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住房補貼與收入有關嘛
似乎你問的是關於廉租房補貼,以下是河間的有關政策:
《河間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暫行管理辦法》河政發[2005]5號(2005年1月23日)
第一條 為保障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據建設部《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及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是指政府在住房領域實施社會保障職能,向具有本市常住戶口、住房困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基本住房保障。
第三條 河間市房地產管理局是本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 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監督和指導以及住房保障工作的具體實施。
第四條 財政部門負責籌集、落實住房保障資金,監督住房保障資金的使用;民政部門負責按月提供城鎮最低收入保障家庭名單;社區居委會、街道辦事處按各自的職責協同實施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方式以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為主。
租賃住房補貼是指政府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申請家庭按規定標准發放租金補貼,由其到市場上自行租賃房屋。
第六條 財政局應當建立住房保障資金的財政專戶,用於辦理資金的匯集和核撥等業務,房管局設立住房保障資金專帳,用於辦理資金的收付業務。
第七條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家庭可以申請租賃住房補貼:
(一)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市規定的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線以下;
(二)家庭無住房或現住房建築面積在人均15平方米以下;
(三)家庭成員具有本市市區城鎮戶口,且在戶籍所在地實際居住;
(四)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贍養、撫養或扶養關系。
第八條 最低收入家庭租賃住房補貼的面積標准為每人建築面積15平方米,每戶最低建築面積30平方米;租賃住房補貼標准為每平方米建築面積市場平均租金的80%。
第九條 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面積標准和租賃住房補貼標准及市場租金水平每年核定並調整一次。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標准由房管局會同有關部門測定,報市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第十條 申請家庭擁有兩套或以上住房,其產權和使用權同屬一人或屬家庭其他成員,其住房面積應合並計算;凡在拆遷、單位分房過程中已作安置,其住房面積的認定,以安置的面積為准。
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條件的無房戶可以領取全額租賃住房補貼,有房戶可以按照差額面積領取租賃住房補貼。
第十一條 對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條件的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優先提供住房保障。
第十二條 最低收入家庭應當向房管局提交由居住地社區居委會、街道辦事處簽署意見的住房保障申請,並附送戶口薄、身份證、社會保障金領取證、房屋所有權證、房屋租賃證等相關證件。
第十三條 房管局應當在收到申請後十五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審核時可以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查證申請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申請家庭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情況。
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房管局應當將申請家庭基本情況在其居住地范圍內公示十五日;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予以登記,簽訂住房保障協議、發放租賃住房補貼領取證,並從簽訂協議之日的下月起向最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保障。
對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申請家庭並告知理由。
第十四條 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需持戶口簿、身份證、租賃住房補貼領取證及住房保障協議,到房管局領取租賃住房補貼。
第十五條 房管局應當對享受住房保障待遇的最低收入家庭建立住房保障檔案。
第十六條 享受住房保障待遇的最低收入家庭應當通過社區居委會、街道辦事處按年度向房管局如實申報家庭人口及住房變動情況;房管局對住房保障家庭是否享受低保待遇和實際住房情況進行復核。
對符合條件的,繼續提供住房保障,對家庭人均收入超過最低生活保障線或家庭人均住房已超過保障面積標準的,應當取消其住房保障資格,停發租賃補貼。
第十七條 最低收入家庭申請住房保障時違反本辦法,不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狀況的,由房管局取消其申請資格;已騙取住房保障的,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租賃住房補貼,情節惡劣的,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 當事人對房管局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或者對住房保障決定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對行政處罰決定不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房管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九條 房管局或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住房保障管理工作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非法利益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房管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此件發至各鄉鎮人民政府,城區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
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B. 財政支出按照職能分類共有五類,請問各大類具體包括哪些支出項目啊比如說保障性住房支出應該屬於哪類
國家財來政總支出是國自家政權為行使其職能,對籌集的財政資金進行有計劃的分配使用的總稱。國家財政總支出,體現政府的活動范圍和方向,反映財政資金的分配關系。財政總支出主要包括基本建設支出、增撥企業流動資金、企業挖潛改造資金、新產品試制費、地質勘探費、工交商部門事業費、支援農村生產支出和各項農業事業費、文教科學衛生事業費、撫恤和社會救濟費、國防費、行政管理費及債務支出。
C. 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實施辦法的辦法內容
總則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的規定,為支持中西部財政困難地區做好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將黨中央、國務院對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的關懷落到實處,加強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是指由中央財政設立的用於補助中西部財政困難地區(以下簡稱財政困難地區)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按照公開、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則分配給財政困難地區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第四條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根據財政困難地區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進展情況適時調整。 分配與計算
第五條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主要用於補助財政困難地區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開展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的租賃補貼開支,用於租賃補貼開支後仍有結余的,可以用於彌補購買、改建、租賃廉租住房支出,但不得用於新建廉租住房支出。
