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聽說宿遷和泗陽現在買房子都有補貼,那我們這里以前屬於泗陽,後來劃分到宿城區,那現在在泗陽買房子可以
你好:
為了促進全縣城鄉統籌事業及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泗陽縣出台回專門政策,規答定購房合同簽訂時為我縣農戶的,自2012年5月10日以後,在東至魏來路、西至245省道、南至大運河、北至外環路(含城北花園)區域范圍內,購買144平方米以下的商住房(二手房、小產權房、拆遷安置房除外)均可獲得1萬元補助。按照政策要求,在簽訂購房合同前,房產共有人都要是泗陽縣內農戶。如你所述,你的戶口性質符合補貼政策,如果你所購房屋是在144平方米以下的商住房(二手房、小產權房、拆遷安置房除外),請攜帶購房合同、購房全款發票(或預收款發票)、契稅完稅憑證、戶口本、身份證到戶口所在地財政所辦理。如有疑問,請與財政局聯系,聯系電話:85233832。
中楊在泗陽買房不可以接受補貼。
⑵ 求宿遷市人民政府宿政發[2006]29號文件
《宿遷市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實施細則》
宿政發〔2006〕29號第一條 為保護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加強對征地補償和基本生活保障安置工作的管理, 根據《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江蘇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辦法》(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26號)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是指國家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徵收後,依法給予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補償,並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的行為。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被征地農民,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被徵收後,從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中產生的需要安置的人員。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適用本實施細則。
國家、省重點項目工程建設征地的補償費標准和移民安置辦法,國務院、省政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城市、縣城鎮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本實施細則施行前人均耕地不足0.1畝的村組,經依法批准撤銷後,原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按規定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不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四條 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統一負責。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征地補償和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的解繳;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具體負責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發放管理,具體工作由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的農保經辦機構辦理;財政部門具體負責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管理;審計部門依法加強對征地補償資金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審計監督;監察、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 本市宿城區按照三類地區征地補償標准執行;其他縣、區按照四類地區征地補償標准執行。
本市各縣、區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最低標准為:三類地區21000元/公頃(1400元/畝),四類地區18000元/公頃(1200元/畝)。
第六條 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第七條 土地補償費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徵收耕地(不分糧棉田和蔬菜田,下同)的,按該耕地被徵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0倍計算。
(二)徵收精養魚池(含特種養殖)的,按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0倍計算;徵收普通魚池的,按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倍計算;徵收其他養殖水面的,按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倍計算。精養魚池、普通魚池及其他養殖水面的規格標准見附件1。
