行政主管部門。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轉讓公有住房使用權:
有租賃糾紛的;
危險房屋;
同住家庭成員對轉讓有異議的;
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不得轉讓的。
第七條 公有住房使轉讓時,在同等條件下,該房屋所有權單位有優先受讓權。
第八條 公有住房使用權轉讓時,應當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轉讓雙方到市房地產市場管理部門領取《公有住房使用權轉讓登記審批表》和《公有住房使用權轉讓合同》
房屋產權單位和同住已成年家庭簽署是否同意轉讓的意見並
蓋章。
轉讓雙方持《登記審批表》、《轉讓合同》、身份證、戶口簿
(受讓方是外埠人員的,須提交房屋所在地公安部門頒發的暫住證)、公有住房使用證或其他合法承租關糸證明、房屋拆遷安置協議書(已拆遷的),到市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手續。
市房地產市場管理部門赴房屋現地勘察、評估,符合轉讓條件的,簽署准予轉讓意見,並收繳有關稅費。
房屋產權單位憑《登記審批表》等,予以辦理更名過戶手續,換發公有住房使用證。
未經市房地產市場管理部門批准,不得擅自轉讓公有住房使用權。
第九條 公有住房使用權轉讓價格由轉讓雙方協商議定。
第十條 公有住房使用權轉讓,轉讓雙方各按成交額的0.25%繳納交易手續費。成交額的8.5%歸產權單位,其餘的轉讓收益歸轉讓人所有。
公有住房使用權轉讓,成交價格低於評估價格的,按評估價格繳納稅費和收益。
第十一條 未按本辦法規定轉讓公有住房使用權的,轉讓行為無效。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及房屋產權單位可依法處理。
第十二條 轉讓公有住房拆遷安置協議的,參照本辦法執行。評估價格時,應以協議安置的新房作為標的。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㈡ 公有住房收費標准及其收費內容主要包含哪些
我們都知道公有住房也稱公有住宅、公產住房、國有住宅,在國外也稱公共住宅、公營住宅。公有住房無論是購買還是轉讓都有一個收費的標准。那麼,公有住房的收費標準是什麼呢?主要包含哪些收費內容?
購買公房需要繳納的稅費
⑴登記費按件計算,每件100元,登記費由房地產交易中心收取。
⑵ 房屋出售價0.5‰的房屋買賣合同印花稅(分期付款的按購房總價0.5‰交付);其計稅依據為產權轉移書所載的實際金額。
⑶ 房地產權證印花稅5元;
⑷ 實際購房款(扣除超過建築面積控制標准按市場價購房所付款項)1%的土地收益金;
⑸ 購買公有住房超過建築面積控制標准支付市場價的應按規定繳納契稅。契稅按照房地產買價的0.75%計算繳納。即納稅人為買方;計算依據為實際購買金額。
⑹過戶手續費;過戶手續費按套計算。每套250元,30萬元以下(含30萬元)減半,過戶手續費由房地產交易中心收取。
出售公房需要交納的稅費
從現行的稅法分析,職工出售已購公房涉及到的稅種有:
⒈兩稅一費(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稅率為5.5%,按照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
⒉個人所得稅,財產轉移所得按20%比例稅率計征,以售房人銷售收入總額扣除各項費用後的余額作為計稅依據;
⒊土地增值稅,個人自用住房居住5年後出售,免徵;
⒋印花稅,按銷售額的0.5‰徵收。按現行的稅種收稅,推算職工出售已購公房所需繳納的稅額。
假定職工當年按優惠價購買公有住房所付房款為X,出售已購公房款為Y,土地收益按所得房款的5%計收。
兩稅-費額(A)=Y×0.055×0.94(1-5%)=4.91 15×10-2Y
個人所得稅(B)=[Y×0.94-X-A-Y×0.94×5%]×20%=0.1688Y-0.2X
印花稅(C)=Y×0.94×0.5‰=4.7×10-4Y
應納稅總額(D)=A+B+C=0.21839Y-0.2X
稅負總額大約相當於出售已購公房房款的20%。
公有住房租金減免規定
⑴公有住房月標准租金支出超過上一年家庭月平均收入9%的部分,可申請減免[1]。住房建築面積超過面積控制標準的,超標增收租金不予減免。
⑵享受離休待遇的幹部或已故離休幹部配偶的住房(按離休幹部或已故離休幹部配偶本人戶口所在地),提租後新增租金全部減免。
⑶烈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特等、一等傷殘軍人或特等、一等傷殘軍人配偶的住房,在上一年實付租金的基礎上,增租部分全部減免。
