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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基本住房保障條例

發布時間:2020-11-27 09:34:01

A. 北京人 無房該在哪裡申請保障房

申請流程:保障性住房申請家庭,統一填寫《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申請家庭情況核定表》(點擊下載),並遞交相關證明材料。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在提出申請時,應同時提供符合廉租住房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在《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申請家庭情況核定表》中做相應標注和說明。

審核流程:按照《北京市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核及配租管理辦法》規定的公共租賃住房准入標准、審核程序進行審核,審核通過並獲得備案資格的家庭,納入住房保障范圍。

分配政策:按照統一申請審核政策備案的家庭,分配實行租售並舉,以租為主。先通過配租公共租賃住房予以保障,待有可配售房源時,按照屆時我市出售型保障房政策進行配售資格核定並組織配售。統一申請審核政策實行前已備案的輪候家庭,仍然按照原方式進行保障,在輪候期間,可通過配租公共租賃住房或其它方式解決過渡需求。

拓展方向:
保障房申請不僅以收入評判
《北京市基本住房保障條例(草案)》首次明確提供基本住房保障是政府的法定責任,同時設置保障性住房的准入條件,不是所有人都作為保障對象,主要是為解決城鎮住房困難的家庭和人員問題。
據透露,草案擬改變以往只以收入來判定保障房申請標準的現狀,而將有無房產作為申請依據,這一規定也將加大對以往收入「夾心層」的住房保障關注。
保障房擬實行封閉式管理
同時,將對保障房實行封閉式管理,「當市民申請到保障性住房後只能佔有使用,如果要交換,也要在政府的協調下解決。通過這種封閉式的管理,如果保障房所有人購買了其他商品房或者在其他地方租房,網上都可以查到」,楊紅表示,這樣的封閉管理將有效避免保障房陷入福利的陷阱,遏制和規避通過保障房來獲利的行為,就是為了保障居住權而不是獲利權。
非京籍納入住房保障范圍
草案擬規定不僅本市戶籍家庭可以申請保障房,在京有穩定工作的非京籍人群也可以申請,非京籍的申請條件傾向於和北京市居住證的管理相銜接。同時鼓勵單位自建保障房。
草案中加大對保障房的管理規定,如對保障房騙租騙購等行為除了規定要收回住房,還將通過媒體公示,並計入個人信譽記錄,5年內不能再申請保障住房,如不騰退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此外,以往享受過福利待遇,又將房屋用於交易的,也無權享受保障性住房。同時,此次立法不涉及共有產權保障性住房問題。
>>專家解讀
新規實為審驗程序的調整
目前,對於申請保障房的家庭有兩個檢驗標准:一是住房困難,二是收入和資產。這兩個標准又被稱為住房檢驗和財產檢驗,需要符合這兩個標準的家庭才能夠申請保障房。
對於條例中提到的保障房申請將以「住房困難」為主要標准,這只是將住房是否困難升格為「第一道門檻」,他解釋,這樣的調整主要是因為目前以財產檢驗的方式很難查清相關家庭的實際收入情況,騙租騙購的案例比比皆是,因此將住房是否困難作為首要審驗指標,但並不是指在以後的審驗中不需要核驗收入標准這一項,這兩個指標仍是申請保障房的標准,實質上並沒有變化,但是從申請審驗的程序上進行了調整,加強了過程管理,節約了行政成本。
對於條例提及的將非京籍納入住房保障范圍規定,事實上,北京從2012年就已宣布將在京穩定工作一定年限的非京籍納入公租房保障范圍,並要求各區縣出台申請細則,但只有2013年石景山區出台了細則,拿出118套公租房房源面向非京籍人士配租,其餘區縣直到現在還未出台相關細則。業內人士表示,雖然條例規定了方向,但是北京具體何時能真正將非京籍家庭納入保障范圍還沒有時間表。

