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雲南省怒江州福貢縣「離異職工不得享受住房補貼」這一規定合法嗎
你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到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② 雲南農村修建房子有補助嗎
記者在下鄉采訪時,經常有農民朋友詢問:現在國家在搞新農村建設,我們很歡迎。聽說農民建房國家給補貼,不知道這事是真是假?這個問題在農村目前有一定的普遍性。為此,記者走訪了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等相關部門。根據記者采訪了解到的信息,就我省來說,目前還沒有對農民平常意義上自建房屋的補貼政策,只限於農村危房改造項目的補貼,而且有嚴格的限制條件。我省新農村建設中的建房補貼,目前只有大約300多個試點村可以享受到相應的補貼政策,補貼的范圍主要限於新農村建設過程中需要拆建的房屋。因政府財力所限,我省農村危房改造享受政府補貼的條件可以簡略表述為國家級貧困縣的貧困戶的危房。也就是說,首先是國家級貧困縣的農民,其次是在經濟上最困難的農戶,比如無房居住戶、因災倒房戶或居住在危房中的分散供養五保戶、低保戶、貧困殘疾人、重點優撫對象及其他農村貧困戶,三是所居住的房屋屬於最危險的、特別不適於居住的房屋,經鑒定屬於整棟危房(D級)或局部危險(C級)房屋,三個條件缺一不可。而且優先解決無房戶和(D級)危房中的最貧困戶。截至目前,全省31個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已完成農村危房改造投資9.68億元,實施危房改造38264戶,完成去年全年任務總數的102%。符合條件的農戶,一般要走的程序是:本人申請、村委會民主評議、評議結果張榜公布、鄉鎮政府審核、縣領導小組審批,鄉村兩級按照縣政府下達的任務組織補助對象按照建房要求開工建房或維修加固房屋。補助對象必須按照改造標准建房,並在規定的時間內完工,取得縣危房改造領導小組的驗收合格後才能享受補助。去年,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三部門《關於擴大農村危房改造試點的指導意見》中提出,農村危房改造資金以農民自籌為主,中央和地方政府補助為輔,並通過銀行信貸和社會捐贈等多渠道籌集。至於補助標准,各地要從當地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力狀況的實際出發,參考農村危房改造方式、成本需求和補助對象自籌資金能力,合理確定補助標准。中央補助標准為每戶平均5000元。各地可在確保完成改造任務的前提下,結合翻建新建、修繕加固等不同情況自行確定不同地區、不同類型的分類補助標准。今年中央一號文件提出,把支持農民建房作為擴大內需的重大舉措,採取有效措施推動建材下鄉,鼓勵有條件的地方通過多種形式支持農民依法依規建設自用住房。鼓勵農村金融機構對農民建房提供消費信貸。最近,農業銀行河南分行已經在新鄉開始對農民建房提供信貸支持的試點工作。就新農村建設來說,針對有些地方基層政府出現的一些強制農民拆建房屋的情況,有關部門負責人特別指出,政府在新農村建設中只是指導和合理引導,農民才是新農村建設的主人,應當尊重農民意願,不得強行拆建或強制農民拆建房屋。對一些農村公共設施建設中需要的集資問題,也必須堅持農民自願原則。與此相關的問題是,我省正在積極推進農村城鎮化試點工作,進城就業創業的農民,可以在廉租房租售、購買普通商品住房等方面享受一定的優惠政策。
滿意請採納。
③ 雲南省文山市喜古鄉,么作革村,建檔立卡貧困戶拆房屋國家給補貼嗎
如果認為房屋屬於危房,可以通過申請危房改造,經法定程序審批而獲得補貼。
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國務院扶貧辦《關於加強和完善建檔立卡貧困戶等重點對象農村危房改造若干問題的通知》,中央支持的農村危房改造對象為以下4類重點對象:建檔立卡貧困戶、低保戶、農村分散供養特困人員、貧困殘疾人家庭,其中危房是指依據《農村危險房屋鑒定技術導則(試行)》鑒定屬於整棟危房(D級),或者局部危險(C級)的房屋。危房改造,實行農戶自願申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評議、鄉鎮審核、縣級審批。各地根據當地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力狀況的實際出發,參考農村危房改造方式、成本需求、補助對象自籌資金能力,合理確定補償標准。各省要根據各地具體情況合理確定不同地區、不同類型、不同檔次的分類補助標准。
④ Y請問雲南省鎮雄縣塘房鎮已過逝的小學退休教師的住房補貼是多少,具體什麼時候能兌現
20000元/畝
具體時間就不知道了
⑤ 雲南昭通彝良縣農村住房補貼一個平方有多少錢
1002
⑥ 退休人員也不再原單位居住可申請領取住房補貼嗎雲南省
公務員退休後判刑工資待遇,根據不同地方性政策而定,目前法律對這一問題沒有統一明確的規定。 一.退休時為公務員的,按本人受刑罰前基本退休費的60%發給生活費;退休時為機關工勤人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
⑦ 雲南省房屋拆遷裝修補償標准
雲南拆遷補償規定綜合
一、雲南省的規定
雲南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規定:
第十五條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住宅每戶每次300 至600元、非住宅每宗每次不少於300元的搬遷補助費。
第十六條在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拆遷人應當按被拆遷面積向其支付每月每平方米3元至10元的臨時安置補助費。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支付期按照實際過渡期計算;實行貨幣補償的,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支付期按照3個月計算。
雲南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
第三章 拆遷補償
第二十五條 拆遷補償形式依照《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執行。其中,作價補償應當由產權人提出書面申請。
第二十六條 因城市道路、供水、排污、煤氣、供電、通訊、輸變電站、公交站場、環衛、公共綠地等市政設施建設拆遷交通崗亭、交通標志、交通護欄、樹木綠地、公共汽車停靠站點、消防栓等各類公共設施,由城市人民政府按城市規劃統籌安排。
因施工需要遷移的管線或者鋪設臨時管線的費用由拆遷人負擔,但結合道路改、擴建的建設費用,拆遷人不予負擔。