第六條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按照有關地區的財政困難程度、上年度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以下簡稱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進展情況等因素以及相應的權重,計算分配給財政困難地區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一)財政困難程度與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進展情況,權重各佔40%和60%。其中,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進展情況,以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租賃補貼戶數、實物配租戶數以及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實際支出金額為考核因素,其權重各佔30%、20%、10%。
(二)財政困難程度參照財政部一般轉移支付測算的財政困難程度系數確定。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租賃補貼戶數、實物配租戶數以及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實際支出金額,以財政困難地區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會同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門、民政部門每年上報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民政部的數據,以及住房城鄉建設部每年向社會定期公布的財政困難地區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相關統計數據為准。
第七條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分配財政困難地區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計算公式:
某地區或兵團分配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額=[(該地區或兵團上年度財政困難程度系數÷財政困難地區及兵團上年度財政困難程度系數之和×40%)+(該地區或兵團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租賃補貼戶數÷財政困難地區及兵團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租賃補貼戶數之和×30%)+(該地區或兵團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實物配租戶數÷財政困難地區及兵團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實物配租戶數之和×20%)+(該地區或兵團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實際支出金額÷財政困難地區及兵團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實際支出金額之和×10%)]×年度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總額。
第八條每年2月28日之前,財政困難地區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應當會同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門、民政部門,按照規定將本地區或兵團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戶數、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及廉租住房保障資金支出等相關資料加蓋部門印章、附文字說明後,提交財政部駐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審核認定,並於3月31日之前,向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民政部報送。具體報送資料詳見《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兵團)年廉租住房保障情況表》(附表1)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兵團)年廉租住房保障計劃表》(附表2)。
第九條財政部駐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審核認定時,應當確保實地抽查審核達到一定比例,如果抽查審核剔除比率較高的,應當及時商相關地區省級財政部門及兵團財務局將申報材料退回,重新調整數據後再報,同時,財政部駐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應當將抽查審核結果以書面及附表形式上報財政部。財政部駐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的具體審核操作規程由財政部另行制定。 撥付與使用
第十條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由財政部商住房城鄉建設部根據財政困難地區以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狀況,按照統一計算公式,計算分配給財政困難地區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並於每年4月30日之前一次統一下達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以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第十一條財政困難地區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以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收到中央財政下達的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數額後,應當參照中央財政的分配方案,於每年5月31日前一次下達已經實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市、縣財政部門或師、團場,並將下達文件同時抄送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市、縣財政部門或師、團場收到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後,應當與其他各項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一起,按照規定用於市、縣或師、團場廉租住房保障開支。
第十二條財政困難地區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以及市、縣財政部門或師、團場,應當對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並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擠占、挪作他用,也不得用於平衡本級預算。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的撥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若有結余,可結轉下年度安排使用。
第十三條市、縣財政部門或師、團場安排使用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時,填列《2009年政府收支分類科目》208類「社會保障和就業」19款「廉租住房支出」科目。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財政困難地區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以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要確保將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及時撥付到市、縣財政部門或師、團場。市、縣財政部門或師、團場必須確保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對於違反規定,騙取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不按規定分配使用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的,中央財政將相應扣減下一年度分配該地區或兵團的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數額。同時,要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規定進行處理,並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十五條財政部駐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對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申報基礎數據的真實性、補助資金分配使用情況開展監督檢查,保障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按照規定用途使用。財政困難地區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以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也要加強對市、縣或師、團場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杜絕擠占、挪用等違法違紀行為的發生。
