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在長沙怎麼樣申請住房貨幣化補貼都需要提供一些什麼資料
(1)關於申報住房抄貨幣補貼襲的請示(申報單位文件2份);(2)單位住房貨幣補貼申請表; http://cs.loupan.com/html/news/201008/89884.html(3)夫妻雙方身份證、工資審批表復印件(1件);(4)職務(稱)證書及聘書等相關證明(查看原件,留復印件1份,在復印件上加蓋「與原件相符」印章);(5)房屋所有權證(查看原件,留存復印件1份,在復印件上加蓋「與原件相符」印章);(6)單位住房貨幣補貼申請表數據採集電子資料;(7)其他應當提交的材料。
❷ 保障性住房宣傳標語! 越多越好,類別要不一的。
住房誰來幫,政府保障房。
❸ 就業和社會保障宣講政策會的簡報
你好,就是宣講就業信息,引導企業招聘,就這些
❹ 住房公積金政策法規宣傳總結
一、高度重視住房公積金政策宣傳工作
本中心一直高度重視對國家政策法規特別是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宣傳貫徹工作。為了切實履行本中心所擔負的行政執法職能作用,必須把住房公積金政策宣傳放在首位,讓這項惠民政策惠及於民,為增強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的購房、建設幸福攀枝花助一臂之力。為了搞好「12.4」系列宣傳活動,中心主要領導親自部署,分管領導精心組織,中心各職能部門(辦事處)工作人員積極參與、協調,為活動的成功進行創造了良好條件。
二、走進大型國企,共同組織宣傳日活動
11月30日,中心與攀煤集團合作,在攀煤集團舉辦了一場「住房公積金政策宣傳咨詢會」。為了搞好這次活動,本中心擬訂了詳細的宣傳方案,准備了7塊展板和1000份「住房公積金業務指南」及住房公積金政策文件30餘套。在中心張治文副主任的帶領下,中心資金部、信貸部、XX區辦事處派出業務骨幹,同攀煤集團下屬的24家單位住房公積金經辦人員共同參與了此次活動。張治文副主任用精心製作的ppt課件為與會者作了題為「聚公積金財富,住幸福家園」的住房公積金政策講座。本中心工作人員針對企業經辦人員在工作中遇到的實際問題進行了現場答疑和交流。活動還通過發放住房公積金政策文件、政策展板展示、散發「業務指南」等形式,大力宣傳了住房公積金政策。通過此次活動,讓大企業職工進一步了解了國家實施住房公積金政策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同時也提高了他們辦理住房公積金業務的能力。
三、及時上傳信息,擴大宣傳影響
本中心在「12.4」全國法制宣傳日系列活動期間及時將有關信息上傳到市公眾信息網和住房公積金網站上,進一步擴大住房公積金政策的影響,為職工了解住房公積金政策、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提供支持。通過「12.4」全國法制宣傳日系列活動,擴大了住房公積金政策的影響。今後,我們還要繼續努力,不斷創新宣傳形式,讓更多的群眾享受到住房公積金政策的優越性。
❺ 誰能給我一篇法律宣講的宣講材料答對了還有加分!
當前,對法律進社區的普遍觀點認為,司法行政進社區就是法律進社區,將二者等同起來。筆者認為,這種觀點混淆了司法行政進社區與法律進社區的概念,縮小了法律進社區的范圍和內容,容易讓人產生法律進社區就是司法行政的事,與其他部門、單位不相干誤解,不利於司法行政機關在法律進社區活動中發揮組織、協調作用。筆者試對法律進社區的概念進行分析,並對司法行政機關如何在法律進社區活動中發揮職能作用,把握工作原則,理順各方關系,探索有效的組織運作形式進行一些探討。一、理清法律進社區的概念1、對法律進社區的概念分析。筆者認為,法律進社區活動的概念應當是:凡屬於黨政機關、社會團體、中介組織實施、作用於社區的管理、服務、援助、宣傳教育等活動,都屬於法律進社區的范疇。如社區居民民主權利的行使涉及的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監督、民主管理等;社區治安涉及的居民人身、財產安全;社區服務、保障涉及的衛生保健、計劃生育、困難戶和低保對象、失業人群等;社區建設涉及的小區規劃、出新、物業管理、消防、排污、綠化、美化等;涉及相鄰關系中的陽光權、噪音污染、油煙污染以及違章建築、裝潢等;涉及到鄰里關系、家庭關系、外來人口問題等等。這些都是社區建設中涉及法律的問題,都可能產生侵權和糾紛,也都需要通過社區建設、管理以及法制宣傳教育、社區依法治理、法律服務來解決。