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農村宅基地確權,有規定一戶多少平米嗎
農村宅基地的面積由各省(區、市)結合本地實際,統一制定標準的,但是各個省市有所不同。
1、參照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第二條第五點規定,堅決貫徹一戶一宅的法律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區、市)規定的標准。各地應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統一的農村宅基地面積標准和宅基地申請條件。不符合申請條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農村村民將原有住房出賣、出租或贈與他人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得批准。
2、以上海市為例,參照《上海市農村個人住房建設管理辦法》第三章第二十四條規定,農村個人建房按不同的地區、戶型和人口計算宅基地總面積。宅基地總面積包括建築佔地面積和屋前屋後佔地面積。
(1)建築佔地面積系指居室、灶間、衛生間、樓梯、陽台等佔地面積;建築佔地不得超過批準的面積標准。
(2)屋前屋後佔地面積系指建築佔地面積以外的副業棚舍、曬場、沼氣池、化糞池、圍牆等佔地面積,屋前屋後佔地面積不得擅自調整使用。
(1)新疆兵團農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參照《上海市農村個人住房建設管理辦法》第三章第二十五條規定, 建築佔地面積按下列規定計算:
1、住房、獨立的灶間、獨立的衛生間等建築佔地面積,按外牆勒腳的外圍水平面積計算;
2、室外有頂蓋、有立柱的走廊的建築佔地面積,按立柱外邊線水平面積計算;
3、有立柱的陽台、內陽台、平台的建築佔地面積,按立柱外邊線或者牆體外邊線水平面積計算;無立柱、無頂蓋的室外走道和無立柱的陽台不計建築佔地面積,但不得超過批準的宅基地范圍。
4、有圍牆的住宅按圍牆外邊線水平面積計算宅基地面積;無圍牆的住宅按實際佔用面積計算宅基地面積。
2. 特急!!!我想知道《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加強資金管理的暫行規定》等法規的內容或查詢方法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預算管理實施辦法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辦公廳
(二○○○年一月七日經兵團第一次司令員辦公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強化預算的分配和監督職能,健全預算管理,加強宏觀調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實施條例》,結合兵團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實行分級預算管理,設立兵團、師(局)兩級預算。兵團總預算由兵團本級預算和匯總的師(局)總預算構成。
兵團、師(局)各級預算由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下同)的預算組成。
各部門預算由本部門所屬單位的預算組成。
單位預算是指兵團、師(局)機關、社會團體和其他單位的收支預算。
第三條 兵團、師(局)財務部門對所屬行政單位實行收支統一管理,定額、定項撥款,超支不補,結余留用的預算管理辦法。對事業單位實行核定收支、定額或定項補助,超支不補,結余留用的預算管理辦法。
行政事業單位預算支出依照個人部分、公用部分和事業發展部分順序核定。
個人部分指人員工資、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障費、助學金等支出,各級預算應予以保證;公用部分指公務費、業務費等支出,實行定額控制;事業發展支出部分指建設性開支,事業發展支出必須落實資金來源,量入為出。
第四條 各級財務部門負責組織好本級預算的編制、執行及決算的編報工作,並對本級黨政負責。
第二章 預算編制
第五條 各級預算收入的編制必須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必須列入預算的收入,不得隱瞞、少列,不得將上年的非正常收入作為編制預算收入的依據。
各級預算支出的編制應貫徹厲行節約、勤儉辦一切事業的方針,統籌兼顧、確保重點,按照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妥善安排各類預算支出。
第六條 年度預算應參考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收支預測進行編制。
第七條 兵團、師(局)兩級預算按照復式預算編制並應做到收支平衡。
第八條 兵團、師(局)兩級預算按本級自有財力支出額的1%——3%設置預備費,用於當年預算執行中的救災開支及其他難以預見的特殊支出。
第九條 兵團財務局負責編制兵團本級預算草案及匯總兵團財務收支總預算草案;師(局)財務局(處)負責編制師(局)財務收支總預算草案;各部門、各單位編制本單位的預算草案。
各級預算按財務隸屬關系在規定時間內上報。
第三章 預算審批
第十條 兵團黨委常委會審查並批准兵團本級預算及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改變或撤銷下級制定的與法律、法規和兵團規定、決定相抵觸的關於預算、決算的規定、決定。
第十一條 師(局)黨委常委會審查師(局)本級預算及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第十二條 事業單位黨委審查本級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第十三條 兵團本級預算及預算報告經兵團財務局長會議初審後,報兵團司令員辦公會議復審,由兵團黨委常委會批准,兵團下達。
第十四條 師(局)本級預算及預算報告經師(局)長辦公會議和師(局)黨委常委會審議通過後,報兵團財務局審查,由兵團批准下達。
第十五條 各級預算一經批准,財務部門應及時向所屬單位批復。
第四章 預算執行
第十七條 預算年度開始後,各級預算在未批准前可先按照上年同期預算支出基數安排支出;預算批准後,按照批準的預算執行。
第十八條 預算批准後,各級領導、各部門、各單位都應嚴格按預算執行。加強對預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