第十六條每年年度終了,財政困難地區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以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應當匯總本地區或兵團上年度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收支和結余情況,於每年3月31日之前隨同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情況等相關資料一並報送財政部備案。具體詳見《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兵團)年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收支情況表》(附表3)。 附則
第十七條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原則上按照本辦法第二章規定計算和分配。如遇發生重大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分配時可以適當向受災地區傾斜。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實施,2007年財政部印發的《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實施辦法》(財綜〔2007〕57號)同時廢止。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財政困難地區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以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各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財政部備案。
附表:1.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兵團)______年廉租住房保障情況表
〔略〕
2.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兵團)______年廉租住房保障計劃表
〔略〕
3.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兵團)______年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
補助資金收支情況表〔略
D. 財政廳的一般職責是什麼
省財政廳是省人民政府綜合管理國家財政收支,財稅政策,實施財政監督,參與國民經濟進行宏觀調控的職能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1、擬定和執行福建財政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及其它有關政策;參與制定我省各項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調節經濟和綜合使用預算內外財力的建議;擬定省與市(地)縣、國家與企業的分配政策。
2、貫徹執行中央有關財稅政策、法規,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制定和執行本省有關財政、財務、會計、國有資本金基礎管理等方百規章制度。
3、負責組織指導全省財政工作;編制年度省級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執行;受省政府委託,向省人大代表大會報告全省和省本級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省本級決算;管理省本級各項財政收入,管理省級預算外資金和財政專戶;管理有關政府性基金;管理彩票市場。
4、在中央賦予我省稅收管理許可權范圍內,提出地方稅立法計劃、地方稅種的增減和稅目、稅率的調整建議;根據預算的安排,確定財政稅收收入計劃。
5、管理省級財政公共支出;制定需要全省統一規定的開支標准和支出政策;監督執行《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行政單位財務規則》;制定基本建設財務制度;擬定和執行社會集團購買力管理制度,審批全省專控商品。
擬定和執行政府采購政策,負責全省政府采購的檢查和監督工作;擬定和執行國庫集中統一支付制度;管理財政預算內行政機構、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
6、擬定和執行國有務本金基礎管理的改革方案、規章制度、管理辦法;組織實施國有資產的清產核資、國有資本金權屬界定和登記;負責國有資本金的統計、分析;指導資產評估業務。
(4)住房保障資金有財政負責擴展閱讀:
財政廳是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批准設置的,是省政府主管全省財政工作的組成部門。負責全省財政運行情況的穩定。
主要負責擬定和執行全省財政、稅收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及改革方案;參與制定有關綜合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省級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擬定和執行省級與市州、財政與企業的分配政策。
省財政廳設21個職能處(室)。
1、辦公室
負責綜合協調機關日常政務工作;研究財政政策;負責有關重要會議的組織、重要報告的起草與修改;統一管理財政宣傳、財政信息和信息網路;負責督辦工作。
負責《財政年鑒》編纂工作;負責《中國財經報》記者站工作;負責管理文電、機要、檔案、保密、信訪、辦公自動化及機關財務、房產和保衛工作等。
2、綜合處
分析預測全省宏觀經濟形勢,研究全省財政發展戰略和財政分配政策;編制中長期財政收支計劃,擬定全省財力綜合平衡方案並提出有關建議;參與住房、價格、工資、國有土地使用政策的研究和制度改革,提出其他經濟體制改革的財政政策性建議。
負責住房資金監督及財務管理;負責制定全省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罰沒收入及票據政策、制度和辦法,負責全省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罰沒收入及其票據管理;負責省級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收入等財政性收入的徵收管理。
負責全省彩票市場管理、彩票發行額度和發行方案審批、彩票資金分配的監管;管理全省鄉鎮公益事業建設和文化站建設的專項資金;負責綜合性財政統計工作。
3、預算處(省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辦公室)
分析預測全省宏觀經濟運行情況,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宏觀調控的建議;編制年度省級預、決算草案,並負責組織省級預算的執行,擬定省級預算內外收支的平衡政策措施;研究全省財政增收節支和平衡預算的措施。
擬定全省財政管理體制、預算管理制度、預算會計制度和金庫管理制度;審核匯總年度全省預、決算,指導市縣年度預算的執行;擬定省級與市州的分配政策,指導地方財政管理工作;指導全省鄉鎮財政管理工作和小城鎮財政改革。
負責省級財政預算資金的調度;負責省級財政周轉金清理整頓工作;參與分配和管理城建維護資金和民族地區補助費;研究困難縣市、民族地區的財政政策和具體實施辦法;負責財政審計的有關工作;對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的管理工作進行指導。
參考資料:網路-財政廳
E. 3部委聯合下發的《關於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使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的大概內容是什麼
