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住建部關於公租房管理的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規范運營與使用,健全退出機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共租賃住房的分配、運營、使用、退出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限定建設標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賃住房通過新建、改建、收購、長期租賃等多種方式籌集,可以由政府投資,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會力量投資。
公共租賃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四條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
第五條直轄市和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公共租賃住房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
第六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都有權進行舉報、投訴。
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接到舉報、投訴,應當依法及時核實、處理。
第二章申請與審核
第七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地無住房或者住房面積低於規定標准;
(二)收入、財產低於規定標准;
(三)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在本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
具體條件由直轄市和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申請人應當根據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的規定,提交申請材料,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申請人應當書面同意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核實其申報信息。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受理,並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
對在開發區和園區集中建設面向用工單位或者園區就業人員配租的公共租賃住房,用人單位可以代表本單位職工申請。
第九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
經審核,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應當予以公示,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登記為公共租賃住房輪候對象,並向社會公開;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應當書面通知並說明理由。
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可以
B. 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設和管理暫行辦法的第1章
第一條
為完善住房保障體系,規范安居型商品房建設和管理,根據《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條例》及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安居型商品房的建設、管理及相關活動。
本辦法所稱安居型商品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銷售價格和轉讓年限,按照規定標准,主要採取市場化運作方式籌集、建設,面向符合條件的家庭、單身居民配售的具有保障性質的住房。
第三條
安居型商品房建設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導、市場運作、統籌規劃和分步實施原則。
第四條
深圳市住房保障部門負責全市安居型商品房的計劃編制、建設管理、准入審核、配售及產權管理等相關工作。
深圳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編制安居型商品房建設項目投資計劃,負責會同市住房保障部門、市規劃國土部門擬定、調整安居型商品房出售價格方案。
深圳市財政部門根據市發展改革部門下達的安居型商品房建設項目投資計劃,撥付安居型商品房建設資金。
深圳市規劃國土部門負責安排安居型商品房建設用地及其供應,負責安居型商品房預售許可,負責根據市住房保障部門的要求,提供相關申請人員的住房產權登記情況。
深圳市公安、人力資源保障、衛生人口計生等部門負責根據市住房保障部門的要求和職責分工,提供相關人員的戶籍、社會保險、人才認定、計劃生育等相關情況。
C. 深圳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是不是法律條文
屬於行政規范性文件
D. 深圳公租房申請多久才能輪候
「首次輪候」即首次集中受理申請輪候的,首次輪候時間和事項都將由深圳住房保障相關部門制定和實施。
一般來說在首次集中輪候書面材料受理截止後,深圳市住房保障部門將會同有關部門,對申請人的申請資格及書面材料進行審核,相關申請信息將在深圳政府在線、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市住宅租賃管理服務中心網站上予以公示,並接受社會監督。
輪候庫建成後,深圳市公共租賃住房房源將面向輪候在冊申請人配租。根據《深圳市公共租賃住房輪候與配租暫行辦法》規定,申請人取得本市戶籍的時間(簡稱入戶時間)為其輪候基準時間,但其在本市首次繳納社會保險的時間在其入戶時間之前的。
以其首次繳納社保時間為輪候基準時間。申請人取得本市戶籍或者在本市首次繳納社會保險時未滿18周歲的,統一以其年滿18周歲當日為入戶時間或者社保時間。
(4)深圳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暫行辦法擴展閱讀:
公租房政策特徵:
公共租賃住房作為有別於廉租住房、經濟適用房的一種新型保障性住房,尚無一個內涵統一的明確界定。分析《指導意見》中對於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要求,比較各地方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中對於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定,公共租賃住房呈現如下特徵:
第一,保障性。住房權是得到《世界人權宣言》、《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公約》等國際公約一致確認的一項基本人權。
《指導意見》也明確指出,大力發展公共租賃住房,是完善住房供應體系,培育住房租賃市場,滿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的重要舉措。由此可見,發展公共租賃住房是我國政府繼廉租住房、經濟適用房之後推出的保障居民住有所居的一種新型保障性住房。
第二,政策支持性。公共租賃住房不是在房地產市場中自發生成的,而是由國家推動出現的,是國家為了住房保障的目的人為設計的新型住房類別,因此公共租賃住房的發展,尤其是發展初期,只有在國家特殊政策的支持下,才能步入正常的發展軌道。
基於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性特質,國家也有責任通過政策支持來推動公共租賃住房的發展。對此,《指導意見》專設「政策支持」部分,從土地供應、國家投資、稅收優惠、金融支持方面給予公共租賃住房發展以政策支持。
E. 深圳人才公共租賃住房及租房貨幣補貼如何申請
首批人才公共租賃住房和租房補貼的受理審核培訓,對人才公共租賃住房和租房補貼的申請條件、填報要求等做詳細說明和講解。
首批將提供約1100套公共租賃住房,主要分布在寶安區的招商瀾園、南山區的首地容御、福田區金地香蜜山和桃源村綜合樓人才公寓、教師公寓等。首批將為3萬多名人才實施貨幣補貼,每月補貼資金1000多萬元。
市住房和建設局局長李榮強介紹,納入首批人才安居工程的相關企業和人才,可提交正式申報資料,根據規定的程序辦理相關手續。未納入首批人才安居工程的企業和人才,可按照即將出台的《深圳市人才安居工程管理暫行辦法》進行正常的申報。另外,今年將全面開展人才安居工程受理審核等各項工作,按照《決定》的要求,逐步兌現人才住房政策。
