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青島房屋維修基金怎麼算 看完少花冤枉錢
買了新房,常聽人說起房屋維修基金,不少人迷糊了,房屋維修基金究竟是什麼?應該怎麼算這筆維修基金呢?
買房子是大事,經過慎重的選擇之後確定買房之後,還有很多手續要辦。房屋維修基金就是其中的一項。那麼房屋維修基金是什麼,房屋維修基金怎麼算,這些都是購房者需要了解的。今天為大家介紹房屋維修基金的相關內容,可以漲知識。
房屋維修基金的定義
房屋維修基金,用於房屋保修期滿後房屋主體結構、公共部位和公共設施設備的大中修以及更新改造工程。房屋維修基金實際上包括房屋公用設施專用基金和房屋本體維修基金。房屋公用設施專用基金簡稱專用基金,用於物業共用部位、公用設施及設備的更新、改造等項目,不得挪作他用。專用房屋維修基金實行「錢隨房走」的原則,房屋轉讓時,賬戶里的余額資金也隨之轉移給房屋的新的產權所有人。
房屋維修基金怎麼算
商品房銷售時,購房者與售房單位應當簽定有關房屋維修基金交繳約定,購房者應當按購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單位交納房屋維修基金。售房單位代為收取的維修基金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首期專項維修資金交存的現行標准為:高層(含帶電梯的多層)90元/平方米、多層(含別墅)50元/平方米。
房屋維修基金什麼時候交
業主應當在房屋交房前,交納房屋維修基金。首期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業主可以直接存入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專戶,也可以委託房地產開發企業代交。委託房地產開發企業代交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收到房屋維修基金之日起30日內,將代交的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存入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青島市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青島市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試行)》已於2011年10月20日經市十四屆人民政府第2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1998年12月16日建設部、財政部發布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建住房[1998]213號)同時廢止。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保障住房售後的維修管理,維護住房產權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直轄市、市、建制鎮和未設鎮建制的工礦區范圍內,新建商品住房(包括經濟適用住房,以下簡稱"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後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的管理,均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公有住房是指在住房制度改革和拆遷安置中向個人出售的公有住房。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體承重結構部位(包括基礎、內外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等)、戶外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共用設施設備是指住宅小區或單幢住宅內,建設費用已分攤進入住房銷售價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壓水泵、電梯、天線、供電線、照明、鍋爐、暖氣線路、煤氣線路、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條
凡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後都應當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以下簡稱"維修基金")。 維修基金的使用執行《物業管理企業財務管理規定》(財政部財基字[1998]7號),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大修、更新、改造。
第五條
商品住房在銷售時,購房者與售房單位應當簽訂有關維修基金繳交約定。購房者應當按購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單位繳交維修基金。售房單位代為收取的維修基金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 維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六條
公有住房售後的維修基金來源於兩部分: 1.售房單位按照一定比例從售房款中提取,原則上多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30%。該部分基金屬售房單位所有。 2.購房者按購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單位繳交維修基金。售房單位代為收取的維修基金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公有住房售後維修基金管理與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市、縣財政部門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制定,經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七條
維修基金應當在銀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為了保證維修基金的安全,維修基金閑置時,除可用於購買國債或者用於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范圍外,嚴禁挪作他用。維修基金明細戶一般按單幢住宅設置,具體辦法由市、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八條
維修基金自存入維修基金專戶之日起按規定計息。維修基金利息凈收益轉作維修基金滾存使用和管理。
第九條
在業主辦理房屋權屬證書時,商品住房銷售單位應當將代收的維修基金移交給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代管。
第十條
業主委員會成立後,經業主委員會同意,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將維修基金移交給物業管理企業代管。物業管理企業代管的維修基金,應當定期接受業主委員會的檢查與監督。
第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成立前,維修基金的使用由售房單位或售房單位委託的管理單位提出使用計劃,經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劃撥。業主委員會成立後,維修基金的使用由物業管理企業提出年度使用計劃,經業主委員會審定後實施。維修基金不敷使用時,經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業主委員會研究決定,按業主佔有的住宅建設面積比例向業主續籌。具體辦法由市、縣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條
物業管理企業發生變換時,代管的維修基金賬目經業主委員會審核無誤後,應當辦理賬戶轉移手續。賬戶轉移手續應當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十日內送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業主委員會備案。
第十三條
業主轉讓房屋所有權時,結余維修基金不予退還,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
第十四條
因房屋拆遷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住房滅失的,維修基金代管單位應當將維修基金賬面余額按業主個人繳交比例退還給業主。
第十五條
各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負責指導、協調、監督維修基金的管理與使用。 市、縣財政部門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維修基金使用計劃報批管理制度、財務預決算管理制度、審計監督制度以及業主的查詢和對賬制度等。
第十六條
業主或使用人、物業管理企業、開發建設單位之間就維修基金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協調解決,協商、協調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5-10-29,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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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青島住房維修基金
青島市首期專項維修資金交存標準是:配備電梯的房屋按照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回價的8%交存;未配答備電梯的房屋及配備電梯且未設地下車庫的底層房屋按照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交存。
維修資金是房管局收取的,是在收房前必須繳納的,否則開發商有權不將房屋交付給你。
『叄』 青島(高層共18層)的維修基金133\平是根據什麼規定的 有法律法規嗎 有的話文件在哪
根據《青島市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試行)》,從2012年3月1日起,本市七區范圍內的住宅和非專住宅房屋都應交屬存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但單個業主所有且與其他房屋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除外。
