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本科可不可以申報廈門雙百人才計劃
福建省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及團隊的工作條件和生活待遇的若干規定
為貫徹《中共福建省委辦公廳、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福建省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暫行辦法>等三個文件的通知》(閩委辦〔2010〕2號),認真落實各項政策待遇,營造有利於高層次人才來閩創業創新的良好環境,現就我省引進的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及團隊提供相應工作條件和特定生活待遇作如下規定:
一、優惠政策
1、資金補助。省政府給予每個海外引進人才200萬元人民幣補助(其中中央在閩單位或廈門市引進的,省政府給予每人100萬元人民幣補助);給予省屬(含市、縣)單位引進的國內人才每人100萬元人民幣補助(其中廈門市引進的由其給予補助)。補助資金主要用於科技創新、創業啟動和改善工作生活條件等,視同省政府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稅。
由省財政廳、省地稅局,廈門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中央在閩單位負責落實。省財政年度預安排人才專項經費2億元,專項用於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補助。省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將入選名單發省財政廳,省財政廳根據有關標准將補助資金核撥給省公務員局引進人才服務中心,由該中心將資金撥付各有關單位,用人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使用。廈門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中央在閩單位負責落實海外引進人才其餘補助資金的發放,免稅事宜由省公務員局引進人才服務中心向省地稅局(所得稅處)發函提供資金補助使用單位和引進人才名單,由省地稅局負責落實。
2、工作場所。落戶到園區創(領)辦科技型企業的,由園區提供不少於100平方米的工作場所,5年內免租金。
由各類園區及其主管部門、各設區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落實。
3、創業投資。從事科技項目產業化,並由其控股或擁有不低於20%股權的企業,各級政府創業投資資金可按有關規定給予創業投資。
由省經貿委、省發改委、省科技廳,各設區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落實。省經貿委、省發改委、省科技廳按照福建省經貿委等三委廳《關於印發福建省省級創業投資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閩經貿企業〔2009〕331號)的相關規定和部門工作職能,根據省委人才辦提供的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名單,審核所在企業科技產業化項目,符合規定條件的,列入《福建省省級創業投資資金投資目錄》;負責省級創業投資資金運營與管理的福建省投資開發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和地方創業投資企業在《投資目錄》范圍內,主動與創業企業洽談創業投資業務,對項目進行評審;省創業投資引導資金對創業投資企業投資於科技產業化項目企業,符合《福建省創業投資引導資金管理實施辦法(試行)》及相關規定的,給予創業投資風險補償。
4、政府采購。符合《福建省自主創新產品認定管理辦法(試行)》(閩科高〔2007〕21號)中認定條件的產品,在實行政府采購時予以優先待遇。
根據《福建省自主創新產品認定管理辦法(試行)》(閩科高〔2007〕21號),由省科技廳、省經貿委、省發改委、省財政廳負責自主創新產品認定工作的落實。根據《福建省政府采購自主創新產品暫行辦法》(閩財購〔2007〕40號),省經貿委、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省科技廳負責積極引導對符合認定條件的企業參與省科技主管部門組織的自主創新產品評審及認定,對經認定的產品納入《自主創新產品目錄》;省財政廳、省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對省直各單位落實有關自主創新產品優先採購政策情況的監督。
5、稅收返還。引進人才認定後3年內,繳納個人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當地財政全額獎勵返還。
由省財政廳、各設區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落實。各級財政部門負責辦理相關手續。
6、擔任職務、編制、崗位。可擔任高校、科研機構、國有企(事)業中高級管理職務(外籍人士擔任法定代表人的除外);引進到事業單位的,不受單位編制、崗位限制。
由省委組織部、省教育工作委員會、省委編辦,省國資委、省公務員局(省人力資源開發辦公室)負責落實。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引進到事業單位,由引進人才單位提交申請,並附組織人事部門同意引進的批文後,由各級編辦辦理入編手續。
7、職稱。可按其業績和能力,申報評審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聘任時不受評聘時限和崗位職數的限制。
由省公務員局(省人力資源開發辦公室)負責落實。按本人實際專業技術水平和福建省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綠色通道的規定,評聘相應專業技術職務,不受評聘時限和崗位職數的限制。