法律進社區的特點應當為:(1)屬於社會公共事務;(2)屬於法律事務;(3)屬於黨政機關、社會團體、中介組織提供並作用於社區的;(4)屬於社區(包括居民自治組織、居民群眾、居民法人)所涉及事務對法律有需求的。2、司法行政進社區不等於法律進社區。目前,司法行政行機關行文指出所要開展的法律進社區活動,都是從司法行政所承擔的職能來要求的,如開展社區法制宣傳教育活動,向社區延伸律師、公證、法律服務,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發展社區法律志願者活動,積極開展人民調解工作和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等。從性質上講,這些只能屬於法律服務進社區,應是法律進社區活動中的一個組成部分,是法律進社區概念中的子概念,而不是整體意義上的法律進社區。3、從組織運作上講,黨政機關各個部門、各社會團體、中介組織都在依照各自的職能,各自的社會定位,在不同程度上實施著法律進社區活動,如公安機關設立的社區警務室、社區輔警,組織的社區聯防隊、義務巡邏隊等。司法行政機關也是其中的一個組織實施者,不同的是司法行政機關組織實施的項目較多,群眾需要量較大。但司法行政機關只能組織本系統人員,也就是司法行政機關幹部、所屬的司法所、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公證處。對其他黨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其他單位,司法行政機關只能作為社區資源來協調,動員和鼓勵他們參與到法律進社區活動中來。對其他部門在社區實施的管理、服務活動,司法行政機關也只能發揮職能作用,積極配合,而不能越俎代庖或指手畫腳。因此,法律進社區作為一項整體活動,不可能只通過一個部門的操作而達到整體實現。二、認識司法行政組織實施法律進社區的性質和目的司法行政組織實施的法律進社區活動是基於司法行政的職能要求,以司法行政作為法律服務的主要供給方,並組織政府其他部門和社會組織、團體為社區居民提供各種涉及社區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的便捷、優質的法律服務,是社區建設、社區服務的有機組成部分,具有社會公益性質。在這項活動中,司法行政機關既是組織者,也是實施者,同時也是服務的提供者,有別於政府其他部門,其他社會團體、組織出於自身職能和利益需要所開展的法律服務活動。司法行政機關實施法律進社區活動的目的,一是使社區居民、居民法人得到便捷、優質、有效的法律服務,維護社區居民的合法權益,促進本地區的社區建設和社會穩定;二是提高社區居民的法律意識和法律素質,依法行使民主權利,依法辦事,依法維護自身權益,提高社會文明程度;三是促進司法行政機關職能在社區落實。司法行政機關的主要職能如人民調解、兩勞安置幫教、法律援助、法制宣傳教育,以及律師、公證、法律服務等,都是面向基層、面向社會的服務工作,都屬於法律進社區活動的范疇,都是社區服務的資源。開展法律進社區活動,正是落實司法行政職能有力的助推器。三、司法行政實施法律進社區應考慮的幾個原則開展法律進社區活動是黨和國家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廣大人民群眾辦實事的民心工程。司法行政機關在組織實施這項工程中,應注意一些原則的把握,以保證活動的健康發展。1、加強協調、理順關系的原則。法律進社區不僅是一項活動,更是一種實實在在的服務,是為社區居民和居民法人提供涉及法律事務上的方便和幫助,是社區建設、社區服務的應有之義和重要內容。法律進社區不應當也不可能由司法行政機關一家單獨實施,只有和社區建設、社區服務的其他方面有機結合,法律進社區活動才能取得綜合性效果。當前推動和實施社區建設的主體有政府及以民政部門為主的政府各職能部門、街道辦事處、居民自治組織、社會中介組織、社會團體、社區內的企事業單位、以及居民群眾。司法行政機關推動法律進社區必須搞好協調,一是爭取區委、區政府對法律進社區活動的支持和關注,將法律進社區納入區委、區政府推動社區建設的整體框架,統一布置、統一組織實施;二是與政府各有關職能部門搞好協調、加強溝通、密切配合,融法律進社區於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社區治安與穩定、社會保障、社區環境、社區文化和各項便民利民措施之中;三是與街道工委、辦事處搞好協調,爭取其對司法所工作的支持。在城區,司法所實際是處於司法行政和街道的雙重領導之下,而且日常工作由街道直接領導。司法行政機關只有主動加強和街道的溝通與協調,聽取街道對實施法律進社區的意見,爭取他們解決司法所工作上遇到的困難,支持司法所開展法律進社區各項活動。