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傷殘軍人住房補貼報告
有關殘疾軍人住房補貼的文件,那就是依據軍委幹部部《關於傷病殘退休軍人住房補貼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財房〔2009〕748號),根據《傷病殘軍人退役安置規定》(政聯〔2009〕4號)和軍隊住房資金管理規定,現將傷病殘退休軍人住房補貼發放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人員范圍。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六級殘疾或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作退休安置的軍官、文職幹部和士官。
二、發放標准。傷病殘退休軍人,個人賬戶掛賬基本住房補貼不足10萬元的按10萬元計發,基本住房補貼高於10萬元的按照個人住房補貼賬戶實際數額發放;安置地在高房價地區的,按照〔2000〕後財字第18號規定給予地區住房補貼。
三、發放辦法。年度計劃移交的傷病殘退休軍人名單確定後,所在單位軍務、幹部部門應及時通知同級後勤財務部門,由後勤財務部門按照軍隊住房資金管理規定辦理住房補貼結算手續。
四、決算編報。2009年度及其以後年度審定安置去向的傷病殘退休軍人,按下達的住房補貼預算編制。2001—2008年度審定安置去向的,已下達住房補貼預算指標的傷病殘退休軍人,個人基本住房補貼額超過10萬元(含10萬元)的,按下達的住房補貼預算編制;不足10萬元的按10萬元編制,原下達預算與實際支出的差額,在上報年度軍隊人員住房資金決算時加註說明。
五、要求。傷病殘退休軍人住房補貼發放,涉及到個人的切身利益,各單位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通力協作,按照規定要求嚴格住房補貼發放手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弄虛作假,不得擠占挪用,確保傷病殘退休軍人按時順利移交。
《軍官、文職幹部、士官住房補貼暫行辦法》[2000]後財字第18號
第一條 為了建立軍隊住房補貼制度,逐步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根據中央軍委《進—步深化軍隊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住房補貼,是指軍隊以貨幣形式給予軍職以下軍官、文職幹部(含由軍隊負責安置的離休、退休人員)和士官(以下簡稱軍官、文職幹部和士官)住房消費的經濟補償。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未按房改成本價、標准價、安居工程房價購買住房或者未參加集資建房的軍官、文職幹部和士官。
第四條 軍隊住房補貼應當遵循統一政策,集中管理,合理負擔,量力而行,統籌兼顧,穩中求進的原則。
第二章 住房補貼標准,
第五條 軍隊住房補貼由基本補貼和地區補貼構成。
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軍官、文職幹部和士官應當享受基本補貼。
軍官、文職幹部和士官在轉業、復員安置地區或者犧牲病故後合法繼承人戶口所在地區,經濟適用住房價格高於每建築平方米2300元,支取住房補貼的,以及在經濟適用住房價格高於每建築平方米2300元的地區購買住房的,另給予相應的地區補貼。
第六條 1999年12月31日以前提升的軍官、文職幹部和選取的士官,基本補貼實行分段計算,記入個人住房資金賬戶。1999年12月31日以前工作年限內的住房補貼,一次計算;從2000年1月起,按月計算。
2000年1月以後提升為軍官、文職幹部和選取士官的,基本補貼按月計算,記入個人住房資金賬戶。提干或選取士官以前工作年限(不含已享受住房補貼年限)內的住房補貼,按照提干或者選取士官命令當月的本人基本工資[包括職務工資、軍銜(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和軍(工)齡工資,下同)一次計算。
第七條 1999年11月31日以前提升的軍官、文職幹部和選取的士官,一次計算的基本補貼計算公式=[1999年12月份基本工資(基本離休費或者退休費)x住房補貼系數o.4094x1999年12月以前的軍(工)齡月數]+[每平方米每年8元x 1992年6月以前的軍(工)齡年數x購房補貼建築面積標准]。
1992年7月以後至1999年12月以前提升為軍官、文職幹部和選取為士官的,應當按照下達提干或者選取士官命令前的軍齡,給予每平方米每年8元的軍齡補貼。
1999年12月以前提升的軍官、文職幹部和選取的士官,2000年1月以後工作年限內的基本補貼,以及2000年1月以後提升的軍官、文職幹部和選取的士官,按月計算的基本補貼計算公式=月基本工資x住房補貼系數o.4094。
2000年1月以後提升為軍官、文職幹部和選取為士官,提干或者選取士官以前工作年限(不含已享受住房補貼年限)內的基本補貼計算公式=提干或者選取士官命令當月的基本工資x住房補貼系數o.4094x提干或者選取士官前的軍(工)齡月數。