第二十七條 產權調換的面積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築面積計算。計算建築面積應當執行國家《建築面積計算規則》的規定。國家對建築面積計算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作價補償的金額按照所拆房屋建築面積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重置價格由州、市人民政府(不含縣級市)、地區行政公署確定。
第二十八條 拆除文教衛生、社會福利企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公共福利非生產經營性事業用房,或者屬經營性但盈利少的,拆遷人應當按照其原性質、原規模、原裝修標准予以重建或者按照重置價格給予補償,或者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規劃統籌安排。按城市規劃重建超過原規模、原裝修標准部分的資金,由市、縣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第二十九條 以產權調換形式償還除本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以外的其他非住宅房屋時,依照《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結算。
第三十條 拆遷非住宅房屋,採取作價補償形式償還的,或者由被拆遷人負責易地建設的,拆遷人應當補償下列費用:
(一)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按重置價結合成新計算的賠償費用;
(二)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按重置價結合成新計算的賠償費用;
(三)按國家規定的貨物運輸價格和設備安裝價格計算的設備搬遷費用;
(四)被拆遷人因拆遷而停產、停工按實際停產停工時間計算的補貼(一般按在職職工月標准工資總額的40—60%計發,但最長不超過六個月,由財政撥付工資的單位不補貼);
(五)法律、法規規定補償的其他費用。
第三十一條 以產權調換形式償還住宅房屋的結算辦法如下:
(一)用新房(新建單元成套住宅)償還私人住房和單位自管住房的,無論是異地償還(用城郊區償還城區或者用遠城郊區償還近城郊區)還是原地償還(城區償還城區或者近城郊區償還近城郊區、遠城郊區償還遠城郊區)與原建築面積相等的部分,按照重置價格結算結構差價。償還房屋建築面積超過原房建築面積的部分,在一套住房以內的,異地償還按新房土建造價的70%結算差價,原地償還按新房售價全價結算差價;超過一套住房的,均按新房售價全價結算差價。對結算差價私人和單位無力承受的,可實行本細則第三十二條規定的作價補償辦法。
(二)用新房償還房管部門直管住房的不結算結構、面積差價,實行拆一戶還一套的辦法。原住戶住房建築面積少於國家一類住宅建築面積標準的,償還一類住房;超過一類不足二類的,償還二類住房;超過二類和超過三類的,均償還三類住房。償還的房屋應以幢或單元劃撥。
(三)用舊房償還的,按同等結構、同等面積、同等質量進行償還,償還房屋與被拆除房屋存在明顯差異的,由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協商解決。
第三十二條 房屋產權人自動放棄房屋產權,不要求安置,書面申請作價補償的,由拆遷人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對原房屋給予作價補償。原房屋產權和土地使用權相應注銷,也不再另行劃給宅基地或者安置住房。
對產權人居住條件難以保證的,不實行放棄房屋產權作價補償的辦法。
第三十三條 拆除出租非住宅房屋,補償形式由拆遷人與產權人根據本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商定。產權人保留出租房屋產權的,產權人與使用人應當保持原租賃關系,原租賃合同作相應修改;產權人放棄出租房屋產權的,原租賃關系可以終止,使用人因搬遷騰房發生的費用由拆遷人承擔。
第三十四條 拆除產權人下落不明的房屋,比照《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
雲南省土地管理條例
第二十三條徵用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標准為:
(一)徵用菜地、水田按照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下同)的8--10倍補償,水澆地、園地、藕塘按照7--9倍補償,望天田、旱地按照6--8倍補償,輪歇地按照6倍補償,牧草地、漁塘按照3--5倍補償;
(二)徵用種植3年以下新開墾耕地,按照上年產值的2倍補償,並補償開發投資;
(三)徵用宅基地、打穀場、曬場等生產、生活用地,按照原土地類別補償;
(四)劃撥國有農場、林場、牧場、漁場土地的補償標准,按照本款(一)、(二)、(三)項的規定辦理。
徵用、劃撥林地的補償標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徵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
(一)被征地單位人均耕地在666.7平方米以上的,安置補助費總額為被徵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下同)的4倍;人均耕地在666.7平方米以下的,每減少50平方米,增加年產值的1倍;被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總額最高不得超過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
(二)徵用園地、藕塘的安置補助費,為該地、塘年產值的6倍;
(三)徵用漁塘的安置補助費,為該地年產值的4倍;
(四)劃撥國有農場、林場、漁場土地的安置補助費,為該地年產值的5倍;
(五)徵用集體的宅基地、建設用地、打穀場、曬場、新開墾3年以下的種植地的,為原土地類別年產值的4倍。
第二十五條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保持群眾原有生活水平,特別是征地後人均耕地不足116.7平方米的,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適當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被徵用土地前三年平均產值的30倍。
第二十六條徵用土地上有附著物的,按照下列標准支付補償費:
(一)被徵用土地上有青苗的,一般不得鏟除,確需鏟除的,按照當季一茬實際產值補償;