F. 公共租賃住房有哪些管理辦法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共租賃住房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39號)的規定:「三、對公共租賃住房經營管理單位購買住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免徵契稅、印花稅;對公共租賃住房租賃雙方免徵簽訂租賃協議涉及的印花稅。
......
八、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共租賃住房是指納入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批準的公共租賃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按照《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保〔2010〕87號)和市、縣人民政府制定的具體管理辦法進行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
九、本通知執行期限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G. 深圳公租房可以住多久
深圳公租房只要符合條件並續租,是可以一直居住的,具體租賃期由區主管部門確定。
根據《深圳市公共租賃住房輪候與配租暫行辦法》第十九條公共租賃住房具備集中配租條件的,配租單位應當及時擬定配租方案,並以配租通告的形式在市、區主管部門網站發布。配租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擬配租公共租賃住房房源的基本信息,如項目位置、戶型面積、交付時間、租金價格、租賃期限等;
(二)配租范圍及具體條件;
(三)認租申請起止時間、申請和受理方式、地點;
(四)確定入圍名單的方式;
(五)選房組織方式;
(六)其他必要的內容。
區主管部門擬定的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方案應當報市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
(7)深圳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暫行辦法擴展閱讀:
《深圳市公共租賃住房輪候與配租暫行辦法》第二十九條公共租賃住房租賃期滿後,承租人仍符合屆時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且需要續租的,應當在期滿前三個月內向原配租單位提出續租申請。配租單位應當對承租人是否符合申請條件進行審核,經審核合格的,續租信息應當在市、區主管部門網站予以公示,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准予續租並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第三十條申請續租時,根據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因承租人家庭人口數變化,不再符合原住房配租建築面積標准,配租單位有相應房源的,可以根據情況及時調整。簽訂新租賃合同的同時須退出原配租住房。沒有相應房源的則可以繼續承租原住房,但超出配租建築面積標准部分,應當按照同期同區域同類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場租賃指導價收取租金。
H. 杭州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租賃管理暫行辦法的杭州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租賃管理暫行辦法
為進一步完善多層次住房保障體系,滿足城市住房困難家庭階段性居住需要,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保〔2010〕87號)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建設廳等部門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實施意見的通知》(浙政辦發〔2010〕92號)精神,結合本市實際,特製定本辦法。
一、本辦法所稱的公共租賃住房,是指由政府主導投資、建設、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類主體投資建設、納入政府統一管理,限定建設標准和租金水平,租賃給符合條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大學畢業生和創業人員的保障性住房。
二、各區、縣(市),杭州經濟開發區、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范圍內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三、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導、統一規劃、統一標准、分級建設、社會參與、統一管理、市場運作的原則。
四、市、區縣(市)政府(管委會)是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責任主體,負責加強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管理工作,確保公共租賃住房制度順利實施。
市住保房管部門負責會同發改、規劃、國土資源、建設等部門研究制定全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需求年度計劃;統籌做好市區公共租賃住房的租賃管理和市政府投資公共租賃住房的資產運營等綜合管理工作;負責對各區、縣(市)公共租賃住房的租賃管理工作進行指導、檢查和考核;負責制定出台市區公共租賃住房租賃管理實施細則。
市建設部門負責會同發改、規劃、國土資源、住保房管等部門根據全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需求年度計劃制定建設年度計劃;負責對各區、縣(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工作進行行業監管、指導、檢查與年度考核;負責制定出台市區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管理實施細則。
各區、縣(市)政府(管委會)負責制定轄區內公共租賃住房發展規劃,建立建管機構,按照市政府下達的年度計劃制定年度工作方案,開展建設、管理等工作;負責轄區內公共租賃住房居住區的綜合服務和管理工作,具體政策另行制定。
各級規劃、國土資源、財政、發改、物價、稅務、工商、公安、城管、消防、人力社保、計生、監察、審計、民政、金融辦、教育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做好指導、配合和行業監管等工作。
五、建設公共租賃住房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和保障性住房發展規劃,結合城市產業布局等情況,充分考慮居民就業和生活要求,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盡量安排在交通方便、配套完善、生活便利的區域。
六、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包括在商品住宅、拆遷安置房等住宅項目中配建和獨立選址建設兩種方式。其中,獨立選址建設分為市本級組織建設和各區、縣(市)政府(管委會)組織建設兩種方式。
外來務工人員集中的開發區、工業園區應以建設集體宿舍為主,由各區、縣(市)政府(管委會)獨立選址建設,以解決符合條件的外來務工人員的住房問題。
七、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主體與對應的住宅項目為同一主體。獨立選址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由各級政府(管委會)指定或批準的建設主體負責實施。
八、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納入年度土地供應計劃予以重點保障。在商品住宅項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其建設用地以招拍掛方式供應;在拆遷安置房項目中配建及獨立選址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其建設用地以行政劃撥方式供應。
