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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公有住房管理規定

發布時間:2021-03-05 10:49:45

1. 天津市公有住房可以過戶到個人名下嗎

可以過戶到承租人名下,但是此房讓沒有產權,歸屬還是國家左右!仍舊不可以貸款買賣,只能一次性購買!

2. 天津市的公產房現在還能過戶嗎

天津市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管理辦法
(2007年6月3日根據《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關於修改<天津市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管理辦法>的通知》(津國土房管[2007]489號)修改)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公有住房的管理,進一步規范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的行為,維護房屋租賃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天津市房屋租賃管理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戶籍遷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請過戶。公有住房使用權過戶只能由一人申請過戶,符合過戶條件的家庭成員有兩人以上(含兩人)的,應當達成一致意見後方可申請過戶。
公有住房使用權過戶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戶籍簿及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圖章;
(二)公有住房租賃合同;
(三)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四)戶籍遷出本市的,提交戶籍注銷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五)承租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共同簽訂的同意過戶協議公證書。
(六)過戶申請書。
過戶申請人為18周歲以下未成年人或者其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申請過戶的,可以由其監護人代理申請過戶,並提交經公證的代理履行承租房屋義務的保證書。
沒有符合過戶條件的,出租人可以收回該公有住房使用權。
第三條
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後沒有符合第二條規定過戶條件的,承租人的兄弟姐妹等在本市主要報紙刊登公告,公告三個月期滿無異議的,提交具結書後可以申請過戶。
第四條
夫妻離婚涉及公有住房使用權過戶的,應當按照法院判決書或者離婚協議書辦理。
申請辦理公有住房使用權過戶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戶籍簿及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圖章;
(二)公有住房租賃合同;
(三)過戶申請書;
(四)訴訟離婚的,提交法院判決書或者法院調解書(原件及復印件);
(五)協議離婚的,提交經民政局備案的離婚協議書和離婚證(原件及復印件)。
第五條
在同一套或者同層毗鄰非成套公有住房中,有兩個以上(含兩個)公有住房租賃合同,承租人是同一承租人或者與其配偶、子女、父母分別承租的,可以申請辦理並戶。
公有住房使用權並戶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戶籍簿及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圖章;
(二)公有住房租賃合同;
(三)並戶申請書;
(四)承租人與配偶不是同戶籍的,提交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承租人與子女、父母不是同戶籍的,提交子女、父母關系公證書。
第六條
承租人或者與承租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可以申請分戶,但不得將成套獨用住房變為成套伙用住房。
夫妻離婚涉及公有住房使用權分戶的,應當按照法院判決書、法院調解書或者離婚協議書辦理。
公有住房使用權分戶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戶籍簿及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圖章;
(二)公有住房租賃合同;
(三)分戶申請書;
(四)分戶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的書面證明;
(五)與承租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同意分戶的書面證明;
(六)訴訟離婚分戶的,提交法院判決書或者法院調解書(原件及復印件);
(七)協議離婚分戶的,提交經民政局備案的離婚協議書和離婚證(原件及復印件)。
第七條
公有住房承租人為改善居住條件,已購買其他住房,需要轉讓公有住房使用權的,在徵得同戶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同意後,可以申請公有住房使用權置換。
公有住房使用權置換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戶籍簿及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圖章;
(二)公有住房租賃合同;
(三)置換申請書;
(四)配偶及同戶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同意置換的書面證明;
(五)承租人或者配偶及其與承租人同戶籍共同生活兩年以上的子女、父母兩年內(以發票日期為准)購買其他住房的有效證明(原件及復印件)。購買商品房的,提供經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和契稅發票;購買二手私產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和契稅發票;購買公有住房使用權的,提供《公有住房租賃合同》和置換手續費發票;
(六)置換雙方簽訂的公有住房置換協議書;
(七)承租人與配偶不是同戶籍的,提交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
第八條
不符合第七條規定條件的,承租人可以通過公有住房產權人或者其委託的經營管理單位、置換經營單位回購或者代理轉讓的形式變更承租人。中介機構未徵得公有住房產權人同意,不得代理公有住房置換業務。
公有住房回購或者代理轉讓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戶籍簿及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圖章;
(二)公有住房租賃合同;
(三)回購或者代理轉讓申請書;
(四)配偶及同戶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同意回購或者代理轉讓的書面證明;
(五)承租人與配偶不是同戶籍的,提交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
第九條
公有住房產權人或者其委託的經營管理單位(以下簡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核查申請人提交的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相關證明、材料。
市內六區直管公有住房由市房產總公司負責核查,其他區縣直管公有住房由住房所在區、縣房地產管理局負責核查。單位自管產住房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核查。
經營管理單位對申請人提交的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的證明、材料進行核查,對符合條件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辦理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手續;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經營管理單位可以委託置換經營單位負責核查公有住房置換的證明、材料,辦理公有住房置換手續。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變更公有住房承租人:
(一)沒有合法公有住房租賃合同的;
(二)變更承租人後成套獨用住房變為成套伙用住房的;
(三)拖欠房屋租金的;
(四)擅自拆改房屋結構的;
(五)有使用糾紛或者租賃糾紛的;
(六)沒有本市城鎮戶籍的。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7年7月1日起實施。天津市房地產管理局2004年6月29日發布的《關於印發天津市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管理辦法的通知》(津房管[2004]298號)同時廢止。
附件:1.公有住房過戶協議書(略)
2.公有住房承租保證書(略)
3.天津市公有住房使用權過戶申請書(略)
4.天津市公有住房使用權分戶申請書(略)
5.天津市公有住房使用權並戶申請書(略)
6.天津市公有住房使用權置換、回購或者代理轉讓申請書(略)