商品房屋的購房人應當在與建設單位簽訂商品房屋預售合同時,同時將首期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存入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專戶;建設單位在辦理房屋初始登記前,應當將未出售房屋及拆遷安置房屋的首期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存入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商品房(包括新房、二手房和保障性住房、拆遷安置房)業主應當按照所擁有房屋的建築面積交存房屋專項維修資金。首期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的交存標准分別為:配備電梯的房屋按照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8%交存;未配備電梯的房屋及配備電梯且未設地下車庫的底層房屋按照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交存。按照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建築安裝工程造價指標測算,2010年的青島住宅建築安裝工程造價,高層平均約為1670元/平方米,多層平均約為1020元/平方米,由此計算,高層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標准為133.6元/平方米,多層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標准為51元/平方米。
『肆』 青島市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第三章
第二十條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應當用於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下列費用不得從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一)依法應當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承擔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
(二)依法應當由相關專業經營單位承擔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寬頻數據傳輸等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
(三)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應當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的維修和養護費用;
(四)因人為損壞及其他原因應當由當事人承擔的修復費用;
(五)其他不應當由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承擔的費用。
第二十一條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應當遵循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按照下列規定分攤:
(一)屬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由全體業主按照各自擁有房屋建築面積的比例共同承擔;
(二)屬單幢房屋內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由該幢房屋的全體業主按照各自擁有房屋建築面積的比例共同承擔;
(三)屬一個單元內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由單元內的業主按照各自擁有房屋建築面積的比例共同承擔;屬單元內一側房屋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由該側房屋的業主按照各自擁有房屋建築面積的比例共同承擔;
(四)相鄰業主共有部位的維修,由相鄰業主按照各自擁有房屋建築面積的比例共同承擔。
第二十二條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實行業主自主管理的,其使用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業主委員會制定使用方案;
(三)業主委員會將使用方案報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備案後,由業主委員會持備案證明到專戶管理銀行辦理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手續;
(四)業主委員會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第二十三條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實行代為管理且實施物業管理的,其使用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制定使用方案;
(二)使用方案應當在小區明顯位置公示不少於7日,並經有利害關系的所佔面積及戶數比例達到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
(三)物業服務企業將使用方案報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審核;
(四)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經現場勘查後辦理備案手續,並通知專戶管理銀行將使用方案工程預算資金的70%從物業管理區域單位賬中劃轉至物業服務企業;
(五)物業服務企業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六)工程竣工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邀請房屋所在地的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街道辦事處、相關業主代表對工程質量進行驗收,對工程決算有異議的,可以委託專業中介機構對工程造價進行審核,費用計入維修和更新、改造成本;
(七)經驗收合格後,由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通知專戶管理銀行撥付應付費用的剩餘款項。
第二十四條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實行代為管理且未實施物業管理的,由相關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程序辦理使用手續。
第二十五條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方案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維修和更新、改造內容;
(二)工程預算;
(三)涉及房屋戶門號及戶數;
(四)維修和更新、改造組織方式;
(五)驗收方式。
第二十六條發生下列緊急情況的,屬於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應急使用的范圍:
(一)電梯故障經有關部門確定危及人身安全的;
(二)外牆牆面有脫落危險、屋頂滲漏等嚴重影響房屋使用和安全的;
(三)排水管道堵塞、漏水影響正常使用的;
(四)消防設施損壞,消防部門出具整改通知書的;
(五)危及房屋使用安全、影響業主正常生活的其他緊急情況。
第二十七條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應急使用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實行自主管理的,由業主委員會將應急使用方案報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備案後,持備案證明到專戶管理銀行辦理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手續並組織維修。
(二)實行代為管理的,由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提出建議,經房屋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核實並報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備案後,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由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組織維修。
第二十八條房屋維修時,可以採取公開招標或者邀請招標等方式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企業,並與施工企業簽訂工程施工合同。
第二十九條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支出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單位賬和幢、戶門號分戶賬中按照規定相應核減。
第三十條房屋滅失的,應當將戶門號分戶賬中結余的房屋專項維修資金返還業主。
『伍』 青島房屋維修基金怎麼算
不少購房者購房後被告知需要交納房屋維修基金。面對這樣一項費用,多數業主表示非常陌生。那麼神秘是房屋維修基金呢,維修基金怎麼算呢 什麼樣的情況下能提取使用呢
業內人士表示,房屋維修基金實為為房屋專項維修基金。是由業主共同決定,用於電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維修的專項資金。房屋維修基金只能專款專用,不能挪作他用。
那麼,房屋的共用部分、公共設備有哪些,如何申請房屋維修基金呢
業內人士稱,依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房屋的承重牆、樑柱、樓板、屋頂及戶外牆面、樓梯間、門廳、走廊通道均屬於房屋共用部分;而路燈、消防設施、綠地、排水設施、物業管理用房、公益性文體設施等都屬於房屋公共設施設備。而一旦這些公共部位、公用設施在保修期滿後進行維修、更新、改造,便可申請使用房屋維修基金。在使用房屋維修基金時,有業主大會的,可由業主文員會提交申請;無業主大會的,可由物業提出申請;二者都沒有的,可由業主代表提出申請。
那麼,維修基金怎麼算呢
房管局工作人員表示,首期維修基金按照下列標准交存,無電梯的房屋,房屋維修基金按每平米35元交存;有電梯的房屋,按每平米65元交存。出售公有住房的,從售房款中提取30%交存。
值得注意的是,二手房交易時,也要注意房屋維修基金的過戶。房管局工作人員表示,房屋轉讓雙方持雙方身份證明、房屋權屬證明以及房屋維修基金存繳憑證,便可到房管局辦理過戶手續。不可圖省事,以免事後麻煩。
『陸』 青島市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第五章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物業管理條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及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單位和個人未按照本辦法規定交存或者拒絕按照規定承擔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業主委員會或者相關業主可以依法對其提起訴訟。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挪用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由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追回挪用的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挪用金額2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物業服務企業挪用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情節嚴重的,除按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還應當依法吊銷其資質證書。
