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住宅樓建設法律法規
應該不會遮擋吧,建議你查下你們那的建築規范,有明確規定的
⑵ 關於房地產的相關法律法規有哪些
(一)主要法律:
1、《城鄉規劃法》(2007年10月28日通過,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城市房地產管理法》(1994年7月5日通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8月30日第一 次修正施行,2009年8月27日修改)
3、《建築法》(1997年11月1日通過,1998年3月1日施行,2011年4月22日修正)
4、《土地 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通過,2004年8月28日修正)
5、《招標投標法》(1999年8月30日通過,2000年1月1日實施)
6、《物權法》(2007年3月16日通過,2007年10月1日施行)
7、《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通過,1999年12月25日第一次修訂, 2004年8月28日第二 次修訂,2005年10月27日修訂)
8、《合同法》(1999年3月1日通過,1999年10月1日施行)
(二)主要法規、規章:
(1)《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1990年5月19日發布施行)
(2)《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2001年6月6日通過,2001年11月1日施行,2011年1月21日廢 止)
(3)《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1998年7月20日發布施行,2011年1月8日修改)
(4)《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1998年12月24日通過,1999年1月1日施行,2010年12月29日 通過修正決定,2011年1月8日施行)
(5)《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00年1月10日通過,2000年1月20日發布施行)
(6)《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2001年3月14日通過,2001年6月1日施行)
(7)《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1994年11月15日發布,2001年8月15日第一次修正,2004 年7月20日第二次修正)
(8)《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1995年8月7日發布,2001年8月15日修正)
(9)《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1997年5月9日發布,2001年8月15日修正)
(10)《房地產廣告發布暫行規定》(1996年12月30日發布,1998年12月3日修訂)
(11)《物業管理條例》(2003年6月8日公布,2007年8月26日修訂)
(12)《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2007年9月28日公布,自2007年11月1 日起施行)。
(13)《土地登記辦法》(2007年11月28日通過,2008年2月1日施行)
(14)《房屋登記辦法》(2008年1月22日通過,2008年7月1日施行)
(15)《關於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國發[2010]10號,2010年4月17日發布 施行)
(16)《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 [2011]1號,2011年1月26日發布施行)
(17)《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2010年10月27日通過,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18)《關於加強房地產經紀管理進一步規范房地產交易秩序的通知》(2011年5月11日發布 施行)
(19)《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2010年12月1日發布,2011年2月1日施行)
(20)《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2011年3月16日發布,2011年5月1日施行)
(2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的通知》(2011年1月27日 發布施行)
(22)《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2011年6月3日發布施行)
(23)《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2011年1月19日通過,2011年1月21日起施行)
(2)住房建設有關法律擴展閱讀:
相關條例
保證房地產開發的質量,途徑很多,但認真貫徹ISO9000標准,推行質量認證,的確是一條必由之路。房地產開發企業在ISO9000貫標中必須緊抓以下五個環節。
一、在立項過程中,要服從城市的整體規劃和區域規劃,充分尊重規劃部門的意見,對標書和合同要嚴格評審。
二、認真做好每一個項目的策劃工作,從市場調研、投資立項、征地、拆遷、委託設計、委託施工,直到竣工交付的整個過程都應仔細認真地策劃,做到運籌帷幄,決勝千里;
要按照策劃的結果,編制質量計劃,用以指導項目開發建設的實施,確保項目開發建設的質量指標、建設周期和成本合理。