(二)被徵用土地上的房屋、設施需要拆遷的,採取產權調換、作價補償或者產權調換和作價補償相結合的形式進行補償。產權調換的面積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築面積計算。作為補償的金額按照所拆房屋建築面積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計算;
(三)被徵用土地上的墳墓拆遷、零星樹木(包括果樹)的補償標准,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規定;
(四)徵用打穀場、曬場應當補償建場成本費。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發出征地通知後種植或者建造的地上附著物和地下設施,不予補償;在非法佔用土地上建設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不予補償。
第二十七條徵用城市郊區菜地的,應當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由州、市、縣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統一管理,專款用於新開發菜地。昆明市西山區、官渡區每平方米繳納30元;昆明市各縣(含東川區)、曲靖市、玉溪市、縣級市和州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所在地的鎮每平方米繳納22.5元;其他縣每平方米繳納15元。
第二十八條經批准徵用集體耕地的,按照徵用面積調減農業稅和合同訂購糧。徵用土地時,未收獲當年作物的,當年調減;已收獲的下年調減。
第二十九條徵用土地的各項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除被征土地上屬於個人的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以及自謀職業人員的安置補助費付給本人外,其餘費用歸被征地單位集體所有,專款用於被征地單位發展生產和安排多餘勞動力就業以及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或者挪用。
第三十條因徵用土地造成多餘勞動力的,主要通過發展農副業生產和舉辦鄉、村企業等途徑加以安置,也可以安排符合條件的人員到有安置條件的用地單位或者其他單位就業,並將相應的安置補助費轉撥給吸收勞動力的單位。自謀職業人員的安置補助費,按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辦理,不再對其安置。徵用土地的農業人口轉為非農業人口的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二、昆明市的相關規定
昆明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
第三章 補償
第十二條 被拆遷的房屋及其附屬物,在拆遷前必須經市房管局房屋產權監理部門進行產權認定勘估。
第十三條 拆除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物,按勘估價補償。因城市建設需要,按規劃要求必須無條件拆除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
拆除在拆遷公告發布後進行裝修或擴建等的房屋部分,不予補償;拆除在拆遷公告發布前已裝修的部分,按發票總額扣除每年10%的折舊率進行補償;無發票的,按勘估價補償。
拆除共有產權的房屋,償還房屋產權仍為共有產權,結構差價和超面積款等由產權共有人按比例共同分攤。
第十四條 補拆遷人在房屋拆遷期間,享有3至6天公假,並由拆遷人按附表一的規定發給搬家費。
拆除住宅、非住宅,拆遷人未向被拆遷人提供臨時周轉用房的,拆遷人應按附表一的規定付給被拆遷人臨時過渡費。
拆除生產車間、商業鋪面或是其它營業性的非住宅異地安置的,由拆遷人按附表一的規定給予被拆遷人一次性地段差損失補償。
對於按時搬遷的被拆遷人,拆遷人可按附表一的規定給予獎勵。
第十五條 拆遷人為被拆遷人提供周轉房的,住宅房屋,由拆遷人按直管公房租金標准按月向被拆遷人收取房租;非住宅房屋,由拆遷人負責交納房租,同時不再向被拆遷人發放過渡費。
第十六條 因拆遷房屋需要遷移管線或者鋪設臨時管線的費用,由拆遷人按照有關部門規定的標准付給被拆遷人或由雙方協商解決。
昆明市城中村改造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指導意見
二、土地徵收原則
(一)依法通過行政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按25萬元/畝給予補償。
(二)通過出讓方式使用土地的,按出讓合同確定的用途出
讓剩餘年限評估後補償。
(三)依法辦理部分手續,但未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的,按
實際發生的費用,憑原始收據憑證據實退補。
(四)屬於8·31清理對象,手續補辦齊全但未取得國有土
地使用證的,按當時取得土地的成本價加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補償;手續不全的,按實際發生的費用,憑原始收據憑證據實退補。
(五)對國有企業的土地徵收,除按25萬元/畝標准給予補
償外,拆遷人應與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認真研究企業生產設施、
企業職工及家屬的搬遷安置方案,做好此類企業的拆遷安置補償
工作,解決好企業職工的後顧之憂。
(六)集體經濟組織建設用地和集體農用地土地征購補償標
准,由地方政府根據項目具體情況自行制定。農村公共設施建設
用地,按本地段基準地價給予補償。
(七)按照《試點通知》(昆政辦[2006]136號)要求繳納的每畝3萬元標准社保基金,由地方政府以被拆遷農村社區/辦事
處為基本單位,建立健全社會保障制度。
三、建(構)築物拆遷補償原則
(一)拆遷國有土地上具有合法產權的建(構)築物和附著物,按照國家、省有關房屋拆遷管理的規定進行評估,並給予補償安置。
(二)集體建設用地上的建(構)築物拆遷補償標准及房屋裝修、附屬設施補償標准由地方政府制定。
(三)對於農村宅基地上的住宅,按照《通告》規定,按照建蓋樓層不超過四層、建築面積不超過300平方米的原則進行補償安置。
昆明市主城區城鎮房屋改造拆遷補償安置管理辦法
第五條 對國有土地按照土地性質分別給予補償。
(一)劃撥土地
1.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的劃撥土地,按25萬元/畝進行補償;
2.屬於市、區財政全額撥款的行政、事業單位使用的劃撥土地,按照昆政發〔2006〕19號文的規定執行。
(二)出讓土地