8、科技項目申請。可申請省級科技項目,所獲得的資金用於在閩開展科學研究。
由省科技廳負責落實。根據《福建省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閩科計〔2007〕86號)規定,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可向省科技廳申請省級科技項目(計劃單列市除外)。
9、科研經費使用、工作人員聘用。擔任項目負責人的,在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職責范圍內,有權決定科研經費的使用,包括人力成本投入;有權決定團隊成員的聘任,所聘人員可採取協議工資制,不受本單位現有編制、工資總額和科研經費成本比例限制。
由省科技廳、省公務員局(省人力資源開發辦公室),省委編辦負責落實。
二、生活待遇
10、住房。引進人才申請公共租賃房或限價住房,各地各部門給予優先安排。未購買自用住房的,用人單位為其提供不少於120平方米的住房,5年內免租金,或提供相應的租房補貼。
由省住建廳、省財政廳、省公務員局(省人力資源開發辦公室)、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各設區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落實。根據《福建省公務員局、福建省人力資源開發辦公室、福建省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關於印發<福建人才限價商品住房銷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閩人發〔2010〕84號),在榕工作的引進高層次人才申購福建人才限價商品住房的,由省公務員局(省人力資源開發辦公室)負責申請人條件的認定、評估等工作,省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房改工作部門負責申請人住房情況核查工作,人才限價房項目開發建設單位(福建留學人員創業園建設發展有限公司)負責受理申請人申報、初審、上報核准、組織選房、銷售等工作。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督促各地將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納入公共租賃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保障范疇,並在同等條件下給予優先安排,有條件的地方應在當地公共租賃住房中預先安排部分房源,用於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周轉住房;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對在建或擬建的省直單位保障性住房,優先考慮供應給申請的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省財政廳測算租金補貼標准,並將補貼撥至用人單位發放。
11、子女就學。引進人才的子女可按照本人意願,選擇當地公辦學校就讀,當地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為其辦理入學手續。
由省教育廳、各設區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落實。
(1)引進人才子女入(轉)學的,須持引進人才的有效證明及其子女入(轉)學相關材料(戶口本、暫住證、有關學籍材料等),按屬地管理原則,到引進人才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申請辦理(如在設區市所在地,可向設區市教育行政部門申請辦理)。
(2)入(轉)學手續一般應在學期開學前辦理,若引進人才子女確需在學期中途轉學的,受理機關也應及時為其協調辦理轉學手續。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應按其本人意願安排引進人才子女就近到當地公辦幼兒園、中小學或中等職業學校就讀,不得收取我省規定收費項目之外的其他任何費用。
(3)已安排入學的引進人才隨遷子女小學升初中、初中升高中,按當地「小升初」方案和中考中招有關規定執行,享受與當地學生同等待遇。
12、社會保險。引進人才的用人單位,應按有關規定為其繳交基本養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用人單位可為引進人才購買商業補充保險。
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各設區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用人單位負責落實。
13、醫療。在閩創業或工作期間,引進的海外人才享受二級醫療保健待遇,引進的國內人才享受省內相當條件人員同等醫療待遇,所需醫療資金通過現行醫療保障制度解決,不足部分由用人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解決。
由省衛生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各設區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落實。
(1)由用人單位持引進人才的有效證明材料,根據屬地管理原則,到相應的省直或設區市衛生行政部門或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同類人員待遇辦理相關手續,其醫療經費來源按用人單位同類人員醫療經費開支渠道解決。
(2)由省直和中央在榕單位引進、符合享受我省二級醫療保健待遇的人才,由省保健辦發放保健證,享受省直單位同類人員相同的醫療保健待遇。
(3)由設區市引進、符合享受我省二級醫療保健待遇條件的人才,按照所在設區市現行政策進行管理,享受相應的醫療保健待遇。