三、嚴格按ISO9000對采購的要求和國家《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做好規劃設計、施工、供貨等幾個方面的分承包方的評價和選擇。
1、委託規劃設計時,在審查資質的基礎上,一般項目可採用議標的方法,重大項目可採用招標,甚或國際招標。設計輸出除符合法律、法規外,一定要符合城市規劃和開發企業的設計意圖。
無論是單體建築,還是聯片開發,都應和周圍的建築及環境相協調,並體現出設計大師們高超的建築藝術,美化城市,給市民提供一個舒適、幽雅的生活空間。開發企業不能只顧自身經濟效益,不顧社會效益。
2、委託施工時,可採用工程招標的方法。在審查資質的基礎上,優先選用通過ISO9000認證的施工企業。
3、要對供貨企業進行評價和選擇,以確保三大材、工程設備及其他物資的質量。
四、按ISO9001的要求,搞好施工過程的質量控制,保證工程質量。
開發企業在工程招標後,不能放任不管,而要嚴格監控。在做好施工前期准備後,應進行詳細的技術交底。不管施工企業是否通過質量認證,都應該按ISO9000標准來要求他們。
1、不能將主體結構進行分包以及其他違法分包;
2、對每一個工程項目都必須編制質量計劃,明確對施工過程式控制制的要求;
3、對關鍵過程、特殊過程必須編製作業指導書,嚴格按規程操作;
4、使用合格的施工設備和檢測器具,並保證施工安全;
5、對特殊過程必須嚴格控制,消除日後的事故隱患;
6、遵守法律、法規,不能給周邊環境造成污染等等。
五、按照ISO9001的要求,對建材質量和工程質量進行嚴格控制。
1、對於該委託監理的工程,開發企業一定要對監理企業進行資質審查、評價選擇,再委託監理;
2、在進貨檢驗中,不允許緊急放行(來不及檢驗而先投入使用),最起碼是鋼材和水泥禁止緊急放行;
3、在過程檢驗中,不允許例外轉序(來不及檢驗而進行下道工序施工)或必須經過嚴格審批 ;
4、對分項、分部工程未取得合格的檢驗結果時,不得進行最終檢驗(竣工驗收)。
當然,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貫標中還有很多重要工作要做,本文不擬一一敘述。
對於房地產開發企業來說,除了貫徹ISO9001以外,還要貫徹執行ISO14001(環境管理國際標准)和OHSAS18001(職業安全衛生國際標准),這樣才能使住房或者工作場所具有適用性、安全性、耐久性、環境性、經濟性等五大性能;
才能使城市的立體環境(水、土壤、大氣等)得到控制和改善,才能使人與自然和諧;也只有這樣,才能贏得現代城市居民青睞,拓寬銷路,為房地產開發企業帶來效益,促進該領域的發展。
相關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3、物業管理條例
4、房屋登記辦法
5、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
6、土地登記辦法
7、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2007修訂)
8、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大閑置土地處置力度的通知
9、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當前形勢下進一步做好房地產糾紛案件審判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10、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長宋曉明在「物權法擔保物權國際研討會」上的講話——物權法擔保物權編實施中的幾個重要問題
11、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12、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
13、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
14、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
15、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
1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17、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
18、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19、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的司法解釋
20、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交易模式
地產交易形式
(1)一級市場。這是由國家壟斷經營的市場,它涉及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變更和國有土地所有權的實現。經營業務包括:徵用土地,辦理產權轉移手續;以出售或拍賣的方式轉讓土地的一定時期的使用權;出租土地,定期收取地租等。
(2)二級市場。這是由具有法人資格的土地開發公司對土地進行綜合開發、經營所形成的市場。
外資進入房地產市場的主要渠道,包括外商直接投資、借用外債、境外機構和個人以自購和包銷方式買入商品房等方式。
房產交易形式
(1)房產買賣。其中包括國有房產的買賣、集體房產的買賣和私有房產的買賣。
(2)房屋租賃。
(3)房產互換。
(4)房產抵押。
各國稅種
發達國家在交易環節徵收的稅種往往較少,且稅率也較中國低,這樣有利於增加房地產的交易和流動。
⑶ 關於建築適用的法律法規有哪些啊
關於建築適用的法律法規有:
1、《工程建設法》;
2、《招投標法》;
3、《專建設施工合同法屬》;
4、《建築工程質量法》;
5、《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准》;
6、《住宅設計規范》;
7、其他法律里的關於建築的法律條款。
⑷ 國家建設部出台的規定能否作為法律依據
國家建設部出台的規定能否作為法律依據?
主,你好!