⑷民政部門確認的家庭人均收入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在上一年實付租金基礎上,增租部分全部減免。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3-10-09,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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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吉林省公務員住房公積金有多少
住房公積金是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㈣ 我是吉林省公務員今天63歲,丈夫是軍人,住房83平米,但沒有產權,每月還需交房費,請問可以參加房補嗎
您好,中公教育為來您服務。自
2015年吉林省公務員考試下半年的筆試時間預計是在9月20日,報名預計是在7月份,您可以關注吉林省公務員考試網,第一時間了解相關的招考信息。
2015年吉林省公務員考試筆試科目為行測和申論。
行政職業能力測驗包括言語理解與表達、常識判斷(側重法律知識運用)、數量關系、判斷推理和資料分析。全部為客觀性試題。
申論主要通過報考者對給定材料的分析、概括、提煉、加工,測查報考者閱讀理解能力、綜合分析能力、提出問題解決問題能力和文字表達能力。
公務員考試考核的內容極為繁雜,涉及到數量關系、言語理解、判斷推理、常識和資料分析五大部分。無論哪個專業的考生,都很難同時擅長這五大部分的題目。因此,考生應該積極的從多方面的渠道深入了解公務員考試的內容和形式,通過網路、講座、看書、聽取已考過公務員考生的經驗等多方面、多渠道掌握公務員考試的總體情況。
您可以通過中公教育網站,了解更多公務員考試資料。
如有疑問,歡迎向中公教育企業知道提問。
㈤ 公有住房租及售後公房管理費免徵營業稅怎麼做
一、辦稅事項名稱:公有住房租金及售後公房管理費收入減免營業稅
二、辦理條件:
1、納稅人按照市物價局規定的公有住房租賃收費標准出租公有住房的租金收入;
2、納稅人按照市物價局規定的售後公房物業管理費標准收取的售後公房物業管理費收入;
3、企業應於次年1月底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上年的免稅申請。
三、按規定應當攜帶和提交的材料目錄:
1、《納稅人流轉稅稅收減、免(含即征即退)申請表》;
2、稅務登記證復印件二份;
3、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二份;
4、出租公有住房租金收入或售後公房物業管理費收入明細賬復印件二份;
5、《公有住房租金及售後公房管理費免徵營業稅申請表》一式叄份;
6、市物價局核定的有關收費標准原件一份、復印件二份(審核無誤後,原件退還納稅人);
7、《公有住房租金及售後公房管理費免徵營業稅申請情況說明表》
8、公共租賃住房(單位租賃房)項目名單批文復印件(公共租賃住房經營管理單位提供)
9、稅務機關規定應當報送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納稅人應承諾以上所提供的材料和內容真實、可靠、完整;所有復印件加蓋公章並統一使用A4紙樣,表格用黑色水筆填寫,外文資料須附翻譯件)
四、辦理時限:60個工作日
五、辦結告知:
1、准予許可,發《減免稅通知書》。
2、不予許可,發《審批結果通知書》。
㈥ 公有住房租金標準是多少
公有住房租金標准
(1) 獨用成套職工住宅:
A.1996年9月1日以前的獨用成套職工住宅老承租戶:
甲級、乙級地段獨用成套職工住宅月租金=1997年獨用成套職工住宅月標准租金(上限租金)×1.5×1.25+月超標准增收租金
丙級、丁級、戊級地段獨用成套職工住宅月租金=1997年獨用成套職工住宅月標准租金(上限租金)×1.5×1.15+月超標准增收租金
B.1996年9月1日以後的獨用成套職工住宅新承租戶:
獨用成套職工住宅月租金=地段分值×住房條件分×每戶房屋使用面積之和+天井或平台月租金+月超標准增收租金
(2)獨用成套公寓:
甲級、乙級地段獨用成套公寓月租金=1998年獨用成套公寓月標准租金×1.25+月超標准增收租金
丙級、丁級、戊級地段獨用成套公寓月租金=1998年獨用成套公寓月標准租金×1.15+月超標准增收租金
(3) 花園住宅月租金=1997年花園住宅月標准租金×1.4+月超標准增收租金
(4)非獨用成套公寓月租金=1997年非獨用成套公寓月標准租金×1.4+月超標准增收租金
(5)新式里弄住房月租金=1997年新式里弄住房月標准租金×1.4+月超標准增收租金