第三十九條相關行政主管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柒』 青島市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第一章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保障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正常使用,維護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市區范圍內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管理、使用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於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
本辦法所稱房屋共用部位,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單幢房屋內業主或者結構相連的不同樓幢業主共有的部位。主要包括:房屋的基礎、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本辦法所稱共用設施設備,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房屋業主共有的附屬設施設備。主要包括:電梯、單元門、避雷針、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條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市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負責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歸集、賬戶管理、使用監管和信息系統的建設、維護。
各區的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負責轄區內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申請受理、現場勘查、使用方案審核、參與竣工驗收等相關工作。
財政、審計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房屋專項維修資金財務監督和審計監督工作。
各區街道辦事處做好本辦法規定的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相關工作。
第五條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所有權人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
『捌』 青島市房屋維修基金如何收取
維修基金是按照30元每平的標准收取的。
『玖』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的第三章 使用
第十八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循方便快捷、公開透明、受益人和負擔人相一致的原則。
第二十條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按照下列規定分攤:
(一)商品住宅之間或者商品住宅與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二)售後公有住房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其中,應由業主承擔的,再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三)售後公有住房與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先按照建築面積比例分攤到各相關物業。其中,售後公有住房應分攤的費用,再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
第二十一條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單位應當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築面積,分攤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
第二十二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提出使用建議;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相關業主提出使用建議;
(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使用建議;
(三)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四)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持有關材料,向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申請列支;其中,動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向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申請列支;
(五)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審核同意後,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六)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第二十三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後,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應當包括擬維修和更新、改造的項目、費用預算、列支范圍、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緊急情況以及其他需臨時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情況的處置辦法等;
(二)業主大會依法通過使用方案;
(三)物業服務企業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四)物業服務企業持有關材料向業主委員會提出列支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同第二十二條第四項;
(五)業主委員會依據使用方案審核同意,並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動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經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審核同意;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發現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使用方案的,應當責令改正;
(六)業主委員會、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七)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第二十四條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緊急情況,需要立即對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以下規定列支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的規定辦理;
(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後,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和第七項的規定辦理。
發生前款情況後,未按規定實施維修和更新、改造的,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可以組織代修,維修費用從相關業主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分戶賬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還應當從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第二十五條下列費用不得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一)依法應當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
(二)依法應當由相關單位承擔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
(三)應當由當事人承擔的因人為損壞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所需的修復費用;
(四)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應當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養護費用。
第二十六條在保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用於購買國債。
利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應當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或者商業銀行櫃台市場購買一級市場新發行的國債,並持有到期。
利用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應當經業主大會同意;未成立業主大會的,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同意。
利用從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應當根據售房單位的財政隸屬關系,報經同級財政部門同意。
禁止利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從事國債回購、委託理財業務或者將購買的國債用於質押、抵押等擔保行為。
第二十七條下列資金應當轉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滾存使用:
(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存儲利息;
(二)利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業主所得收益,但業主大會另有決定的除外;
(四)住宅共用設施設備報廢後回收的殘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