B. 北京市公租房政策

根據該辦法規定市、區縣人民政府所屬機構、社會單位以及投資機構、房地產開發企業持有的公共租賃住房供應對象主要是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一)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以下統稱「保障性住房」)輪候家庭。
(二)申請人具有本市城鎮戶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積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萬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萬元(含)以下。
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市相關部門根據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變化等對上述標准及時進行動態調整。
(三)外省市來京連續穩定工作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家庭收入符合上款規定標准,能夠提供同期暫住證明、繳納住房公積金證明或社會保險證明,本人及家庭成員在本市均無住房的人員。具體條件由各區縣人民政府結合本區縣產業發展、人口資源環境承載力及住房保障能力等實際確定。
產業園區公共租賃住房主要用於解決引進人才和園區就業人員住房困難,具體申請條件由產業園區管理機構確定並報區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報市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家庭成員包括申請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已成年單身子女。申請家庭應當推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
符合以上第(一)項條件的保障性住房輪候家庭,可持備案通知書到原申請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登記申請輪候配租公共租賃住房。公共租賃住房輪候時間從原保障性住房備案登記日期算。
符合以上規定第(二)項條件的本市城鎮戶籍家庭,向申請人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
符合以上規定第(三)項條件的外省市來京工作人員,向申請人工作單位所在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北京市公共租賃住房資格申請、審核按照本市現行的保障性住房「三級審核、兩級公示」制度執行。申請家庭住房、收入等情況的審核按照本市現行保障性住房相關政策執行。審核及公示時限按現行廉租住房審核及公示時限執行。

C. 解讀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

解讀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9月28日,北京市住房基本保障試點配租配售搖號儀式在北京電視台演播廳舉行。在公證員的全程監督下,經過6輪搖號,陶然亭街道首批219戶參加搖號家庭中的207戶獲得了房源。
正是在這一天,《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試行)》和《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辦法》正式頒布實施。它標志著宣武區的試點工作圓滿結束,亦標志著北京市將於10月份開始實行新的住房保障辦法。
關鍵詞一:條件
辦法規定,經濟適用房申請人須取得本市城鎮戶籍時間滿3年,且年滿18周歲。單身家庭提出申請的,申請人須年滿30周歲。申請家庭成員中已享受經濟適用住房政策或已作為其他家庭的成員參與經濟適用住房申請的人員,不得再次參與申請。
申請家庭的人均住房面積須符合規定的標准。申請家庭現有兩處或兩處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積應合並計算。另外,家庭住房人均使用面積需低於10平方米,且申請人和家庭成員5年內未出售或者轉讓過房產。
此外,申請家庭的收入和資產必須達到相關要求。辦法規定,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員的全部收入總和,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各類保險金及其他勞動收入、儲蓄存款利息等。家庭資產是指全部家庭成員名下的房產、汽車、現金和有價證券、投資(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城八區的上述標准由市建委會同相關部門根據本市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價格等因素確定,報市政府批准後,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參考北京市建委在宣武區陶然亭街道率先進行的住房基本保障政策試點工作的政策,申請家庭准入標准由過去的「年收入6萬元以下」調整為分別按照每戶人口數的不同而制定的相應的收入、住房、資產標准。具體標准為上一年度1人戶家庭年收入低於2.27萬元,2人戶家庭年收入低於3.63萬元,3人戶家庭年收入低於4.53萬元,4人戶家庭年收入低於5.29萬元,5人及5人以上家庭年收入低於6萬元。
關鍵詞二:審核
宣武區陶然亭住房保障試點提出了「市、區、街的三級審核」及「兩次公示」的審核程序,將審核過程變得更嚴,監督范圍擴得更廣,因此得到了市民的認可。此前,位於崇文門東花市的北京市房地產交易中心曾是北京惟一辦理經濟適用房購買資格審核的地方。《辦法》頒布後,符合標準的申請家庭可直接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政府提出申請。
辦法規定,申請過程將繼續推行「三級審核、兩次公示」的程序。這意味著審核工作重心下移,街道辦和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的監管職責加強。按照試點工作的程序,初審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政府通過審核材料、入戶調查、組織評議等方式對申請家庭的收入、住房、資產情況進行初審,並將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同時進行的還有社區內公示,實現鄰里間的相互監督,特別是將對人戶分離家庭在戶口所在地和實際居住地同時進行公示。復審則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進行,並負責將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情況進行媒體公示,無異議的上報市建委。最終由市建委對符合條件的家庭予以備案並建檔。至今,宣武區陶然亭街道辦事處本市住房基本保障政策試點已先後完成了3批共547戶經濟適用住房、18戶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申請家庭的媒體公示。
對於弄虛作假,隱瞞收入和住房、資產狀況及偽造證明的申請人,將取消其申請資格,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擅自轉租或轉借他人居住的,責令其退回房屋,或按同地段商品住房價格補足購房款。出具虛**明的單位和個人,也將追究其責任。已騙購或擅自改變用途的,擅自轉租或轉借的,將責令其退回或按同地段商品住房的價格補足購房款。
關鍵詞三:管理
《辦法》頒布以後,北京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將由過去的開發商、買房人供需雙方直接買賣變成政府備案公開搖號配售,而只有獲得購房資格的保障住房申請家庭才能參加搖號選房。
新規定對過去5年內可上市的經濟適用住房的上市交易政策作了重大調整,明確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的購買人擁有有限產權,只能自住,不得出租、出借或從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動。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特殊情況下,可向購買人戶口所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申請回購,回購價格按照原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確定;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的,出售時應當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並由政府優先回購,購房人也可以在補繳政府應得收益後取得完全產權。
廉租住房只能用於申請家庭及其成員自住。一旦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租、轉借的;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內居住的,將收回房屋或停止發放補貼。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定期對享受廉租房家庭住房、收入、人口及資產狀況進行檢查,對家庭收入連續一年超出規定標準的,取消其廉租房資格,停發租房補貼,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收回廉租住房。
對名額分配管理上,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組織實施輪候搖號配售。其中,劃撥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涉及的被拆遷家庭、重點工程建設涉及的被拆遷家庭、舊城改造和風貌保護涉及的外遷家庭、家庭成員中含有60周歲以上(含)老人、嚴重殘疾人員、患有大病人員、優撫對象、復員軍人等住房困難家庭,可以優先配售。以本次陶然亭街道首批219戶為例,他們其中17戶家庭按照100%的比例獲得廉租住房房源,82戶特殊家庭按照100%的比例獲得經濟適用住房房源,108戶一般家庭按照90%的比例獲得經濟適用住房房源。
關鍵詞四:保障
按規定,今後北京經濟適用住房的戶型面積將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此次戶型調整意義重大,使經濟適用房告別了以往不限戶型套型的歷史,某種程度上意味著經濟適用住房調整為基本保障住房這一概念的到位。
另據《北京住房建設規劃》,「十一五」期間,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規模約1500萬平方米,約21萬套。享受經濟適用住房政策的住房建設規模約1500萬平方米。另外用於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建設規模約47萬至60萬平方米,約1萬套,還將通過租金補貼的形式,解決其他約6.7萬戶「雙困」家庭的住房問題。同時,北京低收入家庭住房檔案系統建設將在年底完成,3.83萬低保困難家庭將實現應保盡保。
目前,北京市、區、街鄉三級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機構已基本建立,各街道、鄉鎮的資格審核窗口將於近期全面開放,開始受理市民申請。同時,市建委會同相關部門,正在針對《辦法》積極制定住房保障對象准入標准、經濟適用住房審核管理辦法和上市交易辦法等,相關配套文件將於近期陸續出台。

