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保障性住房能根本解決人們的住房問題嗎
保障性住房,是與商品性住房(簡稱商品房)相對應的一個概念,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為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標准、限定價格或租金的住房,由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政策性租賃住房構成。與商品房相比,保障性住房制度還很不完善,為此,我國已經提出要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設力度,進一步改善人民群眾的居住條件,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 可見國家推行的保障性住房,其目的是為了保障低收入人群的基本居住需求,緩沖商品房價格虛高帶來的社會壓力。但由於管理制度的樓同導致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偏離了它的初衷,反而導致社會壓力的加重。這是因為管理制度的漏洞所造成,而非保障性住房政策的問題。 保障性住房政策並不違背經濟發展規律,而是對快速發展的住房市場的一種有益的調節措施,可以起到平衡市場,調節價格的良好作用。但是僅僅依靠保障房是無法徹底解決住房問題的!
② 關於保障性住房的幾個問題
保障性住房 算是穩定的住房吧
~自己房子都算吧~
③ 如何保障中低收入者的住房需求
建立覆蓋全體城鎮居民的住房保障體系
1、合理界定城鎮中低收入家庭,對違規住房進行全面清理整頓。
(1)住房保障對象的確定。家庭是確定住房保障對象的基本單位。社會住房保障的對象,從狹義上講,是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的對象;從廣義上講,它應包括所有無法從市場獲得住房的中低收入家庭,既包括具有城鎮戶口的「城鎮居民」,也包括城鎮中大量流動的非戶籍人群。現在,不少城市都在逐步擴大住房保障對象的范圍,即逐步由戶籍最低收入家庭擴大到中低收入家庭。然而,對於非戶籍的外來流動人口都沒有涉及。解決好中低收入人群,包括外來人口低收入人群的安居問題,對社會的健康和諧和經濟的可持續發展至關重要。因此,政府所制定的住房保障政策不應以戶籍為界限,而應積極主動地制定長遠規劃和有效措施解決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問題。在具體的政策實施時,應當將住房保障的對象擴大為城鎮所有的中、低收入家庭。
(2)住房保障標準的設立。在完善住房保障體系時,應結合當地的社會和經濟發展狀況,動態地解決好住房保障的標准劃分問題。在住房保障的收入線劃分上,應採用三條標准線進行控制。這三條線分別是:城鎮最低收入保障標准線;城鎮最低工資標准線;城鎮人均收入標准線。之所以利用這三條線進行控制,是因為城鎮最低收入保障標准線是當地最低居民生活標准線(即維護生存需要的保證),這條線正好可以將戶籍以及非戶籍的最低收入人群劃分出來。城鎮最低工資標准線是城市供職人員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標准線,可以區分低收入與最低收入家庭。城鎮人均收入標准線可以劃分出中低收入家庭的范圍。目前,由於缺乏客觀有效的低收入核定標准,工作上程序模糊、監控不嚴、違規交易等,使廉租房住進了高收入者,很多經濟適用住房落入了並不缺房而只著眼於升值賺錢的「房蟲」手裡。這不但違背了住房保障政策的初衷,給國家造成了經濟損失,同時也製造了「黑色市場」,使違規投機者搶佔了真正低收入者的住房資源。因此,政府當務之急是要完善管理監督機制,合理界定城鎮低收入人群,對違規住房進行全面的清理整頓。而要解決這個問題,各地政府可根據當地城鎮居民的實際收入水平,制定租購的標准。
2、增加廉租房源,嚴格控制經濟適用住房戶型標准。近年來,不少城市進行大規模的城市建設和舊城改造,使大批平房和小戶型舊樓房被列入拆遷范圍內,城區內低價可供出租的房源逐年減少;採用貨幣化補償又造成了部分低收入被拆遷戶無力購買商品房,只有在市場中租房而居。低價住房需求急劇增加造成了廉租房的有效房源不足。一些大城市的住房租賃市場價格偏高,很多城鎮最低收入者獲得了廉租房配租資格後,經常找不到房子或無力租住,而政府也沒有足夠的財力新建足夠的廉租住房供廉租家庭使用,這已成為政府廉租住房政策遭遇的最大瓶頸。因此,要想方設法增加廉租住房房源,嚴格控制經濟適用住房戶型標准。對於行政事業單位的閑置房、房改騰退房和直管公房清退房等都應納入今後的廉租住房供應體系。
