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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03-06 01:26:06

A. 成都申請經濟適用房需要什麼條件

申請條件:
五城區申請條件:
1、家庭年收入5萬元以內;
2、家庭人口兩人或以上,專主申請屬人必須具有五城區正式城鎮戶口;
3、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在16平方米或以下且無其他用途房屋。
農村戶籍,在五城區務工的進城務工勞動者:
1、家庭年收入5萬元以內;
2、家庭人口兩人或以上,主申請人戶籍屬於成都市行政區域,且在五城區繳納職工社保;
3、無城鎮自有產權住房及其他用途房屋。
(1)成都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申請地點:
1、成都經濟適用房申請人需要先到戶籍所在地的社區居委會先提出經濟適用房購買的申請,之後申請人還需要持有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證、戶口本還有結婚證,到戶口所在地的房管局再提出申請,還需要到工作單位及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收入及住房的證明。
2、成都經濟適用房申請人持著本人及配偶身份證、戶口本還有結婚證向戶口所在地的房管局提出申請,辦理經濟適用住房的申購登記手續,然後領取申請審批表。
3、成都經濟適用房申請人應如實填寫申請審批表的內容並備齊所需的材料,然後向工作單位及主管部門辦理收入和住房的證明,若無工作單位的可向居委會跟街道辦事處去辦理證明。
參考資料:
網路-成都市中心城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B. 成都經濟適用房政策

可以,你是先申請的,都符合了肯定可以分到,拆遷的時候把舊的賣掉,主要看你怎麼樣選擇,是要拆遷房還是經濟適用房了

C. 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辦法 廢止了嗎

各地不一樣,現在主要是保障房體系,經濟適用房基本沒有了。

D. 有關成都經濟適用房的問題!專業人士請進

成都市五城區內的居民,只要滿足以下條件即可申購經濟適用房: 家庭年收入40000元以下( 含40000元); 家庭成員中擁有兩個(含兩個)以上五城區正式戶口,其中申請人必須取得本市五城區正式戶口三年或三年以上;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在16平方米以下(包括已購政策性住房);在產權人自願的情況下可將原有自有產權住房交由市住房儲備中心計價回購。

申購經適房的程序

據介紹,經預登記的家庭申請購買面向社會發售的經濟適用房,實行申請、審查和公示制度。具體按下列程序辦理:

第一步:申購者持相關材料提出申請,填寫《成都市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表》。(申請人帶身份證、戶籍簿〔含成員卡、登記卡〕、房產證明、家庭成員收入證明、婚姻證明、低保證、殘疾證、失業證等相關證明原件、留復印件兩份給街道辦事處。)

第二步:區房管局收到申請後,進行初審並公示,公示期為15日。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區房管局簽署審查意見。

第三步:市住保中心復核,對符合條件者發放准購證。申購者持初審意見和相關資料,到市住房保障中心申請復核。市住房保障中心復核後對符合條件者,發放《成都市個人購買經濟適用房住房資格認定通知單》。回購原房申購者辦理回購的相關手續。將原有住房交政府回購的申購者,持區房產管理局的審查意見和相關資料,到市住房儲備中心辦理相關回購手續,填寫《自願出售原有住房申請表》。

第四步:選房。申購者憑《成都市個人購買經濟適用房住房資格認定通知單》,在限定的期限內選購面向社會發售的經濟適用住房。《成都市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資格認定通知單》在規定的期限內有效。

申請材料

申請人申辦時需帶上戶口簿、身份證、婚姻證明材料、房屋所有權證、子女的出生證明(或獨子證)和收入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

限購面積

二人戶限購58平方米,三人戶限購72平方米,四人戶限購90平方米。(電梯公寓可上浮10平方米)

E. 2017年成都經濟適用房政策,5年後交易買賣是怎麼個情況

經濟適用房的出賣分為兩種:一種是已經住滿5年的,另一種則是尚未住滿5年的。具內體時間以購房容家庭取得契稅完稅憑證的時間或經濟適用住房房屋所有權證的發證時間為准。
①對於已經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業主現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場價格進行出售,但出售後業主需按房屋成交額的10%補交綜合地價款。
②對於尚未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由於政策規定則不允許按市場價格出售。因此,確需出售此類經濟適用房的業主,只能以不高於購買時的單價出售,並且只能出售給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關部門收購。 以上是經濟適用房的出賣政策。