D. 北京公租房與合作型保障房可以轉化嗎

你好,2014年北京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北京市城鎮基本住房保障條例(草案)》首次提出「合作型保障房」概念,即由政府和市民合作「建房」。合作型保障房限定單套住房面積在60平方米以下,實行封閉運行管理,禁止出租、出售、出借。居民家庭退出時,由政府組織回購。條款所稱房屋建設費用,包括房屋建設安裝費、配套建設費、代建費用等。
鑒於公租房與合作型保障房的類似性,北京市實施公租房配售,將部分已建公租房轉為合作型保障房出售,既滿足居民住房需求,又可回收部分資金用於保障房建設。

E. 北京市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

北京市經濟適用房政策及管理規定

一、政策目的:完善城市經濟適用房住房制度,保障中等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

二、頒布日期:二00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三、政策解讀:以下內容結合了北京市在不同時期發布的經濟適用房政策及管理規定文件,所摘出處見附件。實踐中以現實標准為准。
四、經濟適用房定義:
4.1.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優惠政策,限定建設標准、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向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五、政府作用:
5.1.濟適用住房建設和管理工作堅持政府主導,並遵循以下原則:以區為主、全市統籌;自願申請、逐級審核;公 開透明、公平公正;嚴格交易、動態監管。
六、保障方式:申請經濟適用房以家庭為單位,符合購買條件的家庭只能購買一套經濟適用房。

七、監管方式:申請購買經濟適用房的家庭實行三級審核、兩級公示制度。

八、相關條款釋義:
8.1.已經購買了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又購買其他住房的,原經濟適用住房由政府回購。政府回購的經濟適用房可繼續作為經濟適用住房向符合條件的家庭出售。
8.2.家庭收入是指全部家庭成員申請當月前12個月的全部家庭收入總和,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各類保險金及其他勞動收入、儲蓄存款利息等。
8.3.家庭總資產凈值是指全部家庭成員名下的房產、汽車的凈值及現金、有價證券、投資(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
8.4.申請家庭住房是指全部申請家庭成員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擁有的私有住房。住房面積按照使用面積計算,具體面積由具備測繪資質的機構出具的面積為准,或以建築面積除以相應的系數。採用建築面積除以相應系數的方式,屬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積按《公有住房租賃合同》上標明的計租面積為准;居住私產住房的,使用面積以《房屋所有權證》上標明的建築面積除以1.333計算。申請家庭現有2處或2處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積應合並計算。