3. 天津公有住房 承租權繼承問題

你沒有過戶,現在就得均攤,如果你奶奶沒有了就過戶了或者你奶奶在的時內候就過戶了,就沒有這種容事情了。因為現在你過戶,需要你奶奶的所有子女在上面簽字,所以不言則明,這房子就是大家的,你父母有居住權,如果要拆遷大家一起分拆遷款(你父母有房的情況下),若你父母沒有房子的話,就是拆遷款買了房子,房子你父母有居住權,你父母死後,房子均分。

4. 新《天津市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管理辦法》7月1日起實施

估計也是一步步來,他們還沒有接到通知或者是還沒有開會呢吧,等等吧,估計不會故意為難你的

5. 天津市房屋安全管理規定8條

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條例

(2006年11月7日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房屋安全使用管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已建成交付使用房屋的安全使用和相關管理活動,村民在宅基地上自建的房屋除外。

第三條 使用房屋應當遵循合法使用、定期檢查、及時修繕、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 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房屋安全使用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

區、縣房地產管理局是本轄區內房屋安全使用的行政主管部門,業務上受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的指導。

規劃、建設、市容、環保、工商、公安、消防、人防、地震、安全生產監督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房屋安全使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屋使用

第五條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應當合法使用房屋,保障房屋的整體性、抗震性和結構安全。

禁止下列使用房屋的行為:

(一)在樓板、陽台、露台、屋頂超荷載鋪設材料或者堆放物品,在室內增設超荷載分隔牆體;

(二)在住宅樓房外檐上增設門窗、拆窗改門或者擴大原有門窗尺寸;

(三)將住宅樓房中的部分住宅房屋改為生產、餐飲、娛樂、洗浴等經營性用房;

(四)拆改住宅樓房或者與其結構垂直連體的非住宅房屋的基礎、牆體、梁、柱、樓板等承重結構;

(五)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為。

第六條 經批准在房屋上設置戶外廣告設施和安裝設備,涉及拆改房屋結構或者加大房屋荷載的,應當委託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經鑒定需要加固的,由原房屋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按照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提出加固設計方案,經加固後方可設置和安裝。

第七條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需要改變整幢樓房用途的,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城市規劃審核意見。

(二)自用房屋的,提交房地權屬證書;租賃房屋的,提交房屋租賃合同和房屋所有人同意改變用途的證明。

(三)房屋安全鑒定報告。

(四)歷史風貌建築保護區范圍內的房屋,還應當提交歷史風貌建築保護主管部門出具的審核意見。

房屋所有權人在備案後,應當到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屋權屬登記機構辦理相應變更登記。

第三章 房屋裝飾裝修

第八條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裝飾裝修房屋,應當保證房屋的使用安全,不得影響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和修繕。

危險房屋未採取措施解除危險的,不得裝飾裝修。

第九條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裝飾裝修房屋,應當告知下列房屋管理服務單位:

(一)實行物業管理的,告知物業管理服務企業;

(二)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告知房屋所有人或者經營管理人。

房屋管理服務單位應當將房屋裝飾裝修的注意事項、禁止行為,書面告知裝飾裝修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和裝飾裝修企業。

第十條 裝飾裝修非住宅純帶房屋涉及拆改房屋結構或者加大房屋荷載的,房屋所有人、使虛褲碼用人應當委託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經鑒定需要加固的,由原房屋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按照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提出加固設計方案差哪,經加固後方可施工。