(4)引進人才不符合二級醫療保健待遇條件的,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用人單位到所屬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為其辦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按屬地基本醫療保險政策享受相應醫療待遇。
(5)省直和各設區市及其所轄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及其所屬有關機構應按照各自職能,優化服務,限時為引進人才辦理相關手續和落實相應醫療待遇。
14、配偶安置。引進人才的配偶願意在閩就業的,由用人單位或當地政府妥善安排;暫時無法安排的,用人單位可參照本單位人員平均工資水平,以適當方式為其發放生活補貼。
由省公務員局(省人力資源開發辦公室)、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各設區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用人單位負責落實。
15、稅收政策。引進人才認定後5年內,境內工資收入中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搬遷費、探親費、子女教育費等,按照國家稅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予以稅前扣除。進境合理數量的生活自用物品,按現行政策規定執行。
由省地稅局,福州海關、廈門海關負責落實。根據《福建省公務員局、福建省人力資源開發辦公室、福建省公安廳、福州海關轉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公安部、海關總署關於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回國工作綠色通道有關入出境及居留便利問題的通知》(閩人發〔2010〕21號)等文件規定,當地海關憑海外高層次人才身份證明按照規定為其辦理相關手續。
16、薪酬待遇。引進人才的薪酬待遇,本著待遇從優的原則,參照引進人才回國前的收入水平,一並考慮為其支付住房(租房)補貼、子女教育補貼、配偶生活補貼等,由用人單位和引進人才協商確定。用人單位對引進人才可實施期權、股權和企業年金等中長期激勵方式。
由用人單位負責落實。
三、引進創新團隊優惠政策
17、獎勵資助。
(1)對承擔我省重大科技項目、重大工程、重點建設項目,能突破產業關鍵共性技術難題,帶來重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創新團隊,省政府給予100萬元—300萬元人民幣的獎勵;
(2)對掌握自主知識產權且在我省進行產業化、有望形成新的經濟增長點的創新團隊,省政府給予300萬元—500萬元人民幣的專項工作經費,當地政府給予一定配套經費。
由省委組織部,省發改委、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經貿委、省公務員局(省人力資源開發辦公室),各設區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落實。省政府上述獎勵資助從省財政年度預安排人才專項經費2億元中列支,專項用於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補助。省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將入選名單發省財政廳,省財政廳根據有關標准將補助資金核撥給省引進人才服務中心,由該中心將資金撥付各有關單位,用人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使用。當地政府負責落實其餘補助資金的發放。
四、引進台灣專家支持政策
18、專項經費支持。設立閩台專家產學研合作資金,對閩台專家合作開展技術攻關、技術轉移、學術交流等活動,給予一定的專項經費支持。
由省委組織部、省台辦,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經貿委負責落實。根據《中共福建省委組織部、福建省公務員局、福建省人民政府台灣事務辦公室等九部門關於做好引進台灣地區高層次人才有關工作的通知》(閩人發〔2010〕68號)有關規定,申請科研啟動經費、省青年科技人才創新項目、傑出青年科學基金項目、訪問研究和工作經費資助以及辦理稅收返還、安家補貼費等等。
19、項目支持。台灣專家申請或與我省專家聯合申請省、市科技項目的,給予優先立項。
由省科技廳、省發改委、省經貿委,各設區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落實。
(1)鼓勵台灣企業或與企業合作共建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等,並享受同等優惠政策。
(2)鼓勵台商和台資機構來閩創辦或合辦科技中介服務機構。對其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
(3)加強在閩的對台科技產業合作基地建設,加大福建省科技合作計劃閩台科技合作項目的支持力度。對符合國家和省支持的,如低碳技術、新能源技術、動力電池、互聯網、生物醫葯、現代農業等新興產業領域的項目優先支持;對申請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的台灣籍在閩的科技人員給予優先支持。
20、聘請專家。聘請台灣專家擔任高校、職業院校、科研機構、文化場館、台商投資區、保稅物流園區、台灣農民創業園等單位、園區的管理職務或專家顧問。
由省委組織部、省台辦、省教育工作委員會,省公務員局(省人力資源開發辦公室)、省科技廳,各設區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落實。根據《中共福建省委組織部、福建省公務員局、福建省人民政府台灣事務辦公室等九部門關於做好引進台灣地區高層次人才有關工作的通知》(閩人發〔2010〕68號)有關規定辦理。
五、居留和出入境