1.原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的土地,按照土地批准用途進行評估,按評估地價進行補償;
2.原通過協議出讓的土地,按國土部門確認過的原出讓價扣除使用年限後進行補償。
(三)屬於「8?31」完善用地的,按以下方式進行補償
1.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的,按照當時取得土地的成本價加銀行同期貸款利息進行補償;
2.已繳納國有土地出讓金但未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的,參照上述標准執行,已繳納的規(稅)費憑交費憑據,由國土部門核准後計入土地徵收補償成本,據實補償。
第六條 房屋拆遷補償按照房屋及土地的不同情況分別給予補償。
(一)經核實建設用地是經營性出讓用地,規劃批準的是商業和經營性用房,並嚴格按房屋登記用途使用的,按「收益法」的原則,以市場評估價作為補償的依據。
(二)改變建設用地性質和規劃用途的(如批準的用地性質為劃撥用地,規劃用途為非盈利性辦公樓,但被拆遷人將建築物作為商場使用,實際上將建設用地性質改變為經營性用地,建築物規劃用途被改變為商業建築),按「重置成本」的原則評估補償。
(三)能提供部分合法性文件的建、構築物,按合法建、構築物評估價減去補辦完成全部產權手續費用所需費用作為實際評估價。
(四)屬於軍產的建、構築物,按照部隊核發的相關產權手續分類進行補償。
(五)由於歷史原因無法提供產權手續的建、構築物,按建、構築物實際價值評估補償。
(六)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一律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給予適當補償。
第九條 為統一拆遷補償安置標准,拆遷人在對被拆遷人實施拆遷補償安置過程中,應當給予下列補償:
(一)被拆遷房屋安置補償費
根據被拆遷房屋評估價格,參照同時期、同結構、同用途、同類區域二手房的市場交易價格確定。
(二)臨時安置補助費、搬遷補助費和停產停業補償費
1在過渡期限內,拆遷人應當按被拆遷房屋的區位向其支付每月每平方米10元至16元的臨時安置補助費;房屋所有權證載明的住宅面積低於55平方米的,按55平方米計發臨時安置補助費;實行貨幣補償的,臨時安置補助費按3個月計算,一次性支付;實行產權調換的,按實際過渡的期限發放。
2搬遷補助費:採取貨幣補償方式的給予每戶600元,採取產權調換的給予每戶1200元。
3停產停業補償費:根據區位、樓層等因素按以下標准執行:商鋪60—40元/平方米/月,非營業用房25—15元/平方米/月。實行貨幣補償的,停產停業補償費按3個月計算,一次性支付;實行產權調換的,按實際過渡的期限發放。
(三)搬遷獎勵費
根據拆遷補償安置方案所確定的搬遷期限,為鼓勵搬遷,對分段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完成搬遷並交付被拆遷房屋的被拆遷人,給予不同檔次的戶獎(一處房屋多人共有的,按一戶認定),戶獎每戶不超過3萬元。超過規定檔次搬遷的,不給予搬遷獎勵費。
(四)特困補助費
1.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提供相應有效證件、證明,每戶可以享受一次性5000元的特困補助費。
(1)五保戶;
(2)民政部門撫養的孤寡老人;
(3)烈士家屬。
2.城市低保戶,提供相應有效證件、證明,每戶可以享受一次性2000元的特困補助費。
(五)面積獎
本辦法公布實施以後的拆遷項目,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的,可按項目拆遷實施方案給予不同檔次(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不超過300元的面積獎。超過規定檔次搬遷的,不給予面積獎。
第十四條 主城區城鎮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參考指導價:
市中心一環以內 6500元/平方米
一環至二環之間 5500元/平方米
二環至三環之間 4500元/平方米
北邊片區 4500元/平方米
東邊片區 3500元/平方米
南邊片區 4500元/平方米
西邊片區 4000元/平方米
本參考指導價有效期自本辦法頒布之日起至2010年5月30日止,之後評估參考價格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處理。
⑧ 雲南省永善縣職工住房補貼怎麼算
雲南省財政廳雲南省省級機關事業單位職工住房補貼支付辦法(暫行)
字 體
根據《雲南省機關事業單位職工住房補貼暫行辦法》(雲政發〔1999〕154號),為加強省級住房補貼管理,保證貨幣化住房分配改革的順利進行,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住房補貼實施單位和補貼對象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於經費由省財政全額撥付的省級黨政機關及其直屬機構、人大、政協、法院、檢察院、各民主黨派雲南省委、社會團體等機關、事業單位(下稱「省級機關事業單位」)。
第二條 住房補貼實施單位的確定及管理。
適用本辦法的省級機關事業單位,必須對單位職工住房、職工工資領撥渠道等進行全面清理,如實填報住房補貼申報材料。行政主管部門應對下屬單位的申報材料進行認真審查,對審查無誤的數據進行匯總並簽署意見,報省直房改辦審核,經省直房改辦核准後報省財政廳。省財政廳審核合格的省級機關事業單位,確定為住房補貼實施單位,予以安排住房補貼資金。
單位未完全停止福利性實物分房,或隱瞞售房收入等單位住房基金情況,不按規定交省財政廳代管的,不得列為住房補貼實施單位。
住房補貼實施單位資格每年均須由省財政廳審核認定。
第三條 住房補貼對象。
省級住房補貼實施單位的在編在職職工和離退休職工,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向單位提出住房補貼申請:
1.2001年1月1日之後參加工作的職工;
2.2000年12月31日之前參加工作,未參加過福利性實物分房,以及參加了福利性實物分房,但住房面積(按建築面積,下同)未達到本辦法規定的住房補貼面積標準的職工。
第四條 對於參加福利性實物分房、住房建築面積已達到住房補貼面積標準的職工,已接受過國家和單位發放的用於補助職工自建或購買住房的資金的職工,本人生前未實行住房補貼的去世職工,違反規定兩處或多處分房的職工,均不再計發住房補貼。職工將原有公房上市交易後,不得因住房面積的變化而要求調整住房補貼額。
第二章 住房補貼的計算和發放
第五條 住房補貼標准。
1.住房補貼面積標准。
(1)行政機關按行政職務(包括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計算住房補貼,住房補貼面積標准為:
一般幹部70平方米;
科級幹部80平方米;
副處級幹部90平方米,正處級幹部100平方米;
副廳級幹部120平方米,正廳級幹部130平方米;
副省級幹部220平方米,正省級幹部260平方米。
(2)事業單位職工可按技術職務等進行補貼,但同時具有行政職務和技術職稱的人員只能選擇一種標准。技術職務住房補貼面積標准為:
初級技術職務、技師以下技術工人、普通工人70平方米;
中級技術職務、技師80平方米;
任職4年以下的副高級技術職務、高級技師90平方米;
任職4年及4年以上的副高級技術職務、高級技師100平方米;
正高級技術職務120平方米。
2.住房補貼由基本住房補貼和工齡住房補貼構成,基本住房補貼標准為每平方米600元,工齡住房補貼標准為每工齡年每平方米3.93元。計算公式為:
住房補貼總額=(每平方米基本住房補貼標准+每工齡年每平方米工齡住房補貼標准×受補貼職工1995年12月31日前工齡)×受補貼人員應補貼面積。
應補貼面積(建築面積平方米)=與受補貼人員職級相應的住房補貼面積標准-按福利性實物分配政策購買的住房建築面積。
受補貼職工工齡,指職工1995年12月31日前的工齡。工齡按年計算,跨年進一。
第六條 住房補貼分為對無房職工發放的全額住房補貼和對住房不達標職工發放的差額住房補貼,根據職工的具體情況按月發放或一次性發放。
第七條 按月發放的住房補貼。
全額住房補貼主要採取按月發放的方式,25年(300個月)發放完畢。計算公式為:
每月住房補貼額=(每平方米基本住房補貼標准+工齡住房補貼標准×受補貼職工1995年12月31日前工齡)÷300月×受補貼人員應補貼面積。
按月發放的住房補貼隨工資發放,工資表中單列「住房補貼」項目,但不計入工資總額。
按月發放的住房補貼要逐步過渡為按工資的一定比例計發。
第八條 一次性發放的住房補貼。
1.差額住房補貼主要採取一次性發放方式。
2.接受全額補貼的職工,有以下情況的,也可申請一次性住房補貼:
(1)2000年12月31日前離退休的職工,原則上一次性發放;
(2)2000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在職職工,實施住房補貼以前實際工作年限的住房補貼可作一次性發放,其餘部分逐月隨工資發放。
(3)受補貼職工在領取住房補貼期間去世,未領足按其實際工齡計算應得的住房補貼,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可申請將其應發未發的住房補貼作一次性發放。
3.一次性住房補貼可根據資金落實情況分批或分期發放。各單位的發放批次或分期發放年限,由省財政廳根據住房補貼實施單位自有可轉化資金等情況確定。
第九條 受補貼職工發生工作調動和勞動關系變化的,住房補貼分別視以下情況計發:
1.新調入的職工,調入單位應根據調入職工參加福利性實物分房情況和參加工作時間,確定其是否實行住房補貼以及如何發放住房補貼。
(1)若新調入職工在原單位已計發過住房補貼,調入單位須根據人事檔案中的住房補貼發放記錄,按比例扣除調出單位已予計發補貼的工作年限,不得重復計發。
(2)若新調入職工住房補貼已由調出單位發放完畢,調入單位不得再予計發住房補貼。
(3)若調出單位執行的補貼標准高於或低於調入單位,調入單位不得因此扣減或補發職工的住房補貼。
2.調離單位或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受補貼職工,從停止計發工資的當月起停止計發住房補貼。
3.受補貼職工因調離或因故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一段時間後又回原單位工作的,從計發工資的當月起計發住房補貼,但應扣除原已計發補貼的年限,不得重復計算。其住房補貼已按規定計發完畢的,不得再度計發。
第十條 正在接受住房補貼的職工,若發生職務變動,按應享受的住房補貼面積標准從當月起計發住房補貼。
已發放完畢住房補貼的職工,如果發生職務升遷,而且新職級的住房補貼面積標准高於原職級的住房補貼面積標准,可按與現任職務對應的住房補貼標准重新計算住房補貼,扣除已經發放的部分後,一次性發放級差住房補貼。實行住房補貼時住房已達標的職工,如果因職務升遷而出現住房不達標,可按同樣的方法發放級差住房補貼。級差住房補貼的計算公式為:
級差住房補貼額=(每平方米基本住房補貼標准+每工齡年每平方米工齡住房補貼標准×受補貼職工1995年12月31日前工齡)×應補貼面積。
對於原住房不達標職工:
應補貼面積=新職級住房補貼面積標准-原職級住房補貼面積標准。
對於原住房已達標職工:
應補貼面積=新職級住房補貼面積標准-按福利性實物分配政策分配的住房建築面積。
第十一條 無房或住房不達標的單身職工(包括實行住房補貼以前離婚,尚未再建立婚姻關系的職工),暫不申請一次性住房補貼,待建立婚姻關系後,根據雙方獲得的福利性實物分配住房建築面積確定是否發放一次性住房補貼。
2000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單身職工,如工齡已達25年,仍未建立婚姻關系,且無房或住房不達標的,按所獲得的福利性實物分配住房情況發放一次性住房補貼。
第十二條 實行住房補貼以後,受補貼職工發生離婚的,若未再獲得按福利性實物分配政策分配的住房,仍按原補貼額計發住房補貼,不得因住房面積減少而要求增加住房補貼額;原未接受住房補貼的,不得因離婚後住房情況的變化而新申請住房補貼。
第十三條 因婚姻(含離婚職工復婚、再婚)等原因而獲得按福利性實物分配政策分配的住房,或購買具有福利性實物分配性質住房的受補貼職工,若住房面積仍未達到應享受的住房補貼面積標准,按現有面積重新計發住房補貼;若現住房面積已達到規定標准,不再發放住房補貼。多發的部分由單位負責追回,上繳財政。
第三章 住房補貼的申報
第十四條 符合發放住房補貼條件的無房或住房不達標職工,應填寫住房補貼申請表。單位必須對職工的申請表進行認真審核,確保表中各項內容與實際相符。
第十五條 省級各住房補貼實施單位應根據經核實無誤的職工住房補貼申請,編制單位次年的住房補貼年度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對所屬單位(按行政隸屬關系)進行匯總,並報省直房改辦審核後,在規定的時間內報送省財政廳,逾期不予辦理。
年度計劃一經審定,本預算年度內一律不作調整。實際支出的住房補貼超出計劃數的,超支部分由單位自行籌措解決,結余結轉下年使用。
第十六條 從實施住房補貼的第二年起,單位在編制住房補貼年度計劃時,根據人事變動等情況對單位住房補貼資金指標進行調整,並按計劃調整的事項編制住房補貼年度調整表,有關福利性實物分配住房的情況應經省直房改辦審核同意後報省財政廳。省財政廳核定後下達單位住房補貼計劃。
第十七條 省級機關事業單位駐地在昆明市五華、盤龍、官渡、西山四城區以外的,若所在城市實行住房補貼,可申請實行住房補貼,除執行所在城市的住房補貼面積標准和住房補貼標准外,其它事項均按本辦法執行。駐地不實行住房補貼的省級單位,一律不得申請發放住房補貼。