第八條 地區補貼計算公式=基本補貼總額x地區補貼系數。
第九條 基本離休費或者退休費,按照1999年12月份計發的基本離休費或者退休費計算。
基本離休費包括離休時基本離休費(本人在職時計發的最後1個月基本工資)和離休後至1999年12月以前增加的離休費
退休費包括退休時的退休費(本人在職時計發的最後1個月基本工資)和退休後至1999午12月以前增加的退休費(不含地區津貼和護教齡津貼)。
1999年11月以前離休、退休人員的軍(工)齡月數,按照批准離休、退休命令前的工作時間計算。
第十條 購房補貼建築面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執行:
(一)正軍職暫按(專業技術1、2級)180平方米;
(二)副軍職暫按(專業技術3級)165平方米;
(三)正師職(專業技術4、5級)120平方米;
(四)副帥職(專業技術6級或高級專業技術7級)105平方米;
(五)正團職(專業技術8級或中級專業技術7級)90平方米;
(六)副團職(專業技術9級)80平方米;`
(七)營職(專業技術10、11級)70平方米;
(八)連、排職(專業技術12、13、14級)60平方米;
(九)六級士官軍(工)齡滿26年以上的90平方米、不滿26年的80平方米;
(十)五級士官70平方米;
(十)四級以下士官6O平方米。
第十一條本辦法實施前,已經按照房改成本價、標准價、安居工程房價購買住房的或者參加集資建房的,不享受住房補貼;購買住房實際建築面積未達到本辦法實施時對應職級購房補貼建築面積標準的,應當給予貨幣補差,具體貨幣補差辦法另行制定。第十二條住房補貼系數和地區補貼系數,應當根據各地區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和工資收入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和制定。
第三章 住房補貼的分配與管理
第十三條 住房補貼分配實行指標控制。
軍官、文職幹部和士官的住房補貼應當按照個人申請,逐級報批,總部核準的程序辦理。解放軍
第十四條 總後勤部應當根據全軍住房補貼數額、住房需求和各地房價等情況,年初向總後勤部直供單位下達住房補貼指標。
第十五條軍官、文職幹部和士官申請住房補貼時,應當填寫《住房補貼申請表》,由本人所在單位營房部門會同軍務部門或者幹部部門和財務部門審查後,按照後勤供應渠道逐級匯總上報至總後勤部直供單位財務、營房部門,總後勤部直供單位財務、營房部門必須在指標內,審定住房補貼人員資格。
總後勤部直供單位在審定住房補貼人員資格時,應當確保轉業復員人員,重點安排軍隊負責安置的離休、退休人員,優先保障單位公寓房不足和資歷較長、接近退役、夫婦兩地分居或者雙方單位尚未解決住房、配偶在地方已獲准購房並落實住房補貼以及在艱苦邊遠地區工作的人員。
總後勤部直供單位審定住房補貼人員資格後,應當編制下年度住房補貼計劃,並於8月底前分別報總後勤部財務部、基建營房部,總後勤部財務部與基建營房部於9月底前聯署辦理批復。
申請住房補貼人員所在單位後勤財務部門,按照上級批復從個人住房資金賬戶中劃撥住房補貼。
第十六條軍官、文職幹部和士官選擇按照房改成本價購買現有住房的,不享受基本補貼和地區補貼,注銷其個人住房資金賬戶中的住房補貼;已列入計劃安排的住房補貼,按照後勤財務供應渠道全額逐級上交至總後勤部財務部,並入軍隊住房補貼資金。
第十七條軍官、文職幹部和士官離休、退休,應當從下達離休退休命令的下月起停止計算住房補貼,其個人住房資金賬戶中住房補貼余額支取,應當按照軍隊離休、退休人員領取住房補貼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軍官、文職幹部和士官轉業、復員,應當從停發工資的當月起停止計算住房補貼,其個人住房資金賬戶中住房補貼余額的支取,按照軍隊退役人員領取住房補貼的有關規定辦理。
1999年及以前年度確定轉業、復員的軍隊幹部、志願兵,不享受軍隊的住房補貼。
第十九條軍官、文職幹部和士官犧牲、病故,應當從犧牲、病故的下月起停止計算住房補貼,其個人住房資金賬戶余額,由本人所在單位後勤財務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與其合法繼承人結清。
第二十條軍官、文職幹部和士官受降職、降銜、降級處分的,應當從降職、降銜、降級的下月起按照新的職級享受住房補貼,已享受的住房補貼予以保留。
第二十一條軍官、文職幹部和士官被判刑或者勞動教養的,應當從判刑或者勞動教養的下月起停止計算住房補貼,已享受的住房補貼予以保留;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後繼續服現役的,從發放工資的當月起計算住房補貼。
第二十二條對違反本辦法,弄虛作假、虛報冒領住房補貼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的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住房補貼不得作為計發個人待遇有關費用的基數。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軍隊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離休、退休人員住房補貼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總後勤部財務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1999年9月20日起施行。