21、由省公務員局(省人力資源開發辦公室)、省公安廳負責落實。根據《福建省公務員局、福建省人力資源開發辦公室、福建省公安廳、福州海關轉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公安部、海關總署關於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回國工作綠色通道有關入出境及居留便利問題的通知》(閩人發〔2010〕21號)等文件規定,由設區市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負責受理海外高層次人才永久居留手續、審批簽發居留許可和多次簽證。
(1)簡化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居留和出入境手續。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需在閩申請居留許可的,由就職的工作單位持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確認函件向省公務員局、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申請辦理《外國專家證》或《外國人就業證》。公安機關在2個工作日內為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辦結簽證或居留許可:
①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申請簽證或居留許可,各設區市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憑省公安廳通知為其簽發2—5年多次入境有效F簽證或居留許可,簽發次數不限。
②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首次申請居留許可,必須由本人到公安機關辦理,再次申請可由工作單位代辦。
③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申請在閩居留、出入境等,各設區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主動給予方便,分別提供上門受理、上門送證,以及簽證和居留許可到期預告等服務。
(2)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申請在閩永久居留。可按國家有關規定,提供國務院所屬主管部、委、局或省人民政府出具的推薦函,向擬定居地的設區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省、市兩級公安機關在30日內完成受理審核工作,上報公安部審批。
(3)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申請國籍。對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申請加入、恢復或退出中國國籍的,予以優先受理、審核上報。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的配偶和不滿18周歲的子女在閩申請簽證、居留許可或永久居留,與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享受同等待遇。
六、提供窗口服務
22、省引進人才服務中心設立引進人才服務窗口,為引進人才統一提供一站式服務(詳見《福建省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服務辦法》)。
B. 新引進人才住房和生活補貼發放時間要多久分幾次發
住房租賃補貼抄和購房補貼累計發放不超過36月,每季度(每年)集中受理和發放一次,須在人才引進之日起5年內申請領取完畢。
拔尖人才和其他高層次人才等可選擇申請住房租賃補貼或購房補貼。住房租賃補貼標准為:拔尖人才5000元/月,其他類高層次人才(含急需緊缺的技術技能人才)3000元/月,碩士畢業生和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才2000元/月,本科畢業生1500元/月。
購房補貼標准為:拔尖人才6萬元/年,其他類高層次人才(含急需緊缺的技術技能人才)3.6萬元/年,碩士畢業生或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才2.4萬元/年,本科畢業生1.8萬元/年。
(2)福建省引進人才住房保障擴展閱讀
申請人已婚的,應當以家庭為單位申請租住公租房或者購房優惠政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應當作為共同申請人。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都符合租房補貼申請條件的,可以各自申請。
傑出人才、領軍人才應當在本市用人單位全職工作並通過用人單位提出安居申請。用人單位負責對申請人的資格和申請材料進行查驗,並對其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C. 顯示「您已享受住房保障政策,不能申請新引進人才租房和生活補貼(或新引進人才租房補貼)「是什麼原因
13、14年的時候深圳出過一個按月發放的租房補貼,然後不需要深戶,只要學歷就可以領,好像是說那個補貼與這個是同一回事。領了那個的就不能領這個了。
D. 高校人才引進給的安家費、購房補貼,一次性支付的話要怎麼交稅是福建省龍岩市的高校。
沒有具體納稅規定的,要求為省財政廳測算租金補貼標准,並將補貼撥至用人單位發放。
引進人才申請公共租賃房或限價住房,各地各部門給予優先安排。未購買自用住房的,用人單位為其提供不少於120平方米的住房,5年內免租金,或提供相應的租房補貼。省財政廳測算租金補貼標准,並將補貼撥至用人單位發放。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督促各地將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納入公共租賃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保障范疇,並在同等條件下給予優先安排,有條件的地方應在當地公共租賃住房中預先安排部分房源,用於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周轉住房;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對在建或擬建的省直單位保障性住房,優先考慮供應給申請的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
