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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建設採光距離有何規定

發布時間:2021-03-07 05:20:40

⑴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城市居住區建設規范中關於樓距採光的具體要求是什麼

1、樓距:樓高的0.7倍,此為南北朝向排列的樓房間距,若東西向則為0.5倍。如前排版房屋的高度為權20米,那麼後排房屋距離前排房屋要有14米才符合要求。
2、採光權:指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從室外獲取適度光源的權利,是人們生活不可或缺的基本權利。採光權是一種相鄰權。對此,我國《民法通則》
第83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對於住宅採光的標准,建設部《國家標准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50180—93(修改本)第5條規定,住宅日照應符合如下標准:大寒日不少於2小時,冬至日不少1小時,舊區改建的項目內新建住宅日照標准可酌情降低,但不應低於大寒日日照1小時的標准。
你的採光權與樓層無關,只與光照時間
1/2
有關。現在的測定儀器可以在任意有太陽光直射的一天測算出冬至日的光照時間,不足可申請賠償, 但不一定有權利調換呀。

⑵ 國家規定房屋間隔距離和采游標准分別是多少

按建築規范,相臨房屋的採光間距一般應以相臨房屋,較低的房屋一方高度的0.8—1.2計算。

1、如你的房屋高度為10米,而相臨的房屋為15米,則基本間距應在8—12米,如相臨房屋為8米,則基本間距應在6.4—9.6米之間,當然還有一些實際情況要考慮,請你最好通過當地的規劃部門去咨詢和辦理相關的手續,鄰居不同意可以通過規劃、房產、居委會等部門和群眾組織來協調。

2、建築間隔有一定規定,出於安全考慮,房屋間距太近,會存在採光差、不通風等問題,同時也存在防火等安全隱患,住宅的布置,通常以滿足日照要求作為確定建築間距的主要依據

房屋間距要合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建築消防設計規范規定多層建築之間的建築間距左右最少為6米,多層與高層建築之間為9米,高層建築之間的間距為13米,這是房屋間距上的強制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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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天然採光、遮陽

1、每套住宅應至少有一個居住空間能獲得冬季日照。

2 、需要獲得冬季日照的居住空間的窗洞開口寬度不應小於0.60m。

3 、卧室、起居室(廳)、廚房應有直接天然採光。

4 、卧室、起居室(廳)、廚房的採光系數不應低於1%;當樓梯間設置採光窗時,採光系數不應低於0.5%。

5 、卧室、起居室(廳)、廚房的採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積比不應低於1/7。

6 、當樓梯間設置採光窗時,採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積比不應低於1/12。

7 、採光窗下沿離樓面或地面高度低於0.50m的窗洞口面積不應計入採光面積內,窗洞口上沿距地面高度不宜低於2.00m。

8 、除嚴寒地區外,居住空間朝西外窗應採取外遮陽措施,居住空間朝東外窗宜採取外遮陽措施。當採用天窗、斜屋頂窗採光時,應採取活動遮陽措施。

⑶ 房屋采游標准距離

房子室內空間的高度應不低於2.40米,各個樓棟之間的距離不小於樓房的高度乘以0.70系數,如果小於了這回個距離答,會影響室內的採光、通風以及居民之間的生活等。按照國家規定(設計規范)以冬至日照時間不低於1小時(房子最底層窗戶)為標准。間距是用於建築物室外坪至房屋檐口的高度,各個地方在冬至日正午時的太陽高度角。也可以用:樓高:樓間距=1:1.2比值計算。

⑷ 民宅採光法律上有沒有規定

法律依據
所謂採光權,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從室外取得適度光回源的權利,答比日照范圍更大,沒有相關法律規定。審理採光權案件,主要以四部法律為依據:
一是憲法第十九條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二是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規定的「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風、通行、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2007年10月1日起,《物權法》對採光權進行了明文規定《物權法》規定(第八十九條):建造建築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准,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
三是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房地產開發必須嚴格執行城市規劃,按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實行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

