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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建設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發布時間:2021-03-06 04:39:11

㈠ 論述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的程序

一、行政處罰程序簡介
行政處罰程序,是指行政處罰實施主體在作出處罰決定和執行處罰決定過程中所要遵循的步驟和方式,包括處罰決定程序和處罰執行程序。行政處罰程序是國家行政處罰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給行政相對人提供發表意見和提出證據的機會,對特定處罰事項進行質證、辯駁的程序。行政處罰程序的制定在我國是改革開放的產物,是尊重和保護人權的重要體現。
《行政處罰法》在第五章中分別規定了「簡易程序」「一般程序」和「聽證程序」。《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了簡易程序,第三十六條至第四十一條規定了一般程序,第四十二條至第四十三條規定了聽證程序。
(一)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
1、表明身份。它是表明處罰主體是否合法的必要手續,執法人員應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或委託書。
2、說明處罰理由。執法人員應主動向當事人說明其違法行為的事實,說明其違反的法律規范和給予行政處罰的理由和依據。
3、給予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機會。當事人可以口頭申辯,執法人員要予以全面的口頭答辯,使當事人心服口服。
4、製作筆錄。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的客觀狀態當場製作筆錄。
5、製作當場處罰決定書。
(二)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
1、立案。行政主體通過行政檢查監督發現行政相對方個人、組織實施了違法行為,或者通過受理公民的申訴、控告、舉報,或由其他信息渠道知悉相對方實施了違法行為,應先予以立案。
2、調查取證。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
3、告知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和有關權利。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4、聽取陳述、申辯或者舉行聽證。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如果當時人要求舉行聽證,並且確實符合聽證條件的,行政機關應當舉行聽證會。
5、做出處罰決定。根據《行政處罰法》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條規定,經過上述三個程序後,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三)行政處罰的聽證程序
1、聽證程序的概念行政處罰中的聽證程序,不是一種與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並列的獨立、完整的行政處罰程序,而只是普通程序中的一道特殊環節,它是指對重大行政處罰決定作出之前,在違法案件調查承辦人員一方的參加下,由行政機關專門人員主持聽取當事人申辯、質疑和意見,進一步核實和查清真相,以保證處理結果合法、公正的一種程序。
2、聽證程序的組織
(1)聽證的申請與決定。當事人要求挺正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這是啟動聽證的必要程序。
(2)聽政通知。組織聽證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聽證的決定後,應當在聽證開始的七日前,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當事人舉行挺正的時間、地點和其他有關事項,以便當事人作充分准備在聽證會上申辯和質證。
(3)聽證的形式。除涉及個人隱私、商業秘密國際秘密外,聽證會一律公開舉行。
(4)舉行聽證會。舉行聽證時,首先由主持人宣布聽證會 、聽證事項及其他有關事項,然後由調查取證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針對被指控的事實及相關問題,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經過調查取證人員與當事人的相互辯論,由聽證主持人宣布辯論結束後,當事人有最後陳述的權利。最後由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會結束。
(5)製作聽證筆錄。對在聽證會中出示的材料、當事人的陳述以及辯論等過程,應當製作筆錄,交付當事人、證人等有關參加或向他們宣讀。