(4)福建省引進人才住房保障擴展閱讀:
高校人才引進的相關要求規定:
1、對掌握自主知識產權且在我省進行產業化、有望形成新的經濟增長點的創新團隊,省政府給予300萬元—500萬元人民幣的專項工作經費,當地政府給予一定配套經費。
2、引進人才認定後5年內,境內工資收入中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搬遷費、探親費、子女教育費等,按照國家稅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予以稅前扣除。進境合理數量的生活自用物品,按現行政策規定執行。
3、引進人才的配偶願意在閩就業的,由用人單位或當地政府妥善安排;暫時無法安排的,用人單位可參照本單位人員平均工資水平,以適當方式為其發放生活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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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及團隊的工作條件和生活待遇的若干規定
為貫徹《中共福建省委辦公廳、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福建省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暫行辦法>等三個文件的通知》(閩委辦〔2010〕2號),認真落實各項政策待遇,營造有利於高層次人才來閩創業創新的良好環境,現就我省引進的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及團隊提供相應工作條件和特定生活待遇作如下規定:
一、優惠政策
1、資金補助。省政府給予每個海外引進人才200萬元人民幣補助(其中中央在閩單位或廈門市引進的,省政府給予每人100萬元人民幣補助);給予省屬(含市、縣)單位引進的國內人才每人100萬元人民幣補助(其中廈門市引進的由其給予補助)。補助資金主要用於科技創新、創業啟動和改善工作生活條件等,視同省政府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稅。
由省財政廳、省地稅局,廈門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中央在閩單位負責落實。省財政年度預安排人才專項經費2億元,專項用於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補助。省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將入選名單發省財政廳,省財政廳根據有關標准將補助資金核撥給省公務員局引進人才服務中心,由該中心將資金撥付各有關單位,用人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使用。廈門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中央在閩單位負責落實海外引進人才其餘補助資金的發放,免稅事宜由省公務員局引進人才服務中心向省地稅局(所得稅處)發函提供資金補助使用單位和引進人才名單,由省地稅局負責落實。
2、工作場所。落戶到園區創(領)辦科技型企業的,由園區提供不少於100平方米的工作場所,5年內免租金。
由各類園區及其主管部門、各設區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落實。
3、創業投資。從事科技項目產業化,並由其控股或擁有不低於20%股權的企業,各級政府創業投資資金可按有關規定給予創業投資。
由省經貿委、省發改委、省科技廳,各設區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落實。省經貿委、省發改委、省科技廳按照福建省經貿委等三委廳《關於印發福建省省級創業投資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閩經貿企業〔2009〕331號)的相關規定和部門工作職能,根據省委人才辦提供的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名單,審核所在企業科技產業化項目,符合規定條件的,列入《福建省省級創業投資資金投資目錄》;負責省級創業投資資金運營與管理的福建省投資開發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和地方創業投資企業在《投資目錄》范圍內,主動與創業企業洽談創業投資業務,對項目進行評審;省創業投資引導資金對創業投資企業投資於科技產業化項目企業,符合《福建省創業投資引導資金管理實施辦法(試行)》及相關規定的,給予創業投資風險補償。
4、政府采購。符合《福建省自主創新產品認定管理辦法(試行)》(閩科高〔2007〕21號)中認定條件的產品,在實行政府采購時予以優先待遇。
根據《福建省自主創新產品認定管理辦法(試行)》(閩科高〔2007〕21號),由省科技廳、省經貿委、省發改委、省財政廳負責自主創新產品認定工作的落實。根據《福建省政府采購自主創新產品暫行辦法》(閩財購〔2007〕40號),省經貿委、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省科技廳負責積極引導對符合認定條件的企業參與省科技主管部門組織的自主創新產品評審及認定,對經認定的產品納入《自主創新產品目錄》;省財政廳、省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對省直各單位落實有關自主創新產品優先採購政策情況的監督。