⑸ 國家規定房屋間隔距離和采游標准分別是多少符合其中一項是否可以建房

按建築規范,相臨房屋的採光間距一般應以相臨房屋,較低的房屋一方高度的內0.8—1.2計算。

⑹ 關於住宅建築間距的規定都有哪些

建築設計防火規范
民用建築總平面規范
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

第四章 建築間距<br><br>第二十二條 建築間距應符合本章的規定,並同時符合消防、衛生、環保、工程管線和建築保護等方面的要求。<br>建築間距圖示見附錄三。<br>第二十三條 根據日照、通風的要求和本市建設用地的實際使用情況,居住建築的間距應符合下列規定:<br>(一)居住建築與居住建築平行布置時的間距:<br>1、朝向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東(西)45度以內(含45度),下同〕,其間距在浦西內環線以內地區不小於南側建築高度的1.0倍,在其他地區不小於1.2倍。<br>2、朝向為東西向的〔指正東西向和東(西)偏南45度以內(不含45度),下同〕,其間距在浦西內環線以內地區不小於主朝向一側遮擋建築高度的0.9倍,在其他地區不小於1.0倍,且其最小值為6米。<br>(二)居住建築與居住建築垂直布置時的間距:<br>1、南北向的間距,在浦西內環線以內地區不小於南側建築高度的0.7倍,在其他地區不小於0.8倍,且其最小值為6米。<br>2、東西向的間距,在浦西內環線以內地區不小於南北朝向建築高度的0.7倍,其他地區不小於0.8倍;同時不小於另一建築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為6米。<br>3、建築山牆寬度小於、等於16米的,其間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築控制;建築山牆寬度大於16米的,其間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築控制。<br>(三)居住建築與居住建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時的間距:<br>1、當兩幢建築的夾角小於、等於45度時,其最小間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築控制;<br>2、當兩幢建築的夾角大於45度時,其最小間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築控制。<br>第二十四條 多、低層居住建築底層有商店或其他非居住用房的,其間距計算不得扣除底層高度。<br>第二十五條 多、低層居住建築的山牆間距不小於較高建築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為4米。對按此規定不能滿足消防間距或通道要求的,應按消防間距或通道要求控制。<br>第二十六條 在第一類居住用地的低層獨立式住宅地區及其緊鄰地區進行新建、改建的,其間距不得小於南側建築高度的1.4倍。<br>第二十七條 高層居住建築與低層獨立式住宅的間距,在規定范圍內保證受遮擋的低層獨立式住宅的居室冬至日滿窗日照的有效時間不少於連續兩小時;與其他居住建築的間距,應保證受遮擋的居住建築的居室冬至日滿窗日照的有效時間不少於連續一小時(第二十七條、第三十條有關建築日照的計算規則由市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另行制定),並應符合下列規定:<br>(一)高層居住建築與高層居住建築平行布置時的間距:<br>1、南北向的,不小於南側高層建築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浦西內環線以內地區為24米,其他地區為30米。<br>2、東西向的,不小於較高高層建築的0.4倍,且其最小值為24米。<br>(二)高層居住建築與多、低層居住建築平行布置時的間距:<br>1、高層居住建築與其北側多、低層居住建築的間距不小於高層建築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浦西內環線以內地區為24米,其他地區為30米。<br>2、高層居住建築與其東(西)側多、低層居住建築的間距不小於24米。<br>(三)高層居住建築與高層居住建築垂直布置時的間距:<br>1、南北向的間距,高層居住建築與其北側高層居住建築的間距不小於南側高層建築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為20米。<br>2、東西向的間距,高層居住建築與其東(西)側高層居住建築的間距不小於較高高層建築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為20米。<br>3、建築山牆寬度大於16米的,其間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築控制。<br>(四)高層居住建築與多、低層居住建築垂直布置時的間距不小於20米。<br>(五)高層居住建築與高、多、低層居住建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時的間距:<br>1、當兩幢建築的夾角小於、等於45度時,其最小間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築控制;<br>2、當兩幢建築的夾角大於45度時,其最小間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築控制。<br>(六)高層居住建築的山牆與高、多、低層居住建築的山牆間距不小於13米。<br>高層居住建築與高、多、低居住建築的間距符合本條規定的,可不受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六條規定的限制。<br>第二十八條 在符合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七條規定的前提下,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低層居住建築之間的最小間距為6米,低層居住建築與其北側多層居住建築的最小間距為8米,多、低層居住建築與其北側高層居住建築的最小間距為13米。<br>按第二十三條規定計算出的多、低層居住建築的間距如大於第二十七條規定計算出的多、低層居住建築與高層居住建築的間距的,在同等條件下可按較小的間距控制,但須符合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日照條件。<br>第二十九條 非居住建築與居住建築的間距,應符合下列規定:<br>(一)非居住建築位於居住建築南側或東西側的,其間距按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控制;<br>(二)非居住建築(第三十條所列的非居住建築除外)位於居住建築北側的,其建築間距按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控制。<br>(三)非居住建築的山牆與居住建築的山牆間距,按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控制。<br>第三十條醫院病房樓、休(療)養院住宿樓、幼兒園、托兒所和大中小學教學樓與相鄰建築的間距,應保證被遮擋的上述建築冬至日滿窗日照的有效時間不少於3小時;浦西內環線以內地區,其間距應保證冬至日滿窗日照的有效時間不少於2小時。<br>第三十一條 非居住建築(第三十條所列的非居住建築除外)的間距,應符合下列規定:<br>(一)高層非居住建築平行布置的間距:<br>1、南北向的,不小於南側建築高度的0.4倍,且其最小值為24米。<br>2、東西向的,不小於較高建築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為18米。<br>(二)高層非居住建築與多層非居住建築平行布置時的間距最小值為13米。<br>(三)多層非居住建築平行布置時的間距最小值為10米。<br>(四)低層非居住建築與高、多、低層非居住建築平行布置時的間距按消防間距的規定控制,但最小值為6米。<br>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築的間距,按消防間距的規定控制。<br><br>