3、建立和完善中低收入者住房供應體系。對於中低收入者來說,保障他們的居住要求,政府責無旁貸。應該建立一個面向城鎮中低收入者的完善的住房供應體系,這個供應體系包括:可售的經濟適用住房;可租賃的經濟適用住房(即供應低於市場租金的可租賃的經濟適用住房,既買不起經濟適用住房,也不符合廉租住房政策的城鎮居民家庭可以租賃住房);直管公房(充分利用現有直管公房資源,使直管公房作為廉租房的有效補充);進城務工人員、流動人員家庭的租賃住房(建立務工人員、流動人員居住區,租金標准應低於市場租金);覆蓋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的廉租住房。要將經濟適用住房與廉租住房、中低價商品房、二手房的買賣與房屋租售結合起來,並配合相關的稅費優惠、金融貸款制度來形成一個完整的、低成本、高效率的社會住房供應體系。
4、擴大住房公積金參與面,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的住房互助功能
為推動住房制度改革和建立住房保障體系,國務院於1999年頒布實施《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初衷是通過長期、穩定住房儲蓄的建立和積累,發揮資金互助功能,解決廣大中低收入職工的住房問題。要加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宣傳力度和執法力度,擴大住房公積金的參與面,強制廣大城鎮職工、進城務工人員參與住房公積金的繳存,使中低收入職工享受到政策的優惠。建立政策性住房金融機構,實現住房公積金在全國范圍的調配使用,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的互助功能。
④ 如何保障居民住房有效供給
「近年抄來,我國城鎮化襲率不斷提高,住房需求還在不斷擴大,要有效滿足這些需求,首先得在供給上下功夫。」山東省住建廳廳長王玉志代表認為,盡管我國居民住房條件已經大幅改善,但努力的空間仍然很大。
推進「兩個多」,尚存一些亟須破除的瓶頸。張少康認為,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頂層設計和實施細則有待明確;二是與各種住房供應模式相匹配的土地、稅收、金融等相關支持政策還需盡快完善。
⑤ 什麼叫滿足人民的住房需求
百姓的理解是:人人有房住
政府的理解是:有人有房住
⑥ 政府如何解決人民群眾的住房問題
中國政府應當如何解決人民的住房問題
房產國有化 全民租房制
中國的住房問題的根源是中國的改革開放。首先是中國的發展結構產生了格局的變化,城市化進程的過度局部化導致人流的局部化過度集中,於是產生了人口分布的不能協調,在人口相對集中的地帶產生了住房的緊張和人口相對稀少的地帶產生了住房的寬松。於是城鄉兩大板塊之間的矛盾和各自區域本身的不協調,在隨著國家經濟的增速發展而日益加劇,體現出人力資源的分配不合理和區域發展的不合理,大量的人口自然遷移導致了發達地區的住房危機和落後地區的住房閑置這種天壤之別的反差。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以來,中國經濟發展的格局已經由傳統農業為主體的經濟結構演化為現代工業商業為主體的經濟結構,從而使中國居民的居住格局已經由鄉村為主體的結構轉化為城鎮為主體的結構,而當前城鎮的建築結構規劃卻仍然延續著原來的設計思路,改良主義的保障房散落在城市的罅縫中,它當前還在艱難的試運營中,進度極其不明顯,於是出現了住房數量與居民數量的嚴重不協調。加之中國居民的個人收入差距過大,中國購房制度的過度市場自由化,導致住房購置的機會極其不平等,進而導致國民之間擁有房產數量上的富有與貧困的明顯拉大。從而極端非人道地出現了時下的房產經濟,導致了有錢人可以買得起N套房產,沒錢人連一套房產也購買不起;有錢人多餘的房產空閑著,沒錢人只能在極其廉價的蝸居內苟且偷生的可悲局面。盡管中國政府也關注民生,也同情經濟的弱勢群體,但是如果只是感性方面的「同情」與「悲憫」,而沒有切實改觀他們窘迫現狀的力度政策出台,那也是算不得真正的「仁政」的。
當前中國的國民之間的貧富差距極大,這不是我在本文中所要闡釋解決的問題,當前的中國政府也不可能再像毛澤東當年對資本家和地主等富有者階層那樣革命式地進行財產的剝奪和再分配,在當今的中國,這種情況只能是貧下中層國民的南柯一夢了。那麼住房問題是不是也像個人財富問題一樣是中國問題的一個死結呢?我本人認為不是,只要中國政府有魄力,中國政府是蠻可以解決這個問題的,在我看來,解決這個問題是不需要中國政府進行制度的革命的,定其性、充其量只算是一個改良主義的改革,那就是推行房產國有化,實行全民租房制!
