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寶雞保障住房名單公布情況<詳情>
現將2015年經各社區初審和房產信息比對,街道辦事處復審後,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申請人名單,公租(配租 )3702戶、公租(配售)27戶,符合廉租住房配售條件的 50戶申請人名單、符合廉租住房配租條件的170戶申請人名單,自2015年6月9日至6月15日在轄區內予以公示,請監督。
渭濱區公租房(配租共3702戶)
寶雞市2015年保障性住房申請登記人員經區住房保障中心審核共有7513戶通過終審。其中廉租房配租為329戶,廉租房配售為76戶,公租房配租7090戶,公租房配售18戶;現將本區終審名單公示如下.
對以上公示人員,請廣大市民予以監督,如有異議,請在公示期內向金台區住房保障物業管理服務中心舉報。
舉報電話:3465881
② 寶雞市蟠龍新居公租房是幾室的
您好!
查看當地的公租房政策。
公共租賃住房是指由國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種版社會主體通權過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籌集房源、專門面向中低收入群體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個國家住房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公共租賃住房不是歸個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機構所有,用低於市場價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價格,向新就業職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學畢業生,還有一些從外地遷移到城市工作的群體。
望採納
③ 請問寶雞市經適房准入條件是什麼 如何申請保障性住房有誰知道請給予賜教,謝謝!!!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245334
④ 陝西省寶雞市公租房滿五年過戶嗎
這個問題需要尋求陝西省寶雞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的幫助。
公共租賃內住房是指由國家容提供政策支持,各種社會主體通過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籌集房源、專門面向中低收入群體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個國家住房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公共租賃住房不是歸個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機構所有,用低於市場價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價格,向新就業職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學畢業生,還有一些從外地遷移到城市工作的群體。
⑤ 陝西省寶雞市公租房申請條件都有哪些
●申請廉租房具備的5重條件?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家庭就可以申請廉租住房:
第一,申請人必須年滿40周歲;
第二,申請家庭現住房面積低於70平方米;
第三,申請家庭成員中至少有1人為非農業常住戶口;
第四,申請人至少連續吃低保6個月以上;
第五,符合當地廉租住房政策規定的其他標准。
● 申請廉租房須提供的哪些種材料?
申請人應當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受理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受理機關應當及時簽署意見並將全部申請資料移交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除了書面申請,申請人還需提供3種材料:一是民政部門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證明或政府認定有關部門或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二是申請家庭成員所在單位或居住地街道辦事處出具的現住房證明;三是申請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此外,還有地方政府或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⑥ 寶雞廉租房
申請廉租房的家庭,必須是享受寶雞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也就是常說的「低保戶」,申請人必須通過所在社區遞交申請,經過市住房保障中心審核以後,會在《寶雞日報》上刊登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相關信息。
廉租房實行租金補貼、租金核減,實物配售、實物配租四種形式,申請人根據自己的需求填寫相應的項目,只能是其中一項。
廉租房的分配是通過搖號的方式產生的,因為申請人多,房源少。2010年的廉租房配售已經全部結束了,如果想知道有沒有獲得資格,可以到市民中心的住房保障中心查詢。2011年廉租房相關信息還要等政府的通知。
2010年廉租房配售簡訊:
12月28日,寶雞市2010年度2541套廉租房在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廉政監督員和公證員的監督下,首次通過公開搖號向住房困難戶配售。據介紹,寶雞市這次通過公開搖號配售的廉租住房共三個小區,其中金台區卧龍寺龍豐苑廉租住房小區有25棟樓,1842套;渭濱區川陝路廉租住房小區二期5棟樓,198套;陳倉區千渭新城廉租住房小區10棟樓,501套。從11月上旬開始,經社區、街道辦和區房改辦初步審查,共有3649戶家庭申請廉租住房,其中申請購房2686戶,占總戶數的74%;申請租房963戶,占總戶數的26%。據寶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的負責同志介紹,2010年到2012年,寶雞還要建設保障性住房5.58萬套,363萬平方米,屆時寶雞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居住條件將得到極大改善。
⑦ 寶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機構設置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政務工作,督促檢查機關工作制度的落實;負責機關會議的組織和決定事項的督辦;負責文電、機要、檔案、信訪、保密、接待、計劃生育、精神文明、綜合治理、後勤服務、機關財務和資產管理等工作;負責人大議案、建議和政協提案的辦理。
(二)人事教育科
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勞動工資、培訓、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等工作;負責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實施目標責任考核工作。
(三)政策法規科
宣傳貫徹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組織擬訂相關規范性文件;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新聞發布和依法行政工作;承擔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及備案工作;承辦有關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組織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服務咨詢的管理規則;擬訂全市勞動關系政策以及勞動合同、集體活動的實施規范;指導建立三方協調機制和集體協商制度勞動關系處理工作;指導和協調企業職工分流安置工作,審核指導關閉、破產、改制等市屬企業的職工分流安置方案;落實國家和省上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指導勞動監察、爭議調解仲裁工作,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理重大案件和有關突發事件;負責做好本系統信訪維穩工作。