九、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設計和建設應符合相關規定以滿足基本居住需求。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應與對應的住宅項目統一進行方案設計與建設,確保建設標准不低於對應的住宅項目,其中商品住宅項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應按照土地出讓合同及保障性住房配建協議的約定按期開、竣工及交付使用;拆遷安置房項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應按照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設計劃按期開、竣工,並與對應拆遷安置房項目同步交付使用。
十、在商品住宅中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資金由土地競得者全額承擔;在上城區、下城區、江干區、拱墅區、西湖區、杭州高新開發區(濱江)、杭州經濟開發區、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拆遷安置房項目中配建和市本級獨立選址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由市政府負責籌措資金;各區、縣(市)政府(管委會)負責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由轄區政府(管委會)負責籌措資金。
十一、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涉及的前期審批、稅費減免等事宜按照國家、省、市相關政策執行。
十二、加強對公共租賃住房項目涉及的道路、排水、公交、垃圾清潔直運接駁點等配套基礎設施以及教育、醫療衛生、文化體育、社會服務等配套公共建築建設。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的配套基礎設施、公共建築應當與對應住宅項目的配套基礎設施、公共建築統一規劃、統一設計,同步建設並同期交付、共同使用。獨立選址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建築規模不超過項目地上建築物總建築面積的10%。
公共租賃住房小區外部的基礎設施、公共建築由轄區政府(管委會)或市政府明確的建設主體負責建設。
十三、各地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群眾生活水平、住房狀況、家庭結構和人口等因素,按照保基本、可持續的要求,合理確定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規模和各種套型的比例,公共租賃住房單套建築面積應嚴格控制在50平方米以下。
十四、公共租賃住房應具備基本入住條件,並按照實用、簡潔的原則進行裝修,裝修標准按照《杭州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技術導則(試行)》執行。
十五、獨立選址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由市政府投資建設的,產權人為市政府或其授權的機構;由各區、縣(市)政府(管委會)投資建設的,產權人為轄區政府(管委會)或其授權的機構。在商品住宅項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建成後無償移交住保房管部門或由其有償收購,具體在建設用地招拍掛時予以明確;在拆遷安置房項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建成後由住保房管部門有償收購。
十六、公共租賃住房在辦理產權登記後,須報住保房管部門備案。成幢公共租賃住房原則上按幢辦理產權登記。嚴禁改變公共租賃住房性質,變相出售或違規使用。
十七、住保房管部門應建立健全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核、公示、輪候管理等制度。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再由用人單位向當地政府指定的公共租賃住房經租管理機構申請;無工作單位的,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提出申請,再由鄉鎮(街道)向當地政府(管委會)指定的公共租賃住房經租管理機構申請。具體申請程序由各地住保房管部門另行制定。
十八、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具有申請地戶籍;或持有《浙江省居住證》、《浙江省臨時居住證》,並與當地用人單位簽訂一定年限以上勞動合同且連續繳納住房公積金或社會保險金一定年限以上,或持有申請地營業執照和一定年限以上的完稅證明;
(二)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在申請地無房;
(三)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收入符合申請地政府規定的標准;
(四)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符合申請地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各地可按照解困優先、人才優先的原則,根據保障需求和房源建設情況,分類、分期制定受理條件,確定保障對象,實行梯度保障。
十九、公共租賃住房實行輪候制度。通過公開方式產生選房順序號,根據房源數量確定選房人員數量。列入選房范圍的人員未參加當期選房或選房後放棄承租的,其保障資格終止。未列入選房范圍的人員進入輪候,輪候期一年,輪候期內根據房源情況按選房順序依次配租;輪候期滿,根據屆時制定的申請條件對輪候人員的資格再次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根據房源情況按選房順序依次配租,不符合條件的,其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資格終止。
二十、公共租賃住房實行公開配租制度。根據房源分布情況和申請人情況,按下列原則實行配租:
(一)單人戶申請家庭可申請非成套住房或成套住房中的一部分或小套型成套住房;
(二)兩人戶申請家庭可申請成套一居室住房;
(三)三人(含)以上戶申請家庭可申請成套二居室住房。
非本地戶籍申請人的配偶、父母及子女不符合申請條件的,不認定為申請家庭人口數。
二十一、全市公共租賃住房房源應當統一納入公共租賃住房信息平台進行管理。各區房源配租方案須報市住保房管部門審核發布後方可實施。配租結果報市住保房管部門備案。
二十二、政府指定的公共租賃住房經租管理機構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的日常經租管理和行業監管,應建立房屋使用管理制度和銀行同城委託收租制度,可運用公證制度實施契約管理。由公共租賃住房經租管理機構按照租賃合同示範文本與承租人、用人單位簽訂租賃合同,以加強對房屋使用情況的管理,並確保租金收繳到位。
二十三、公共租賃住房實行物業管理。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納入對應住宅項目統一實施物業管理;獨立選址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由公共租賃住房經租管理機構選聘物業公司進行管理。
二十四、公共租賃住房租賃期限為3年,期滿後經重新申請審核符合條件的承租人,可以續租。除城鎮戶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外,承租人的承租期累計不得超過兩個租賃期限。
二十五、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實行政府定價,由價格主管部門會同住保房管部門、財政部門,在綜合考慮房屋建設、維修和管理成本的基礎上,按低於同地段市場租金水平制定。
對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根據其申報的年度收入情況給予一定的租金減免。
二十六、對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歸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貸款以及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管理支出。各級人民政府應建立租金收入監管制度。
其他各類主體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收入,應優先用於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管理支出和歸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貸款。
二十七、公共租賃住房的水、電、氣價格按照居民標准收取。公共租賃住房租賃管理中涉及的稅費,按照國家、省、市相關規定繳納。
二十八、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保房管部門有權取消其租賃資格,並按照合同約定收回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不配合的,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一)採取隱瞞事實、提供虛假資料、偽造證明材料等手段,騙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實際居住的;