5、稅收返還。引進人才認定後3年內,繳納個人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當地財政全額獎勵返還。
由省財政廳、各設區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落實。各級財政部門負責辦理相關手續。
6、擔任職務、編制、崗位。可擔任高校、科研機構、國有企(事)業中高級管理職務(外籍人士擔任法定代表人的除外);引進到事業單位的,不受單位編制、崗位限制。
由省委組織部、省教育工作委員會、省委編辦,省國資委、省公務員局(省人力資源開發辦公室)負責落實。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引進到事業單位,由引進人才單位提交申請,並附組織人事部門同意引進的批文後,由各級編辦辦理入編手續。
7、職稱。可按其業績和能力,申報評審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聘任時不受評聘時限和崗位職數的限制。
由省公務員局(省人力資源開發辦公室)負責落實。按本人實際專業技術水平和福建省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綠色通道的規定,評聘相應專業技術職務,不受評聘時限和崗位職數的限制。
8、科技項目申請。可申請省級科技項目,所獲得的資金用於在閩開展科學研究。
由省科技廳負責落實。根據《福建省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閩科計〔2007〕86號)規定,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可向省科技廳申請省級科技項目(計劃單列市除外)。
9、科研經費使用、工作人員聘用。擔任項目負責人的,在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職責范圍內,有權決定科研經費的使用,包括人力成本投入;有權決定團隊成員的聘任,所聘人員可採取協議工資制,不受本單位現有編制、工資總額和科研經費成本比例限制。
由省科技廳、省公務員局(省人力資源開發辦公室),省委編辦負責落實。
二、生活待遇
10、住房。引進人才申請公共租賃房或限價住房,各地各部門給予優先安排。未購買自用住房的,用人單位為其提供不少於120平方米的住房,5年內免租金,或提供相應的租房補貼。
由省住建廳、省財政廳、省公務員局(省人力資源開發辦公室)、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各設區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落實。根據《福建省公務員局、福建省人力資源開發辦公室、福建省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關於印發<福建人才限價商品住房銷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閩人發〔2010〕84號),在榕工作的引進高層次人才申購福建人才限價商品住房的,由省公務員局(省人力資源開發辦公室)負責申請人條件的認定、評估等工作,省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房改工作部門負責申請人住房情況核查工作,人才限價房項目開發建設單位(福建留學人員創業園建設發展有限公司)負責受理申請人申報、初審、上報核准、組織選房、銷售等工作。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督促各地將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納入公共租賃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保障范疇,並在同等條件下給予優先安排,有條件的地方應在當地公共租賃住房中預先安排部分房源,用於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周轉住房;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對在建或擬建的省直單位保障性住房,優先考慮供應給申請的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省財政廳測算租金補貼標准,並將補貼撥至用人單位發放。
11、子女就學。引進人才的子女可按照本人意願,選擇當地公辦學校就讀,當地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為其辦理入學手續。
由省教育廳、各設區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落實。
(1)引進人才子女入(轉)學的,須持引進人才的有效證明及其子女入(轉)學相關材料(戶口本、暫住證、有關學籍材料等),按屬地管理原則,到引進人才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申請辦理(如在設區市所在地,可向設區市教育行政部門申請辦理)。
(2)入(轉)學手續一般應在學期開學前辦理,若引進人才子女確需在學期中途轉學的,受理機關也應及時為其協調辦理轉學手續。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應按其本人意願安排引進人才子女就近到當地公辦幼兒園、中小學或中等職業學校就讀,不得收取我省規定收費項目之外的其他任何費用。
(3)已安排入學的引進人才隨遷子女小學升初中、初中升高中,按當地「小升初」方案和中考中招有關規定執行,享受與當地學生同等待遇。
12、社會保險。引進人才的用人單位,應按有關規定為其繳交基本養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用人單位可為引進人才購買商業補充保險。
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各設區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用人單位負責落實。
