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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研保障性住房項目新聞

發布時間:2021-03-06 08:04:48

① 發改委公布4萬億投資構成中有4000億元是用於廉租住房、棚戶區改造等保障性住房 此舉會對房間產生影響嗎

簡單的說,投資抄的理襲解有多種

Z F的投資一般都指的流動性投資或者實物參股形式投資。
比如土地,Z F核准一個價格,交給開發商進行開發,這也叫投資,核算成價格就是投資數。
我們國家廉租房一般採用的就是這種形式,在土地出讓的時候給予開發商一定的優惠,開發商按照協議比例修建廉租房後,由Z F出資購回,(比如修五棟樓,四棟商品房,一棟廉租房)。但是現在看來商廉比例都很低,我個人感覺杯水車薪。
就算是投了四千億,廉租房、舊城改造等等攤下來,實際能解決的問題可能很少。
再說房價是一個地區衡量工作好壞的重要指標,可能降嗎??

② 據報道,李副總理對遠洋地產現建項目給予肯定,遠洋地產作為國內保障房建設的領軍企業,在政策上是怎麼樣

遠洋地產現實施項目位於管庄遠洋潤園,由遠洋地產負責開發建設,遠洋地產旗下的專元洋潤田是北京市目前屬在建的規模最大的保障性住房項目,李副總理對遠洋地產現建項目給予肯定。
遠洋地產是國內保障房建設的領軍企業,十分關注並一如既往支持、響應各項政策規定,主動為保持房地產市場的價格穩定和促進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發展,遠洋地產盡責任履義務始終緊密配合政府的政策安排。

③ 關於加強保障性住房建設有什麼好的建議

一、住房保障尚未立法,執行中缺乏約束力、強制力

按照《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及住建部等部門的有關政策及規章,各地應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保障性住房政策。但經調查,全國大部分地區所出台的住房保障政策是以行政管理部門規章形式出台,而不是以政府文件或地方性法規形式出台,而且國家也尚未出台住房保障法,導致對社會及政府相關部門缺乏約束力、強制力和執行力,對解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缺乏有效的法律支撐點。各地保障性住房體系在工作機制、工作體制運轉模式上良莠不齊。大部分地方政府住房保障的機構為臨時、非政府管理部門,尤其是基層實施部門,存在機構不健全,人員、經費不足等問題。

二、住房保障資金得不到有效保障

按照《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的要求,各地最少應按上年土地出讓金凈收益的10%,以及公積金增值收益(扣除貸款風險准備金及管理費)計提住房保障資金,並進行專戶管理。但從全國各地審計情況來看,個別城市因地方財政資金困難等原因沒有按規定足額提取,致使住房保障資金得不到有效保障。

三、保障性住房選址困難

多份文件均對優先供應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有明確的規定,但在實際實施過程中,個別地方政府在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供應上執行政策的偏差很大,用於商業開發的建設用地地段、市政及生活服務設施均有較大的競爭優勢,而用於保障性住房的建設用地鑒於價格問題,選址大多偏僻,交通、學校、醫療等市政、生活服務設施不齊全,導致一部分低收入居民好地段的房子買不起,偏僻的保障性住房不敢買的窘境。

四、退出機制缺乏法律方面的支持

對享受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在日後不具備享受保障性住房條件時如何退出保障性住房,缺乏法律方面具體規定,導致全國普遍存在退出難的問題。

建立健全住房保障體系,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設,切實解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實現「住有所居」的目標,僅依靠政府的行政能力和行政手段是遠遠不夠的,加快《住房保障法》的立法進程,完善立法程序的及時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極其重要。建議如下:

(一)要盡快立法明確相關部門職責。住房保障體系的建立是一個系統工程,涉及到土地、規劃、財政、民政、房產等一系列政府職能部門,建議應盡快立法明確相關職能部門在住房保障方面的工作職責,進一步強化執行力度和監督力度。

(二)要保證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的供應。政府在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的供應上要真正體現「惠及民生、讓利民生、保障民生」的理念,要認真研究,精心組織,確保予以優先供應;保障性住房用地選址要充分考慮地段、市政配套設施及生活服務設施完善、齊全。

(三)要立法確保住房保障資金的籌集和落實。立法明確各地最少應按上年土地出讓金凈收益的10%足額提取住房保障資金,利用公積金增值收益(扣除貸款風險准備金及管理費)計提住房保障資金,並進行專戶管理,實行專款專用;對未依法落實保障資金的地方政府及挪用、佔用保障資金的相關部門,要明確責任追究辦法和監管措施。