關於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使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關於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使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綜〔2010〕9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 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工作部署和近期目標要求,為進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進度,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資金使用管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切實落實各類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 按照現行規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實行「省級負總責,市縣抓落實」。截至目前,2010年中央安排的各類保障性安居工程補助資金,均已下達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簡稱有關地區)。同時,今年中央財政已追加下達保障性安居工程補助資金,重點用於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有關地區要將中央和省級財政安排的各類保障性安居工程補助資金盡快分配下達到市、縣或師、團場。各市、縣或師、團場要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資金來源渠道,切實落實各類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將中央保障性安居工程補助資金與省級保障性安居工程補助資金,以及市、縣或師、團場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統籌安排,盡快落實到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和符合保障性安居工程條件的家庭,確保不因資金不落實、不到位而影響各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進度。 二、允許土地出讓凈收益用於發展公共租賃住房 為切實解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從2010年起,各地在確保完成當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務的前提下,可將現行從土地出讓凈收益中安排不低於10%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統籌用於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包括購買、新建、改建、租賃公共租賃住房,貸款貼息,向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發放租賃補貼。從土地出讓凈收益安排資金用於發展公共租賃住房支出時,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212類「城鄉社區事務」08款「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安排的支出」11項「公共租賃住房支出」科目。 三、允許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計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用於發展公共租賃住房 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的規定,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扣除計提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准備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後,作為建設廉租住房的補充資金。從2010年起,各地在完成當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務的前提下,可以將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計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統籌用於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各地從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安排資金用於發展公共租賃住房支出時,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212類「城鄉社區事務」07款「政府住房基金支出」04項「公共租賃住房支出」科目。 四、提高中央財政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使用效率 按照現行規定,中央財政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在優先滿足發放租賃補貼的前提下,可用於購買、改建或租賃廉租住房支出。其中,購買廉租住房可以購買舊房,也可以購買新房。為了進一步提高中央財政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使用效率,省級財政、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進一步明確本地區年度購買、改建或租賃廉租住房任務。2010年各地購買、改建或租賃廉租住房任務數,為當年省級人民政府同住房城鄉建設部簽訂的目標責任書確認的新增廉租住房套數,扣除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下達新建廉租住房套數之後的套數。2010年中央財政補助相關地區購買、改建、租賃廉租住房具體任務數詳見附件。省級財政、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及時將2010年購買、改建、租賃廉租住房任務數分解下達到市、縣或師、團場,並加強督促檢查,確保按期完成購買、改建、租賃廉租住房任務。從2011年開始,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在分配下達有關地區中央財政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時,不僅要考慮該地區當年租賃補貼任務完成情況,還要考慮該地區當年購買、改建、租賃廉租住房任務完成情況。在完成當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務的前提下,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可以將中央財政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用於購買、新建、改建、租賃公共租賃住房。 五、利用貸款貼息引導社會發展公共租賃住房 為充分調動市場主體和社會機構投資購買、新建、改建、租賃和運營公共租賃住房的積極性,降低社會資金投資公共租賃住房的融資成本,各地可以採取貼息方式,支持市場主體和社會機構從商業銀行融資用於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各級人民政府安排的公共租賃住房資金,包括中央補助公共租賃住房資金,均可用於公共租賃住房項目貸款貼息。公共租賃住房貸款貼息幅度、年限等管理辦法由省級財政部門會同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制定,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備案。 六、加強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支兩條線」管理 政府投資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租金收入專項用於償還公共租賃住房貸款,以及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管理等支出。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繳庫時,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103類「非稅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43項「政府住房基金收入」04目「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科目;使用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時,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212類「城鄉社區事務」07款「政府住房基金支出」04項「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支出」科目。政府投資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具體繳庫辦法,按照地方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市縣財政部門要加強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支兩條線」管理,確保租金收入及時足額繳庫,並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 七、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預算執行進度 各地要按照簽訂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標責任書,積極開展各項工作,切實落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用地,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審批,盡快開工建設並形成實物工作量,根據工作進度及時撥付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要在核實底數的基礎上,盡快將租賃補貼資金發放到符合條件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同時,要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預算執行進度,提高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項目投資完成率,確保當年本地區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務如期完成。對於超計劃完成當年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務的地區,中央在分配下達下一年度相關保障性安居工程補助資金時,將給予適當的資金傾斜和獎勵。各地要確保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按規定用途使用,不得擠占和挪作他用。 附件:2010年中央財政補助相關地區購買、改建、租賃廉租住房任務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住房城鄉建設部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F. 關於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使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的內容