請你耐心看完我的分析,雖然有點長,但是是高分哈,不詳細不行啊。我盡量分段分開一點,層次分明一點。
其實你對集資建房的概念就有所誤解。集資建房分兩種:一是單位職工集資建房方式。二是個人集資建房方式。這兩種都沒有被法律禁止(只有單位建房中部分條款被禁止,且審查嚴格),只是大家心照不宣,沒人會去碰釘子而已。我先來分析一下這兩種方式。
一是單位職工集資建房方式。單位提供國有劃撥土地,由單位和職工共同集資繳納建房款,再委託建設單位開發建設。由於建造過程中可以減免許多房地產開發商必須要繳納的配套稅費及利潤,所以國家也一直把單位職工集資建房納入福利分房這種制度體制中。也就是說,如果你承租了公房且有資格購買房改房,你就沒有權利再集資建房,反之亦然。由於一些地區出現部分單位以集資合作建房名義,變相搞住房實物福利分配或商品房開發等問題。故建設部發文,自2006年08月14日起,停止審批黨政機關集資合作建房項目。但國有企業或事業單位的集資建房政策沒有取消,但審查已嚴格控制。
另一種就是個人集資建房方式。即由居住在同一城鎮區域的在不同單位工作的職工通過政府牽頭組織成一個社會團體(城鎮住宅合作社),再由職工集資建造房取得住宅,比如說安居工程就是其中的一種。這種方式也一直是國家鼓勵與支持,但由於缺乏法律與行政法規的立法,且與地方政府通過利用國有土地經營城市和創造財富的執政理念沖突,因此,目前幾乎所有地方政府都對此持消極態度。目前國家實際上已經否決了該方式,而取代的是廉租制度、經濟適用住房政策和限制商品房政策。
目前市場上炒的非常火熱的個人集資建房,就是許多想改善自己居住環境但由資金不足的人組成一個群體,通過個人集資去購房國有土地再委託開發商建造房屋的一種行為。從法律上分析,這種集資建房實質上就是變相的商品房買賣關系,並非法律意義上的集資建房。
單位建房是有法律依據的:
根據《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中規定,距離城區較遠的獨立工礦企業和住房困難戶較多的企業,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住房建設規劃的前提下,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單位自用土地進行集資合作建房。參加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的對象,必須限定在本單位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集資房是改變住房建設由國家和單位統包的制度,實行政府、單位、單位職工個人三方面共同承擔,通過籌集資金,建造的房屋。職工個人可按房價全額或部分出資、信貸、建材供應、稅費等方面給予部分減免。集資所建住房的權屬,按出資比例確定。個人按房價全額出資的,擁有全部產權,個人部分出資的,擁有部分產權。
個人集資建房沒有法律依據,但是從總體政策上來看還是支持的:
政策支持: 1991年12月31日,由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頒發的《關於全面推進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見》第六條:「住房投資和建設體制問題。住房投資和建設體制的改革,就是把現行由國家、企業統包的住房投資體制,轉換成國家、集體、個人三方面共同負擔的住房投資體制。各地政府應大力支持單位或個人的集資、合作建房,特別是結合「解危」、「解困」進行的集資、合作建房。計劃、金融、財政、稅收、城建、規劃、土地等有關部門應該積極配合、支持,通過減免稅費等扶持政策,努力降低建房造價。……」 1994年7月18日,由國務院發布的《國務院關於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第二十六條:「鼓勵集資合作建房,繼續發展住房合作社,在統一規劃的前提下,充分發揮各方面積極性,加快城鎮危舊住房改造。」以上從政策上闡述了國家對個人集資建房的態度是鼓勵與支持的。
法......春雨絲絲潤萬物 紅梅點點綉千山 春意盎然
⑸ 與建築有關的法律法規的名稱,至少100個,急求。。。
一、房地產及建築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1994年7月5日頒布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1998年8月29日頒布
3.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 2001年4月4日頒布
4.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1991年1月18日頒布
5.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
6.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 2002年3月5日頒布
7.閑置土地處理辦法 1999年4月28日頒布
8.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 1997年10月27日頒布
9.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 1989年12月26日頒布
10.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1997年11月1日頒布
11.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2000年1月30日頒布
12.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 1998年7月20日頒布
13.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1999年4月3日頒布
14.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
15.城鎮個人建造住宅管理辦法 1983年6月4日頒布
16.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2000年9月25日頒布
17.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築師條例 1995年9月23日頒布
18.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 1983年8月8日頒布
19.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條例 1983年8月8日頒布
20.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1993年6月29日頒布
21.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2001年4月18日頒布
22.房產測繪管理辦法 2000年12月28日頒布
23.城鎮廉租住房管理辦法 1999年4月22日頒布
24.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規定
25.城市房屋拆遷單位管理規定 1991年7月8日頒布
26.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 1997年5月9日頒布
27.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
28.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築師條例實施細則 1996年7月1日頒布
29.建築裝飾裝修管理規定
30.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範設施建設管理規定 1996年1月5日頒布