F. 成都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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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市民可買

(4項前提條件須同時具備)

1.五城區(包括高新區)正式戶口;

2.家庭年收入在規定的中等偏低收入線(家庭年收入3.8萬元/年)以下的;

3.無房或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在16平方米以下;

4.未租購公有住房或者其他政策性住房(包括解困房、安居房、廣廈房、

經濟適用住房、集資建房等)。

帶哪些證件

1.夫婦雙方的成都市城鎮居民常住戶口證件;

2.夫婦雙方的身份證及婚姻證明材料;3.現住房權屬證書或租賃合同;

到哪裡申請

到居住地所在的區房委辦登記並領取購房申請表。各區房委辦地址和聯系電話:

錦江區房委辦:電話:86612440地址:大慈寺路22號

青羊區房委辦:電話:86517689地址:西玉龍街210號

金牛區房委辦:電話:87737267地址:一環路西三段132號6樓

武侯區房委辦:電話:87022558地址:二環路外側武侯大道口養生苑6樓

成華區房委辦:電話:84399067地址:成都市猛追灣街12號

高新區房委辦:電話:85153647地址:高新大廈創業路18號3樓

該如何申請

1.申請人到各區房委辦如實填寫申請表;

2.拿申請表到工作單位或街道辦事處審核、簽署意見後,再遞交到居住地所在的區房委辦(有工作單位的人員由單位審核,無工作單位的人員由街道辦審核);

3.區房委辦對初審符合條件的申請人進行核實並組織公示,公示無異議,簽署公示意見;

4.申請人向市房委辦遞交區房委辦簽署公示意見後的申請表;

5.市房委辦對申請人的情況進行核准,並確認限購面積,然後向申請人開具《成都市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資格認定通知》;

6.拿著通知單,選好經濟適用房,買吧!