B. 因病六級傷殘軍人是否享受住房補貼或其它優撫政策
一個因戰五級殘疾軍人回答戰友:
2014年4月民政部頒發了「關於印發《優撫對象住房優待辦法》的通知」規定:
優撫對象申請住房保障的,其依法享受的撫恤金、補助金、優待金和護理費等待遇,在准入審核中不計入家庭收入。
優撫對象申請經濟適用住房、公共租賃住房、住房租賃補貼或農村危房改造的,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安排。
優撫對象符合相應條件的,優先納入災後恢復重建、集中居住區建設等政策范圍。
優撫對象辦理房產、土地證件時,免交登記費、工本費;自建房時,免交基礎設施配套費、撥地定樁測繪費等相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C. 農村傷殘軍人有沒有住房補貼
沒有住房補貼。
2014年4月民政部頒發了「關於印發《優撫對象住房優待辦法》內的通知」規定容:
優撫對象申請住房保障的,其依法享受的撫恤金、補助金、優待金和護理費等待遇,在准入審核中不計入家庭收入。
優撫對象申請經濟適用住房、公共租賃住房、住房租賃補貼或農村危房改造的,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安排。
優撫對象符合相應條件的,優先納入災後恢復重建、集中居住區建設等政策范圍。
優撫對象辦理房產、土地證件時,免交登記費、工本費;自建房時,免交基礎設施配套費、撥地定樁測繪費等相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如果你是中央軍委幹部部2010年發文以後才從部隊直接退休的六級以上的殘疾軍人,那麼在你退役當時,就有享有10萬以上的住房補貼(注意:只有直接從部隊退休的幹部、中級以上士官和六級以上的殘疾軍人)
上述兩個政策與你領取民政部標準的撫恤金一樣,與是否在鄉、無業無關。
D. 請問下傷殘軍人有沒有住房補貼
傷殘軍人有住房補貼。
根據國家公布的第413號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專》規定:屬
傷病殘退休軍人住房保障,納入軍隊退休幹部住房保障計劃,採取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自理住房的方式,優先落實安置住房。
傷病殘退休軍人基本住房補貼不足10萬元的按10萬元計發。本人基本住房補貼數額高於10萬元的,按照個人住房補貼實際數額計發。安置地在高房價地區的,按照軍隊規定給予地區住房補貼。
傷病殘退休軍人住房補貼經費由中央財政根據年度安置計劃人數列入年度軍隊人員住房補貼預算統一安排。住房補貼兌現辦法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分散供養的一級至四級殘疾的退役初級士官和義務兵的購(建)房經費保障標准,按照安置地縣(市)經濟適用住房價格(沒有經濟適用住房的按照普通商品房價格)和60平方米建築面積確定,中央財政按照規定標准給予補助,不足部分由地方財政解決。其中,初級士官按照有關規定領取住房補貼,住房補貼與中央財政補助之和不足購(建)房經費標準的,由地方財政按購(建)房標准補齊。
E. 2014年1--4級傷殘軍人住房補貼是多少
總政幹部部2009年7月15日頒布的文件《傷病殘軍人退役安置規定》,裡面主要是針對現役退休的幹部和喪失勞動能力的直接從部隊退休的1-6級殘疾軍人,部分省市(如福建省)對已經退役的1-4級殘疾軍人也與以文件規定的住房補貼。
文件對非直接從軍隊、武警退休的一般退伍軍人沒有任何規定和優惠的,說句實在話,千千萬萬個已經退伍的軍人,國家也沒有能力每人發放10萬人民幣以上的住房補貼的。
請看文件的規定:
第十五條 傷病殘退休軍人基本住房補貼不足10萬元的按10萬元計發。本人基本住房補貼數額高於10萬元的,按照個人住房補貼實際數額計發。安置地在高房價地區的,按照軍隊規定給予地區住房補貼。
第十六條 傷病殘退休軍人住房補貼經費由中央財政根據年度安置計劃人數列入年度軍隊人員住房補貼預算統一安排。住房補貼兌現辦法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分散供養的一級至四級殘疾的退役初級士官和義務兵的購(建)房經費保障標准,按照安置地縣(市)經濟適用住房價格(沒有經濟適用住房的按照普通商品房價格)和60平方米建築面積確定,中央財政按照規定標准給予補助,不足部分由地方財政解決。其中,初級士官按照有關規定領取住房補貼,住房補貼與中央財政補助之和不足購(建)房經費標準的,由地方財政按購(建)房標准補齊。
對於這個文件平心而論是很好的一個政策,對於現役殘疾軍人退役後的住房安置確實是件大好事,但是對於已經退役多年的一級、三級殘疾軍人就是一個模稜兩可得說法,全憑各地民政部門公務員的理解和執行了。我們戰友中有一等(現在一級)的,也有三級的,但是在其他的省份,現在還是以福建戰友為例在爭取之中。