13、醫療。在閩創業或工作期間,引進的海外人才享受二級醫療保健待遇,引進的國內人才享受省內相當條件人員同等醫療待遇,所需醫療資金通過現行醫療保障制度解決,不足部分由用人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解決。
由省衛生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各設區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落實。
(1)由用人單位持引進人才的有效證明材料,根據屬地管理原則,到相應的省直或設區市衛生行政部門或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同類人員待遇辦理相關手續,其醫療經費來源按用人單位同類人員醫療經費開支渠道解決。
(2)由省直和中央在榕單位引進、符合享受我省二級醫療保健待遇的人才,由省保健辦發放保健證,享受省直單位同類人員相同的醫療保健待遇。
(3)由設區市引進、符合享受我省二級醫療保健待遇條件的人才,按照所在設區市現行政策進行管理,享受相應的醫療保健待遇。
(4)引進人才不符合二級醫療保健待遇條件的,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用人單位到所屬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為其辦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按屬地基本醫療保險政策享受相應醫療待遇。
(5)省直和各設區市及其所轄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及其所屬有關機構應按照各自職能,優化服務,限時為引進人才辦理相關手續和落實相應醫療待遇。
14、配偶安置。引進人才的配偶願意在閩就業的,由用人單位或當地政府妥善安排;暫時無法安排的,用人單位可參照本單位人員平均工資水平,以適當方式為其發放生活補貼。
由省公務員局(省人力資源開發辦公室)、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各設區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用人單位負責落實。
15、稅收政策。引進人才認定後5年內,境內工資收入中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搬遷費、探親費、子女教育費等,按照國家稅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予以稅前扣除。進境合理數量的生活自用物品,按現行政策規定執行。
由省地稅局,福州海關、廈門海關負責落實。根據《福建省公務員局、福建省人力資源開發辦公室、福建省公安廳、福州海關轉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公安部、海關總署關於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回國工作綠色通道有關入出境及居留便利問題的通知》(閩人發〔2010〕21號)等文件規定,當地海關憑海外高層次人才身份證明按照規定為其辦理相關手續。
16、薪酬待遇。引進人才的薪酬待遇,本著待遇從優的原則,參照引進人才回國前的收入水平,一並考慮為其支付住房(租房)補貼、子女教育補貼、配偶生活補貼等,由用人單位和引進人才協商確定。用人單位對引進人才可實施期權、股權和企業年金等中長期激勵方式。
由用人單位負責落實。
三、引進創新團隊優惠政策
17、獎勵資助。
(1)對承擔我省重大科技項目、重大工程、重點建設項目,能突破產業關鍵共性技術難題,帶來重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創新團隊,省政府給予100萬元—300萬元人民幣的獎勵;
(2)對掌握自主知識產權且在我省進行產業化、有望形成新的經濟增長點的創新團隊,省政府給予300萬元—500萬元人民幣的專項工作經費,當地政府給予一定配套經費。
由省委組織部,省發改委、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經貿委、省公務員局(省人力資源開發辦公室),各設區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落實。省政府上述獎勵資助從省財政年度預安排人才專項經費2億元中列支,專項用於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補助。省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將入選名單發省財政廳,省財政廳根據有關標准將補助資金核撥給省引進人才服務中心,由該中心將資金撥付各有關單位,用人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使用。當地政府負責落實其餘補助資金的發放。
四、引進台灣專家支持政策
18、專項經費支持。設立閩台專家產學研合作資金,對閩台專家合作開展技術攻關、技術轉移、學術交流等活動,給予一定的專項經費支持。
由省委組織部、省台辦,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經貿委負責落實。根據《中共福建省委組織部、福建省公務員局、福建省人民政府台灣事務辦公室等九部門關於做好引進台灣地區高層次人才有關工作的通知》(閩人發〔2010〕68號)有關規定,申請科研啟動經費、省青年科技人才創新項目、傑出青年科學基金項目、訪問研究和工作經費資助以及辦理稅收返還、安家補貼費等等。
19、項目支持。台灣專家申請或與我省專家聯合申請省、市科技項目的,給予優先立項。
由省科技廳、省發改委、省經貿委,各設區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落實。
(1)鼓勵台灣企業或與企業合作共建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等,並享受同等優惠政策。
