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誰能提供《軍隊住房違規問題處理辦法》文件
(一)根據總政治部、總後勤部《軍隊住房違規問題處理辦法》(後發[2007]2號)規定,軍隊人員超過面積標准或者兩處以上住軍隊住房,屬於需要調整住用的,調整住用期間,超標准部分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積每月10元計收;軍隊人員或者其配偶在駐地已購買房改房、離退休幹部已安置住房或者已領取住房補貼自理住房後仍佔用軍隊住房,屬於應當騰退的,在規定的騰退期限內,按月租金標准計收房租,超過騰退期限仍未騰退的,一年以內,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積10元計收,一年之後,按當地商品住房市場租金價格計收房租。市場租金價格,由住房管理單位參照當地上年度市場價格確定(下同)。
(二)軍隊建立住房補貼制度之後轉業復員人員,應及時騰退軍隊住房並支取住房補貼。需要暫時住用軍隊住房的,在辦理轉業復員離隊手續後的兩年內,按月租金標准計收房租,第三年以後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積每月10元計收房租。已經解決其他住房或者支取住房補貼後仍住用軍隊住房的,按當地商品住房市場租金價格計收房租。
(三)軍隊建立住房補貼制度以前轉業復員人員以及其他地方人員,在地方已安排住房或者已按房改優惠政策購買了住房,應當騰退軍隊住房,繼續佔用的,按當地商品住房市場租金價格計收房租。
(四)住戶擅自將軍隊住房轉給子女或者出租、出借給他人居住的,住房管理單位應採取措施收回住房。收回前,按當地商品住房市場租金價格計收房租。
⑵ 求:總後勤部2008年8月1日頒布《關於調整軍隊住房租金標準的通知》全文
《通知》對離休幹部、駐邊遠艱苦地區的基層幹部以及住房困難家庭,明確了租金照顧減免辦法。新中國成立前入伍(含參加革命工作)的軍隊人員,住房在規定面積以內的,新租金超過本人及配偶房租補貼部分免繳。駐守邊防和島嶼的團級以下部隊(含團),住房租金減半計算。
軍隊人員住房在標准面積以內的,新租金額減去租金補貼後,應繳租金仍超過個人月工資總額8%以上的部分予以免繳。符合住用軍隊住房條件的轉業復員等地方人員並符合享受地方政府規定的低收入家庭住房租金減免條件的,住房管理單位按規定給予相應的租金減免。《通知》還明確了在地方沒有其他住房確需借住軍隊住房的轉業復員人員等地方住戶房租計收辦法。
(2)總後軍隊住房管理規定擴展閱讀:
按照國家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軍隊住房租金標准從1992年開始先後已進行了三次調整,主要目的是逐步減少住房的福利成分,推動住房分配貨幣化、管理社會化。
此次提高租金標准,增發房租補貼,有利於用經濟手段抑制多處占房和超面積住房;調整後的租金標准,基本達到住房維修管理成本,有利於推動軍隊住房物業管理;購買自有住房的軍隊人員增加補貼後,補貼的錢基本夠繳物業服務費,有利於促進自有住房的社會化管理。
⑶ 現役軍人購房有哪些規定和要求
在國家總後勤部下發的《軍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中,對現役軍人用公積金貸款買房的優惠利率有明確的條文說明:軍人在購買首套住房時,可享受國家統一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優惠利率。這項政策對於拓寬軍人購房籌資渠道,推進軍人住房保障社會化,減輕軍人購房經濟負擔,增強軍隊凝聚力、吸引力、激發官兵投身強軍興軍實踐具有重要作用。
貸款償還。按照合同規定如期還本付息,逾期貸款由銀行依法予以追還;
貸款利率。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遇有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調整,軍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相應調整。
《辦法》明確了軍隊各級有關部門在軍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方面應履行的職責,以及對違規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處罰規定。
⑷ 求解放軍總後勤部1995頒發的《軍隊集資建房管理暫行規定》
總後勤部1993年3月19日發布實施《軍隊集資建房管理暫行辦法》,不是1995年。規定 集資房住滿五內年後,容允許參加集資建房的人員出售,出售的住房由建房單位按當地房管部門評估價格購回。個人所得房款按集資建房時本人負擔的住房造價比例分配。
⑸ 2011年總後勤部關於職工住房補貼的有關規定
關於軍隊住房制度改革中有關問題的通知
總後勤部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建房改[2001]107號
各省、自治區建設廳、房改辦,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建委(房地產管理局、房改辦),各軍區聯勤部,各軍兵種後勤部,總參三部、管理局,總政直工部,總裝後勤部,軍事科學院院務部,國防大學、國防科學技術大學校務部,武警部隊後勤部,總後直屬師以上單位:
中央軍委《進一步深化軍隊住房制度改革方案》([1999]19號)頒發後,在實施過程中涉及軍隊和地方之間的工作銜接問題。經研究,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軍隊幹部、士官、職工經批准以經濟適用住房價格或市場價格購買住房,未退出租住的軍隊公寓住房時,其配偶方在地方未承租或未購買公有住房的,所在單位應當按照當地政府有關規定計發住房補貼。 二、承租軍產住房的地方人員(指轉業、復員等地方人員),其所在單位要協助軍隊有關部門做好本人和配偶的住房情況登記工作。地方未安排住房、現承租軍隊不可售住房的地方人員,退出軍隊住房後,所在單位可按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計發住房補貼。承租軍隊可售住房的地方人員,確無其他住房的,經總後勤部批准,也可購買軍隊住房。在軍隊和地方兩處住房的地方人員,其在地方的住房達到當地政府規定的職工住房建築面積核定標準的,必須退出軍隊住房;對拒絕退出的,除按市場租金收取房租外,住房產權管理單位應當依法收回軍隊住房。 經批准借住軍產住房的地方人員,應當與住房產權管理單位簽訂借住協議。辦理借房證。借住期間應當按照軍隊有關規定交納房租、水電、取暖等費用。 三、軍隊單位向地方有償轉讓軍用土地(含合建、換建)的項目,必須報經總後勤部批准並辦理《軍用土地補辦出讓手續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 已經總後勤部批准但未辦理《許可證》的項目,地方分得的住房可按規定向住戶出售,辦理職工個人住房產權登記手續,所收售房款封存在住房資金管理機構,待繳納土地轉讓費、領取《許可證》後,地方政府有關部門憑軍隊單位出示的《許可證》,再行辦理土地過戶手續和解凍售房款。