預算收入必須及時、足額上繳,不準截留、佔用、挪用、拖欠。對不及時、足額上繳預算收入的單位,各級財務部門要進行督促檢查,可採取必要的行政措施和經濟手段確保預算收入的完成。各級預算支出都必須按預算及時、足額撥付預算支出資金,需追加調整預算的按規定程序辦理
,超預算的支出不予撥款。
第十九條 在執行預算中,凡隱瞞預算收入,挪用、擠占、拖欠應上繳收入、擅自變更預算、轉移預算資金及違反專項資金使用規定的,有關單位或部門應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行政責任。對不按規定報送會計報表或提供虛假會計報表的,有關單位或部門
可緩撥或停撥款,並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條 兵團本級預備費、救災支出動支審批許可權
(一)預備費開支不足50萬元的由司令員審批;數額超過50萬元,提交司令員辦公會議審定後簽批。
(二)救災支出由兵團救災辦公室提出意見,經兵團分管救災和財務的領導提出意見後,由司令員簽批。
兵團、師(局)兩級預算執行情況應於每季終了七日內,年度終了十日內向規定領導機構報告。
第五章 預算調整
第二十一條 預算一經批准,一般不能調整。但遇有以下情況時財務部門可以調整預算。
(一)上級追加預算指標、專項撥款,依據上級文件調整。
(二)兵團、師(局)財務部門用自有財力安排的預算指標,在不影響預算收支平衡的前提下,預算科目之間需要調劑使用的可以調整。
在預算執行中因情況變化,需要增加支出或者減少收入,使批準的預算總支出超過總收入,或者改變原批準的預算結余或預算超支數額時,必須按預算管理程序和批准許可權進行批准。未按規定程序批准,不得調整預算。
第六章 決算
第二十二條 預算年度終了,各級財務部門在規定時間內編制決算。
第二十三條 編制決算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財務會計制度,做到收支數字准確,內容完整,反映真實,報送及時。
第二十四條 決算報本級行政辦公會議審核,經本級黨委同意後,按財務隸屬關系由上一級財務部門審查批復。在審查中幾發現決算反映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財務制度規定及兵團有關決定、規定的,上級財務部門有權予以糾正。
第七章 監督
第二十五條 各級黨政對本級預算、決算進行監督。
第二十六條 各級財務部門每半年應向本級黨政報告預算執行情況。
第二十七條 各級財務部門負責對下一級預算執行情況的監督。
第二十八條 各級審計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對本級各部門和下級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凡與本實施辦法有抵觸的,以本辦法為准。
第三十條 本實施辦法由兵團財務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實施辦法從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2000年5月11日還可以到以下網址尋找
http://www.chinafarm.com.cn/gov/zhcfg.php
3. 新疆建設兵團公務員待遇怎樣詳細點;比如工資獎金補貼住房基金等去了還能調動其他地方嗎
事實上,兵團公務員的工資待遇一般隨地區不同而不同,比如北疆和南疆就是有一定的區內別的,報考系容統不同,職位工資也會有比較大的變化,整體來說,還是要看在職工作人員的工資。
科員, 一般一個月扣完到手3400稍微過些 住房公積金比率12% 午餐補助每月200 新進公務員沒有提供周轉房的 每月500住房補貼 新進公務員本科學歷的有兩萬安家費 年底獎金每個師情況不同 金額不同 但是應該所有的加起來 至少3W以上 大概就這些吧。收入在當地屬於中上 建設兵團有十四個師 還有總部機關 工資水平南疆三個師團因為補助高 所以略高 其餘的工資項基本一樣 區別在於年底發的那個錢。
4. 關於新疆建設兵團的一個問題
新疆建設兵團全稱是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是最早進駐新疆的老一輩軍人就地轉業,從事新疆生產開發建設而形成的,其建制至今使用軍隊的稱謂,以師、團、連、隊為各級組織單位名稱,即相當於地方上的市、縣、鄉、隊。現在整個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在政治上相當於一個獨立的省級單位,直接受中央轄制,也就是說不受新疆自治區管理。
生產建設兵團不屬於解放軍,沒有編制,只是國家發展建設當中的一個階段,東北、青海等地原來也曾有過,但現在都取消了。
新疆建設兵團普通職工也不參加軍事訓練,類似國家單位,但是有大批的民兵可以協助地方保衛地區安寧。
另:樓下那位說兵團人很苦,有什麼根據啊?剛進新疆的時候那是很苦,沒錯的,老一輩的革命家在兵團付出的貢獻是我們無法想像的,但是經過這么多年的建設,兵團先進的大機械化耕作已令每個外地來的人感到驚嘆,現在新疆兵團主要種植經濟作物,有其以棉花為主,雖然是國企模式,但棉花每年由國家統一收購,收入一部分上繳國家,一部分向連隊繳納,另外一部分就是職工個人收入了。由於人均種植面積相當大,人均上百畝,有能力的可以承包更多的土地,擁有上千畝土地的大戶比比皆是,因此現在的兵團職工收入相當高,很多人在城裡買了房子,冬季農閑的時候就進城生活,新疆很多地方的房價就是這樣炒起來的。至於為什麼兵團子女都不願意留在連隊,那是因為現在的年輕人都不願意跟土地打交到了。
需要說明的是,兵團並不全是農業單位,也有工業,兵團石油就是兵團較大的化工企業,就像我說的,兵團相當於一個獨立的省級建制,普通的地方省什麼樣,兵團就是什麼樣,只是叫法不同而已。
樓下那位,不了解兵團就不要亂發言了,兵團不是大躍進,免得被人看穿你的幼稚。
5. 農村住宅設計強制性法律法規
建設部關於加強村鎮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見
(建質[2004]216號)
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建委,江蘇省、山東省建管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