至於我自己因為已經退役29年的因戰五級殘疾軍人,也曾經向要好的民政局戰友打聽過,結果就是主管部門「雙退辦」回復:如果不是在文件頒布以後直接從軍隊里退休,是沒有的事情。現在讓你填表就是有發放住房補貼的可能了!希望你得到以後告訴我一下,讓我也享受一下戰友的幸福!
希望以上回答對你有所幫助吧!
F. 分散安置的1-4級傷殘軍人住房補貼費用全部由中央財政承擔嗎
1級至4級分散供養殘疾退役士兵購(建)房資金(以下簡稱購建房資金),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財政解決,專項用於1級至4級分散供養殘疾退役士兵移交地方安置時購建房支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民政部文件《1級至4級分散供養殘疾退役士兵購(建)房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財社〔2013〕1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民政廳(局),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民政局:
為加強和規范1級至4級分散供養殘疾退役士兵購(建)房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退役士兵安置條例》、《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等相關規定,特製定《1級至4級分散供養殘疾退役士兵購(建)房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1級至4級分散供養殘疾退役士兵購(建)房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1級至4級分散供養殘疾退役士兵購(建)房資金使用管理,切實保障其基本居住需求,促進殘疾退役士兵順利移交和妥善安置,根據《退役士兵安置條例》、《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1級至4級分散供養殘疾退役士兵購(建)房資金(以下簡稱購建房資金),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財政解決,專項用於1級至4級分散供養殘疾退役士兵移交地方安置時購建房支出。
第三條 1級至4級分散供養殘疾退役士兵名單,由公安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武警總部有關部門提供,民政部審核匯總下達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
第四條 中央財政根據民政部提供的殘疾退役士兵人數和中央財政定額補助標准,分配各省購建房補助資金。購建房屋產權歸1級至4級分散供養殘疾退役士兵所有。自行解決住房的,購建房資金發給殘疾退役士兵本人。
第五條 購建房所需經費的標准,按照安置地縣(市)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價格和60平方米的建築面積核定;沒有經濟適用住房的地區按照普通商品住房價格核定。
第六條 購建房資金應當堅持專款專用,嚴格按照規定的范圍、標准和程序使用,確保資金使用安全、規范、高效。
第七條 各級財政、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購建房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並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審計、稽查等工作。對虛報、騙取、冒領、擠占、挪用、截留購建房資金等違規行為,依照 《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 》 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民政部門可依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第九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民政部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註:請注意第五條「安置地縣(市)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價格和60平方米的建築面積核定」
G. 傷殘軍人住房補貼
不包括。
住房補貼是針對現在在服役的軍人。
傷病殘退休軍官、士官的基本住房補貼不足10萬元按10萬元計發,本人基本住房補貼數額高於10萬元的,按照個人住房補貼實際數額計發。安置在高房價地區的,按照軍隊規定給予地區住房補貼。
你看清是因傷殘退休的軍官和士官,請問你是在部隊服役退休的嗎?不是吧,是復員吧....