(三)徵收果園或林地的,按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8倍計算。
(四)徵收其他農用地的,按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倍計算。
(五)徵收未利用地的,按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倍計算。
(六)徵收農民集體所有的非農業建設用地的,按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倍計算。居住區內部零星栽種小於0.6畝的土地視同非農業建設用地。
第八條 安置補助費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征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人數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三類地區13000元、四類地區11000元。
(二)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人數,徵收耕地的,按照徵收的耕地數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單位人均耕地數計算;徵收除耕地以外的農用地的,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人數,按照該農用地土地補償費總和的70%除以當地人均安置補助費計算。
(三)徵收未利用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非農業建設用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四)以前已徵收的土地,本次征地時不再納入計算征地前人均耕地數;已給予安置補償的被征地農民,本次征地時不再納入計算被征地農民的人數。
第九條 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青苗補償費一般按一季的農作物的產值計算,能如期收獲的不予補償。具體補償標准為三類地區按每畝700元標准執行,四類地區按每畝600元標准執行。
(二)可移植的苗木、花木、林木等,支付移植費;不能移植的,給予合理補償。具體補償標准見附件2、附件3、附件4;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費見附件5。
(三)農田水利工程設施、電力、廣播和通訊設施等附著物,按等效替代的原則付給遷移費或者補償。農民集資修建的道路、橋涵、管網等設施,屬村莊內部的,已納入拆遷房屋的等級評定和綜合評估,不再另行補償;屬村莊以外的,根據實際情況補償。
(四)房屋等建(構)築物的拆遷補償安置按市、縣有關規定執行。
(五)對征地范圍已確定、自征地調查開始之日起栽種的青苗和其他附著物、搭建的房屋等建(構)築物一律不予補償,由所有權人自行清除。
第十條 建設佔用國有場圃土地的,參照本實施細則相應的地類補償標准給予補償。
第十一條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將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劃入財政部門土地補償專戶,由財政部門將未進入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農民的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和16周歲以下人員的生活補助費直接使用銀行一卡通支付給個人;將進入基本生活保障被征地農民的不低於70%的農用地土地補償費和全部的安置補助費劃入同級財政部門在銀行設立的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財政專戶;將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和剩餘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支付給其所有者。
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沒有足額到位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組織及其成員有權拒絕交地;征地補償安置費用足額到位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不得拖延交地。
第十二條 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補償費,納入村集體經濟組織資金專戶,鄉鎮農村經濟服務中心負責管理,必須用於解決歷史遺留的被征地農民的生活問題,以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生產和公益性事業,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設立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專項用於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
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來源包括:
(一)不低於70%的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全部的安置補助費。