當前,我國村鎮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的總體水平在不斷提高,但各地的狀況不平衡。為加強村鎮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工作,切實提高村鎮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水平,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進一步提高認識,完善村鎮建設工程管理體制
(一)做好村鎮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工作,直接關繫到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認識做好村鎮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工作的重要意義,增強做好村鎮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工作的緊迫感和使命感。
(二)各地要統籌城市建設與村鎮建設,並與現行的村鎮行政管理體系結合起來,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村鎮建設工程管理服務機構,並充分發揮村民委員會等村民自治機構的作用,制定相關政策,促進村鎮建設社會化服務體系的發展。
(三)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整合監管資源,特別是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對市場、質量、安全管理進行統一管理的工程管理機構。
二、加強服務和指導力度,提高村鎮工程質量安全水平
(一)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充分考慮當地的建材及習慣做法,因地制宜,並通過必要的試驗,組織編制、修訂本行政區域內建制鎮、集鎮規劃區內的居民和村莊建設規劃范圍內的農民自建住宅標准、通用設計圖或標准設計圖集。住宅通用設計圖或標准設計圖集應符合國家現行技術標准中有關工程質量安全的規定,並向村莊建設規劃范圍內的建房農民無償提供。建築設計應注意對當地民居建築風格的繼承和保持,方案應多樣化,以適應不同層次的需求。
(二)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有針對性地組織設計力量開展村鎮工程設計競賽,提倡推廣新型住宅設計方案,逐步引導村莊建設規劃范圍內的農民自建住宅由傳統結構型式向符合國家標准規范的結構型式轉變。同時,結合本地情況,指導農民改革自建住宅的建造模式,通過樣板村鎮建設活動引導新的村鎮工程建造和管理模式。
(三)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把大力扶持發展本地建築勞務輸出與提高村鎮建設工程質量緊密結合起來,加強村鎮建築隊伍的技術培訓工作,並制定符合本地實際的農民自建住宅施工技術規程等地方標准以指導施工。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培訓合格人員可發給培訓合格證書。
(四)鑒於村鎮建設規劃范圍內的居民和農民自建住宅一般規模較小的實際情況,可由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村鎮規劃選址勘察的基礎上適當增加取土孔,並在地質報告中做出基礎埋深及基礎形式的初步建議。
三、突出重點,分類指導,創新監督管理方式
(一)對於建制鎮、集鎮規劃區內的所有公共建築工程、居民自建兩層(不含兩層)以上、以及其它建設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上或者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所有村鎮建設工程、村莊建設規劃范圍內的學校、幼兒園、衛生院等公共建築(以下稱限額以上工程),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實施監督管理。
建制鎮、集鎮規劃區內所有加層的擴建工程必須委託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並由有資質的施工單位承建。
(二)對於建制鎮、集鎮規劃區內建設工程投資額30萬元以下且建築面積300平方米以下的市政基礎設施、生產性建築,居民自建兩層(含兩層)以下住宅和村莊建設規劃范圍內的農民自建兩層(不含兩層)以上住宅的建設活動(以下簡稱限額以下工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結合本地區的實際,依據本意見「五」明確的對限額以下工程的指導原則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
(三)對於村莊建設規劃范圍內的農民自建兩層(含兩層)以下住宅(以下簡稱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設活動,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以為農民提供技術服務和指導作為主要工作方式。
四、採取有效措施,強化監督管理力度
(一)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本行政區域內村鎮建設工程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重點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特別是城關鎮以外的限額以上工程執行基本建設程序情況的監督檢查,並建立相應的巡查報告制度,明確巡查人員及其職責。
(二)巡查人員若發現建制鎮、集鎮規劃區內和村莊建設規劃范圍內限額以上工程未經開工批准擅自施工的項目以及在以上規劃區外擅自進行建設的,應立即責令停止施工並報告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處理。
(三)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相應的質量安全流動抽查與定點監督檢查制度,監督重點應放在抓好工程的結構質量和施工安全上,加大對工程的地基驗槽和主體結構施工過程以及預制構件等涉及結構安全的建材的監督檢查力度;同時堅持監督與服務並舉的原則,對工程的設計、施工提供必要的技術指導和服務。
(四)限額以上工程竣工後,建設方要組織竣工驗收,並按有關規定向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委託的建制鎮、集鎮的村鎮工程管理服務機構辦理竣工驗收備案。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村鎮工程管理服務機構要做好工程竣工驗收的監督工作。