傷殘退休的軍官和士官符合條件如下:
傷病殘軍人根據不同傷病殘情況,可分別採取退休、轉業、復員、退伍、國家供養等不同的退役安置方式。
軍官、文職幹部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六級殘疾,或者因病醫療期滿後經醫學鑒定為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可作退休安置。
士官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或者因病醫療期滿後經醫學鑒定為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初級士官患精神病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義務兵因戰、因公、因病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由國家供養終身,國家供養可採取集中供養和分散供養;被評定為五級至六級殘疾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置。
士官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符合退休條件,自願放棄退休安置的,可以選擇由國家供養終身。傷病殘軍官、文職幹部退休安置,按照職務任免許可權審批;傷病殘士官退休安置,由大軍區級單位軍務部門審批。
從以上內容可以明確告訴你,不包括你!
H. 傷殘軍人住房補貼
問題在於你是否是從部隊直接退休回家鄉安置,如果是的那就毫無問題10萬以上的住房補貼!
如果你不是直接退休的退伍軍人,四級殘疾軍人的那就不一定。因為2009年軍委的文件裡面講的模稜兩可,不是強制的;就看地方的理解執行和經濟實力,據我知道福建省已經實行了住房補貼,有幾個省市也在戰友的要求下予以填表。
如果屬地民政局有發放的,他的名下已經有一套安居保障房並不會影響1-4級殘疾軍人的住房補貼,那是兩條線上跑的車,就和已經退休的殘疾軍人領取養老金和撫恤金一樣。
我是因戰五級殘疾軍人就沒有神馬戲可唱了。
祝戰友好運,得到此項補貼。
I. 4級關於傷殘軍人補貼有享受住房補貼嗎
我國只有當年退役移交地方的、4級以上、在家裡供養的,殘疾軍人享受補貼有享專受住房補貼。購建房所屬需經費的標准,按照安置地縣(市)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價格和60平方米的建築面積核定;沒有經濟適用住房的地區按照普通商品住房價格核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民政部文件《1級至4級分散供養殘疾退役士兵購(建)房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財社〔2013〕15號)第二條規定: 1級至4級分散供養殘疾退役士兵購(建)房資金(以下簡稱購建房資金),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財政解決,專項用於1級至4級分散供養殘疾退役士兵移交地方安置時購建房支出。
依據《1級至4級分散供養殘疾退役士兵購(建)房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購建房所需經費的標准,按照安置地縣(市)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價格和60平方米的建築面積核定;沒有經濟適用住房的地區按照普通商品住房價格核定。
祝戰友好運,得到此項補貼。
J. 以退役的傷殘軍人有沒有住房補貼
如果你是在部隊因公傷殘7級,已經通役的傷殘軍人,是沒有住房補貼的。
內一到六容級的傷殘軍人有住房補貼。
但是,如果你退役後住房和生活困難,可以申請地方的補助和經濟適用房。
法律依據:《傷病殘軍人退役安置規定》第二條 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六級殘疾或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軍官、文職幹部和中級以上士官,因戰、因公、因病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六級殘疾的初級士官、義務兵和軍隊院校生長幹部學員,適用本規定。
第十四條 傷病殘退休軍人住房保障,納入軍隊退休幹部住房保障計劃,採取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自理住房的方式,優先落實安置住房。
第十五條 傷病殘退休軍人基本住房補貼不足10萬元的按10萬元計發。本人基本住房補貼數額高於10萬元的,按照個人住房補貼實際數額計發。安置地在高房價地區的,按照軍隊規定給予地區住房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