關於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使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綜〔2010〕9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
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工作部署和近期目標要求,為進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進度,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資金使用管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切實落實各類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
按照現行規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實行「省級負總責,市縣抓落實」。截至目前,2010年中央安排的各類保障性安居工程補助資金,均已下達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簡稱有關地區)。同時,今年中央財政已追加下達保障性安居工程補助資金,重點用於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有關地區要將中央和省級財政安排的各類保障性安居工程補助資金盡快分配下達到市、縣或師、團場。各市、縣或師、團場要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資金來源渠道,切實落實各類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將中央保障性安居工程補助資金與省級保障性安居工程補助資金,以及市、縣或師、團場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統籌安排,盡快落實到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和符合保障性安居工程條件的家庭,確保不因資金不落實、不到位而影響各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進度。
二、允許土地出讓凈收益用於發展公共租賃住房
為切實解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從2010年起,各地在確保完成當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務的前提下,可將現行從土地出讓凈收益中安排不低於10%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統籌用於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包括購買、新建、改建、租賃公共租賃住房,貸款貼息,向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發放租賃補貼。從土地出讓凈收益安排資金用於發展公共租賃住房支出時,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212類「城鄉社區事務」08款「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安排的支出」11項「公共租賃住房支出」科目。
三、允許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計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用於發展公共租賃住房
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的規定,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扣除計提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准備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後,作為建設廉租住房的補充資金。從2010年起,各地在完成當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務的前提下,可以將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計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統籌用於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各地從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安排資金用於發展公共租賃住房支出時,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212類「城鄉社區事務」07款「政府住房基金支出」04項「公共租賃住房支出」科目。
四、提高中央財政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使用效率
按照現行規定,中央財政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在優先滿足發放租賃補貼的前提下,可用於購買、改建或租賃廉租住房支出。其中,購買廉租住房可以購買舊房,也可以購買新房。為了進一步提高中央財政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使用效率,省級財政、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進一步明確本地區年度購買、改建或租賃廉租住房任務。2010年各地購買、改建或租賃廉租住房任務數,為當年省級人民政府同住房城鄉建設部簽訂的目標責任書確認的新增廉租住房套數,扣除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下達新建廉租住房套數之後的套數。2010年中央財政補助相關地區購買、改建、租賃廉租住房具體任務數詳見附件。省級財政、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及時將2010年購買、改建、租賃廉租住房任務數分解下達到市、縣或師、團場,並加強督促檢查,確保按期完成購買、改建、租賃廉租住房任務。從2011年開始,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在分配下達有關地區中央財政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時,不僅要考慮該地區當年租賃補貼任務完成情況,還要考慮該地區當年購買、改建、租賃廉租住房任務完成情況。在完成當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務的前提下,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可以將中央財政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用於購買、新建、改建、租賃公共租賃住房。
五、利用貸款貼息引導社會發展公共租賃住房
為充分調動市場主體和社會機構投資購買、新建、改建、租賃和運營公共租賃住房的積極性,降低社會資金投資公共租賃住房的融資成本,各地可以採取貼息方式,支持市場主體和社會機構從商業銀行融資用於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各級人民政府安排的公共租賃住房資金,包括中央補助公共租賃住房資金,均可用於公共租賃住房項目貸款貼息。公共租賃住房貸款貼息幅度、年限等管理辦法由省級財政部門會同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制定,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備案。
六、加強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支兩條線」管理