這是保證司法所全面完成司法行政任務,不被其他任務取代,不脫離街道整體工作的重要環節。2、整體把握,立足於職能發揮的原則。司法行政實施的法律進社區活動是司法行政職能在社區的整體落實,不單單是搞一些簡單的法律咨詢服務,而是將法制宣傳、人民調解、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務有機結合起來,作為一項整體的項目,服務於社區。因此,司法行政機關應從職能發揮的角度,整體勾畫法律進社區的方案和途徑,從宏觀上把握法律進社區與其他社區服務的配套銜接,保證這項活動收到良好的社會效果。同時,要特別注重街道司法所在法律進社區活動中作用發揮,因為司法所是司法行政的派出機構,承擔了司法行政職能在基層落實的任務,其工作范圍和對象也正是社區內的居民群眾和企事業單位。可以說,司法所的全部職能作用發揮,都屬於法律進社區的范疇。司法行政機關在推動法律進社區活動中,應首先關注對司法所的指導、督促和服務,協調解決司法所在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困難,調動其工作積極性,及時總結和推廣好的經驗和做法,努力保證司法所職能作用得到最大程度的發揮,為法律進社區活動奠定堅實的組織和機構保障。3、求真務實,便民利民的原則。在當前改革大潮下,社會關系、人們的生活方式都發生了很大的變化,特別是隨著人民群眾生活水平的提高,家庭小型化和人口老齡化的趨勢日益明顯,加上新型小區、高層小區的出現,人們的生活環境發生了變化,一些隨著改革而出現的新型社會矛盾,給社區居民帶來了更多的涉法問題,如勞動、醫療、保險、住房、養老、托幼、家政、消費、物業管理等方面,客觀上對包括法律服務在內的社會化服務有了更高更廣泛的需求;一些特殊群體,如老年人、殘疾人、優撫對象、下崗職工對涉及法律方面的服務和援助也更為迫切。同時,隨著依法治國方略的實施,法律對社會事務的調整作用日益明顯,也為法律服務拓展了空間。法律進社區活動正是適應了改革的需要,適應了人民群眾是需要而開展的,具有很強的社會基礎和群眾基礎。司法行政機關應當以此為契機,從實踐「三個代表」的高度來看待法律進社區活動,轉變作風,重心下沉,真正為社區群眾辦實事,做到難有所幫、貧有所助,形成群眾看得見、摸得著、用得上、有保障的法律服務機制,贏得群眾的歡迎和支持。四、拓展法律進社區的途徑作為社區建設系統中的一個子系統的法律進社區活動,其內容與社區建設的各個方面密切相關,其實現途徑也必然要與社區建設的各個方面密切結合,才能有效實現法律進社區。筆者認為,至少在以下幾個方面搞好結合:一是法律進社區活動與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相結合。黨的十六大提出了建立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目標,並明確提出:「政治文明的核心是把黨領導,人民當家作主與依法治國有機結合」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本質就是人民當家作主。當前廣泛開展的社區建設,其核心就是社區居民的民主自治。法律進社區應當結合社區依法治理的推進,在法制宣傳內容中加大公民民主政治權利的宣傳力度,引導社區居民依法參政、議政,依法行使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權利,並為社區居民民主權利提供相應的法律服務。二是法律進社區活動與社區精神文明建設、公民道德建設活動相結合。前文所述法律進社區活動的目的之一是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識和法律素質,提高公民依法維權、依法辦事的能力。而這與社區精神文明建設和公民道德建設的目標是一致的,是社區精神文明建設的內容之一。司法行政機關開展的全民普法教育活動與社區精神文明建設、公民道德建設在內容上應相互包容,在組織運作上應與黨委宣傳部門、街道、社區自治組織共同實施,在方法形式上應豐富多彩,在宣傳陣地上可共同利用,在骨幹隊伍上相互支持。特別是結合社區居民身邊發生的事,可以借用社區學校、夜校、講座、宣傳欄、座談、討論、法制文藝、漫畫、演講、徵文等陣地和形式將精神文明、公民道德和法律知識結合起來進行宣傳教育,將更能夠為居民所接受,得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三是與社會穩定、社會治安工作相結合。司法行政機關履行的人民調解、法律援助、兩勞人員安置幫等職能,本身就是社會穩定的基礎工作。