駐昆明四城區外的住房補貼實施單位填報的年度住房補貼申報表,應經當地財政部門審核證實,並經省級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報省財政廳審批。
第十八條 各住房補貼實施單位必須本著對國家和職工高度負責的精神,切實做好本單位住房補貼的申報管理工作,認真審查並准確上報有關材料和數據,避免錯報、漏報,嚴禁以弄虛作假等手段騙取住房補貼。
1.申報住房補貼的職工,必須如實向單位報告本人及配偶所獲得的福利性實物分配住房情況,填報住房補貼申請表。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以後,受補貼職工如因婚姻或其它原因獲得具有福利性實物分配性質的住房,應及時向單位報告。
2.各單位在申報住房補貼時,要進行認真核查,確保以下情況屬實:
(1)住房不達標職工獲得的福利性實物分配住房情況;
(2)無房職工現住房情況;
(3)職工現任職務;
(4)公房出售收入余額及已繳財政代管數額;
(5)單位可用於發放住房補貼的預算外資金。
3.單位在實施住房補貼後必須完全停止住房實物分配,不得在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以後仍實行福利性實物分房,不得低價出售公有住房,也不得在售房時實行已取消的各種折扣。
4.受補貼單位應按規定認真建立職工住房檔案和住房補貼發放情況備查登記制度,如實記錄職工福利性住房分配情況和住房補貼發放情況。職工住房補貼的計發情況(包括已計發住房補貼的總月數和金額等),以及職工在申報住房補貼中的違規違紀情況等,均應記入職工人事檔案。
5.為便於群眾監督,從實行住房補貼後的第二年起,單位必須在每年的第一個月向單位職工公布以下情況:
(1)受補貼職工福利性實物分配住房情況,包括住房建築面積、詳細地址、門牌號等;
(2)無房職工現住房情況,包括住房地址、產權歸屬等;
(3)上一年度受補貼職工住房補貼發放進度情況,包括應補貼總額、已補貼總額、已計發住房補貼年限等。
第四章 住房補貼資金管理
第十九條 住房補貼資金來源。
1.單位售房收入等住房基金;
2.經省財政廳批准,可從單位預算外資金和其它自有資金中列支;
3.公有住房上市交易上繳財政的土地出讓金和收益;
4.財政預算安排。省財政預算內安排的住房補貼資金,由省財政廳安排的原省本級住房建設和維修資金轉化。
省級機關事業單位可轉化為住房補貼的資金,均須交省財政廳管理。省財政廳連同預算內安排的住房補貼資金,定期統一撥付給住房補貼實施單位,或者直接撥入職工工資帳戶。
實施住房補貼後,省財政不再向省級機關事業單位安排建(購)住房資金。
第二十條 單位收到財政撥付的住房補貼資金後,必須專項用於向職工發放住房補貼,不得拖欠或挪作它用。
預算年度終了時,單位應根據本單位住房補貼支出情況,編制單位住房補貼決算,並在次年1月底以前報省財政廳。
第二十一條 省監察、審計、財政、建設和省直房改部門要加強協作,嚴格住房制度改革紀律,加強住房補貼管理,嚴肅查處住房補貼申報和管理中的違紀違法行為。
第二十二條 個人以不實情況取得住房補貼,除追回有關資金外,並按國家和省有關法規、制度進行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以不實情況取得住房補貼或違規將住房補貼資金作為其它用途,除追回有關資金外,並按有關財經紀律進行處理。情節嚴重的,追究單位負責人以及財務負責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在違規單位徹底查清問題並進行有效的整改之前,省財政廳將停止撥付住房補貼等預算撥款。發生的住房補貼資金損失,由單位負責追回;確實不能追回的,省財政廳從單位次年的住房補貼指標中抵扣。
第二十三條 群眾有權向省監察、審計、財政、建設和省直房改部門反映和舉報住房補貼實施過程中的違紀違法問題。對於提供重要線索等,協助有關部門查處重大違紀違法問題的群眾,給予獎勵。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經費由財政部門部分補助或無補助的事業單位,應根據單位實際,參照本辦法制定單位住房補貼實施細則。所需資金由單位負擔,從本單位公房出售收入等住房基金、事業收入、財政返還的單位公房上市交易收益,以及其它自有資金中列支;實行成本核算的事業單位,經財政廳核定後,可從成本費用中列支。住房補貼面積標准和住房補貼標准,可根據單位實際在本辦法規定的標准內確定,經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報省建設廳批准後執行,有關方案同時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二十五條 各住房補貼實施單位必須向職工公布本辦法。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⑨ 雲南鄉鎮公務員的住房補貼會什麼時候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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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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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期滿後,沒有反映問題或反映有問題但不影響錄用的,辦理錄用手續;對反映有影響錄用的問題並查有實據的,不予錄用;公示期內有反映且相關部門對反映的問題一時難以查實的,暫緩錄用。為保護個人權益,反映問題時須實名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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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央規定精神,新錄用鄉鎮(街道)公務員在鄉鎮(街道)機關最低服務年限為5年(含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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⑩ 雲南省住房補貼標准
雲南省財政廳雲南省省級機關事業單位職工住房補貼支付辦法(暫行)
2008-9-4 人力資源專業搜索 發表評論 列印本頁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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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雲南省機關事業單位職工住房補貼暫行辦法》(雲政發〔1999〕154號),為加強省級住房補貼管理,保證貨幣化住房分配改革的順利進行,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住房補貼實施單位和補貼對象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於經費由省財政全額撥付的省級黨政機關及其直屬機構、人大、政協、法院、檢察院、各民主黨派雲南省委、社會團體等機關、事業單位(下稱「省級機關事業單位」)。