政府投資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租金收入專項用於償還公共租賃住房貸款,以及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管理等支出。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繳庫時,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103類「非稅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43項「政府住房基金收入」04目「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科目;使用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時,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212類「城鄉社區事務」07款「政府住房基金支出」04項「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支出」科目。政府投資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具體繳庫辦法,按照地方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市縣財政部門要加強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支兩條線」管理,確保租金收入及時足額繳庫,並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
七、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預算執行進度
各地要按照簽訂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標責任書,積極開展各項工作,切實落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用地,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審批,盡快開工建設並形成實物工作量,根據工作進度及時撥付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要在核實底數的基礎上,盡快將租賃補貼資金發放到符合條件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同時,要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預算執行進度,提高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項目投資完成率,確保當年本地區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務如期完成。對於超計劃完成當年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務的地區,中央在分配下達下一年度相關保障性安居工程補助資金時,將給予適當的資金傾斜和獎勵。各地要確保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按規定用途使用,不得擠占和挪作他用。
附件:2010年中央財政補助相關地區購買、改建、租賃廉租住房任務
G. 廉租房政府出百分之幾十
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補貼或實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且住房困難的家庭提供社會保障性質的住房。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補貼為主,實物配租和租金減免為輔。
廉租房政府出資多少沒有具體規定,但可以參考下面:
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 ]24 號) 規定確保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來源為:一是地方財政要將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納入年度預算安排。二是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貸款風險准備金和管理費用之後全部用於廉租住房建設。三是土地出讓凈收益用於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比例不得低於10 % ,各地還可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適當提高比例。四是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廉租住房的維護和管理。在財政部關於印發《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07 ]64 號) 文中細化為八項資金來源渠道,把各級財政預算補助分為四項,增加了社會捐贈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和其他資金。分析以上資金來源我們可知有如下特點:一是各級財政直接撥款買單;二是各級財政間接買單,如土地出讓凈收益和公積金增值這一塊;三是提到的社會捐贈和其它資金這一塊目前還起不到什麼真正的作用,僅一種提法而已;四是作為融資主要機構的金融銀行機構沒有參與發揮作用;五是企業沒有參與這方面的融資建設;六是社會民眾沒有參與這項福利融資事業。以上歸根到底是目前廉租房建設政府在挑大樑,資金從大體上說是政府負擔的,從長期的戰略眼光來看存在著很大的缺點。
一是其主要資金由政府各級財政支付,在短期內也許政府可以承受壓力,但在長時期內隨著廉保對象的增加就給政府帶來很大的包袱。
二是土地收益金不低於10 %用於廉租房建設,但實際上此項工作至目前為止仍有部分城市未將此比例用於廉租房建設,更何況廉租房供地本來就是以行政劃撥的形式供地,這本身就包括了各級政府無償供地用於廉租房建設的巨大貢獻,因此再要拿出不低於10 %的土地收益金的確在一定程度上為難了各級政府,再說土地收益本身就是各級政府財政收入的支柱,土地資源也不可能長期開發利用,因此也不是長久之計。
三是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余額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其一是在提取風險准備金支付管理費後余額非常有限;其二是受金融市場影響很大,不確定因素很多,可能有時沒有多少余額;其三是一些地方特別是縣一級在徵收和管理公積金方面缺乏力度,自身的工作尚未開展好,更不用說如何為廉租房建設起作用了;四是提供的社會捐贈資金和其他資金到目前都沒有發揮什麼作用,這主要是缺乏一種具體的捐贈或其它資金歸集的機制,以致流於形式沒有實質的意義。
H. 保障性住房資金財政專戶設置哪些會計科目,怎麼進行核算
你去買本東財的高財,那裡有,就一章,你這屬於非盈利組織會計
I. 廉租住房保障收入和支出做賬做在什麼科目
財政部關於修訂《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實施辦法》的通知
財綜[2008]48號
第三章 撥付與使用
第十條 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由財政部商住房城鄉建設部根據財政困難地區以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狀況,按照統一計算公式,計算分配給財政困難地區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並於每年4月30日之前一次統一下達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以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第十一條 財政困難地區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以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收到中央財政下達的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數額後,應當參照中央財政的分配方案,於每年5月31日前一次下達已經實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市、縣財政部門或師、團場,並將下達文件同時抄送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市、縣財政部門或師、團場收到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後,應當與其他各項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一起,按照規定用於市、縣或師、團場廉租住房保障開支。
第十二條 財政困難地區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以及市、縣財政部門或師、團場,應當對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並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擠占、挪作他用,也不得用於平衡本級預算。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的撥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若有結余,可結轉下年度安排使用。
第十三條 市、縣財政部門或師、團場安排使用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時,填列《2009年政府收支分類科目》208類「社會保障和就業」19款「廉租住房支出」科目。
J. 財政撥付的保障性住房資金是非稅收入嗎
非稅收入是財政部門的收入,財政撥付的保障性住房資金不是非稅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