開展法律進社區活動就是要更深入地落實這些職能,加強群眾性的人民調解組織、法律援助隊伍,安置幫教隊伍建設,加大對社區各類矛盾糾紛的調解力度,並結合社區創安工作,與社區內的義務巡邏隊、聯防隊、社區輔警隊伍的作用發揮結合起來,共同維護社區的安寧與祥和。四是與社區服務相結合。社區法律服務是社區服務的組成部分,是要義,沒有法律服務的社區服務將是不完整的服務。而社區服務能否真正為社區居民群眾切身利益服務,不損害群眾的利益,則需要依法規范。社區服務中的醫療、衛生、文化、體育、物業、保險、家政、養老、助殘、助困等各項服務都都是與法律有關的服務內容,也都是法律服務要涉及的內容。司法行政機關應與提供這些社區服務的單位、組織、團體及中介機構結合,針對社區服務的具體內容開展相關的法律知識宣傳,協助解決社區服務中有關法律問題,促使社區服務更加規范,更好地滿足社區居民的物質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生活環境改善的要求,提高社區居民的生活質量。五、司法行政實施法律進社區應掌握的幾個環節一是動員社會廣泛參與。法律進社區不單單是司法行政進社區,也不單是由司法行政獨自操作能夠完成的。司法行政機關在提供職能服務的同時,必須動員社會各界廣泛參與,並以司法行政機關所管理的律師事務所、公證處、法律服務所人員為骨幹力量,積極整合社區內的機關、院校、企事業單位、居民自治組織、社會中組織以及其他社會團體、居民群眾中的資源,組建具有一定規模的志願者隊伍和宣傳、服務陣地,通過這些隊伍和陣地的作用發揮來具體實施法律進社區的工作。二是加強指導。司法行政機關作為這項活動的指導部門,應以對人民群眾負責和服務改革的態度,積極推動這項活動的開展。加強對司法所、志願者隊伍的指導、服務、評比和獎勵,鼓勵街道、社區居委會和參與法律進社區的單位、團體創造性地開展工作,抓好試點,並及時推廣典型經驗和做法,以保證活動取得階段性效果。三是豐富載體。首先是開展豐富多彩的活動,如法律咨詢、講座、座談會、討論會、法制文藝、漫畫、演講、徵文等活動;其次是建立陣地,如社區議事園、市民學校、讀書站、宣傳欄、服務站、維權站以及社區服務中心設置的法律服務台等;再次是建立機制,將被動服務與主動服務相結合,使居民群眾需要時找得到、靠得住、用得上,並結合各時期有重點地開展專項法律服務活動。法律進社區是一項剛剛開始的社會服務活動,司法行政如何在這項活動中更好地體現職能作用,需要進行更為深入的研究和分析。本文僅是一管之見,請同行指教。
❻ 住房保障擔當責任服務演講稿
我們可寫,加昵稱聯系。
❼ 關於住房保障工作演講稿
中國社會保障制度是國家對公民在年老、疾病、傷殘、失業、生育、死亡、遭遇災害、面臨生活困難時,由政府和社會依法給予物質幫助,以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的制度。社會保障制度是國家的基本制度之一。國家必須制定社會保障法律規范,保證社會保障制度真正得到貫徹實施。
從邏輯上講,任何制度的建立都應當先設計再建設,至少在建設之前應該有一個框架性的思路。但是,中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設,在原有設計被明顯放棄的情況下,卻始終缺乏長遠性的總體考慮。在一定程度上,對整個中國社會保障制度進行宏觀審視,已經成為當前中國社會政策的當務之急。
一、存在問題與原因分析
簡單觀照,近十幾年尤其是明確提出經濟體制轉型任務之後的十年,中國社會保障制度的整體設計曾經出現過一個比較明顯的變化過程。
1993年,中共十四屆三中全會通過的《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中第一次就新時期中國社會保障制度的構成進行了闡述,指出: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包括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社會福利、優撫安置、社會互助和個人儲蓄積累。以後1995年、1996年中共中央和全國人大關於經濟社會發展「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目標的文件中,又重申了這樣的觀點。但是,1998年開始,隨著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組建,官方文獻中「社會保障」一詞的內涵和外延均發生了很大變化,過去「六部分」的說法不僅再也沒有在官方文件中出現,實際上被完全放棄,而且代之以「要使社會保險制度、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互銜接、相互補充,不斷完善社會保障體系」(見中發[1998]10號文件《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切實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的通知》)的提法,以後又進一步演化為「三條保障線」的說法。由於「三條保障線」被認為只是「目前條件下有中國特色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還不是社會保障制度的全部,官方文件中又再也沒有就完整的社會保障體系的構成發表過任何論述,所以,關於整個中國特色社會保障制度的總體框架問題,便被懸置起來。