(二)縣、區人民政府從土地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提取的部分。提取標准,按新徵收土地面積計算,宿城區每畝不低於9000元、其他縣區每畝不低於8000元。
1.採取出讓等有償方式供應土地的,由市、縣財政從出讓金收益中支付;
2.採取劃撥方式供應土地的,記入項目成本。
(三)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
(四)其他可用於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資金。
基本生活保障資金不足支付的,由同級財政部門負責解決。
第十四條 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專戶由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個人賬戶和社會統籌賬戶組成。
安置補助費和不低於70%的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進入個人賬戶。實行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員死亡的,其個人賬戶中本息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實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農民的生活補助費和養老金,首先從個人賬戶中支付;個人賬戶不足以支付的,從社會統籌賬戶中支付。
第十五條 縣、區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費用款計劃,定期將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劃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在銀行設立的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支出戶,確保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及時、足額發放。
第十六條 縣、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料庫分別由縣、區農工辦牽頭建立。資料庫成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名單,逐級報鄉(鎮)政府和農工辦、計生部門審核確定,作為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發放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補助費和養老金的依據。
(一)下列人員可計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料庫:
1.戶口在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享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並承擔相應義務的常住人員;
2.入學、入伍前符合第1項規定條件的在校大中專學生、現役義務兵(不含現役軍官);
3.入獄、勞教前符合第1項規定條件的服刑、勞教人員;
4.第二輪土地承包後計劃內出生的人員。
(二)下列人員不計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料庫:
1.歷次徵收土地已進行安置的人員;
2.戶口在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包括以前承包土地的)國家機關或事業單位在編工作人員;
3.原戶口在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並承包土地經營,現已死亡的人員;
4.戶口雖在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但屬經有關部門批准離退休、退職並領取退休金或養老保險金的人員(含因子女頂替,本人戶口回鄉的離退休、退職人員)。
5.戶口雖在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但不享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常住人口。
第十七條 以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為界限,將被征地農民劃分為下列四個年齡段:
(一)第一年齡段為16周歲以下;
(二)第二年齡段為女性16周歲以上至45周歲以下,男性16周歲以上至50周歲以下;
(三)第三年齡段為女性45周歲以上至55周歲以下,男性為50周歲以上至60周歲以下;
(四)第四年齡段(養老年齡)為女性55周歲以上,男性60周歲以上。
前款所稱「以上」均包含本數。
第十八條 被征地農民應當從征地前在擁有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承擔農業義務的成員中產生,原土地承包經營者享有優先權。
被征地農民每個年齡段人員的比例,應當與征地前被征地單位各該年齡段人員的比例相同。被安置農民在本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無土地可承包的期限內,不享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
被征地農民的名單由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半數以上成員同意提出,並經公示後,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確定。名單不能及時確定的,不影響土地的交付。