「缺少程序的執法是不公正的執法。《行政處罰法》中處罰程序的制定,即「簡易程 、序」「一般程序」和「聽證程序」,一改以往重實體輕程序的做法,在程序上進一步強調了程序性法律制度的重要性,是我國行政法律制度的進步,其實質是尊重行政相對人的意見。特別是有關表明身份、說明理由、告知權利、聽證、迴避、合議等行政法律的許多重要程序制度,使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決定前,有義務告知行政相對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和理由,行政相對人有權就處罰的事實和適用法律表達意見、提供反駁證據。行政機關有義務聽取和採納合理的意見,使行政機關通過公開、民主的方式達到依法行政的目的。
二、行政處罰程序的雙重保障作用
行政處罰程序作為行政程序在行政處罰領域的特殊運用,十分典型地體現了其對民主和效率的雙重保護功能以及它在處罰權與公民權之間的平衡與調和作用。一方面,行政處罰的實施過程是行政權居於主導地位的過程,公民在強大的行政機關面前顯得十分弱小。因此,為了在處罰權與公民權之間設置一個援沖地帶,在行政處罰的實施過程中摻入一定的民主因素和建立某種事前制約機制,行政處罰程序保障公民權利的功能就顯得十分重要。另一方面,行政處罰的實證過程又是一個迅速執法的過程,違法行為應當盡快予以追究,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應當始終處於確定和穩定狀態。因此,行政處罰程序又必須具有促進行政效率的功能。正如美國一名行政法學家所言:「行政程序最基本的任務是如何設計一項制度既使行政機關 」官僚武斷和伸手過長的危險減少到最低限度,又保證其能夠靈活有效地進行管理。
(一)政處罰程序保障民主的功能主要通過平等原則、公開原則、公正原則來體現:
1.平等原則。行政處罰程序的平等原則要求行政機關與相對一方在程序階段不僅法律地位平等,而且法律地位趨向對等,以使相對一方從純粹的處罰對象變為可以利用其程序權利抗衡處罰機關的主體,從單純的被動者變為一定條件下的主動者,從而在一定程序上平衡雙方在實體階段法律地位嚴重不對等造成的巨大反差。平等原則根本的特徵是弱化了處罰實施過程中行政機關與相對一方之間的處罰-服從關系,確立了相對一方以某種方式參與處罰的實施過程,並有可能申訴自己的不同意見的機制,減少了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處罰的可能性。平等原則是保證處罰結果公正合法的基本前提。聽證程序、申請迴避程序、要求告知程序等即集中體現了平等原則的特徵。
2.公開原則。行政處罰程序的公開原則要求行政機關增加行政活動的開放度和透明度,讓相對一方了解行政處罰的全過程以及處罰的事實、證據、法律依據、救濟途徑等,以確認自己是否違法以及處罰是否合法。公開原則是保證處罰結果公正合理的必備條件。只有當被處罰者知道處罰過程,能判斷處罰是否正確,並自覺地履行處罰決定時,行政機關才有力量。
3.公正原則。行政處罰程序的公正原則要求在實施處罰的每一個環節、步驟和方法上都以公正為核心,以保證行政處罰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公正原則既是行政處罰程序的出發點,又是其歸宿。英國的韋德教授認為,行政行為的合理主義和行政程序的公正主義是行政法的「兩根支柱,這無疑是極有見地的見解。英美行政法中的」正當程序「理論之所以較為發達,並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顯然是與人們普遍重視行政程序有關。行政程序的公正原則既包容了平等原則和公開原則的內核,又具有它們二者所不包含的內容。
(二)行政處罰程序保障效率的功能則主要通過下列各項措施來體現: 1.實行嚴格的時效制度。在行政處罰的立案、調整、聽證、作出決定、送達、執行以及當事人申訴意見、要求迴避、申請復議、提起訴訟、履行規定等各環節遵循嚴格的期限規定。行政機關超過期限即不得再行處罰;相對一方超過期限即觀為自動放棄相應環節的程序權利。目前我國行政處罰的時效制度還很不健全,執行得也很不嚴格,從而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行政處罰的迅速、有效實施。 2.加強強制處置程序和強制執行程序。進一步明確規定作出處罰決定前的檢查、搜查、扣押、拘留等強制處置程序和作出處罰決定後的代執行、執行罰、直接強制執行等程序,並確保其得到嚴格執行。 3.採取其他有關配套措施。主要有復議、訴訟期間不停止處罰決定的執行;允許授權或委託實施行政處罰;處罰管轄權可以依法轉移等等。 當然,行政處罰程序作為一個統一的有機整體,其每一項環節、步驟和方法固然可以在保障民主或保障效率方面有所側重,但卻不可能脫離處罰程序的整體功能而絕對地保障一方面,舍棄另一方面。如處罰程序中的時效規定固然對提高行政效率有重要作用;但從另一角度來看,行政機關超過法定期限實施的處罰無效,則又保護了相對一方的權益。再如聽證程序固然是保障民主的重要手段,但它又保證了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的一致,改善了行政機關與相對一方的關系,調動了執法者與守法者雙方依法辦事的主動性與自覺性,推動了政治、經濟和社會的健康發展,從而在深層次上促進了行政效率的提高。正如美國的韋德法官所言:「對行政機關而言,遵守程序會耗費一定的時間和金錢,但如果這能夠減少行政機構運轉中的摩擦也是值得的。因為程序促進了公正,減少了公眾的怨言,其作用是促進而非阻礙了效率。」可以認為,設立完備的行政程序並保證其得到嚴格執行是解決民主與效率這一現代二律背反難題的一項重要措施。