由於關於中國社會保障制度總體框架這個帶有根本性的問題被長期懸置,目前在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實踐中,已經出現了一些明顯的問題。這些問題概括起來,主要是:一、概念使用和某些提法相當混亂,不少保障項目定性不清、目標不準,沒有具體的實施步驟。比如,社會保障與社會福利、社會保險內涵交叉,經常混用;「三無」對象和「五保」供養實質是社會救助卻名之為社會福利;住房救助在實踐中演變成部分人新的社會福利;社會保險的福利色彩十分濃厚;發行彩票被定義為彌補政府財政不足的重要手段;有人提出社會福利產業化、老齡事業產業化口號等等。二、部門之間、制度之間、上下級之間缺乏溝通、缺乏協調,導致整個社會保障制度層次性不強,支離破碎,甚至出現某項保障制度受重視的程度隨著不同社會群體政治呼聲的大小、部門勢力的大小或者某領導人個人影響的大小而發生變化的情況。類似的例子不勝枚舉。三、非制度化特徵十分明顯。集中表現在:法制化水平不高,即使已有法規也嚴重缺乏執法力度,保障制度難以落實;有些保障項目中政府、社會、家庭、個人責任不清,保障效果難以到位;政府職能錯位,不同部門、不同層次的政府責任不明確,同時出現越位和缺位現象;資金籌措不規范,對地方財政的社會保障出資缺乏有效監督;發動社會力量不充分與過分依賴社會力量的情況並存。同時,整個社會保障制度建設具有明顯的應急特徵,突出表現為頭痛醫頭腳痛醫腳,比如在解決下崗職工、退役軍人的問題上,在解決拖欠公務人員工資的問題上等等。四、整個社會保障制度存在明顯的結構性缺陷。比如所謂社會保障只覆蓋城市而不包括農村,社會救助制度未得到足夠重視,社會保險保障水平過高而保險層次單一,職業福利未納入政府視野,家庭福利制度付諸闕如,社區保障作用被過分誇大,等等。五、社會保障工作的專業化水平有待提高,突出表現為沒有形成一支從研究到操作的專業化隊伍。不少保障項目的立法缺乏研究成果的鋪墊,很多新的措施缺少前期論證(如時間儲蓄制度、志願者制度),對現有政策法規實行情況的評估難以進行,社會工作職稱體系難以建立,大學社會保障專業、學科設置不盡合理,等等。
簡要分析造成整個社會保障體系缺乏總體設計和框架性關照的原因,大致有以下三點:
首先,各有關方面對社會保障制度重要性的認識尚未達到應有的高度。之所以出現這種情況,根源在於對效率優先、兼顧公平原則的片面理解,在於重視經濟發展而輕視社會發展的認識,在於對西方福利國家教訓的懼怕,在於付諸實施的經濟轉型設計方案中缺乏對社會保障制度的足夠重視,在於政府權利本位和公民義務本位而不是政府責任本位和公民權利本位的行政意識和行政習慣,也在於作為大國的中國任何問題都會有較大迴旋餘地的偏見。
其次,不少人對社會保障制度的了解和認識存在某些偏差、錯誤,甚至誤區。表現在具體實踐中,不少人用社會保險代替了整個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設,有的人誤將應急式的基本生活保障當成整個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設,也有人用就業就是最大的保障的觀點看待社會保障制度建設問題,從而使社會保障制度的整體設計受到了不應有的沖擊。
再次,有的人對社會保障制度專業化、規范化建設的必要性、緊迫性認識不足。比如,有人認為,中國有社會互助的傳統,有仍然在發揮作用的傳統的社會救濟制度,有政府一再增加的生活保障資金,所以絕對不會出現餓死人、凍死人的情況,嚴格按照制度要求進行規范化、標准化管理沒有必要;有人認為,社會不公平的出現相對於經濟發展要滯後一個時期,所以再過幾年再抓社會保障制度建設還來得及;還有人認為,中國社會不公平的程度遠沒有達到可怕的程度,有學者甚至認為國際通用的吉尼系數可以擴大,所以強調完整、規范的社會保障制度建設是大驚小怪。
二、目標模式與制度設計
在對當前中國社會保障制度建設中的主要問題進行了簡要分析之後,本文認為,中國特色社會保障制度的目標模式和制度框架應當是:以「補救模式」為目標,以社會救助為基礎,以社會保險為主體,以社會福利為補充。