第十九條 第一年齡段人員按照三、四類地區,分別一次性領取4000元、3000元的生活補助費;該年齡段人員領取一次性生活補助費後,不再納入本實施細則規定的基本生活保障。到達就業年齡後,按照城鎮新成長的勞動力進行管理。
第二十條 第二、三、四年齡段人員,可以選擇是否參加基本生活保障。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積極措施,鼓勵和支持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生活保障。
實行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農民根據不同地區、不同年齡段,實行不同的保障標准:
(一)第二年齡段人員,從實行基本生活保障的當月起(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交付土地的當月),按月領取生活補助費,期限2年,按月領取生活補助費標准:三類地區120元,四類地區100元;到達養老年齡,按月領取養老金。
(二)第三年齡段人員,從實行基本生活保障的當月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交付土地的當月),按月領取生活補助費,按月領取生活補助費標准: 三類地區100元,四類地區80元;到達養老年齡時,按月領取養老金。
(三)第四年齡段人員,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交付土地的當月起,按月領取養老金。
前款「按月領取生活補助費」、「按月領取養老金」標准見附件6。
不參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農民,由被征地農民所在集體經濟組織登記造冊,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備案。按照第十一條辦法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用。
第二十一條 實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的農保經辦機構按季度進行社會化發放。若遇被征地農民戶籍遷出保障統籌地區或患大病等特殊情況的,可以一次性或分批次領取個人賬戶資金。一次性或分批次領取個人賬戶資金的,應由本人向縣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並簽訂協議。被征地農民一次性或分批次領取個人賬戶資金後,即終止基本生活保障關系,不再享有生活補助費或養老金。
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及其增值部分以及實行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員領取的養老金、生活補助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免徵稅、費。
第二十二條 實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農民,到達養老年齡,已享受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或法定退休待遇的,不再享受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社會統籌待遇,但可以一次性領取個人賬戶資金余額。
第二十三條 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為被征地農民的就業創造條件,扶持就業困難的被征地農民就業。對被征地農民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要求但未能就業的,視同城鎮登記失業人員,發給《就業登記證》,憑《就業登記證》享受城鎮登記失業人員的就業扶持政策;對城市規劃區(指已撤村改社區居委會)范圍內就業困難的被征地農民,視同城鎮下崗人員,發給《再就業優惠證》,憑《再就業優惠證》享受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扶持政策。
第二十四條 基本生活保障資金未能足額到位、及時發放的,應當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二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被征地單位或者有關部門弄虛作假,冒領、截留、挪用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依法追究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阻撓和破壞征地工作,妨礙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施行前徵收土地方案已經國務院、省人民政府批準的,仍按批準的徵收土地方案給予征地補償安置。
第二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施行前,已按有關規定為被征地農民建立基本生活保障的,其基本生活保障標准低於本實施細則規定標準的,從本實施細則實施當月起按本實施細則規定標准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各縣可結合實際,參照本實施細則制定具體實施方案。
附件:1. 精養魚池、普通魚池及其他養殖水面的規格標准
2. 經濟林木移植和砍伐補償標准
3. 零星樹木和木本花木補償標准
4. 林木補償標准
5. 其他附屬物補償標准
6. 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標准
附件1:
精養魚池、普通魚池及其他養殖水面的規格標准
類 別 池塘生產標准