第十一條 房屋管理服務單位應當對裝飾裝修項目進行現場巡查,對違反本條例和相關規定的,應當及時勸阻,要求改正;對拒不改正的,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區、縣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門接到房屋管理服務單位報告後,應當及時予以查處。

對違反本條例和相關規定裝飾裝修房屋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予以查處。

違反本條例和相關規定裝飾裝修房屋,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章 房屋修繕

第十二條 房屋所有人應當承擔房屋修繕責任。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規定或者約定承擔房屋修繕責任。

第十三條 因供水、供電、供氣、供熱、排水、通訊、綠化等需要直接在房屋上施工的,應當向相關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書面告知施工方案;因施工造成房屋損壞的,組織施工的專業經營單位應當予以修繕。

第十四條 房屋修繕責任人應當定期對房屋進行檢查,發現損壞及時修繕,保證房屋結構安全和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

第十五條 公有房屋所有人、經營管理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從房屋租金中提取房屋修繕資金,專款用於房屋修繕,不得挪作他用。

商品住宅、已售出的公有住房,其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修繕資金,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從繳存的維修基金中提取。

第十六條 房屋的翻修、大修工程,修繕責任人應當委託監理單位實施房屋修繕工程質量監理。

房屋修繕工程竣工後,修繕責任人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

第十七條 對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修繕時,相關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阻撓或者拒絕。

因修繕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的裝飾裝修和設備損壞的,修繕責任人應當給予修復或者合理補償。

第五章 房屋安全鑒定

第十八條 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負責房屋安全鑒定的具體工作。

第十九條 因自然災害或者爆炸、火災等事故危及房屋安全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及時對事故所涉及的房屋進行緊急查勘,為政府處理事故提供依據。相關房屋所有人委託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對房屋的使用安全進行鑒定,經鑒定不影響房屋使用安全的,方可繼續使用。

第二十條 建設工程的樁基、地下建築物和構築物等項目的施工可能影響施工區域相鄰房屋安全的,建設單位應當採取安全防護措施。施工中造成施工區域相鄰房屋損壞的,建設單位應當給予修復或者賠償,並委託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對房屋的使用安全進行鑒定。經鑒定不影響房屋使用安全的,方可繼續使用。

第二十一條 房屋所有人應當委託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對超過設計使用年限的房屋進行鑒定。經鑒定沒有安全隱患的,方可繼續使用。

第二十二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在接受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對房屋使用安全鑒定的委託後,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規范和標准對房屋進行查勘、檢測、鑒定,出具鑒定報告並加蓋房屋安全鑒定專用章。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對出具的鑒定報告承擔責任。

第二十三條 對房屋安全進行鑒定,應當有兩名以上鑒定人員參加。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對房屋安全鑒定工作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按照價格管理部門核定的收費標准,收取房屋安全鑒定費。

第六章 危險房屋處理

第二十五條 經鑒定確認為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及時通知鑒定委託人,並向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 經鑒定確認為危險房屋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有關責任人應當分別按照下列情況處理:

(一)採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處理後,解除危險的,可以繼續使用;

(二)採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處理後,能夠短期使用的,可以觀察使用;

(三)無修繕價值,暫時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鄰建築或者影響他人安全的,應當停止使用;

(四)無修繕價值,危及相鄰建築或者影響他人安全的,應當立即拆除。

第二十七條 異產毗連房屋自然損壞,經鑒定確認為危險房屋的,由相關房屋所有人共同採取處理措施解除危險,所需費用由所有人按照各自房屋建築面積比例分攤。

第二十八條 經鑒定確認為危險房屋需要使用人臨時遷出的,房屋所有人應當告知使用人及時遷出,並妥善安排臨時避險場所。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督促房屋所有人予以落實。房屋使用人拒不遷出的,由區、縣人民政府組織遷出。

第二十九條 房屋發生倒塌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和房屋管理服務單位應當立即搶險,並及時向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搶險。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使用房屋的,由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發生的費用由責任者承擔,並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一)項規定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第(二)項規定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第(三)項規定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第(四)項規定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二款規定裝飾裝修房屋的,由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可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十條、第二十條規定,未進行房屋安全鑒定的,由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鑒定;逾期不鑒定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並由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經鑒定影響房屋安全而繼續施工或者使用的,由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門對正在進行的違法拆改房屋、裝飾裝修等行為,應當責令立即停止施工,可以暫扣施工設備、工具和材料,待改正後予以返還。