五、加強對限額以下工程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指導
(一)限額以下建設工程建設方必須取得規劃批准文件方可開工,並應在動土施工前到村鎮建設工程管理服務機構辦理報建備案手續。
(二)建設方在申請建房基地時,應與村鎮建設工程管理服務機構簽訂建房服務協議,協議要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村鎮建設工程管理服務機構應指導建設方選用合適的設計通用圖及其配套基礎形式或聯系有關技術人員提供基礎設計有償服務。建房協議可作為村鎮建設工程管理服務機構對其工程進行管理的依據。
(三)建設方應選擇具有設計、施工承包資質的設計、施工企業進行設計、施工,也可依照有資格的建築師、結構工程師以個人名義設計的圖紙和選擇有資格的建造師、監理工程師組織的施工隊伍或具有勞務資質的施工隊伍,並由設計、施工單位或建築師、建造師、監理工程師分別對設計、施工質量和安全負責。由建設方自行組織施工的,由建設方對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負責。建設方應優先考慮選擇具有工程技術職稱的技術人員和經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培訓合格的建築施工人員。
(四)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對村民自治機構有關人員提供培訓服務,並通過發放掛圖、基本知識讀本等方式宣傳推廣識圖、施工管理方法等基本常識。對限額以下工程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建設方及承建方,在開挖地基、砌築牆體、安裝預制樓板、拌制混凝土、防水層施工、安裝拆卸模板、搭拆腳手架等重要工序上進行必要的技術指導。
六、加強村鎮建設的抗災、防災工作
(一)地質環境條件是構成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在村鎮建設規劃中的建設用地必須考慮工程建設質量安全因素。村鎮建設規劃中劃定建設用地時,要考慮避開自然災害易發地帶,如山體滑坡隱患、地質條件不穩定、風口、有嚴重環境污染、不便於進行基礎設施配套的地域。
(二)各地在對村鎮規劃、村鎮建設的管理規定中,要根據本地實際增加有關抗震、抗風等防災的要求,按照不同地區、區分不同結構形式,組織編制農房建設抗震、抗風等設防標准和標准圖集;提出規模建設的村鎮規劃、建設中加強抗震抗風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
(三)對基本完成的村莊規劃,各地要組織專家對規劃選址進行防災評估;對存有重大安全隱患的選址,盡快進行合理調整,防患於未然。
(四)要充分利用各種手段加強對群眾的抗震、抗風等防災知識普及和安全教育,提高全民的工程質量安全意識,將災害損失控制降低在最低限度。
二00四年十二月六日
6. 新疆土地管理條例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三章土地的利用和保護 第四章國家建設用地 第五章鄉(鎮)村建設用地 第六章處罰 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一切土地
第三條自治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土地管理機構,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土地的統一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管理工作,設土地管理所或者土地管理員
第四條土地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監督檢查土地利用、保護的情況
(二)負責土地的調查、登記、統計和發證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土地利用的總體規劃草案和中期計劃、年度計劃,主管土地開發、墾復等工作
(三)負責土地徵用、劃撥、使用的審核和報批工作,按照國家和自治區規定收取有關土地管理的費用
(四)辦理土地權屬爭議調處的具體事宜;查處違反土地管理法規定的行為
第五條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土地管理工作是自治區土地管理工作的一部分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簡稱兵團)設兵團、師(局)兩級土地管理機構,依照《土地管理法》和本辦法的規定,行使土地管理的職權,分級管理兵團的土地。師(局)土地管理機構,根據需要,經兵團批准,可以在所屬團場設立派出機構。兵團在城鎮規劃區內的土地,應當服從城鎮統一規劃與管理
兵團土地管理機構在業務上受自治區土地管理機構的領導
第六條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
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七條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
兵團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原由地方農牧民經營、使用並按建制移交兵團的土地,原所有權性質不變
第八條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
全民所有制單位、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
鄉(鎮)人民政府核發農牧民承包土地(含自留地、果園地)使用證和宅基地使用證