精養魚池(或特種養殖) 池塘塘口規則整齊,池底平整,坡比合理;常年養殖水深≥1.5米,進排水方便或有增氧設施的;成魚養殖畝產≥300公斤,苗種養殖畝產≥100公斤,或養蟹蝦龜鱉類養殖畝產≥30公斤,其他特種魚類養殖畝產≥150公斤。
普通魚池 池塘塘口較整齊規則,池底較平整;常年養殖水深≥1米,進排水較便利;成魚養殖畝產≥150公斤,苗種養殖畝產≥50公斤。
其他養殖水面 利用未經人工改造的自然形成的不規則的塘口進行養殖,且養殖產量較低。
註:1. 養殖指除青、草、鰱、鱅、鯉、鯽、魴、鯿等魚以外的所有水產品養殖。
2. 水產養殖、特種養殖設施能遷移的,按實給付遷移費;不能遷移的,按實際情況給予合理補償。
附件2:經濟林木移植和砍伐補償標准
品 種 砍伐補償 移植補償 合理密植株數
桃、李、杏、梨、柿、櫻桃、蘋果等鮮果 100元/株 10元/株 ≤80株/畝
棗、石榴、山楂、板栗等乾果 80元/株 8元/株 ≤80株/畝
葡 萄 20元/株 3元/株 ≤330株/畝
桑 園 4元/株 1元/株 ≤1000株/畝
註: 1. 未列品種可參照相應品種補償標准計算,苗木移植只補償人工費。
2. 葡萄已植3年以上(含3年)的,其他品種0.3米處干徑在10厘米以上(含10厘米)的,按砍伐補償補償,達不到此規格的按移植補償。
3.凡密植度小於或等於合理密植株數的,每株砍伐或移植補償標准按上表對應品種的補償標准計算;密植度大於合理密植株數的,按本表合理密植株數乘以每株補償標准計算補償費用。
4. 果樹、樹木、苗圃、農作物等套種套植的,以補償費用最高的一種地上附著物為主補償,其他不再補償。
5. 表中多年生經濟林木由產權人或經營者限期自行清除,並歸其有。
6. 銀杏樹胸徑(距地面1.3米處)規格10公分以下的按移植補償,標准為10-20元/株;胸徑規格≥10公分的,按實際情況補償。
附件3:零星樹木和木本花木補償標准
類 別 樹木胸徑規格 單 位 補償標准
零
星
樹
木
移植補償
凡樹木未成材可移植的
不分品種,按胸高直徑
計算,付移植費用。 5公分以下
5公分以上至10公分以下 元/株
元/株 3
5
砍
伐
補
償
意楊、泡桐、水杉、
柳榆、刺槐等速生樹種
凡可作規格材使用,從
胸高直徑計算,付伐除
木補償費,樹木歸樹權
者所有
10公分以上至15公分以下
15公分以上至25公分以下
25公分以上至35公分以下
35公分以上
元/株
元/株
元/株
元/株
120
60
40
20
桑等其他生長較慢樹種
凡可作規格材使用,從
胸高直徑計算,付伐除
木補償費,樹木歸樹權
者所有 10公分以上至15公分以下
15公分以上至20公分以下
20公分以上至30公分以下
30公分以上 元/株
元/株
元/株
元/株
60
40
20
10
竹 林
元/平方米 3
杞柳等三條 元/叢
元/畝
10
600
花木苗圃
1. 生產性花木苗圃,不分品種,凡可遷移的,起挖、包紮、運輸、栽
植按每平方米6元計算遷移費;不能遷移的,按每平方米7.5元給予補償;
2. 庭院觀賞地栽花木,不分品種,按每平方米7.5元給予補償;
3. 盆栽花木不予補償。
註:1. 本表中所稱「以上」均含本數。
2. 樹木等附著物由產權人或經營者限期自行清除,並歸其所有。
3. 非二輪承包土地上栽種的樹木的移植或砍伐補償標准,按照本表中相對應樹種的移植或砍伐補償標準的20%給予補償。
4. 樹木胸徑規格指樹木距地面1.3米處的胸徑。
附件4:林木補償標准
類 別 林 齡 單 位 補償標准
新造林 元/株 3-5
用
材
林
幼齡林
元/畝
意楊 4200
水杉 4200
泡桐 4800
刺槐、柳、國外松 2500
其他 2000
中齡林
元/畝
意楊 2800
水杉 2800
泡桐 3200
刺槐、柳、國外松 1600
其他 1200
近熟林
元/畝
意楊 1400
水杉 1400
泡桐 1600
刺槐、柳、國外松 800
其他 600
成熟林
元/畝
意楊 700
水池杉 700
泡桐 800
刺槐、柳、國外松 400
其他 300
註:1. 上表中林木補償指對成片林地的補償。成片林為連片栽植不低於2行、面積不小於1畝。
2. 防護林、特種用途林分別按用材林補償標準的2倍和3倍補償。
3. 徵佔林地上的林木由所有者或經營單位限期伐除並歸其收益或支配。
4. 上表中不同樹種齡組劃分參照《江蘇省佔用徵用林地調查主要技術規定(試行)》中江蘇省主要樹種齡組劃分標准執行。
附件5:其他附屬物補償標准
名 稱 規 格 單 位 補償標准
備 注
噴灌 元/公頃 18000
沼氣池 直徑3米以下 元/只 700
直徑3米以上 元/只 800
廁所 磚砌、有頂蓋 元/平方米 50 指徵收土地時涉及庭院以外的廁所、水井、豬牛羊舍的補償標准。
磚砌、無頂蓋 元/平方米 30
簡 易 元/平方米 10
水井 200
豬牛羊舍 磚 砌 元/平方米 20
土 牆 元/平方米 8
簡 易 元/平方米 5
遷墳 單 棺
元 150
雙 棺 元 200
拾 骨 元 100
蔬菜大棚 竹木骨架、塑料薄膜 元/平方米 4
砌牆溫室大棚 元/平方米 6
鋼架、塑料薄膜 元/平方米 8
花卉、果樹大棚 鋼架結構 元/平方米 12
附件6: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標准
地 區 年 齡 段 最低保障標准(元/月)
養老金 生活補助費
宿城區 第二年齡段 / 120
第三年齡段 / 100
第四年齡段 140 /
其他縣區 第二年齡段 / 100
第三年齡段 / 80
第四年齡段 120 /
註:表中數據根據省政府令第26號制定。
⑶ 領導,江蘇宿遷這邊拆遷是2O11年以後蓋的房子沒航空圖只有18O元一平方,有這樣的政策嗎
房子一百八一平方 那好像不太合適 可以拒絕拆遷 180*100平方 1萬8 一萬八上哪兒去買房子?
⑷ 江蘇宿遷農村戶囗進城買房有補貼如何申請
目前政策是到2010年的12月31的7%的補貼 已經結束了啊
⑸ 江蘇宿遷市有什麼人才計劃
2014年江蘇省宿遷市有一個「創業創新領軍人才集聚計劃\」,該計劃針對審核通過的領內軍型容創新創業人才,給予一定的創業基金,提供一定的工作場所和住房補貼。其具體的申報條件及要求,你可以咨詢一下中序機構的李老師。希望能幫到你!
⑹ 宿遷市有沒有人才引進計劃和補貼政策碩士進洋河酒廠什麼待遇謝謝!