第三十四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從事房屋安全鑒定工作的,由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房屋安全鑒定機構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責任人員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對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六條 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安全使用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所稱危險房屋,是指結構已經嚴重損壞或者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隨時可能喪失結構穩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4年6月30日發布的《天津市房屋安全和使用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6. 《關於<天津市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管理辦法>補充規定的通知》(津國土房管[2008]818號)全文哪裡有

【標 題】關於《天津市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管理辦法》補充規定的通知
【時 效 性】有效
【頒布單位】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內容分類】房產管理 【頒布日期】2008-9-25
【實施日期】2008-9-25
【失效日期】
【文 號】津國土房管[2008]818號

關於《天津市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管理辦法》補充規定的通知

各委、局、集團公司,各區縣房地產管理局,市房產總公司,公用公房經營管理處,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做好本市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的管理,切實維護公有住房租賃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根據《天津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市政府令[2004]第72號),結合實際情況,現就《天津市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管理辦法》(津國土房管[2007]489號)中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申請變更承租人的規定補充如下:

一、承租人子女已故的,已故子女的配偶、子女也可以申請過戶。

二、承租人死亡時,戶籍在承租人承租的公有住房內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以外的親屬,經符合過戶條件的家庭成員同意,共同簽訂同意過戶協議書,公證後也可以申請過戶。

三、符合過戶條件的家庭成員僅有一人的,應當做過戶聲明,並進行公證。符合過戶條件的家庭成員中有18周歲以下未成年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18周歲以下未成年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外的其他符合過戶條件的家庭成員申請過戶時,其他符合過戶條件的家庭成員應當達成一致過戶意見,並承諾保證18周歲以下未成年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該公有住房的生活居住,對上述意見和承諾進行聲明公證(聲明書見附件)後,可以申請過戶。

還有個附件,是《公有住房承租聲明書》,你可以自己下載。

希望這個對你有幫助。

7. 公產房承租權相關法律

共有三部相關法律:《合同法》、《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天津市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管理辦法》。

建設部《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六條統一規范租賃關系,而沒有特別區分公房租賃和私房租賃就是明證。有的認為公房承租權是一種物權,甚至可以類似所有權。

公房承租權人可以有購買請求權,即以遠低於市場價格的房改成本價購買公房的權利,在承租權人死亡時,其同住的符合相應條件的家屬可以成為承租人,繼續享有公房承租權的特殊地位或資格。

可以以結婚的時間為節點將公房的承租權的分割如為如下三類:

1、一方在婚前取得了公房承租權,離婚對承租權仍歸一方享有,另一方無權分割。

2、雙方在婚前各自取得了公房承租權,婚後合並調換房屋的,承租權歸雙方享有,離婚時雙方都有權分割。

3、一方或者雙方在婚後取得房屋承租權,承租權歸雙方所有,離婚時雙方都有權分割。

(7)天津公有住房管理規定擴展閱讀:

出租人和承租人間是通過公房租賃合同確定其間的權利義務的,承租人必須按照規定要求交付標准租金,出租人要負擔房屋的維修養護責任。

在出租人不具備公房承租條件時,必須及時騰退。此一權利義務關系,在發生爭議無法正常解決時,完全可以作為法律糾紛由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但是,對於此前的資格問題,即公房產權單位根據職工的職級、工作年限甚至家庭人口等具體情況,來確定職工的承租資格和順位,這一內部福利關系是不受民事法律救濟的,如果發生爭議,可向有關部門或單位反映加以解決。其次,也具有物權的性質。

一方面,承租權不僅僅是債權法意義上的承租關系,其具有巨大的財產價值(低價承租和期待利益),一是低價承租的利益,此與正常的租賃關系不同,公房承租人交付的標准租金由政府規定,遠遠低於市場租金,也達不到成本租金,包含了由政府或產權單位代為負擔的意味。

二是其往往包含了以房改成本價購買公房的請求權,只要是可售公房,承租權人一般就可以享有以房改成本價購買承租公房的期待權,從而獲得房屋市場價與成本價這一象徵性費用的差額。另一方面,承租權具有一定的人身性。

比如,承租權人死亡後,其子女並非都可成為承租人,必須基於一定的身份和戶籍要求(同住成年家屬);在此情況下,如遇拆遷,只補償承租權人,並不當然補償其他非承租權人的子女。

8. 天津市公有住房繼承問題

公產房不是公民的財產,不是遺產,不按繼承方式辦理過戶。目前依據的是合同法及相關行政法規,按《天津市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目前其他子女也有權主張承租權。