下列房屋面積納入申請家庭住房面積核定范圍:

8.4.1.申請家庭成員自有私房(含已購公有住房);

8.4.2.申請家庭成員按照本市規定租金標准承租住房;

8.4.3.申請家庭成員拆遷已明確安置住房;

8.4.4.申請家庭成員在集體土地上自有的正式住房;

8.5.特殊家庭定義:
8.5.1.老人家庭是指申請家庭成員中至少有1人年滿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

8.5.2.重殘人員是指申請家庭成員中有經殘聯鑒定為重度殘疾的人員。
8.5.3.患有大病人員家庭是指申請家庭成員中患有以下病症或做過以下手術:具體指慢性腎衰竭(尿毒症)、惡性腫瘤、再生障礙性貧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臟瓣膜置換手術、冠性動脈旁路手術、顱內腫瘤開顱摘除手術、 重大器官移植手術、主動脈手術等。家庭成員是否患有上述病種,需要出示醫療機構的證明。

8.5.4.承租危房的家庭是指申請家庭承租的住房經有資質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為危險房屋。

8.6.配售戶型規定:
8.6.1.對無房家庭原則上二人及二人以下戶配售一套一居室;騰退原房的,按無房戶標准配售;

8.6.2.三人戶最大配售一套兩居室;
8.6.3.四人及四人以上戶最大配售一套三居室,超出配售標準的面積需在產權證上注記;

8.6.4.重殘家庭、重大疾病人員家庭人口不足2人的,配售面積按2人計算。

九、受助對象: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應符合以下條件:
9.1.申請人須取得本市城鎮戶籍時間滿3年,且年滿18周歲,申請家庭應當推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單身家庭提出申請的,申請人須年滿30周歲。
9.2.申請家庭人均住房面積、家庭收入、家庭資產符合規定的標准。城八區的上述標准由市建委會同相關部門根據本市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價格等因素確定,報市政府批准後,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遠郊區縣的上述標准由區縣政府結合實際確定,報市政府批准後,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附表1:


9.3.申請家庭成員之間應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可包括: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因殘疾或重大疾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父母雙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為監護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孫子女和外孫子女。
9.4.根據本條原則和有關程序認定的其他人員。

十、申購、選房、出售程序:
10.1.1.申請:申請家庭應向戶口所在地的街道(鄉鎮)領取《北京市城市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核定表》(以下簡稱《核定表》,《核定表》按統一格式印製,見樣表)一式三份,按要求填寫相關內容。
10.1.2.申請家庭成員所在單位要為各家庭成員出具住房及收入情況證明(離退休人員憑退休金領取證計算收入,
失業人員憑失業保險金領取證計算收入),並在《核定表》的相應欄目中簽署意見、蓋章。
10.1.3.家庭成員無工作單位的,由戶口所在街道(鄉鎮)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及信函索證等方法,對其住房、
收入進行核定,並簽署意見、蓋章。
10.1.4.申請家庭推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
府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申請材料及復印件,所需復印件一式三份:
10.1.4.1.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的身份證、戶口簿;
10.1.4.2.已婚家庭成員的婚姻證明,離異的提供離婚證、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書;

10.1.4.3.居住地住房情況證明(《房屋租賃合同》、《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屋產權單位的證明);

10.1.4.4.按要求填寫並經有關部門認定的《核定表》(須提供原件);

10.1.4.5.優撫家庭須提供民政部門核發的優撫證明;

10.1.4.6.重殘家庭須提供殘聯出具的重殘證明;
10.1.4.7.有患大病成員家庭須提供醫療衛生部門出具的大病診斷書;

10.1.4.8.個體工商戶需提交《營業執照》和上年度繳稅憑證;

10.1.4.9.由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的危險房屋鑒定書;

10.1.4.10.原住房被拆遷家庭須提供房屋拆遷補償協議;