還是國企,做人力資源的話大約在5000左右。
⑺ 2016年宿遷事業單位編外人員工資待遇
2016機關事業單位漲工資案 、公務員工資調整案等三文件已發 現行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2006工資制度改革確立公務員實行家統職務與職級相結合工資制度事業單位工作員實行崗位績效工資制度與同機關事業單位工資配領域仍存工資結構合理、工資調整機制健全、工資差距調控機制完善、基層工作員待遇普遍相偏低等突矛盾問題 解決些問題同配合本養保險制度改革務院辦公廳已於6月12發關工資調整三實施案《關於調整機關工作員基本工資標准實施案》二《關於調整事業單位工作員基本工資標准實施案》三《關於增加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員離退休費實施案》文件顯示本機關事業單位加薪201610月1始計算 二、提高基本工資凍結津貼補貼均增300 按照現行工資制度公務員工資三部基本工資、津貼補貼、獎金事業單位工作員工資由三部組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津貼補貼完善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通調整機關工資標准並部津貼補貼或績效工資納入基本工資適提高基本工資比重完善工資制度同凍結規范津貼補貼工資增各各部門能自行提高津貼補貼水平調整津貼補貼標准要嚴格執行家規定改革性補貼政策考核獎勵政策 本事業單位工資改革調整辦例本改革調整事業單位工作員基本工資標准同部績效工資納入基本工資專業技術員崗位工資標准由現行550元至2800元別提高1150元至3810元管理員由現行550元至2750元別提高1150元至3770元;薪級工資標准專業技術員、管理員由現行80元至2600元別提高170元至5795元部績效工資納入基本工資績效工資水平相應減少專業技術員減少金額低崗位等級高崗位等級減少金額220元至655元管理員績效工資低高崗位等級減少金額220元至650元經增加基本工資減少績效工資事業單位工作員扣除養金前實際收入何變化?經簡單計算知技術員與管理員工資由低至高別增加470左右至3500左右部增加工資部用支付養保險與職業金需繳納工資8%養險4%職業金12%總比例至少360元 見前港媒報道公務員漲薪60%新聞並屬實社部新聞發言稱按全平均水平計算月均實際增加300元左右 三、機關事業單位漲薪頻率或加快 本機關與事業單位工資調整距離調整整整9本調整案明確指建立定期調整機關工作員基本工資標准制度今基本工資標准原則每或每兩調整近期基本工資標准每兩調整具體調整幅度依據工資調整比較結綜合考慮民經濟發展、財政狀況物價變等素確定遇發金融危機、重自災害等特殊情況基本工資標准延調整 四、退休員普遍增加退休費 《關於增加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員離退休費實施案》規定201610月1起增加離退休費退休員增加退休費標准:行政管理員省部級及至科員及辦事員別增加1100元至260元;專業技術員面教授及相職務至助教及職務別增加700至260元 延伸閱讀 涉及3000萬利益事業單位工資改革再度提程據悉目前編辦、保部等相關部委抓緊制定《事業單位崗位績效工資制度》《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意見》兩份文件步事業單位工資改革指導性文件財政補貼事業單位獲財政支持逐步減少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推向市場獲定渡期參公全額撥款類事業單位短期內相較保險外些事業單位重組或剝離編您搜集整理《2015事業單位工資改革案新消息》僅供參考 社部位專家告訴記者步工資制度、養保險制度等面機關事業單位實施聯改革整體改革向基本致 具體事業單位工資改革《條例》所說工資增機制與公務員工資改革提增機制完全致未事業單位員工資增面要與家經濟發展、財政狀況、物價漲跌等素相適應另面要參考企業管理員同期工資水平兩面綜合起作提高事業單位員工資重要依據 事業單位工資增機制建立直接受益全部編事業單位員外許事業單位些編外員希望逐步縮與編內員待遇差距 述社部專家表示步家能公布事業單位員基本工資標准績效工資面於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家控制比較嚴格;非全額撥款需要創收事業單位則保留比較彈性比獎懲機制全致 漲工資機制 