(三)累計6個月以上未繳納租金的;
(四)擅自將公共租賃住房轉租、出借給其他人員居住的;
(五)擅自改變房屋結構或裝修現狀的;
(六)不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申請條件,未按要求及時辦理退出手續的;
(七)存在違反公共租賃住房使用規定和合同約定其他行為的。
二十九、承租人有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住保房管部門可採取以下措施:
(一)將其行為通報人民銀行及市聯合徵信系統管理部門,市聯合徵信系統管理部門應將承租人的行為記入相應的徵信系統;
(二)將承租人相關違規信息在公共租賃住房現場進行通報,或在有關媒體上曝光;
(三)承租人屬於監察對象的,應將其行為通報工作單位監察部門,並由監察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三十、承租人有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按以下方式處理:
(一)自取消其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資格之日起至實際退房之日,按標准租金的三倍收取租金;
(二)對有第二、三項規定情形的承租人,自取消其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資格之日起2年內,不再具有公共租賃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資格;對有其他規定情形的承租人,自取消其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資格之日起5年內,不再具有公共租賃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資格。
申請人員採取隱瞞事實、提供虛假資料、偽造證明材料等手段騙租公共租賃住房的,自發現並退回其申請之日起5年內,不再具有公共租賃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資格。
三十一、用人單位、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及其他社會組織未如實提供申請人員的相關證明材料,或拒不配合住保房管部門、公共租賃住房經租管理機構的資格審核及租賃管理工作的,住保房管部門可通報上級監察機關或相關職能部門,由其對相關責任人作出處理,並可將相關信息在有關媒體上曝光。
三十二、公共租賃住房管理人員在資格審核、監督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監察機關追究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三十三、五縣(市)政府應依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租賃管理實施細則。
三十四、市本級已建成和建設中的經濟租賃住房及各區、縣(市)已建成和建設中的創業人才(大學畢業生)公寓與外來務工人員公寓(以下簡稱兩項公寓)統一更名為公共租賃住房,納入本辦法管理。本辦法施行後,原已立項的兩項公寓建設項目及已配租的兩項公寓仍按原政策執行。
三十五、本辦法由市住保房管部門和市建設部門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
I. 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暫行辦法的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八條(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情形)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的;
(二)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三)按本市規定的比例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
(四)退休的;
(五)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且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六)戶籍遷出本市的;
(七)戶籍不在本市並已申請基本養老保險或者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的;
(八)女滿45周歲、男滿50周歲,失業且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均滿2年的;
(九)在國外或者港、澳、台地區定居的;
(十)經公積金管委會審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一)、(二)、(三)項規定中的自住住房限於本市范圍內。
第二十九條(提取的其他要求)依照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二)、(三)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夫妻雙方均可以提取各自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但合計提取額度不得超過經公積金中心審定的當期實際發生額。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或者相關權利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專戶,由公積金中心代管。
第三十條(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情形)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可以按規定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住房公積金貸款應當重點支持職工購買保障性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首套普通商品住房。
第三十一條(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具體條件)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請貸款當月之前連續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達到規定期限;
(二)首付購(建)房款不低於規定比例;
(三)按規定提供貸款擔保;
(四)具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和貸款償還能力,個人信用狀況良好;
(五)職工及其配偶均未發生住房公積金貸款或者已經全部還清住房公積金貸款;
(六)經公積金管委會審定的其他條件。
前款第(一)項規定中的期限、第(二)項規定中的比例,由公積金中心擬定,經公積金管委會批准後公布執行。
第三十二條(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安排)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除按規定提取風險准備金、公積金中心管理費用和事業發展專項資金外,經公積金管委會決定,剩餘部分可以用於利息補貼和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事業發展專項資金應當用於住房公積金信息化和基礎設施等住房公積金公共服務需要,支持住房公積金制度運行和可持續發展。公積金中心應當制訂事業發展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報公積金管委會審定後施行。
第三十三條(利息補貼和建設保障住房)按本辦法繳存住房公積金達到1年以上,且未曾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在銷戶提取時,可以給予適當的利息補貼。利息補貼標准由公積金中心制訂後報公積金管委會審定後施行。
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資金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向按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且符合條件的職工配租或者配售,所得相關收益納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專戶。具體辦法由公積金中心制訂並報公積金管委會審定後施行。