10.1.4.11.需要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10.2.1.初審: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通過審核材料、入戶調查、組織評議、公示等方式對申請家庭的收入、住房、資產等情況進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並將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人戶分離家庭在戶口所在地和實際居住地同時進行公示。
10.2.2.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收到申請家庭交報的材料後,應當及時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受理時間從申請人補齊材料的次日起計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10.3.1復審: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對申請家庭進行復審,符合條件的,將申請家庭的情況進行公示,無異議的,報市建委。
10.4.1.公示:調整申請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和廉租住房初審和復審公示期限,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 住房初審公示和復審公示期限各為5天;廉租住房初審公示期限為10天,復審公示期限為5天。
10.5.1.備案:市建委對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上報的申請家庭材料進行復核,符合條件的,市建委予以備案。區 、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為經過備案的申請家庭建立市、區縣共享的住房需求檔案。
10.5.2.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自接到區(縣)復審備案材料後,在2個工作日內向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下發備案通知。由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向符合條件的家庭發放《北京市城市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備案通知單》。
10.6.申請相關規定:
10.6.1.申請家庭須做出聲明,同意市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向其它有關政府部門(如工商、稅務、交通等)、公/私營機構(如銀行、證券交易所、車輛管理所等)或其工作單位調查其家庭收入、住房、資產等情況,並索取相關證明。
10.6.2.申請人未在規定時間內選房或簽訂購房合同,視同放棄購房資格,但可重新參加搖號排序。同一申請家庭只能放棄兩次購房機會,之後須重新提出申請。
10.6.3.經濟適用住房配售面積標准為人均使用面積15平方米。申請家庭將原住房騰退給區(縣)住房保障部門的,按全額配售面積標准配售;不騰退原房的,按差額面積配售。
10.6.4.家庭人均住房面積計算公式:申請人戶口所在地現居住住房面積÷其所在住房同一《租賃合同》或《房屋所有權證》下的長期共居戶籍人口(共居人口在它處有住房除外)+申請家庭成員它處住房面積÷申請家庭人口。
10.6.5.申請家庭有原住房的,將原住房騰退給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後,可按無房戶配售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家庭住用其父母、子女自有或承租的住房,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申請標準的,可按無房戶配售經濟適用住房。
10.7.搖號配售:
10.7.1.經審核通過並備案的申請家庭進入輪候期,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統一組織搖號配售。
10.7.2.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公布房源信息,內容包括房源位置、套數、工期、戶型面積、銷售價格、供應對象范圍、認購登記時限、登記地點等內容。
10.7.3.有購房意向且已通過資格審核的申請人應在規定的時限內到指定地點登記。登記情況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在相關媒體公布。
10.7.4.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根據申請家庭困難程度對登記居民排序,按照一定比例選出入圍家庭公開搖號。入圍家庭名單通過媒體公布。
10.7.5.搖號結果公布後,搖中的申請人須在規定期限內持身份證明到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領取選房排序單。
10.7.1.申請家庭需在規定期限內持戶口本、身份證明及選房排序單到指定地點按順序選房,並與開發建設單位簽訂經濟適用住房購買合同。
10.8.產權界定:
經濟適用住房產權登記在購房人名下,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房屋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權屬登記時應當在房屋權屬證書上註明「經濟適用住房」字樣。
10.9.出售規定:
10.9.1.經濟適用住房只能自住,不得出租或出藉以及從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動。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對於因各種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可向購買人戶口所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申請回購,回購價格按照原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確定。
10.9.2.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的,出售時應當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並由政府優先回購;購房人也可以在補繳政府應得收益後取得完全產權。

10.9.3.上市交易交納價款的具體比例和政府回購的具體辦法由市建委會同市國土局、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 市規劃委等部門研究確定,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10.9.4.簽訂購房合同的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稅完稅憑證或房屋所有權證未滿五年的,不得按市場價格上市出售,確需出售的,產權人應當向戶口所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通過搖號等方式確定符合條件的購房人,由購房人按原價購買或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按原價回購。