⑺ 國家對民用住宅間距及採光有規定嗎

國家樓間距規定

房屋前後間距:兩樓間距不小於前樓高度的1.2倍計算。 按照國家規定(設計規范)以冬至日照時間不低於1小時(房子最底層窗戶)為標准。間距是用建築物室外坪至房屋檐口的高度/tan(a) a-各地在冬至日正午時的太陽高度角。

房屋左右間距:多層(4-6層及以下)與多層建築間距為6米,多層與高層(12層及以上)為9米,高層與高層之間為13米。

我國《民用建築設計通則》第3.1.3條規定日照標准:「住宅每戶至少有一個居室、宿舍應每層至少有半數以上的居室能獲得冬至日滿窗日照不少於1小時」。第5.0.2條規定「住宅間距,應以滿足日照要求為基礎,綜合考慮採光、通風、消防、防震、管線埋設、避免視線干擾等要求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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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對民用住宅其他方面要求

1、通風。一個房子的居住是否健康、舒適,除了應該有足夠的日照時間之外,良好的通風性能也是一個重要的指標。而樓間距過近的話,前樓往往會對後樓的正常通風造成遮擋,使後樓業主的通風需要受到影響。

2、隱私。隱私保護是當下比較受到重視的一個問題,而樓間距過近肯定是對隱私保護不利的。試想一下,你在家裡做什麼事對面的樓一抬眼就能看個一清二楚,這樣的房子住得舒服嗎?當然你可以把窗簾拉上,但正常採光又會受到影響,是不是很麻煩?

3、噪音。由於樓間距過近,在兩樓之間穿行的行人、車輛的聲音會清晰地傳進屋內,到了晚上,對面樓的電視聲、門鈴聲、麻將聲甚至吵架聲你想不聽也不行。

4、安全。消防是一個大問題。有一些小區(尤其是老舊小區),樓間距本來就很小,再加上道旁停滿了業主的機動車,到了發生火災時消防車根本就開不進來,只好看著火勢蔓延,所以樓間距過近的小區在安全上也是存在重大隱患的。

⑻ 房屋與房屋間的採光距離是多少是如何規定的

房屋的採光間距為相連房屋中較低房屋高度的0.8-1.2倍。

⑼ 高層住宅採光有哪些規定,樓層間隔距離是多少

所謂採光權,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從室外取得適度光源的權利,比日回照范圍更答大,沒有相關法律規定現階段一般以民法通則的相鄰權和《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為准。 2007年10月1日起,《物權法》對採光權進行了明文規定《物權法》規定(第八十九條):建造建築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准,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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