31.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築面積分攤規則
32.城市房地產權屬檔案管理辦法 2001年8月29日頒布
33.造價工程師注冊管理辦法 2000年1月21日頒布
34.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 1999年10月15日頒布
35.城市工程管線綜合規劃規范 1998年12月7日頒布
36.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 1986年9月15日頒布
37.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法
38.建設項目(工程)職業安全衛生設施和技術措施驗收辦法
39.商品住宅實行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的規定 1998年5月12日頒布
40.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 1989年11月21日頒布
41.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2003年1月3日頒布
42.建設工程勘察質量管理辦法 2002年12月4日頒布
43.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暫行管理辦法 1990年5月19日頒布
44.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2002年8月29日頒布
45.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 2003年1月3日頒布
46.國家投資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竣工驗收暫行辦法 2003年1月21日頒布
47.民用建築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1 2003年1月3日頒布
48.民用建築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2 2003年1月3日頒布
49.民用建築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3 2003年1月3日頒布
50.民用建築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4 2003年1月3日頒布
51.民用建築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附錄(上) 2003年1月3日頒布
52.民用建築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附錄(下) 2003年1月3日頒布
53.國土資源部關於廢止部分部門規章的決定 2003年2月20日頒布
54.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1998年12月27日頒布
55.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56.建設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工程招標投標管理的規定 1998年頒布
57.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2001年6月1日頒布
58.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
59.施工現場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使用監督管理規定 1998年頒布
60.建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
61.建設部頒布《建築施工附著升降腳手架管理暫行規定》
62.工程建設若干違法違紀行為處罰辦法 1999年3月3日頒布
63.建築裝飾裝修管理規定
64.家庭居室裝飾裝修管理試行辦法
65.建築市場管理規定 1991年11月21日頒布
66.住宅工程初裝飾竣工驗收辦法 1994年6月16日頒布
67.加強建築幕牆工程管理的暫行規定 1997年頒布
68.玻璃幕牆工程質量檢查辦法
69.硅酮結構密封膠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70.建築工程質量檢測工作的規定
71.建設工程質量投訴處理暫行規定 1997年4月2日頒布
72.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監督規定
73.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暫行規定
74.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
75.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的規定
76.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見證取樣和送檢的規定
77.商品住宅實行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的規定
78.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 2000年6月30日頒布
79.關於印發《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書》(示範文本)的通知 2000年8月22日頒布
80.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
81.建築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暫行辦法
82.關於印發《建設部專家委員會管理辦法》的通知 2003年3月21日頒布
83.關於印發《建設部關於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管理規定中有關資質管理的實施辦法》的通知 2003年4月8日頒布
84.民用建築可靠性鑒定標准GB50292-1999
85.關於印發《注冊土木工程師(港口與航道工程)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注冊土木工程師(港口與航道工程)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注冊土木工程師(港口與航道工程)執業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的通知 2003年頒布
86.關於印發《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的通知 2003年3月27日頒布
87.關於印發《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的通知 2003年3月27日頒布
88.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 2003年6月12日頒布
89.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交費登記卡試行辦法 2003年5月30日頒布
90.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 2003年6月11日頒布