G.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基本信息

總則
第一條
為改進和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制度,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准建設,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本辦法所稱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范圍內,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家庭。
第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制度是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政策體系的組成部分。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要與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相銜接。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供應、使用及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發展經濟適用住房應當在國家統一政策指導下,各地區因地制宜,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市、縣人民政府要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居民住房狀況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政策目標、建設標准、供應范圍和供應對象等,並組織實施。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經濟適用住房工作負總責,對所轄市、縣人民政府實行目標責任制管理。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國經濟適用住房工作的指導和實施監督。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或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價格)、監察、財政、國土資源、稅務及金融管理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經濟適用住房有關工作。
第六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中,明確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規模、項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內容,並納入本級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住房建設規劃,及時向社會公布。 住房政策
第七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供應。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應納入當地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確保優先供應。
第八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外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由政府負擔。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可以以在建項目作抵押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開發貸款。
第九條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除符合《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規定外,還應當出具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准予購房的核准通知。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可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和優先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十條經濟適用住房的貸款利率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和供應要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各項稅費優惠政策。
第十二條嚴禁以經濟適用住房名義取得劃撥土地後,以補交土地出讓金等方式,變相進行商品房開發。 建設管理
第十三條經濟適用住房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配套建設,充分考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對交通等基礎設施條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區位布局。
第十四條在商品住房小區中配套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的,應當在項目出讓條件中,明確配套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總面積、單套建築面積、套數、套型比例、建設標准以及建成後移交或者回購等事項,並以合同方式約定。
第十五條經濟適用住房單套的建築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群眾生活水平、住房狀況、家庭結構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規模和各種套型的比例,並進行嚴格管理。
第十六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按照政府組織協調、市場運作的原則,可以採取項目法人招標的方式,選擇具有相應資質和良好社會責任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也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機構直接組織建設。在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中,應注重發揮國有大型骨幹建築企業的積極作用。
第十七條經濟適用住房的規劃設計和建設必須按照發展節能省地環保型住宅的要求,嚴格執行《住宅建築規范》等國家有關住房建設的強制性標准,採取競標方式優選規劃設計方案,做到在較小的套型內實現基本的使用功能。積極推廣應用先進、成熟、適用、安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
第十八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對其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向買受人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並承擔保修責任,確保工程質量和使用安全。有關住房質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應在建設合同中予以明確。
經濟適用住房的施工和監理,應當採取招標方式,選擇具有資質和良好社會責任的建築企業和監理公司實施。
第十九條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可採取招標方式選擇物業服務企業實施前期物業服務,也可以在社區居委會等機構的指導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區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業服務。 價格管理
第二十條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應當以保本微利為原則。其銷售基準價格及浮動幅度,由有定價權的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依據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的有關規定,在綜合考慮建設、管理成本和利潤的基礎上確定並向社會公布。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利潤率按不高於3%核定;市、縣人民政府直接組織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只能按成本價銷售,不得有利潤。
第二十一條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應當實行明碼標價,銷售價格不得高於基準價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確定後應當向社會公布。價格主管部門應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經濟適用住房實行收費卡制度,各有關部門收取費用時,必須填寫價格主管部門核發的交費登記卡。任何單位不得以押金、保證金等名義,變相向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收取費用。
第二十三條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成本監審,全面掌握經濟適用住房成本及利潤變動情況,確保經濟適用住房做到質價相符。 住房管理
第二十四條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應建立嚴格的准入和退出機制。經濟適用住房由市、縣人民政府按限定的價格,統一組織向符合購房條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實行申請、審核、公示和輪候制度。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審核、公示和輪候的具體辦法,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當地城鎮戶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縣人民政府劃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標准;
(三)無房或現住房面積低於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標准。
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家庭收入標准和住房困難標准,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商品住房價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結構等因素確定,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第二十六條經濟適用住房資格申請採取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市(區)、縣人民政府逐級審核並公示的方式認定。審核單位應當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等情況進行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二十七條經審核公示通過的家庭,由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發放准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核准通知,註明可以購買的面積標准。然後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難程度和申請順序等因素進行輪候。
第二十八條符合條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通知購買一套與核准面積相對應的經濟適用住房。購買面積原則上不得超過核准面積。購買面積在核准面積以內的,按核準的價格購買;超過核准面積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優惠,由購房人按照同地段同類普通商品住房的價格補交差價。
第二十九條居民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後,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權屬登記。房屋、土地登記部門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應當分別註明經濟適用住房、劃撥土地。
第三十條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上市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具體交納比例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政府可優先回購;購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標准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後,取得完全產權。
上述規定應在經濟適用住房購買合同中予以載明,並明確相關違約責任。
第三十一條已經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又購買其他住房的,原經濟適用住房由政府按規定及合同約定回購。政府回購的經濟適用住房,仍應用於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
第三十二條已參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第三十三條個人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完全產權以前不得用於出租經營。 單位房
第三十四條距離城區較遠的獨立工礦企業和住房困難戶較多的企業,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住房建設規劃的前提下,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單位自用土地進行集資合作建房。參加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的對象,必須限定在本單位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第三十五條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是經濟適用住房的組成部分,其建設標准、優惠政策、供應對象、產權關系等均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嚴格執行。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應當納入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和用地計劃管理。
第三十六條任何單位不得利用新徵用或新購買土地組織集資合作建房;各級國家機關一律不得搞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單位集資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供應條件的家庭出售。
第三十七條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在滿足本單位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購買後,房源仍有少量剩餘的,由市、縣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向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房條件的家庭出售,或由市、縣人民政府以成本價收購後用作廉租住房。
第三十八條向職工收取的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款項實行專款管理、專項使用,並接受當地財政和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九條已參加福利分房、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參加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的人員,不得再次參加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嚴禁任何單位借集資合作建房名義,變相實施住房實物分配或商品房開發。
第四十條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原則上不收取管理費用,不得有利潤。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市、縣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後續管理,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對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員、房屋的使用等情況進行定期檢查,發現違規行為及時糾正。
第四十二條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中違紀違法行為的查處。
(一)擅自改變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合作建房用地性質的,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罰。
(二)擅自提高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合作建房銷售價格等價格違法行為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三)未取得資格的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參加集資合作建房的,其所購買或集資建設的住房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限期按原價格並考慮折舊等因素作價收購;不能收購的,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責成其補繳經濟適用住房或單位集資合作建房與同地段同類普通商品住房價格差,並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三條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騙購經濟適用住房或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的個人,由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限期按原價格並考慮折舊等因素作價收回所購住房,並依法和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對出具虛假證明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四十四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附則
第四十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價格)、監察、財政、國土資源、金融管理、稅務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可以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由建設部會同發展改革委、監察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下發後尚未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執行本辦法有關准入和退出管理、價格管理、監督管理等規定;已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仍按原有規定執行。此前已審批但尚未開工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凡不符合本辦法規定內容的事項,應按本辦法做相應調整。
第四十九條建設部、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關於印發〈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號)同時廢止。