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面、灘塗的養殖使用權,分別按照《森林法》、《草原法》、《漁業法》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依法改變土地權屬或者因買賣、轉讓地面附著物而涉及土地權屬變更的,以及改變土地使用性質的,須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並由土地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農牧民承包地、宅基地、自留地、果園地使用權屬變更的,由鄉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條兵團師(局)以上管理機構及其直屬企業、事業單位和農牧團場的國有土地使用證、集體土地所有證,由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核發;跨縣(市)的由州人民政府或地區行政公署核發;跨州、地區的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核發
兵團農牧團場和兵團、師(局)直屬企業、事業單位內部的土地使用證核發辦法,由兵團規定
第三章土地的利用和保護 第十一條用地單位根據當地人民政府編制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本單位的土地利用規劃或者用地計劃,經主管部門審核、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後嚴格執行
第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實行建設用地指標控制管理,佔用耕地的數額,不得超過控制指標
第十三條鼓勵對國有荒地進行開發性生產,各級人民政府應給予優惠和扶持。用於農、林、牧、漁業生產的,可按有關規定減免稅收
開墾荒地必須進行可行性研究,制定規劃。自治區開墾荒地的統一規劃,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各地、州、市和兵團的開墾荒地的規劃,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條開發國有荒地,根據統一規劃進行。重點開發夾荒地、撂荒地,保護天然割草場、人工草地和冬春牧場,禁止毀林開荒。開荒應以水定地,禁止種旱田。要妥善處理農林牧業生產的關系,兼顧土地原使用者的利益。開墾的荒地應有一部分種植飼草飼料和植樹造林,農林牧結合經營。自治區人民政府應制定開墾荒地的有關規定,加強管理
第十五條開墾荒地的單位和個人,應持上級主管部門批準的設計任務書或土地利用規劃設計方案,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本辦法規定的批准許可權批准
縣(市)年開荒五百畝以下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決定;超過五百畝不足一千畝的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批准;伊犁哈薩克自治州所轄縣(市)年開荒超過一千畝不足二千畝的,由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伊犁哈薩克自治州所轄縣(市)年開荒超過二千畝,其他州(市)、地區所轄縣(市)年開荒超過一千畝的,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
兵團開發其荒地,必須遵循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並制定兵團開荒的審批許可權和程序,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條開發所有權和使用權有爭議的土地,必須由雙方當事人協商達成協議後,按隸屬關系,報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協商不成的,應報上一級人民政府裁定。未經協商或裁定,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開發有爭議的土地
第十七條開發荒地的單位和個人,負有保護土地的義務,防止水土流失、土壤沙化、鹽漬化和沼澤化
二十五度以上的坡地、風沙前沿的沙荒地禁止開墾耕種。鼓勵種草種樹,防風固沙
第十八條對下列土地實行重點保護
(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區內的土地
(二)名、特、優農副產品基地,優良畜產品基地,野生中草葯基地,高產糧、棉、油基地,城市蔬菜基地
(三)機場、鐵路、公路、水庫、堤壩等用地
(四)軍事設施用地、科學實驗用地和學校用地
第十九條采礦、築路、興修水利工程或進行其他建設,必須嚴格遵守《環境保護法》等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法律、法規,防止污染土地資源
造成土地資源污染和損壞批准用地范圍以外的耕地、林地、草地的,用地單位應負責治理和恢復植被。不能治理和恢復的,用地單位應交納補償費
第二十條從事農、林、牧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合理利用土地。有關主管部門對農、林、牧業用地應實行質量升獎降罰制度,鼓勵改良土壤,培養地力
耕地除因自然災害無法耕種外,禁止廢棄
第二十一條從事磚瓦、砂石生產的,必須按國家建設用地的審批程序辦理用地手續。佔用耕地、林地、草地的,土地管理部門應從嚴控制
第二十二條禁止佔用耕地、園地建墳。建墳區域由當地民政部門會同土地管理部門劃定
第四章國家建設用地 第二十三條國家建設以及興辦社會公共事業,需徵用、劃撥土地時,建設單位必須持國務院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建設項目計劃任務書或其他批准文件,連同建設地點位置圖、總平面布置圖、用地申請書等,向擬征撥土地所在縣(市)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查批准後,由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征撥土地手續。征撥林地、草地,土地管理部門應事先徵求林業、畜牧部門的意見
建設單位不得直接與被征地單位商定征地和議定征地價格
第二十四條除防洪、搶險、緊急軍事行動等特殊情況,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可先用地後辦手續以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先用地後辦手續
第二十五條建設單位使用城鎮規劃區范圍內的土地,必須符合總體規劃的統一要求,其用地位置和范圍的確定須經城市或縣規劃管理部門審查同意
新建、擴建工程項目辦理用地手續時,必須同時提交經環保部門批準的對環境影響的報告書