以「補救模式」為目標,就是在充分發揮市場、社會、單位、家庭和個人作用的基礎上,政府只在社會保障制度建設中發揮拾遺補缺的作用,而且保障水平只限定在維持基本生活的水平上,保障制度的設計以不損害市場機制有效運作為必要前提。按照「補救模式」的要求,無論在社會救助、社會保險還是社會福利制度方面,政府都只發揮最小的、迫不得已的作用。選擇這樣的社會保障目標模式,是與中國經濟發展階段、國家財政能力、中國社會的具體國情等因素密切相關的。
以社會救助為基礎,就是把社會救助體系的建立和維護放在整個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優先位置,努力建立以維持最低生存為目標,以國有企業下崗職工、貧困人口、災民、「三無」和「五保」人員等特殊困難群體為重點,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為核心,以災民緊急救助制度、救助性福利服務制度、社會互助制度、扶貧開發制度為主要內容,以醫療、教育、住房、司法等專項救助和臨時救濟為補充,以統一的社會救助服務網路為基本載體的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救助體系。以社會救助為基礎構築中國社會保障制度,既是我國國情所決定的,也是我國現有的社會保障制度發展水平的具體體現。
以社會保險為主體,就是把社會保險制度的建立和正常運行作為整個社會保障制度是否已經建立並良好運行的根本標志,努力建立以維持溫飽水平為目標,以基本養老、醫療、失業、生育、工傷和護理保險為主要內容,以多樣化、可選擇的補充保險為重要輔助的符合中國國情的社會保險制度。以社會保險作為整個社會保障制度的主體,是社會保險制度廣闊的保障面所決定的,沒有這個網路作為屏障,政府的社會救助制度將不堪重負。而基本社會保險制度把保障水平定位在維持溫飽的水平上,是「補救模式」的基本要求,也是與中國政府的財政承受能力相符合的。
以社會福利為補充,就是把社會福利制度作為完整的社會保障制度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之一,努力建立以國有企業職工、退役軍人、各類公務人員和見義勇為人員社會福利為基礎,以職業福利、家庭福利、公益事業和社區福利為基本內容的中國特色的社會福利制度。在此,由國家向國有企業職工、退役軍人、各類公務人員和見義勇為人員提供社會福利,是國家義不容辭的基本職責,但由於對這些群體的保障在水平上普遍高於社會保險的一般保障水平,在目的上多數已經成為政府與各種社會力量競爭人力資源的重要手段之一,所以理應成為社會福利制度的基礎。同時,在我國,還要大力發展以政府和社會支持為主要方式的家庭福利,大力發展以提高社會競爭力為目的、由單位提供的職業福利,大力發展由政府、社會和社區居民共同提供的社會公益事業和社區福利。需要說明的是,目前學術界存在著一種片面誇大社區福利重要性的現象,有的學者甚至不恰當地提出所謂「社區保障」的概念,並賦予社區保障以「第二安全網」的定位(竇玉沛等:《重構中國社會保障體系的探索》,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193頁。)應當指出:從理論上講,這種主張也許可以成立,但中國的城市社區目前還遠遠沒有成熟到可以承載為居民提供保障的地步,而且只要社區自治是一句空話,社區服務、社區保障之類就永遠是無本之木、無源之水,根本不可能持續發展。
在整個社會保障制度總體框架的設計中,除了基本目標和保障項目之外,還應當包括三個體系:
(一)法規體系
主要應當由四個部分構成:一是由全國人大制定的以《社會保障法》為根本,以《社會救助法》、《社會保險法》、《社會福利法》為主要內容,以某些部門法為補充的社會保障法律體系;二是由國務院和省級人大分門別類地制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災民緊急救助、「三無」和「五保」人員供養、社會互助、扶貧開發和醫療、教育、住房、司法等專項救助,養老、醫療、失業、生育、工傷和護理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國有企業職工、退役軍人、各類公務人員和見義勇為人員社會福利和職業福利、家庭福利、公益事業、社區福利等30多個社會保障項目的法規;三是由國務院相關部委和地方人大、地方政府制定的旨在上述法律、法規的實施辦法和具體標准;四是對那些還難以上升成為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制度、做法和措施通過文件的形式規定下來,形成政策。從目前的實際情況看,完善社會保障法規體系需要從兩頭做起,一方面是盡快制定《社會保障法》,以確定基本的制度框架;另一方面是從具體做起,把在實踐中已經成熟的做法通過政策、標准和規章等固定下來,然後再逐步完善,形成比較完整的社會保障法律法規體系。