(6)非獨用成套職工住宅月租金=1997年非獨用成套職工住宅月標准租金×1.4+月超標准增收租金
(7)非改居住房月租金=1997年非改居住房月標准租金×1.4
(8)舊式里弄住房月租金=1997年舊式里弄月標准租金×1.3
(9)簡屋月租金=1997年簡屋月標准租金×1.3
註:
住房面積超過建築面積控制標準的,應計算超標准增收租金(舊式里弄、非改居住房、簡屋不計算)。
月超標准增收租金=月標准租金×(承租戶建築面積-建築面積控制標准)÷ 承租戶建築面積
㈦ 公有住房出售後,物權屬誰物業管理費用由誰承擔有哪些相關的法律規定
法律沒有規定那麼細,但是可以從其他方面推理出來
單位幫職工承擔物業費是內屬於職工福利容,福利是屬於想發就發,不想發就可以停的,所以單位完全有權利這么做。另外從住房所有權的轉移上看,單位停止支付物業費也是合理的,房子已經不是你的了,那麼假如單位繼續支付物業費的話就相當於給非本單位人員發福利了,這當然是不可能的。
㈧ 公有住房租賃(產權沒買下來的)是否要付物業管理費
物業管理費是必須交的。
到底是承租方還是出租方交,由租賃合同 約定。
㈨ 吉林省的空置房應該怎麼交物業費
要交的,但是可以只交部分,不用全額交。首先物業費的收繳涉及物業交付前(開發商空置房物業費)與交付後兩個時段的物業費以及業主辦理入住後空置房的物業費等。
其次確定物業管理服務費用支付的義務人的關鍵,是看何人是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當事人,1.在物業已經出賣並交付給業主的,業主是交納服務費的義務人。物業交付後,由買受人開始承擔,業主的物業費從交付之日起開始計算,入住後,全額收取。業主辦理入住手續後長期(連續性六個月以上)未入住的空置物業及入住後長期未使用的空置物業,業主應向物業管理企業書面備案,按規定或約定公共服務費標準的70%交納空置物業管理費,或按省市縣有關部門對空置房減免的規定收取物業費。
辦法規定,公共照明、景觀設施等其他共用水、電費用,物業服務企業應單獨計量,嚴格按照水電價格政策據實分攤並定期公布。
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徵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並沒有明確物業出售後,業主或使用人入住前物業管理服務費應該怎麼收。有的省市規定,業主辦理入住手續後長期(連續六個月以上)未入住的空置物業及入駐後長期未使用的空置物業,業主應向物業服務企業書面備案,按規定或約定服務標準的70%至90%交納空置物業費,具體比例由當地價格、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制定。已交付給業主的,物業費用自物業交付業主次月開始計收。車輛管理費卻要全額繳納,對未入駐或未使用連續超一個月以上的物業、車位,業主應事前向物業服務企業書面申請,並經確認後按規定標準的70%繳納機動車輛停放服務費或車位水電、衛生等管理費用。
㈩ 公產房轉私產有統一的收費標准么
公產房轉私產繳納的費用應一律按1996年售後公房物業收費標准,統一「從低」收取。
已購公房上市出售後,其物業維修基金賬戶中剩餘部分的費用是不予退還的,繼續用作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設備和公共設施的維修、更新,其中由轉讓人交納的剩餘部分,由受買人向轉讓人支付,領取房地產權證後,三項維修基金隨同房屋轉移至買受人名下。
《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六條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區分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具體定價形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10)吉林省公有住房管理費擴展閱讀
售後公房:主要分為兩種。
一、央產房。是指中央單位或央企的性質的房產。
二、一般性質的公房。是指非央產房的公房,包括一般國有企業、非中央級別的事業單位、機關的房產。其中前一種在單位出售給職工後,並不是一定可以上市交易,是否可以上市交易,需要到央產房管理辦公室查詢。
同時,即使可以上市交易,也需要與房屋原產權單位簽訂物業和供暖協議,之後才可以進行上市交易辦理。後一種性質的售後公房可以進行上市交易。在上市交易時成本價售後公房可以進行直接交易,標准價或者優惠價售後公房需要補交成本價後才可以上市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