(四)要立法明確住房保障退出政策。完善各類保障性住房申請、審核、公示、復核、退出等制度;對符合保障性住房條件的人員,在日後復核不具備條件時,應立法明確退出辦法及對拒不退出人員的處罰辦法,並明確處罰執行部門,在法律層面上提供具體操作規則和有效支持依據。

(五)要建立健全住房保障監管機制。建立多渠道的住房保障監管機制。建立責任制,採取年初簽訂目標責任狀,年底績效考評的辦法檢查住房保障任務落實情況;人大、政協對住房保障過程予以全程監督,並聘請社會各界監督員、中低收入家庭人員參與日常考核;利用媒體及網路載體公示各地方政府住房保障任務執行情況、住房保障項目選址及建設情況、住房保障家庭申請審核情況、住房保障資金落實及使用情況等信息,保證住房保障政策公開、公平、公正性;對虛報、瞞報、弄虛作假等手段騙取住房保障的,明確處罰手段、操作細則及執行處罰的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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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共有產權房的調研

2014年的政府工作報告中,「完善住房保障機制」部分首次寫入了「增加中版小套型商品房和共有產權權住房供應」。房供應」。
2014年3月19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以下簡稱「住建部」)副部長齊驥在國務院新聞辦舉行的《國家新型城鎮化規劃(2014-2020年)》新聞發布會上公開表示,未來對於一些既不屬於保障對象,又確實買不起商品房的「夾心層」群體,要建設供應政策性商品住房,發展共有產權住房。
所謂共有產權住房,即可按個人與政府的出資比例,在一定時期內實行政府和購房者共同擁有產權。
過去幾年,已有部分城市對共有產權住房先行先試,目前住建部正在積極奔赴各地展開調研,原計劃去年底正式出台的「城鎮住房保障條例」,也因為需要增加共有產權住房的內容而返工重修。

⑤ 保障性住房建設的影響因素有哪些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為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標准、限定價格或租金的住房,一般由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政策性租賃住房構成。
保障些住房的優點:
1、安居保障
改善城市低收入居民的居住條件,是重要的民生問題,加快建設保障性安居工程,對於改善民生、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重要意義。
2、產業帶動
加快建設保障性安居工程,對相關產業具有很強的帶動效應。
3、刺激消費
加快建設保障性安居工程,還為今後擴大消費創造了有利條件。加快建設保障性住房,大力推進廉租房建設、棚戶區改造、農村危房改造和實施游牧民定居工程,都是改善城鄉居民消費環境和條件的有效舉措,都將有利於城鄉居民特別是低收入居民擴大消費。
保障些住房的缺點:
1、設計滯後
地方保障性住房規劃布局有待改善,交通等外部配套設施的建設相對滯後。少數地方保障性住房項目選在離城市中心較遠的地方,配套設施沒能同步建設,建成後遲遲不能入住,或是入住了但生活不方便。有的保障性住房內部空間結構不合理,影響了使用功能。
2、質量隱患
有的地方一些保障性住房設計、施工、監理、驗收質量把關不嚴,個別工程還使用了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存在質量安全隱患。
3、管理漏洞
家庭和個人住房、收入以及金融資產等情況基礎信息不足,核定有一定難度。一些地方在保障性住房分配中存在申請弄虛作假、申報不實以及工作人員協助弄虛作假,不按規定程序和條件審批。
4、資金短板
建設資金籌措和征地拆遷壓力比較大。
5、政策不周
中國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總體上帶有探索性質,包括政策、機制、保障范圍、保障方式等,還需要在實踐中不斷完善。
6、法制不全
現行住房保障政策都是以規范性文件形式發布的,雖有一定效力,但未形成法律制度約束。在立法上健全保障性住房的動態管理機制,是住房保障工作得以正常運轉、可持續發展和社會公平得以體現的根本性措施。

