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企業以現金形式發給個人的住房補貼、醫療補助如何徵收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稅字[1997]144號 第三條企業以現金形式發給個人的住房補貼、醫療補助費,應全額計入領取人的當期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但對外籍個人以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仍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020號)的規定,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自1998年1月1日起執行
B. 單位發放的住房補貼,是拿現金還是打工資卡上的
你發工資是發哪裡,住房補貼也發哪!
滿意請採納,謝謝!
C. 現金形式發放的住房補貼、醫療補助費是否繳納個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養老保險金徵收個人所得稅版問題的通知》(財稅字〔權1997〕144號)第三條的規定,企業以現金形式發給個人的住房補貼、醫療補助費,應全額計入領取人的當期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但對外籍個人以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仍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第20號)的規定,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D. 每個國有企業每年都有住房補貼嗎
有的。
發放住房補貼的基本形式有:一次性住房補貼、基本補貼加一次性補貼和按月補貼等三種形式。
一次性補貼方式,主要針對無房的老職工,在職工購房時一次性發放。
基本補貼加一次性補貼方式,按一般職工住房面積標准,逐步發放基本補貼,各級幹部與一般職工因住房補貼面積標准之差形成的差額,在購房時一次性發放。按月補貼方式,主要針對新職工,在住房補貼發放年限內,按月計發。
(4)企業現金發放住房補貼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單位用於資助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和住房補貼的資金來源相同。這兩種資金的來源都是首先立足於單位原有住房基金劃轉,不足部門區分單位不同性質分別由財政預算撥付或列支成本費用。
住房公積金與住房補貼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基本相同。目前住房補貼資金是必須要在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系統開立職工住房補貼賬戶,比照住房公積金進行專戶存儲和專項使用的,與住房公積金分別核算。兩者在具體的資金管理模式和使用方向上基本一致。
住房公積金與住房補貼在稅收優惠上是相同的,職工的該兩項資金均免徵個人所得稅。
住房公積金與住房補貼在所有權歸屬上是相同的,職工個人賬戶中的住房公積金以及住房補貼均歸職工個人所有。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國有企業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住房制度改革
E. 企業發放住房補貼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企業以現金形式發給個人的住房補貼、醫療補助費,應全額計入領取人的當期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但對外籍個人以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仍按照《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字[1994]020號)的規定,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F. 企業以現金給外籍員工發放的住房補貼是否繳納個稅
根據《財政部來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自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1994〕財稅字第20號)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外籍個人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搬遷費、洗衣費,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因此,企業以現金形式給外籍員工發放的住房補貼需並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G. 以現金形式發放的住房補貼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以現金形式發放的住房補貼也計入到工資總額中,計算是否超過計稅工資標准,如未超標,則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H. 住房補貼怎麼發放的
企業可選擇以下方式,對職工實行貨幣分配。
一、建立補充住房公積金,即在現行住房公積金基礎上,提高住房公積金單位資助比例;
二、一次性發放住房補貼;三是按月發放住房補貼;四是老職工自實施貨幣化方案之日前已有工作年限的住房補貼一次性發放,以後工作年限的住房補貼按月發放,新職工按月發放;五是企業對職工現有住房資產評估作價,住房價值低於補貼標準的,按差額發放住房補貼;
三、企業住房貨幣分配的標准,可參照機關公務員住房補貼標准,並根據所處地段經濟適用住房價格或商品房價格水平、單位可轉化資金、職工收入水平、職級等因素綜合確定。
四、企業發給職工的住房分配貨幣化資金,計入個人帳戶,按照住房公積金進行管理,與住房公積金分別核算;用於購買、建造、維修住房。職工帳戶資金余額在離退休時憑離退休證明辦理支取。
I. 單位以現金形式發給個人的住房補貼,能否在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養老保險金徵收個人所專得稅問題的通屬知》(財稅字〔1997〕144號)規定,企業以現金形式發給個人的住房補貼,應全額計入領取人的當期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017號咨詢員
J. 現金形式的住房補貼是否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 業職工福利費,包括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 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因此,企業發放給員工的現 金形式的住房補貼應計入職工福利費中,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准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