(四)就業促進科
擬訂全市城鄉就業規劃和年度計劃;擬訂全市勞動者平等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政策,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落實就業失業登記管理制度,指導和規范全市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擬訂全市就業專項資金使用計劃,落實就業扶持政策;牽頭擬訂全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負責全市各類院校畢業生就業指導;擬訂全市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擬訂全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政策、規劃;擬訂全市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負責擬訂各類技工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的發展規劃和管理工作,指導實訓基地、師資隊伍和教材建設;擬訂全市職業培訓專項資金使用計劃;擬訂全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規劃和年度計劃,指導、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擬訂全市失業保險政策、建立失業預警制度;擬訂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的辦法和措施;負責市屬企業經濟性裁員的備案工作。承擔市就業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市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和市技工院校中級職稱評定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五)人力資源市場科
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拖:擬訂市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市場准入管理制度;負責人才職業。中介機構的行政許可和監督管理;擬訂全市人員調配政策;負責市級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調配和普通高等院校畢業生入庫指導工作;負責市農村基層人才隊伍振興計劃的政策制定和市農村基層人才振興辦公室日常工作。
(六)公務員管理科
執行公務員職位分類、職務任免與升降、交流與迴避、調任、轉任、掛職鍛煉、辭職、辭退、職位聘任等制度;負責全市各級政府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審核有關工作;負責全市各級政府機關新進公務員登記管理工作,指導縣區公務員登記工作;負責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職數設置工作;審批市政府機關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任免等事宜;依照組織法辦理市政府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決定辦理任免工作人員的手續;依照市政府行政任免辦法,辦理提請市政府任免工作人員的有關事項;負責擬訂全市各級政府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工作方案、編制錄用計劃;負責對報考人員進行資格審查工作;負責面試考官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全市各級政府機關和參照管理單位工作人員考試錄用工作;承擔新錄用人員在試用期的管理工作。
(七)公務員培訓考核科
負責擬訂全市政府系統公務員培訓和在職教育規劃、計劃;指導培訓教育工作,建立和完善公務員培訓師資隊伍;完善公務員培訓監督檢查機制;擬訂公務員行為規范、職業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實施方案,實施公務員宣誓制度;組織實施市直部門公務員培訓工作;依法組織對公務員法律法規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承擔公務員信息管理及年報統計工作;綜合管理和指導協調全市各級政府公務員考核和政府獎勵工作,初步審核以國家、省政府和市政府名義獎勵的人選,承辦公務員榮譽稱號授予和表彰的有關事宜;貫徹公務員紀律懲戒、申訴控告制度,依法對公務員實施監督,保障公務員合法權益。
(八)事業單位管理科
負責全市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和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擬訂全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市直事業單位人員崗位設置管理辦法,按照管理許可權承辦事業單位崗位聘用和專業技術崗位設置方案的核准備案事宜;擬訂全市事業單位招聘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辦法;負責指導全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工作,承辦市直事業單位人員公開招聘工作;負責事業單位及工作人員考核、培訓工作;負責組織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人升等級考試考核工作。
(九)工資福利科
擬訂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及其補充養老保險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非因公傷殘、死亡待遇政策和給付標准並組織實施;承辦市級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業務;承辦市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日常工作。指導機關事業養老保險業務工作。
(十)養老保險科
統籌擬訂全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及其補充養老保險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基金管理辦法及基金預測預警制度;落實國家和省上企業職工離退休政策;擬訂企業死亡職工遺屬待遇和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政策和給付標准;承擔全市城鎮職工正常退休和提前退休審批工作;負責全市離退休人員社會化指導管理工作;指導養老保險經辦業務工作。
(十一)醫療保險科
統籌擬訂全市醫療、生育保險政策、規劃和標准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基金管理辦法;組織擬訂全市定點醫療機構、葯店的醫療保險服務和生育保險服務管理、結算辦法及支付范圍;承擔全市定點醫療機構、葯店的審批、監督和考核;擬訂疾病、生育停工期間的津貼標准;擬訂市級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范並組織實施;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指導醫療、生育保險經辦業務工作。