10.9.4.1.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家庭按原價出售住房的,按下列程序辦理:
10.9.4.2.產權人向戶口所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交書面申請,並提供原購房合同、房屋所有權證、身份證、 戶口本等材料。
10.9.4.3.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通過搖號等方式確定購房人。購房人放棄購買的,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確定 後續的購房人。
10.9.4.4.購房人查驗房屋和相關資料後,與產權人簽訂購房合同,支付購房款。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登記買賣 雙方信息,出具相關證明。
10.9.4.5.買賣雙方持購房合同、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以及其他相關材料,向區縣房屋權屬登記部門 申請辦理房屋轉移登記手續。房屋權屬登記部門將房屋產權登記在購房人名下,並在房屋權屬證書上注記「經濟適用住房」字樣。
10.9.5.1.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按原價回購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的,按下列程序辦理:
10.9.5.2.產權人向戶口所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交書面申請,並提供原購房合同、房屋所有權證、身份證、 戶口本等材料。
10.9.5.3.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並入戶查看,了解房屋狀況,確認產權人結清水、電、氣、 熱和物業管理等費用。
10.9.5.4.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或其指定單位與產權人簽訂回購協議,支付購房款。
10.9.5.5.區縣房屋權屬登記部門憑回購協議及其他相關材料辦理房屋轉移登記手續,將回購房屋的產權登記在區 、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或其指定單位名下,並在房屋權屬證書上注記「經濟適用住房」字樣。
10.10.經濟適用房從擁有有限產權轉換到商品房產權規定:
10.10.1.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稅完稅憑證或房屋所有權證滿五年後,可以按市場價出售所購住房。產權人應按原購房價格和出售價格價差的70%補交土地收益等價款。同等價格條件下,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產權人戶口所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可以優先回購。
10.10.2.出售價格低於市有關部門公布的同地段房屋狀況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住房價格(以下簡稱指導價格)的,應按指導價格計算價差。買賣雙方對指導價格有異議的,可委託有資質的房地產估價機構對房產價格進行評估,所需評估費用由委託方承擔。
10.10.3.購房人按市場價購買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後,取得商品房產權。
10.10.4.產權人也可以按原購房價格和同地段房屋狀況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住房價差的70%補交土地收益後取得商品房產權。
10.10.5.將已購經濟適用住房按市場價格出售的購房家庭,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將已購經濟適用住房按原價出售的購房家庭,如再次申購經濟適用住房的,應當按照現行規定重新申請。
十一、撤銷規定:
11.1.在輪候期間的申請家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做出取消其家庭保障資格的決定:

11.1.1.未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資產等狀況的;
11.1.2.家庭人均收入、資產連續12個月以上超出規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的;

11.1.3.因家庭人數減少或住房面積增加,人均住房面積超出規定的住房保障標準的;
11.1.4.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做出取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資格的決定後,應發放《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資格取消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11.2.1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住房和資產狀況及偽造相關證明的申請人,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取消其申請資格,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已騙購經濟適用住房的,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擅自轉租或轉借他人居住的,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責令購房人退回已購住房或按同地段商品住房價格補足購房款;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F. 什麼是經濟適用房在北京如何申請和上市交易

經濟適用住房(以下簡稱「經適房」)是指已經列入國家計劃,由城市政府組織房地產開發企業或者集資建房單位建造,以微利價向城鎮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是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商品住宅。

經適房具有經濟性和適用性的特點。經濟性,是指住房的價格相對同期市場價格來說是適中的,適合中等及低收入家庭的負擔能力。適用性,是指在房屋的建築標准上不能削減和降低,要達到一定的使用效果。

北京經濟適用住房房源由政府統一調配到各區,審核通過的申請家庭只能在戶籍所在區登記輪候,不能跨區域購買經適房。申請條件如下:

(1)申請人戶籍登記在本區,取得本市戶籍滿3年。申請人需要年滿18周歲。

(2)申請人曾離婚,離婚年限原則上應滿三年。

(3)單身家庭提出申請的,申請人須年滿30周歲。且5年內沒有出售或者轉讓過房產。

(4)申請家庭人均住房面積、家庭收入、家庭總資產凈值符合規定的標准。

(6)北京基本住房保障條例擴展閱讀

市、縣人民政府要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居民住房狀況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政策目標、建設標准、供應范圍和供應對象等,並組織實施。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經濟適用住房工作負總責,對所轄市、縣人民政府實行目標責任制管理。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國經濟適用住房工作的指導和實施監督。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或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價格)、監察、財政、國土資源、稅務及金融管理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經濟適用住房有關工作。