91.前期物業管理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 2003年6月26日頒布
92.物業管理條例 2003年6月8日頒布
93.建設部關於印發《業主大會規程》的通知 2003年6月26日頒布
94.關於印發《水利工程管理考核辦法》(試行)及其考核標準的通知 2003年5月22日頒布
95.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1990年頒布
96.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2001年7月25日頒布
97.住宅建築模數協調標准GB/T 50100-2001 2001年7月31日頒布
98.建設部專家委員會工作規則 2003年11月11日頒布
99.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
100.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 2003年12月30日頒布
101.建築安全玻璃管理規定 2003年12月4日頒布
102.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2011年4月22日頒布
二、相關文件及司法解釋
1.混凝土預制構件專業企業資質等級標准
2.建築面積計算規則
3.公用建管面積分攤規則
4.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管理的通知 1992年7月27日頒布
5..關於對貫徹落實《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的通知》情況進行執法檢查的通知 2003年1月30日頒布
6.關於培育發展工程總承包和工程項目管理企業的指導意見 2003年2月13日頒布
7.關於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及管理情況進行綜合調研的緊急通知 2003年2月17日頒布
8.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0年6月19日頒布
9.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 2002年6月20日頒布
10.關於防止施工坍塌事故的緊急通知 1999年7月9日頒布
11.關於加強施工現場圍牆安全深入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治理的緊急通知 2001年7月10日頒布
12.關於加強建設項目工程質量管理的通知
13.關於加強工程質量檢測工作的若干意見
1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的通知
15.關於嚴肅工程建設重大質量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的通知
16.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監督工作指南
17.建築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
18.關於貫徹《房地產交易與權屬登記規范化管理考核標准》和《房地產交易與權屬登記規范化管理考核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3年3月28日頒布
19.關於加強房地產開發統計工作的通知 2003年3月28日頒布
20.關於印發《關於開展經營性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情況執法監察工作方案》的通知 2003年12月4日
21.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職責和內部授權管理的指導意見 2003年4月3日頒布
22.關於建築業企業項目經理資質管理制度向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過渡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3年4月23日 頒布
2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3年4月28日頒布
24.關於對國務院取消行政審批項目中涉及建設部有關項目的復函 2003年5月15日頒布
25.關於進一步治理整頓土地市場秩序近期進展情況的通報 2003年6月27日頒布
26.關於進一步做好建設系統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通知 2003年5月14日頒布
27.關於印發《建設部關於全面推進建設行政執法責任制的意見》的通知 2003年6月3日頒布
28.建設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有關機構不良記錄管理辦法 2003年6月4日頒布
29.建設部關於加強建築意外傷害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 2003年5月23日頒布
30.關於深化建設系統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 2003年8月1日頒布
31.建設部關於統一實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通知 1990年2月23日頒布
32.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清理整頓各類開發區加強建設用地管理的通知 1990年2月23日頒布
33.關於加強土地利用更新調查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 2003年8月4日頒布
34.關於進一步加強與規范各類開發區規劃建設管理的通知 2003年9月2日頒布
35.國務院關於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的通知 2003年8月13日頒布
36.關於加強土地供應管理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的通知
37.關於認真做好城鎮房屋拆遷工作維護社會穩定的緊急通知 2003年9月19日頒布
38.土地開發整理若干意見
39.建設部關於印發《建設部科教工作領導小組工作規則》的通知 2003年10月22日頒布
40.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地籍檔案資料信息咨詢服務收費性質問題的復函 2003年10月30日頒布
41.關於印發《關於進一步治理整頓土地市場秩序中自查自糾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的通知 2003年10月13日頒布
42.關於做好進一步治理整頓土地市場秩序檢查驗收工作的函 2003年10月13日頒布
43.關於進一步採取措施落實嚴格保護耕地制度的通知 2003年11月17日頒布
44.關於進一步規范土地登記工作的通知 2003年11月14日頒布
45.對現有住房置業擔保機構進行清理檢查的通知 2003年11月21日頒布
46.關於受理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資質申請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3年11月19日頒布
47.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房地產管理機關能否撤銷錯誤的注銷抵押登記行為問題的批復 2003年11月17日頒布