第二條 住房補貼實施單位的確定及管理。
適用本辦法的省級機關事業單位,必須對單位職工住房、職工工資領撥渠道等進行全面清理,如實填報住房補貼申報材料。行政主管部門應對下屬單位的申報材料進行認真審查,對審查無誤的數據進行匯總並簽署意見,報省直房改辦審核,經省直房改辦核准後報省財政廳。省財政廳審核合格的省級機關事業單位,確定為住房補貼實施單位,予以安排住房補貼資金。
單位未完全停止福利性實物分房,或隱瞞售房收入等單位住房基金情況,不按規定交省財政廳代管的,不得列為住房補貼實施單位。
住房補貼實施單位資格每年均須由省財政廳審核認定。
第三條 住房補貼對象。
省級住房補貼實施單位的在編在職職工和離退休職工,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向單位提出住房補貼申請:
1.2001年1月1日之後參加工作的職工;
2.2000年12月31日之前參加工作,未參加過福利性實物分房,以及參加了福利性實物分房,但住房面積(按建築面積,下同)未達到本辦法規定的住房補貼面積標準的職工。
第四條 對於參加福利性實物分房、住房建築面積已達到住房補貼面積標準的職工,已接受過國家和單位發放的用於補助職工自建或購買住房的資金的職工,本人生前未實行住房補貼的去世職工,違反規定兩處或多處分房的職工,均不再計發住房補貼。職工將原有公房上市交易後,不得因住房面積的變化而要求調整住房補貼額。
第二章 住房補貼的計算和發放
第五條 住房補貼標准。
1.住房補貼面積標准。
(1)行政機關按行政職務(包括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計算住房補貼,住房補貼面積標准為:
一般幹部70平方米;
科級幹部80平方米;
副處級幹部90平方米,正處級幹部100平方米;
副廳級幹部120平方米,正廳級幹部130平方米;
副省級幹部220平方米,正省級幹部260平方米。
(2)事業單位職工可按技術職務等進行補貼,但同時具有行政職務和技術職稱的人員只能選擇一種標准。技術職務住房補貼面積標准為:
初級技術職務、技師以下技術工人、普通工人70平方米;
中級技術職務、技師80平方米;
任職4年以下的副高級技術職務、高級技師90平方米;
任職4年及4年以上的副高級技術職務、高級技師100平方米;
正高級技術職務120平方米。
2.住房補貼由基本住房補貼和工齡住房補貼構成,基本住房補貼標准為每平方米600元,工齡住房補貼標准為每工齡年每平方米3.93元。計算公式為:
住房補貼總額=(每平方米基本住房補貼標准+每工齡年每平方米工齡住房補貼標准×受補貼職工1995年12月31日前工齡)×受補貼人員應補貼面積。
應補貼面積(建築面積平方米)=與受補貼人員職級相應的住房補貼面積標准-按福利性實物分配政策購買的住房建築面積。
受補貼職工工齡,指職工1995年12月31日前的工齡。工齡按年計算,跨年進一。
第六條 住房補貼分為對無房職工發放的全額住房補貼和對住房不達標職工發放的差額住房補貼,根據職工的具體情況按月發放或一次性發放。
第七條 按月發放的住房補貼。
全額住房補貼主要採取按月發放的方式,25年(300個月)發放完畢。計算公式為:
每月住房補貼額=(每平方米基本住房補貼標准+工齡住房補貼標准×受補貼職工1995年12月31日前工齡)÷300月×受補貼人員應補貼面積。
按月發放的住房補貼隨工資發放,工資表中單列「住房補貼」項目,但不計入工資總額。
按月發放的住房補貼要逐步過渡為按工資的一定比例計發。
第八條 一次性發放的住房補貼。
1.差額住房補貼主要採取一次性發放方式。
2.接受全額補貼的職工,有以下情況的,也可申請一次性住房補貼:
(1)2000年12月31日前離退休的職工,原則上一次性發放;
(2)2000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在職職工,實施住房補貼以前實際工作年限的住房補貼可作一次性發放,其餘部分逐月隨工資發放。
(3)受補貼職工在領取住房補貼期間去世,未領足按其實際工齡計算應得的住房補貼,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可申請將其應發未發的住房補貼作一次性發放。
3.一次性住房補貼可根據資金落實情況分批或分期發放。各單位的發放批次或分期發放年限,由省財政廳根據住房補貼實施單位自有可轉化資金等情況確定。
第九條 受補貼職工發生工作調動和勞動關系變化的,住房補貼分別視以下情況計發:
1.新調入的職工,調入單位應根據調入職工參加福利性實物分房情況和參加工作時間,確定其是否實行住房補貼以及如何發放住房補貼。
(1)若新調入職工在原單位已計發過住房補貼,調入單位須根據人事檔案中的住房補貼發放記錄,按比例扣除調出單位已予計發補貼的工作年限,不得重復計發。
(2)若新調入職工住房補貼已由調出單位發放完畢,調入單位不得再予計發住房補貼。
(3)若調出單位執行的補貼標准高於或低於調入單位,調入單位不得因此扣減或補發職工的住房補貼。
2.調離單位或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受補貼職工,從停止計發工資的當月起停止計發住房補貼。
3.受補貼職工因調離或因故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一段時間後又回原單位工作的,從計發工資的當月起計發住房補貼,但應扣除原已計發補貼的年限,不得重復計算。其住房補貼已按規定計發完畢的,不得再度計發。
第十條 正在接受住房補貼的職工,若發生職務變動,按應享受的住房補貼面積標准從當月起計發住房補貼。
已發放完畢住房補貼的職工,如果發生職務升遷,而且新職級的住房補貼面積標准高於原職級的住房補貼面積標准,可按與現任職務對應的住房補貼標准重新計算住房補貼,扣除已經發放的部分後,一次性發放級差住房補貼。實行住房補貼時住房已達標的職工,如果因職務升遷而出現住房不達標,可按同樣的方法發放級差住房補貼。級差住房補貼的計算公式為:
級差住房補貼額=(每平方米基本住房補貼標准+每工齡年每平方米工齡住房補貼標准×受補貼職工1995年12月31日前工齡)×應補貼面積。
對於原住房不達標職工:
應補貼面積=新職級住房補貼面積標准-原職級住房補貼面積標准。
對於原住房已達標職工:
應補貼面積=新職級住房補貼面積標准-按福利性實物分配政策分配的住房建築面積。
第十一條 無房或住房不達標的單身職工(包括實行住房補貼以前離婚,尚未再建立婚姻關系的職工),暫不申請一次性住房補貼,待建立婚姻關系後,根據雙方獲得的福利性實物分配住房建築面積確定是否發放一次性住房補貼。