(二)管理體制
根據多年實踐的經驗,結合我國國情,社會保障制度的管理體制應當是: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分工協作、社會廣泛參與和分級負責、分級出資、分級管理。這里,有幾個基本要點:
首先,不宜在政府中建立集統一決策與統一操作於一身的社會保障部門,甚至也不宜成立大一統的、領導小組式的協調機構。至於統一設計、統一協調的任務,則應當交由《社會保障法》和《社會救助法》、《社會保險法》、《社會福利法》組成的社會保障法律體系去完成。之所以反對成立統一的社會保障部門,理由有三:一是從實際情況看,社會保障工作涉及的領域太多,而且相關保障工作在操作上與這些領域的具體管理活動緊密關聯。沒有相關領域的專業知識,是根本做不了這些保障工作所需要的鑒定取證、調查核實等工作的,只能徒增周折,事半功倍。二是從行政組織的幅度適中原則看,把30多項社會保障項目統統劃歸一個政府部門去管理,將造成該部門的管理幅度過大、勢力過強,從而不利於整個政府組織的有序運行。三是從已有經驗看,世界上還沒有一個國家把包括社會救助、社會保險、社會福利在內的所有社會保障工作集中到一個政府部門的先例。即使在我國,也從未出現過類似情況。之所以反對成立統一的協調機構,是因為從實踐情況看,我國政府機構中的各種領導小組,往往要設立一個專門的辦事機構,而這個辦事機構所在的部門往往也就成為該項工作的實際決策部門,事實上仍然導致了眾多權力的過分集中,有時還成為這個強勢部門肆意干涉其他相關部門的合法依據,甚至加劇了部門之間的摩擦與扯皮。
其次,在社會保障機構的設置上,應當堅持部門分工協作的原則。具體講,就是在社會救助方面,明確以民政部門為牽頭單位,並負責救助水平的總體把關和具體的協調工作,除了把最低生活保障、災民緊急救助、「三無」和「五保」人員供養、社會互助交給民政部門決策和操作以外,應當把扶貧開發交給農業部門,把醫療救助交給衛生部門,把教育救助交給教育部門,把住房救助交給建設部門,把司法援助交給司法部門;在社會保險方面,明確以勞動保障部門為牽頭和協調單位,除了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及其補充保險由勞動保障部門繼續決策和操作以外,應當把醫療保險、生育保險、護理保險及其補充保險等這些與衛生管理工作密切關聯的工作統統交給衛生部門去操作;在社會福利方面,則應當成立一個協調機構總負其責,而把國有企業職工和各類企業的職業福利交給勞動保障部門去操作,把退役軍人、見義勇為人員和包括老年人、殘疾人、兒童在內的各種特殊社會群體的社會福利和家庭福利、公益事業、社區福利和民間組織的職業福利等交給民政部門,把各類公務人員包括公務員、事業單位職工的社會福利及政府機關、事業單位的職業福利交給人事部門。這樣分工,一方面考慮的是相關工作在具體操作中與哪個部門關聯度最大,另一方面考慮的是相關業務的傳統分工。
第三,從責任分工的角度看,要正確區分國家、社會和家庭與個人的責任。所有的社會救助制度和退役軍人、各類公務人員的社會福利,無疑應當由政府負起從出資到組織落實的完全責任,盡管這些領域的保障工作並不排斥甚至提倡社會的積極參與,這是國家的職能所決定的。在社會保險方面,政府的責任主要是負責組織工作和部分出資,包括建章立制、組織落實和為基本社會保險所需資金負最後的「兜底」責任,社會和個人負有按照規定交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當然,這里並不排斥在具體服務工作中的社會參與。在社會福利方面,國家的主要責任是建章立制、引導性地出資、政策扶持和管理監督,社會力量則是實現社會福利制度的主力。
第四,在社會保障管理體制的建立過程中,必須堅持分級負責、分級出資、分級管理的原則。這是由我國行政管理體制上的中央與地方分工決定的,是我國劃分收支、分級包乾的財稅管理體制所決定的,也是社會保障工作本身的特性所決定的,符合我國幅員廣闊,各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很不平衡和歷史、文化、習俗差異性較大的具體國情。
(三)服務體系