1998年前,未經總後勤部批準的項目,應按照總後勤部《關於擅自開發房地產項目補辦手續有關問題的通知》([1999]後營字第35號)要求,由軍地雙方積極配合,抓緊報批;待批准後,可按前款辦理。如軍隊單位拖延辦理,可直接向總後基建營房部反映情況。以利於敦促解決。
四、軍隊組織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納入國家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由國家有關部門專項下達,享受國家和當地政府規定的有關稅費減免政策。 五、經總後勤部批准出售的軍隊現有住房和由總後勤部下達計劃建設的安居工程住房、經濟適用住房(轉讓給地方的部分房屋除外),按規定到當地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個人房屋權屬登記手續;地方有關部門在辦理軍隊房改售房產權登記時,除按規定收取登記費、測量費外,不再收取其他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⑹ 求 軍隊經濟適用房管理規定
軍隊經濟適用房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精神和中央軍委《進一步深化軍隊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軍隊經濟適用住房,是指由軍隊單位組織建設,享受國家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劃撥土地、地方人民政府減免有關費用等優惠政策,建成後主要出售給軍隊人員的住房。
第三條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按照統籌規劃,按需建設,注重質量,規范運作的要求組織實施。
第四條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是軍隊基本建設的組成部分。組織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應當嚴格執行《中國人民解放軍工程建設管理條例》和國家、軍隊的有關標准規定。
第二章建設方式
第五條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應當適應社會化保障的要求,採取集中統建、單位自建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有條件的可以購買地方經濟適用住房。
第六條駐軍比較集中的城市,盡可能由軍兵種、軍區(以下簡稱軍區級單位)或者省軍區組織統建,實行統一規劃、統一貸款、統一建設、統一出售、統一管理。
第七條師(含)以上機關、院校、醫院、科研單位等,缺房較多,且有經費和建房用地,建成後能夠實行物業管理的,經批准,也可以組織建設。
第八條向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出售的經濟適用住房,原則上由軍區級單位統一規劃建設。
第九條購買地方經濟適用住房,一般由單位組織協調。單位統一購買的,應當報總後勤部批准;個人需要支取住房補貼購買的,由軍區級單位後勤(聯勤)部批准。
(6)總後軍隊住房管理規定擴展閱讀:
為扎實推進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專項清理整治工作,經中央軍委批准,中央軍委辦公廳日前印發《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專項清理整治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
《意見》明確,處理遺留問題要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嚴格標准、依法糾治,突出重點、全面整改,積極穩妥、講求實效的原則。
要堅持歷史問題歷史看待,客觀認定問題性質,以政策法規為依據,嚴格依法依規糾治問題。要緊盯關鍵環節和重難點問題,逐項對標清查,逐一掛賬銷號,以破解難題帶動整治工作扎實落地。
《意見》針對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存在的遺留問題,從完善報建手續、規范住房出售、推行物業管理、規范住用秩序等方面,明確了相應的處理方法、操作程序和具體要求。
《意見》強調,各級黨委是專項清理整治工作的責任主體,軍政主官是第一責任人,要加強組織領導,強化責任擔當,切實發揮統攬總抓作用;對重點難點問題,實行軍委機關和大單位掛牌督辦制度,上下聯動聚力攻關,始終保持真糾實治的強勁態勢;
嚴格落實監督檢查和違規問責,對單位組織不力、工作滯後、整改落實不到位,甚至弄虛作假、拒不整改的,一經發現要按有關規定嚴肅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⑺ 部隊房產收回有什麼相關規定
《軍隊房地產經營管理規定》第八條同時規定,房地產出租,租期最長不得超過10年,期滿後可續租。
第十五條規定,利用軍用土地與地方單位合建房屋,其產權屬於軍隊。參加合建的地方單位取得合同規定數額的房地產使用權,其使用年限:經營性房地產不超過30年,非經營性房地產不超過50年。
使用期滿後,由軍隊產權管理單位無償收回。如地方單位要求繼續使用時,應按規定辦理報批手續,經批准後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7)總後軍隊住房管理規定擴展閱讀
中國人民解放軍房地產管理條例
第五章 營房管理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所稱營房,是指軍隊擁有所有權並由軍隊單位使用、管理的房屋。軍隊單位實行營房限額住用制度。營房住用面積限額,依據單位人員、裝備編制和營房建築面積標准核定。
第二十四條 軍隊家屬住房採取公寓住房與自有住房相結合的方式保障。軍隊在職人員可以租住公寓住房,離職或者購買自有住房後應當遷出。
第二十九條 營房應當按照設計功能使用,未經營房管理部門同意,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用途,不得擅自增加營房的荷載或者改變營房結構、構件。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國人民解放軍房地產管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