第二十六條國家建設用地的審批許可權如下
(一)佔用耕地、園地三畝以下,林地、草地五畝以下,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下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
(二)佔用耕地、園地超過三畝不足十畝,林地、草地超過五畝不足十五畝,其他土地超過二十畝不足四十畝的,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批准
(三)佔用伊犁哈薩克自治州轄區內的耕地、園地十畝以上不足二十畝,林地、草地十五畝以上不足二十五畝,其他土地四十畝以上不足六十畝的,由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四)佔用伊犁哈薩克自治州轄區內的耕地、園地二十畝以上不足一千畝,林地、草地二十五畝以上不足二千畝,其他土地六十畝以上不足二千畝的;佔用其他地、州(市)耕地,園地十畝以上不足一千畝,林地、草地十五畝以上不足二千畝,其他土地四十畝以上不足二千畝的,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
各級人民政府批准征撥土地的文件,均應報上一級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兵團內部建設用地的審批許可權如下
(一)佔用耕地、園地十畝以下,林地、草地十二畝以下,其他土地三十畝以下,由師(局)批准
(二)佔用耕地、園地十畝以上不足二百畝,林地、草地十二畝以上不足三百畝,其他土地三十畝以上不足五百畝的,由兵團批准
(三)佔用耕地、園地二百畝以上不足一千畝,林地、草地三百畝以上,其他土地五百畝以上不足二千畝的,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八條國家建設徵用集體所有土地,用地單位按下列標准支付土地補償費
(一)徵用水澆地、稻田、園地、人工草地,按該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五至六倍補償
(二)徵用旱地、天然草場,按該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五倍補償
(三)徵用林地、宅基地,比照鄰近耕地的補償標准補償
上述被徵用土地的平均年產值以當地統計部門的統計年報為准
第二十九條被徵用土地上的青苗和附著物的補償費,由用地單位按下列標准支付
(一)一般作物青苗補償費為該作物前三年平均年產值,宿根作物青苗補償費為該作物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二至三倍
(二)被徵用土地上的房屋、林木和各種設施,按實際損失情況並參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第三十條被徵用土地上的墳墓需要搬遷的,由用地單位報請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告墳主,限期遷移,並按有關規定付給遷葬費。無主墳墓和逾期不遷的,由用地單位代遷
第三十一條徵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第三十二條國家建設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標准支付
徵用園地、林地、草地、漁塘的,比照鄰近耕地的標准支付安置補助費,徵用宅基地、鄉村道路用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第三十三條佔用耕地,須按國家和自治區規定交納耕地佔用稅。國家建設使用農業用地後,有關部門應及時核減原用地單位的農業稅和糧食等定購任務
第三十四條國家建設使用國有荒山、荒地以及其他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按《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國家建設使用林地、草地的,收取的補償費應用於林地、草地建設,並妥善安置林地、草地使用者的生產和生活
兵團以外的單位進行國家建設需佔用兵團使用的土地,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國家建設用地審批程序履行報批手續。批准機關在批准前應當徵求兵團土地管理部門的意見,建設項目的選址定點,應當共同協商。原使用單位受到損失的,建設單位應當給予補償
第三十五條被徵用和劃撥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發生爭議,按《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辦理。在爭議解決以前,可以由人民政府主持,按審批許可權辦理征地和劃撥手續,同時收存有關費用,待爭議解決後再行給付
第三十六條農牧民進城鎮務工經商及開辦服務業需要使用土地的,應向縣級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履行審批手續
第三十七條國家建設用地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給付費用和補償後,被征撥土地的單位和人員不得提出額外要求,阻撓施工
第五章鄉(鎮)村建設用地 第三十八條農村居民建住宅,應當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荒山、荒地。使用耕地、園地、林地和草地的,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由鄉級人民政府收取土地管理費
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使用新宅基地建住房的,必須將舊宅基地交回村民委員會
回鄉落戶的離休、退休、退職職工和復員退伍軍人以及歸僑、僑眷需要宅基地的,按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農村居民和定居牧民宅基地面積標准,根據當地人均佔用土地多少和少佔耕地的原則,由縣級人民政府制定
使用荒山、荒地建住宅的,宅基地面積標准可適當放寬