綜合現在的探索思路和已經建立起來的社會救助、社會保險和社會福利服務組織及其運作情況,本文認為,社會保障服務體系的基本格局應當是:以國家辦社會保障服務機構為示範,其他多種所有制形式的社會保障服務機構為骨幹、社區服務為依託、家庭服務為基礎的社會保障服務網路。以國家辦社會保障服務機構為示範,就是國家舉辦、管理的社會救助服務機構、社會保險服務機構和社會福利服務機構在服務水平、操作規范、硬體和隊伍建設等方面發揮示範、標準的作用。以多種所有制形式的社會保障服務機構為骨幹,就是各種所有制形式的社會保障服務機構是提供社會保障服務的主體,國家通過向他們購買服務來實現對社會保障對象的服務,通過政策扶持鼓勵他們向社會保障對象提供無償和低償服務。以社區服務為依託,就是通過在社區修建一批社會保障服務的設施和網點、成立一批中介性服務組織、形成一支專兼職相結合的服務隊伍和廣泛動員社區單位參與社會保障服務,使社會保障服務形成網路。以家庭服務為基礎,就是堅持家庭在社會保障服務中的基礎地位,通過道德教育、輿論宣傳、制度規范和政策支持,最大限度地發揮家庭在社會保障服務中的功能和作用。在此,要特別強調的是,在建設社會保障服務網路的過程中,一定要把信息化建設放在突出重要的位置,因為實現社會保障服務的信息化,可以大幅度地提高社會保障服務工作的效率,極大地節省人力、物力和財力,有利於把服務工作落實到家庭,落實到個人。
三、路徑選擇與政策建議
針對上述問題,面對上述任務,要建立健全中國社會保障制度,就需要選擇以法規建設構建總體框架、以探索實踐完善各項制度的基本路徑,大致要經過制度整合、探索實踐和完善法規三個步驟。
所謂制度整合,就是在三五年內,以「補救模式」為原則,以制定、出台《社會保障法》、《社會救助法》、《社會保險法》和《社會福利法》等社會保障制度基本法律的方式,形成社會保障制度的整體框架。制度整合的核心任務,是構築社會保障制度的項目框架,建立以保障生存水平為目標的社會救助制度、以保障溫飽水平為目標的社會保險制度和提高保障水平為目標的社會福利制度。通過制度整合,要理清中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基本結構,理清社會救助、社會保險、社會福利的基本內容、保障水平和相互之間的關系,理清政府、社會、家庭、個人尤其是各級政府在各種社會保障項目中的職責分工、責任義務。在這個時期,許多微觀甚至中觀的問題有待於澄清,但經過近十幾年的摸索、實踐,宏觀的框架問題、目標問題、方式問題、責任問題等已經基本弄清,應該說立法的必要條件已經具備。當然,建制時期的法律規定不可能十分准確,也一定存在諸多漏洞,很多條文的要求肯定會失之原則,失之籠統,但這樣的法規有總比沒有要好,尤其在當前社會保障制度建設存在缺乏總體設計的嚴重缺陷的情況之下。因此,通過立法構建、明確中國社會保障制度的整體框架,已經成為中國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當務之急。
所謂探索實踐,就是用五到十年的時間,結合現實的社會保障制度建設成就,在《社會保障法》等基本法規的原則和框架內大膽探索,以期對各項社會保障制度的微觀、中觀乃至宏觀層次形成相對成熟的思想觀點和操作規范。這一時期的主要任務:一是對現有的社會保障制度進行結構性調整和彌補。要盡快理順社會救助、社會保險和社會福利制度之間的關系,大力加強社會救助體系建設,積極穩妥地、大幅度地降低社會保險保障水平,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護理保險制度、補充社會保險和家庭福利制度。二是抓住關鍵性、核心性的社會保障項目形成比較完善的制度。要優先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把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醫療保險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並特別關注退役軍人社會福利制度和社區福利制度。三是對其他社會保障項目逐一進行深入探索,形成一系列相對完整的制度規范。比如,災民緊急救助、「三無」和「五保」人員供養、社會互助、扶貧開發和醫療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司法援助,各種補充社會保險,國有企業職工、各類公務人員、見義勇為人員和包括老年人、殘疾人、兒童在內的各種特殊社會群體的社會福利,各種職業福利和家庭福利、公益事業等等方面的制度,都還有待於進一步完善。
所謂完善法規,就是在此前探索、實踐的基礎上,再用三到五年的時間,對以前形成的社會保障基本法律進行修訂,對探索實踐過程中逐步形成的各種法規、規章、標准、規范和政策等進行全面審查、修訂和清理,為形成統一、完整、規范的社會保障制度奠定法制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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