(2)鼓勵台商和台資機構來閩創辦或合辦科技中介服務機構。對其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
(3)加強在閩的對台科技產業合作基地建設,加大福建省科技合作計劃閩台科技合作項目的支持力度。對符合國家和省支持的,如低碳技術、新能源技術、動力電池、互聯網、生物醫葯、現代農業等新興產業領域的項目優先支持;對申請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的台灣籍在閩的科技人員給予優先支持。
20、聘請專家。聘請台灣專家擔任高校、職業院校、科研機構、文化場館、台商投資區、保稅物流園區、台灣農民創業園等單位、園區的管理職務或專家顧問。
由省委組織部、省台辦、省教育工作委員會,省公務員局(省人力資源開發辦公室)、省科技廳,各設區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落實。根據《中共福建省委組織部、福建省公務員局、福建省人民政府台灣事務辦公室等九部門關於做好引進台灣地區高層次人才有關工作的通知》(閩人發〔2010〕68號)有關規定辦理。
五、居留和出入境
21、由省公務員局(省人力資源開發辦公室)、省公安廳負責落實。根據《福建省公務員局、福建省人力資源開發辦公室、福建省公安廳、福州海關轉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公安部、海關總署關於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回國工作綠色通道有關入出境及居留便利問題的通知》(閩人發〔2010〕21號)等文件規定,由設區市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負責受理海外高層次人才永久居留手續、審批簽發居留許可和多次簽證。
(1)簡化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居留和出入境手續。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需在閩申請居留許可的,由就職的工作單位持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確認函件向省公務員局、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申請辦理《外國專家證》或《外國人就業證》。公安機關在2個工作日內為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辦結簽證或居留許可:
①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申請簽證或居留許可,各設區市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憑省公安廳通知為其簽發2—5年多次入境有效F簽證或居留許可,簽發次數不限。
②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首次申請居留許可,必須由本人到公安機關辦理,再次申請可由工作單位代辦。
③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申請在閩居留、出入境等,各設區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主動給予方便,分別提供上門受理、上門送證,以及簽證和居留許可到期預告等服務。
(2)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申請在閩永久居留。可按國家有關規定,提供國務院所屬主管部、委、局或省人民政府出具的推薦函,向擬定居地的設區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省、市兩級公安機關在30日內完成受理審核工作,上報公安部審批。
(3)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申請國籍。對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申請加入、恢復或退出中國國籍的,予以優先受理、審核上報。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的配偶和不滿18周歲的子女在閩申請簽證、居留許可或永久居留,與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享受同等待遇。
六、提供窗口服務
22、省引進人才服務中心設立引進人才服務窗口,為引進人才統一提供一站式服務(詳見《福建省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服務辦法》)。
F. 申請人才住房要具備什麼條件
申請人才住房要具備條件,各地不盡相同,下面以北京市為例,條件如下:人才回申請住房應具備以下條件:答
1.在本市無房,或在本市有住房但距離工作單位超過一定距離;
2.本市、本區或園區需要的人才;
3.在本區認定的單位就業或簽約達到一定年限,各區認定的行業或單位應符合首都城市戰略定位。
G. 申請人才引進住房補貼的材料中租房地址和勞動合同地址不同,會影響申請資格嗎
沒問題,挺好的,恭喜!
H. 新引進人才租住公租房不能申請住房補貼
根據相關的政策規定,新引進人才是不能重復領取租房的補貼,即新引進版人才在領取住權房補貼的期間,是不能夠再租住公租房的。而住房補貼期間是從發放住房補貼之日起,為期一年的期限,也就是說在這一年內,是不能夠申請租住公租房。
I. 哪些「引進人才」可申請公租房
各個地方的具體政策不一樣,建議咨詢你所在的公租房管理中心
對登記為輪候版對象的申請人,應權當在輪候期內安排公共租賃住房。
直轄市和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和公共租賃住房需求,合理確定公共租賃住房輪候期,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輪候期一般不超過5年。