(十二)工傷保險科
擬訂全市工傷保險、勞動能力鑒定政策、規劃和標准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市工傷預防、認定和康復管理辦法;組織擬訂定點醫療機構、葯店、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標准;承擔定點服務單位的確定、監督、考核和獎懲;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企業員工工傷認定以及勞動能力鑒定工作;擬訂全市工傷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待遇項目和給付標准;承擔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指導工傷保險經辦業務工作。
(十三)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科
承擔編制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工作;指導擬訂全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訂全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運營辦法和運營機構資格標准;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情況,並組織查處重大案件;承擔企業年金方案備案及監督工作;擬訂社會保險內部控制制度和內部審計規則並組織實施;擬訂社會保險信息披露制度並組織實施;承辦市社會保障監督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擬訂全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宏觀調控辦法,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制訂企業工資指導線、人力資源市場勞動工資指導價位和最低工資標准。承擔軍轉幹部解困工資補差和困難補助審核。
(十四)信息化科
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信息化建設和信息公開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網路系統和市級數據中心的建設、維護和管理工作;負責「寶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網站的建設和維護工作;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管理信息系統軟體的開發、培訓和使用。
(十五)科技幹部處(寶雞市職稱改革辦公室)
擬訂貫徹國家、省上關於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的意見並組織實施;承辦深化職稱制度改革事宜,推行專業技術執業資格制度;負責金市中、初級評審委員會的管理和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的審核推薦,指導和監督全市中、初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和考試工作;負責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書管理發放工作;承擔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培養和選拔工作;負責有突出貢獻專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的選拔、推薦和管理工作;落實國家和省上博士後政策,承擔全市博士後工作站的管理工作;負責國 (境)外機構在市內招聘技術骨幹人才管理工作。
(十六)寶雞市外國專家局
擬訂全市引進國(境)外人才和智力規劃及相關規范性文件;負責編制年度引智計劃;負責全市引進國外專家項目和引進國外智力成果示範推廣工作;負責國家和市重點聘請外國專家項目和引智成果推廣項目的組織實施、成果評估推廣;貫徹落實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有關政策;負責全市出國(境)培訓工作的管理;指導各縣區和市級有關部門開展國外智力引進工作。
(十七)寶雞市軍隊轉業軍官安置辦公室
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軍隊轉業軍官安置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協調轉業軍官隨調家屬工作安置;負責軍隊轉業軍官信訪穩定和部分企業軍隊轉業軍官解困工作;承擔自主擇業軍隊轉業軍官管理服務工作;指導和監督檢查縣區自主擇業轉業軍官服務工作;協助自主擇業轉業軍官開展就業工作;負責自主擇業轉業軍官退役金、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的發放管理工作;承擔市軍隊轉業軍官安置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十八)寶雞市職業教育和技能人才建設管理辦公室(寶雞市全民創業領導小組辦公室)
負責全市職業教育和技能人才建設工作,擬訂全市技能人才建設規劃、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人人技能工程」培訓機構的認定評估及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行政許可工作;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指導、協調職業技能鑒定工作;擬訂職業技能競賽相關政策,指導職業技能競賽活動;研究提出貫徹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國家標准和行業標準的意見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全市職業教育和技能人才建設工作專項資金的統籌管理;負責金市全民創業工作;承辦市職業教育和技能人才建設工作領導小組日常事務工作。
⑧ 我是寶雞市農村戶口,未婚,父母在農村有房子,也是農村戶口。我是否可以申請寶雞市保障性住房
單身居民申請購買保障性住房的,其年齡條件和面積標准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一)家庭申請的,其全部家庭成員應當具有本市戶籍。家庭成員的戶籍因就學、服兵役遷出本市的,在就學、服兵役期間視為具有本市戶籍;單身居民申請的,應當具有本市戶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單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請受理日之前連續兩年均不超過本市規定的購買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線標准; (三)家庭財產總額或者單身居民個人財產總額不超過本市規定的購買保障性住房的財產限額; (四)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在本市和國內其他地區無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設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在申請受理日之前三年內未在本市和國內其他地區轉讓過住宅建設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六)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未在本市和國內其他地區購買過具有保障性質或者其他政策優惠性質的住房,但作為家庭成員的子女在單獨組成家庭或者達到規定的年齡條件後申請購買保障性住房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