48.關於進一步完善和嚴格執行建設用地備案制度的通知 2003年12月8日頒布
49.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切實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問題的通知 2003年11月22日頒布
50.關於宣傳和貫徹《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通知 2003年12月4日頒布
51.關於加強協作共同做好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和預警預報體系有關工作的通知 2004年1月7日頒布
52.關於印發國土資源管理系統行政為民措施和工作人員禁令的通知 2004年1月14日頒布
53.關於加強住宅工程質量管理的若干意見 2004年1月30日頒布
54.最高人民法院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關於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若干問題的通知 2004年2月10日 頒布
5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
56.關於開展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復審工作的通知 2004年2月4日頒布
57.關於清理和控制城市建設中脫離實際的寬馬路、大廣場建設的通知 2004年2月12日頒布
58.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駐建設部紀律檢查組關於轉發《關於領導幹部利用職權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等市場經濟活,為個人和親友謀取私利的處理規定》的通知 2004年2月19日頒布
59.建設部關於開展城鄉規劃監督檢查的通知 2004年1月9日頒布
60.關於印發《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宣貫會議紀要》的通知 2004年3月15日頒布
61.於2004年度全國房地產估價師、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4年3月16日頒布
62.關於印發《關於加強對城市優秀近現代建築規劃保護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2004年3月6日頒布
63.關於印發《建築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2004年4月8日頒布
6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監察部等部門對徵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費管理使用情況開展專項檢查的意見的通知 2004年4月7日頒布
65.關於發布《交通建設監理行業從業自律公約》(試行)及實施辦法的通知 2004年4月26日頒布
66.關於印發《關於外國企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設計活動的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2004年5月10日頒布
67.關於嚴格執行《關於報送有關工程質量監督管理信息的通知》的通知 2004年4月30日頒布
68.關於印發《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指導意見》的通知 2004年5月20日頒布
69.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妥善解決當前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緊急通知 2004年4月30日頒布
70.建設部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清理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通知》的緊急通知 2004年5月14日頒布
71.建設部關於立即開展建築施工安全生產大檢查的緊急通知 2004年5月13日頒布
72.最高人民檢察院建設部交通部水利部關於在工程建設領域開展行賄犯罪檔案查詢試點工作的通知 2004年4月15日頒布
73.關於切實加強國土資源政務信息網上公開促進依法行政和行政為民的通知 2004年5月20日頒布
74.關於公路建設中執行《公路工程技術標准》(JTG B01-2003)有關事宜的通知 2004年5月28日頒布
75.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控制城鎮房屋拆遷規模嚴格拆遷管理的通知 2004年6月6日頒布
76.關於在深入開展土地市場治理整頓期間嚴格建設用地審批管理的實施意見 2004年6月8日頒布
77.關於進一步打擊地條鋼建築用材非法生產銷售行為的緊急通知 2004年6月7日頒布
78.關於做好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摸底調查工作的緊急通知 2004年6月17日頒布
79.關於做好中央本級由預算撥款拖欠的項目工程款摸底調查工作的函 2004年7月5日頒布
80.建設部關於對房地產估價行業進行全面檢查的通知 2004年7月1日頒布
81.建設部關於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才工作的決定》的意見 2004年7月7日頒布
82.關於加強大型公共建築質量安全管理的通知 2004年6月12日頒布
83.關於改變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注冊管理方式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4年6月29日頒布
84.水利部辦公廳關於加強大型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檢查工作的通知 2004年7月12日頒布
85.關於開展2004年建築業企業資質升級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4年7月17日頒布
86.關於加強城市橋梁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4年9月30日頒布
87.建設部關於納入國務院決定的十五項行政許可的條件的規定 2004年10月15日頒布
88.建設部關於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實施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振興戰略的若干意見》的意見 2004年9月30日頒布
89.水利部關於貫徹落實《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通知 2004年9月15日頒布
90.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2004年10月25日頒布
91.關於貫徹《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的通知 2004年10月29日頒布
92.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的通知 2004年10月31日頒布
93.關於基本農田保護中有關問題的整改意見 2004年10月21日頒布
94.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 2004年11月2日頒布