第四十條自留地、果園地可與宅基地連片劃給,也可單獨劃定。具體面積標准由縣級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一條鄉(鎮)村企業、鄉(鎮)村貿易市場、農村非農業生產專業戶用地和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從事經營性活動用地的,必須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設計任務書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批准許可權辦理用地手續
農村非農業生產專業戶用地在向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前,應向所在村提出用地申請,商訂協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同意
鄉(鎮)村企業建設用地的面積標准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鄉(鎮)村建設用地(包括宅基地)經批准後,不得隨意改變用途和出讓,嚴禁買賣和荒廢。生產經營停止後須將土地歸還集體
第四十二條鄉(鎮)村辦企業和非農業生產專業戶使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應對承包戶的青苗和土地投入給予補償,並妥善安置承包戶的生產和生活
鄉(鎮)村辦企業和非農業生產專業戶使用其他集體所有的土地,按該土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二至五倍給予補償,青苗及附屬物參照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給予補償,並妥善安置承包戶的生產和生活,也可經土地管理部門同意,由雙方協商串換土地,或用應得的補償費入股聯營
第四十三條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從事經營性活動需要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國家建設用地補償標准補償
農村貿易市場用地,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國家建設用地補償標准補償,或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同意,由集體土地所有單位提供場地,收取場地使用費
第四十四條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建住宅,需要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必須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用地面積不得超過當地農村居民宅基地面積標准,並參照國家建設徵用土地的規定支付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第六章處罰 第四十五條違反《土地管理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土地管理法》第六章規定處罰。其中罰款數額如下
(一)全民所有制、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和鄉(鎮)村企業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按徵用該地的土地補償費的10-30%罰款
(二)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按徵用該地的土地補償費的10-30%罰款
(三)非法佔用被征地單位的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非法佔用數額的10-30%罰款
(四)依法臨時使用土地,期滿拒不交出土地的,每日按土地臨時使用費的5-10%罰款;造成貽誤農時而失種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五)在耕地上挖土、挖沙、採石、采礦等,嚴重毀壞種植條件,或者開發土地造成土地沙化、鹽漬化、沼澤化和水土流失的,按徵用該地的土地補償費的10-30%罰款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辦法具有下列行為的,給予處罰
(一)農村居民或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超過批準的用地數量佔用土地建房的,分別由鄉級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門責令退還多佔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多佔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二)徵用耕地或者其他有收益的土地閑置一年不用的,徵收該地年產值二倍的荒蕪費;徵用土地後閑置二年不用的,由土地管理部門收回土地,原征地費用不予退還
(三)在國家建設徵用土地的過程中,拒不執行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限期執行;逾期不執行的,由土地管理部門給予行政處罰
(四)在國家建設徵用土地的過程中,阻礙土地管理人員執行公務,煽動群眾鬧事,阻撓國家建設,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自1989年9月1日起施行。
7. 農村宅基地方面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目前,國家對農村宅基地管理沒有專門性法律法規,相關的法律法規有《憲法》《土地管理法》《物權法》《擔保法》《城鄉規劃法》《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等。
黨中央國務院頒發了一系列政策文件,主要的有:
相關的中央1號文件,國務院批轉國家土地管理局《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請示》(國發〔1990〕4號),《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土地管理切實保護耕地的通知》(中發〔1997〕11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國辦發〔1999〕39號),《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國務院關於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2008〕3號),《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農業農村部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農發〔2019〕11號)等。