㈡ 住房違規 搭建的行政處罰一般是怎麼處罰

城鄉規劃法》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回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答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並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一)未經批准進行臨時建設的;(二)未按照批准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三)臨時建築物、構築物超過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㈢ 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行政處罰權包括哪些

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行政處罰權包括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以及環境保護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務管理、食品葯品監管方面與城市管理相關部分的行政處罰權。

根據《城市管理執法辦法》第八條城市管理執法的行政處罰權范圍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包括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以及環境保護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務管理、食品葯品監管方面與城市管理相關部分的行政處罰權。

(3)住房建設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擴展閱讀:

《城市管理執法辦法》第十三條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按照權責清晰、事權統一、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置執法隊伍。

第十四條直轄市、設區的市城市管理執法推行市級執法或者區級執法。直轄市、設區的市的城市管理執法事項,市轄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能夠承擔的,可以實行區級執法。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可以承擔跨區域和重大復雜違法案件的查處。

㈣ 建設行政處罰案件有沒有具體的時間限制

建設行政處罰案件沒有具體的時間限制,通常是在發現後根據調查情況來決定是否進行處罰和決定使用相應的處罰條款。建設行政處罰包括警告、責令改正,責令停止施工,責令停業整頓,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降低資質等級,暫扣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建設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第十九條執法機關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必須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內容包括: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地址;

(二)違法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和日期。

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處罰機關的印章。

第二十條行政處罰決定生效後,任何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處罰決定確有錯誤需要變更或者修改的,應當由原執法機關撤銷原處罰決定,重新作出處罰決定。

(4)住房建設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擴展閱讀:

《建設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第三十四條對當場作出的處罰決定,執法人員應當定期將當場處罰決定書向所屬執法機關的法制工作機構或者指定機構備案。執法機關作出屬於聽證范圍的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七日內,應當向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法制工作機構或者有關部門備案。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執法機關作出的處罰決定的案件進行逐月統計。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每年的2月底以前,向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法制工作機構報送上一年度的執法統計報表和執法工作總結。

㈤ 行政處罰法關於處罰程序的規定

第一節簡易程序
第三十三條 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行政處罰決定。
第三十四條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
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行政機關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節一般程序
第三十六條 除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
第三十七條 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製作筆錄。
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採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保存,並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
第三十八條 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四)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第三十九條 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
第四十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第四十一條 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當事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權利的除外。
第三節聽證程序
第四十二條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迴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
(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七)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聽證結束後,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決定。

㈥ 關於行政處罰立案的要求。

要求:

一、發現違法行為。

「發現違法行為」其發現的來源可以是:檢查中發現、群眾舉報、控告、上級交辦、下級報辦、其

它部門移交及違法嫌疑人主動交代等;這里的「違法行為」不是指已經過法定程序確認的違法行為,

只要求簡單的符合違法行為構成要件即可,包括有明確的涉嫌違法嫌疑人、有客觀的違法事實及初

步的證據資料等。

二、執法機關認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應當給予行政處罰」,應理解為首先違法行為屬於本行政機關的管轄范圍,包括地域管轄范圍、

職權管轄范圍、級別管轄范圍;其次,對該違法行為,如果一旦查證屬實,應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及制

裁後果(即有違則,有相應的法則)。

總結起來,立案的具體可操作的條件有:

1)有明確的違法嫌疑人;

2)有確定的違法事實(包括初步證據和可能違反的法律條款);

3)屬於本行政機關的管轄范圍。

以上三個條件缺一不可。

(6)住房建設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擴展閱讀

行政處罰程序

第一節一般程序

第七條執法機關依據職權,或者依據當事人的申訴、控告等途徑發現違法行為。

執法機關對於發現的違法行為,認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立案,但適用簡易程序的除外。

立案應當填寫立案審批表,附上相關材料,報主管領導批准。

第八條立案後,執法人員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收集證據;必要時可依法進行檢查。

執法人員調查案件,不得少於二人,並應當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第九條執法人員對案件進行調查,應當收集以下證據:

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

只有查證屬實的證據,才能作為處罰的依據。

第十條執法人員詢問當事人及證明人,應當個別進行。詢問應當製作筆錄,筆錄經被詢問人核對無誤後,由被詢問人逐頁在筆錄上簽名或蓋章。如有差錯、遺漏,應當允許補正。

㈦ 行政處罰程序

行政處罰程序:行政處罰是對違法行為人的權利和利益的限制甚至剝奪,是一種較嚴厲的制裁行為,因此,行政處罰的適用必須遵守嚴格的程序。

一、簡易程序

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又稱當場處罰程序,指行政處罰主體對於事實清楚、情節簡單、後果輕微的行政違法行為,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程序。

1.適用簡易程序的行政處罰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違法事實確鑿;

(2)對該違法行為處以行政處罰有明確、具體的法定依據;

(3)處罰較為輕微,即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警告,對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警告。

2.行政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遵守以下程序:

(1)出示執法證件,表明執法人員身份;

(2)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根據;

(3)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4)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當場處罰決定書;

(5)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

二、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是行政機關進行行政處罰的基本程序。

一般程序適用於處罰較重或情節復雜的案件以及當事人對執法人員給予當場處罰的事實認定有分歧而無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案件。

一般程序的具體內容有:

1.調查取證;

2.告知處罰事實、理由、依據和有關權利;

3.聽取陳述、申辯或者舉行聽證會;

4.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5.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

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三、緊急聽證程序

緊急狀態之下,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及效率的考慮,行政機關在作出正常狀態下應舉行聽證的三類行政處罰決定(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之前,是否可以不經相應的聽證程序就作出處罰決定,應當由法律預先規定,授權行政機關根據緊急狀態的程度並遵循比例原則予以確定,在強調保障公共目的實現的同時,應兼顧公民基本權利的保護。

處於高度緊急狀態中的地區,行政權力作為緊急權力的主要承擔者其表現形式應為行政強制;而處於低度緊急狀態中的地區,行政機關在進行行政處罰時,應遵循行政程序,在涉及需要聽證的行政處罰時,必須進行聽證。

(7)住房建設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擴展閱讀:

行政處罰法規定了關於實施行政處罰的程序,所謂行政處罰的程序,是指由行政處罰法規定的,在行政處罰實施過程中行政機關和當事人必須遵循的規范和制度。也就是說,行政機關和當事人在行政處罰實施過程中依照法定的次序、法定的形式進行,如果違背了法定的、必要的次序和形式,則視為違法。

行政處罰直接關繫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人身權和財產權,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通過行政處罰程序的規定予以保障。

行政處罰的程序是保證正確實施行政處罰的重要問題,是行政處罰法的重要內容。當前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對行政行為缺少程序方面的法律規定。對於行政處罰的有關規定散見於各個法律、法規或者規章中,而且大多隻規定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沒有如何進行處罰的程序性的規定。行政處罰缺少必要的程序,沒有規范,由此帶來了不少消極後果,諸如:

處罰的隨意性,有利爭著罰,無利不願管;不向被處罰人說明理由,也不允許當事人申辯,影響了處罰的公正性;有些行政機關利用罰款,牟取小團體利益,甚至貪污腐敗,等等。如何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規定一個既便於操作、有利於提高行政工作效率,又能保證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程序是非常重大的課題。行政處罰法針對實際存在的問題,對行政處罰的程序作出了具體的法律規定。

㈧ 建設部第66號令《建設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怎麼可以找到

建設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66號1999年2月施行
第一章 總則內

第一條 為保容障和監督建設行政執法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建設行政執法工作程序化、規范化,根據<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建設系統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建設行政處罰是指建設行政執法機關對違反建設法律、法規、規章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而實施的行政處罰。
……
——————————
郵箱多少,我發給你。

㈨ 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執法機關對房屋建築擅自進行加層一事如何進行行政處罰,請問處罰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1、提示: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該向襲行政相對人明示行政處罰依據,你可以看看處罰決定書。
2、違章搭建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六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並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批准進行臨時建設的;
(二)未按照批准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三)臨時建築物、構築物超過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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