不要驚訝!大家回想一下,實行土地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之前,中國的每一寸土地不都是國家所有的么?是鄧小平規劃了包產到戶的土地政策,才有了延續到今天的一家一戶的按人頭分得佔有人均土地的現狀。我們以之類推,反道而行,為什麼不能把一所所私有的房產收歸政府所有呢?然後,政府再把這些房產統一管理,根據房產的品質檔次,標定合適的出租價格,設置社區管理委員會開展相關直接出租工作,落實按需出租,收取相應租金。這樣,有錢人可以去租住豪華的別墅級別的,沒錢人可以去租住廉價的普通的。這樣以來,不僅可以使城市房產得到最大的實用價值的體現,更重要的是居民可以實現各自住房需求的改善甚至滿足。具體實施細則如下:
1、建立健全出租登記聯網制度,租賃者便不能操作商務型的轉租經營活動了,保障租賃終端的利益最大化,使租賃活動良性化進行;
2、協調好家庭成員的居住面積,控制住家庭型人員的不合理的個體化租賃,從而杜絕惡意租賃侵佔現象;
3、把握好長期租賃與短期租賃的關系,保障好家庭型租賃的居住穩定性;
4、建立適度的罰款制度以杜絕國有房產的非自然性損耗,懲治人為性破壞現象。
上面所列的這四點綱要,基本概括全面了國有房產的租賃全過程,可以看出這是一個具有絕對可行性的模式,不會讓中國政府感到為難。如果中國政府不在國民的居住問題上做好文章,盲目地一味追求GDP的數值,那也是不可以稱作成功的領導組織。中國政府的使命是為人民服務,是發展民生,居住和吃飯是民生的兩個最為基本的問題,如果連這一項最基本的民生問題也解決不好,再去談別的什麼更高級的人類需求,那就只是絕大多數人的空中樓閣,少數人的雕梁畫棟!三十多年前即已開始的改革開放時至今日,已經使那些所謂的「少數人」富裕起來了,現在是落實那些沒有富裕起來的「大多數人」的時候了!如果這「大多數人」的住房和吃飯問題再得不到解決,那隻有老天才能知道那些「少數人」發展到什麼程度才叫做富裕了!
山東省青年作家、詩人 董曉東
2013年11月19日 於閑雅齋
⑦ 如何保障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
多建保障性住房
⑧ 申請保障性住房需要什麼條件
不知道你是哪裡的。以深圳為例
(一)申請人、共同申請人在提出輪候申請之日(含當日,下同)均具有本市戶籍。
(二)申請人在提出輪候申請之日參加本市社會保險(養老保險或醫療保險,不含少兒醫療保險,下同)累計繳費5年以上。申請人屬《深圳市人才安居暫行辦法》規定的人才的,參加本市社會保險累計繳費3年以上,且不受該辦法規定的年齡限制;
在2011年6月1日《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設和管理暫行辦法》實施後補繳社會保險的時間不納入累計繳費時間。
(三)申請人、共同申請人在本市未購買過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會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經濟適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政策性住房,未享受過購房補貼政策;
(四)申請人、共同申請人在本市未擁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商品房、軍產房、集資房、拆遷安置房、自建私房、違建住房等)和住房建設用地,且在提出輪候申請之日前5年內未在本市轉讓過或者因離婚分割過自有住房;
(五)申請人及其配偶無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超生子女的行為。
(六)符合申請條件第(一)、(三)、(四)、(五)項規定的下列申請人、共同申請人,不受繳納社會保險的時間限制:
1、經殘疾人聯合會認定的一、二、三、四級殘疾人;
2、經民政部門認定的撫恤定補優撫對象。
申請人以家庭為單位提出安居型商品房申請的,申請人的配偶、未滿18周歲的子女應當列為共同申請人,申請人年滿18周歲的子女不能列為共同申請人。未滿18周歲的子女列為共同申請人的,不影響其成年後單獨組成家庭或者達到規定年齡後以單身居民身份申請本市住房保障。
無本市戶籍的現役軍人,可以以申請人配偶的身份作為共同申請人。
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戶籍的居民,只能作為共同申請人。
提出輪候申請之日年滿35周歲的單身居民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可以以個人名義提出輪候申請。
⑨ 加快推進什麼建設,是滿足群眾基本住房需求
加快推進住房保障和供應體系建設.是滿足群眾基本住房需求
⑩ 如何保障合理的居住需求
中國的公積金已經具有一定的繳存規模,且在保障居民合理的住房需求方面起到專了重要作用,但是未來仍屬保障合理的居住需求。
希望住房的合理需求可以得到有效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