H. 關於《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

溫州沒有為此單獨制定相應的條例。

I. 成都市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

經濟適用房的申請條件

1. 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

申請經濟適用房必須同時具備4個條件:五城區(包括高新區)正式戶口;家庭年收入在規定的中等偏低收入線(家庭年收入3.8萬元)以下的;無房或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在16平方米以下;未租購公有住房或者其他政策性住房(包括解困房、安居房、廣廈房、經濟適用住房、集資建房等)。

2、經濟適用房申購程序

●申請人持以下3種證件(夫婦雙方的本市城鎮居民常住戶口證件;夫婦雙方身份證及婚姻證明材料;現住房權屬證書或租賃合同)到居住地所在的區住房委員會辦公室登記並領取購房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

●申請人如實填寫申請表,經審核(有工作單位的人員由單位審核,無工作單位的人員由街道辦事處審核)、簽署意見後再遞交到居住地所在的區住房委員會辦公室;

●區住房委員會辦公室對初審符合條件的申請人進行核實並組織公示。經公示無異議,簽署公示意見;

●申請人向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遞交區房委辦簽署公示意見後的申請表;

●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對申請人的情況進行核准,並確認限購面積,然後向申請人開具《成都市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資格認定通知》;

●申請人持《成都市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資格認定通知》選擇開發建設單位辦理購房手續。

具體參考 我要A家家居網

J. 08年成都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是什麼

備受社會各界關注的《成都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暫行辦法》(簡稱《辦法》)日前經過了市政府審批,並在最新一期的政府公報上公布。根據該《辦法》,我市對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實行政府指導價,入圍家庭只能按照規定標准購買一套,購房5年內不得將經濟適用住房進行出租、出售、贈予和抵押。

該《辦法》明確了我市經濟適用住房資金的來源和房源歸集渠道,並規定新建經濟適用住房的戶型以兩房為主,單套建築面積不得超過60平方米。

在經濟適用住房的定價與配售上,該《辦法》規定經濟適用住房的出售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並向社會公布。該辦法還明確規定,企業投資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利潤不得高於3%;政府直接組織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只能按成本價銷售,不計利潤。

根據該《辦法》,申請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均具有本市戶籍;申請人與共同申請人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扶養關系,已婚的申請人須將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作為共同申請人,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戶籍的居民只能作為共同申請人;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不擁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在本市及戶籍遷入本市前在國內其他城市未購買過政策性住房,未領取過未購房補差款;一定年限內未曾轉讓過自有形式的住房;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提出申請前連續兩年均低於本市低收入標准線;家庭總資產不超過一定限額;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沒有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

申請經濟適用住房的,由申請人向其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社區工作站提出申請。申請材料經初審通過後,將上報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和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逐層審核。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將根據准入圍家庭輪候時間,對其申請條件進行復核,復核通過的,予以公示,並根據公示結果確定入圍家庭。

該《辦法》規定,入圍家庭只能按照規定的標准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入圍家庭選房後,依經濟適用住房產權歸屬,與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或開發建設企業簽訂購房合同。經濟適用住房在交付使用後,買受人應當辦理房地產權屬登記。在經濟適用住房的產權管理上,自合同簽訂之日起未滿5年的,買受人享有有限產權,期間經濟適用住房不得出租、出售、贈予、抵押;滿5年的,買受人可轉讓經濟適用住房,但應按照屆時同地段、同類型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政府可優先回購;買受人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後,也可以取得完全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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