第三十四條(住房公積金專項貸款的發放)公積金中心在優先保證繳存職工提取和貸款、留足備付准備金後,經公積金管委會批准,可以將一定比例的住房公積金結余資金向政府投資的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提供貸款,所得相關收益納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專戶。
第三十五條(住房公積金管理費用)公積金中心按照略高於本市相同經費性質的事業單位或者法定機構費用標准編制公積金中心管理費用全年預算支出總額,經市財政部門審核後由公積金中心報公積金管委會審議。公積金中心根據公積金管委會審議結果組織實施。
J. 公共租賃房的管理辦法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已經第84次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2年7月15日起施行。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規范運營與使用,健全退出機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共租賃住房的分配、運營、使用、退出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限定建設標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賃住房通過新建、改建、收購、長期租賃等多種方式籌集,可以由政府投資,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會力量投資。
公共租賃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四條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
第五條直轄市和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公共租賃住房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
第六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都有權進行舉報、投訴。
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接到舉報、投訴,應當依法及時核實、處理。 申請與審核
第七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地無住房或者住房面積低於規定標准;
(二)收入、財產低於規定標准;
(三)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在本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
具體條件由直轄市和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申請人應當根據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的規定,提交申請材料,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申請人應當書面同意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核實其申報信息。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受理,並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
對在開發區和園區集中建設面向用工單位或者園區就業人員配租的公共租賃住房,用人單位可以代表本單位職工申請。
第九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
經審核,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應當予以公示,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登記為公共租賃住房輪候對象,並向社會公開;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應當書面通知並說明理由。
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可以向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請復核。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復核,並在15個工作日內將復核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 輪候與配租
第十條對登記為輪候對象的申請人,應當在輪候期內安排公共租賃住房。
直轄市和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和公共租賃住房需求,合理確定公共租賃住房輪候期,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輪候期一般不超過5年。
第十一條公共租賃住房房源確定後,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制定配租方案並向社會公布。
配租方案應當包括房源的位置、數量、戶型、面積,租金標准,供應對象范圍,意向登記時限等內容。
企事業單位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的供應對象范圍,可以規定為本單位職工。
第十二條配租方案公布後,輪候對象可以按照配租方案,到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進行意向登記。
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在15個工作日內對意向登記的輪候對象進行復審。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並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對復審通過的輪候對象,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以採取綜合評分、隨機搖號等方式,確定配租對象與配租排序。
綜合評分辦法、搖號方式及評分、搖號的過程和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十四條配租對象與配租排序確定後應當予以公示。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配租對象按照配租排序選擇公共租賃住房。
配租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十五條復審通過的輪候對象中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孤老病殘人員等,可以優先安排公共租賃住房。優先對象的范圍和優先安排的辦法由直轄市和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
社會力量投資和用人單位代表本單位職工申請的公共租賃住房,只能向經審核登記為輪候對象的申請人配租。
第十六條配租對象選擇公共租賃住房後,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與配租對象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
租賃合同簽訂前,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應當將租賃合同中涉及承租人責任的條款內容和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情形向承租人明確說明。
第十七條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合同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積、結構、室內設施和設備,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賃期限、租金數額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維修責任;
(五)物業服務、水、電、燃氣、供熱等相關費用的繳納責任;
(六)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情形;
(七)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辦法;
(八)其他應當約定的事項。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示範文本。