G. 京八條的條例正文

通知全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文件精神進一步加強本市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通知京政辦發[2011]8號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國務院關於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國發〔2010〕10號)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文件的通知》(京政發〔2010〕13號)印發後,本市房地產市場出現積極變化,房價過快上漲的勢頭得到初步遏制。為鞏固和擴大調控成果,堅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11〕1號)精神,進一步做好本市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逐步解決城鎮居民住房問題,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結合本市實際,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認真落實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責任
(一)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家和本市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切實將房價控制在合理水平。各區縣政府和市有關部門要切實承擔起住房保障和穩定房價的責任,積極採取措施,繼續增加土地有效供應,進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設力度,嚴格執行差別化住房信貸和稅收政策,進一步有效遏制投機投資性購房,加強監管,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二、全力做好住房保障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基本住房制度,逐步形成符合首都實際的保障性住房體系和商品住房體系。加快實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十二五」期間全市計劃建設、收購各類保障性住房100萬套,比「十一五」翻一番,全面實現住有所居目標。堅決完成2011年本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標任務,通過新建、改建、購買、長期租賃等方式籌集保障性住房20萬套以上,發放租賃補貼2萬戶,竣工保障性住房10萬套。全面推進舊城保護性修繕和人口疏解工程,基本完成門頭溝采空棚戶區等「三區三片」棚戶區改造任務,啟動京煤集團房山礦區等五片棚戶區改造工作。繼續實施無城鎮危房戶和老舊住宅抗震節能綜合改造工程,改善群眾住房條件。
(三)大力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在加大政府投入的同時,完善體制機制,運用土地供應、投資補助、財政貼息或注入資本金、稅費優惠等政策措施,合理確定租金水平,吸引機構投資者參與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和運營。繼續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普通商品住房建設項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賃住房,並持有、經營,或由政府回購,擴大公共租賃住房供應規模。全面啟動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核、配租工作,2011年年底前實現配租入住1萬戶以上。積極與金融機構合作,落實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中長期貸款。
三、加強稅收征管 (四)嚴格執行國家關於個人轉讓住房的營業稅、個人所得稅徵收政策。財政部門會同稅務、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根據市場情況及時動態調整存量房交易最低計稅價格,堅決堵塞「陰陽合同」產生的稅收漏洞。 (五)實行差別化土地增值稅預征率。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新開盤項目銷售前,將項目的土地成本、建安成本和銷售價格等報送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備案,經稅務部門核定,對定價過高、預計增值額過大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提高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具體辦法由稅務部門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制定公布。(六)加強對土地增值稅清算情況的監督和檢查。對已經達到土地增值稅清算標准但不申請清算、定價明顯超過周邊房價水平的房地產開發項目,進行重點清算和稽查。
四、切實執行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 (七)各金融機構和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對貸款購買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要切實執行「首付款比例不低於60%,貸款利率不低於基準利率的1.1倍」的政策。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可根據房地產市場情況,在國家統一信貸政策基礎上,研究提高本市第二套住房貸款首付款比例和利率。銀行業監管部門要加強對商業銀行執行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規行為要嚴肅處理。 五、嚴格住房用地供應管理 (八)增加住房用地有效供應。全面落實本市2011年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優先保證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確保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佔全市住房供地的50%以上,各類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於住房建設用地年度供應總量的70%。商品住房用地計劃供應量不低於前2年年均實際供應量。總結本市「限房價、競地價」的經驗,並在中低價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應中全面施行。 (九)加強對企業土地市場准入資格和資金來源的審查。參加本市土地競買的單位或個人,必須說明資金來源並提供相應證明。對擅自改變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質的,要堅決糾正和嚴肅查處。開展商品住房用地使用情況專項檢查,對超過2年沒有取得施工許可證進行開工建設的,必須及時收回土地使用權,並處以閑置1年以上罰款。依法查處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對房地產開發建設投資達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價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轉讓土地及合同約定的土地開發項目。
六、合理引導住房需求 (十)繼續鞏固限購政策成果。自本通知發布次日起,對已擁有1套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含駐京部隊現役軍人和現役武警家庭、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證》的家庭,下同)、持有本市有效暫住證在本市沒擁有住房且連續5年(含)以上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或個人所得稅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限購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對已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無法提供本市有效暫住證和連續5年(含)以上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或個人所得稅繳納證明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暫停在本市向其售房。 (十一)加強對購房人資格的審核,確保限購政策落實到位。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公安、稅務、民政、人力社保等部門要進一步完善信息共享和購房人資格核查機制。對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購房人,不予辦理產權登記手續,並由其承擔相應的經濟和法律責任。對未嚴格核實購房人購買資格、違規簽訂商品住房銷售合同或代理合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依法嚴肅處理。
七、建立健全約談問責機制
(十二)各區縣政府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認真落實房地產市場調控各項政策措施,確保完成住房保障目標責任書規定的各項任務。優先保證保障性住房供地,加快建設進度,按期完成開工和竣工任務,並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加快配租配售工作進度,嚴格房源分配使用管理,全面落實保障性住房全過程「陽光工程」。保證普通商品住房供應,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完善個人住房信息系統。 (十三)發展改革、國土、規劃、住房城鄉建設、財政、稅務、公安、民政、統計、人力社保、監察等部門要密切配合,健全機制,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實到位。國土部門要確保住房用地供應,並嚴格依法查處閑置用地,盤活存量土地資源,杜絕土地出讓中連續出現樓面地價超過同類地塊歷史最高價的情況發生。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進一步加強統籌協調,不斷完善政策,抓好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工作;加強房地產市場監測分析,完善監管長效機制,鞏固房地產市場秩序整治成果;完善個人住房信息系統,為落實房地產調控政策提供基礎數據。稅務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個人轉讓住房稅收征管,認真做好土地增值稅的徵收管理工作。財政、稅務、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要相互配合,積極開展應用房地產價格評估技術加強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工作,堅決堵塞稅收漏洞。統計部門要按照《住宅銷售價格統計調查方案》,進一步做好房價分類統計和發布工作。
(十四)進一步加強對各區縣政府、市有關部門住房保障和穩定房價工作的監督、檢查和考核。對沒有完成住房保障工作目標任務,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落實不到位,工作不得力的,進行約談和問責。
八、堅持和強化輿論引導 (十五)新聞媒體要強化輿論宣傳和正面引導。要大力宣傳本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取得的進展與成效,深入解讀政策措施,引導居民理性消費,為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和加快推進住房保障體系建設提供有力的輿論支持,防止虛假信息或不負責任的猜測、評論誤導消費預期。對製造、散布虛假消息的,要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H. 合作型保障房申請條件