9. 天津公產房買賣有何規定和具體流程

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嚴格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二條:

房地產轉讓、抵押時,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抵押。

第三十三條: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和各類房屋的重置價格應當定期確定並公布。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十四條;國家實行房地產價格評估制度。

房地產價格評估,應當遵循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准和評估程序,以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和各類房屋的重置價格為基礎,參照當地的市場價格進行評估。

第三十五條:國家實行房地產成交價格申報制度。

房地產權利人轉讓房地產,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如實申報成交價,不得瞞報或者作不實的申報。

(9)天津公有住房管理規定擴展閱讀:

根據國家規定,房屋買賣要向國家繳納契稅,無論是商品房還是存量房的買賣都要繳納的。住宅類房屋標准按房款總價的1%-3%交納契稅,具體的比例需根據國家相關政策,購房者的購房時間、購房單價、購房面積、是否第1次購房等因素來確定;非住宅類房屋按計稅參考價的3%交納。

自2010年10月1日起執行的契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規定,對個人購買普通住房,且該住房屬於家庭(成員范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少有住房的,減半徵收契稅。對個人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該住房屬於家庭少有住房的,減按1%稅率徵收契稅。

一般情況下,一次購房90平米以下按1%稅率徵收,90-144平米1.5%,144平米以上3%;二次購房都是3%,不分面積。

10. 公有住房有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
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的通知
(法發〔1996〕4號)

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各級軍事法院、各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各海事法院:
現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報告我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一九九六年二月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791次會議討論通過)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公房使用、承租問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堅持男女平等和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等原則,考慮雙方的經濟收入,實事求是,合情合理地予以解決。現將審判實踐中提出的一些問題,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解答如下:
一、問:在離婚案件中,當事人對公房的使用、承租問題發生爭議,人民法院可否予以處理?
答:在離婚案件中,當事人對公房的使用、承租問題發生爭議,自行協商不成,或者經當事人雙方單位或有關部門調解不成的,人民法院應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依法予以妥善處理。
二、問: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在什麼情況下,離婚後雙方均可承租?
答: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離婚後,雙方均可承租:
(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關系存續5年以上的;
(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的;
(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資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權,婚後夫妻共同償還借款的;
(四)婚後一方或雙方申請取得公房承租權的;
(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後因該承租房屋拆遷而取得房屋承租權的;
(六)夫妻雙方單位投資聯建或聯合購置的共有房屋的;
(七)一方將其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交回本單位或交給另一方單位後,另一方單位另給調換房屋的;
(八)婚前雙方均租有公房,婚後合並調換房屋的;
(九)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三、問:對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應依照什麼原則處理?
答:對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應依照下列原則予以處理:
(一)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
(二)男女雙方在同等條件下,照顧女方;
(三)照顧殘疾或生活困難的一方;
(四)照顧無過錯一方。
四、問:對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對另一方是否給予經濟補償?
答:對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對另一方可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
五、問: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能夠隔開分室居住使用的,可否由雙方分別租住?
答: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其面積較大能夠隔開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雙方分別租住;對可以另調房屋分別租住或承租方給另一方解決住房的,可予准許。
六、問:離婚時,一方對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無權承租的,可否暫時居住?
答、離婚時,一方對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無權承租而解決住房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調解或判決其暫時居住,暫住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暫住期間,暫住方應交納與房屋租金等額的使用費及其他必要的費用。
七、問:離婚時,一方對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無權承租而另行租房經濟上確有困難的,如何處理?
答:離婚時,一方對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無權承租,另行租房經濟上確有困難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負擔能力,應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八、問:在調整和變更單位自管房屋租賃關系時,是否需徵得自管房單位的同意?
答:人民法院在調整和變更單位自管房屋(包括單位委託房地產管理部門代管的房屋)的租賃關系時,一般應徵求自管房單位的意見。經調解或判決變更房屋租賃關系的,承租人應依照有關規定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
九、問:對夫妻雙方共同出資而取得「部分產權」的房屋,應如何處理?
答:對夫妻共同出資而取得「部分產權」的房屋,人民法院可參照上述有關解答,予以妥善處理。但分得房屋「部分產權」的一方,一般應按所得房屋產權的比例,依照離婚時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公布的同類住房標准價,給予對方一半價值的補償。
十、問:對夫妻雙方均爭房屋「部分產權」的,可否採取競價方式解決?
答:對夫妻雙方均爭房屋「部分產權」的,如雙方同意或者雙方經濟、住房條件基本相同,可採取競價方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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