2000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單身職工,如工齡已達25年,仍未建立婚姻關系,且無房或住房不達標的,按所獲得的福利性實物分配住房情況發放一次性住房補貼。
第十二條 實行住房補貼以後,受補貼職工發生離婚的,若未再獲得按福利性實物分配政策分配的住房,仍按原補貼額計發住房補貼,不得因住房面積減少而要求增加住房補貼額;原未接受住房補貼的,不得因離婚後住房情況的變化而新申請住房補貼。
第十三條 因婚姻(含離婚職工復婚、再婚)等原因而獲得按福利性實物分配政策分配的住房,或購買具有福利性實物分配性質住房的受補貼職工,若住房面積仍未達到應享受的住房補貼面積標准,按現有面積重新計發住房補貼;若現住房面積已達到規定標准,不再發放住房補貼。多發的部分由單位負責追回,上繳財政。
第三章 住房補貼的申報
第十四條 符合發放住房補貼條件的無房或住房不達標職工,應填寫住房補貼申請表。單位必須對職工的申請表進行認真審核,確保表中各項內容與實際相符。
第十五條 省級各住房補貼實施單位應根據經核實無誤的職工住房補貼申請,編制單位次年的住房補貼年度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對所屬單位(按行政隸屬關系)進行匯總,並報省直房改辦審核後,在規定的時間內報送省財政廳,逾期不予辦理。
年度計劃一經審定,本預算年度內一律不作調整。實際支出的住房補貼超出計劃數的,超支部分由單位自行籌措解決,結余結轉下年使用。
第十六條 從實施住房補貼的第二年起,單位在編制住房補貼年度計劃時,根據人事變動等情況對單位住房補貼資金指標進行調整,並按計劃調整的事項編制住房補貼年度調整表,有關福利性實物分配住房的情況應經省直房改辦審核同意後報省財政廳。省財政廳核定後下達單位住房補貼計劃。
第十七條 省級機關事業單位駐地在昆明市五華、盤龍、官渡、西山四城區以外的,若所在城市實行住房補貼,可申請實行住房補貼,除執行所在城市的住房補貼面積標准和住房補貼標准外,其它事項均按本辦法執行。駐地不實行住房補貼的省級單位,一律不得申請發放住房補貼。
駐昆明四城區外的住房補貼實施單位填報的年度住房補貼申報表,應經當地財政部門審核證實,並經省級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報省財政廳審批。
第十八條 各住房補貼實施單位必須本著對國家和職工高度負責的精神,切實做好本單位住房補貼的申報管理工作,認真審查並准確上報有關材料和數據,避免錯報、漏報,嚴禁以弄虛作假等手段騙取住房補貼。
1.申報住房補貼的職工,必須如實向單位報告本人及配偶所獲得的福利性實物分配住房情況,填報住房補貼申請表。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以後,受補貼職工如因婚姻或其它原因獲得具有福利性實物分配性質的住房,應及時向單位報告。
2.各單位在申報住房補貼時,要進行認真核查,確保以下情況屬實:
(1)住房不達標職工獲得的福利性實物分配住房情況;
(2)無房職工現住房情況;
(3)職工現任職務;
(4)公房出售收入余額及已繳財政代管數額;
(5)單位可用於發放住房補貼的預算外資金。
3.單位在實施住房補貼後必須完全停止住房實物分配,不得在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以後仍實行福利性實物分房,不得低價出售公有住房,也不得在售房時實行已取消的各種折扣。
4.受補貼單位應按規定認真建立職工住房檔案和住房補貼發放情況備查登記制度,如實記錄職工福利性住房分配情況和住房補貼發放情況。職工住房補貼的計發情況(包括已計發住房補貼的總月數和金額等),以及職工在申報住房補貼中的違規違紀情況等,均應記入職工人事檔案。
5.為便於群眾監督,從實行住房補貼後的第二年起,單位必須在每年的第一個月向單位職工公布以下情況:
(1)受補貼職工福利性實物分配住房情況,包括住房建築面積、詳細地址、門牌號等;
(2)無房職工現住房情況,包括住房地址、產權歸屬等;
(3)上一年度受補貼職工住房補貼發放進度情況,包括應補貼總額、已補貼總額、已計發住房補貼年限等。
第四章 住房補貼資金管理
第十九條 住房補貼資金來源。
1.單位售房收入等住房基金;
2.經省財政廳批准,可從單位預算外資金和其它自有資金中列支;
3.公有住房上市交易上繳財政的土地出讓金和收益;
4.財政預算安排。省財政預算內安排的住房補貼資金,由省財政廳安排的原省本級住房建設和維修資金轉化。
省級機關事業單位可轉化為住房補貼的資金,均須交省財政廳管理。省財政廳連同預算內安排的住房補貼資金,定期統一撥付給住房補貼實施單位,或者直接撥入職工工資帳戶。
實施住房補貼後,省財政不再向省級機關事業單位安排建(購)住房資金。
第二十條 單位收到財政撥付的住房補貼資金後,必須專項用於向職工發放住房補貼,不得拖欠或挪作它用。
預算年度終了時,單位應根據本單位住房補貼支出情況,編制單位住房補貼決算,並在次年1月底以前報省財政廳。
第二十一條 省監察、審計、財政、建設和省直房改部門要加強協作,嚴格住房制度改革紀律,加強住房補貼管理,嚴肅查處住房補貼申報和管理中的違紀違法行為。
第二十二條 個人以不實情況取得住房補貼,除追回有關資金外,並按國家和省有關法規、制度進行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以不實情況取得住房補貼或違規將住房補貼資金作為其它用途,除追回有關資金外,並按有關財經紀律進行處理。情節嚴重的,追究單位負責人以及財務負責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在違規單位徹底查清問題並進行有效的整改之前,省財政廳將停止撥付住房補貼等預算撥款。發生的住房補貼資金損失,由單位負責追回;確實不能追回的,省財政廳從單位次年的住房補貼指標中抵扣。
第二十三條 群眾有權向省監察、審計、財政、建設和省直房改部門反映和舉報住房補貼實施過程中的違紀違法問題。對於提供重要線索等,協助有關部門查處重大違紀違法問題的群眾,給予獎勵。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經費由財政部門部分補助或無補助的事業單位,應根據單位實際,參照本辦法制定單位住房補貼實施細則。所需資金由單位負擔,從本單位公房出售收入等住房基金、事業收入、財政返還的單位公房上市交易收益,以及其它自有資金中列支;實行成本核算的事業單位,經財政廳核定後,可從成本費用中列支。住房補貼面積標准和住房補貼標准,可根據單位實際在本辦法規定的標准內確定,經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報省建設廳批准後執行,有關方案同時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二十五條 各住房補貼實施單位必須向職工公布本辦法。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