⑥ 保障性住房對房地產市場有何影響

保障性住房對房地產市場影響不大。因為保障性住房的使用者都是低收入群體,這類群體如果已經有了容身之處是不太可能再去購買新的住房了。

⑦ 最近中央推出的刺激經濟的保障房建設是怎麼回事

保障性住房的用詞自去年國六條之後越來越多的出現在新聞媒體與社會人群之中。但什麼是保障性住房卻各自有不同的理解,讓更多的人在認識上產生混亂,以至於對市場中的現狀產生不同的爭論。
只有政府買單的才叫保障性住房。
世界各國將住房大多分為公屋或私屋。公屋——公共住房是由政府買單的保障性住房。包括無償提供土地和建設性費用,也包括無償提供土地補貼費用等方式,包括人頭補貼或磚頭補貼,補貼中包括減免稅費或貼息,當然也包括直接的財政轉移支付。政府提供的是居住權利的保障。
而私屋則為商品房。是私人擁有不享受政府買單優惠的自建或市場化的商品房。是私人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成本與建築成本的財產權利。
住房的保障性恰恰不是要取消市場經濟中的商品房。反之正是為了完善市場經濟,挽救市場危機,刺激經濟發展,彌補市場住房商品性缺陷的有力支持。這也恰恰是恩格斯與凱恩斯和類似經濟學家的政府在住房問題上參與干預的理由和原因。
中國實行的是土地有償出讓制度。一條劃分保障與非保障性住房的分水嶺就是土地的使用性質是出讓還是劃撥。出讓土地中的商品房不管有什麼樣的差別與限制都是私有財產的部分。是個財產權利與實體財產的結合,是一種財富的概念。中國物權法中所保護的這種用益物權,就是對私人或法人財產權的一種保護。
只有劃撥土地上的住房是土地的財產權利歸國家所有。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者只擁有房屋的實體財產,但並不擁有土地的財產權利。而土地非出讓的劃撥則是政府的買單部分或財產收入的轉移部分。這就是住房保障性質的最基本特徵。
許多人錯誤的理解70%的新建商品房限制在90平方米以下的房型是一種保障性住房。也有人錯誤的理解:「雙限」商品房是一種保障性住房。這都是從根本上忽略了政府已從商品房的土地出讓中獲取了應得的或最大的利益。政府不但沒有承擔買單的責任,反而要求市場去提供社會保障,豈不是荒謬嗎?
「住房權」的保護分為兩類:一類是屬於人權范疇的政府責任,目前中國的憲法中並沒有將「住房權」列入人權的部分,而這恰恰是政府應承擔保障的責任。在聯合國的《人權宣言》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文件中都有明確的約定,尤其是《第四號一般性意見:適足住房權》也對此做了明確的解釋。
另一類「住房權」則與人權的保護非直接關聯(財產權是人權的一部分,但並非直接部分)。而主要針對於財產權、用益物權的保護,兩者之間既有關聯但又分為兩個不同意義的部分。
保障性住房權是國家對人權的保護。就像中國有城市對流浪者救濟的制度一樣,是人權的保護,也包括提供政府買單的免費食宿。但財產權則是非政府買單的另一類法律保護。由政府買單所提供的居住權利,並不直接或與完整的財產權相關。
社會保障性住房,政府當然可以用市場化的方式建設,但並不等於凡是市場化的住房都成了社會保障性住房。尤其凡是交納了土地出讓金的商品房都不能列入保障性住房的范疇,更不能認為政府建設保障性住房的目的是削弱市場經濟中的商品房。
當前社會上有一種誤解,自認為增加政府的社會保障性住房是為了平抑市場中的房價,這就更錯誤了。政府買單的保障性住房是針對於買不起商品房和無能力自行解決住房問題(包括無能力租市場價的住房)的貧困家庭或中低收入家庭的人群。正因為自身無能力解決,才用政府買單的方式保障。而市場中的商品房則是針對於有能力自行解決住房問題的家庭與人群的。這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收入、有嚴格限制差別的不同消費群體。
商品是針對於有購買能力的人群,而保障則是針對於無消費能力卻又從人權的角度必須由政府來承擔責任的部分。
因此房價的高低與保障性住房的多少無關,也與保障性質無關。試圖用市場化商品住宅來提供社會保障,不但在恩格斯的文章中,也在凱恩斯的文章中早就已有明確的說明了。這不但是不可能實現的,也是錯誤的。也恰恰是政府不應和無能力限制市場中的價格變化時,才必須用保障性住房解決社會矛盾和保護人權的基礎理論。

⑧ 濟南保障性住房在哪有新聞說的1.8萬套,,,有人聽說過嗎在網上找不到那

相信新聞就完了

⑨ 想要分析下廈門市保障性住房的利弊問題應該從哪些方面入手呢

應該從「邊緣戶」情況先開展摸底調查,再在政策允許范圍內適當放寬條件。要讓有住房困難的中低收入家庭按照政府承諾的時間表住進新家,建成後的保障性住房不僅要配套設施齊全、交通便利,還要成立物業服務公司,為住戶提供相關服務,讓他們滿意。問題應該從基層開始著手解決,這都是影響著整個社會日後大發展的根本存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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