95.關於印發《關於完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查報批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2004年11月2日頒布
96.關於印發《關於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2004年11月3日頒布
97.關於加強冬季施工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 2004年11月3日頒布
98.國家發展改革委、建設部關於切實做好當前北方地區城鎮供熱工作的緊急通知2004年11月3日頒布
99.關於加強城市照明管理促進節約用電工作的意見 2004年11月23日頒布
100.關於加強村鎮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見 2004年12月6日頒布
⑹ 和建築有關的法律 要全名 越詳細越好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1994年7月5日頒布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1998年8月29日頒布
3.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 2001年4月4日頒布
4.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1991年1月18日頒布
5.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
6.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 2002年3月5日頒布
7.閑置土地處理辦法 1999年4月28日頒布
8.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 1997年10月27日頒布
9.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 1989年12月26日頒布
10.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1997年11月1日頒布
11.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2000年1月30日頒布
12.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 1998年7月20日頒布
13.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1999年4月3日頒布
14.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
15.城鎮個人建造住宅管理辦法 1983年6月4日頒布
16.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2000年9月25日頒布
17.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築師條例 1995年9月23日頒布
18.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 1983年8月8日頒布
19.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條例 1983年8月8日頒布
20.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1993年6月29日頒布
21.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2001年4月18日頒布
22.房產測繪管理辦法 2000年12月28日頒布
23.城鎮廉租住房管理辦法 1999年4月22日頒布
24.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規定
25.城市房屋拆遷單位管理規定 1991年7月8日頒布
26.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 1997年5月9日頒布
27.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
28.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築師條例實施細則 1996年7月1日頒布
29.建築裝飾裝修管理規定
30.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範設施建設管理規定 1996年1月5日頒布
31.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築面積分攤規則
32.城市房地產權屬檔案管理辦法 2001年8月29日頒布
33.造價工程師注冊管理辦法 2000年1月21日頒布
34.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 1999年10月15日頒布
35.城市工程管線綜合規劃規范 1998年12月7日頒布
36.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 1986年9月15日頒布
37.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法
38.建設項目(工程)職業安全衛生設施和技術措施驗收辦法
39.商品住宅實行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的規定 1998年5月12日頒布
40.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 1989年11月21日頒布
41.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2003年1月3日頒布
42.建設工程勘察質量管理辦法 2002年12月4日頒布
43.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暫行管理辦法 1990年5月19日頒布
44.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2002年8月29日頒布
45.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 2003年1月3日頒布
46.國家投資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竣工驗收暫行辦法 2003年1月21日頒布
47.民用建築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1 2003年1月3日頒布
48.民用建築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2 2003年1月3日頒布
49.民用建築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3 2003年1月3日頒布
50.民用建築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4 2003年1月3日頒布
51.民用建築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附錄(上) 2003年1月3日頒布
52.民用建築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附錄(下) 2003年1月3日頒布