新輪事業單位改革啟2011標志性政策性文件務院頒布《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實施指導意見》按照務院部署2015要完事業單位類改革2020則要形新事業單位管理體制運行機制 其建立工資機制整事業單位改革重要部現社部等面完事業單位類改革同已經始著手推進事業單位員工資改革預計明兩社部制定並台專門針事業單位工資改革政策性文件 於《條例》提建立工資增機制社部面外解釋《條例》實施並意味著已經始給事業單位員漲工資外界《條例》誤讀、誤傳前述社部專家給析現事業單位漲工資已經規保障漲工資間要等更具體政策台 事實底社部部尹蔚民部署2014主要任務提要改革完善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優化工資結構表明社部始醞釀推進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改革外社部今評價才面全面實施教師職稱制度改革實際推進事業單位工資改革前奏 未事業單位工資改革主要針類改革留事業單位員目前編辦已經外公現全事業單位編員3153萬事業單位工資增機制建立所編事業單位員都望享受漲工資處其外社部、編辦等面妥善處理事業單位編外員 前述社部專家告訴經濟觀察報由於種種原現許事業單位存著少編外員未事業單位改革逐步縮編外員與編內員待遇差別解決編外員面臨種問題 事業單位員工資結構績效工資其重要部《條例》明確指事業單位員考核要重點考核工作績效 據悉社部20067月首提事業單位建立崗位績效工資制度設計制度初衷要通績效考核激勵事業單位員提高工作質量工作效率逐步改變事業單位趨嚴重浮於事作風 由於事業單位隊伍龐種類繁情況較復雜績效工資改革初兩三進展都並順利2009務院決定事業單位績效工資改革實施三步走策略:第步20091月1起先義務教育校實施解決教師績效工資;第二步200910月1起專業公共衛機構基層醫療衛事業單位實施;第三步完前兩步基礎再績效工資推行至其事業單位 現距離提事業單位績效改革已社部外說該項改革已經基本完業內士看全范圍看績效工資制度整體實施效差即便較早實施績效考核教師、醫院工作員矛盾問題需要盡快解決 勞薪酬專業委員蘇海南表示事業單位績效改革難效推進主要原面事業單位績效工資改革涉及事業單位較工資變革情況較繁雜針同崗位員尤其專業技術員績效考核標准難量化另面財政壓力較難負擔改革本 述社部專家析表示目前家僅僅規定事業單位績效工資改革些基本原則制定具體績效標准候自由度往往容易走比教師績效考核目前都課主於醫院夫、護士績效考核則要考慮醫療質量、服務質量、病滿意度等素難劃定合理考核標准 據悉繼續推進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改革同針同類型事業單位主要領導、高層才普通專業技術員社部制定系列與相配套績效考核新政措施尤其事業單位主要領導逐步建立激勵約束機制由主管部門依據崗位職責、工作業績貢獻及風險等素確定配辦收入水平 事業單位工資改革難點 務院共社科院科院等直屬事業單位14資委、科技部等相關部委29稅務總局、工商局等直屬機構18及部委管理際局10些機構面基本都數目等相關事業單位些種類繁員規模龐事業單位工資改革改革難點 事實科院社科院2008選進行工資改革試點兩已兩先行先試事業單位推進工資改革依困難重重 201012月1社科院士說院工資改革基本已經停止沒辦再推進該士透露停止原於社科院向保部爭取級研究員崗位比例達60%要求至今沒批復稱定崗定薪都關鍵關鍵面員級別定面都做 即便科院推進工資改革僅僅停留定崗定薪層面於績效究竟該何考核相關津補貼參考標准何直沒明確說 由於體制遺留原科技部掌管著包括家發改委、工信部、財政部等眾部委屬科研型事業單位工資費用權利由前家科委承襲每科技部都要幾乎全部部委所屬科研事業單位支費用統匡算報財政部撥款 科技部士稱近幾局面務院部委設置瘦身相應事業單位卻逐擴編僅科技部例1998 務院機構改革科技部屬事業單位兩三家單現已經發展至近10家目前每科技部匡算務院部委相關事業單位工資等費用支已經近500億十前才幾十億規模 科技部士說事業單位工資改革應該推進否則都吃財政包袱越越重於些盈利能力強能掙錢事業單位應該剝離推向市場表示步位推向市場根本做 事實數部委事業單位都看輪工資改革某部委家事業單位負責預測輪改革依舊胎死
⑻ 宿遷房屋拆遷一平方900到1000元這是國家政策嗎宿遷市現房市價8000到一萬一平方。怎麼活!!
那隻是舊房賠償吧,還有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啊,你沒理解或者沒有搞懂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