如今隨著城鎮化進程的發展,越來越多的人口湧入大中城市生活,加上土地使用的緊張,使得城市的房屋價格一直處在攀升狀態。高升的房價和租金使得一些低收入群體租不起房也買不起房。為了保障這部分群體的基本生活和住房要求,政府出台了合作型保障房政策,圓低收入群體的住房夢。下面就讓小編來介紹一些關於合作型保障房的相關知識,供大家了解。



合作性保障房簡介

是指符合各項保障條件的居民家庭和政府合作建設,由居民家庭承擔房屋建設費用、政府提供房屋建設用地,並限定每戶居民的住房面積,實行封閉式的運行和管理。當居民家庭退出時,政府即回購該住房。改型保障房單套建築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如今試點地集中在北京,分別為豐台區高立庄、石景山區五里坨和南宮、通州區土橋四個項目。



合作型保障房申請條件

根據《北京市城鎮基本住房保障條例(草案)》中提及關於合作性保障房申請條件共5條,分別為:

(一)家庭申請的,其全部家庭成員應當具有本市戶籍。家庭成員的戶籍因就學、服兵役遷出本市的,在就學、服兵役期間視為具有本市戶籍;單身居民申請的,應當具有本市戶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單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請受理日之前連續兩年均不超過本市規定的購買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線標准;

(三)家庭財產總額或者單身居民個人財產總額不超過本市規定的購買保障性住房的財產限額;

(四)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在本市和國內其他地區無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設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在申請受理日之前三年內未在本市和國內其他地區轉讓過住宅建設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六)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未在本市和國內其他地區購買過具有保障性質或者其他政策優惠性質的住房,但作為家庭成員的子女在單獨組成家庭或者達到規定的年齡條件後申請購買保障性住房的除外;

(七)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單身居民申請購買保障性住房的,其年齡條件和面積標准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保障性住房申請方式

申請人需到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住房保障窗口咨詢,填寫相關資料並上交相關證件證明,等待按區集中搖號。由於保障房房屋建設尚未完成,都爭取在2016年完工,暫時沒有相關詳細信息可循,還需等待官方進一步的信息發布。



經過小編的簡單介紹,大家對合作型保障房項目是不是有了更全面的認識。大家在申請的時候,一定要核對好自己的實際情況是否滿足上述保障條例草案中的各項規定,並且按規定上交材料,這樣才能順利申請到保障房喲。

I. 北京經濟適用房購房條件

2014年7月25日 據新華社消息,北京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24日審議《北京市城鎮基本住房保障條例(草案)》。北京市住建委主任楊斌在說明時指出,在原有經適房、限價房備案家庭解決住房困難問題後,不再新建經適房、限價房項目。

北京2014年起就不再接受經適房和限價房的申請了

J. 北京公租房申請需要哪些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1.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輪候家庭。

2.申請人具有本市城鎮戶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積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萬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萬元(含)以下。申請家庭應當推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

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相關部門根據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變化等對上述標准及時進行動態調整。

3.外省市來京連續穩定工作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穩定收入,能夠提供同期暫住證明、繳納住房公積金證明或參加社會保險證明,本人及家庭成員在本市均無住房的人員。具體條件由各區縣人民政府結合本區縣產業發展、人口資源環境承載力及住房保障能力等實際確定。

產業園區公共租賃住房主要用於解決引進人才和園區就業人員住房困難,具體申請條件由產業園區管理機構確定並報區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10)北京基本住房保障條例擴展閱讀:

北京公租房回收條例: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5年內不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產權單位可以依照合同約定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擅自改變該房屋居住用途或房屋結構的。

2.將房屋轉租、轉借他人的。

3.連續3個月以上在承租住房內居住不滿30天的。

4.累計3個月未按照合同約定交納租金的。

5.其他違反相關規定及租賃合同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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