53.國土資源部關於廢止部分部門規章的決定 2003年2月20日頒布
54.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1998年12月27日頒布
55.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56.建設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工程招標投標管理的規定 1998年頒布
57.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2001年6月1日頒布
58.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
59.施工現場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使用監督管理規定 1998年頒布
60.建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
61.建設部頒布《建築施工附著升降腳手架管理暫行規定》
62.工程建設若干違法違紀行為處罰辦法 1999年3月3日頒布
63.建築裝飾裝修管理規定
⑺ 對於房屋之間的建築方面,國家的法律法規有沒有
您好!
按照國家規定(設計規范)以冬至日照時間不低於小時(房子最底層窗戶)為標准。間距是用建築物室外坪至房屋檐口的高度/tan(a) a-各地在冬至日正午時的太陽高度角。也可以用:樓高:樓間距=1:1.2比值計算。
其他相關:房的採光狀況是每個業主都十分關心的問題,當有新建的建築在自己住房周圍出現時,大家都會考慮到自己的採光是否受到侵犯。根據《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障礙,賠償損失。」這條規定給採光權受到侵犯的業主獲得賠償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據。但是,是否真的侵犯採光權,還要結合具體的實際情況來分析。
首先,採光權是一種有條件、有范圍的權利,它不是通過專業人員進行測量就能准確確定的。由於我國土地資源緊缺,城市房屋居住密集,現在的住宅都會有不同程度的遮擋陽光現象,不能因為有遮光就認為自己的採光權受到侵犯。況且由於地理位置的不同,南方和北方的日照條件和生活習慣都存在較大的差異。在如何處理建築採光問題上,依據《民法通則》的基本法律原則,只能是通過各個地方根據自身的特點,制定相應的地方法規來進行規定。
比如,北京市現在依據的地方法規主要是1994年經人民政府批准修訂的《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築間距暫行規定》,該法規條文是以建築間距系數和最小距離作為核定建築間距是否合法的標准。從現實情況來看,一般業主容易接受同一時期建設完成的居住區中的建築間距,即使間距很小,也能得到業主的認可。而當有新建建築出現並遮擋業主陽光時,業主往往難以接受,進而可能會發生糾紛。在這一點上,業主一定要經過仔細分析後,方可判斷自己的採光權是否真的受到法律意義上的侵犯。新建建築和現狀住宅之間的距離,必須符合有關法規的要求,才可進行建設,否則就是違法建設。如果業主能夠確定對方是違法建設,那麼可向對方提出異議;如果新建工程是符合有關法規的規定建設的,即使是遮擋住宅的陽光,那也是合法遮擋,是受法律保護的。業主即使提出異議,也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需要補充的是,在合法遮擋的情況下,依據《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築間距暫行規定》第四章的規定:「現狀居民因新建、擴建建築而被遮擋,造成冬至日滿窗日照時間不足1小時的,享受一次性經濟補償。」這種補償一般也就在幾千塊錢左右。這就是說,雖然是合法遮擋,但考慮到新建建築對居民原有的日常生活居住條件產生較大影響,這種影響給居民帶來了一定的損害,為了彌補對居民的損害,市有關部門結合北京的實際情況,提出了這種補償的方式,這已經在很大程度上保護了居民的採光權。如果您的住房被新建建築遮擋,符合上述第四章的規定,可以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訴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在此要提醒您的是,如果是同期建成的居住區,即使是因遮擋造成冬至日滿窗日照時間不足1小時的,也沒有經濟補償問題。
房屋的通風採光權的規定
許多居民的住房被新建建築遮擋陽光後,由於切身利益受到影響,從維持個人權益的角度出發,希望能夠維護現有日照條件的願望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有一點是必須明確的:採光權只是一種有條件的權利,而不是無條件的權利。在1987年1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章民事權利第一節財產所有權和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中,第八十三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對於取得住宅產權或使用權的居民來說,採光權不像建築面積那樣,可通過簡單的定量標准來確定。由於在住宅周圍進行建設時,都會不同程度地遮擋住宅陽光。而我國地域廣闊,南方與北方的日照條件和生活習慣均存在較大差異,如何在處理建築採光問題上,體現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只能通過各地區根據自己的地方特點,制定出相應的地方法規來進行規定。在制定法規的過程中,不可能同時滿足有關各方的全部權益,當出現矛盾時,為兼顧有關各方的權益,有關各方都會相應喪失一部分權益。因此,採光權只是一種有條件的、相對的權利,而不是無條件的、絕對的權利。
另外,我國《民用建築設計通則》JGJ37-87(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標准,1987年10月1日起試行)第三章第3.1.2 條規定:「建築布局和間距應綜合考慮防火、日照、防噪、衛生等要求,」「建築布局應有利於在夏季獲得良好的自然通風」。第3.1.3條規定日照標准:「住宅每戶至少有一個居室、宿舍應每層至少有半數以上的居室能獲得冬至日滿窗日照不少於1小時」。
此外,國家強制性標准國標GB50180-93《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1994年2月1日起施行)1.0.5 條規定了居住區的規劃設計的基本原則,其中1.0.5.4條規定:「適應居民的活動規律,綜合考慮日照、採光、通風、防災、配建設施及管理要求,創造方便、舒適、安全、優美的居住生活環境」。第5.0.2條規定「住宅間距,應以滿足日照要求為基礎,綜合考慮採光、通風、消防、防震、管線埋設、避免視線干擾等要求確定。」
可見,採光權雖沒有專門的單項法規,但並不是無法可依,而是有強制性的國家標准。您可以根據強制性的國家標准提出相關要求。
根據上述資料您可以:
1、查看您樓前的建築是否手續合法齊全(規劃、土地、開工許可)齊全的話可以向人大反映,要求補償。不齊全的可能很小,假如不齊全可以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反映或規劃部門反映。
2、通過媒體提出自己的要求。
3、315投訴。
4、請律師咨詢後向法院起訴。
5、民法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望採納,謝謝
⑻ 住房和城鄉建設及規劃有關法律法規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省城鄉規劃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