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發的一系列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如《國家土地管理局關於印發〈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的通知》(〔1995〕國土〔籍〕字第26號)、《國土資源部印發〈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的通知》(國土資發〔2004〕234號)、《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完善農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實維護農民權益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28號)、《國土資源部 財政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農業部 國家林業局關於進一步加快推進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4〕101號)、《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發證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6〕191號)、《農業農村部關於積極穩妥開展農村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盤活利用工作的通知》(農經發〔2019〕4號)、《農業農村部 自然資源部關於規范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的通知》(農經發〔2019〕6號)等。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按照法律和中央的要求,立足本地實際,制定出台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管理文件,共同構成了現行農村宅基地法律政策體系。
8. 上海市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的相關標准
第四章 相關標准
第二十七條(用地面積和建築面積標准)
個人建房的用地面積和建築面積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4人戶或者4人以下戶的宅基地總面積控制在150平方米至180平方米以內,其中,建築佔地面積控制在80平方米至90平方米以內。不符合分戶條件的5人戶可增加建築面積,但不增加宅基地總面積和建築佔地面積。
(二)6人戶的宅基地總面積控制在160平方米至200平方米以內,其中,建築佔地面積控制在90平方米至100平方米以內。不符合分戶條件的6人以上戶可增加建築面積,但不增加宅基地總面積和建築佔地面積。
個人建房用地面積的具體標准,由區(縣)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范圍內予以制定。
區(縣)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個人建房的建築面積標准。
第二十八條(建築佔地面積的計算標准)
個人建房的建築佔地面積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住房、獨立的灶間、獨立的衛生間等建築佔地面積,按外牆勒腳的外圍水平面積計算;
(二)室外有頂蓋、有立柱的走廊的建築佔地面積,按立柱外邊線水平面積計算;
(三)有立柱的陽台、內陽台、平台的建築佔地面積,按立柱外邊線或者牆體外邊線水平面積計算;
無立柱、無頂蓋的室外走道和無立柱的陽台不計建築佔地面積,但不得超過批準的宅基地范圍。
第二十九條(用地人數的計算標准)
村民戶申請個人建房用地的人數,按照該戶在本村或者村民小組內的常住戶口進行計算,其中,領取本市《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者《獨生子女證》)的獨生子女,按2人計算。戶口暫時遷出的現役軍人、武警、在校學生,服刑或者接受勞動教養的人員,以及符合區(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人員,可以計入戶內。
村民戶內在本市他處已計入批准建房用地人數的人員,或者因宅基地拆遷已享受補償安置的人員,不得計入用地人數。
區(縣)人民政府可以制定關於申請個人建房用地人數的具體認定辦法。
第三十條(用地程序和標准)
原址改建、擴建、翻建住房或者按規劃易地新建住房的,均應當辦理用地手續,並按本辦法規定的用地標准執行。
第三十一條(間距和高度標准)
村鎮規劃對個人建房的間距和高度標准有規定的區域,按照村鎮規劃執行。村鎮規劃尚未編制完成或者雖已編制完成但對個人建房的間距和高度標准未作規定的區域,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朝向為南北向或者朝南偏東(西)向的房屋的間距,為南側建築高度的1.4倍;朝向為東西向的房屋的間距,不得小於較高建築高度的1.2倍。老宅基地按前述標准改建確有困難的,朝向為南北向或者朝南偏東(西)向的房屋的間距,為南側建築高度的1.2倍;朝向為東西向的房屋的間距,不得小於較高建築高度的1倍。
(二)相鄰房屋山牆之間(外牆至外牆)的間距一般為1.5米,最多不得超過2米。
(三)樓房總高度不得超過10米,其中,底層層高為3米到3.2米,其餘層數的每層層高宜為2.8米到3米。副業棚舍為一層。不符合間距標準的住宅,不得加層。
第三十二條(圍牆的建造要求)
個人建房需要設立圍牆的,不得超越經批準的宅基地范圍,圍牆高度不得超過2.5米,不得妨礙公共通道、管線等公共設施,不得影響相鄰房屋的通風和採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