合同簽訂後,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應當在30日內將合同報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公共租賃住房租賃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
第十九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略低於同地段住房市場租金水平的原則,確定本地區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准,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准應當向社會公布,並定期調整。
第二十條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約定的租金數額,應當根據市、縣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准確定。
第二十一條承租人應當根據合同約定,按時支付租金。
承租人收入低於當地規定標準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申請租賃補貼或者減免。
第二十二條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有關規定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償還公共租賃住房貸款本息及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管理等。
第二十三條因就業、子女就學等原因需要調換公共租賃住房的,經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同意,承租人之間可以互換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 使用與退出
第二十四條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及其委託的運營單位應當負責公共租賃住房及其配套設施的維修養護,確保公共租賃住房的正常使用。
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維修養護費用主要通過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業服務設施租金收入解決,不足部分由財政預算安排解決;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維修養護費用由所有權人及其委託的運營單位承擔。
第二十五條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及其委託的運營單位不得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質、用途及其配套設施的規劃用途。
第二十六條承租人不得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確需裝修的,應當取得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其委託的運營單位同意。
第二十七條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
(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八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共租賃住房使用的監督檢查。
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及其委託的運營單位應當對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賃住房的情況進行巡查,發現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依法處理或者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九條承租人累計6個月以上拖欠租金的,應當騰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拒不騰退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條租賃期屆滿需要續租的,承租人應當在租賃期滿3個月前向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准予續租,並簽訂續租合同。
未按規定提出續租申請的承租人,租賃期滿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拒不騰退的承租人,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一條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一)提出續租申請但經審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的;
(二)租賃期內,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並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條件的;
(三)租賃期內,承租或者承購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應當為其安排合理的搬遷期,搬遷期內租金按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數額繳納。
搬遷期滿不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確無其他住房的,應當按照市場價格繳納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其委託的運營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二條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經紀人員不得提供公共租賃住房出租、轉租、出售等經紀業務。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及其委託的運營單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一)向不符合條件的對象出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未履行公共租賃住房及其配套設施維修養護義務的;
(三)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質、用途,以及配套設施的規劃用途的。
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為行政機關的,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處理。
第三十五條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不予受理,給予警告,並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
以欺騙等不正手段,登記為輪候對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登記為輪候對象的,取消其登記;已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責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並按市場價格補繳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六條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責令按市場價格補繳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的租金,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的,依照《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記入房地產經紀信用檔案;對房地產經紀人員,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取消網上簽約資格,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2012年7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